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司法考试真题

时间:2024-04-07 16:49:12编辑:coo君

08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试卷二

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关于危害结果的相关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男(25岁)明知孙某(女)只有13岁而追求她,在征得孙某同意后,与其发生性行为。甲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B.警察乙丢失枪支后未及时报告,清洁工王某捡拾该枪支后立即上交。乙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C.丙诱骗5岁的孤儿离开福利院后,将其作为养子,使之过上了丰衣足食的生活。丙的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
  D.丁恶意透支3万元,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立即归还。丁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答案:A
  解析: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对法益所造成的实际侵害,它具有因果性、侵害性、现实性、多样性和规范性。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罪定罪处罚。《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论,从重处罚。所以A项所述的甲的行为是侵害了孙某的合法权益,已经造成了实际损害,所以A是错误的。应选。《刑法》第129条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B项中警察乙虽然在其枪支丢失后没有及时报告,但是清洁工捡到枪支后立即上交,没有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后果,没有对法益造成实际侵害,所以B的说法是正确的,不应当选。《刑法》第262条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C项中丙诱拐5岁孤儿离开其监护场所(孤儿院),尽管该孤儿在丙的养育下过上丰衣足食的生活,但丙的行为仍然触犯了《刑法》第262条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所以C项的说是正确的,不应当选。《刑法》第19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根据上述法条可知,D项中丁某的行为并没有构成对法益的实际侵害,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所以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不应当选。
  2.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明知自己的财物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中,但不知此时的个人财物应以公共财产论而窃回。甲缺乏成立盗窃罪所必须的对客观事实的认识,故不成立盗窃罪
  B.乙以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窃取军人的手提包时,明知手提包内可能有枪支仍然窃取,该手提包中果然有一支手枪。乙没有非法占有枪支的目的,故不成立盗窃枪支罪
  C.成立猥亵儿童罪,要求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
  D.成立贩卖毒品罪,不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贩卖的是毒品,而且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贩卖的毒品种类
  答案:C
  解析:一般情况下,盗窃自己的财物不成立盗窃罪,但是,如果盗窃本人已经被依法扣押的财物,或偷回本人已经交付他人合法持有或保管的财物,以致他人因赔偿责任而遭受财产损失,也构成盗窃罪。A项中,甲明知自己的财物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中,仍然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取回,仍然可以成立盗窃罪,因此,A项说法错误,不选。B项中,乙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及其结果可能是盗窃枪支,而希望或放任该行为的发生,属于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因此,依然成立盗窃枪支的犯罪,B项说法错误,不选。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因此,成立猥亵儿童罪,要求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C项说法正确,应选。贩卖毒品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的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因此,贩卖毒品的犯罪故意是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贩卖的是毒品,但是不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贩卖的毒品种类,D项说法错误,不选。
  3.甲想杀害身材高大的乙,打算先用安眠药使乙昏迷,然后勒乙的脖子,致其窒息死亡。由于甲投放的安眠药较多,乙吞服安眠药后死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预备行为导致了乙死亡,仅成立故意杀人预备
  B.甲虽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但所预定的实行行为(勒乙的脖子)并未实施完毕,故只能认定为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C.甲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
  D.甲的行为是故意杀人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
  答案:C
  解析:犯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甲向乙投放了安眠药,客观上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并且造成被害人乙死亡;主观上有杀害乙的故意;侵犯了乙的生命权这一客体。且题中并没有说甲是否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一般情况下,没有特殊说明的都认为是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因此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即遂,所以C是正确的。
  4.甲在从事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不知道某种行为是否违法,于是以书面形式向法院咨询,法院正式书面答复该行为合法。于是,甲实施该行为,但该行为实际上违反刑法。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由于违法性认识不是故意的认识内容,所以,甲仍然构成故意犯罪
  B.甲没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所以不成立犯罪
  C.甲虽然不成立故意犯罪,但成立过失犯罪
  D.甲既可能成立故意犯罪,也可能成立过失犯罪
  答案:B
  解析:违法性认识是指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时,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本题中,甲不知某种行为是否违法,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咨询,法院正式书面答复该行为合法,由此,鉴于司法权威,甲对此行为不再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所以不成立犯罪,答案B是正确的,当选。
  5.关于被害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儿童赵某生活在贫困家庭,甲征得赵某父母的同意,将赵某卖至富贵人家。甲的行为得到了赵某父母的有效,并有利于儿童的成长,故不构成拐卖儿童罪
  B.在钱某家发生火灾之际,乙独自闯入钱某的住宅搬出贵重物品。由于乙的行为事后并未得到钱某的认可,故应当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
  C.孙某为戒掉网瘾,让其妻子丙将其反锁在没有电脑的房间一星期。孙某对放弃自己人身自由的是无效的,丙的行为依然成立非法拘禁罪
  D.李某同意丁砍掉自己的一个小手指,而丁却砍掉了李某的大拇指。丁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
  答案:D
  解析:被害人,符合一定条件,便可以排除损害被害人法益的行为的违法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只要行为得到了被害人的就不成立犯罪。也就是说,只有在以违反被害人意志为前提的犯罪中,被害人的才可能阻却违法性,如果不是以被害人的意志为前提,则被害人的不能阻却违法性。经过被害人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时,才排除犯罪的成立:第一,者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而且该处分权限有一定的限度;第二,考试#大&收集者必须对所的事项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第三,必须出于被害人的真实意志;第四,必须存在现实的(现实上没有被害人的,但是如果被害人知道事实真相后当然会,在这种情况下,推定被害人的意志所实施的行为,就是基于推定的的行为);第五,至迟必须存在于结果发生时;第六,经所实施的行为不得超出的范围。本题中,A项中拐卖儿童行为中的被害人是赵某,其本身没有对拐卖进行,由此甲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A错误,不当选。B项中,发生火灾,乙的行为即是基于推定的钱某的的行为,因此乙不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B的说法错误,不当选。C中,孙某处分的是自己的法益,且没有超过范围,符合被害人的要件,因此构成犯罪的排除事由,丙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C的说法错误,不当选。D项中,李某虽然同意丁砍掉他的小手指,但是没有同意丁砍掉他的大拇指,丁的行为超过了的范围,成立故意伤害罪,D的说法正确,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D.
  6.甲潜入乙的住宅盗窃,将乙的皮箱(内有现金3万元)扔到院墙外,准备一会儿*出去再捡。偶尔经过此处的丙发现皮箱无人看管,遂将其拿走,据为己有。15分钟后,甲来到院墙外,发现皮箱已无踪影。对于甲、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成立盗窃罪(既遂),丙无罪
  B.甲成立盗窃罪(未遂),丙成立盗窃罪(既遂)
  C.甲成立盗窃罪(既遂),丙成立侵占罪
  D.甲成立盗窃罪(未遂),丙成立侵占罪
  答案:C
  解析: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既遂的通说认为,财物离开占有人的实际控制即构成盗窃罪既遂,本案中,甲已经将装有现金3万元的皮箱窃得,并扔出墙外,此时,该财产已经离开了占有人的实际控制范围,因此,甲构成盗窃罪的既遂,所以可以排除B项和D项。其次关于丙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刑法》第270条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不属于自己的皮箱(发现无人看管视为是遗忘物)据为己有,构成侵占罪。本题正确答案是C.
  7.甲、乙夫妇因8岁的儿子严重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一天,甲往儿子要喝的牛奶里放入“毒鼠强”时被乙看到,乙说,这是毒药吧,你给他喝呀?“见甲不说话,乙叹了口气后就走开了。毒死儿子后,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而死。关于甲、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
  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包庇罪
  C.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遗弃罪
  D.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无罪
  答案:A
  解析: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案中甲的行为明显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此关键问题是判断乙构成何种犯罪。乙明知甲往儿子的牛奶中放入毒药将会发生儿子死亡的后果,作为监护人的乙并没有制止,没有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而后面说的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尸体是对考生的迷惑,这里的掩埋尸体是甲乙二人犯罪后隐藏罪行的行为。综上本题应选A,即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罪。
  8.关于罪数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在车站行窃时盗得一提包,回家一看才发现提包内仅有一支手枪。因为担心被人发现,甲便将手枪藏在浴缸下。甲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B.乙抢夺他人手机,并将该手机变卖,乙的行为构成抢夺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数罪并罚
  C.丙非法行医3年多,导致1人死亡、1人身体残疾。丙的行为既是职业犯,也是结果加重犯
  D.丁在绑架过程中,因被害人反抗而将其杀死,对丁不应当以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
  答案:B
  解析:A项中,甲盗窃提包的行为属于盗窃罪,而后发现提包中有一支手枪没有及时上交,而是私自藏于浴缸下,成立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犯罪,应该数罪并罚,因此,A项说法正确,不选。销赃,是指为犯罪分子转卖、销售其犯罪所得的脏物的行为。B项中,乙抢夺他人手机并变卖的行为属于事后销赃的行为,不能单独再次进行评价,因此,B项说法错误,应选。行医是以实施医疗行为为业的活动,因此,非法行医罪属于职业犯。《刑法》第336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丙非法行医造成1人死亡、1人身体残疾,根据刑法的规定属于结果加重犯,因此C项说法正确,不选。《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因此,绑架罪包含了将被绑架人杀害的情况,因此,丁的行为成立绑架罪,而不应当以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因此,D项说法正确,不选。
  9.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1月21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2年执行。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徐某伙同他人无故殴打学生傅某,致傅某轻微伤。当地公安局于2008年4月3日决定对徐某行政拘留15日,并于当日开始执行该行政拘留决定。行政拘留结束后,法院撤销对徐某的缓刑,决定收监执行。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徐某被行政拘留的15天可以折抵刑期
  B.徐某被行政拘留的15天不应当折抵刑期
  C.应当将1年有期徒刑与15天的拘留按照限制加重原则实行并罚
  D.15天的行政拘留应当被1年有期徒刑吸收
  答案:B
  解析: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是两回事。第一,二者的性质不同,刑事拘留是一种诉讼保障性措施,本身不具有惩罚性;行政拘留则是治安管理的一种处罚方式,实质上是一种行政制裁,具有惩罚性。第二,二者的适用对象不同。刑事拘留适用于刑事诉讼中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他们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拘留只是适用于尚未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行为。第三,二者的适用目的不同。刑事拘留的适用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而行政拘留的目的则是惩罚和教育一般违法行为人。第四,二者的羁押期限不同。刑事拘留一般不超过10日,案件重大、复杂的不超过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拘留期限,不超过37日;行政拘留的期限则是1到15日。第五,适用机关不同,有权决定适用刑事拘留的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有权决定行政拘留的则是公安机关。本题中因为对徐某实行的是行政拘留,是治安管理处罚的方式,它跟刑事拘留和刑事处罚是两回事,因此不能折抵刑期、不能适用“限制加重”、“吸收”等刑罚处罚原则。答案B是正确的,当选。
  10.甲到本村乙家买柴油时,因屋内光线昏暗,甲欲点燃打火机看油量。乙担心引起火灾,上前阻止。但甲坚持说柴油见火不会燃烧,仍然点燃了打火机,结果引起油桶燃烧,造成火灾,导致甲、乙及一旁观看的丙被火烧伤,乙、丙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检测,乙储存的柴油闪点不符合标准。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危险物品肇事罪
  B.失火罪
  C.放火罪
  D.重大责任事故罪
  答案:B
  解析:失火罪是指过失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失火罪的对象是财物与人身;客观要件是过失引起火灾;主观要件是过失;主体是一般主体。本题中乙的行为属于过失引起火灾,确切一点说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引起的火灾,因此构成失火罪。答案B是正确的。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法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由此A错误,不当选;放火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而不是过失,由此C错误,不当选;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法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由此D错误,不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B.


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测试题试卷二(1)2

51.下列行为中,构成包庇罪的有哪些?( )
A.明知是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
B.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
C.包庇卖毒品的犯罪分子
D.旅馆业、饮食服务业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通信,情节严重的
52.下列哪些情形不属于结果加重犯?( )
A.侮辱他人导致他人自杀身亡
B.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与体罚虐待致人死亡
C.强制猬亵妇女致人死亡
D.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致其死亡
53.下列关于假释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
A.以于因杀人、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当他们被减刑后,如果剩余刑期低于十年有期徒刑,则可以假释
B.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数罪并罚
C.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遵守了各种相关规定,没有再犯新罪,也没有发现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假释考验期满,剩余刑罚就不再执行
D.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如果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假释,如果不特殊情况,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54.李某的田处于伍某的田的上面,两人因水源问题经常发生冲突,一次冲突后,伍某对李某说:你要小心点,早晚我要收拾你。一天,伍某打猎回家,天已经黑了下来。这时,他看见前面有一个人,看背景像李某。遂隐藏在暗处,朝那个人开了一枪。因距离较远,加之光线较暗,并未将那个人击中,而那个人不是李某,而是同村的周某。伍某的行为属于( )
A.故意犯罪 B.意外事件
C.客体认识错误 D.对象认识错误
55.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议庭审判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进行审理的是( )
A.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
B.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
C.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
D.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
56.在侦查阶段享有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诉讼主体是( )
A.犯罪嫌疑人 B.被害人
C.被害人的近亲属 D.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
57.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A.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B.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C.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D.患有严重疾病的
58.依据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刑事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应当( )
A.提审
B.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C.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D.应当改判
59.下列可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是( )
A.被害人陈述
B.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C.原告偷入被告住房录制其谈话所得的录音资料
D.勘验、检查笔录
60.凡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下列哪些材料?( )
A.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物证、书证
B.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的物证、书证
C.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视听资料
D.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视听资料
61.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经审判长许可,哪些诉讼参与人有权对证人、鉴定人发问?( )
A.被害人 B.被告人
C.辩护人 D.诉讼代理人
62.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能担任案件辩护人的是( )
A.案件的证人 B.犯罪嫌疑人的亲友
C.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 D.本案的鉴定人
63.回避制度其目的的是为了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因此,依照我国回避制度的规定,应当回避的人员是( )
A.审判人员 B.检察人员
C.书记员 D.鉴定人
64.根据我国立案管辖的有关规定,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有( )
A.贪污案 B.盗窃案
C.涉税案件 D.伪造货币案
65.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已经追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哪些处理?( )
A.取保候审 B.监视居住
C.终止审理 D.不起诉
66. Z市F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郭某盗窃案,在调查证据时,宣读了因病不能出庭作证的赵某的证言笔录。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该证言笔录,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哪些人的意见?( )
A.公诉人 B.被害人
C.被告人 D.其他出庭作证的证人
67.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哪些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
A.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B.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
C.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D.被执行人坚持反对的
68.涉外行政诉讼的特征有( )
A.原告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
B.行政争议必须发生在我国境内
C.第三人可以是外国人、也可以是中国人
D.被告只能是中国的行政主体
69.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和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共同具备的特征是( )
A.可以本诉的原告和被告为共同被告而主张独立的请求
B.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也可以申请参加诉讼
C.因为同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标的有利害关系,而必然站在本诉的原告和被告的其中一方
D.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70.行政处罚简易程序适用的条件是( )
A.违法事实确凿 B.有法定依据
C.对公民50元以下、对组织100元以下的罚款
D.警告
71.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成为行政处罚主体的条件是( )
A.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
B.该组织对行政相对人可以行使类似行政管理的职能
C.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在法定授权范围内
D.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时须以授权机关的名义进行
72.我国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表现在( )
A.赋予相对人处罚决定过程中的陈述、申辩权
B.规定相对人对处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C.规定相对人对违法的处罚决定可以不予执行
D.规定相对人对行政处罚给予造成的损害可以请求国家赔偿
73.行政诉讼中的移送管辖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
A.移送的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案件
B.移送的人民法院对该受理的案件没有管辖权
C.已受理的该案件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D.移送的人民法院只能向其上级人民法院移送
74.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A.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B.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指定的人为法定代表人
C.没有主要负责人的,可以由实际上的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D.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该组织的全体组成人员推选某个成员为法定代表人
75.在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中,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可以( )
A.无需征得原告同意,而直接变更被告
B.征得原告的同意后,才能变更被告
C.原告不同意变更被告的,人民法院不得变更被告,而继续审理案件
D.原告不同意变更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76.行政诉讼中,出现何种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 )
A.原告死亡,中止诉讼满3个月,无近亲属表明要参加诉讼
B.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中止诉讼满3个月仍无参加诉讼
C.原告是组织的,组织终止,中止诉讼满3个月,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继续诉讼
D.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无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
77.出现下列哪些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A.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B.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C.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D.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78.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下列哪些案件除外?( )
A.当事人要求不公开的 B.涉及个人隐私的
C.涉及国家秘密的 D.法律另有规定的
79.行政诉讼中,原则上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停止执行( )。
A.被告申请停止执行,经人民法院裁决可以停止执行
B.原告申请停止执行,经人民法院裁决可以停止执

C.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停止执行的
D.规章规定可以停止执行的
80.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被告有哪些种类?( )
A.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B.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
C.由法律、法规授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组织
D.委托其他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行政机关
三、任意选择题。
被告人孙某,某公司职员。1998年7月3日下午,孙某从离家附近一居民区穿过,经过高某家门时,见高某之女(23岁)正躺在床上熟睡。孙某知高某家其他人都已外出,看四周无人,遂起*欲之念。于是就摸进屋内欲强*高女。高女惊醒之后奋力反抗,孙某几番不能得手,恼羞成怒,对高女狠命踢打,然后逃走。结果造成高女重伤,身体部位多处组织坏死,经全力医治后康复。请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81.本案中孙某欲**高女的行为在下列选项中应当排除( )。
A.构成强*罪 B.构成侮辱妇女罪
C.构成侮辱罪 D.尚未构成犯罪
82.本案中,孙某**未成的行为应当属于( )
A.预备犯 B.未遂犯
C.预备阶段的中止犯 D.实行阶段的中止犯
83.本案中,孙某打伤高女的行为( )
A.构成故意杀人罪 B.构成故意伤害罪
C.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D.属于强*罪的从重情节
84.本案中孙某的全部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
A.构成强*罪(未遂) B.构成故意重伤罪
C.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D.属于强*罪的从重情节
85.对于孙某的行为,应当按( )的原则来处罚。
A.吸收犯 B.结合犯
C.牵连犯 D.数罪并罚
86.本案中孙某的行为是在( )的心理支配下实施的。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过于自信的过失
87.被告人潘某以到广西做生意为名将女青年王某骗到广西某县,以3500无人民币卖给该县村民李某,因村民需要该女青年的婚姻状况证明,先付2000元,待潘将证明办来后再补交余下的1500元。潘返回去后,即找到田某(另作处理),请其帮忙私刻"某某县乡政府"公章一枚,刻好后,潘某将事先写好的假证明盖上章,即将印章销毁,后二人将此证明带到广西某县李某处,补得1500元。该案潘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
A.拐卖妇女罪 B.伪造印章罪
C.诈骗罪 D.强*罪
88.宋某欠周某现金3万元,周某多次向宋某索要,但宋某以种种借口拖延不还。周某遂与他人将宋某骗到其亲戚家一空屋内关押起来,使用暴力方法逼其还债,致使宋某左眼伤残,丧失视力。周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
A.非法拘禁罪恶 B.故意伤害罪
C.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
D.绑架罪
89.被告人肖某,男,31岁,系A市电视机厂工人。肖某原来是B市农民,与其妻方某结婚6年,感情尚可,被告人进城到A市电视机厂工作后,结识了车间主任的女儿常某,便逐渐对其妻冷谈,并提出过离婚,遭到方某的坚决拒绝。肖某为了达到与常某结婚的目的,产生了杀妻的念头。1998年1月8日,肖某向厂里请假说要去医院看病,晚上则偷偷潜回B市;晚上,肖某乘方某熟睡之时,用早已准备好的绳子将其勒死,然后伪造现场,将尸体吊在门上连夜离家,于9日早晨回到A市电视机厂。此案经B市公安机关侦破。最后,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肖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各题中所列的问题。
依照本案的情节,该案应当由哪市的人民法院管辖?( )
A.A市人民法院 B.B市人民法院
C. A市人民法院和B市人民法院共同管辖
D. A市人民法院和B市法院共同管辖的上级法院
90.如果被告人肖某在5月16日接到一审判决书,则他在( )提出上诉是合法的。
A.5月21日 B.5月21日
C.5月21日 D.5月21日
91.如果被告人肖某在接到一审判决书后没有提出上诉,则其死刑应当由哪一级的人民法院核准?( )
A.中级人民法院 B.高级人民法院
C.人民法院
D.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92.如果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肖某死刑,则对本案可以作如下处理( )。
A.提审 B.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C.上报人民法院 D.发回重审
93.根据死刑复核程序的有关规定,负责死刑复核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的审判组织形式是( )
A.审判员七人组成合议庭
B.审判员五人组成合议庭
C.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
D.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94.本案中肖某经死刑复核后执行死刑,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死刑的方式是( )
A.绞刑 B.枪决 C.电椅 D.注射
95.某县国税局和财政局进行税务联合检查,其企业因对联合检查人员的态度不好,被两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罚款决定,该企业若因此请求赔偿,谁是此案的赔偿义务机关?( )
A.县人民政府 B.县国税局
C.县财政局 D.县国税局与财政局
96.某企业于1995年1月1日被工商机关以违法经营为由吊销了企业营业执照,2月1日工商机关将其处罚决定书送达该企业,5月1日工商机关发现对该企业的处罚是错误的,将企业营业执照发回。对此,如果该企业要申请国家赔偿应在什么时间内提出请求?( )
A.1997年1月1日以前
B.1997年2月1日以前
C.1997年5月1日以前
D.1996年2月1日以前
97.某省卫生厅,针对某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擅自出借《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的行为,根据国务院《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39条"没收违法所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6万元的罚款。这一行政行为属于( )。
A.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B.依职权行政行为
C.单方行政行为 D.行政执行行为
98.下列行为中,属于行政行为的是( )
A.某行政机关为建办公大楼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建筑承包合同
B.外交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名义与某国缔结条约
C.街道办事处与居民委员会签订卫生管理承包合同
D.公安派出所所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
99.张某与何某打架后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何某以该处罚决定太轻为由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查认定:张某驾车停在何某的地摊前,何某不允许,二人发生争吵致厮打。张某招架不住,驾车逃跑,何某在后紧迫。张某开出没有多远与他人追尾。何某追至,警察随即赶到。后公安局以殴打他人致轻伤为由对张某罚款200元。则如下哪些可能是正确的裁判?( )
A.以主要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为由撤销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B.将行政处罚决定变更为对何某与张某各罚款200元张某
C.将行政处罚决定变更为对张某罚款200元,理由是交通肇事
D.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00.与涉外民事诉讼相比较,涉外行政诉讼具有以下特点( )。
A.只是当事人具有涉外性
B.诉讼标的物在国外
C.行政争议必须发生在我国境内
D.适用相关的国际条例


司法考08年94题

此题考查的是承继的共同犯罪的问题。 所谓承继的共同犯罪是指 先行为人已实施一部分实行行为后,后行为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参与实行或提供帮助。此时,后行为人就参与后的行为与先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但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承继的共犯人,仅对其加入以后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而对其加入以前的非共同犯罪行为,不应该承担责任。所以选项A,说甲与乙成立共同犯罪是正确的。
甲在此案中,对丁实施的是抢劫罪,而承继的共犯人是承继了先行为人的犯罪,所以乙也应该成立抢劫罪而非抢夺罪,B错误。
C、D两项是根据犯罪构成应该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即对丁的伤害与死亡结果,乙既没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客观上也不存在实施行为,所以对丁的重伤和死亡不应该负责。

这是我参考教材关于承继的共犯 给出的个人观点,希望可以帮到你!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试卷三i

81.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法院与外国法院可以进行司法协助,互相委托,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但是在下列哪些情况下,我国法院应予以驳回或说明理由退回外国法院?
  A.委托事项同我国的主权、安全不相容的
  B.不属于我国法院职权范围的
  C.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者我国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
  D.外国法院委托我国法院代为送达法律文书,未附中文译本的
  答案:ABCD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60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由此A和C中的事项,我国法院应予以驳回或者退回;第262条,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由此D中事项也可以退回或者驳回;另外,人民法院应该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力,超过职权范围,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退回,所以B的说法也是正确的,本题正确答案是ABCD。
  82.李某在甲市A区新购一套住房,并请甲市B区的装修公司对其新房进行装修。在装修过程中,装修工人不慎将水管弄破,导致楼下住户的家具被淹毁。李某与该装修公司就赔偿问题交涉未果,遂向甲市B区法院起诉。B区法院认为该案应由A区法院审理,于是裁定将该案移送至A区法院,A区法院认为该案应由B区法院审理,不接受移送,又将案件退回B区法院。关于本案的管辖,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市A、B区法院对该案都有管辖权
  B.李某有权向甲市B区法院起诉
  C.甲市B区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
  D.A区法院不接受移送,将案件退回B区法院是错误的
  答案:ABCD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侵权行为地是甲市A区,被告住所地是甲市B区,所以A和B区法院都有管辖权,李某可以向A区或者B区的法院起诉,A和B 的说法都是正确的,当选;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甲市B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所以其移送管辖是错误的,C的说法正确,当选;A区法院不接受移送,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所以D的说法是正确的,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ABCD。
  8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审判组织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再审程序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B.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C.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陪审员不参加案件的合议庭
  D.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时,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作为二审法院时,合议庭则一律由审判员组成
  答案:BCD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第41条第3款规定,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所以再审如果按照一审组成合议庭,则可以由陪审员参与合议庭,A的说法错误,不当选;第41条第2款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B的说法正确,当选;第161条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由此,C的说法正确,当选;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第41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由此,D的说法正确,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BCD。
  84.李某和张某到华美购物中心采购结婚物品。张某因购物中心打蜡地板太滑而摔倒,致使左臂骨折,住院治疗花费了大量医疗费,婚期也因而推迟。当时,购物中心负责地板打蜡的郑某目睹事情的发生经过。受害人认为购物中心存在过错,于是,起诉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关于本案诉讼参与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李某、张某应为本案的共同原告
  B.李某、郑某可以作为本案的证人
  C.华美购物中心为本案的被告
  D.华美购物中心与郑某为本案共同被告
  答案:BC
  解析:《民诉意见》第42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组织为当事人。所以本题中,被告是华美购物中心。《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由此,李某和郑某都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且是可以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因此二人都应该作为证人,本题正确答案是BC。
  85.关于现行民事执行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执行法院,包括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和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
  B.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根据执行标的的不同情况,选择提起诉讼或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救济
  C.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执行程序终结
  D.申请执行的期限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自然人或法人而不同
  答案:AB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所以A的说法正确,当选。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B的说法正确,当选。第207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民诉意见》第266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也就是说,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不必然终结执行程序,只有当双方当事人按照和解协议完全履行完毕了,才能终结执行程序,C的说法错误,不当选。《民事诉讼法》第215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所以D的说法错误,不当选。
  86.关于诉的种类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属于变更之诉
  B.甲公司以乙公司的履行不符合约定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属于给付之诉
  C.甲向法院起诉乙,要求返还借款1000元,乙称自己根本没有向甲借过钱,该诉讼属于确认之诉
  D.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乙公司立即停止施工或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音,属于变更之诉
  答案:AB
  解析:诉可以分为三类:确认之诉、变更之诉和给付之诉。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某种特定给付义务的诉讼。变更之诉又称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改变或者消灭既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本题中A选项中,甲公司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是请求改变合同法律关系,属于变更之诉,正确;B中甲公司以乙公司的履行不符合约定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是给付之诉,正确;C中甲起诉乙要求返还借款,实际上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一定的义务,是给付之诉,C错误,不当选;D中也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特定的给付义务,所以是给付之诉,D错误,不当选。
  87.A地甲公司与B地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在C地,乙到期未能交货。甲多次催货未果,便向B地基层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乙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并支付违约金。法院受理后,甲得知乙将货物放置于其设在D地的仓库,并且随时可能转移。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如果想申请财产保全,必须向货物所在地的D地基层法院提出
  B.甲如果要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
  C.受诉法院如果认为确有必要,可以直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
  D.法院受理甲的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财产保全裁定
  答案:ABD
  解析:《民诉意见》第31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但是对于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没有“向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的限制,所以A的说法错误;《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由此,诉中财产保全不是必须提供担保,而是可以要求提供担保,B的说法错误;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可以由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采取,C的说法正确。 D中“应当在48小时之内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必须限定在”情况紧急的情况下“,如果不是紧急情况,则不必在48小时之内作出裁定,D的说法太绝对,错误,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ABD。
  88.民事诉讼与民商事仲裁都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有效方式,但两者在制度上有所区别。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民事诉讼可以解决各类民事纠纷,仲裁不适用与身份关系有关的民事纠纷
  B.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
  C.民事诉讼判决书需要审理案件的全体审判人员签署,仲裁裁决则可由部分仲裁庭成员签署
  D.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由法院负责执行,而仲裁机构则不介入任何财产保全活动
  答案:ABC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仲裁法》第三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由此,A的说法正确;《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仲裁法》第9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由此,B正确;《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仲裁法》第54条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由此,C正确,当选;《仲裁法》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由此,D中说“仲裁机构则不介入任何财产保全活动”是错误的,不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ABC。
  89.执行法院对下列哪些财产不得采取执行措施?
  A.被执行人未发表的著作
  B.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C.金融机构交存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
  D.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
  答案:ABCD
  解析:《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由此,A和B中的财产不得采取执行措施,当选;《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4条规定,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银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冻结、划拨,并可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但不得查封其营业场所。由此,CD的说法是正确的。本题正确答案是ABCD。法律教育网原创。
  90.关于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在王某诉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该合同可能存在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事实,在此情况下法院可以主动收集证据
  B.在胡某诉黄某侵权一案中,因客观原因胡某未能提供一项关键证据,在此情况下胡某可以申请法院收集证据
  C.在周某诉贺某借款纠纷一案中,周某因自己没有时间收集证据,于是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当进行调查收集
  D.在武某诉赵某一案中,武某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但未获法院准许,武某可以向受案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答案:ABD
  解析:《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由此,A的说法正确,当选;《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民诉意见》第73条规定,考试&大收集^整理>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2)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3)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的;(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收集的其他证据。由此,B是正确的,当选;C的说法错误,不当选;《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9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由此,D是正确的。所以本题正确答案是ABD。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试卷三f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51-90题,每题2分,共80分。
  51.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乙对甲享有的要求其还款的权利不具有排他性
  B.丙公司与丁公司协议,丙不在丁建筑的某楼前建造高于该楼的建筑,丁对丙享有的此项权利具有支配性
  C.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人以债权人未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为由拒绝履行,保证人的此项权利是抗辩权
  D.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赠与合同的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答案:ABCD
  解析:民事权利根据作用划分,可以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所谓的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其权利客体,而具有的排他性的权利,物权是典型的支配权,知识产权、人格权也是支配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A中要求还款的权利就是债权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说法正确,当选;B中丁公司享有的权利是地役权,是物权的一种,具有支配性,说法正确,当选;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抗辩权分为永久性抗辩权和延期性抗辩权,C中一般保证人以债权人未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为由拒绝履行,行使的就是先诉抗辩权,C正确,当选;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的单方意思,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D中撤销权即是形成权,对于形成权,适用的除斥期间,而不是诉讼时效,所以D的说法正确,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ABCD。
  52.关于诉讼时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
  B.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属可变期间
  C.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D.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所受领的给付构成不当得利
  答案:AB
  解析:《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A选项正确,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由此,C错误;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由此B选项正确。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由此,D选项是错误的。本题正确答案是AB。
  53.甲向乙借款5万元,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分别找到友人丙、丁、戊、己,他们各自作出以下表示,其中哪些构成保证?
  A.丙在甲向乙出具的借据上签署“保证人丙”
  B.丁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本人愿代还3万元”
  C.戊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由本人负责”
  D.己向乙出具字据称“如甲到期不向乙还款,由本人以某处私房抵债”
  答案:ABC
  解析:《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根据上述规定可知,ABC项中丙、丁、戊的行为都符合法律规定的保证方式,因此,构成保证,应选;D项属于抵押而非保证,因此D项错误,不选。
  54.喜好网球和游泳的赵某从宏大公司购买某小区商品房一套,交房时发现购房时宏大公司售楼部所展示的该小区模型中的网球场和游泳池并不存在。经查,该小区设计中并无网球场和游泳池。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赵某有权要求退房
  B.赵某如要求退房,有权请求宏大公司承担缔约过错责任
  C.赵某如要求退房,有权请求宏大公司双倍返还购房款
  D.赵某如不要求退房,有权请求宏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ABD
  解析:《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55.下列行为中,哪些构成无因管理?
  A.甲错把他人的牛当成自家的而饲养
  B.乙见邻居家中失火恐殃及自己家,遂用自备的灭火器救火
  C.丙(15岁)租车将在体育课上昏倒的同学送往医院救治
  D.丁见门前马路下水道井盖被盗致路人跌伤,遂自购一井盖铺上
  答案:BCD
  解析:《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构成无因管理的要件有如下三个:第一,管理他人事务;第二,为他人利益的意思;第三,无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A中,因为甲没有为他人管理或者服务的意思,因此不构成无因管理,B、C、D均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当选,正确答案是BCD。
  56.婷婷满一周岁,其父母将某影楼摄影师请到家中为其拍摄纪念照,并要求影楼不得保留底片用作他途。相片洗出后,影楼违反约定将婷婷相片制成挂历出售,获利颇丰。本案中存在哪些债的关系?
  A.承揽合同之债
  B.委托合同之债
  C.侵权行为之债
  D.不当得利之债
  答案:ACD
  解析:《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题中,婷婷的父母将某影楼摄影师请到家中为其拍摄纪念照,实际上是由摄影师按照婷婷父母的要求完成摄影工作,交付摄影作品,由婷婷父母支付一定报酬的合同,属于承揽,A的说法正确,当选;婷婷父母要求影楼不得保留底片用作他途,而影楼却违反约定将婷婷相片制成挂历出售,获利颇丰,这实际上已经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构成了对婷婷的肖像权的侵犯,C的说法正确,当选;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本题中影楼通过侵犯婷婷肖像权而获得利益,是没有法律上的依据的,因此构成不当得利之债,由此D的说法正确。本题正确答案是ACD。
  57.某热电厂从某煤矿购煤200吨,约定交货期限为2007年9月30日,付款期限为2007年10月31日。9月底,煤矿交付200吨煤,热电厂经检验发现煤的含硫量远远超过约定标准,根据政府规定不能在该厂区燃烧。基于上述情况,热电厂的哪些主张有法律依据?
  A.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
  B.要求煤矿承担违约责任
  C.行使不安抗辩权
  D.解除合同
  答案:ABD
  解析:顺序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本题中,煤矿是先履行的一方,煤矿履行的债务不符合约质量要求,致使热电厂被政府责令不能再燃烧,因此,热电厂可以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A的说法正确,C的说法错误;《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由此,B的说法正确;《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题中,因为煤矿提供的煤根据政府规定不能在该厂区燃烧,热电厂订立购煤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热电厂有权解除合同,D的说法正确。
  58.王某有一栋两层楼房,在楼顶上设置了一个商业广告牌。后王某将该楼房的第二层出售给了张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张某无权要求王某拆除广告牌
  B.张某与王某间形成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关系
  C.张某对楼顶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D.张某有权要求与王某分享其购房后的广告收益
  答案:ABCD
  解析:《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由此,本题中王某与张某形成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关系,二人对楼顶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B和C的说法正确,当选;第76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由此,本题中张某无权要求王某拆除广告牌,A的说法也正确,当选;第80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由此,D的说法也是正确的,张某有权要求与王某分享收益。本题正确答案是ABCD。
  59.甲为乙的债权人,乙将其电动车出质于甲。现甲为了向丙借款,未经乙同意将电动车出质于丙,丙不知此车为乙所有。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丙因善意取得而享有质权
  B.因未经乙的同意丙不能取得质权
  C.甲对电动车的毁损、灭失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D.对电动车毁损、灭失,乙可向丙索赔
  答案:ACD
  解析:《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甲将电动车出质于丙的时候,实际上甲就是出质人,其不具有所有权但是合法占有动产,因此丙基于善意取得享有质权,A的说法正确,当选;《物权法》第217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由此,C的说法正确,当选;因此,丙是该电动车的实际占有人,在丙的手里电动车毁损、灭失的,丙是实际侵权人,因此,乙可以向丙索赔。D项说法正确。
  60.王某与李某系夫妻,二人带女儿外出旅游,发生车祸全部遇难,但无法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推定王某和李某先于女儿死亡
  B.推定王某和李某同时死亡
  C.王某和李某互不继承
  D.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某和李某的遗产
  答案:ABCD
  解析:《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本题中,王某、李某和女儿是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人,他们相互之间都是彼此的继承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王某和李某是其女儿的长辈,应该推定王某和李某先于其女儿死亡,其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某和李某的遗产,A和D正确;又因为王某和李某是同一辈分,所以推定二人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关系,B和C正确。所以本题正确答案是ABCD。来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试卷二d

31.法庭在审理被告人某甲入室盗窃案的过程中发现,某甲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为逃避抓捕曾以暴力伤害被害人。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建议检察机关补充侦查
  B.建议检察机关变更起诉
  C.建议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D.应当自行补充侦查
  答案:B
  解析:《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176条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裁判。由此本题正确答案是B.
  32.下列案件能够作出有罪认定的是哪一选项?
  A.甲供认自己强*了乙,乙否认,该案没有其他证据
  B.甲指认乙强*了自己,乙坚决否认,该案没有其他证据
  C.某单位资金30万元去向不明,会计说局长用了,局长说会计用了,该案没有其他证据
  D.甲乙二人没有通谋,各自埋伏,几乎同时向丙开枪,后查明丙身中一弹,甲乙对各自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但收集到的证据无法查明这一枪到底是谁打中的
  答案: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因此本题中A、B、C三个选项的说法都是错误的, D项中,甲乙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时也查明丙身中一弹的事实,因此,甲乙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构成犯罪,而“收集到的证据无法查明这一枪到底是谁打中的”情况属于关于犯罪是否构成既遂问题的认定,而不再是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的认定了,因此D项符合题意,应该选。
  33.甲将潜艇的部署情况非法提供给一外国军事杂志。在审判过程中,法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关于对甲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
  B.公安机关
  C.军队保卫部门
  D.国家安全机关
  答案: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本题中,因为甲将潜艇的部署情况非法提供给一外国军事杂志的行为危害到国家安全的行为,所以应该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取保候审,本题正确答案为D。
  34.关于应当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解除强制措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被逮捕后发现患有严重疾病
  B.乙被逮捕后经检查正在怀孕
  C.丙被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仍须继续查证
  D.丁被逮捕后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判决尚未发生效力
  答案:D
  解析:《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0条 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一)患有严重疾病的;(二)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三)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第81条规定,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二)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三)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前三项都是“可以”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只有D项属于“应当”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本题正确答案是D.
  35.甲致乙重伤,收集到下列证据,其中既属于直接证据,又属于原始证据的是哪一项?
  A.有被害人血迹的匕首
  B.证人看到甲身上有血迹,从现场走出的证言
  C.匕首上留下的指印与甲的指纹同一的鉴定结论
  D.乙对甲伤害自己过程的陈述
  答案:D
  解析:所谓原始证据是指凡是来自原始出处,即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根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由此,A属于原始证据,间接证据; B属于原始证据、间接证据;C属于原始证据、间接证据,只有D才属于直接证据、原始证据。本题正确答案是D。
  36.关于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死亡,但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依法没收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由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并没收犯罪嫌疑人存款上缴国库,或返还被害人
  B.由检察院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并没收犯罪嫌疑人的存款上缴国库,或返还被害人
  C.由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并申请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或返还被害人
  D.由检察院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并申请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
  答案:C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第14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而非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因此,可以排除AD,{考试 大整理}对于违法财产的没收,检察院不能自己直接进行,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因此可以排除B项。《检察院规则》第2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时,对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应当区分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一)因犯罪嫌疑人死亡而撤销案件的,如果被冻结的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予以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冻结机关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因其他原因撤销案件的,直接通知冻结机关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二)对扣押在人民检察院的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需要没收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需要返还被害人的,直接决定返还被害人。参照检察院撤销案件时对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理程序的规定可知,C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37.下列哪一案件,在作出不起诉决定时由检察长决定?
  A.犯罪嫌疑人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鉴定,被害人受到的伤害为轻微伤
  B.犯罪嫌疑人乙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鉴定,被害人受到的伤害为轻伤,但情节轻微,且被害人希望不追究乙刑事责任
  C.犯罪嫌疑人丙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查明,丙是因为受到野猪追赶被迫闯入被害人住宅,属于紧急避险
  D.犯罪嫌疑人丁涉嫌偷税罪,案件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答案:A
  解析:《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案件,经检察长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第28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即,对于法定不起诉的案件,应由检察长决定;对于证据不足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的案件,应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由此,A项是法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由检察长决定不起诉;B、C、D三项都应当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而不是检察长决定。本题正确答案是A.
  38.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关于法庭审理活动先后顺序的排列,下列哪一选项的组合是正确的?
  ①宣读勘验笔录;②公诉人发表公诉词;③讯问被告人;④询问证人、鉴定人;⑤出示物证;⑥被告人最后陈述。
  A.②③⑤④①⑥
  B.③④⑤①②⑥
  C.②④⑤①⑥③
  D.③④①⑤②⑥
  答案:B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55条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所以③应该排在最先,排除A和C.第156条第2款,……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所以④应该处于第二的顺序;第157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由此,⑤应该排在第三的位置,①应该排在第四的位置,由此排除D选项。第160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由此,②公诉词(即公诉人对证据和案件情况的意见)应该排在第五的位置,⑥排在最后。所以本题正确答案是B.这里公诉词和公诉书不是一回事,请注意区分。
  39.关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行政诉讼的生效判决撤销某行政机关所作的决定,即应给予该机关的负责人张某行政处分
  B.工商局干部李某主动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即应减轻处分
  C.某环保局科长王某因涉嫌违纪被立案调查,即应暂停其履行职务
  D.财政局干部田某因涉嫌违纪被立案调查,即不应允许其挂职锻炼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相关制度。《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6条规定,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可见,当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决定被行政诉讼生效判决撤销时,并不是必然要对该机关负责人进行处分,而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需要追究纪律责任时,才会给予处分。A项中的“即应给予该机关的负责人张某行政处分”没有考虑处分的条件,过于绝对。故不当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4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可见,是否对公务员进行减轻处分,在于被处分的公务员是否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同时还要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而B项中李某只是主动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并不当然地满足减轻处分的所有条件。故不当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38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被调查的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可见,公务员因违纪被立案调查,只有在不宜继续履行职责时才会暂停其履行职务,而不是应当立即暂停。故C项不当选。《公务员法》第63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所以,挂职锻炼是交流的一种,故D项对田某即应不允许其挂职锻炼,是正确的。
  40.甲市乙区公安分局以孙某涉嫌诈骗罪为由将其刑事拘留,并经乙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因案情特殊由丙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06年,丙区法院判处孙某有期徒刑3年,孙某不服上诉,甲市中级法院裁定发回丙区法院重新审理。重审期间,丙区检察院经准许撤回起诉,并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孙某申请国家赔偿。关于赔偿义务机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区公安分局、乙区检察院和丙区法院
  B.乙区公安分局、丙区检察院和丙区法院
  C.乙区检察院和丙区法院
  D.丙区检察院和丙区法院
  答案:D
  解析: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是国家赔偿法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司法考试经常考查的一个考点。本题的关键在于刑事诉讼一审中提起公诉的检察院与批准逮捕的检察院不一致时,赔偿义务机关该如何确定的问题。《国家赔偿法》第19条规定,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确定问题的通知》规定,二、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或者发回重审后一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或者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一审人民法院和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的如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本案中对孙某批准逮捕的是甲市乙区检察院,而提起公诉的是甲市丙区检察院,出现了 “捕诉分离”问题。按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确

上一篇:2011广州中考语文

下一篇:2012江西高考英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