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任先生驾驶比亚迪混合动力车行驶在马路上,突然闻到一股烧焦味,便赶紧下车查看,但发现车头已经着火,遂赶紧拿灭火器灭火,旁边的群众也帮忙报警,但是等消防车到达后,车辆已经被烧的面目全非。
随后,任先生联系了4S店,4S店经过了解,得知任先生刚去做了保养,认为可能是保养不当导致出现的问题。
果不其然,消防部门经过鉴定,从烧毁的发动机舱内发现一块已烧得不成形的“棉絮”,是一块毛巾,被塞在发动机和散热风扇的缝隙处。毛巾外面已经烧焦了,里面还有毛巾残留。
任先生认为这毛巾是车行遗忘的,但是车行矢口否认,随后经过调取监控,发现毛巾确实是车行工作人员遗忘的,但是车行又认为即使毛巾是工作人员遗忘的,但是火灾原因未必是毛巾导致的,因此拒绝赔偿。
真的太危险了,所幸任先生发现车辆异常后,及时下车查看,否则后果不堪设想啊!
1、虽然大家都看出车行是在推卸责任,但不得不说车行的辩解还是有一定道理的,因为任先生要想让车行负责,就必须证明火灾是毛巾导致的,否则车行就可以拒绝赔偿。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举证的义务,否则就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具体到本案,任先生已经证明毛巾是车行工作人员遗忘的,接下来需要任先生证明火灾就是毛巾导致的,而该证明有待消防部门的鉴定,确定火灾发生原因。
2、假如经过消防部门鉴定,火灾是由于车辆发热点燃毛巾,从而导致火灾,那么车行就应当负赔偿责任。
《民法典》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过错责任,需要具备四个要件:第一、行为人有过错;第二、行为具有违法行,如果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就无需赔偿;第三、造成损失;第四、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具体到本案,如果正是车行的过错导致任先生的车辆损毁,二者存在因果关系,车行就应当负责赔偿。
3、车行可以以工作人员失职拒绝赔偿吗?
答案是否定的,《民法典》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本案中车行工作人员是在工作期间将毛巾遗忘在车里,从而导致车辆被烧,其行为是职务行为,后果自然应当由车行负责。当然,如果车行认为工作人员存在重大过失,事后还可以工作人员索赔。
最后,不错事发原因是什么,该案也提醒车行要加强内部管理,要求员工按照规范流程操作,不能出现一点马虎,否则后果非常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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