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试科目及考试内容
小伙伴们想报参加2017年司法考试吗?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2017年司法考试科目及考试内容”,希望考友们都能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2017年司法考试科目及考试内容 2017年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2017年司法考试方式: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考试分为四张试卷,每张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案例分析、法律文书、论述试题。 2017年司法考试各卷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案例分析、法律文书、论述。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科目及内容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科目及内容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考试试卷共四张,四张试卷中将采取不同形式考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关内容。其中,卷一以选择题形式进行全面考查;卷二、卷三将结合专业知识进行重点考查;卷四将结合法律实务进行综合考查。具体试卷结构是:
试卷一:本卷共100道试题,由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组成。其中单项选择题50题,每题l分;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50题,每题2分。本卷分值150分,考试时间180分钟。
本卷科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本卷共100道试题,由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组成。其中单项选择题50题,每题1分;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50题,每题2分。本卷分值150分,考试时间180分钟。
本卷科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本卷共100道试题,由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组成。其中单项选择题50题,每题1分;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50题,每题2分。本卷分值150分,考试时间180分钟。
本卷科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本卷主要由简析题、分析题、法律文书题、论述题等题型组成。本卷分值150分,考试时间210分钟。
本卷科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本卷设置选作题的,应试人员可选择其一作答;应试人员若全部作答,只评判书写在前的一道试题。
以上四卷总分为600分。应试人员必须参加以上四卷的全部考试,四卷中任何一卷不得为零分,且通过当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才可依法申请法律职业资格。应试人员各卷的考试成绩当年有效。
司法考试报名时间是什么时候?
一、2023年法考考试报名时间:(参考2022)司法考试客观题考试报名时间预计为6月份中旬。司法考试主观题报名时间为每年的9月24日-9月28日。二、考试时间:客观题一般情况下考试时间为每年的9月17日、18日。主观题一般情况下考试时间为每年的10月16日。三、报名条件报名发考的很重要的一个步骤是清楚报名时间,一定要搞清楚自己是否符合条件,不要浪费了时间,也不要错失了机会。四、备考时间备考流程分三大阶段:第一阶段(七月份之前结束):听课刷题。第二阶段(七八月):背书刷题。第三阶段(九月份):背书+考前聚焦+少量刷题(因为要保持题感)
司法考试几月份报名
司法考试报名时间为2023年6月份。2023年法考报名材料:1、有效居民身份证。2、毕业证书。本人毕业证书应当能够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或认证。3、学位证书。本人学位证书须能够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查询或在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认证。4、申请享受放宽政策人员,须具有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户籍。网上报名时,应上传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电子照片。5、电子证件照片。报名人员应当提供符合规定格式(宽413像素×高626像素)要求的本人近三个月内彩色(红、蓝、白底色均可)正面免冠电子证件照片。此照片将作为本人准考证、考试成绩通知单、法律职业资格申请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唯一使用照片。6、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2023年法考报名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5、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司法考试是什么时候?
司法考试通常在每年的10月举办一次,12月举办一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试时间和相关安排在举行考试三个月前向社会公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和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当年公布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为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分为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两部分,综合考查应试人员从事法律职业所应具有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伦理。关于司法考试的其他规定。应试人员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的方可参加主观题考试,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连续的二个考试年度内有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纸笔考试、计算机化考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统一确定合格分数线,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办并指导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等工作。以上内容参考 东莞市政府——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司法考试时间
2022年司法考试客观题考试时间为9月17日-9月18日,主观题考试时间为10月16日。1、第1批次考试时间试卷一:9月17日9:00—12:00,考试时间180分钟。试卷二:9月17日14:30—17:30,考试时间180分钟。2、第2批次考试时间试卷一:9月18日9:00—12:00,考试时间180分钟。试卷二:9月18日14:30—17:30,考试时间180分钟。考试形式2022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共两卷。分为试卷一、试卷二,每张试卷100道试题,分值为150分,其中单项选择题50题、每题1分,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共50题、每题2分,两张试卷总分为300分。2022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的试卷一、试卷二,每张试卷100道试题,分值为150分,其中单项选择题50题、每题1分,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共50题、每题2分,两张试卷总分为300分。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司法资格考试
2015司法考试考试科目
2015司法考试考试科目
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试卷的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司法文书、论述。包括:试卷一、二、三所列科目。
前述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题(含法律文书写作)。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国家司法考试的考试成绩一次有效。参加考试的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分数核查。
司法考试多少分过?
依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确定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全国合格分数线为180分。放宽合格分数线分为三档,西藏自治区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40分;青海、四川、云南、甘肃四省藏区,新疆南疆四地州和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甘肃临夏州等“三区三州”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50分;其他放宽地方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60分。扩展资料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命题范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为准。客观题考试采用闭卷的方式。主观题考试配备法律汇编,在民族自治地方组织国家司法考试,可以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试卷进行考试。试卷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律史、国际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试卷二:民法、知识产权法、商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参考资料来源: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
历届司法考试最高分是多少?
2017年司法考试最高分中国人民大学陈文豪523分。超过500的很少,几乎没有。1、A类:适用于报名学历为大学本科以上,考试成绩为360分以上的应试人员。A类资格证书全国通用。2、B类:适用于属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且报名学历为法律专业专科,考试成绩为360分以上的应试人员。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主要是依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有关适用本科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将任职、执业学历放宽为法律专业专科学历的规定而采取的措施。3、C类:适用于属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考试成绩为320-359分的应试人员,以及在民族地区,确需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进行诉讼而得到照顾的以民族语言文字应试的人员。此类人员包括报名学历为法律专业专科和大学本科以上两种情况。扩展资料:依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确定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全国合格分数线为180分。放宽合格分数线分为三档,西藏自治区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40分;青海、四川、云南、甘肃四省涉藏州县,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和甘肃临夏州等“三区三州”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50分;其他放宽地方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60分。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本年度和下一个考试年度内有效。
2017年司法考试真题答案及解析卷三(5)
这里给大家分享一波希律法考2017年真题卷三的解析。希望对大家有一定的帮助。由于文章长度问题,这里给大家分享41-50题。
41.易某依法院对王某支付其5万元损害赔偿金之判决申请执行。执行中,法院扣押了王某的某项财产。案外人谢某提出异议,称该财产是其借与王某使用的,该财产为自己所有。法院经审查,认为谢某异议理由成立,遂裁定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关于本案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易某不服该裁定提起异议之诉的,由易某承担对谢某不享有该财产所有权的证明责任
B.易某不服该裁定提起异议之诉的,由谢某承担对其享有该财产所有权的证明责任
C.王某不服该裁定提起异议之诉的,由王某承担对谢某不享有该财产所有权的证明责任
D.王某不服该裁定提起异议之诉的,由王某承担对其享有该财产所有权的证明责任
试题答案
B
试题解析
【考点】案外人执行异议。
【解析】本案中,易某为申请执行人,王某为被执行人,谢某为案外人。《适用解释》第309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另行起诉。”即被执行人对法院中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只能另行起诉,而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因此,本案中的C、D两项可排除。第310条规定:“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据此,B项正确,A项错误。
【参考答案】B
42.甲、乙两公司签订了一份家具买卖合同,因家具质量问题,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更换家具并支付违约金3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乙公司败诉,乙公司未上诉。之后,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家具买卖合同无效。对乙公司的起诉,法院应采取下列哪一处理方式?
A.予以受理
B.裁定不予受理
C.裁定驳回起诉
D.按再审处理
试题答案
B
试题解析
【考点】重复起诉的处理。
【解析】《适用解释》第247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乙公司的起诉完全符合重复起诉的构成要件,故应裁定驳回其起诉。
【参考答案】B
43..夏某因借款纠纷起诉陈某,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法院依夏某提供的被告地址送达时,发现有误,经多方了解和查证也无法确定准确地址。对此,法院下列哪一处理是正确的?
A.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B.采取公告方式送达
C.裁定中止诉讼
D.裁定驳回起诉
试题答案
D
试题解析
【考点】简易程序的适用。
【解析】《适用解释》第25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为简单的民事案件。与此相反的民事案件就属于复杂的民事案件。当发现案情复杂时,才可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送达地址有误并不会增加案情的复杂程度。故A项错误。
《适用解释》第14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故B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可见,本案不能中止诉讼。因此,C项应当排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2)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2)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据此,D项正确。
【参考答案】D
44.甲、乙、丙三人共同致丁身体损害,丁起诉三人要求赔偿3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甲、乙、丙分别赔偿2万元、8000元和2000元,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甲认为丙赔偿2000元的数额过低,提起上诉。关于本案二审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为上诉人,丙为被上诉人,乙为原审被告,丁为原审原告
B.甲为上诉人,丙、丁为被上诉人,乙为原审被告
C.甲、乙为上诉人,丙为被上诉人,丁为原审原告
D.甲、乙、丙为上诉人,丁为被上诉人
试题答案
A
试题解析
【考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确定。
【解析】《适用解释》第319条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2)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3)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本案一审判决后,甲对对实体全义务的分担有异议。其异议所指向的对象是丙,而不是指向乙和丁。甲提起上诉,当然是上诉人,其上诉行为指向的对象丙为被上诉人,其他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故A项正确,其它选项错误。
【参考答案】A
45.张某诉新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新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新立公司与张某达成协议,双方同意撤回起诉和上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起诉应在一审中撤回,二审中撤回起诉的,法院不应准许
B.因双方达成合意撤回起诉和上诉的,法院可准许张某二审中撤回起诉
C.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审时准许张某撤回起诉
D.二审法院可裁定新立公司撤回上诉,而不许张某撤回起诉
试题答案
B
试题解析
【考点】二审程序中上诉与起诉的撤回。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3条的规定,上诉人可以撤回上诉。《适用解释》第339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第339条规定:“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据此,B项正确。
【参考答案】B
46.石山公司起诉建安公司请求返还86万元借款及支付5万元利息,一审判决石山公司胜诉,建安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石山公司放弃5万元利息主张,建安公司在撤回上诉后15日内一次性付清86万元本金。建安公司向二审法院申请撤回上诉后,并未履行还款义务。关于石山公司的做法,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可依和解协议申请强制执行
B.可依一审判决申请强制执行
C.可依和解协议另行起诉
D.可依和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
试题答案
B
试题解析
【考点】上诉的撤回。
【解析】法院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后,第二审程序即告终结,第一审法院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上诉人因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而撤回上诉,一审法院的判决由此生效。当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权利人可据此申请强制执行。故B项正确。
【参考答案】B
47.李某因债务人刘某下落不明申请宣告刘某失踪。法院经审理宣告刘某为失踪人,并指定刘妻为其财产代管人。判决生效后,刘父认为由刘妻代管财产会损害儿子的利益,要求变更刘某的财产代管人。关于本案程序,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李某无权申请刘某失踪
B.刘父应提起诉讼变更财产代管人,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C.刘父应向法院申请变更刘妻的财产代管权,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
D.刘父应向法院申请再审变更财产代管权,法院适用再审程序审理
试题答案
B
试题解析
【考点】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解析】李某与失踪人刘某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属于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宣告刘某失踪。故A项错误。又,在李某申请宣告刘某失踪的程序中,失踪人刘某的妻子被指定为刘某的财产代管人,但刘某的父亲不服此判决,要求变更代管人。《适用解释》第344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经人民法院指定后,代管人申请变更代管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申请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申请人的代管人身份,同时另行指定财产代管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代管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起诉,并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据此,B项正确,C、D两项错误。
【参考答案】B
48.海昌公司因丢失票据申请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申报权利,海昌公司遂申请除权判决。在除权判决作出前,家佳公司看到权利申报公告,向法院申报权利。对此,法院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因公示催告期满,裁定驳回家佳公司的权利申报
B.裁定追加家佳公司参加案件的除权判决审理程序
C.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D.作出除权判决,告知家佳公司另行起诉
试题答案
C
试题解析
【考点】公示催告程序中特殊情形下的权利申报。
【解析】《适用解释》第450条规定:“在申报期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1条第2款、第3款规定处理。”《民事诉讼法》第221条第2、3款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本题的四个选项中,只有C项合法。
【参考答案】C
49.钱某在甲、乙、丙三人合伙开设的饭店就餐时被砸伤,遂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好安逸”饭店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等费用25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赔偿钱某19万元。执行过程中,“好安逸”饭店支付了8万元后便再无财产可赔。对此,法院应采取下列哪一处理措施?
A.裁定终结执行
B.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C.裁定中止执行,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合伙人承担责任
D.裁定追加甲、乙、丙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
试题答案
D
试题解析
【考点】执行程序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处理。
【解析】A项考查执行终结。《民事诉讼法》第25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很明显,本案不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故A项错误。
B项考查终结本次执行。《适用解释》第519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案不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故B项错误。
C项考查中止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5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本案不符合中止执行的条件。故C项错误。
按照民事实体法的规定,合伙人对合组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适用解释》第473条规定,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因此D项正确。
【参考答案】D
50.住所在A市B区的两江公司与住所在M市N区的百向公司,在两江公司的分公司所在地H市J县签订了一份产品购销合同,并约定如发生合同纠纷可向设在W市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W市有两个仲裁委员会)。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两江公司向W市的一个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百向公司拟向法院申请认定仲裁协议无效。百向公司应向下列哪一法院提出申请?
A.可向W市中级法院申请
B.只能向M市中级法院申请
C.只能向A市中级法院申请
试题答案
D
试题解析
【考点】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解析】《仲裁法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6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本案中,当事人约定由W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而该市有两个仲裁委员会,且从题意看当事人并未达成补充协议选择这两个当中的一个仲裁委员会,因此该仲裁协议无效。即W市中级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M市N区为申请人住所地,依据规定,M市中级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该仲裁协议以购销合同条款的形式表现,而购销合同的签订地在H市J县,即H市中级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同时,被申请人住所地在A市B区,即A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也有管辖权。因此,C项错误,D项正确。
【参考答案】D
2017年司法考试真题答案及解析卷三(6)
这里给大家分享一波希律法考2017年真题卷三的解析。希望对大家有一定的帮助。由于文章长度问题,这里给大家分享51-60题。
51.余某与其妻婚后不育,依法收养了孤儿小翠。不久后余某与妻子离婚,小翠由余某抚养。现余某身患重病,为自己和幼女小翠的未来担忧,欲作相应安排。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余某可通过遗嘱指定其父亲在其身故后担任小翠的监护人
B.余某可与前妻协议确定由前妻担任小翠的监护人
C.余某可与其堂兄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堂兄为自己的监护人
D.如余某病故,应由余某父母担任小翠的监护人
试题答案
ABC
试题解析
【考点】监护
【解析】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故A项正确。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本题中,余某前妻也具有监护资格,故B项正确。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故C项正确。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只有在父母均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才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担任监护人,故D项错误。
52.甲出境经商下落不明,2015年9月经其妻乙请求被K县法院宣告死亡,其后乙未再婚,乙是甲唯一的继承人。2016年3月,乙将家里的一辆轿车赠送给了弟弟丙,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2016年10月,经商失败的甲返回K县,为还债将登记于自己名下的一套夫妻共有住房私自卖给知情的丁;同年12月,甲的死亡宣告被撤销。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B.乙有权赠与该轿车
C.丙可不返还该轿车
D.甲出卖房屋的行为无效
试题答案
ABC
试题解析
【考点】宣告死亡
【解析】
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A项说了一半,但不能算错。乙作为继承人,在死亡宣告之日起发生继承,乙有权处分继承而来的轿车,故B项正确。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甲可以请求乙返还,丙因无偿取得轿车,负有返还义务。故C项正确。
本题中的住房,虽登记在甲的名下,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甲出卖房屋的行为不因无处分权而无效,故D项错误。
53.黄逢、黄现和金耘共同出资,拟设立名为“黄金黄研究会”的社会团体法人。设立过程中,黄逢等3人以黄金黄研究会名义与某科技园签署了为期3年的商铺租赁协议,月租金5万元,押3付1。此外,金耘为设立黄金黄研究会,以个人名义向某印刷厂租赁了一台高级印刷机。关于某科技园和某印刷厂的债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如黄金黄研究会未成立,则某科技园的租赁债权消灭
B.即便黄金黄研究会未成立,某科技园就租赁债权,仍可向黄逢等3人主张
C.如黄金黄研究会未成立,则就某科技园的租赁债务,由黄逢等3人承担连带责任
D.黄金黄研究会成立后,某印刷厂就租赁债权,既可向黄金黄研究会主张,也可向金耘主张
试题答案
BCD
试题解析
【考点】设立中的法人
【解析】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若黄金黄研究会未成立,某科技园的租赁债权并不消灭,其可向黄逢等3人主张,且该3人承担连带责任。故A项错误,B项正确,C项正确。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据此,D项正确。
54.甲、乙、丙、丁按份共有某商铺,各自份额均为25%。因经营理念发生分歧,甲与丙商定将其份额以100万元转让给丙,通知了乙、丁;乙与第三人戊约定将其份额以120万元转让给戊,未通知甲、丙、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乙、丁对甲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B.甲、丙、丁对乙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C.如甲、丙均对乙的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双方可协商确定各自购买的份额
D.丙、丁可仅请求认定乙与戊之间的份额转让合同无效
试题答案
BC
试题解析
【考点】按份共有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解析】
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甲将其份额转让给其他共有人丙的,乙、丁并无优先购买权。故A项错误。
乙向第三人转让份额的,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故B项正确。
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故C项正确。
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故D项错误。
55.甲公司以一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乙银行借款3000万元,办理了抵押登记。其后,甲公司在该地块上开发建设住宅楼,由丙公司承建。甲公司在取得预售许可后与丁订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丁交付了80%的购房款。现住宅楼已竣工验收,但甲公司未能按期偿还乙银行借款,并欠付丙公司工程款1500万元,乙银行和丙公司同时主张权利,法院拍卖了该住宅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乙银行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B.乙银行对该住宅楼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C.丙公司对该住宅楼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乙银行的抵押权
D.丙公司对该住宅楼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丁对其所购商品房的权利
试题答案
ACD
试题解析
【考点】抵押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
【解析】
乙银行享有抵押权,故A项正确。乙银行抵押权仅及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及于其上的建筑物,虽可乙丙拍卖,但不得就住宅楼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故B项错误。丙公司因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且优先于乙银行的抵押权,故C项正确。丁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而享有债权,故丙公司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丁的债权,故D项正确。
56.2016年3月3日,甲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7年3月3日。借款当日,甲将自己饲养的市值5万元的名贵宠物鹦鹉质押交付给乙,作为债务到期不履行的担保;另外,第三人丙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关于乙的质权,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2016年5月5日,鹦鹉产蛋一枚,市值2000元,应交由甲处置
B.因乙照管不善,2016年10月1日鹦鹉死亡,乙需承担赔偿责任
C.2017年4月4日,甲未偿还借款,乙未实现质权,则甲可请求乙及时行使质权
D.乙可放弃该质权,丙可在乙丧失质权的范围内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试题答案
BCD
试题解析
【考点】质权
【解析】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故A项错误。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B项正确。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故C项正确。
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故D项正确。
57.2016年8月8日,玄武公司向朱雀公司订购了一辆小型客用汽车。2016年8月28日,玄武公司按照当地政策取得本市小客车更新指标,有效期至2017年2月28日。2016年底,朱雀公司依约向玄武公司交付了该小客车,但未同时交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合格证等有关单证资料,致使玄武公司无法办理车辆所有权登记和牌照。关于上述购车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玄武公司已取得该小客车的所有权
B.玄武公司有权要求朱雀公司交付有关单证资料
C.如朱雀公司一直拒绝交付有关单证资料,玄武公司可主张购车合同解除
D.朱雀公司未交付有关单证资料,属于从给付义务的违反,玄武公司可主张违约责任,但不得主张合同解除
试题答案
ABC
试题解析
【考点】从给付义务动产物权变动
【解析】
动产因交付而移转所有权,故A项正确。朱雀公司交付单证属于从给付义务,故B项正确。如朱雀公司一直拒绝交付有关单证资料,玄武公司无法办理所有权登记和牌照,影响到了合同目的的实现,则玄武公司可以解除合同。故C项正确,D项错误。
58.甲欠乙30万元到期后,乙多次催要未果。甲与丙结婚数日后即办理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甲婚前的一处住房赠与知悉甲欠乙债务的丙,并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乙认为甲侵害了自己的权益,聘请律师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甲的赠与行为,为此向律师支付代理费2万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离婚协议书》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
B.如甲证明自己有稳定工资收入及汽车等财产可供还债,法院应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C.如乙仅以甲为被告,法院应追加丙为被告
D.如法院认定乙的撤销权成立,应一并支持乙提出的由甲承担律师代理费的请求
试题答案
BD
试题解析
【考点】债权人的撤销权
【解析】
离婚协议书不因存在债权人无偿转让财产行为而无效,故A项错误。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如甲证明自己有稳定工资收入及汽车等财产可供还债,则其赠与行为并未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法院应驳回乙的诉讼请求。故B项正确。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故C项错误。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故D项正确。
59.冯某与丹桂公司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住宅楼中的一套住房。合同订立后,冯某发现该房屋存在问题,要求解除合同。就冯某提出的解除合同的理由,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5%的
B.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丹桂公司未告知冯某又将该住宅楼整体抵押给第三人的
C.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
D.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丹桂公司拒绝修复的
试题答案
ABC
试题解析
【考点】商品房买卖合同
【解析】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故A项正确。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故B项正确。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故C项正确。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故D项错误。
60.居民甲经主管部门批准修建了一排临时门面房,核准使用期限为2年,甲将其中一间租给乙开餐馆,租期2年。期满后未办理延长使用期限手续,甲又将该房出租给了丙,并签订了1年的租赁合同。因租金问题,发生争议。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与乙的租赁合同无效
B.甲与丙的租赁合同无效
C.甲无权将该房继续出租给丙
D.甲无权向丙收取该年租金
试题答案
BCD
试题解析
【考点】房屋租赁合同
【解析】
甲经批准修建临时门面房,核准使用年限内出租给乙,甲、乙的租赁合同有效,故A项错误。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对于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合同其他内容的效力不受影响。故B项正确,C项正确。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甲无权向丙收取该年租金。故D项正确。
2014司法考试报考条件?
2014年司法考试分数线 2014年司法考试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分为四档, 其中: *** 自治区合格分数线为280分; 内蒙古、广西、宁夏、新疆4个自治区,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的自治州、 自治县合格分数线为305分; 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所 辖县(市、区)合格分数线为310分; 除上述10省(区)外,全国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 应试人员可通过司法部网站(//moj.gov.cn)、中国普法网 (//legalinfo.gov.cn)查询成绩。 (1)2014司法考试报考条件扩展阅读: 司法考试是以总分计算的,司法考试分为四份试卷,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 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 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含法律文书写作)。 每年的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各地区的放宽分数线每年不固定。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时间和报名条件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时间是2014年6月16日到7月5日。 报名条件是(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知识。(五)品行良好。 2014年毕业的非法学专业打算参加司法考试。有听说司法考试要改革不知道到时候可以参加不。 可以报考的。 你可以对照一下报考的条件,看一下自己的情况。 司法考试报名条件:内 (1)具有中华人容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2014年毕业非法本可以报考2019年法律资格考试吗 可以考 关于2018年法考报名条件中的学历要求: 根据《实施办法》第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 “新人新办法” 1、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法本); 2、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非法本+法律硕士或法学硕士); 3、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全日制非法本+3年法律工作经验)。 “老人老办法” 1、本办法实施前已入学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2、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实施前入学的非法本都可以考。包括:自考本科、成人本科,可考,且一直可考) 备考可以使用的“希律法考”的小程序,免费刷题和看公开课。 2014年司法考试时间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安排在9月20日、21日两天。 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版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权资格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前身为律师资格考试,自2002年后,增加了检察官考试和法官考试两类系统内部职业资格考试考核,统称为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考试主要测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和评卷,成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国家司法考试的考试成绩一次有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2014年司法考试书籍 1、如果你是法学专业的,如果你是想参加今年司法考试的,建议你淘宝上买厚内大司考机构的书籍,因为容今年已经是6月8日,时间有限,建议你直接买系统强化版的书籍。然后去厚大官网里的免费课堂中下载相应的视频或音频来看。(你可以先上厚大官网试听一下,如果感觉还好,就认真学习吧。要买的书就是视频中老师桌子上的书) 2、如果你是非法学的,如果你是学霸,可以按1中的方法进行。如果不是,那建议你考2016年的司法考试。现在要做的还是买厚大的书籍,从基础先修的开始,听完了基础先修的,有一定法学基础了,再学系统强化的。 给你推荐厚大,是因为我去年听的就是厚大,它的师资力量很雄厚,老师讲课都是深入浅出的。最重要的是它有免费的视频或音频,而其他机构是没有的。有老师教课的效果绝对比自己琢磨要好,要更省时省力。 要用就用2015年的,就不要再用2014年的 请问2014年司法考试报名时间和报考条件 6月初报名,持续25天 ,有不懂得问题可以问我的,我有答案的,包,通过的呢3731 q 74 666预祝楼主高分通过司考, 2015年毕业生可以参加2014年司法考试吗 司法考试抄报名条件。(1)具有中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5)品行良好。普通高等学校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请注意,是本科生(专业不限),而非专科生。 2014年非法本专业毕业的本科生,没有法律方面工作经验,能不能参加2019年的司法考试 可以报考。 办法实施前的非法本老人报名条件: 1、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2018年法考。(办法实施前的非法本老人可以报考) 办法实施后的非法本新人报名条件: 2、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非法本+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学位)。 3、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全日制+非法本+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总的来说已入学或已取得学历的非法本考生,仍可以报名法考,不受改革影响。2018年实施办法后入学的才按新规定执行。 2014年司法考试通过率是多少 2014年司法考试通过率是11%。历年司法考试数据如图所示: 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前身为律师资格考试,自2002年后,增加了检察官考试和法官考试两类系统内部职业资格考试考核,统称为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考试主要测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和评卷,成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国家司法考试的考试成绩一次有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2010司法考试报名条件?
A. 2010年能考司法考试吗
呵呵 你的复情况太特殊
一般应该制6月就有证书了才对
报名时要毕业证的编号才能报考的
申报的时候司法局不会为你而延迟的 过期当你自动放弃
最有权威和效率的做法不是在网络问
而是用网络搜你想报名考的地方的司法局的电话 问问就好
B. 2010年司法考试报名
我是去年参加的司考,而我的毕业证是自考的,要在7月中旬才能领到,当时在网上报专名填写属毕业证编号时,我打电话问了报考的司法局,他们说全部填成几个9就行了,现场确认时再凭毕业证更正,我确实也是这样操作的,现在我已通过了,你也可以先打电话问下司法局,号码我在网上或114118查询。祝你成功!
C. 2010司法考试网上报名资料如何更改啊
2010司法考试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5日-25日,全国统一进行网上报名;7月1日-20日,各省的现场报名确认工作将陆续开始。如果需要更改信息,你最好赶紧打电话到你当地的司法局询问,因为有网报期的限制哦,电话和地址在网上sika365/10s/ 可以查到。
根据经验通常选定考区后是很难再改变的了,其它报名资料是可以更改的。
D. 非法律专业毕业生2010年是否能报考司法考试
司法考试是一年一考,时间在九月中旬。
全日制统招本科毕业不论什么专业哪年毕业都可报名参加司法考试。
E. 从明年(2010年)起只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才能报考司法考试。不知道此消息是否真实
你所述的信息不真实,不符合我国国情,司法考试是司法能力资格的考试。专从事司法职业,属国家有要求,要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才能报考,至于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取得,从我国教育体系看不仅仅有全日制的大学,还有成人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电大等多层次教育模式都可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虽然学校有区别,但执业能力的资格考试给予的机会是平等的,考查的是个体能力,而不取决于就读学校的性质。因此,你的消息我认为是不真实的。
我的回答有道理吗?
F. 自考生参加司法考试的条件 2010
只要是你能拿到所有科目及答辩成绩单,就可以报考2010
司法考试版
。
2010年
司考
6月份网上报名,详情权关注:
//hi./shiwuris/blog/item/51bfc033d9542595a8018e6c
G. 我是2010年本科毕业生,能否参加2009年司法考试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大三学生可以报考司法考试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在报名范围等方面有所调整,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你也可以在大三的时候报考啊!在大四的时候参加考试。
H. 司法部关于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国家司法考试全国统一评卷。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考试成绩。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和证书颁发事宜,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公告。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享受放宽地方政策的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普通高等学校2011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应当在2011年7月31日前,持司法考试成绩书面通知和毕业证书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I. 2010年本科非法学专业毕业生,现在想报考律师资格证书,需要如何做也就是怎样才能通过考试
我是12年以抄424分的成绩通过司法袭考试的,我来回答。你现在的学历是大专,不可以报考司法考试,报考司法考试的最低学历要求是本科,这个本科不要求必须是法学,与是否全日制无关,可以使自考或者函授什么的,如果是全日制法学本科在校大三就可以报考,全日制非法学本科只能等毕业才能考。现在的司法考试是三合一的考试,通过司法考试是做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前提,司法考试的合格线有两个,户籍地是国家贫困县的315左右就可以拿到一个只有在本县范围内可以用的C证,过了360分,可以拿到全国通用的A证。 补充一点,如果你的和户籍是国家贫困县,你是大专也可以报考司法考试,这是国家的放宽政策。
J. 司法考试报名条件
是指大四应届毕业生,也就是报名是大三下学期,参加考试时是大四上学期的学生。以2017年司法考试为例,报名一般都是在6月下旬至7月上旬,报考条件里说普通高等学校2018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考,也就是说你是明年毕业的学生就可以报考,只是在报考的时候需要提供所在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在司法部网站下载)和学生证。网上报名时,应上传格式证明电子照片。
2011司考成绩查询方法
2011司考成绩查询方法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查询方式有以下三种:
第一种:网上查询
登录中国普法网( http://www.legalinfo.gov.cn )查询。
第二种:声讯电话查询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等地区的应试人员请使用声讯电话16839800,其他地区请使用声讯电话16899800.应试人员考试成绩以司法行政机关书面通知为准。
第三种:邮寄成绩
考生成绩单和核查考分相关要求将邮寄给所有考生。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香港、澳门考区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向原报名机构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
2012司法考试通过率大概多少?
法考被称之为“天下第一考”,虽然有点夸张的成分,但是从每年的通过率来看,法考的报考人数确实很多,但是通过率基本上从历年情况来看保持的还算比较稳定。 历年法律资格考试通过率 2002-2017年司法考试 司法部获悉,“我国实施司法考试16年来,全国有619万余人次报名,截至目前有88.8万人通过司法考试,平均通过率14.3%" 2018-2021年法考 我们不要被这些数据吓到,虽然说这几年法考通过率没有一个明显的变化,但是报考的人数还是不少的,只要复习到位,没有什么是做不到的,相信自己!
司法考试通过率是多少
法考录取率:法考通过率大约是15%左右。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参考人数在65万,报名人数70万左右,客观题通过率依然在30%,即20万人通过客观题,加上2019年没过主观题的10万人,最终30万人参加主观题考试,通过率在40%。总通过率在12/(70+10=80万)=15%。2016年司法考试报名人数为:48万,通过率在10%左右;2017年司法考试报名人数为:58万左右,通过率在19%左右;2018年司法考试报名人数为:65万左右,通过率大概为13.75%;2019年司法考试报名人数为:60万左右,通过率约为18%;2020年司法考试报名人数为:60万上下,通过率为14%
2017年司法考试真题答案及解析卷三(9)
这里给大家分享一波希律法考2017年真题卷三的解析。希望对大家有一定的帮助。由于文章长度问题,这里给大家分享81-90题。
81.对张男诉刘女离婚案(两人无子女,刘父已去世),因刘女为无行为能力人,法院准许其母李某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代其诉讼。2017年7月3日,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并对双方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该判决同日送达双方当事人,李某对解除其女儿与张男的婚姻关系无异议,但对共有财产分割有意见,拟提起上诉。2017年7月10日,刘女身亡。在此情况下,本案将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A.本案诉讼中止,视李某是否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而确定案件是否终结
B.本案诉讼终结
C.一审判决生效,二人的夫妻关系根据判决解除,李某继承判决分配给刘女的财产
D.一审判决未生效,二人的共有财产应依法分割,张男与李某对刘女的遗产均有继承权
试题答案
BD
试题解析
【考点】诉讼终结
【解析】地方各级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在上诉期间内,为为生效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1条的规定,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法院应裁定终结诉讼。本案一审程序结束,在上诉期间,刘女死亡,一审判决不能生效,诉讼应当终结。
【参考答案】BD
82.朱某诉力胜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朱某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5万元;因房屋质量问题,请求被告修缮,费用由被告支付。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败诉,认可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力胜公司不服令其支付5万元违约金的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关于房屋有质量问题的事实认定,证据不充分。关于二审法院对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应针对上诉人不服违约金判决的请求进行审理
B.可对房屋修缮问题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依法改判
C.应针对上诉人上诉请求所涉及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进行审理
D.应全面审查一审法院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
试题答案
AC
试题解析
【考点】上诉请求与二审的审理范围。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这是二审的审理范围。《适用解释》第32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本案中,上诉人只就5万元违约金提起上诉,没有就房屋质量问题的事实认定部分提起上诉。因此,A、C两项正确,B、D两项错误。
【参考答案】AC
83.甲公司购买乙公司的产品,丙公司以其房产为甲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因甲公司未按约支付120万元货款,乙公司向A市B县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经审查向甲公司发出支付令,甲公司拒绝签收。甲公司未在法定期间提出异议,而以乙公司提供的产品有质量问题为由向A市C区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甲公司拒绝签收支付令,法院可采取留置送达
B.甲公司提起诉讼,法院应裁定中止督促程序
C.乙公司可依支付令向法院申请执行甲公司的财产
D.乙公司可依支付令向法院申请执行丙公司的担保财产
试题答案
AC
试题解析
【考点】支付令异议。
【解析】A项考查支付令的送达。《适用解释》第431条规定,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据此,A项正确。
B项考查起诉与支付令效力的关系。《适用解释》第433条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故B项错误。
C项考查支付令的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该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支付令生效,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故C项正确。
D项考查支付令与担保的关系。《适用解释》第436条规定,对设有担保的债务的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债权人就担保关系单独提起诉讼的,支付令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失效。据此,D项错误。
【参考答案】AC
84.龙前铭申请执行郝辉损害赔偿一案,法院查扣了郝辉名下的一辆汽车。查扣后,郝辉的两个哥哥向法院主张该车系三兄弟共有。法院经审查,确认该汽车为三兄弟共有。关于该共同财产的执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因涉及案外第三人的财产,法院应裁定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B.法院可查扣该共有财产
C.共有人可对该共有财产协议分割,经债权人同意有效
D.龙前铭可对该共有财产提起析产诉讼
试题答案
ABCD
试题解析
【考点】案外人执行异议。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据此,B、C、D三项正确,A项没有规定。
【参考答案】BCD
85.住所在北京市C区的甲公司与住所在北京市H区的乙公司在天津市J区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向H区法院提起诉讼。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到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并向乙公司送达了甲公司的申请书副本。在仲裁庭主持首次开庭的答辩阶段,乙公司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仲裁庭对此作出了相关的意思表示。此后,乙公司又向法院提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予以认定的申请。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协议原则有效
B.仲裁庭对案件管辖权作出决定应有仲裁委员会的授权
C.仲裁庭对乙公司的申请应予以驳回,继续审理案件
D.乙公司应向天津市中级法院申请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
试题答案
BC
试题解析
【考点】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解析】《仲裁法解释》第7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20第2款规定期间内(即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的除外。据此,A项错误。
《仲裁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可见,仲裁委员会有权决定仲裁庭对案件的管辖权。这也得到了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肯定。因此,B项正确。
《仲裁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可见,当事人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的,即丧失异议权。本案中,乙公司在首次开庭的答辩阶段无权再提出异议。仲裁庭对其异议应予驳回。故C项正确。
《仲裁法解释》第13条规定,依照仲裁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销仲裁机构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当事人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的,即丧失异议权,不仅不能向仲裁机构提出异议,也不能向法院提出异议。故D项错误。
不过,命题者可能想要考查当事人申请法院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的管辖法院。《仲裁法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该条文并结合本案案情,本案可由北京市的中级法院或天津市的中级法院管辖。故D项也是错误的。
【参考答案】BC
86.蒋某是C市某住宅小区6栋3单元502号房业主,入住后面临下列法律问题,请根据相关事实予以解答。
请回答第86—88题。
86.小区地下停车场设有车位500个,开发商销售了300个,另200个用于出租。蒋某购房时未买车位,现因购车需使用车位。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蒋某等业主对地下停车场享有业主共有权
B.如小区其他业主出售车位,蒋某等无车位业主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C.开发商出租车位,应优先满足蒋某等无车位业主的需要
D.小区业主如出售房屋,其所购车位应一同转让
试题答案
C
试题解析
【考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地下车库
【解析】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故C项正确。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地下车库并非共有权的客体,故A项错误。小区其他业主与蒋某等其他业主就地下车库不存在共有关系,故蒋谋等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故B项错误。地下车库为单独的所有权客体,故D项错误。
●蒋某是C市某住宅小区6栋3单元502号房业主,入住后面临下列法律问题,请根据相关事实予以解答。
87.该小区业主田某将其位于一楼的住宅用于开办茶馆,蒋某认为此举不妥,交涉无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田某停止开办。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如蒋某是同一栋住宅楼的业主,法院应支持其请求
B.如蒋某能证明因田某开办茶馆而影响其房屋价值,法院应支持其请求
C.如蒋某能证明因田某开办茶馆而影响其生活质量,法院应支持其请求
D.如田某能证明其开办茶馆得到多数有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法院应驳回蒋某的请求
试题答案
ABC
试题解析
【考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解析】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蒋谋若不同意,田某不能开办茶馆。如果蒋某是同一栋住宅楼的业主,则必须经其同意,无论是否对其产生影响,故A项正确。如果田某开办茶馆影响其房屋价值或生活质量,则其可要求其停止开办,故B项、C项正确。D项表述和前面选项项矛盾。
88.蒋某是C市某住宅小区6栋3单元502号房业主,入住后面临下列法律问题,请根据相关事实予以解答。
请回答第86—88题。对小区其他业主的下列行为,蒋某有权提起诉讼的是:
A.5栋某业主任意弃置垃圾
B.7栋某业主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C.8栋顶楼某业主违章搭建楼顶花房
D.楼上邻居因不当装修损坏蒋某家天花板
试题答案
D
试题解析
【考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解析】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A项错误,B项错误,C项错误,D项正确。
89.甲服装公司与乙银行订立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300万元,用于购买进口面料。同时,双方订立抵押合同,约定甲公司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产品为前述借款设立抵押。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订立后,乙银行向甲公司发放了贷款,但未办理抵押登记。之后,根据乙银行要求,丙为此项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丁以一台大型挖掘机作质押并交付。
89.关于甲公司的抵押,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该抵押合同为最高额抵押合同
B.乙银行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取得抵押权
C.乙银行自抵押登记完成时取得抵押权
D.乙银行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试题答案
BD
试题解析
【考点】动产浮动抵押
【解析】
该抵押合同为动产浮动抵押合同,自抵押合同生效时抵押权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故A项错误,B项正确,C项错误,D项正确。
90.甲服装公司与乙银行订立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300万元,用于购买进口面料。同时,双方订立抵押合同,约定甲公司以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产品为前述借款设立抵押。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订立后,乙银行向甲公司发放了贷款,但未办理抵押登记。之后,根据乙银行要求,丙为此项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丁以一台大型挖掘机作质押并交付。
如甲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将借款用于购买办公用房,则乙银行享有的权利有:
A.提前收回借款
B.解除借款合同
C.请求甲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D.对甲公司所购办公用房享有优先受偿权
试题答案
ABC
试题解析
【考点】借款合同
【解析】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故A项正确,B项正确。如果合同中约定有违约金条款,则约定有效,故C项正确。乙银行对甲公司所购买的办公用房并不享有担保物权,故不享有优先受偿权。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