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片后期制作中,拒与导演配合是否构成违约?(下)

时间:2023-07-18 06:39:26编辑:coo君

【原创】文/汐溟

指导并非领导,配合并非服从,尊重也并非盲从。后期制作作为服务合同的一种,具有委托和承揽的性质,也具备此类合同的一般特征,服务者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服务,完成客户委托的工作,尽管客户对最终的作品有验收的重要权利,但客户委托的基础是信任,主要是对服务提供者能力和操守的信任。服务提供者具有独立性,并非一味地服从客户的意志,而是以自己的能力独立地去实现客户的意志。

具体到后期制作合同中,对剪辑以及特效,客户对后期制作者提出自己的构思,即一种期待的效果,这种效果存在于客户的脑中作为概念存在,而后期制作者利用自己的知识和能力去理解客户的构思、预想的概念,之后再以自己的独特技能将其呈现出来。在这个过程中,对如何呈现的创作过程,后期制作者是独立的,不受客户以及外部的干预,有自主性和决定权;但对最终呈现的结果,如剪辑和特效的成果,是否符合客户的期待、是否符合客户的需求却只有客户有决定权,对此,客户有验收确认的权利,如果不认可后期制作成果,有权提出意见并要求修改,直至符合其期待的标准为止。因此,工作可分为工作过程和工作结果,前者,服务提供者的决定权重些,后者委托者的决定权重些。

甲主张乙拒绝配合导演的工作,应作两种区分。

如果是乙的工作过程,因为剪辑和特效需要专业的知识和技能,该部分乙有独立性,基于此工作的性质和特点,乙不受包含导演在内的外部人员的影响,如果导演对此有意见,其拒绝接受并无不当。如果是完成的工作成果,导演可以代表甲提出质量意见。这种情形下,导演提出意见的依据来源于与乙签订委托合同的甲的授权,换言之,在导演与后期制作者不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形下,其对后期制作者的任何意见都来源于其与甲的关系,委托、授权或其他代理关系。在本文所涉的案例中,导演的身份系甲的职员,与甲形成代理关系。

如果甲与乙签订后期制作合同,但导演并非甲的职员,与甲也无合同关系,甚至无其他委托或授权关系,聘用导演的是影片的投资方丙,此时导演只具有影片的导演身份,此时其是否有权对提供后期制作服务的乙提出建议或要求?本文认为此时导演无此权利。在这种情形下,后期制作者与导演既没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合作创作的关系,也没有合同关系,导演提出修改性建议无法律依据。

即便是对于工作成果,导演对乙提出批评性意见,乙不予接受,仍然坚持自己意见,乙的行为是否一定存在过错?未必如此。艺术创作没有客观统一的标准,参与创作者有不同的立场和理解属正常现象,对此不该用对错去定义。这应属于电影创作者在电影制作中的工作分歧,彼此均应包容和理解。

更为重要的是,从最终结果看,乙完成了甲委托的工作任务,提交了工作成果。而甲在接收乙的工作成果后,并未提出严重的异议,而是向其索要无水印版的成片。甲向乙索要无水印成片的行为可以充分说明乙的工作合格,获得了甲的认可,乙的工作并无违约行为,实际上依约完成了工作任务。否则,按常理,甲的表现应该是提出修改意见并督促乙修改,而非催告其交付可报审的最终成片。甲作为合同当事人,对乙的工作质量和是否违约有决定权,在甲已经作出接收乙最终工作成果表示的情形下,即便导演有否定意见,也无法律效力。

抗辩权虽然无期限限制,但验收权却有。导演与后期制作者的分歧,实际上是对乙工作的否定,可归入验收权的范畴。在甲要求乙交付报审格式的成片时,等于间接验收确认了乙的工作成果。此后即便是以导演对乙工作的否定为由拒绝验收,也无推翻前期确认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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