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女性就业形势依然严峻
第一,女性的失业比例在上升,职业层次总体偏低。这是一个数字方面的观察。从2011年人口普查表明,女性就业率比男性是低13.8个百分点,也就是总体来说女性就业是比男性要低很多的。
这样一个现象,这种比率是持续的下降,性别差异是进一步扩大。而且从年龄结构来看,20-24岁的城镇女性失业率是最高的。我想,这个年龄段就是大学生毕业、研究生毕业就业困难的时期,所以失业率高达9.1%。
另外,女性的失业率性别差别也在扩大,比如说35-39岁期间是最大的,是1.8个百分点。与男性相比,2010年的女性的失业率比男性高1.2个百分点。从失业人口的性别结构来看,女性占了49.9%,将近一半。但是这个将近一半,所以女性失业人口还是比较。
从职业构成来看,党政机关,还有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女性占的比例也很低,主要负责人仅占1%,专业技术人员占7.8%,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占3.2%。如果这些人员称为白领,白领女性占从业人员的12%,与男性相比白领女性所占的比例也是偏低的;反之,男性占的比例比较高。所以,总体上来说职业的层次是偏低的。
第二,全面二孩政策与女性就业状况。在全面二孩政策之下,也有一些学者对中国劳动力动态调查进行了一些数据分析。在全面二孩政策之下,目前还没有一个很明确的数据,就业的情况。但是我们查到的,从一些调查报告来说,只有28.8%左右的育龄妇女明确表示愿意生二胎;有工作的女性愿意生二胎的情况是向负面发展的。导致二胎意愿低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在职场上面临的一些困难,目前就是如果你生孩子有可能会遇到的障碍。从目前来说,可能女性在职业歧视的问题上,现在诉诸到法院的案件也越来越多,但跟二孩政策的一种关联性可能也会显现出来。所以,我想这也是一个很重要的现实问题
二孩政策对女性就业歧视的一些表现形式
第一,初入职场阶段的歧视,就是入职阶段、就业阶段,主要是表现在女性招用的条件,比如说更会优先于男性,不管是直接歧视还是间接的歧视表现,可能都会对女性是不利的。包括很多单位来要人,最后尽管他没有在纸面上说是招男性,但实际上他要的最后进入面试的基本上都是男性。这个情况,在我们掌握的一些单位里面是存在的。
还有一些会提高录用标准,比如说女性更注重看是否已经生育了,如果已经生育了可能更会受到青睐。但是由于二孩政策以后,这个情况又发生了一些变化,所以对女性就业来说,比如很多做hr的人就明确表示,如果招一个女性,原来生一孩,可能她只要生了孩子以后的工作都可以比较好安排,但是如果现在又准备生二孩,他会觉得这里面面临着多养一位“尸位素餐”的员工,等于是供养着她,因此很多hr明确表示不太愿意要女性。
第二,在参与过程中也有很多不平等,比如说待遇,普通女性的待遇比男性要低,从全球来看,平均低24%。在家务劳动者中,女性占了83%。女性在退休年龄方面,现在女性普遍的退休年龄也比较早,提前了5至10年。而且退休年龄的提前,导致很多女性在退休之后的待遇也有明显降低。
在实行二孩政策以后,企业在招人时要求会更加严格,要求女性提供的信息更多,这里面会侵犯到女性一些隐私权的问题。甚至在结婚与否,是否要在招录的过程中披露,如果没有披露,比如说女性说原来没结婚,但是进入职场以后说结婚了,结婚了以后单位就说你隐瞒了真实情况,类似案件已经诉诸到法院好多起,最后企业能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都是一些突出的问题。
第三,工作权缺乏保障,这方面主要是在女性生育以后,往往被单位边缘化,比如说生孩子期间、怀孕马上有些职位就会调整。生育以后,其工资会下降,甚至有些从原来非常重要的岗位调到一些很低端的岗位。
女性因为就业歧视法律救济遇到的一些障碍
歧视目前遇到的一些法律障碍有哪些呢,我们梳理一下:
一是在立法中,对性别歧视的规定还是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目前,我们现有的法律,包括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促进法的规定,这些规定还都不足以对就业歧视的问题做很好的法律依据,来用于起诉。尽管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对女性的就业做了规定,但没有明确作出很细的规定。比如说歧视的原则,直接歧视、间接歧视,歧视什么,所有这些都难以在现行法里面找到依据。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也规定,对于实施就业可以向法院起诉,但实际上对于这样一些规定还是过于笼统。在具体起诉里面,法院怎样受理、怎么去认定,仍然难有一定的标准。所以这是一个很突出的.问题。
二是劳动监察保障的缺位,因为我们现在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并没有将就业歧视作为劳动监察的事项,很多劳动监察部门并没有把是否有就业歧视作为监察的内容。另外,这方面投入还是很少的,相关规定也不明确。当然,我们也看到有些地方已经出台了规定,比如说黑龙江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就有一条特别对女性的公平就业问题作为监察的一个方面,我觉得这是一个很好的地方立法尝试。
三是司法救济渠道不够畅通,比如在民事案件案由里并没有明确“就业歧视纠纷”,我们现在民事纠纷的案由已经从300种增加到361种,但仍然是没有“就业歧视纠纷”,尽管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但并没有具体的案由。所以,就业歧视案件还是会走别的,比如说劳动争议,或者系名誉权、一般人格权的纠纷等,因此,就导致在维权方面还有一些障碍,就是不清晰。另外,如果是劳动争议有时候让程序更加复杂,我们知道劳动争议有仲裁前置,如果这里面涉及到一些同工同酬问题、不公平晋升问题等等这种就业歧视问题,它的救济途径涉及是到直接诉讼,还是先走劳动争议,而这里面也有冲突。
我认为,目前司法救济渠道,比如说怎么去承担这个责任,责任的方式是什么,这方面也是不清晰的。因此,我建议尽快出台相关的立法,明确就业歧视这样一个规则或者是界定,从而通过法律的一种方式,能够更好地解决或者是保障女性劳动者在就业歧视方面的一些权利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