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作为企业挖掘的优秀人才群体之一,也是有效降低用工成本的重要方式。因此,很多企业都会招聘实习生来填补自己的岗位需求,因而也出现了不少的薪资纠纷,那么,实习生最低薪资标准是什么呢?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是,通常认为,实习生不属于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并非劳动关系。因为实习生属于在校学生,行为受到学校的限制,其实习目的是为了完成学校的教学培养任务或者勤工助学,而非获得劳动报酬以谋生。而且,用人单位提供给实习生的岗位、对实习生的管理方式等都有别于普通劳动者。1995年人社部(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明确,“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据此,实习生不适用劳动法。
但是在实习生以就业为目的进行实习,与用人单位构之间的关系确实具备了人身、组织、经济从属性的特征,实习生的确向用人单位提供持续不间断的劳动,用人单位亦对该实习生实施劳动管理并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下,法院认为此时可认定构成劳动关系,可以受到最低工资保护。
在国家层面,教育部、财政部发布的《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016年教育部、人社部等部门发布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教职成(2016)3号)第十七条规定:“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
不过,以上法规只适用于校、企、学生三方签订协议,进行实习的情形,前者适用于所有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和研究生勤工助学行为,后者只适用于中高等职业学校学生的顶岗实习(所谓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对在校生经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加跟岗实习、认识实习,以及私自在校外兼职等自行进行实习时的工资标准,法律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这为用人单位留下了协商的空间。
在地方层面,一些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对实习生的工资标准做出了规定。例如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直接向顶岗实习学生支付实习报酬,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因此,企业在聘用实习生时,应当遵守国家及地方性的法律法规,与实习生协商确定实习报酬。
综上,关于实习生最低薪资标准,要根据企业的规定而制定,而企业的规定则应当遵守国家及地方性的法律法规,并在与实习生协商确定后进行落实。因此,如果实习生的权益受到了危害,大家也可以利用法律武器来进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