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招聘,十大求职陷阱案例(2)

时间:2023-04-25 17:42:16编辑:coo君

十大求职陷阱案例

  陷阱六“试用期陷阱”又添新花样

  近来发现极少数公司通过不断延长招聘信息有效期,招用新员工替代即将转正的员工以达到降低用人成本的目的,此种行为侵犯了劳动者的有关权益。临汾市人才市场提醒广大求职者,用人单位通过延长招聘信息招“新人”换“旧人”,本质上还是玩着“试用期”陷阱的把戏。

  案例:

  吴先生,半年前应聘了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的汽车驾驶员岗位。单位承诺3个月试用,试用月薪资为800元,转正后为1800元。经过面试 后吴先生被单位录用,录用后发现该单位仍在外进行汽车驾驶员岗位的招聘工作。当 吴先生按约定即将做满3个月,欣喜地以为可以转正时,却接到了单位的辞退通知,理由是招到了更合适的人。失业后的吴先生在查找新的招聘信息时,发现该单位仍然还在招聘汽车驾驶员。

  专家建议:

  一些用人单位变着法子延长招聘信息有效期,归根到底还是为了打求职者“试用期”的小算盘。“试用期”一满,这些用人单位便辞退先前招的求职者,用新招的代替。如此,循环往复。

  试用期,原本是用人单位与求职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双方为了相互了解而协商约定的考察期限。“试用”是双向的,用人单位“试”求职者,求职者也“试”用人单位,谁不满意都可以说“拜拜”。只因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整体就业形势趋紧,致使试用期成了用人单位的专利。少数恶意企业主甚至把试用期设置成敲诈求职者的陷阱,非法牟利的“黑心工具”。

  专家指出,“试用期陷阱”一般多发生在一些小型企业。非法的恶意的“试用陷阱”为什么能够屡屡得逞?首先是求职者对国家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不甚了解,一切都以企业经营者的说法为准,这是很危险的。根据《劳动法》及其相关法规规定,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员工在试用期内享有报酬权,月薪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即使有的老板不愿意与试用工签订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也同样受法律保护。求职者明确了这些规定,也许就不大好蒙了。

  虽然法律同时规定:求职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在试用期内随意辞退求职者。求职者如果碰到类似的问题,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求助或举报,请求帮助维权。

  陷阱七招聘岗位名称模糊名不副实

  非保险类公司,通过招聘名为“储备人员”的岗位,吸引求职者前去应聘,在面试过程中方告知对方该岗位的实质是保险业务员。此类岗位已经严重超出了该公司本身的经营范围,更有虚假嫌疑。问工网提醒广大求职,在应聘一些岗位名称比较模糊的招聘信息时要特别留意。求职者要在面试前和面试中了解用人单位和应聘岗位的详细信息,以免陷入这些单位设置的“骗局”。

  案例:

  小方,近日应聘了某广告公司的“储备人员”岗位,由于小方大学里学的是广告设计专业,觉得应该对口,且招聘信息上标注的薪资价位也颇令他感到满意,小方立即向该公司投递了简历。但在面试的过程中,该公司却不断地对其营销方面的能力进行提问,并向其介绍保险方面的业务。最终,在小方的追问下,该公司才承认其实质是代某保险公司招聘保险业务员,招聘信息上标注的薪资也是需要通过业绩提成才能达到的。小方顿感自己白跑了一趟,受到了欺骗。

  专家建议:

  之所以保险推销员这一岗位在求职者中不太受欢迎,可能信用危机是主要原因。一些用人单位为了“掩人耳目”,就用一些比较动听、模糊的岗位名称来吸引求职者。像前段时间出现的“养老金发放员”以及最近的“储备干部”等。

  专家指出,求职者只要在面试时多了解应聘岗位的实际工作内容,就会避免落入一些单位的圈套。防范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看单位的经营范围。如果一些类似商贸公司、广告公司招聘明显超出公司经营范围的岗位,则大多有假;

  二看岗位的薪资待遇。如果薪资的弹性幅度大,而且对学历要求又低,明显与市场规律不符的,则大多也会“暗藏杀机”;

  三看招聘人数。如果该岗位一次性招聘数量众多,比如“储备干部”岗位动辄招聘几十人,则也有可能有水分。

  陷阱八招聘劳务工,“合同制”作门面

  在发布招聘信息时注明工作性质为合同制,不少求职者由此感到合同制较为正规,单位能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欣然前往应聘。但在面试时却被单位告知该岗位只招劳务工(即协保人员等不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人员)。由此造成了求职者徒劳往返应聘。

  案例:

  王先生, 51 岁,失业人员,近日应聘了 XX 管理服务公司的大楼保洁人员岗位,单位在招聘信息中写明工作性质为合同制。由于该岗位要求不高,王先生自觉能够胜任,最重要的是,由于王先生是一位大龄失业人员,看到工作性质为合同制,认为单位能为其解决缴金问题,于是欣然前往应聘。谁知在面试的过程中,单位在得知 王先生位失业人员后,明确表示该岗位只招聘劳务工,无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金,对于王先生这样的大龄失业人员,单位没有兴趣,由此回绝了 王先生的应聘。王先生在徒劳往返之余,心中十分气愤。

  专家建议:

  按照“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用工和劳务型公司的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 ”的要求,单位通过劳务型公司输入劳务工,应当与劳务型公司签订 “ 劳务协议 ” 。 “ 劳务协议 ” 明确劳务期限、劳务收入(包括劳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管理费用等)、医疗费用及其他福利费用承担、工伤事故的处理及双方的管理责任等。单位直接招用持有《劳动手册》的协保人员为劳务工,应与其签订 “ 劳务使用合同 ” ,并办理招工录用备案手续。

  求职者在应聘的过程中要和单位就某些关键事宜(诸如工作性质、薪资、相关福利待遇等)一一核实,并且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单位一一列明。对于单位在招聘信息中出现如此不诚信行为的,可以通过拨打劳动保障服务热线: 12333 进行举报。

  陷阱九学生求职心切,擦亮双眼防受骗

  少数用人单位利用高校毕业生担心没有工作经验的弱势,岗位描述中打着无需工作经验的幌子吸引这些毕业生前来应聘,由于大学生求职心态迫切,应聘时一般不对单位的背景等情况进行了解,并对单位提出的要求(包括收费要求)不经考虑便全部应允。提醒广大毕业生求职者,求职心切也需擦亮双眼,不能对企业的要求照单全收,以免被不法企业利用从而上当受骗。

  案例:

  小赵,22岁,今年7月刚从某网络信息学院毕业,看着周遭的同学都已找到了满意的工作,自己几个月来却一直还是处于失业的状态,心中十分着急。应聘了多家单位,单位均以没有工作经验为由而婉拒他。他总觉得刚毕业的大学生在劳动力市场,常有“矮人一截”的感觉。

  上个月,他看到了某网络公司招聘网络管理员岗位,并在介绍中说明“无经验也可”,小赵不假思索就到这家公司填写了登记表,并对招聘公司的背景一概不问,面试人员跟他说什么他都答应,面试人员在面试过程中便提出要收取报名费、培训费等一系列费用,小赵由于急于想得到这份工作,便交了钱,也没留下任何票据,听从面试人员的话语,回家等消息。

  但等了一个月该公司仍然没有给他任何回音,他来到公司要求退钱,但由于拿不出任何凭据,只能无奈走人,工作没找到,连钱也被骗去了不少。

  专家提示:

  时值应届毕业生求职旺季,不少学生求职心切,疯狂“海投”简历,对于所应聘单位的背景资料也不详加了解,就盲目前往;甚至不少学生为了表示自己应聘的诚意,对企业提出的一些近乎苛刻的要求也照单全收。一些不法企业正是利用了应届毕业生这种心理,设下种种圈套。

  广大正面临求职的学生朋友,找工作是需要耐心、细心的,应聘每一个岗位都要多方面、多渠道详细了解相应企业的情况及背景,看看企业是否正规,业务是否合法,企业是否拥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是否有投诉、不良记录等。了解企业情况的方法有很多,在网上搜索查询也是其中的方法之一,如在工商局等网站或网络搜索引擎中输入应聘企业名称搜索查看企业有关信息。

  另外,劳动保障部2000年颁布的《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等行为。

  陷阱十离谱公司招聘员工当客户

  近来发现部分投资咨询公司在录用求职者从事“期货交易员”岗位后,要求每位录用者参加为期数天的培训,并在培训后自付一定费用开户进行实盘操作。鉴于此类自费实盘操作行为对求职者具有较大的风险,甚至存在可能的招聘欺诈嫌疑。

  案例:

  施先生,35岁,不久前应聘了上海XX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期货交易员岗位,在面试后,公司即表示录用。随即,公司对他进行了为期10天的简单培训,并要求所有参加培训的学员自付2万元来开户进行实盘操作。在培训期间,公司未和施先生签订劳动合同。然而,在施先生培训结束并交付费用开户后,公司便开始对他不闻不问,当施先生再次前往公司咨询时,公司便以其他借口推卸责任,施先生可以通过自己所开账户的操作自负盈亏。施先生方知自己受骗,但苦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无法立即保障自身权益。

  专家建议:

  按照国家劳动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求职者在应聘、面试过程中要具有自我保护意识,对收费行为坚决予以抵制。更重要的是,在单位确定录用后,求职者务必在上岗前与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以保证在日后的劳动纠纷中能够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上一篇:怎么在word

下一篇:保育员报考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