宜昌:大学生办个体可享无偿资金扶持
我市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建设现代化特大城市,宜昌以人才发展为引领。记者昨悉,市政府发布关于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毕业生在宜就业创业的通知,通过提供生活补贴、小额贷款、减免税费等方式,鼓励高校毕业生在宜昌开创事业新篇。
应届生到推荐企业就业给补贴
对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办理社保。鼓励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满后留在当地就业,所服务的事业单位可在编制内直接将其招聘为正式职工。
对到秭归、兴山、长阳、五峰等贫困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的,按规定落实试用期和转正定级优惠政策。市直机关录用公务员,除特殊职位外,均应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录用。
从2014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对具有学士以上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到市政府推荐的企业就业满一年的,给予6000元的生活补贴。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生活补贴政策。对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当年新增员工人数20%以上的中小企业,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准利率给予不超过50%的财政贴息。对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员工总数 20%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可享受400万元以内的小额担保贷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准利率给予50%的财政贴息。
大学生创业给予无偿资金扶持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自主创业大学生提供便捷的小额担保贷款服务。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给予15万元以内的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15万元内、总额不超过 200万元的标准进行“捆绑式”贷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准利率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所需资金超出有关规定的部分,由各级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付。完善“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创业培训”的联动机制,优化流程,建立人社、财政、担保机构、经办银行一站式审核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全部手续并放贷。
对高校毕业生在微型企业设立登记和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时,实行一表制零收费,同时免收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工本费;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8000元/年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地方教育附加。
对达到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标准并通过验收的,授予“宜昌市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称号,并从就业专项资金中连续3年按照10万元/年的标准给予补贴。从2014年起,市直每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200万元,各县市区安排一定资金,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及提供免场租、免水电费和“一站式”创业服务的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场租和水电费补贴。
从2014年起,市直每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200万元,各县市区安排一定资金,对自主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根据项目吸纳就业能力、科技含量、潜在经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因素,给予2万元至20万元的无偿资金扶持。从2014年起,每年从市级科研经费中安排资金,支持高校毕业生在软件和互联网等领域创业。
鼓励毕业生来宜先落户后就业
从2014年起,各级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对在宜高校组织应届毕业生在宜就业的人数占当年应届毕业生总数50%以上、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组织应届毕业生在宜就业人数占当年应届毕业生总数80%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年度对学校给予奖励。
明年起,在市直就业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50万元,支持在宜高校建设就业创业指导站。同时,整合高校毕业生信息,建立健全回原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库,实现资源共享。
建立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鼓励和扶持一批规模较大且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就业见习基地,按规定落实生活补贴及其他优惠政策。
取消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大专以上高等院校毕业生可在就业地、创业地办理城镇落户手续;专科以上毕业生来宜发展的可先落户后就业。
新就业高校毕业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及居住年限的限制。鼓励各县市区、企业、事业单位自建公共租赁住房,解决高校毕业生过渡性住房问题。高校毕业生在宜昌购买首套普通自住商品住房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的,即可按规定申请公积金住房贷款,对购房时就业满3年(自2013年起开始在宜昌就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给予2万元的安家补助。从2014年起,市财政、各县市区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高校毕业生安家补助。
将困难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建立困难高校毕业生专门台账,通过重点推荐或公益性岗位等渠道安置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