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急救中心

时间:2024-04-03 22:49:17编辑:coo君

初级急救员的证书有么用?

急救员证书的作用有:就业上的优势。很多地方招募志愿者,比如奥运会,都是有急救员证书的优先。还有导游如果没有急救员证书,带团出国的目的地是受限制的,等等。考急救员证书可以学到一些急救知识,比如心脏复苏,火宅地震情况的自救,伤员的止血包扎固定搬运等。这个对知识学到了对自己很有用。可以在救护的时候达到免责的作用。取得初级急救员证书的一般培训课程有:现场救护的新概念现场安全评估现场伤情的判断现场救护的程序心肺复苏的知识与技能创伤现场急救知识、技能(外伤出血止血技术、伤口包扎技术、骨折固定技术、搬运伤员技术)意外伤害急救:溺水、气管异物实际操作练习:在模拟人进行练习(判断病人清醒度、打开气道、人工呼吸、胸外心脏按压)创伤现场急救练习(止血方法、三角巾、绷带包扎练习)中暑处理蛇伤处理

初级救护员证在地铁的作用

可以在地铁乘客发生意外的第一时间开展救助。近年来深圳地铁联合深圳市急救中心持续开展初级救护员取证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包括心肺复苏、AED使用、外伤包扎、异物卡喉急救技术等,每年为员工开展急救培训超过3000人次,仅近两年时间,就有6800名地铁员工取得初级救护员资格证。地铁公共场合急救小常识:1、站内、车内发生紧急情况、意外事故时,应及时按下报警装置,报告工作人员。2、听从工作人员指挥,有序撤离。如果地铁发生停电事故,常备照明系统将保证45分钟的蓄电池照明。乘客应原地等待,不要走动或惊慌,等待指挥和指导疏散。3、如果车厢内发现发病的人,救助者应该设法维持秩序,建立一个空间,先判断病人的意识和呼吸。如果有意识和呼吸,应帮助病人安全到达站台上,呼救后妥善看护,直到移交给急救医生。如果病人没有意识和呼吸,应及时在现场对病人进行心肺复苏。4、当救助者看到有人掉下站台时要大声呼救,自己不能跳下去救人,因为铁轨带电。应立即通知车站值班人员,确保自己安全的情况下救人。如果掉下去的是成年人,没有受伤,最好几个人合力将其拉上来。如果自己被挤落下站台时有列车驶来,应立即紧贴内侧墙壁以免刮伤。通常通电的轨道位于靠近站台一侧。5、在高峰期拥挤的人群中,当场面出现混乱时,要时刻保持警惕,关注脚下千万不能被绊倒,避免自己成为拥挤踩踏事故的诱发因素。当发现自己前面有人突然摔倒时,马上要停下脚步,同时大声呼救,告知后面的人不要向前靠近。若被推倒,应该争取迅速起来离开,如果起不来,两手十指交叉相扣,护住后脑和颈部,两肘向前,护住头部,双膝尽量前屈,护住胸腔和腹腔重要脏器,侧躺在地,保护身体脆弱的部位。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2019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范医疗执业行为,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特区医疗资源配置与保障、医疗机构登记、医疗执业管理、医疗秩序与纠纷处理、医疗监督管理以及行业自律管理等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医疗执业行为应当尊重生命、维护健康、遵循医学规律、体现人文关怀。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尊重医务人员,维护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卫生事业的组织领导,将医疗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医疗服务均等化,保障居民基本医疗服务需求。第五条 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特区医疗卫生行政管理相关工作。
  市、区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和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不分投资主体、经营性质,在医疗服务准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职称评定、等级评审、科研教学和学科建设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第二章 医疗资源配置与保障第七条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按照需求导向、统筹兼顾和发展创新的原则拟定全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实施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区人民政府按照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或者实施方案。第八条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层级优化和功能完善的原则,拟定全市公立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市医疗保障等部门合理划分不同层级医疗机构的职能。二、三级医院主要承担急诊、住院、疑难危重病症的诊疗服务以及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医学科学研究和教学工作;基层医疗机构主要承担一般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基本诊疗、康复和护理服务。
  推行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的分级诊疗制度。转诊标准和流程等具体办法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十条 二、三级医院可以根据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适当限制接诊非急诊、非转诊患者。
  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门诊医师类别和专业特点安排其每日接诊患者的人数,保障患者的合理就诊时间。门诊医师接诊量的指导标准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需要,优化支出结构,逐步加大投入,建立健全医疗服务保障体系。第十二条 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基本医疗服务分级分类财政保障制度,对各类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根据其功能定位、服务业务量、服务质量以及开展有关专项工作情况等给予适当补助。第十三条 非公立医疗机构年度基本医疗服务业务量达到其年度医疗服务业务总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其用电、用水、用气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四条 公立医疗机构年度基本医疗服务业务量应当达到其年度医疗服务业务总量的百分之九十以上。
  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情况纳入其年度绩效考核内容。第十五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将医疗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市规划予以保障。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相关规划要求预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预留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应当符合医疗服务用途要求和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的验收应当有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参加。第十七条 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公立医疗机构用房或者改变其用途的,规划和自然资源等有关主管部门在作出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经批准拆除公立医疗机构用房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按照公立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不低于原有标准予以重建,并遵循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二十七项法规的决定

一、对《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的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四条中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二)将第五条中第二款修改为:“市、区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和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三)将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中的“规划国土部门”修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

  (四)将第九条、第十九条中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修改为“医疗保障部门”。

  (五)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市场监督管理”修改为“市场监管”。

  (六)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开展医疗卫生技术活动的人员应当符合岗位资质要求。

  “医疗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除会诊外,使用已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但是未注册或者备案在本医疗机构的医师开展执业活动;

  “(二)使用卫生技术人员开展注册专业以外的医疗卫生技术活动;

  “(三)使用不符合岗位所需的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作经历等条件的卫生技术人员;

  “(四)使用执业助理医师单独执业;

  “(五)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医疗卫生技术活动。

  “具有本科以上医学专业学历但是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可以在医疗机构执业医师的指导下非独立性开展医疗卫生技术活动。”

  (七)删去第八十一条。二、对《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的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九条、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中的“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部门”。

  (二)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市、区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医疗保障、城管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医疗急救相关工作。”

  (三)将第二十条第三款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修改为“人力资源保障”。

  (四)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市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城管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建立医疗急救信息共享和陆上、水面、空中一体化联动救援机制。”

  (五)删去第七十八条。三、对《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的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三十六条中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修改为“人力资源保障”。

  (二)删去第四十八条。四、对《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的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三款的“经贸信息化部门”修改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

  (二)将第五条第四款修改为:“市、区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保障、住房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居住证的相关服务管理工作。”

  (三)删去第五十四条。五、对《深圳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的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的“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部门”。

  (二)将第七条修改为:“下列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无偿献血相关工作:

  “(一)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无偿献血站(点)建设纳入城市规划,按照方便无偿献血者献血的原则,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献血站(点)设置意见的基础上,综合交通、人流量等因素,规划献血站(点)或者在建成区合理设置献血站(点);

  “(二)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献血站(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合理设置捐血车道路停放点;

  “(四)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合理位置设置固定献血站(点)的指示牌;

  “(五)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对无偿献血活动和无偿献血公益户外广告设置予以协助、支持,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六)教育部门应当将血液以及无偿献血知识纳入中小学生健康(卫生)教育范围,在小学、初中和高中各阶段安排血液和无偿献血的知识内容;

  “(七)宣传部门负责对全市无偿献血公益广告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

  “(八)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无偿献血公益广告的监督管理;

  “(九)财政部门应当保障无偿献血站(点)设置、宣传教育、监督管理、人员培训等工作所需经费。”


上一篇:rear window

下一篇:velonic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