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意伤人和故意伤人有什么区别?
本质上两者并没有区别,后果视造成的伤害严重情况而定。如果是故意伤人,经过鉴定属于轻微伤的,这种行为可以归咎于违反治安管理,公安部门会介入处理相关情况,并协商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各种损失;倘若达到了轻伤的标准,伤人者就必须要负刑事责任,同时还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扩展资料:人民网海南视窗6月5日消息:近日,临高县政协委员、新盈镇人大代表陈正大因故意伤人,被临高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05年7月25日上午8时许,吴建良在临高县新盈镇新兴墟规划大街建君饭店吃餐时,在走廊处与前来吃早餐的陈正大相遇,陈正大认为吴建良挡其去路,觉得很没面子,再想到以前与吴建良的一些瓜葛,于是心生怒火。随后,陈正大便走到该饭店抽出一把铁铲朝吴建良的头部打去,打中吴的左手臂、头部等部位致伤。经法医鉴定,吴建良的伤势为轻伤。事发后一个多月(9月15日)陈正大被刑事拘留,9月23日被依法逮捕。临高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正大持械殴打他人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陈正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赔偿吴建良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3161.6元。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觉得没面子就故意伤人,临高一政协委员被判刑
黎庆洪案的程序裸奔
一、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对被告人潘立新的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受贿罪进行秘密审判被告人潘立新被控三项罪名: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受贿罪。其中的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被告人黎庆洪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有密切关联,并且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没有一毛钱的关系,是一定要进行公开审理的。但小河法院竟然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对被告人潘立新的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受贿罪进行秘密审判。杨大庭长为学者型法官,岂不知小河法院的狗屁理由完全不能成立。但杨万明庭长装聋作哑,任由小河法院裸奔,则与杨大庭长的专业知识无关了,以至杨金柱差点上飞机去最高法院找一级大法官张军副院长理论。二、没有让一个办案警察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出庭作证本案有20余名被告人在法庭上陈述公安办案时对他们进行刑讯逼供,10多人均指向办案警察潘立新和杨涛两人。法庭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以后,经过控辩审三方当庭验伤,被告人梅芸瑜四年以后双脚背上的伤痕犹在。面对如此铁证,杨金柱律师和陈有西等许多辩护人强烈要求潘立新和杨涛出庭作证。此时,公诉人出具了贵阳市公安局的一份证明作为挡箭牌。贵阳市公安局在该证明中陈述了不让警察出庭作证的两点理由:其一,该案所有办案警察均依法办案,文明办案,无一人对被告人实施了刑讯逼供行为;其二,目前证人保护制度不够完善,为了避免办案警察受到报复和保护办案警察的人身安全,故不让所有的办案警察出庭作证。小河案已经成为明年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前的标志性案件,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已经正式写入新刑诉法,但全国的公安局均效仿贵阳市公安局,来上这么一纸狗屁证明,即将新刑诉法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废除得干干净净,使律师们空有一身武功而英雄无用武之地。如此,国家法律完全成为儿戏,这才是杨金柱特别痛恨之处,故特别要和杨大庭长单挑一场。三、庭审举证质证一个多星期,没有看见一个控方证人出庭作证本庭自控方举证第一天开始,辩护律师们即强烈要求控方证人出庭作证,审判长当庭答复:“合议庭研究后予以答复”。但这一研究遥遥无期,一个多星期音信全无。最高院一级大法官张军副院长在全国法院第一期(总第3期)高中级法院副院长轮训班上发表了无端指责律师们“无良”、“胡说八道”、“闹庭”的言论,还对证人出庭作证问题作了发言。杨金柱现在将经济观察报《法院副院长们的压力》一文中一级大法官张军副院长的有关讲话摘录如下:在谈到新刑诉法中落实证人依法出庭作证时,张军毫不避讳地说:“证人出庭作证的比例现在有多大呢?也就是2%~3%,不超过5%。”分析原因时,张军说不是证人不想,不敢,不能出庭,而是公诉人和法官都不希望证人出庭,怕证人出庭与书面证言发生冲突。张军特别提到了正在审理的一个案件。“到目前为止,一个证人也没有出庭。这还是一个全国,甚至举世瞩目的案件。”张军希望这能够引起各级法院重视。因为证人不出庭、出庭率低一直是困扰中国刑事司法实践的顽疾。也是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重点解决的问题之一。他表示,法官的观念意识要跟上相应的变化,“否则只是条文的变化没有什么意义。”四、公诉人对辩护人的质证意见完全不予回应,审判长天天在违法审理庭审举证质证第一天的程序是:公诉人首先举证、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公诉人对辩护人质证意见发表意见、辩护人对公诉人意见予以回应。但从第二天开始,公诉人改变了方式,变成只举证,对辩护人的质证意见不发表一个字的评论。把辩护人搞得云里雾里,长二金刚摸不到脑壳。按照常理,公诉人对辩护人质证意见不发表意见,即表示其同意辩护人的质证意见,但公诉人却又要来上一句:公诉人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请求审判长予以采纳。真是怪事处处有、小河特别多!
黎庆洪案的基本介绍
2008年,贵阳警方通过调查,确认贵阳的“花梨帮”涉黑,并确认黎庆洪是黑帮“花梨帮”头领。随后,贵阳警方对“花梨帮”实施毁灭性打击。 2008年9月10日,贵州省腾龙宏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黎庆洪因涉嫌赌博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08年10月10日被执行逮捕;2010年3月25日,贵阳市中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黎庆洪案,认定黎庆洪五项罪名成立(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赌博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采矿罪),判处黎庆洪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30万元。2010年7月12日,贵州省高级法院裁定以“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前述一审判决,并发回贵阳市中级法院重新审判;2010年8月10日,贵阳市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2010年8月16日,贵阳市中级法院裁定准许贵阳市检察院撤回起诉;贵阳市检察院撤诉后退回贵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0年9月9日,贵阳市公安局发现其另有重要罪行,第一次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2个月;于2010年11月8日发现其另有重要罪行,第二次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2个月;(注:上述事实皆在贵阳市小河区检察院提交至贵阳市小河区法院的起诉书中反映,应不属于“另有重要罪行”)。贵阳市公安局重新侦查后,将新的案件移送至贵阳市检察院;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新的案件后,重新起诉至贵阳市中级法院;贵阳市中级法院指定将新的案件移送贵阳市小河区法院审理;2011年8月26日,新的案件由贵阳市小河区检察院起诉至贵阳市小河区法院;2012年1月9日,新的案件在贵阳市小河区基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黎庆洪的个人履历
1999黎庆洪年进入开阳县腾龙矿产品经营部工作。他勤于学习,开拓创新,从点滴做起,不断在实践中磨炼自己,从一个大货车司机成长为一个采矿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最后晋升为总经理。他先后对经营部进行改革和重组,终于把一个亏损企业经营到年产值4600多万元的规模企业,并逐步摸索和积累了一定的管理经验。2005年,他注册成立了贵州腾龙宏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带领全体员工多元并举、自我积累,坚持经营体制创新,不断增强企业发展的可持续力。
违法律师和死磕派律师的区别
必须要划分清楚死磕派律师与律师违法的边界。首先,死磕派律师取得成功靠的是坚持不懈,多年、多次、多种手段地为委托人主张权利,或者为委托人实现权益提供法律依据、事实证据、免责理由。其次,所有这些行为和主张,都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发生的,并未超越法律规定的界限。再次,这些案例最终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严格意义上说,死磕派律师主要是从法律规定和程序上争取合法权益的实现,对法律盲区予以明确,推进社会和法律制度的进步,极少去触犯法律和政策的底线。
律师违法则表现在:一是超越法律所规定的律师执业权利范围,从事了超出法庭代理的其他行为,例如伪造证据,策划当事人或者其他人扰乱社会秩序,自己直接从事扰乱社会安定的行为等。二是受到西方自由主义思潮的影响,认为只要不符合自己心愿的行为及结果都是违法的或者反人类的,极力予以反对、攻击,甚至人为制造少数群众与政府的极端对立。三是本来就怀揣敌视政府的心态,利用任何有影响力的案件,展开与政府、司法机关的对立,把没有道理的说成是受到冤枉的,撇开事实真相做不实宣传、误导,意图从政治上摧毁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领导形象。
律师精神的含义是什么
律师作为一种职业和律师的法学知识结构塑造了律师与其它行业相比独有的个性、气质、品德、人格,造就了律师独有的思维方式、价值趋向、乃至生活方式,从思维、语言到行动形成了律师所独有一套模式,我们把这些独有的价值趋向、生活方式、人格魅力、和思维语言行动模式称之为律师精神或者叫律师职业精神。
律师精神主要体现在:一、服务意识,公共精神,献身精神 ;二、法治精神,维权意识; 三、独立精神;四、自由精神.
违法律师和死磕派律师的区别
1、死磕派律师取得成功靠的是坚持不懈,多年、多次、多种手段地为委托人主张权利,或者为委托人实现权益提供法律依据、事实证据、免责理由。其次,所有这些行为和主张,都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发生的,并未超越法律规定的界限。再次,这些案例最终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严格意义上说,死磕派律师主要是从法律规定和程序上争取合法权益的实现,对法律盲区予以明确,推进社会和法律制度的进步,极少去触犯法律和政策的底线。
2、而律师违法则表现在:
一是超越法律所规定的律师执业权利范围,从事了超出法庭代理的其他行为,例如伪造证据,策划当事人或者其他人扰乱社会秩序,自己直接从事扰乱社会安定的行为等。
二是受到西方自由主义思潮的影响,认为只要不符合自己心愿的行为及结果都是违法的或者反人类的,极力予以反对、攻击,甚至人为制造少数群众与政府的极端对立。
三是本来就怀揣敌视政府的心态,利用任何有影响力的案件,展开与政府、司法机关的对立,把没有道理的说成是受到冤枉的,撇开事实真相做不实宣传、误导,意图从政治上摧毁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领导形象。
如何看待“死磕派”律师的职业伦理
1、现在把“维权”看得很窄,似乎只是对弱势群体才叫做“维权”,其实对任何人都有维权的问题,即使是黑社会的一分子,当他落到被告的地位,他也需要律师来维护他应当享有的权利来对抗庞大的公权力。律师作为一个群体理应在中国法治的舞台上、在中国民主的舞台上扮演更为主动的角色。
2、死磕派律师”自己认为,“死磕”是律师的一种辩护方式,死磕是敬业的表现,如果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而不竭尽所能的为委托人服务,那么便违反了职业道德。
3、不可否认,律师“死磕”大部分是因为执业环境不佳,特别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当、违法行为。这类“死磕”,如果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保持了一定的克制和理性,应该得到允许,但要注意维护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4、律师是法治队伍和法治人才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不应将维权律师污名化,特别是将广大律师群体和国家政权在政治上对立起来。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尊重法庭和法官等其他法律职业群体。律师要诚实守信,对委托人高度负责,不能将一己之利置于委托人利益之上,也不能为了案件胜诉,牺牲自己人格和职业的独立性,去采取违法违纪的行为。勤勉尽责是律师职业活动的核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