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方法有哪些?
管理方法主要分为:1、人本管理从管理学的发展来看,对组织采取以人为中心的管理方法是在任务管理后提出来的。本世纪30年代以后,管理学家们发现,提高人的积极性,发挥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对提高组织的效率更为重要。2、科学管理科学管理以金钱为诱饵,人际关系理论则主张管理必须重视人的心理上的满足。古典组织理论强调合理的劳动分工和对组织的有效控制,人际关系理论则强调对人际行为的激励。3、目标管理目标管理是美国著名管理学家德鲁克的首创,1954年,他在《管理的实践》一书中,首先提出“目标管理与自我控制”的主张,随后在《管理——任务、责任、实践》一书中对此作了进一步阐述。4、系统管理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企业组织规模日益扩大,企业内部的组织结构也更加复杂,从而提出了一个重要的管理课题,如何解决复杂大企业的管理问题。扩展资料:管理方法的主要特点有:1、数据化现代管理方法把传统管理方法中的定性描述发展到吸纳带管理的定量计算上,把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结合起来使管理“科学化”。实践证明,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是不可偏废的两个侧面。离开定性分析,定量分析就失去灵魂、迷失方向;而任何质量又表现为一定数量,没有数量就没有质量,没有准确的数字为依据就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2、系统化现代化管理方法广泛采用现代系统理论,把系统分析方法应用于管理,使复杂的问题系统化、简单化。现代化管理方法为管理人员全面地理解问题和解决问题提供了科学的数学模型,实行计划、方案设计、办法的最优化选择。3、标准化现代化管理方法的运用,可以实现管理标准化。管理工作的标准化,就是按照管理活动的规律,把管理工作中经常重复出现的内容,规定出标准数据、标准工作程序和标准工作方法,作为从事管理工作的原则。4、民主化现代化管理中,不仅充分发展各级领导和专业管理人员的作用,更加重视调动与发挥全体员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全体员工在管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管理方法
常用的管理方法有哪些
管理效果是控制出来的,如果不控制的话,那就是乱管理,必然让企业管理一团糟,更会让企业面临倒闭的风险,这一点毋庸置疑,那么企业究竟该如何控制呢,下面讲述六种方法:一、限制选择法针对的管理问题:贪图方便是企业顽症。我们很多人不喜欢按程序做事,怎么方便怎么来,结果经常犯错,使企业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都放在返工和纠错上,大大拉升了企业成本。限制选择法主张人们按规定的流程做事,放弃随意,避免犯错,降低成本,提升效益。一、约束出效率我们企业的现状是什么?尽管设备非常现代,产品销往世界各地,但管理方式还停留在美国100年以前的泰勒时代。泰勒科学管理的核心思想就是约束出效率。他告诉所有的管理者:要想获得效率就要懂得规定。管理要从规定开始。有的老板说他的企业有很多规定,但就是不执行。你错了,你能举出几条规定来?你能把这些规定讲清楚吗?其实,我们很多企业,只要老板抓的事一般都能抓到位。那么,为什么企业那么多规定不被执行?因为老板自己都不知道这些规定。所以,老板要从对事情细节上的规定开始思考管理问题。海尔有很多管理模式,有斜坡理论、市场链理论、SBU等等,但最基础的是OEC,这是张瑞敏亲自总结出来的。当初张瑞敏刚去海尔的时候,就在研究一件事情怎样才能管好,他提出的方法是OEC:日事日毕、日清日高。什么意思?每个人首先明白自己每天要做什么事,拿出一个标准,给自己建一本事情的账,下班时检查自己做到没有,这叫日事日毕;并且要每天提升1%,这叫日清日高。 OEC就是海尔的管理基础。海尔的这种做法就是泰勒的思想。只有把基本的规矩建起来,让人们养成守规矩的习惯,一切才有可能。所以,他从最基础的规定开始。让人人养成懂规矩、守规矩的习惯,使大家懂得管理是从约束开始的。这是泰勒的思想,泰勒当时就把动作规定得清清楚楚。所以,我们很多企业不要跟海尔的现在比,不要学习它现在如何讲自主,我们现在处在按规定做事、按规定动作的阶段,就应该把规定动作先做好,再做自选动作。规定就是约束,约束才会有效率。二、方便是效率的敌人为什么说约束出效率呢?当大家随心所欲,不受约束,都往前冲时,结果就是谁也上不去,效率低下;相反,在最初给一些限定,做一些约束,反倒会秩序良好。佛家有句话,叫"方便出下流"。这个下流是不入流的意思。也就是说,我们常讲的"行个方便"的处世方式是干不出像样的事业的。所以说,效率来源于秩序,秩序就是约束。论定规矩,泰勒应该向我们老祖宗孔子学习。孔子是最早懂得定规矩的。儒家讲"礼",礼就是规矩。孔子定了很多规矩。中国社会这么多年了,还保持着一个文明古国的风范,这是孔子的贡献。一开始他就懂得定规矩,我们又把它坚持下来了,我们的人都被"标准化"了。所以,管理是从规定开始的,从标准开始的。要敢于向方便宣战。为什么方便是坏事?这主要是从群体角度来看,每个个体都图自己的方便,就会互相干扰,导致低效。所以,方便从个体角度来讲是好事,从群体角度来讲就成了坏事。约束对个体造成了不便,却为群体带来了高效。所以,工厂的管理要从群体角度思考。三、管理就是规定如何向方便宣战?以后企业里搞流程、定制度、建标准,谁再说不方便,管理者就告诉他:对了,我要的就是不方便。所有的规矩都是让人不方便的。管理就是规定。这是个大胆的命题。有人可能会说:不是吧?管理是调动积极性吧?我想说,就目前很多中小私企所处的阶段而言,管理就是规定。管理就是规定,规定就是限制选择,让人没有选择余地。。所以,不能让员工太随意,必须限制他们,让他们的行为符合规定。没有选择的余地,事情才能被控制起来,改善才有可能。二、横向控制法针对的管理问题:只靠领导来管理是多数企业的管理现状。但领导管理往往比较粗放,不够细致。如何调动大家的积极性,减少对领导的依赖,让人们互相管理,少靠行政命令,多靠流程推动,这是横向控制法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一、做、管分离工厂的事情是横向发生的。说到底就是物的流动过程,从采购物料到物料入库,再到车间领料、生产。采购、仓库、车间是平行单位、平级部门,采购员不是仓库的领导,仓库管理员也不是车间的领导。物料是在平行部门之间流动的,事情是在平行部门之间发生的。所以,要懂得在平行部门之间建立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学会管事,就要懂得把企业的各个部门分为两大类:一大类是作业部门,包括业务、采购、仓库、生产、开发。没有业务部门,企业就不知道该生产什么;没有采购部门,企业就没有原料可加工;没有仓库,原料和产品无处存放;没有生产部门,则根本不存在生产。所以,这些部门都是作业部门。作业部门的意思是,没有它们产品就生产不出来。而像计划部、品管部、人事部、财务部这一类的部门,没有它们生产照样进行,东西也照样做得出来。很多企业在规模尚小时就没有这些部门。但为什么又要设立这些部门呢?管理学上把这类部门叫职能部门,职能指的是管理职能。也就是说,这类部门是做管理的,是管事情的。作业部门做事,管理部门管事。要把做事和管事分开,做归做,管归管,不要让做事的去管自己做的事。目前企业管事有两种方式:第一,用管人的方式去管事,靠行政化的方式纵向管。比如采购员由采购经理管,品管员由品质经理管。我经常问品质部经理:你知道来料检验员现在在干什么吗?他不知道。所以,用行政化的方式管不住细节。第二,做事的人自己管事。采购员自己管自己,下单、跟催等都是自己管。自己做,自己管,有几个人能管好?没有谁愿意把自己搞得那么紧张。所以,靠上级管、自己管都不是办法,要懂得靠平行部门来管事情。平行部门管事就是横向控制。这个方法叫横向控制法。二、横向集权横向控制的前提是要横向地、在平行部门之间对权力进行分配,比如说采购物料,要把决策权给物控员,执行权给采购员。物控员和采购员这两个岗位是平行的,把权力切开,各拿一半。权力被一个人完整地拿着容易导致不负责任,甚至腐败。计划也是一样,生产部门该做什么、做多少,是由计划员负责,具体执行由车间负责。车间和计划部门是平行的,并不是上下级关系。所以,权力要平行来分配,事情的控制要横向来进行。所以,该企业在管理变革以前,存在自我管理和行政管理这两种方式。为了把事管住,我们咨询公司做的第一个动作就是设立计划物控部。这不是什么稀奇的事情,很多企业也有计划物控部,但往往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所以,首先要明白成立计划物控部的目的是什么。答案是:克服车间盲目生产的状况;也就是说,计划物控部的成立有没有效果,关键是看它有没有生产的计划权。如果成立计划物控部以后,生产还是由车间说了算,就形同虚设了。计划物控部起的作用就是把生产的决策权和执行权分开,一定要有权力才有作用。计划物控部成立以后,横向控制的不仅仅是生产部门,还包括仓库、采购等部门。仓库该收什么物料、发什么物料,由计划物控部来决策和指挥,仓管员负责执行。对采购员也是如此。计划物控部的成立对业务部门也进行了管理。以前业务部门是拿到客户订单以后就直接答应客户的交货期了,基本上是客户说多长时间即是多长时间,不管能不能做出来。结果是经常失信于客户。现在成立了计划物控部,企业规定业务部门不能直接回复客户了,必须由计划物控部召集相关单位做好评审以后,才能够回复客户。这就限制了业务部门直接回复客户交期的行为。成立计划物控部限制了业务部、采购部、仓库、生产部的行为,限制它们,就是它们被剥夺了一部分权力。所以,计划物控部的成立,绝对不仅仅意味着新增了一个部门,而是意味着业务、采购、仓库、生产部门的权力将受到削弱。这些部门的一部分权力都将拿出来,集中到计划物控部里,由计划物控部来行使;最终,使计划物控部与业务、采购、仓库、生产部门形成分权和制约。这种制约是横向的,因为计划物控部与这些受制约的部门都是平级的关系。它制约的是事而不是人,对这些平级部门拥有管事权却无管人权。三、纵向管人,横向管事为什么不让老板或厂长通过行政方式来控制采购、生产、业务、计划等各部门所做的事,而要采取这种横向控制的方式呢?为什么要限制老板和老总的权力而让下属之间互相控制呢?搞横向控制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呢?很简单,就是为了让老板、厂长更好地管人,让他们把事情交给别人,交给专门的职能部门去监管。所以,管事就要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依赖领导其实很难把事情管好。我们企业现在最擅长最流行的方式就是领导式管理,依赖领导来管人和事。但我认为领导只管得住人,管不住事。领导天生是管人而不是管事的。为什么领导很少能够把事情管好呢?第一,因为事情很复杂,领导要弄清楚下属所做的事情要花很多的时间和精力,这是不现实的,很多领导也不乐意这样。做领导的好像天生会对某些具体的事情有一种抗拒,他们多年来养成了一个习惯:他的信息处理系统,往往对人的信息吸收,对事的信息就排斥。尽管不能说是个普遍规律,但是我接触过很多这种现象。所以,让领导管事是比较麻烦的。第二,领导处理事情有很大的随意性。既然是领导,他这样做可以,那样做也可以,为同一件事情,他可以批评下属,也可以褒奖下属。这样一来,就不能就事论事了。不能就事论事是管事者的大忌。事情是需要准确明白、照章办理才能管好的,它需要的是理性的头脑。过分感性的人,与人交往可能适合,与事打交道却只会越管越糟,与标准越离越远。第三,领导的身份感太重。是个领导就有身份感,有了身份感就不愿意做太多的具体事情,就总想指挥别人去做,就离事情越来越远,最终管不好事情。事情不要依赖领导来管,而应该顺着人们做事的流程来管,让做事时挨得最近的前后两个岗位相互制约,让平行部门之间相互制约。这就叫横向控制。顺着流程横向制约为何有效呢?因为它们彼此同处一个流程中,比如说,物料没有及时采购回来,仓库可以开采购员的罚单。仓库发错了物料,车间可以开仓库的罚单。这就是相互制约、横向控制。因为仓库最清楚采购员有没有及时采回物料,车间最清楚仓库有没有发错物料。各个环节互相牵制,当然互相知情,只要在它们之间建立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事情就能被有效控制;同时,由于各环节互相影响,也理应给它们管好上下工序的权力,否则,各自的工作都很难开展。三、 三要素法针对的问题:我们在企业看到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只做不管。每个人都在做事,但做了就算完成了任务。至于做得好不好、到不到位,却没人去管。这导致很多的管理活动发挥不了真正的作用,成了假动作。三要素法是解决这个问题的良药。一、管理中充斥假动作每一个有效的管理动作都必须具备三个要素:标准、制约、责任。也就是说,事情怎么做必须要有标准,要有规定,要有人检查,形成监督和制约;最后,事情做得好与坏一定要追究责任,好有奖,坏要罚。标准、制约、责任三个要素缺一个,都会让管理动作成为假动作。二、识破管理中的假动作根据三要素法,我们可以发现,上例中的管理实际是处处失控的。我们可以很简单地来分析一个问题:任何一件事情你问他有没有标准、有没有制约(有没有人检查)、有没有奖罚。如果做一件事情没有任何标准,也没有人去检查,也没有奖罚,这件事情就一定是失控的。所以,三要素法是分析失控的重方法,也是建立控制系统的重要的方法。没有标准我们就要建立标准,没有制约我们就要设检查的环节,没有责任就要搞奖罚。每个环节都要按这三个要素去做。我们几乎在每个做过变革的企业,都根据管理三要素的原则,推出了一种叫做"动作控制卡"的管理工具,既简便又实用。它将任何一个管理动作都分解成如何做、谁检查、担何责等三个方面,并且写在一张小卡片上。做的人和检查的人都有这种小卡片,每个人都按卡片上的写法去做,收到了良好的控制效果。四、 分段控制法针对的问题:"只管结果,不管过程",是很多老板喜欢说的一句话。但你要的结果你得到了吗?绝大多数情况下,结果都是让我们失望的。所以,我们要控制过程,化整为零,一段一段地来控制。这就叫分段控制法。一、考核为何没有用?解决控制问题,要懂得把控制的对象分段,然后一段一段地控制。这与很多企业的管理人员特别是老板一贯倡导的原则是不同的。很多老板、领导对下属常讲的一句话是:你怎么做我不管,我只找你要结果。但是,一般情况下我们都会得到让人失望的结果。于是管理者会认为是下属不行,想要换人。但是,换来换去,发现张三、李四、王五都差不多,因为都是工厂培养出来的。既然换人无效,有的企业就在考核上下功夫,试图通过施加压力来迫使员工努力。但最终发现,考核只有一个结果——把人考走。因为指标定高了,员工达不到,只有走;指标定低了,很多老板不肯兑现,员工也会走。所以,考核也很难达到令人满意的结果。考核为什么总是不理想呢?因为无论考核的要求是高还是低,考核的结果如果是被考核者无法控制的,考核都无效的。而要想考核的结果能被员工自己控制,整个过程就不能太长。过程越长,牵涉的人和事就越多,结果就越难控制。可见,时间越短,控制越好。二、单位划小,控制更好要想控制好,就要将控制单位划小。最好是月计划分解成周计划,周计划分解成日计划。划小时间单位,减少变化的可能,严格将事情控制住。很多好的企业都在车间里搞一个看板,那个看板上有小时产量。为什么搞小时产量?它就是把单位缩小。所以,总的指导思想是要采取分段控制的方式,不要一揽子控制,一揽子控制是控制不了的。为什么考核一个车间的总体订单完成率效果很差呢?因为这个车间五道工序中的任何一道出了问题,都影响一个订单的最终完成,大家99%的工作都成了无用功,当然不能调动积极性。现在分段来考,做得好的不受做不好的影响,积极性自然就起来;做得不好的只能自己承担,也不得不努力干了。责任一分开,效率就高了。为了便于分段控制法的实施,我们在做变革的企业都推出了一种叫"分段控制卡"的管理卡片。卡片虽小,责任分段,清晰明了,效果很好。五、数据流动法针对的问题:只凭感觉下结论、作决策,是我们很多企业管理人员的通病。所以我们推出了专门改变这种习惯的控制法,叫"数据流动法",帮助企业养成凭数据做管理的习惯。一、让数据流动起来表单循环流动,业绩自然受控。有些企业的很多表单都存在浪费。一个来料检验报告,我们到底用它做了什么?无非做了一件事情——将来料分成了合格与不合格。其实来料检验报告还有很多其他用途。通过对来料检验报告进行一周的统计,形成周统计表,品管部可以在每周一次的品质例会上表扬或者批评相关采购人员的工作,让做得不好的采购员作出解释,对他施加压力,也可以对相关的供应商进行每周一次的量化评估。在周报告的基础上,品管部如果再进行一个月的统计,将统计数据交给人事部门,就可以对采购员进行月度考核。相关部门也可对供应商进行月度考核。原始表单中的数据经过统计,用来考核,就形成了管理数据,其中隐含的信息就被充分挖掘出来,开始真正发挥作用。所以,要懂得把原始数据变成管理数据,否则,数据的管理价值就被浪费了。表单一定要形成一个闭环,从哪里发出就一定要回到哪里去,否则,这个表单就没有用。来料检验报告中的数据是采购员的行为导致的,因为有采购才会有来料检验。从采购员行为中产生的数据,经过品管部的统计,由人事部门实施考核,又回到了采购员手上,这就形成了一个闭环。很多企业都要求车间人员填一个流程卡,但渐渐地就没有人认真填了。什么原因?就是因为这个表单从员工发出来以后,没有回到员工,没有形成一个闭环。形成一个闭环的目的是考核。考核什么呢?第一,考核损耗和浪费,这个环节进了多少、出了多少;第二,考核物品在某一环节的停留时间,停留的时间过长就要查出原因。一个闭环其实就是一个自动调节回路,它有很强的自我调节功能。采购员做得不好,经过品管部的数据统计,再通过人事部的考核,采购员的收入就会受影响,他下次就必须考虑如何把业绩拉上去。这就是一种自动调节,因为这里没有领导在下命令指挥,自己做错了,自己承担后果,然后自己改正。这就是自我调节。二、让改善自动进行上述闭环中有采购部、人事部、品管部三个平行部门,我们的目的就是让这三个平行部门形成一个控制回路。这样一来,当领导的就不那么辛苦了。管理是靠这样的控制回路不断地自我调节,最后调到一个合理的状态。这就是日资企业提倡的持续改善。有的企业管理为什么那么差?就是因为没有形成自动调节回路,无法持续改善,当然就要靠领导拼命地拽着了。持续改善不能是领导一直在推动的事情,一定要靠自发。领导只是一开始推动它,是原动力。如果它自己运作不起来,当领导的能坚持多久?领导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重点。如果过分依赖领导,领导一放松,改善就会自动终止。一个企业这样的回路多了以后,就可以上ERP系统了。很多企业不顾实际,没有这样的基础、这样的数据流,就想去建信息流,结果大多失败。信息流实际上是数据流在网上的实现,没有离线的数据流,哪来在线的信息流?这 种信息化必然是假信息化。我们在很多企业推出了"数据控制卡"这种管理工具,收到了非常好的效果。"数据控制卡"将每一个"考核数据"或"核算数据"来自于什么原始表单、原始表单需要经过怎样的统计处理、由谁传递给谁、最后怎样交到负责考核的人事部门或者负责核算的财务部门手中,都作了详细的描述,然后简单明了地画在一张小卡片上。大家从这一张张的小卡片上,一目了然的知道了数据是怎样提供、怎样传递、怎样统计的。对考核和核算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六、稽核控制法针对的问题:我们很多企业推制度、上流程都有一个不好的习惯:只重方案,不重实施。尽管天天强调执行力,但在方案设计之初就不考虑可执行性的问题,而是在生产过程中再去抓执行,这显然是头痛医头的做法。稽核控制法让管理者从人们抗拒执行的普遍心态出发,设计出"反复抓,抓反复"的方案,以提高执行的效果。一、有一种增长叫自杀企业的业绩增长可以分成两种模式:第一种模式叫增速不增效。很多企业的业绩增长得很快,年销售额去年2000万,今年4000万,有的甚至到1个亿,但利润几乎没有增长。我接触过很多企业,都没有做到利润率和销售额的同步增长,甚至会出现销售额快速增长,利润率快速下降的现象。有的企业年销售额从2000万做到了3个亿,2000万的时候赚了300万,2个亿的时候却只赚500万,这样的增长有什么意义呢?番禺的汉威企业,年销售额从几千万做到2个多亿,每年都是翻着倍走的,但利润率在2003年的时候是5%,2004年接近0,就是不挣钱了,2005年是负3%,亏损。它越做越大,但越大越亏。深圳一家家具企业,年销售额8000万的时候赚了2000万。企业老板当时告诉我:家具行业太好赚钱了。第二年做到1个多亿,赚了500万。第三年做到2个多亿,亏损了50万。这一切都说明我们企业的增长模式有问题,是成本拉动的增长模式。我们的成本为什么会快速增长?从原材料到半成品,再到成品,大量地备货。接到订单后,为了把它赶出来,成倍地买进原材料。往往订单只翻了1倍,原材料翻了2倍、3倍甚至4倍。所以,一定要明白,有一种增长的模式就是成本拉动的模式,靠成本把业绩做大。这实际上是有害的增长、自杀式的增长。因为我们的机制没变,模式没变,是靠成本冲起来的。第二种模式是真正的增长,那是把成本控制住的增长,是利润率和经营额同步的增长。这种增长方式来源于什么呢?来源于精确的细节化的控制模式。这一切又最终依赖于人的改变,人变了以后产生的业绩才是有效的业绩。我们进驻奥特龙后,使企业的人均产值提升了3倍,利润率从3%增长到21%,提升了7倍。这些增长都是来源于人的改变。人改变了,产生的业绩增长才是可持续性的业绩增长,所以,这种方法我把它称为持续改善法。二、反复抓,抓反复怎样才能改变人呢?一句话:反复抓,抓反复。管理大师张瑞敏说:管理是一项笨功夫,没有一劳永逸的方法,只有深入细致的反复抓,抓反复,才能不滑坡、上档次。现在抓到了,水平达到10,放心,用不了多久肯定会下落到8,或者下落到6;再抓,下次回落的时候就不会掉那么多了;逐渐就会非常自然地达到较高水平。这就告诉我们:要想把模式建起来,把人改变过来,把业绩真正提起来,就要做好反反复复的心理准备。为什么要反复抓呢?因为一开始事情做到了,但人并没有改变,你一不抓它,它又掉下去了。为什么第二次会好一点呢?因为人变了一点点。再抓一次还会掉下去,但是又好了一点点了。因为人又变了一点点。在这种反反复复的过程中,人每次都会改变一点,多次反复后,人的改变就会累积下来,形成一个大的改变。人最终改变了,事情就能持续稳定地改变,业绩就能稳步提升。我们很多的企业为什么出业绩靠加大成本,而不是靠一套机制和模式呢?就是因为我们的人还没有被这个机制和模式训练出来,还没有一群这样训练有素的人,所以,这样的业绩就靠不住。所以,我们就要在模式建立的过程中不断地训练人,要把模式建立的过程当成训练人的过程。我们要懂得一个模式改变与人的改变的双螺旋。模式在改,人也在改,相互适应,最后慢慢达到高水平。改变模式的过程就是改造人的过程,人改造得差不多了,这种模式就稳定了,持续的业绩就可期了。我们抓稽核就是在抓反复,我们的稽核体系就是一个抓反复的体系,因为稽核就不是查一次,而是反复查,它是以你肯定要违反为前提的。因为它符合张瑞敏讲的"反复抓,抓反复"的这个原则,在抓的过程中改变人,通过事情来改变人。所以,我们的稽核体系有很大的作用。三、针对10次反复设计方案上文谈到,我们在设计模式之初,就不要试图一步到位,起点不要太高,同时要做好人们不执行的准备,考虑人们违反、抗拒怎么办,有多次反复的思想准备。就像打仗一样,你要准备敌人多次的反攻,至少10次反攻,10次反攻都打下去了,这个阵地就守住了。设计模式时也要做好迎接反复10次的准备。我们的管理人员在设计一个流程、模式的时候,有没有准备好至少反复10次?没有。大多数管理人员最喜欢比的是看谁设计的流程漂亮。流程是否漂亮是次要的,如果你一推下去就会失败,失败了就再也起不来了。第一次就被打败了,第一次敌人就占领了高地。这样的流程、制度又有什么价值呢?此处所说的敌人不是指企业的人,而是我们身上的坏习惯。我们的坏习惯决定了开始一定不会按流程、制度去做。为了应对反复,我们就强化了稽核,将流程制成了一张小的控制卡,便于检查,便于执行。建好标准后为什么搞制约?因为我们知道,不制约,员工就不会按标准做。建了标准、搞了制约以后为什么要追究责任,实行惩奖?因为我们知道,不追究责任,就是制约员工,员工也不怕。为什么建了标准、搞了制约、追究了责任,还要搞稽核?因为我们知道,不稽核员工,员工就可能放弃。这一切的一切都考虑到员工会反复,而且不止一次反复,而是10次,20次。所以,我们在企业做稽核时,同一件事情的稽核次数往往不下10次,说不定要稽核几十次。搞几十次下来,张瑞敏那句话就起作用了,几十次的回落,最后的幅度就很小了,这个系统就建起来了。做管理,一次推的东西不要多。因为东西一多,你反复抓就没有那么多的人力和物力。你就把推出来的东西反复抓,抓反复,抓出效果来之后再推出一个新东西,再反复抓,最后模式就形成了。持续改善法也叫稽核控制法。我们已经在很多企业根据稽核控制法的精神,做出了"稽核控制卡"这种管理工具。将谁负责稽核检查、稽核的要点、稽核的频次、稽核的责任追究,都写在一张小卡片上。让执行人和稽核人都知道,便于稽核的实施,效果很好。
简述药品管理法主要内容
1、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法。3、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鼓励培育中药材。4、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研究、开发新药的合法权益。5、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执行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6、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扩展资料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2、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3、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4、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2、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3、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4、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简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免责条款的内容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 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扩展资料: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三条 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管法
物业管理条例 (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 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编辑本段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编辑本段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编辑本段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六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编辑本段第五章 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五十二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五十三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第五十四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六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编辑本段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八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编辑本段第七章 附则
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
编辑本段相关解读
修改一:物业由“管理”到“服务”
修改条文: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将“业主临时公约”修改为“临时管理规约”。 [点评]:称呼上的改变,意味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更强调业主自治管理和物业服务。
修改二:业委会成立的指导部门增加
修改条文:增加“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为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指导部门。 [点评]:此次修改,增加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能,突出了基层管理,对业主、物业公司的指导更直接,实际操作性更强。《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也有这方面的特点。
修改三:通过起诉可撤销业委会决定
修改条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点评]:以往,一旦具体决定通过业委会或者业主大会,业主就没有权利改变。当业委会作出的决定不合理时,业主该怎么办?修改后的条文,赋予了被侵害权益业主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业主可以以个人名义对业委会的决定进行起诉,只要有不合理的地方,都有权提出申请,将其取消。这样做,更有利于保护个人权益。
修改四:严格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条件
修改条文:明确《物权法》对业主在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就是“面积”加上“人数”。 [点评]:修改后,业主大会对“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这两项事项作决定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规定得更加严格。
编辑本段各方反响
业主说
条例细化,操作性更强了 “我对比了一下新旧两个条例,第十条中删除了业主投票权的内容,旧条例中业主投票权是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这次去掉,应该说是一个大的变化。我的理解是,所有业主权利应该是平等的,包括投票权。”
业委会说
新《条例》中的语言更加简洁,通俗易懂了,不仅强化了业委会的权力,同时也加强了对业主的约束力。在一些小区的重大事项上更加尊重民意,尊重我们业主了。我们更明确了业委会的职责,工作的可操作性增强了,有哪些事该做,哪些不该做,我们都要做到心中有数,这样我们的工作才会比以前做得更好。”
物业公司说
管理改成服务,更有人情味儿了 《条例》的修改对我们物业的影响不大,我们物业本身就属于服务行业,也是始终本着“寓管理于服务,寓利益于服务”的宗旨为业主服务的,而且从来没有凌驾于业主之上的想法。” 修改后的《条例》更多地为业主考虑了,业主对于物业公司有选聘和解聘的权力,这对于企业会是一个促进。
物业管理协会说
两个焦点值得关注 修改前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尽管没有提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但在建设部2003年颁布的《业主大会章程》中就已经提到了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对业主大会的指导作用。这一次修改,只是进行了明确。 第二个地方就是物业管理企业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对此,武建章认为,其实企业本身就是通过提供产品或服务获得利润的,物业管理企业正是通过为业主提供服务来获得利润的,因此物业企业也一直以服务作为企业的宗旨。他认为,名字修改后,更准确地为物业企业进行了定位。
专家说
“业主大会或是业主委员会做出了对业主不利的决定的条件下,而业主又不服,他认为不符合法律的的条件下,他可以寻求法律来保护,可以找法院来解决。” “从原来的一元管理,就是一条线,建设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管理,现在变成多元了,我可以找街道办事处,我也可以找同一级的乡镇人民政府。”
律师说
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新《条例》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将“业主临时公约”修改为“临时管理规约”。王秋惠律师指出,本市目前仍倾向“服务”和“管理”并重的思路,因为物业企业要对人加强服务,对物加强管理。物业公司不能只光强调“服务” 了,特别是对小区内的秩序要严格管理,来保障大多数业主的权益。
物业管理条例修改的局限性
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依据《物权法》对《条例》进行了修订,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将“业主临时公约”修改为“临时管理规约”,并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但《条例》总则依然没有保障业主自治的字眼,甚至于在修订后连立法依据仍没写明,“物业管理”概念混乱的局面并无改观: 1、《条例》第二条规定“物业管理”必须接受“业主选聘”,但是该条例所规定的“前期物业管理”非业主委托,其是否属于该条例所称“物业管理”之内,是否适用该条例? 2、业主大会、业委会依据《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五条履行职责超出第二条规定“物业管理”(即物业服务)范围时,是否属于该条例第十九所称的“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或“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可以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如一业委会因建设单位侵占共有物业,索要赔偿将其告上法庭,法院可否依据《条例》第二条,认为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起诉的决定与“物业管理无关”,驳回起诉呢? 3、《条例》第二条不仅是对“物业管理”的定义,也是条例的“适用范围”条款,那么,包括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明显属于业主自治的规定)及“前期物业管理”的内容已经超出了第二条所定的“物业管理”范围,其逻辑混乱可见一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