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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哈迪交通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怎么样?

广州市哈迪交通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是1999-05-25在广东省广州市市辖区注册成立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路268号天盛阁10C房。广州市哈迪交通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401017163111547,企业法人吴金山,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广州市哈迪交通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计算机、通信设备、交通信息系统技术开发。计算机网络工程设计、安装、维修服务。销售:通信设备(无线电部分除外),计算机及其配件。在广东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1220667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0-5000万 和 5000万以上 规模的企业中,共531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广州市哈迪交通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对外投资1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广州市哈迪交通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广州市道路交通的前后变化~

城市交通问题是本世纪以来,工业发达国家一直为之困扰的问题。进入80年代以来,我国城市的经济贸易和社会活动日益繁忙,城市交通发生了前所未有的迅速增长,传统的道路交通设施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当前,我国城市特别是大城市的交通问题极其严重,如果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和根本治理,必将对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构成严重威胁。这是由于:
1.大城市规模不断扩大。
到1994年底,全国百万人口以上大城市已发展到32个,人口达到9053.8万人,其中非农业人口达到6820万人。据抽样调查,城市人均出行次数,从80年代初每天2次多一点,提高到90年代初的2.7次(东京1968年2.48次,京阪神城市圈1990年2.57次,汉城1991年2.21 次,亚特兰大1972年2.49次--根据国外有关资料)。再加上数目膨大的流动人口,城市的生产和生活强度增加,使城市内部客货运交通承受沉重的压力。
2.大城市已经成为全国经济发展的重心。
全国32个百万人口以上大城市以7.6%的城市人口占有1/4的国民收入,全国工业产值的1/4在大城市中,社会商品零售额的1/4通过大城市实现(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数据整理),而实现这些人员流动和物资交换的主要载体是城市交通。
3.大城市作为区域交通的枢纽作用日益明显。
大城市交通运输量在全国交通中占了很大比重。大城市负担着大量的客货运输、换乘、换装、中转、集散任务,突出表现为出入口交通和过境车辆的增加,严重地冲击着城市内部交通运输。全国32个百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中,市区对外客运量占全国总客运量的1/7,对外货运量占全国的1/5(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数据整理)。
实践告诉我们,城市交通特别是大城市交通,必须要有一个适应经济社会的大发展,当前,世界现代城市交通正进入以信息化为目标的新时期,一个包括道路建设、客货运体系和交通控制管理组成的快速、便捷、舒适、高效的城市交通系统,是衡量当前城市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提高现代化水平,既是城市交通发展的客观趋势,也是现代化建设的必由之路。那么怎样才能整治我国的城市交通紧张、逐步实现城市的交通现代化呢?我们首先必须弄清问题--特别是我国特有的问题--的生成原因;制定适合国情的发展目标;然后,采取现实的瞻前顾后的有效对策。
一、当前大城市交通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1.道路容量严重不足
长期以来,我国城市人均道路面积一直处于低水平状态,只是近十年方开始有较快发展,人均面积由2.8平方米上升到6.6平方米。尽管增长幅度较快,仍赶不上城市交通量年均20%的增长速度。目前全国32个百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中,有27个城市的人均道路面积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上海市人均道路面积只有3.5平方米,致使中心区约有50%的车道上高峰小时饱和度达到95%,全天饱和度超过70%,这些路段终日繁忙,十分拥挤,有的路段持续堵塞6.5小时以上,中心区平均汽车行程车速每小时降到10公里左右。
为什么在道路建设不断上升的情况下,交通拥挤还如此严重?其直接原因是道路面积严重不足。首先,我国目前大城市的人均道路面积尚不及发达国家的1/3。其次,我国大城市市区正处在从中心区向郊区化扩散过程中,近几年城市道路建设的增加,主要分布在新开发的市区和郊区,相对来讲,中心区的道路面积率反而略有下降。再次,城市房地产开发集中于市中心地区,产生了过量的交通,造成道路超负荷运载。此外,我国城市中占用道路和人行道问题一直得不到有效解决,城市新增的道路面积,往往很快就被各种摊商、集贸市场和停车场相继侵占,使本来就严重短缺的道路面积更加紧张。
道路面积不足原本在于道路建设的滞后。这种滞后不仅使城市现有的道路功能变得混乱而低效,而且造成的时间浪费和行车成本损失是巨大的。有人测算,其直接经济损失要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有的大城市可能达到所在城市国民生产总值的10%左右(资料来源于《上海市城市道路交通现代化研究报告》)。
2.汽车增长速度过快
最近几年是大城市机动车增长速度最快的年份,轿车、客车、面包车以至于摩托车增幅年平均在15%以上。广州市近10多年来机动车每年增长速度为 17%,其中轿车19%,摩托车35%。汕头市近三年增长速度为30%,仅1993年一年,比上年增长39.2%,摩托车增长90%。1994年,全国汽车拥有量达941.95万辆,城市地区约占其一半,而且大城市增长势头还在上升。北京1995年末由于传言要收车辆增容费,仅12月份就卖出轿车2万辆,占全年销售量的13%。
根据我国轿车增长分析,每当轿车拥有量年增长率超过20%时,必将引起当年以及随后几年城市交通恶化。80年代以来,我国第一次超过20%的是1985(33.3%)、1986(42.3%)、1987(27.0%)连续三年,第二次是1992(31.9%)、1993(55.6%)连续两年。这两次轿车增长也正是大城市交通最紧张的两个时段,远远超过正常年度道路建设的供给可能。我国现有城市路网一般都是密度低、干道间距过大、支路短缺、功能混乱,属于低速的交通系统,难以适应现代汽车交通的需要,阻碍着汽车化在城市的实现。
3.公共交通日趋萎缩
80年代中期开始,大城市的公共汽车交通(含无轨电车)相继萎缩,从运营效率到经营管理,从服务水平到经济效益,出现了全面的衰退。 1978~1995年的17年间,全国公交车辆和线路长度分别增长了2.5倍和2.8倍,公交车辆达到0.62辆/千人,但公交车辆的运营速度由每小时 12~14公里下降到5~10公里,新增的运力被运输效率下降所抵消。90年代初,公共汽车在居民出行交通结构中,多数大城市从原来30%下降到10%以下。其原因是“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方针没有真正落实到实处,票价政策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公交企业主要依靠政府补贴,运营效率不和经济挂钩,服务质量下降与企业生存无关,因而普遍处于亏损状态,1994年亏损面达70%,亏损补贴35.5亿人民币,仅北京、上海两市就达16亿人民币。公共汽车在整个城市交通客运量中的比重越来越缩小。
公共汽车交通的萎缩,加速了自行车的极度膨胀,反过来又影响城市交通拥挤的波及范围。至今,我国大城市公共交通几乎还全靠公共汽车一种方式,只有北京、上海、天津建有67公里的地铁线路,尚未形成以轨道交通为骨干的综合运输客运体系。出租汽车和小公共汽车容纳量有限,因此,一旦单一的公共汽车受到冲击,被转移出来的乘客便要寻找出路,最有吸引力的便是自行车。结果,使原本已经超量的自行车更趋于饱和,例如,天津市80年代公交与自行车负担客运量的比重为19:81,到90年代初降为10:90,郑州、石家庄公交出行量已不足自行车出行量的10%。近年来,全国大城市自行车每户拥有量一直保持在 2辆左右,城市近一半人靠自行车解决出行问题。
4.交通管理技术水平低下
由于历史和认识方面的原因,我国大城市中交通控制管理和交通安全管理的现代化设施很少。就北京与东京比较,两市都有一个交通管制中心,但北京交通控制中心控制的交叉口数只有东京的3%,人行天桥是东京的4.8%,地下人行道只是东京的5%,每公里交通标志只有东京的15%。北京在全国城市中交通管理设施算是最好的,其它城市更可见一斑。由于设施明显不足,管理疏漏不少,交通事故率居高不下。北京近年来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一直在每年500人左右, 万车交通事故死亡率约6人, 而日本东京为1.9人, 美国和澳大利亚为2.6人,英国为2.7 人(均为1985年数)。从停车场看,大城市中特别是中心区严重短缺停车设施,车辆大都停在道路和人行道上,加剧了拥挤堵塞和事故发生。此外,国际上正在研究并开始使用的信息化、智能化管理系统,在我国基本上还是空白。
5.缺乏整体的交通发展战略
城市交通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研究交通需求和供应的平衡,还要考虑土地和财力的可能,是一项决策性很强的工作。当前出现的城市交通问题中,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科学的整体交通战略和规划,治理工作往往顾此失彼,前后失调,投入不小,而收益不大。
有一些大城市热衷于建设高标准的大型交通工程,出现了许多立交桥、高架路和城市环路,以为只有高标准的大型交通工程,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交通问题,实际上这种办法只能缓和暂时矛盾,拥挤问题不但没有解决,甚至诱发聚集更多的交通量,引起结构性的“负效应”。城市交通是一个动态的整体,仅靠几项大工程不可能解决交通问题。
另一个问题是长期忽视公共交通的发展。解决城市交通究竟主要靠谁?是个体交通还是公共交通,这是城市交通发展的战略问题。其实,公共交通是效率最高的交通方式,几乎所有国家和地区在经历了痛苦曲折之后,都鲜明地选择了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政策。我国城市用地紧张,人口密度高,适宜于公共交通运输,所以国家早就制定了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政策。但因为种种原因,一直没有落实,城市交通疲于应付,导致了公共交通的萎缩。近年来,许多大城市又过份依赖于未来的地铁和轻轨交通,低估了公共汽车交通的作用,使公共交通进一步陷于困境。确定一个适合中国国情的城市交通结构至关重要,而公共汽、电车交通应是维持大城市客运交通的关键,至少到21世纪初叶是不可缺少的主要交通工具。
以上五个问题,反映了我国当前大城市交通的基本特点,概括起来是车多路少,现状道路已无多大潜力;车速下降,交通阻塞的趋势在逐渐恶化;公共交通发展步履艰难,汽车和摩托车增长势头强盛,给城市交通带来新的更高的质量要求。这些交通问题,又集中表现在大城市过度密集的市中心地区,而其深层原因,则是城市交通发展的目标和方向尚不明确,其相应的政策措施也不得力。
二、大城市交通发展的目标和方向
现阶段的城市交通问题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交通发展借助于改革开放的动力,就不能不带有先天性不足的滞后特点。但是,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根据中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我国又将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持续、稳定和快速发展时期。面对新时期,大城市的交通滞后,已经不是一个简单的增量配套问题,而是包含了城市布局和整体交通格局的质的变革,并以此反过来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问题的核心是要实现城市交通现代化。城市交通现代化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设施装备现代化,即城市交通设施技术水平要不断提高,既要发挥现有的实用技术,又要采用先进的科学新技术,谋取综合效益;二是交通战略现代化,即政策措施要不断完善,既要合理调整交通供需与交通方式的协调配合,又要提高城市路网在整个城市活动的运输效率。先进的设施是硬件前提,正确的战略是软件保证,两者相辅相成。
总体目标应该是,建设大城市现代化的多层次的综合交通体系。所谓综合交通体系,主要包括:①道路。具有与城市规划相结合的网络系统,其面积率(道路面积与城市总用地之比)一般达20%左右,设有快、慢分道(指专设人和自行车专用道路,与机动车分道行驶,形成两个互相分离、互相结合的道路系统),专用的快速汽车干道、商业区内步行道、公交优先行车道,以及足够的停车场地。还有与起迄相应的客货运枢纽设施,并设置必要的立交桥、高架路、人行天桥、地道以及轮渡等作为整个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所有道桥设施都要和城市环境相协调,与城市设计相融合,并具有良好的工程标准。②车辆。具有性能良好的私人车辆,经过专门设计的各种专用车辆,便捷的公共汽、电车和出租车,以及必要的轨道捷运系统,各种车辆形成互补的群体,并具备耗能少、废气少、噪音小的性能,有较高舒适度,有专用的停车站点设施。③管理。有严谨的交通法规、客货运输管理规则、交通设施管理规范。能自动监测车辆、路段状况,及时传输交通讯息,经综合处理,在点、线、面上制导车辆行驶。并有良好的照明、防滑、防治事故发生的安全设施,并具有完备的道路交通标志以及停车管理设施。还有经常的宣传教育、合理的税费收取办法,以? 3纸煌ńㄉ韬凸芾淼某中�⒄埂?/P>
实现这个目标将是我国城市交通历史上一个转折点,其时,交通的具体形象将是:①有一个适合中国国情的大城市交通结构,在城市的居民出行总量中,以全国平均水平来衡量,公共汽车交通占25~35%,轨道交通占5~10%,公用和私人小汽车占10~15%,其余40~60%为自行车和步行。这个结构的特点是非机动化交通仍占相当比重,公共汽车将比现状增加10~15个百分点,小汽车和轨道交通几乎都是起步阶段,车辆绝对数有较大发展,应该指出的是少数特大城市中,小汽车和轨道交通的比重将超过上述比例。②实现多层次的网络体系,既有汽车化的快速交通系统,又有自行车行驶的慢速交通系统,大部分地区实施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流。③积极发展快速轨道交通,有一批大城市拥有轨道交通并投入客流运输。④发挥科学管理的作用,提高道路网的通行能力。⑤扩大高等级路面比重,让私人小汽车逐步进入大城市家庭。
以上目标在实施上可以先分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到本世纪末,要求初步建成与经济发展和城市发展相适应的常规道路网布局,拓展空间,打下基础;同时,加强与恢复公共汽车交通运输活力,适当发展其它公共客运交通,大力加强交通运输管理,初步缓解大城市存在的交通阻塞。第二阶段从2001年到 2010年或稍晚一些年份,从根本上改善城市交通网络布局的质量,发展特大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立体交通建设,发挥公共汽车交通的主体作用,建立城市交通信息控制和诱导体系,力求交通量总供需关系保持基本平衡。此后,随着城市现代化的迅速发展,到下世纪中叶,我国的大城市交通才全面地进入现代化的高效快速的交通时期。
三、几点措施建议
1.加强城市政府对交通的统一领导,建立大城市的交通委员会
现在的大城市交通涉及城市的所有部门,特别是随着城市发展和土地转让制出现,给城市交通建设增加了许多外部制约条件。只有大家重视城市交通,把问题综合起来,动员各方面力量共同解决问题,才能搞好城市的现代化交通建设。因此,解决城市交通问题必须实行“综合互济、协同集成”的方针,保持我国城市交通发展与经济发展相辅相成的势头。
关键是要加强大城市政府的集中领导,在中央统一政令的前提下,由市政府建立有效的城市交通行业管理体系。当前,由于管理分散,体系内部不衔接,亟需建立高层次的决策机构--城市交通委员会,统一制定城市交通发展战略,集中管理和指导城市交通建设,统筹集资、融资和体制改革工作,把现有城市交通管理机构与城市财政、计划、物价、土地、税务等部门的职能与职责协调好,保证重大交通决策得以实施。
2.增加路网密度,提高交通建设决策水平
我国城市交通基础设施“欠账”过多,道路现状水平很低,功能混乱,已无法满足经济高速增长带来的交通需求,因此,在科学规划指导下,加快城市主、次干道和快速路建设,合理安排立交桥、人行过街设施、停车场和自行车道建设。在旧城改造中,应尽量不建占地过大的大型立交桥和拆迁过量的高架路,要加强路口渠化,打通堵头和改造“瓶颈”地段,提高支路利用率,改善道路功能结构。提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路行驶,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改变现有“三块板”的道路断面布置,建设非机动车专用道路,完善系统建设,注意节省用地,反对盲目追求高标准,才能节约交通总成本,提高交通建设总效益。
3.疏解大城市中心区人口,调整城市土地使用功能
城市人口密度过密必须疏解,这是解决城市交通问题的一项“釜底抽薪”的办法,也是改善城市环境、保持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措施。由于大城市交通矛盾集中在城市中心区,首先要利用土地级差效应,把市中心区的工厂、仓库以及不适宜市中心功能的用地,迁到城市外围地区,适当分散城市的活动,从交通总量上寻找新的平衡。改造中心区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要有助于城市交通的发展,还要为城市发展第三产业、提高经济效益创造有利条件,不能因为单纯追求土地效益而超量增加建筑面积和人口密度,加剧交通恶性循环。
4.落实优先发展公交的政策,调整过低的公交票价,优化公交运行条件
长期以来,大城市实行低于成本的低票价政策,本意是维护社会安定和方便居民,各届城市政府从其自身政绩考虑,也不愿意轻易触动价格调整。结果,企业因票价问题自身得不到发展,乘客因票价问题得不到交通服务,不得已而再花更多的钱去乘其他交通工具,结果车越多,路更挤,市民更有意见,完全与低票价政策的初衷相悖。因此,要落实优先发展公交政策,首先要调整公共交通价格和改进定额补贴,逐步做到微利保本,在低成本前提下提供最大服务,对有效缓解交通紧张将起到重要作用。
当前,由于现状道路结构和路网布局等原因,实行公交优先运行有一定难度,但必须创造条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给予公交方便行驶。对于有条件的城市道路,应设置公共交通专用线或专门行驶公交的道路,即使在没有条件的情况下,也应该实施相应的交通优惠办法,如单向通行道路上可以双向公交通行,某些禁左交叉口可以不受限制,以及在划定的区域内不准非公交车辆停车等。事实上,优先发展公交还包括线路开设、准点运营和提高舒适度等等,目的是为方便乘客,保证正常运营,提高城市交通整体效益。
5.采取交通限制措施,适应私人小汽车的需要,车和路的发展相互协调
私人小汽车进入家庭是时代发展趋势,但也不可能很快普及。城市交通作为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应该从积极方面作好思想和物质准备,适应汽车增长的新趋势。但是,发展私人小汽车毕竟不是解决大城市交通拥挤的根本出路,城市交通现代化并不等于就是小汽车普及化。据估算,在城市中每增加1万辆小汽车,要占用30万平方米的城市道路和停车场用地,而且每天要排放60多吨的有害废气物。看来,小汽车多了必然会加重大城市的土地、环境、能源和经济负担,也无助于交通问题的解决。
对私人小轿车的发展,必须把握好“车”与“行”及其“停”三方面条件的协调发展,主要是加强交通需求控制和管理,城市可以根据自身的道路容量制定总量控制或地区控制措施。所以要做好宏观交通监测分析工作,及时采取调控手段,特别是在市中心地区,限制小汽车通过量。日本规定大城市小汽车交通控制在总交通量的25%以内,西欧诸国均控制在40%左右,象这样的宏观控制措施,在各大城市的交通战略中应有所规定。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已出台的财政税收改革措施,增设小汽车使用道路成本费或使用税,运用经济杠杆发挥宏观控制作用。此外,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管理范畴,鉴于它造成的环境污染和交通事故比小汽车还严重,大城市必须实行严格限制的政策。
6.加强经济可行性研究,重点发展特大城市的轨道交通
我国大城市轨道交通是必须发展的,但目前的造价太高,特别是建设地铁,超过了一般城市经济承担能力。而且今后的交通建设不可能是一种政府性的供给型系统,必须在一个开放性的社会集资型系统下完成。因此,建设轨道交通一定要遵循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加强经济可行性研究。这种经济研究,不只是一般投资预算分析,而是以资本、土地、财务、效益等要素的供求变化为特征,实事求是地预测客运需求量,在经济规模的原则下,最后确定选择地铁、轻轨或其它类型轨道交通工具。在目前,更应该把重点发展放在人口300万(指建成区)以上的特大城市(如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因为这些大城市用地面积在200平方公里以上,城市形态高度集中在市中心区,交通密集程度高,现在的客运量已经达到或超过轨道交通所规定的运能限量,经济上又具有相当的回报能力。至于其它人口 300万以下的大城市,必须采取逐步实施的办法,先要创造条件,做好准备工作,目前主要是加强前期研究,在城市总体规划中解决轨道交通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能性,选择哪种技术方案,何时开始建设,都要通过科学论证。从全国来看,应该按照远期发展的总目标,根据各个城市的实际需要与可能,进行宏观控制,一批一批地分阶段组织建设。国外对于地? �颓峁旖ㄉ柘钅浚�薏痪��嗄暄芯浚�苌偾峋偻��?/P>
7.广开渠道,多种形式解决资金来源
我国城市交通建设需要的投资数额很大,除了国家和城市政府拨款以外,更期望依靠国家给予政策支持。广开渠道多方集资,已被实践证明是可行和有效的办法。为此,从总体上考虑,首先是要加大投资比重。据联合国社会发展部调查认为,经济发展中国家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应占国民生产总值的3~5%为合适,若按我国以往几年投资比重折算,城市道路交通应占1~2%,但实际上最高年1993年也只有0.6%,1994年降为0.46%。建议我国的城市交通建设年度投资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以不低于1%为宜。
其次,应该着重于城市投资体制的改革,对关系到城市交通的重大项目,要制定相应的集资对策,并在利用外资方面实行优惠。世界上许多国家采用从销售汽油费中附加一定比例作为修建道路的税制,这是一种合理的办法,我国海南省已经开始实行这种办法,反应很好,建议在全国推广实施。现在许多城市都在试行“以路带房,以房养路”的开发政策,通过城市土地转让,房地产开发收益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使城市综合开发和道路交通同步发展。这些办法虽处于初步实施阶段,但已经积累了经验,完全有可能在谨慎操作的基础上逐步完善。
再之,允许大城市因地制宜实行市政设施的配套收费政策,专用于道路交通的发展,也有利于地方财政的补充。
8.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力度,提高全民交通意识
必须抓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花大力气加强城市交通的科学研究,重视交通经济政策和高新技术的开发,探索新一代捷运交通工具、个体交通工具和智能化交通管理的研究,用较少的投入换取较高的交通效益。二是国家要制订有关的技术条例和法规,加强职业培训和人才培养,推行交通工程和交通规划专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以提高城市交通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的水平。三是成立国家级的城市交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国家科委和建设部的领导下,组织城市交通基础理论的研究和应用技术的研究推广。四是由建设部组建全国的城市交通专家技术委员会,负责引导全国城市交通技术科学的健康发展,并对重大城市交通建设项目进行咨询和技术审查。五是把各大城市的远期交通规划和近期综合交通治理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今后,计划部门在安排城市交通建设项目时,必须符合城市交通规划的意向和要求。六是将城市交通教育融合到小学义务教育中,加强对城市各行业职工的交通知识和安全教育,提高全民交通意识,依靠城市的全体市民共同管理好城市交通。


湖南省超限超载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湖南省超限超载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维护货物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办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2020)

一、在第三条第一款“组织道路交通安全状况评估”后增加:“加强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化建设,组织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机动车监督管理数据共享机制”。

  在第三条第二款“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后增加:“发挥当地公安派出所、农机管理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以及驾驶人协会的管理、劝导作用”。二、在第五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交通安全专职人员,加强车辆营运安全管理。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城市公交客运企业、校车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监控平台,在所属车辆上安装车载终端,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煤炭、钢材、水泥、混凝土、砂石、土方等货物装载地以及物流园区、货运站(场)、港口码头的规模化经营者,应当配置符合标准的货运计量称重和监控设备,按照规定对车辆配载货物,不得放行超限超载的车辆驶出站场或者物流园区。

  “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或者擅自改装、拼装的货运车辆从事货物运输,不得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超限超载运输货物。”四、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申请临时通行号牌。临时通行号牌的申请次数和使用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删除第三款。五、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删除第二款,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禁止教练员饮酒后进行随车实操教学。”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连续驾驶机动车达到四小时的,应当停车休息,休息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驾驶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班线客车、包车客车、旅游客车或者校车,在二十四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晚十时至次日晨六时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两小时。除接驳运输外,长途客运车辆凌晨二时至五时不得载客运行。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八十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六十公里,大中型载客汽车晚十时至次日晨六时在高速公路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八十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低于上述规定速度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大中型载客汽车行驶速度不得高于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七、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八、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七条,在第一款“设置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交通安全设施 ”之后增加“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九、将第十五条第二款改为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督办制度。

  “道路主管部门、道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道路及其配套设施进行检查;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治理。

  “对交通事故频发路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提出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和交通运输等部门以及道路经营管理单位对该路段的路况、高速公路中央分隔带等交通安全设施的安全性进行论证,制定改造方案,并依职责组织实施。

  “单位或者个人发现道路及其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道路经营管理单位报告。有关主管部门、道路经营管理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先行采取警示和防护措施,并及时消除交通安全隐患或者通知有关责任单位履行治理义务。”十、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集贸市场、车站、码头等场所周边和居民区等容易发生交通事故的路段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建设行人过街设施或者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规范的警示标志、让行标志、减速设施等交通安全设施。”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遇自然灾害、事故、施工等影响车辆通行安全的情形,道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置,并利用沿线情报信息板、广播等设施及时发布提示、引导信息。

  “道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开展隧道日常检查、检修等工作,保持隧道内供配电、照明、通风、排水、消防、监控、通信、报警、救助设施及交通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不停车超重非现场执法治超系统概念是什么?

受公安交警电子眼抓拍交通违法行为的鼓舞,交通执法部门在超限治理等领域也开始应用“非现场执法”。2016年《治超规定》的出台,使得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有了部门规章的依据。2018年中办国办《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3号)明确提出“大力推进非现场执法和信息化移动执法”,又给各地“非现场执法”注入了动力。“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对交通运输部门而言,非常必要,其重大意义,实践中也收到一定成效。
  “非现场执法”概念并未见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但在一些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中出现。有些专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下过定义。
  交通运输部《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的定义是:执法人员利用技术监控设备和其他调查取证方式,采集和收集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相关证据信息,并依据该信息认定违法事实,依法对道路运输企业作出处理的执法管理行为
  《安徽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运输非现场执法程序规定(试行)》中的“非现场执法”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公路上设置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对货运车辆采用不停车采集违法超限相关信息,经现场提示后未接受现场处理的,依法追究超限运输违法行为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的执法模式。
  《湖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运输不停车检测非现场执法实施办法》对“不停车检测非现场执法”的定义就比较详细: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货物运输主要通道、重要桥梁入口以及货物运输流量较大的路段和节点,设置不停车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备,自动检测、拍摄和记录行驶中货运车辆的车货总质量、外廓尺寸、行驶路径、车辆图像等信息,对该信息经审核确认后,依法对货运车辆所有人、驾驶人或者管理人作出行政处罚的治超执法模式。
   设区市政府规章《邯郸市货运车辆超限运输非现场执法规定》的定义则是:利用技术监控设备采集、收集货运车辆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相关信息,并依据该信息记录违法事实后,依法对货运车辆所有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超限运输治理模式。
  从相关文件中,我们可以看出,“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就是交通运输执法部门根据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对违法超限运输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还有相关的几个概念:“非现场监管”“非现场处罚(查处)”“非现场取证”“非现场检测(监测)”“非接触性执法”。这几个慨念从字面上就能看出有差异,如“非现场监管”强调利用监控设备进行日常监管;“非现场取证”侧重利用技术手段远程取证;“非接触性执法”则突出尽量不直接接触当事人。
目前浙江润鑫的不停车超重非现场执法治超系统做的相应比较成熟。也是国内安装比较普遍的设备。


不停车非现场执法超限超载检测系统是什么样的?

亿维股份公路桥梁非现场执法不停车检测系统组成
1.前端货运车辆超限信息采集系统由电子不停车超限检测点交通标志、车辆检测器、不停车称重设备、车辆外廓尺寸检测设备、车牌识别及抓拍设备、固定式超限检测站告知标志、超限信息发布设备、超限检测站提示标志、视频监控设备、数据传输设备、供电设备和不停车称重检测区及现场控制机柜等附属设施构成。2.信息发布设备一般由公路L E D可变信息标志、支撑部件及其基础构成, 主要完成对超限超载车辆的信息显示告知功能( 可含语音发布提示功能)。3.视频监控设备一般由高清视频摄像机及其支撑设施构成, 主要完成对不停车称重检测区域的图像监控功能。4.不停车称重设备一般由车辆检测器、车辆分离器、称重传感器和数据采集器构成, 完成对动态货运车辆通过公路称重区时的车辆轴数、轴重、车货总重、轴距和速度等相关信息的采集。5.车牌识别及抓拍设备一般由车辆检测器和高清摄像机等构成, 车辆检测器检测到车辆通过时, 触发视频车牌识别设备进行视频拍摄, 完成对通过公路称重区上的车辆牌照的抓拍和识别等功能。6.车辆外廓尺寸检测设备一般由车辆触发单元、车辆长。宽、高尺寸采集单元、控制处理单元和信息显示单元组成, 自动测量和输出货运车辆外廓长、宽、高尺寸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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