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教育网

时间:2024-04-12 09:54:21编辑:coo君

安全教育平台怎么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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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平台怎么登录【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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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安全教育平台

“校园安全管理平台”是通过手机短信、互联网等方式,提供网络和信息协作,让家长及时了解学生在校的各种表现,并与班主任、学校随时能直接联系的校园现代化安全管理平台(平台主要功能有管理资源、教育资讯、法制安全、德育在线、家校互动、智能校园卡等)。服务内容根据《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的各项要求,科学、系统地开展安全教育,学校安全教育信息服务平台服务体系由四体系一库构成:安全教育课程体系、安全技能训练体系、安全活动开展体系、安全教育测评体系及安全教育教学资源库。“学校安全教育服务体系”已经在部分城市和学校进行了两年的试点,总结了大量的经验,初步形成了一个实践性、实用性和实效性相结合的服务体系。中国教育学会坚持以“学术立会、服务为本”的原则,为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提供课程支持、资源支持、平台支持、专家支持和技术支持等,共同推动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科学化、系统化和规范化的开展安全教育。

2022年安全教育平台登录入口官网

家有儿女正处于中小学或幼儿阶段的家长,应该会对“安全教育平台”有一定了解,平台上有着丰富的安全教育资源,以文字或视频的方式给大家普及安全教育,有助于促进学生安全健康成长,家长的参与学习也是在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监护学生安全的能力。接下来跟大家一起来看看2022年安全教育平台登录入口官网 。



据了解,“学校安全教育平台”的进入方法主要可分有两种,一种是电脑版直接进入“学校安全教育平台”网站,另一种是移动端下载“学校安全教育平台”APP或微信扫码登录来进入。接下来分别给大家介绍下电脑端和移动端是怎么登录平台的:

一:电脑端

直接通过https://www.xueanquan.com/这个网址进入“学校安全教育平台”,在主页面的右上角有个登录提醒,点击就会跳出弹窗,家长可以选择“微信扫码快捷登录”,也可以选择“平台账号登录”。





二:手机版

平台的移动版已经上线,家长可以在“学校安全教育平台”的官网首页中直接扫码下载APP,也可以在手机自带的应用市场中搜索“安全教育平台”并点击安装。





“学校安全教育平台”APP下载安装后,点击进入APP主页面,在“我的”栏目中系统会提醒用户先登录,用户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账号密码登录”或是选择“微信快捷登录”。



除了官网、APP、登录的问题之外,不少家长和学生还很关心“帐密找回”。从“学校安全教育平台”的安全动态看到,学校安全教育平台“班主任及学生”账号和密码的找回机制已经升级,有多个渠道可以帮助大家找账号和密码。只需在登录页面中点击下方的“忘记账号或密码”或“忘记密码”,就会跳转新页面,按指引选择自己的身份并填写好身份信息,信息验证通过了就可以重设密码,新密码弄好后就可以登录安全教育平台了。


2023安全教育平台如何注册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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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教育机构主要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一、交通安全教育。
二、日常生活安全(包括防、防煤气中毒、防火、家务劳动安全、饮食卫生安全等)。
三、安全教育(包括运动环境和器械的安全、体育课的安全、游泳、滑冰、野外活动、游戏、放鞭炮、人流拥挤的公共场所安全等)。
四、自然灾害中的自我保护教育(包括水火灾、暴风雨、雷电袭击、地震等)。
五、治安教育(包括盗贼、骗子、抢劫、挟持、绑架、黄毒等)。
六、意外事故处理教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第三条国家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构建国家安全体系,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
第五条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安全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推动国家安全法治建设。


安全教育平台登录入口

安全教育平台主要为全国各地的学生提供线上的安全教育知识,旨在让每个孩子都获得科学化、常态化、信息化的安全教育。下面我为大家带来了安全教育平台的登录入口,还不知道在哪里登录的小伙伴们,快来看看吧! 安全教育平台登录入口: 地址:www.xueanquan.com 第一步:家长首先登陆正确网址 第二步:输入正确的账号及密码登陆平台 第三步:点击右上角的‘ 家校互动 ’栏目 第四步:点击进入家校互动,查看老师布置的技能作业情况,在状态中查看老师是否有布置作业,如果显示未完成那就是表明布置的作业还未完成,家长点击操作‘马上去完成’就可以连接到老师布置的作业页面,进行完成。如果是状态为(未布置)的话说明这个作业老师还未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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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实验区建立背景及意义 为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落实《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推动全国学校安全教育工作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根据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委托,中国教育学会组织专家,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参考国外经验,紧密结合我国中小学、幼儿园实际,研制完成切实可行的我国中小学、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及评价标准。2013年,受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委托,中国教育学会在全国建立安全教育实验区,开展基于信息化平台的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模式研究,探索和创新安全教育的途径和方法,为各地开展安全管理及安全教育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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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平台登录入口为: https://www.xueanquan.com/ ,学生可以根据自己所在地选在相应的地区网址登录,
安全教育实验区目标 1、建立有效的安全教育管理机制。
实现安全教育过程和效果的实时管理和量化考核,强化和落实学校和教师的安全教育主体责任,全面提升实验区的安全教育管理水平和能力,努力将实验区打造成“全国安全教育示范区”。
2、建立有效的安全教育体系。
在确保安全教育内容的科学性、系统性和规范性的基础上,借助信息化平台资源建立有地方特色的安全教育校本课程体系。
3、协助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开展有效的安全教育。
通过信息化平台,教师可以方便地运用视频资源组织课堂教学、带领学生开展技能训练、进行家校安全教育互动、及时了解和评价安全教育效果等。
4、协助中小学生(幼儿)自主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通过信息化平台,学生可以随时随地开展安全知识学习、安全技能 训练、参与安全专项活动、进行学习效果测试等活动,切实提高中小学 生(幼儿)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水平。
5、协助中小学提升应急疏散演练效果。
各地和学校要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操作规范》要求,做到中小学校每月一次、幼儿园每季度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并确保演练安全和效果。中国教育学会协助各地重点解决学校师生开展演练过程中的实操性问题,提高应急疏散演练的效果。 6、加强家校互动,提高家长的安全监管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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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平台登入方法如下:准备材料:惠普战66、Windows10、百度12.25.0.101、打开浏览器,在搜索框中搜索进入安全教育平台官网。2、进入安全教育平台主页,点击界面右上角的【您好,请登录】。3、使用微信扫描页面中央弹出的二维码即可快速登录。4、也可以点击二维码右下角的【平台帐号登录】,输入用户名与密码,点击登录即可。5、当忘记密码时,点击登录窗口右下角的【忘记密码】。6、进入找回密码界面,根据页面提示验证身份信息即可找回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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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湖南安全教育平台学生登录入口 湖南安全教育平台学生登录入口地址为: https://hunan.xueanquan.com ,学生和家长可以输入学籍帐号登录。
二、湖南安全教育平台简介
为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落实《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推动全国学校安全教育工作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根据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委托,中国教育学会组织专家,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参考国外经验,紧密结合我国中小学、幼儿园实际,研制完成切实可行的我国中小学、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及评价标准。2013年,受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委托,中国教育学会在全国建立安全教育实验区,开展基于信息化平台的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模式研究,探索和创新安全教育的途径和方法,为各地开展安全管理及安全教育提供依据。

1、建立有效的安全教育管理机制。

实现安全教育过程和效果的实时管理和量化考核,强化和落实学校和教师的安全教育主体责任,全面提升实验区的安全教育管理水平和能力,努力将实验区打造成“全国安全教育示范区”。

2、建立有效的安全教育体系。

在确保安全教育内容的科学性、系统性和规范性的基础上,借助信息化平台资源建立有地方特色的安全教育校本课程体系。

3、协助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开展有效的安全教育。

通过信息化平台,教师可以方便地运用视频资源组织课堂教学、带领学生开展技能训练、进行家校安全教育互动、及时了解和评价安全教育效果等。

4、协助中小学生(幼儿)自主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通过信息化平台,学生可以随时随地开展安全知识学习、安全技能 训练、参与安全专项活动、进行学习效果测试等活动,切实提高中小学 生(幼儿)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水平。

5、协助中小学提升应急疏散演练效果。

各地和学校要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操作规范》要求,做到中小学校每月一次、幼儿园每季度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并确保演练安全和效果。中国教育学会协助各地重点解决学校师生开展演练过程中的实操性问题,提高应急疏散演练的效果。

6、加强家校互动,提高家长的安全监管意识和能力。
三、湖南中小学安全教育新闻
3月25日,湖南省启动第24个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活动

省教育厅党组书记、厅长、省委教育工委书记蒋昌忠出席启动仪式并讲话

省公安厅巡视员丁阳云出席启动仪式并讲话

学校师生展演安全教育主题文艺节目

启动仪式现场进行了“医疗救护”等模拟演练

为深化中小学生安全教育工作,持续提升安全教育水平和中小学生安全素养,促进广大中小学生平安健康成长,值第24个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到来之际,根据教育部和公安部统一部署,湖南省教育厅、公安厅联合组织开展以“关注安全、关爱生命”为主题的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活动。3月25日,该活动启动仪式于长沙市开福区清水塘江湾小学举行,省教育厅党组书记、厅长、省委教育工委书记蒋昌忠,省公安厅巡视员丁阳云出席启动仪式并讲话。

“确保全省中小学生安全,是各级各有关部门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的头等大事,怎么重视,怎么强调,都不过分。”蒋昌忠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多次强调要增强忧患意识,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还多次要求各级政府为学校办学托底。为切实做好我省学生安全工作,杜家毫书记、许达哲省长多次作出指示或批示,在多个场合提出明确要求。前天召开专题会议,再次要求全省要始终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蒋昌忠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认真*关于教育重要论述特别是关于学生安全的重要论述,始终把学生安全工作作为教育工作、学校工作的重中之重,做到警钟长鸣,长抓不懈,真正把校园建设成最阳光、最安全的地方,让家长放心,让社会放心,让孩子们能够健康快乐成长。

蒋昌忠强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落实安全责任,积极争取本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切实担负起为学校办学安全托底的责任,把守护学校和学生的安全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安全管理,提高防护水平;进一步健全重大隐患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完善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体系,不断增强安全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地把中小学安全工作做深、做细、做实。要强化安全意识,通过开展有针对性的、学生喜闻乐见的活动,把安全教育覆盖到每一个班级,贯穿到每一个时期,落实到每一名师生,全面提高中小学生的安全素养和自我防护能力。要营造安全氛围,进一步建立健全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努力为中小学生创建一个平安、健康、文明、和谐的成长环境。

丁阳云表示,公安机关作为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专门力量,确保校园安全责无旁贷、义不容辞。面对影响校园安全的风险隐患,面对将黑手伸向校园、伸向学生的违法犯罪分子,公安机关将积极作为、严打严治,成为护校安园的盾牌、打击涉校违法犯罪的铁拳;将同教育部门共同努力,为学校、师生撑起一道平安的防线。

启动仪式现场,学校师生展演了安全教育主题文艺节目,进行了烟雾逃生疏散、医疗救护、道路交通安全等模拟演练。根据活动总体安排,下一步,还将以“安全知识主题班会、安全知识竞赛、隐患就在身边、应急疏散演练”四大活动为载体,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主题活动,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中小学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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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第八条 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第九条 卫生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二)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


  第十条 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
  (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
  (三)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
  (四)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第十二条 公安、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第十三条 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教育职责。


  第十四条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
  (二)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三)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

第三章 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
  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
  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二十五条 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日常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
  学校以及接受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二)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四)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 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学校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第五章 安全教育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针对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护教育。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寄宿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


  第四十二条 学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
  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四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协商,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
  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纳入派出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


  第四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负责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员、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第四十六条 学生监护人应当与学校互相配合,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各项安全教育。
  学校鼓励和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章 校园周边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听取学校和社会各界关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八条 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十条 公安、建设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设施。
  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下学时间,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人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地区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禁止没有资质的车船搭载学生。


  第五十二条 文化部门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五十三条 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四条 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

第七章 安全事故处理

第五十五条 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教育等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六条 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七条 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五十八条 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属于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第五十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学校安全工作和学生伤亡事故情况。

第八章 奖励与责任

第六十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联合或者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一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劳动的安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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