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平安乌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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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铲屎官”请注意!
饲养宠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将面临警告或罚款
典型案例
2021年6月15日,某小区的陶某带着三岁的女儿李某回家时,被同小区王某未牵绳的宠物犬(黑色小鹿犬)追逐,陶某考虑到王某经常不牵绳遛狗,给自己的生活造成了很大不便,更有被追咬的风险,便报警。经民警询问,王某承认自己不牵绳遛狗以及狗追逐李某的事实。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王某警告的处罚。
本案处理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释法说理
本案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关于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罚。本行为的被处罚对象是动物的饲养者或管理者,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
“饲养动物”,既包括城镇居民饲养的各种宠物,也包括农村居民饲养的动物。
“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主要是指违反圈养或饲养的规定,给他人的正常生活带来一定影响。例如,饲养的动物缺乏管教,经常发出噪声扰乱他人生活;饲养者违反规定遛狗时,不亲自牵引或不给狗束绳子或链子,致使狗随意嗅他人的身体或追逐他人甚至咬人,这些行为都给环境卫生和他人的正常生活带来不便。
“警告后不改正”,是指公安机关对其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进行警告后,仍然没有改正的情况。
本案中,王某违反宠物饲养规定,带宠物犬外出时不牵绳,致使宠物犬追逐李某,其行为干扰了他人的正常生活,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注意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以及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身体伤害进行赔偿。如果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还可能涉嫌犯罪。
饲养人对其饲养的动物
有严加管理的义务
如因管理不善
其饲养的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饲养人要承担法律责任
临时帮助照顾看管动物的管理人员
同样有严加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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