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2

时间:2024-04-02 20:05:49编辑:coo君

巴塞尔协议2与3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1、资本工具不同银行资本范围的定义更严格。根据《巴塞尔协议III》,资本工具仅分为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取消《巴塞尔协议II》中专门用于抵御市场风险的三级资本,市场风险所需资本应与信用风险同等对待。2、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同根据《巴塞尔协III》,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将由《巴塞尔协议II》规定的4%上调到6%,同时计提2.5%的防护缓冲资本和不高于2.5%的反周期准备资本,这样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可达到8.5%-11%。总资本充足率要求仍维持8%不变。3、二级资本内容不同《巴塞尔协议III》规定二级资本必须能在银行破产清算的条件下吸收损失,取消了《巴塞尔协议II》中的二级资本子项。扩展资料中国执行《巴塞尔协议III》的发展现状中国官方已向银行发布一份正式的时间表,要求其实施更严格的《巴塞尔协议III》资本金要求,此举终结了数月来围绕相关规则将如何分阶段落实的不确定性。中国监管机构最初表示,他们将以极快的速度推动实施新的资本金标准,但在各方担忧实力较弱的银行将如何筹集必要股本之际,监管者转而采取了一种循序渐进的方式。中国大型银行最迟在明年底必须达到9.5%的资本充足率,在2018年底达到11.5%的资本充足率。这样的安排使它们有一个六年的过渡期来达标。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巴塞尔协议

新巴塞尔协议的协议特点

新协议考虑到了银行业的发展变革,特别是考虑了银行混业经营、资产证券化等新业务,新产品发展所产生的影响,是在吸收多方意见后对1999年6月公布的原有框架进行修改后的结果。这表明,新协议广泛考虑了当今银行业发展的现状,具有一定的涵盖性。总体上看,新协议体现了以下几个主要特点:1.突破了传统银行业限制。新协议本身考虑到控股公司下的不同机构并表问题,在产品方面,涵盖了证券化资产和银行持有证券的资本要求,同时巴塞尔委员会也着手推动与保险业监管机构的合作,以进一步推动新规则的发展。新协议从机构和业务品种方面,推广了经典的最低资本比例的适用范围,这为银行业全能化发展环境下,金融业合并监管的形成确立了重要的政策基础。2.更加灵活、更加动态化的规则。新协议允许银行实行内部评级方法,使新的监管规则有一定的灵活性,有利于吸收现代化大型银行管理风险的各种先进经验。新协议为了鼓励对支柱一所确立的资本要求方法进行更新,鼓励银行不断改进风险评估方法,不断发展更为精细的风险评估体系。同时,也鼓励银行在具备充分数据的条件下,采用高级的内部评级方法。新协议有利于促进现代银行业风险管理技术进步。3.重视定性和定量的结合,定量的方面更加精细化。新协议以三大支柱构建新的政策架构,并强调三大支柱协调发展的必要性,是定量(资本计算)和定性(对监管过程、银行管理体制的要求和利用市场约束规则)方面的结合。众所周知,资本定量计算固然重要,但由于数据获取的困难和有些风险难以度量等原因,无法实现完全的计量化。因此,制度建设和过程控制是非常重要的补充。新规则对信息披露也同时强调定量和定性的要求。与1988年的政策框架相比,新协议定量计算更为精细。如内部评级方法中风险估测采用了借款人的违约概率(PD)、借款的特定违约损失(LGD)和违约风险暴露(EAD)等多种变量,银行的风险归并中考虑到各类风险的相关性,将更复杂的非线性关系引入到银行风险测量中,这无疑更合乎实际情况。 新协议将对国际银行监管和许多银行的经营方式产生极为重要的影响。首先要指出,以三大要素(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为主要特点的新协议代表了资本监管的发展趋势和方向。实践证明,单靠资本充足率无法保证单个银行乃至整个银行体系的稳定性。自从1988年资本协议问世以来,一些国家的监管部门就已在不同程度上,同时使用这三项手段强化资本监管,以实现银行稳健经营的目标。然而,将三大要素有机结合在一起,并以监管规定的形式固定下来,要求监管部门认真实施,这无疑是对成功监管经验的肯定,也是资本监管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与1988年资本协议所不同的是,从一开始巴塞尔委员会希望新协议的适用范围不仅局限于十国集团国家,尽管其侧重面仍是国家的“国际活跃银行”(internationally active banks)。巴塞尔委员会提出,新资本协议的各项基本原则普遍适用于全世界的所有银行,并预计非十集团国家的许多银行都将使用标准法计算最低资本要求。此外,巴塞尔委员会还希望,经过一段时间,全世界所有的大银行都能遵守新协议。客观上看,新协议一旦问世,国际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很可能会采用新协议来分析各国银行的资本状况,而有关国际组织也会把新协议视为新的银行监管的国际标准,协助巴塞尔委员会在全球范围内推广新协议,并检查其实施情况。因此,发展中国家需要认真研究新协议的影响。与1988年资本协议相比,新资本协议的内容更广、更复杂。这是因为新协议力求把资本充足率与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力求反映银行风险管理、监管实践的最新变化,并为尽量为发展水平不同的银行业和银行监管体系提供多项选择办法。应该说,银行监管制度的复杂程度,完全是由银行体系本身的复杂程度所决定的。十国集团国家的银行将在规定时间内实施新协议。为确保其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非十国集团国家也会力争在规定时间内全面实施新协议。同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发育程度和监管水平存在较大的差距,实施新协议的难度不可低估。在此,还必须提出,就方案来说,新协议首先是十国集团国家之间的协议,还没有充足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国情。新资本协议提出了两种处理信用风险办法: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标准法以1988年资本协议为基础,采用外部评级机构确定风险权重,使用对象是复杂程度不高的银行。采用外部评级机构,应该说比原来以经合组织国家为界限的分类办法更客观、更能反映实际风险水平。但对包括中国在内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使用该法的客观条件并不存在。发展中国家国内的评级公司数量很少,也难以达到国际认可的标准;已获得评级的银行和企业数量有限;评级的成本较高,评出的结果也不一定客观可靠。若硬套标准法的规定,绝大多数企业的评级将低于BBB,风险权重为100%,甚至是150%(BB-以下的企业)。企业不会有参加评级的积极性,因为未评级企业的风险权重也不过是100%。此外,由于风险权重的提高和引入了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采用这种方法自然会普遍提高银行的资本水平。将内部评级法用于资本监管是新资本协议的核心内容。该方法继承了1996年市场风险补充协议的创新之处,允许使用自己内部的计量数据确定资本要求。内部评级法有两种形式,初级法和高级法。初级法仅要求银行计算出借款人的违约概率,其它风险要素值由监管部门确定。高级法则允许银行使用多项自己计算的风险要素值。为推广使用内部评级法,巴塞尔委员会为采用该法的银行从2004年起安排了3年的过渡期。 第一,应该说,新巴塞尔协议对旧巴塞尔协议作了进一步的完善。它充分考虑了银行可能面临的多种风险;具有较强的灵活性,主要体现在评判资产风险的方法上为银行提供了多种选择;此外,信息披露的要求也将使银行更透明地面对公众。第二,新巴塞尔协议同样还存在不足之处。一是主权风险问题+虽然国别标准的地位下降,但它仍然在银行的资产选择中发挥作用,其潜在的影响力仍不可低估。二是风险权重问题。若由监管当局确定指标,难以充分保证当局指标选择的客观、公正和科学,若由银行自行决定,这样的问题也同洋存在。三是计量方法的适用性问题:新协议鼓励银行使用基于内部评级的计量方法,但真正具备长期经营记录,因而拥有足够丰富的数据、有高效处理这些数据的强大技术力量的大型银行毕竟属于少数,多数银行还是难以摆脱对外部评级及对当局建议指标的依赖。四是监管对象主要还是商业银行,然而在金融国际化大趋势下,银行百货公司不断涌现、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业务不断攀升,对此,新协议的作用空间将非常有限。 IRB对主权、银行和公司风险暴露采用相同的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法。该法依靠四方面的数据,一是违约概率(Probability of default,PD),即特定时间段内借款人违约的可能性;二是违约损失率(Loss given default,LGD),即违约发生时风险暴露的损失程度;三是违约风险暴露(Exposure at default,EAD),即对某项贷款承诺而言,发生违约时可能被提取的贷款额;四是期限 (Maturity,M),即某一风险暴露的剩余经济到期日。在同时考虑了四项参数后,公司风险权重函数为每一项风险暴露规定了特定的资本要求。此外,对于界定为年销售量在5000万欧元以下的中小企业贷款,银行可根据企业的规模对公司IRB风险权重公式进行调整。IRB高级法和初级法主要的区别反映在数据要求上,前者要求的数据是银行自己的估计值,而后者要求的数据则是由监管当局确定。这方面的区别见下面的表格:数据 IRB初级法 IRB高级法违 约概率(PD) 银行提供的估计值 银行提供的估计值违约损失率(LGD) 委员会规定的监管指标 银行提供的估计值违约风险暴露(EAD) 委员会规定的监管指标 银行提供的估计值期限 (M) 委员会规定的监管指标或者由各国监管当局自己决定允许采用银行提供的估计值(但不包括某些风险暴露) 银行提供的估计值(但不包括某些风险暴露)上面的个表格表明,对于公司、主权和银行同业的风险暴露,所有采用IRB法的银行都必须提供违约概率的内部估计值。此外, 采用IRB 高级法的银行必须提供LGD 和 EAD的内部估计值, 而采用 IRB初级法的银行将采用第三稿中监管当局考虑到风险暴露属性后而规定的指标。总体来看,采用IRB高级法的银行应提供上述各类风险暴露剩余期限的估计值,然而也不排除在个别情况下,监管当局可允许采用固定的期限假设。对于采用IRB 初级法的银行,各国监管当局可自己决定是否全国所有的银行都采用第三稿中规定的固定期限假设,或银行自己提供剩余期限的估计值 。IRB法的另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对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即:抵押、担保和信用衍生产品)的处理。IRB法本身,特别是LGD参数,为评估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技术的潜在价值提供充分的灵活性。因此,对于采用IRB初级法的银行,第三稿中监管当局规定的不同LGD值反映了存在不同类别的抵押品。在评估不同类别抵押品价值时,采用IRB高级法的银行,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对于涉及金融抵押品的交易,IRB法力求确保银行使用认可的方法来评估风险,因为抵押品价值会发生变化。第三稿对此规定了一组明确的标准。 对于零售风险暴露,只可采用IRB高级法,不可采用IRB初级法。IRB零售风险暴露公式的主要数据为PD、LGD和EAD,完全是银行提供的估计值。相对公司风险暴露的IRB法而言,在此不需计算单笔的风险暴露,但需要计算一揽子同类风险暴露的估计值。考虑到零售风险暴露包括的各类产品表现了不同的历史损失情况,在此将零售风险暴露划为三大类。一是以住房抵押贷款为担保的风险暴露,二是合格的循环零售风险暴露(qualifying revolving retail exposures,QRRE),三是其它非住房抵押贷款,又称其它零售风险暴露。总体来说,QRRE类包括各类无担保且具备特定损失特点的循环零售风险暴露,其中包括各类信用卡。所有其它非住房贷款类的消费贷款,其中包括小企业贷款,都列在其它零售风险暴露下。第三稿对这三类业务规定了不同的风险权重公式。专业贷款(Specialised lending)巴塞尔II将不同于其它公司贷款的批发贷款做了细分,并将他们统称为专业贷款。专业贷款是指单个项目提供的融资,其还款与对应的资产池或抵押品的营运情况紧密相关。对于除一项专业贷款外,对于其它专业贷款,如果银行能够满足估计相关数据的最低要求,他们即可采用公司贷款IRB法计算这类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然而,考虑在实际中满足这些要求还存在许多困难,第三稿还另外要求银行将这类风险暴露细分为五个档次。第三稿对各档规定了明确的风险权重。对于特定的一类专业贷款,即”高波动性商业房地产”(‘high volatility commercial real estate’ ,HVCRE),有能力估计所需数据的IRB法银行将采用单独一项公式。由于这类贷款的风险大,所以该公式比一般的公司贷款风险权重公式要保守。不能估计所需数据的银行,可可将HVCRE风险暴露细分为五类。第三稿对各档明确规定了风险权重。 (Equity exposures)IRB法银行需要单独处理股权风险暴露。第三稿规定了两种方法。第一种方法建立在公司贷款的PD和LGD基础上,要求银行提供相关股权风险暴露的估计值。但是这种方法规定的LGD是90%,另外还规定了其它方面的限制,其中包括在许多情况下风险权重最低为100%。第二种方法旨在鼓励银行针对一个季度内持有的股权市场价值下跌的可能性建立模型。在此还规定了一种简易方法,其中包括对上市和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固定风险权重。

新巴塞尔协议三大支柱

新巴塞尔协议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外部监管和市场约束。《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于统一银行业的资本及其计量标准作出了卓有成效的努力,在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基础上,新增了对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提出了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的新规定,形成了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扩展资料新协议第二支柱建立在一些重要的指导原则上。各项原则都强调银行要评估各类风险总体所需的资本,监管当局要对银行的评估进行检查及采取适当的措施。这方面工作越来越作为银行有效管理和监管当局有效监督的有机组成部分。业内的反馈意见和委员会的工作都强调了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重要性。对风险的判断和资本充足率的考核仅考察银行是否符合最低资本要求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新协议提出的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突出了银行和监管当局都应提高风险评估的能力。毫无疑问,任何形式的资本充足率框架,包括更具前瞻性的新协议,在一定程度上都落后于复杂程度化高银行不断变化的风险轮廓,特别考虑到这些银行充分利用新出现的各种业务机遇。因此,这就需要监管当局对第二支柱给予充分的重视。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新巴塞尔协议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新巴塞尔协议三大支柱

《新巴塞尔协议》的三大支柱是什么?

  新巴塞尔协议三大支柱
  新资本协议的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
  ①第一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仍然是新资本协议的重点。该部分涉及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以及操作风险有关的最低总资本要求的计算问题。最低资本要求由三个基本要素构成:受规章限制的资本的定义、风险加权资产以及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最小比率。其中有关资本的定义和8%的最低资本比率,没有发生变化。但对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问题,新协议在原来只考虑信用风险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总的风险加权资产等于由信用风险计算出来的风险加权资产,再加上根据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计算出来的风险加权资产。
  ②第二大支柱: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是为了确保各银行建立起合理有效的内部评估程序,用于判断其面临的风险状况,并以此为基础对其资本是否充足做出评估。监管当局要对银行的风险管理和化解状况、不同风险间相互关系的处理情况、所处市场的性质、收益的有效性和可靠性等因素进行监督检查,以全面判断该银行的资本是否充足。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如下四项原则:其一,银行应当具备与其风险相适应的评估总量资本的一整套程序,以及维持资本水平的战略。其二,监管当局应当检查和评价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的评估情况及其战略,以及银行监测和确保满足监管资本比率的能力;若对最终结果不满意,监管当局应采取适当的尽管措施。其三,监管当局应希望银行的资本高于最低资本监管标准比率,并应有能力要求银行持有高于最低标准的资本。其四,监管当局应争取及早干预,从而避免银行的资本低于抵御风险所需的最低水平;如果得不到保护或恢复则需迅速采取补救措施。
  ③第三大支柱:市场约束。市场约束的核心是信息披露。市场约束的有效性,直接取决于信息披露制度的健全程度。只有建立健全的银行业信息披露制度,各市场参与者才可能估计银行的风险管理状况和清偿能力。新协议指出,市场纪律具有强化资本监管、提高金融体系安全性和稳定性的潜在作用,并在应用范围、资本构成、风险披露的评估和管理过程以及资本充足率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定性和定量的信息披露要求。对于一般银行,要求每半年进行一次信息披露;而对那些在金融市场上活跃的大型银行,要求它们每季度进行一次信息披露;对于市场风险,在每次重大事件发生之后都要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内容是什么

协议规定,全球各商业银行5年内必须将一级资本充足率的下限从现行要求的4%上调至6%,过渡期限为2013年升至4.5%,2014年为5.5%,2015年达6%。同时,协议将普通股最低要求从2%提升至4.5%,过渡期限为2013年升至3.5%,2014年升至4%,2015年升至4.5%。截至2019年1月1日,全球各商业银行必须将资本留存缓冲提高到2.5%。

  另外,协议维持目前资本充足率8%不变;但是对资本充足率加资本缓冲要求在2019年以前从现在的8%逐步升至10.5%。最低普通股比例加资本留存缓冲比例在2019年以前由目前的3.5%逐步升至7%。

  此次协议对一级资本提出了新的限制性定义,只包括普通股和永久优先股。会议还决定各家银行最迟在2017年底完全接受最新的针对一级资本的定义。

最精华部分就这些了


新巴塞尔协议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主要内容
银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20世纪80年代由于债务危机的影响,信用风险给国际银行业带来了相当大的损失,银行普遍开始注重对信用风险的防范管理。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一套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极大地影响了国际银行监管与风险管理工作的进程。在近十几年中,随着巴塞尔委员会根据形势变化推出相关标准,资本与风险紧密联系的原则已成为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国际监管原则之一。正是在这一原则指导下,巴塞尔委员会建立了更加具有风险敏感性的新资本协议。新协议将风险扩大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利率风险,并提出“三个支柱”(最低资本规定、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要求资本监管更为准确的反映银行经营的风险状况,进一步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1、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规定
新协议在第一支柱中考虑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1并为计量风险提供了几种备选方案。关于信用风险的计量。新协议提出了两种基本方法。第一种是标准法,第二种是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又分为初级法和高级法。对于风险管理水平较低一些的银行,新协议建议其采用标准法来计量风险,计算银行资本充足率。根据标准法的要求,银行将采用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来确定各项资产的信用风险权利。当银行的内部风险管理系统和信息披露达到一系列严格的标准后,银行可采用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允许银行使用自己测算的风险要素计算法定资本要求。其中,初级法仅允许银行测算与每个借款人相关的违约概率,其他数值由监管部门提供,高级法则允许银行测算其他必须的数值。类似的,在计量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方面,委员会也提供了不同层次的方案以备选择。
2、第二支柱——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委员会认为,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是最低资本规定和市场纪律的重要补充。具体包括:(1)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四大原则。原则一:银行应具备与其风险状况相适应的评估总量资本的一整套程序,以及维持资本水平的战略。原则二:监管当局应检查和评价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的评估情况及其战略,以及银行监测和确保满足监管资本比率的能力。若对最终结果不满足,监管当局应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原则三:监管当局应希望银行的资本高于最低监管资本比率,并应有能力要求银行持有高于最低标准的资本。原则四:监管当局应争取及早干预从而避免银行的资本低于抵御风险所需的最低水平,如果资本得不到保护或恢复,则需迅速采取补救措施。(2)监管当局检查各项最低标准的遵守情况。银行要披露计算信用及操作风险最低资本的内部方法的特点。作为监管当局检查内容之一,监管当局必须确保上述条件自始至终得以满足。委员会认为,对最低标准和资格条件的检查是第二支柱下监管检查的有机组成部分。(3)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其它内容包括监督检查的透明度以及对换银行帐薄利率风险的处理。
3、第三支柱——市场纪律
委员会强调,市场纪律具有强化资本监管,帮助监管当局提高金融体系安全、稳健的潜在作用。新协议在适用范围、资本构成、风险暴露的评估和管理程序以及资本充足率四个领域制定了更为具体的定量及定性的信息披露内容。监管当局应评价银行的披露体系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新协议还将披露划分为核心披露与补充披露。委员会建议,复杂的国际活跃银行要全面公开披露核心及补充信息。关于披露频率,委员会认为最好每半年一次,对于过时失去意义的披露信息,如风险暴露,最好每季度一次。不经常披露信息的银行要公开解释其政策。委员会鼓励利用电子等手段提供的机会,多渠道的披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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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一和巴塞尔协议二在信用资本金上的不同

《巴塞尔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BIS)的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督委员会的常设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该协议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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