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计划生育条例

时间:2024-04-05 12:33:55编辑:coo君

2022年吉林省产假最新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吉林省女职工的产假天数是由《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的基础产假及《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额外增加产霰组成。一般来说,吉林省的妇女,可享受的产假天数=国家基础产假98天+吉林额外增加产假60天=158天。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职业女性休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保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放生育津贴;职业女性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妥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吉林产假多少天2022规定

2022吉林产假规定如下:1、国家固定的产假为98天;2、如果是难产的还会增加30天的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小宝宝,就增加15天的产假;3、对于没有成功妊娠的,未满4个月的,产假可能有15-30天不等;4、为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产假;5、怀孕满了7个月终止妊娠的,可以享受75天的产假;6、男性的陪产假也从10天延长至15天。产假放假需要材料有什么:1、结婚证、生育证或者准生证;2、医学证明。包括产检、生育、出生证、终止妊娠和医生休息建议书;3、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住院证明、体检证明。【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吉林省产假158天怎么来的

   吉林省产假分为基础产假+延长产假,其中基础产假为98天,延长产假为60天,一共加起来158天。   吉林省女职工的产假天数是由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的基础产假及《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额外增加产假组成:    1 、基础产假: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 、额外增加的产假: 根据《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综上可知,一般来说,吉林省的妇女,可享受的产假天数=国家基础产假98天+吉林额外增加产假60天=158天。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中有关产假的具体内容如下:    第四十一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   (一)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享受婚假十五天;    (二)女职工凭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   (三)子女十六周岁以前入托(园)、入学、就医等,其费用由父母所在单位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四)职工在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计算工龄。   第四十二条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分别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两天,七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取宫内节育器,休息一天;   (三)结扎、复通输精管,休息十五天;   (四)结扎、复通输卵管,休息二十一天;    (五)怀孕二十八周以内终止妊娠的,根据妊娠时间休息二十一天至四十二天。怀孕二十八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休息九十八天。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4)

一、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贯彻实施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负责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培训和队伍建设;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质量监督及技术人员培训工作;指导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按照国家规定开展生育、节育、不育、生殖保健知识的宣传和技术服务;受人民政府委托,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综合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二、删除第二十二条。三、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四、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条,删除第二项。五、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女方户籍所在地”修改为“一方户籍所在地”。六、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因特殊情况要求再生育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发给再生育证明,并报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备案。”七、将第五十条改为第四十九条,“怀孕二十八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休息九十天”修改为“怀孕二十八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休息九十八天”。八、将第六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一条,“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或者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修改为“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21)

一、删除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逐步提高”和“,到2015年”。二、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贯彻实施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负责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培训和队伍建设;指导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按照国家规定开展生育、节育、不育、生殖保健知识的宣传和技术服务;受人民政府委托,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综合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三、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公安机关协助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做好人口核查工作,提供有关人口规模、结构、分布等统计资料和年度户籍人口、暂住人口统计资料。”四、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五、将第二十条修改为:“民政部门负责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基层政权建设的规划中,对实行计划生育的生活困难家庭给予生活补助;研究制定支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的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政策;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六、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统计部门组织实施人口普查和年度人口变动情况的抽样调查,核定、管理、公布人口统计资料,对人口统计数据和人口发展趋势进行分析、预测。”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拟订并完善生育保险相关政策,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参保人员相关待遇保障工作。”八、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公民应当依法生育,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已生育三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评为三级以上残疾的;

  (二)户籍及居住地在边境县(市、区)的;

  (三)因特殊情况要求再生育的。”九、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将“第一或者第二”改为“三个以内”。十、将第五章章名修改为“计划生育服务”。十一、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建立健全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立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出生缺陷监测、干预和新生儿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十二、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各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与从事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担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十三、将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中的“农村村民”修改为“农村居民”,将第三十六条中的“城镇人员”修改为“城镇居民”。十四、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育儿补贴制度,不断完善促进生育的配套支持措施。省级财政根据各地制度实施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结婚、生育子女的夫妻,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

  (一)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职工,享受婚假十五天;

  (二)按政策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护理假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三)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或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父母育儿假;

  (四)子女十六周岁以前入托(园)、入学、就医等,其费用由父母所在单位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五)对边境线一定范围内有新生儿出生的家庭,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六)职工在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计算工龄。”


吉林省2021年产假180天包括什么

1、基础产假: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2、额外增加的产假:根据《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综上可知,一般来说,吉林省的妇女,可享受的产假天数=国家基础产假98天+吉林额外增加产假60天=158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吉林省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二胎产假多少天

  经修订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女职工凭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该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还规定了:职工在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而国家规定的产假是98天。两者相加,立式:98天+60天=158天。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吉林省超生不交罚款,政府可以没收才产吗?

  当事人违反国家和所在地计生政策生育子女的,需要交纳社会抚养费名义的罚款。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下列标准,缴纳社会抚养费:
  (一)超生一个子女的,一次性征收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人均纯收入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照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有配偶但与他人同居生育一个子女的,一次性征收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人均纯收入的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以生育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照生育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前款规定的社会抚养费的标准,城镇居民以县级行政区域内的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村民以县级行政区域内的上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标准。
  第五十六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向其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拒绝、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吉林生育政策2022

2022年生育险新政策如下:自2022年1月1日起,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政策,而且原来生育险补贴2000元,现在补助3500元或4000元。只要正常缴费满12个月,就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而且现在的规定是,即使女方没有工作,没地方缴纳生育保险,但是只要男方在工作单位缴纳了生育保险,女方也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带来的福利。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职业女性休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保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放生育津贴;职业女性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其中明确了以下六种符合条件的情形,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1、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2、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3、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4、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5、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6、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2022年吉林省产假最新规定是什么

吉林省女职工的产假天数是由《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的基础产假及《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额外增加产霰组成。一般来说,吉林省的妇女,可享受的产假天数=国家基础产假98天+吉林额外增加产假60天=158天。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职业女性休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保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放生育津贴;职业女性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妥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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