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洁

时间:2024-03-16 01:51:10编辑:coo君

民事案件起诉时,如果被告只有一个人,我需要提交几份起诉状、证据的复印件要提交几份?

民事案件起诉时,如果被告只有一个人,原告需要提交二份诉状,证据复印件也要提交二份,其中一份由法院存卷,另一份由法院转交被告。程序参与原则有两项基本要求:当事人对程序的参与必须是自主自愿的,而非受强制被迫的行为。当事人是民事程序的诉讼主体。有权决定是否发动和参与诉讼程序,“不告不理”的规则就是体现了当事人参与诉讼的自愿性。程序参与原则要求立法者和法官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和人格,对其参诉意愿不得强迫或限制。扩展资料:当事人平等原则的实现依赖于法院的保障。它要求法院确实保障双方当事人处于完全平等诉讼境地,对当事人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不得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要求法院为双方当事人创造和提供同样的、均等的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机会和便利条件,不得厚此薄彼。要求法院帮助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主动告之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及其后果,及时行使释明权;要求法院对一切诉讼参与人平等保护和平等制裁,不允许有任何特权。总之法院确实履行好保障职责,是当事人平等原则得以实现的关键。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事诉讼

合同的合同纠纷

产生协议纠纷 法院公正判决 (记者/郭杨阳)25日下午,东莞企业家王斌来到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在征得工作人员同意后,将一面锦旗送到了审判长白亮手上。锦旗上书“公正胆剑,执法利民”。据王斌介绍,其与东莞人高先生产生了合伙协议纠纷,后经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获得了公正判决。根据白云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2008年,原告王斌与被告高先生签订合作协议共同经营广州市国渡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国渡物流公司”)。根据协议,王斌出资140万元,而高先生负责在原有物流公司的基础上进行日常经营。但在协议约定日期内,王斌已将相应资金给付,而高先生并未按协议履行义务,导致王斌亏损巨大。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判定高先生及广州国渡物流公司退还王斌140万元投资,并赔偿200万元经济损失。据王斌介绍:该案涉及多位当事人,时间跨度也较长,被告方请了庞大的律师团队,因此,对于白云区人民法院能够依法裁决、公正判决,他感到很感激,因此才想到赠送锦旗。对此,该案审判长白亮称:我们只是按照自己的职责,秉公执法,锦旗是对我们的鼓励。 翻译合同纠纷终致女教授跳楼? 合同纠纷是女儿自杀的导火索,这件事困扰了女儿很久,最终促使女儿病发,离开了人间。――欧阳洁之父我严格执行了合同。欧阳洁的死与我无关――王东风今年1月19日凌晨4时许,中山大学管理学院女教授欧阳洁跳楼身亡。欧阳洁生前曾与中山大学翻译学院副院长、翻译研究中心主任王东风签订一份翻译合作协议,由王东风所在的翻译研究中心为欧阳洁的3本管理学著作进行翻译。欧阳洁父母认为,女儿的死,和女儿与王东风的合同纠纷有间接关系。就这份翻译合同,欧阳洁的父亲欧阳周向天河法院起诉王东风违约,要求王东风支付违约金26万元。昨日,此案在天河法院开庭。王东风称:他严格执行了翻译合同,欧阳洁的死与他无关。2006年3月8日,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教授欧阳洁与中山大学翻译学院副院长王东风以及中山大学管理学院签订三方翻译合作协议,约定由王东风翻译欧阳洁的3本管理学著作(《决策管理――理论、方法、技巧与应用》、《国际管理挑战赛赛前必读》、《市场预测与决策分析方法》),3本书合计126万字。该协议内容十分简单,未就翻译质量作出具体约定。仅约定欧阳洁需要支付给王东风3笔费用,合计30万元。欧阳周提出,虽然合同中没有具体约定3本书的翻译要达到什么水平,但王东风组织了一批学生翻译,导致翻译出的文稿质量不合格,被皮尔逊公司退回。欧阳周认为,在合同没有具体约定翻译质量的情况下,应当参照行业标准。王东风所在的翻译研究中心只是一个研究机构,不是营利性机构,没有资质去为管理学专业著作进行翻译。“如果欧阳洁在这个问题上犯了错误,那么王东风作为专业人士犯了更大的错误。”在没有资质的前提下,王还组织没有翻译资格的学生对该书进行翻译,直接导致翻译质量不合格,书稿被退回。此后,欧阳洁为了让书稿达到出版标准,又出资让他人翻译书稿,给她经济上带来很大困扰,回老家借钱时曾在家人面前痛哭。王东风的律师提出,翻译质量并无问题,而是欧阳洁一直都有资金问题的困扰,到译稿已经完成时欧阳洁都未能全额付款,至今仍有4万元未付,如果说违约也是欧阳洁违约。欧阳洁也知道不是由王东风本人翻译,有一批学生在翻译书稿。协议并未说明要由王东风本人翻译。年过70的欧阳周和陶琪参加了长达3个小时的庭审。陶琪向记者表示,打这个官司并不是为了钱,而是要讨个公道。法庭建议双方调解,王东风的律师表示,如果要补偿愿意补偿1.5万元,对此,欧阳周表示,如果补偿数额太低他不会接受。

民事案件的典型案例

今年1月19日凌晨4时许,中山大学管理学院女教授欧阳洁跳楼身亡。欧阳洁生前曾与中山大学翻译学院副院长、翻译研究中心主任王东风签订一份翻译合作协议,由王东风所在的翻译研究中心为欧阳洁的3本管理学著作进行翻译。欧阳洁父母认为,女儿的死,和女儿与王东风的合同纠纷有间接关系。就这份翻译合同,欧阳洁的父亲欧阳周向天河法院起诉王东风违约,要求王东风支付违约金26万元。昨日,此案在天河法院开庭。王东风称:他严格执行了翻译合同,欧阳洁的死与他无关。2006年3月8日,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教授欧阳洁与中山大学翻译学院副院长王东风以及中山大学管理学院签订三方翻译合作协议,约定由王东风翻译欧阳洁的3本管理学著作(《决策管理――理论、方法、技巧与应用》、《国际管理挑战赛赛前必读》、《市场预测与决策分析方法》),3本书合计126万字。该协议内容十分简单,未就翻译质量作出具体约定。仅约定欧阳洁需要支付给王东风3笔费用,合计30万元。欧阳周提出,虽然合同中没有具体约定3本书的翻译要达到什么水平,但王东风组织了一批学生翻译,导致翻译出的文稿质量不合格,被皮尔逊公司退回。欧阳周认为,在合同没有具体约定翻译质量的情况下,应当参照行业标准。王东风所在的翻译研究中心只是一个研究机构,不是营利性机构,没有资质去为管理学专业著作进行翻译。“如果欧阳洁在这个问题上犯了错误,那么王东风作为专业人士犯了更大的错误。”在没有资质的前提下,王还组织没有翻译资格的学生对该书进行翻译,直接导致翻译质量不合格,书稿被退回。此后,欧阳洁为了让书稿达到出版标准,又出资让他人翻译书稿,给她经济上带来很大困扰,回老家借钱时曾在家人面前痛哭。王东风的律师提出,翻译质量并无问题,而是欧阳洁一直都有资金问题的困扰,到译稿已经完成时欧阳洁都未能全额付款,至今仍有4万元未付,如果说违约也是欧阳洁违约。欧阳洁也知道不是由王东风本人翻译,有一批学生在翻译书稿。协议并未说明要由王东风本人翻译。年过70的欧阳周和陶琪参加了长达3个小时的庭审。陶琪向记者表示,打这个官司并不是为了钱,而是要讨个公道。法庭建议双方调解,王东风的律师表示,如果要补偿愿意补偿1.5万元,对此,欧阳周表示,如果补偿数额太低他不会接受。

谁有民事经典案例

案情介绍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上诉人)王明国
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上诉人) 郭云娜
被告人郭云娜在没有取得本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核发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借住的本市广中西路老徐宅47号非法行医。1999年2月7日上午7时后,被害人侯素梅在其小姑王凤勤的陪同下,至老徐宅47号要求被告人为之接生。被告人作了检查,确认侯素梅超过预产期24日,产妇正常。当日下午6时20分前后,被告人对侯素梅作了45°会阴侧剪后,侯娩出一男婴,婴儿无呼吸、心跳,被告人即为婴儿作口对口人工呼吸,并给婴儿注射呼吸兴奋剂和强心剂,但婴儿没有复活。由于胎盘未娩出,被告人于下午6时40分给侯素梅行人工剥离胎盘术,取出胎盘时,同时取出一只节育环。为防止胎盘残留于宫内,被告人给侯素梅注射了催产素。随即,侯大出血并伴有呕吐。当晚7时20分侯素梅被送往上海铁道大学医学院附属甘泉医院(以下简称医院)急诊,至次日凌晨2时05分死亡。同月11日,被告人郭云娜投案自首。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云娜无医生资格和卫生部门颁发的执业许可证,采用错误的助产方法,致新生儿出生时即因颅脑损伤死亡,侯素梅因产后大出血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明国诉称:因被告人郭云娜的行为导致被害人侯素梅产后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人郭云娜赔偿医疗费、丧葬费、误工费、抚育费、赡养费及精神赔偿费等共计13.06万元。
被告人辩称:其助产方法无错,新生儿非活产儿,新生儿因颅脑损伤而死亡与其无关,其也未耽误被害人的抢救时间。被告人表示愿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经济损失,但无赔偿能力。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郭云娜的助产方法正确。司法鉴定仅根据新生儿肺浮阳性试验呈阳性即认定新生儿系活产儿,依据不足,结论错误。被害人侯素梅被送至医院长达6个多小时后才死亡,其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医院未积极抢救。被告人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


法院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云娜在未取得医生资格和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予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应予据实判决赔偿。据此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郭云娜有期徒刑10年,罚金1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明国经济损失11.64万元。
被告人郭云娜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郭上诉提出,一审刑事判决对有关证据辨别不清,对引起后果的原因和责任不加分析,将所有责任归结于被告人,导致量刑偏重;一审附带民事判决亦未分清责任,将所有赔偿责任都强加于被告人。
辩护人提出,对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犯非法行医罪没有异议,但原判量刑存在问题。附带民事赔偿的判决,也没有充分考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过错和医院应承担的责任。希望二审根据本案复杂的因果关系和过错责任,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实事求是地处理民事赔偿。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郭云娜构成非法行医罪定性准确。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被害人临产时已超过预产期,产后大出血时,被告人能积极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得知被害人死亡后,又主动投案自首。故在量刑上应予综合考虑。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郭云娜在没有取得本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核发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借住的本市广中西路老徐宅47号非法行医。1999年2月7日上午,郭云娜为被害人侯素梅接生,侯因产后出血被送入医院的事实清楚。但是,原审在缺乏认定婴儿死亡时间和原因的充分证据以及未取得完整病史资料且部分病史资料有修改痕迹,亦未查明医院抢救病人全过程的情况下,认定被告人郭云娜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婴儿娩出后没有呼吸,被告人即对婴儿作人工呼吸。司法鉴定以婴儿肺浮阳性试验呈阳性为依据,认定婴儿有自主呼吸,婴儿为活产儿。鉴定对婴儿死亡原因的"补充说明"认为,婴儿死亡与颅脑损伤有关。但是,婴儿究竟死于何时、何因,司法鉴定没有作出明确的结论。原审在没有查明婴儿死亡的时间和原因、被告人的行为与婴儿死亡之间有无直接因果关系以及应当对婴儿的死亡承担多少责任的情况下,判决认定被告人非法行医致婴儿死亡缺乏事实依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1999]病鉴字第014号鉴定书认定侯素梅"子宫颈下段多条纵行撕裂伤,其中3点、9点处呈全层撕裂伤,伴宫颈肌层出血","引起侯素梅产后出血的原因为子宫颈裂伤及胎盘组织残留等因素,尤以前者为主"与医院的诊断"宫颈无撕裂,宫腔内少许胎膜组织,未见明显胎盘组织"不符。当晚7时20分侯素梅被送往医院急诊,至次日凌晨2时05分死亡,出血始终没有得到制止,出血总量达到2300ml,而出血的原因始终没有明确。直至当晚10时30分,侯才被确诊为病理性产科所致的dic(弥漫性血管内凝血)晚期。但司法鉴定没有认定产后出血系dic引起。医院完整病史"讨论分析"记载,dic是导致产后出血的原因之一,同时,dic也可以是产后出血致出血性休克的结果。如果侯素梅被送入医院后,因出血性休克而致dic,是没有及时得到制止的产后出血引起的结果而不是导致产后出血不止的最初原因,那么医院就有诊断失误的问题。诊断失误与侯素梅的死亡之间究竟有什么关系,是本案的一个关键事实。原审法院在未查明这个关键事实的情况下,把侯素梅的死亡完全归责于被告人的非法行医,认定被告人非法行医致侯素梅死亡,也缺乏事实依据。原审在未查明被告人对侯素梅的死亡是否应负全部责任的情况下,判决由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侯素梅产后出血及死亡而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显然不当,应依法通知医院参加诉讼,查明医院是否有抢救不力的问题,医院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属于必要共同诉讼被告人。但是,由于原审法院没有通知医院参加,二审期间无法追加医院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并确认其在抢救侯素梅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从而也无法确认被告人究竟应当对侯素梅的死亡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承担多少责任。据此,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重审。
一审法院经重审认为,被告人郭云娜在未取得医生资格和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行医,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关于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经调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之间对赔偿责任和数额方面未达成一致意见,依法另行判决。据此,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郭云娜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郭云娜不服重审判决,再次提出上诉。郭上诉提出,其没有使用错误的助产方法;在接生过程中,侯素梅的小姑曾用膝盖挤压侯的腹部,侯的婆婆用毛巾捂住侯的嘴,在宫颈口没有全开的时候增加压力,这是引起侯素梅宫颈裂伤、产后出血不止,最后导致dic、导致新生儿死亡的主要原因。证人王明国的陈述有误。侯素梅是在医院死亡,并非在其诊所死亡。郭云娜还提出,其对侯素梅的死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也很同情她,愿意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希望能减轻处罚。
辩护人辩称,原判对导致婴儿死亡和侯素梅死亡的直接原因的事实审查不清,证据不足,量刑偏重,请求二审查清事实,依法改判。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郭云娜的上诉理由与原审判决不矛盾,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建议二审结合郭云娜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云娜非法行医,在缺乏完备的医疗设备的情况下为产妇接生,发生婴儿在娩出过程中颅脑损伤并死亡、被害人侯素梅产后出血的后果,其行为与婴儿颅脑损伤有一定的关系,与产妇因宫颈裂伤致产后出血有直接的关系,依法应承担非法行医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非法行医,在为产妇接生时发生产妇母子身体受损害的结果,既有被告人非法行医的原因,也有其复杂的客观因素。因此,对于被告人的量刑,不仅要按照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根据被告人的行为所造成的实际危害后果及其主观罪过的大小,结合被告人自首的罪后表现,确定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同时,还应从刑法的价值上充分考虑对被告人刑罚处罚的社会效果,从而依法予以相应的处罚。原审法院重审没有充分考虑本案的特殊性,对被告人郭云娜的量刑过重,依法应予改判。被告人郭云娜上诉要求减轻处罚的请求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撤销原审判决;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郭云娜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


专家评析

本案被告人郭云娜无医生执业资格,在缺乏完备的医疗设施的情况下为产妇接生,并严重损害了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构成非法行医罪的事实确凿无疑,殊无争议,但在实践中郭云娜行为属性、量刑等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
(一)本案被告人郭云娜不应对母、婴死亡承担直接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非法行医与母、婴死亡之间有无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要将所发生的结果归责于行为人,就要求行为人的具体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具体行为与结果之间缺乏因果关系,行为人就不负罪责。因此,要正确认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必须以查明婴儿死亡原因及侯素梅被送往医院后的这段时间内,医院是否实施了积极、正确的抢救措施为前提条件。本案婴儿娩出后没有呼吸、心跳,可能系分娩过程中窒息死亡,也可能在分娩前因缺氧死亡。由于婴儿娩出后没有呼吸,被告人即对婴儿作人工呼吸,婴儿肺内必然有空气进入,司法鉴定以"婴儿肺浮阳性试验呈阳性"认定婴儿为活产儿,依据不足。鉴定对婴儿死亡原因的"补充说明"认为,婴儿死亡与颅脑损伤有关。但是,婴儿究竟死于何因,鉴定无明确结论,也无证据认定系被告人操作不当所致。因此,在对婴儿死于何时、何因,司法鉴定没有作出明确结论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非法行医致婴儿死亡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侯素梅系产后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但侯在被告人诊所仅是产后出血,在被送入医院近7小时后才死亡。而医院对于侯的出血原因始终没有明确,且其诊断与司法鉴定不符。虽然本案被害人侯素梅入院时已经病危,即使正确、积极地抢救可能也难以得到挽救,但是在病人的危急时刻,诊断失误极有可能贻误抢救的最佳时机。因此,侯的死亡不能排除医院抢救不力的可能。原审法院在未取得完整病史资料,亦未注意部分病史资料有修改痕迹,未分析比较司法鉴定书与医院病史存在的明显差异,亦未查明医院抢救病人全过程的情况下,简单地确认被告人对侯素梅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属事实不清。本案母、婴死亡均可能系多因一果,原审法院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将责任全部归于被告人显然不当。本案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没有认定被告人郭云娜应当对母、婴死亡承担责任,认为郭云娜依法应承担非法行医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刑事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和审判逻辑。
(二)法院量刑应充分衡量本案的客观实际
原审法院重审对被告人处以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元的判决没有充分考虑本案的特殊性,没有很好地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其一,被告人开设私人诊所,为产妇接生,因设备简陋而损害产妇母子健康,从法治的要求看,其非法行医具有社会危害性,依法应受刑罚处罚。但是,从历史和社会学的角度看,在外来人员聚居地,象被告人那样具有一定的医学知识和医务经历、又无证行医的,既有违法的性质,又有其不可否认的存在的历史原因。外来人员的经济收入,大多处于较低水平,难以享受本市居民享有的社会保障,这决定了在其聚集地,需要有一系列满足最基本生活需要、又适合于他们经济地位的各种服务设施。被告人郭云娜开设的私人诊所,正是适应了外来人员就诊的需要。对此,法院应当从考虑社会效果出发全面评价被告人非法行医的行为,认识其社会危害性的有限范围和有限程度,并作为减轻对被告人处罚的量刑情节。其二,从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方面看,非法行医的动机是为了贴补家庭生活,利用自己的"一技之长"挣些钱,对非法行医的性质及危害后果认识上比较模糊。从客观方面看,被告人曾经是医生,其行为的危害性与不懂医术而非法行医有重大差别。其三,本案没有证据能够认定被告人使用催产素致婴儿颅脑损伤的程度,也无法认定被告人对产妇健康造成的损害已经不可逆转。从因果关系分析,本案发生的产妇母子身体受损害的结果,并非被告人非法行医的唯一原因引起,也不是被告人非法行医单方面所必然导致的结果。且在为产妇接生的过程中,被告人确也尽了其所能尽的努力。以上对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及其危害程度的分析表明,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结合其自首的表现,可以减轻处罚。二审法院依法作出改判,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郭云娜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是正确的。


求民事诉讼案例

事实法律都对已有利 无奈不懂程序致败诉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 :2007-6-21 阅读 : 353 次


王先生与深圳某公司老总是朋友,1999年11月,王先生与该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王先生负责山东省市场的产品销售工作,王先生与山东客户商定买卖合同后,由该公司根据王先生发来的合同信息,向山东客户发货,山东客户把货款汇到该公司帐户上,每笔业务五先生提取5%的提成。合同签订后,王先生开始负责该公司在山东省的销售工作,截止2005年3月王先生已经工作六年之久,期间有部分山东省客户共计欠公司货款21万元。

咨询者:我是否应该偿还山东客户拖欠的货款?
律师:首先我们来分析1999年10月份你与深圳某公司签订的这份协议书,该份协议书实际上是一份代理合同,你在代理权限内从事代理行为,其销售风险由被代理人承担,而且购销是一种买卖行为,买主接收卖至货物后,再继续销售,其销售风险由自己承担。
咨询者:我们签订的协议书名称是购销协议书怎么能够认定为供销呢?
律师:根据《合同法》规定,认定合同性质,并不以合同名称为主,应当以合同实质内容为准,所以根据你们鉴定协议的内容,应认定为代销合同,双方是一种代理关系。
咨询者:2005年2月份,公司搞了一个对帐单让我签字,以前也搞过但是这一次公司在对帐单上有一个注明,内容为山东客户王某某其欠公司货款21万元,由于以前搞过我没仔细看就签了。
律师:欠款是要基于一是事实基础上的行为,由于公司与你之间并不存在欠款的基础事实,所以说,你对这份对帐单上的签字行为是一种误解行为,是可以撤销的。
咨询者:可是公司就根据这份对帐单起诉我,法院判决我败诉这是为什么?你看这是判决书。
律师(看完判决书后):判决书认为你没有证据证明你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购销关系,只存在代理关系。请问,你把协议书向法院提交了吗?
咨询者:我开庭的时候把材料都带去了,对方律师说不予质证。
律师:你有没有收到法院的举证通知书,草证通知书上有举证期限。
咨询者:什么是举证通知书和举证期限?
律师:举证期限又称举证时限,是指在特定期限内,当事人向法院或者对方当事人提证据,否则逾期将产生相应责任的时限。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会向你送达举证通知书,告知你举证期限的,你必须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咨询者:我没有收到举证通知书呀!这是法院给我的材料,你看一下。
律师(看后):这不是举证通知吗?
咨询者:法院给我这么多材料,我以为这东西没有用呢!
律师:法院已经向你送达举证通知书,在举证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你没有举证,在开庭时你举证已超过了举证期限,由于对方不同意质证,所以,法院判决你没有证据证明。这就是由于你不懂程序导致败诉的原因。
咨询者:这太没有道理了,我有理还有证据,就因为我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就判决我败诉,太不公平了!
律师:我国设立举证时限制度是为了防止当事人利用程序上空当实施突然袭击,拖延诉讼是一种进步,以前在我国民事审判过程中,当事人在整个一审诉讼过程中可以任意提出“补充证据”或“新的证据严重影响法律的严肃性,法官的权威性,当事人举证行为的正当性与诉讼程序进行的及时性、有序性,现在有了举证时限,这些问题就能克服了,更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


《宝安日报》义务法律服务律师团成员: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

律师:韦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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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运用程序不当败诉案
2005年07月13日


一、案情简介 2000年6月22日,原告李毅在放学回家途中,攀爬10千伏高压电杆玩耍时,被电击伤致右臂高位断离,经法医鉴定为二级伤残,需要配制假肢辅助器具,以代偿部分功能。为索赔原告李毅于2003年3月6日诉至襄樊市中级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老河口市供电局(下称供电局)赔偿假肢费118万元。

二、审判情况 i湖北省襄樊中级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襄樊假肢站出具的《假肢证明》,预测认定其成年前假肢费用为25万元/具,结合成年后的假肢费共计118万元,遂判令被告供电局赔偿80%计付945160元。

本案判决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襄樊晚报》曾以《天价赔偿》一文作过报道。其后,中央电视台也作过两次相应报道。

被告供电局不服一审判决,以一审判决假肢费用严重过高为由上诉要求改判。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开庭审理,查明一审认定的假肢费标准系国外产品价格,其后,在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即由被告供电局赔偿原告李毅触电事故损失30万元结案。

三、律师评析: 本律师未参加一审程序,系从二审程序中代理被告供电局参予诉讼。经阅卷后认为,本案焦点为根据赔偿预见性原则应准确界定假肢费的数额,并以此为切入点展开代理工作。后调查发现,襄樊假肢站出具的《假肢证明》确定的假肢费系法国产假肢价格不符合法律规定。

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残疾用具费必须凭医院证明按照国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的规定,襄樊假肢站出具《假肢证明》中涉及的智能假肢费25万元/具系法国产的假肢价格,而国产的假肢价格为2.6万元/具,原判以法国产的假肢价格作为认定损害数额的依据,有悖司法解释中关于以“国产普及型器具”的价格标准界定损失的规定。

该案在一审判决被动的情况下,二审中紧紧抓住原判采信证据不当,错误预测假肢费用的关键所在,展开代理工作,最终促成达成调解协议,将94.5万元的高额赔偿费用降至30万元,已经达到了供电局上诉的预期效果。

一、案情简介。

被告戴丰勇系原告随州车辆厂的职工,一直为原告主持南方片的销售工作,从1995年到1997年期间,被告经手共向南方片的客户发货价值203万多元,收回150多万元,尚有540184.13元未收回。

此前,原告内部制定了《销售管理制度》,其中第七条规定,销售人员经手对外发货,如货款不能回收,则由销售人员进行赔偿。据此,在1998年6月10日,被告针对未收回的款项,向原告出具了《还款协议》,承诺自已偿还540184.13元。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未按期偿还欠款,原告遂诉至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张该债权。

二、审判情况。

湖北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受理本案进行审理后,作出了(2003)随民初字第20号判决,认为该还款协议合法有效,判令被告依约定偿还540184.13元并承担诉讼费12000元。

被告不服不一审判决,遂委托本律师代理,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省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不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2005)鄂民终字第 11号裁定:撤销了一审判决,直接驳回了原告的起诉。至此,原告手持的还款协议仍无法实现债权。

三、律师评析。

原告之所以败诉,没有实现这540184.13元债权,原因在于其对法律关系定性不当,且选择程序错误。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调查和研究后遂形成了代理观点,即原告主张的债权,不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而是执行内部制度产生的劳动争议纠纷,不宜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理由如下: 被告是原告的工作人员,负责南方地区销售工作(发货、收货款)是职务行为,双方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除双方所签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在不违法的前提下,约束劳动者,实质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原告的《销售管理制度》第七条规定了销售人员的赔偿责任。

可见,后期形成的《还款协议》确定的付款义务,实质上是在执行《销售管理制度》中的赔偿责任,换言之,被告是在承担劳动合同中的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帐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的答复》精神,这种具有人身属性的劳动关系中,由于执行职务行为而形成的债权债务纠纷,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而是劳动关系。因劳动关系产生争议,应当遵循先裁后审的程序原则,原告未经仲裁而直接起诉,不符合程序规定,应驳回起诉。

在二审中,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上述观点,最后直接从程序上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二00五年七月二日

摘自 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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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侦探传说的其他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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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汽车专业就业可以应聘什么岗位

第一就是汽车修理,踏踏实实的干以后当个师傅一挺好,做事有徒弟在,技术过硬的话可以去汽车制造厂求职,待遇也不错。
第二,4S店销售员,你学的是汽车修理对汽车的各项都比一般人要了解,通过4S店的培训以后对车辆会更加的熟悉,口才稍好的话业绩会很不错的。
第三,保险公司查勘员,可以先去做副手,学习相关的套路和保险,上手很快的,而且这行特别锻炼人,你会遇到各类客户,他们会刁难你或者讨好你,在加上学汽修的人对汽车修理和构造都比较熟悉,你就比别人多了一项比较好的基础。


汽车机电的求职自荐信

尊重的领导:

  您好!

  感谢您在百忙之中亲阅我这封求职自荐信,我叫张开雪,是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汽车检测与维修专业毕业生。此择业之际,我怀着一颗耻辱的心和对汽车工作的执著寻求,真挚地向您推举我自己。就业期近,投书自荐,我逼真地盼望能成为贵公司的一员,为贵公司的发展而做奉献。

  高速发展的汽车业须要新型人才,需要拥有翻新的技术、专业的知识和富有团队功课能力的人才。三年的专业知识学习和丰硕的课余社会实践阅历,使我在汽车维修与检测技术和实践方面获益匪浅。我深知当今社会“非专无以破足,非通无以应变”的情理,立足专业、全面发展、勤奋踏实、踊跃长进是我三年大学生活的概括和总结。经由三年的刻苦学习,我控制了比拟扎实的基础知识,各科课程都取得了优良的成绩。在汽车专业知识方面,重要具备一定的维修检测能力,熟悉汽车的结构与电路剖析,并会使用示波器、万用表、解码仪进行汽车检测。在英语学习方面,我通过了大学英语三级考试,并且在四级测验中也取得了比较好的成就。盘算机方面我通过了江苏省一级考试,熟悉windoows操作体系,能够纯熟应用office办公软件;熟习并能机动利用互联网,可以有效应用互联网资源。

  通过这些学习和实际后,使我具备了相称的从事汽车维修工作的知识和能力,为我未来的汽车医生职业打下了良好的基本。在平时的学习、工作、生涯中,我不断地增强和造就各方面的涵养和品格,努力进步本人各方面的素质。我的最大长处是为人恳切,做事立场认真负责,有较强的团队配合精神。“堂堂正正做人,脚踏实地工作”是我的行动准则。在努力提高自己知识程度的同时,我非常重视培育自己的组织和实践能力。三年来我曾担负系团总支宣扬部副部长,并组织发展了一些运动来丰盛同学们的课余生活,并长期为班级宣传委员,都得到了老师和同窗们的好评,还因而取得南通航运职业技巧学院2008�2009学年度“优良学生干部”声誉名称。

  我深信:不太多教训没关系,最主要的是只有当真尽力一直去学习,就必定能很快胜任新的工作并获得胜利。因为我年轻,存在较强接收新常识的才能,适应古代科技的发展,我将凭借我的敬业精力和勤恳耐劳,为贵公司的建设和发展注入新颖的血液跟新能源。我不相信蠢才,但信任天道酬勤,一分耕耘,一分播种。我相信机会垂青有筹备的人,我盼望贵公司可能给我这个初入社会满腔热血的年青人一个机遇。兴许我还给你的不是奇观,但确定会是我所有的勤恳与虔诚!

  手捧微薄求职之书,心怀自负诚挚之念,我等待着能成为贵公司的一名汽车机电维修工!

  再次感激您在百忙中亲阅我的自荐信!真挚祝贺贵公司事业欣欣向荣,桃李满天下!

  此致

敬礼!

  自荐人:

  2015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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