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2年的司法考试教材
1 三大本……如果没有法理基础……还是要啃三大本比较稳妥。虽然三大本实在是太罗嗦了而且没有重点!!不过三大本好在内容详尽,就是涵盖大纲很全,能用心看下去的话看一遍效果不错。
2 我考的时候用的众和的讲座。条理比三大本清楚一点,知识点比三大本精简了不少。我在记忆的时候看三大本实在背不下去,找不出重点来怎么背呢。于是就用的众和的书复习的一轮二轮。当然主要的品牌有众和万国等等,哪家好这个各人有各人的见解,我也不好具体说。在听音频的时候我听的是众和的老师的音频,所以就一并买了众和的书配套使用。
3 听老师的音频讲座这个我觉得还是有必要的。早期可以作为调节,因为有些老师讲课会突出重点,有点老师还会很有趣,认真听听也会有收获,这个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事情。当初刑法听的韩友谊的音频,觉得很有效果,串讲后大致形成了体系。刑法还是比较讲求把握体系的。民法听的段波的,商经听的张海峡,总之不同的人可能会喜欢不同的老师,找到适合自己的才是最有效的。
4 真题必须做。而且要做很多很多遍!!
5 刚考过的司考……分数不高但总之是过了。今年大四正在找工作中。司考说难的话,大概难在知识繁杂体系庞大,琐碎的点太多太多,让人看着就愁。说容易的话,就是技术性并不是很强,认认真真,实打实地复习,坚持,坚持,慢慢啃也便觉得柳暗花明的感觉。司考需要时间,我认为,绝不是可以速成的一门考试。三个月攻克司考的种种牛人有,但是我觉得只是个例。踏踏实实的准备才能有信心通过。
6 如果真的有兴趣,就不要放弃法律,加油考试。长时间的复习过程,如果有兴趣,有信心,这样,有好的心态,倒也不是一件多么悲催的事情。O(∩_∩)O总之,祝你成功~~
(手打原创哦。请不要COPY。LZ觉得有用就看看,^_^考试过去有一段时间了,所以写的挺私人化的。)
2015司法考试考试科目
2015司法考试考试科目
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试卷的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司法文书、论述。包括:试卷一、二、三所列科目。
前述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题(含法律文书写作)。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国家司法考试的考试成绩一次有效。参加考试的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分数核查。
2014司法考试报考条件?
2014年司法考试分数线 2014年司法考试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分为四档, 其中: *** 自治区合格分数线为280分; 内蒙古、广西、宁夏、新疆4个自治区,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的自治州、 自治县合格分数线为305分; 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所 辖县(市、区)合格分数线为310分; 除上述10省(区)外,全国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 应试人员可通过司法部网站(//moj.gov.cn)、中国普法网 (//legalinfo.gov.cn)查询成绩。 (1)2014司法考试报考条件扩展阅读: 司法考试是以总分计算的,司法考试分为四份试卷,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 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 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含法律文书写作)。 每年的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各地区的放宽分数线每年不固定。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时间和报名条件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时间是2014年6月16日到7月5日。 报名条件是(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知识。(五)品行良好。 2014年毕业的非法学专业打算参加司法考试。有听说司法考试要改革不知道到时候可以参加不。 可以报考的。 你可以对照一下报考的条件,看一下自己的情况。 司法考试报名条件:内 (1)具有中华人容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2014年毕业非法本可以报考2019年法律资格考试吗 可以考 关于2018年法考报名条件中的学历要求: 根据《实施办法》第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 “新人新办法” 1、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法本); 2、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非法本+法律硕士或法学硕士); 3、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全日制非法本+3年法律工作经验)。 “老人老办法” 1、本办法实施前已入学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2、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实施前入学的非法本都可以考。包括:自考本科、成人本科,可考,且一直可考) 备考可以使用的“希律法考”的小程序,免费刷题和看公开课。 2014年司法考试时间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安排在9月20日、21日两天。 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版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权资格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前身为律师资格考试,自2002年后,增加了检察官考试和法官考试两类系统内部职业资格考试考核,统称为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考试主要测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和评卷,成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国家司法考试的考试成绩一次有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2014年司法考试书籍 1、如果你是法学专业的,如果你是想参加今年司法考试的,建议你淘宝上买厚内大司考机构的书籍,因为容今年已经是6月8日,时间有限,建议你直接买系统强化版的书籍。然后去厚大官网里的免费课堂中下载相应的视频或音频来看。(你可以先上厚大官网试听一下,如果感觉还好,就认真学习吧。要买的书就是视频中老师桌子上的书) 2、如果你是非法学的,如果你是学霸,可以按1中的方法进行。如果不是,那建议你考2016年的司法考试。现在要做的还是买厚大的书籍,从基础先修的开始,听完了基础先修的,有一定法学基础了,再学系统强化的。 给你推荐厚大,是因为我去年听的就是厚大,它的师资力量很雄厚,老师讲课都是深入浅出的。最重要的是它有免费的视频或音频,而其他机构是没有的。有老师教课的效果绝对比自己琢磨要好,要更省时省力。 要用就用2015年的,就不要再用2014年的 请问2014年司法考试报名时间和报考条件 6月初报名,持续25天 ,有不懂得问题可以问我的,我有答案的,包,通过的呢3731 q 74 666预祝楼主高分通过司考, 2015年毕业生可以参加2014年司法考试吗 司法考试抄报名条件。(1)具有中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5)品行良好。普通高等学校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请注意,是本科生(专业不限),而非专科生。 2014年非法本专业毕业的本科生,没有法律方面工作经验,能不能参加2019年的司法考试 可以报考。 办法实施前的非法本老人报名条件: 1、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2018年法考。(办法实施前的非法本老人可以报考) 办法实施后的非法本新人报名条件: 2、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非法本+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学位)。 3、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全日制+非法本+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总的来说已入学或已取得学历的非法本考生,仍可以报名法考,不受改革影响。2018年实施办法后入学的才按新规定执行。 2014年司法考试通过率是多少 2014年司法考试通过率是11%。历年司法考试数据如图所示: 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前身为律师资格考试,自2002年后,增加了检察官考试和法官考试两类系统内部职业资格考试考核,统称为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考试主要测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和评卷,成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国家司法考试的考试成绩一次有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2010司法考试报名条件?
A. 2010年能考司法考试吗
呵呵 你的复情况太特殊
一般应该制6月就有证书了才对
报名时要毕业证的编号才能报考的
申报的时候司法局不会为你而延迟的 过期当你自动放弃
最有权威和效率的做法不是在网络问
而是用网络搜你想报名考的地方的司法局的电话 问问就好
B. 2010年司法考试报名
我是去年参加的司考,而我的毕业证是自考的,要在7月中旬才能领到,当时在网上报专名填写属毕业证编号时,我打电话问了报考的司法局,他们说全部填成几个9就行了,现场确认时再凭毕业证更正,我确实也是这样操作的,现在我已通过了,你也可以先打电话问下司法局,号码我在网上或114118查询。祝你成功!
C. 2010司法考试网上报名资料如何更改啊
2010司法考试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5日-25日,全国统一进行网上报名;7月1日-20日,各省的现场报名确认工作将陆续开始。如果需要更改信息,你最好赶紧打电话到你当地的司法局询问,因为有网报期的限制哦,电话和地址在网上sika365/10s/ 可以查到。
根据经验通常选定考区后是很难再改变的了,其它报名资料是可以更改的。
D. 非法律专业毕业生2010年是否能报考司法考试
司法考试是一年一考,时间在九月中旬。
全日制统招本科毕业不论什么专业哪年毕业都可报名参加司法考试。
E. 从明年(2010年)起只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才能报考司法考试。不知道此消息是否真实
你所述的信息不真实,不符合我国国情,司法考试是司法能力资格的考试。专从事司法职业,属国家有要求,要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才能报考,至于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取得,从我国教育体系看不仅仅有全日制的大学,还有成人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电大等多层次教育模式都可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虽然学校有区别,但执业能力的资格考试给予的机会是平等的,考查的是个体能力,而不取决于就读学校的性质。因此,你的消息我认为是不真实的。
我的回答有道理吗?
F. 自考生参加司法考试的条件 2010
只要是你能拿到所有科目及答辩成绩单,就可以报考2010
司法考试版
。
2010年
司考
6月份网上报名,详情权关注:
//hi./shiwuris/blog/item/51bfc033d9542595a8018e6c
G. 我是2010年本科毕业生,能否参加2009年司法考试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大三学生可以报考司法考试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在报名范围等方面有所调整,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你也可以在大三的时候报考啊!在大四的时候参加考试。
H. 司法部关于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国家司法考试全国统一评卷。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考试成绩。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和证书颁发事宜,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公告。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享受放宽地方政策的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普通高等学校2011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应当在2011年7月31日前,持司法考试成绩书面通知和毕业证书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I. 2010年本科非法学专业毕业生,现在想报考律师资格证书,需要如何做也就是怎样才能通过考试
我是12年以抄424分的成绩通过司法袭考试的,我来回答。你现在的学历是大专,不可以报考司法考试,报考司法考试的最低学历要求是本科,这个本科不要求必须是法学,与是否全日制无关,可以使自考或者函授什么的,如果是全日制法学本科在校大三就可以报考,全日制非法学本科只能等毕业才能考。现在的司法考试是三合一的考试,通过司法考试是做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前提,司法考试的合格线有两个,户籍地是国家贫困县的315左右就可以拿到一个只有在本县范围内可以用的C证,过了360分,可以拿到全国通用的A证。 补充一点,如果你的和户籍是国家贫困县,你是大专也可以报考司法考试,这是国家的放宽政策。
J. 司法考试报名条件
是指大四应届毕业生,也就是报名是大三下学期,参加考试时是大四上学期的学生。以2017年司法考试为例,报名一般都是在6月下旬至7月上旬,报考条件里说普通高等学校2018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考,也就是说你是明年毕业的学生就可以报考,只是在报考的时候需要提供所在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在司法部网站下载)和学生证。网上报名时,应上传格式证明电子照片。
2012司法考试通过率大概多少?
法考被称之为“天下第一考”,虽然有点夸张的成分,但是从每年的通过率来看,法考的报考人数确实很多,但是通过率基本上从历年情况来看保持的还算比较稳定。 历年法律资格考试通过率 2002-2017年司法考试 司法部获悉,“我国实施司法考试16年来,全国有619万余人次报名,截至目前有88.8万人通过司法考试,平均通过率14.3%" 2018-2021年法考 我们不要被这些数据吓到,虽然说这几年法考通过率没有一个明显的变化,但是报考的人数还是不少的,只要复习到位,没有什么是做不到的,相信自己!
司法考试通过率历年都是多少啊?
司考通过率一直都维持在10%-20%左右。司考考试主要测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和评卷,成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室公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一次有效。通过考试的人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统一颁发相关证书,并可以从事律师、法官、检察官和公证员等岗位的工作。扩展资料: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高等学校法律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业知识;5、品行良好。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司法考试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科目及内容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科目及内容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考试试卷共四张,四张试卷中将采取不同形式考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关内容。其中,卷一以选择题形式进行全面考查;卷二、卷三将结合专业知识进行重点考查;卷四将结合法律实务进行综合考查。具体试卷结构是:
试卷一:本卷共100道试题,由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组成。其中单项选择题50题,每题l分;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50题,每题2分。本卷分值150分,考试时间180分钟。
本卷科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本卷共100道试题,由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组成。其中单项选择题50题,每题1分;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50题,每题2分。本卷分值150分,考试时间180分钟。
本卷科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本卷共100道试题,由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组成。其中单项选择题50题,每题1分;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50题,每题2分。本卷分值150分,考试时间180分钟。
本卷科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本卷主要由简析题、分析题、法律文书题、论述题等题型组成。本卷分值150分,考试时间210分钟。
本卷科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本卷设置选作题的,应试人员可选择其一作答;应试人员若全部作答,只评判书写在前的一道试题。
以上四卷总分为600分。应试人员必须参加以上四卷的全部考试,四卷中任何一卷不得为零分,且通过当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才可依法申请法律职业资格。应试人员各卷的考试成绩当年有效。
2010年司法考试各科目分值分布?
2010年司法考试整个试卷的分值共600分,由于2010年司考大纲的结构小幅调整,具体科目的分值则有一些变化,下面表格公布了2010年司法考试各科目分值分布,并与2009年进行对比,同时预计2011年司法考试各科目分值。
科目 2009分值 2010年 2011年预计
理论法学(含法治理念) 23+23+10+5+20+25=106分 91+25=106分 保持不变
经济法 35分 35分 保持不变
刑法 58+22=80分 80分 保持不变
民法(含知识产权法) 57+11+22=90分 90分 保持不变
商法 36分 56分 略有改变
民事诉讼法(含仲裁法) 46+20=66分 66分 保持不变
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 40+20=60分 40分 略有改变
三国法 12+15+17=44分 12+15+17=44分 保持不变
刑事诉讼法 52+21=73分 73分 保持不变
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10分 10分 保持不变
2011年司法考试国际法第五章试题及参考答案(3)
11、甲是到澳大利亚投资的英国人,其在澳大利亚的投资全部被国有化且未得到任何补偿,英国欲行使外交保护权。英国行使外交保护权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是:
A.甲的投资必须来自于英国
B.甲在英国行使保护权期间不得离开澳大利亚
C.甲用尽了澳大利亚所能提供的救济手段
D.甲自始至终拥有英国的国籍
正确答案:C,D
12、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下列哪些属于使馆特权?
A.使馆馆舍不可侵犯
B.档案和文件不可侵犯
C.免除捐税,免除关税
D.通讯自由
正确答案:A,B,C,D
13、外交人员的派遣,须事先征得接受国同意的人员是哪些?
A.大使
B.一秘
C.参赞
D.武官
正确答案:A,D
14、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对我国的义务是什么?
A.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
B.不能干涉中国的内政
C.不能在中国境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职业活动
D.不能在中国境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商业活动
正确答案:A,B,C,D
15、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下列哪些属于外交代表的特权和豁免权?
A.人身不可侵犯
B.寓所和财产不可侵犯
C.对接受国的刑事,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权
D.某些方面免除捐税
正确答案:A,B,C,D
16、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外交代表享有的特权与豁免?
A.不得干涉接受国的内政
B.人身、寓所、财产和文书信件不可侵犯
C.刑事、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
D.免纳个人所有税和其他直接税
正确答案:B,C,D
1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在我国的外交与领事官员在下列各项诉讼中,享有豁免
A.甲国驻华大使在北京为家属购买的住宅的房屋质量纠纷
B.乙国驻上海总领馆一秘在某超市与中国公民互殴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
C.丙国驻华使馆三秘在北京驾车撞上一中国公民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
D.丁国驻华使馆参赞因对一中国公民的评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
正确答案:B,D
18、亚历山大是甲国派驻乙国大使馆的三等秘书,在下列的情况下,乙国可以对亚历山大提起诉讼或进行判决
A.亚历山大在其妻经营餐馆期间因餐馆资金周转向乙国公民借款10万美元到期不还
B.亚历山大继承其父在乙国的房产
C.亚历山大在乙国法院对乙国公民提起返还财产的诉讼,该乙国公民对亚历山大提出反诉
D.亚历山大在所在使馆举行国庆招待会时向乙国某酒厂购买红酒未付款
正确答案:A,B,C
19、使馆的职务开始即是外交代表(馆长)开始执行职务,具体是指什么时间?
A.呈递国书后
B.向接受国外交部或另经商定部门通知己到达
C.馆长到达接受国担任有关职务时起
D.馆长被任命后
正确答案:A,B
20、下列人员中,哪些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
A.联合国秘书长安南
B.参加吉隆坡世界杯的中国乒乓球队队员
C.正在访问英国的美国总统布什
D.在美国参加巴以和谈的巴以双方代表团成员
正确答案:A,C,D
2020司法考试客观题每日一练【国际法】-多项选择题【12.19】
一、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关于国际法基本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一/75) A.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性质 B.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是指禁止除国家对侵略行为进行的自卫行动以外的一切武力的使用 C.对于一国国内的民族分离主义活动,民族自决原则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根据 D.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国家间在发生争端时,各国都必须采取和平方式予以解决 【参考答案】 1、【考点】国际法基本原则 【答案】ACD。解析:国际法强行规则是指在国际社会认为必须绝对遵守和严格执行的法律规范,它不得被任意选择、违背或更改。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性质。A项正确,当选。 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的例外除国家的自卫行动外,还包括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下的武力使用。B项错误,不当选。 民族自决原则中独立权的范围,只严格适用于殖民地民族的独立。对于一国国内的民族分离主义活动,是一国国内法的问题,民族自决原则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根据。C项正确,当选。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国家间在发生争端时,各国都必须采取和平方式予以解决,争端的当事国及其他国家应避免任何使争端或情势恶化的措施或行动,禁止将武力或武力威胁的方式付诸任何争端的解决过程。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ACD。
2015年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考点:法律冲突、冲突规范
法律冲突
一、法律冲突的概念和类型
1 、概念:调整同一社会关系或解决同一问题的不同法律制度由于各自内容的差异和位阶的高低而导致相互在效力上的抵触。
2 、类型:
A.公法冲突:一般适用单边冲突规范
B.空间法律冲突、时际法律冲突和人际法律冲突
C.平面冲突和垂直冲突
二、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和特点
1 、产生:
A.各国民商事法律制度的不同是冲突产生的前提条件
B.各国人民之间的正常交往是冲突产生的客观基础
C.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享有平等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D.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2 、特点
A.跨国法律冲突
B.法律在空间上的冲突
C.私法冲突
D.平面冲突
三、冲突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
1 、冲突法解决方法:用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的法律。传统方法。
2 、实体法解决方法:制定国内或国际的民商事实体规范来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冲突规范
一、冲突规范的概念
1 、冲突规范的名称和定义: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2 、特性
A.法制适用规范
B.间接规范
C.结构独特的规范:由范围、系属等元素构成
二、冲突规范的结构
1 、构成
一部分:范围、连接对象
另一部分:系属、冲突原则
还有一部分:关联词
2 、连接点:冲突规范借以确定某一法律关系应适用什么法律的根据
A.客观连接点:一种客观实在的标志
B.主观连结点:当事人的意思
C.静态连结点:固定不变的
D.动态连结点:可变的
3 、系属公式:属人法、物之所在地法、行为地法、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法院地法、最密切联系地法、旗国法
三、冲突规范的类型
1 、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适用某国法律。只规定一个明确的连接点。
2 、双边冲突规范: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再根据这个系属并结合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具体情况去推定应适用某法律的冲突规范。
3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系属有两上或两个以上,并同时适用某种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4 、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但只能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
2017年司考卷一《国际私法》备考知识: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上所讲的法律冲突,就是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即同一民商事关系因所涉各国民商事法律规定不同而发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国际私法所调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和纯国内民商事法律关系之所以不同,是因为前者含有国际因素。正由于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含有国际因素,它既可以受内国法调整,也可以受外国法调整。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内外国法的有关规定是完全一致的,适用其中任何一国的法律都会导致相同的结果,那么,法律适用上的冲突便不会发生,自然也无法律选择的必要。但是,实际上,由于各国民商事法律千差万别,对同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必然会产生不同的结果。在国际私法上,这种现象被称之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可以说,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是国际私法的中心任务。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
历,从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出现到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经历了一个演变发展的过程。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主要是由以下几个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
一是各国民商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这里讲的“民商事法律制度”是广义的。
由于社会制度、经济发展状况、历史文化传统以及自然环境的不同,世界各国法律制度千差万别。在民商事法律制度方面,这种差别表现得就更为突出。例如,关于结婚年龄,各国规定就很不相同,《日本民法》第731条规定为男18岁、女16岁;《瑞士民法典》第96条规定为男20岁、女18岁;而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6条则规定男22岁、女20岁。正由于各国民商事法律规定互不相同,对同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往往因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而产生不同的结果,这样便提出应适用何国法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问题。由此可见,各国民商事法律制度的不同是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前提条件。
二是各国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民商事交往,并结成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尽管各国民商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但如果各国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没有民商事交往,民商事法律冲突也无从产生。因为各国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如不存在民商事交往:一方面,内国人及其财产不会到外国,并不会产生与外国有联系的法律事实;另一方面,外国人及其财产也不会出现在内国,也不会在内国产生与外国有联系的法律事实。这样,各国民商事法律仅在本国范围内实施,民商事法律冲突自然不会发生。一旦各国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进行正常的民商事交往,必然会提出依哪个国家的法律结成民商事法律关系的问题,以及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发生争议时应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加以解决的问题。可以说,各国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正常的民商事交往是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客观基础。
三是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享有平等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国际私法的历史表明,它的产生和发展是与外国人在内国民商事法律地位的变迁和提高密切相关的。许多学者认为,赋予外国人平等的民商事法律地位是国际民商事交往得以正常进行的重要条件,因而也是导致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产生的一个重要条件。并且,也正是基于这种观点,他们才把直接调整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实体规范纳入国际私法范围之内。在实际生活中,一方面,凡在内国法不允许外国人享有某项民商事权利时,外国人就不能参加有关民商事活动,也就不会出现有外国人作为主体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当然也就不会产生涉及外国法适用的民商事法律冲突。但是,另一方面,如果外国人在内国居于凌驾于内国人之上的特权地位,也无民商事法律冲突可言。例如,在过去一些亚、非国家,如土耳其、旧中国等,西方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享有治外法权,或称为“领事裁判权”,外国人在这些国家的领土内不受所在国法律的约束,不受所在国法院的管辖,而由外国人本国领事根据他们本国的法律对他们行使管辖权。外国人在内国拥有这种特权地位,是对有关国家主权的侵害,使得外国人与内国人之间不可能建立平等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因而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也无从产生。
四是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任何法律都有一定的效力范围,或只有域内效力,或既有域内效力又有域外效力。所谓法律的域内效力,是指一国的法律所具有的及于其管辖领土内一切人、物和行为的效力,它主要表现了国家的属地优越权。而所谓法律的域外效力,则是指一国法律在制定者管辖领土以外尚能发生的效力,它常常体现了国家的属人优越权,即一国制定的法律不仅适用于本国境内的一切人,而且适用于居住在国外的本国人。有些国家的法律明确规定了法律的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我们知道,各国在制定法律时都可依国家主权原则确定自己的法律具有域内效力或域外效力,但是,这种域外效力只是一种自设的或虚拟的域外效力。如果这种法律要在国际社会得到贯彻执行,也就是说,其自设的或虚拟的域外效力要变成现实的域外效力,需要国际社会中的各国根据主权原则和平等互利原则彼此协调,互相承认。一般来说,各国出于公正合理地处理相互间民商事关系的实际需要,都在一定的条件下或在一定的程度上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在内国的效力,如承认某人根据外国法律而取得的对物的所有权,承认依外国法建立的合同关系、婚姻关系等。正是由于各国在一定的条件下相互承认对方的民商事法律同时具有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所以才会产生法律冲突,即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本国法律的域内效力的冲突,或者本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如果各国不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正是因为各国对彼此民商事法律的域外效力的相互承认,才使得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成为现实。
总之,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是在各国民商事法律互异,各国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有正常的民商事交往,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商事法律地位以及承认外国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的条件下发生的。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特点
与其他法律冲突比较起来,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具有如下特点:
1.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是一种跨国法律冲突。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产生于国际社会,是不同主权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显然,它同一个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不同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即区际法律冲突,有着根本的区别。
2.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是一种法律在空间上的冲突。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是适用于不同国家领域的法律之间的冲突,是同一定的地域相联系的。它同适用于不同种族、民族、部落、阶级以及宗教信仰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即人际法律冲突,以及先后施行于同一地区并涉及同一问题的新旧法律之间在时间效力上的冲突,即时际法律冲突,有着本质的差别。
3.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是一种私法冲突。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是不同国家的民商事法律之间的冲突,由于传统上一般将民事法律和商事法律视为私法,故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亦即国际私法冲突,与属于公法性质的法律冲突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
4.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是一种平面冲突。各国的主权是平等的,因此,各国的法律也是平等和互相独立的。但是,在实际上,各国或多或少地坚持属地主义,排斥外国法在内国的适用,在公法领域更是如此。不过,在民商事法律领域,各国为了进行正常的国际民商事交往,往往对属地主义进行了限制,即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商法在内国的域外效力。这就使得在一定范围内内外国民商事法律处于平等的地位,对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便需要在内外国法律之间进行选择。因此,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是处于平等地位的不同国家的民商事法律之间的冲突,与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的垂直冲突根本有别。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国际法导论之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国际法导论之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来源:青年人(Qnr.Cn) 2010/8/26 17:30:57【青年人: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资料下载 教材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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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概述
1、目前国际法中尚没有关于国内法与国际法关系的具体、统一、完整的规则。从国际实践上看,在国际层面:国内立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国家不得以其国内法规定来对抗其承担的国际义务,或以国内法规定作为违背国际义务的理由来逃避其国际责任。同时,国际法不干预一国国内法制定,除非该国承担了相关的特殊义务。
2、比较复杂的是在国内层面,主要问题是国际法在国内法律秩序中的地位问题,包括国际法规则在国内法律框架中的适用以及国际法规则与国内法冲突时的解决。从各国实践中可以概括出以下主要内容:
(1)除了牵扯到由此产生的因违背国际法义务而承担国家责任的情况以外,国际法并没有在这个问题上加以具体要求。因此,原则上如何处理这个问题是一国国内法的事项。各国法律传统和法律制度不同,在这个问题上的实践很不统一。有些国家在成文宪法中对此作出规定;有些国家在其他法律中进行规定;有些国家没有明确的规定;有些国家的规定比较原则;而有些国家的规定比较具体。各国司法实践的情况就更为复杂。
(2)国际法包括成文的条约,也包括不成文的国际习惯。各国对于国际法的两种不同的渊源形式在国内法中的地位、处理也不尽相同。同时,国际法规则的不断发展变化也增加了国内处理的复杂性。对于习惯法规则在国内法律制度中的地位和适用,不同国家在具体做法上也存在差异。如一些国家把习惯法作为本国法一部分而直接适用,但一般要求该习惯法规则不能与现存的国内成文法相抵触。
(3)条约一般只对缔约国具有拘束力,并且有不同的种类和内容,因而各国对于条约在国内适用的实践复杂多样。由于条约是当代国际法的主要渊源,这个问题在实践中无疑显得更加重要和紧迫。
一些学者基于认为国内法与国际法分属不同的法律体系的“两元论”理论模式出发,从国际社会的实践中,归纳出两种极端的或典型的条约在国内适用的方式:转化和采纳。所谓“转化”,是指采取这种方式的国家,要求所有条约内容都必须逐个经过相应的国内立法程序转化成为国内法,才能在国内适用;所谓“采纳”或称“并入”,是指国家在原则上认为,该国缔结的所有条约,都可以在其国内具有国内法的地位。采用“并入”方式的国家,一般是在其宪法中作出这种“一揽子”规定。其实,“转化”和“并入”的区分只是学术上的简化,在国际实践中,情况要复杂得多。绝对单一地采取上述某一种方式的国家很少,许多国家是两种方式兼用。虽然各国的具体做法有所不同,但从结果上看,国家都保留了适当选择权、解释权和适用弹性。因此,各国的具体情况和做法需要查阅和研究该国的国内法及相关实践。
(4)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的解决,也包括习惯和条约两个方面。各国的做法也不一致,大体有以下几种:
(a)推定为不冲突;
(b)修改国内法;
(c)优先适用国际法;
(d)优先适用国内法;
(e)以后法优于先法原则处理。
从国际法的角度看,如果一国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由于优先适用其国内法造成其对国际法的违背,该国应对此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
二、国际法在中国国内的适用问题
1、在我国目前的宪法中,将坚持和遵守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核心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写人其中。这一做法表明从最基本的原则上,中国尊重和遵守国际法的体系,履行自己的国际义务。在国际实践中,我国政府一贯坚定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并忠实地履行自己承担的国际义务,恪守法律与正义,在国际上享有崇高的声誉。在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问题时,原则上,我国在参与制定国际法规则时,要根据和考虑本国国内法的规定和立场:而在制定国内法时,又要充分考虑和尊重所承担的国际法义务,力争使二者协调互补,有机配合。
2、对于条约在国内的适用和地位,目前我国宪法没有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从一些涉及条约适用的国内立法看,条约的直接适用、条约与相关国内法并行适用、条约须经国内立法转化才能适用几种情况都存在。同时也有相当一部分法律对于条约事项未作出任何规定。
我国法律作出有关条约可直接适用规定的情况,如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239条:对于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第2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以及1980年《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法》第16条第(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外国政府之间订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所得税的抵免应当依照各该协定的规定办理。
条约和相关法律同时适用的情况,如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我国1975年加入),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我国1979年加入)与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规定需要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的情况,如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39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仍然有效,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
3、目前一般认为,在民商事范围内,中国缔结的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部分,在国内可以直接适用。其法律根据除了上面民事诉讼法第238条的规定外,最基本的依据是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其他一些民商事法律中也有类似的规定。民商事条约的这种直接适用也得到了大多数司法实践的支持。
4、在民商事法律范围以外,条约在国内的地位和适用问题,有人比较我国《宪法》、《立法法》、《缔结条约程序法》等法律中有关立法权和缔约权的规定;以及比较国内立法程序和条约缔结程序的规定:认为条约在国内的地位相当于相应国内法的地位,条约在国内的直接适用已经确立或即将成为一项一般的原则。
但是,由于对此缺乏宪法或基本法的依据,同时也存在着不一致的实践和不同方面的认识,所以尚不能简单笼统地认为,条约的直接适用已经或必将作为任何条约在中国适用的惟一方式。
因此较为稳妥的结论是,民商事以外的条约,能否在中国国内直接适用,需要根据与该条约相关的法律规定,结合条约本身的情况进行具体考察才能作出恰当的结论。另外,注意到条约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适用情况,乃至台湾地区的相关情况,条约在中国适用的情况就更加复杂。
5、关于条约与国内法的冲突解决,上述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很典型,其他有些法律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因此,在民商事范围内,条约与国内法冲突时,条约可以优先适用。与条约的适用问题相似,在整个法律范围内,条约与国内法冲突时的优先适用问题,也还没有统一全面的明确规定。上段讲述的解决条约冲突的方法,在我国也都可以找到类似的实践。所以,在实际问题上也要根据有关条约和我国相关法律的具体情况来判断。
6、关于国际习惯在国内法中的地位,我国宪法没有规定。典型的规定是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第150条: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这里使用了惯例一词,可以认为它包括有拘束力的国际习惯和本身没有法律拘束力的惯例。从该款规定看,民事范围的国际习惯和惯例在国内适用时没有作区分,它们的适用次序排在国内法和条约之后,作为对国内法和条约的一种补充。并且对适用惯例作出了公共利益的限制和保留。
7、应当注意,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问题上,我国的实践正在发展中。2002年8月27《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在这个方面的最新实践。该司法解释是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针对有关WTO协议在国内的适用所涉问题作出的。一般认为,该文件的规定,是从WTO协议的复杂性和中国目前的司法实际出发,排除了WTO协议文件在中国法院的直接适用性。在此之后,另外两个被认为是与WTO协议规则具有密切联系的司法解释,即2002年11月21日公布的《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遵循了这种思路。这表明,在WTO协议在国内的实施方面,我国将倾向于主要采取“转化”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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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考国际法第五章知识点:领事关系法
领事关系法主要是关于领事关系的建立、领事的派遣和接受、领事职务、领事的特权与豁免等原则和规则的总称。1963年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对这些规则进行了系统的阐述,是当前领事关系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件。
一、领事机构的建立及其职务
国家之间领事关系的建立以其双边协议确定。除另有声明外,两国间同意建立外交关系亦即同意建立领事关系。但断绝外交关系并不当然断绝领事关系。国家间达成协议建立领事关系的直接标志一般是设立领事机构,即领事馆。《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第一,领事馆须经接受国同意始得在该国境内设立;第二,领馆的设立地点、领馆类别及其辖区由派遣国与接受国商定;第三,领馆设立的地点、领馆类别及其辖区确定后,派遣国须经接受国同意才能变更;第四,总领事馆或领事馆如欲在本身所在地以外的地点设立副领事馆或领事代理处,亦须经接受国同意;第五,在原设领馆所在地以外开设办事处作为该领馆的一部分时,也须事先征得接受国的明示同意。
(一)领事馆组成及人员派遣
1.领馆的组成及等级。领馆人员包括领事官员、领事雇员及服务人员。领事官员是指被委任此职务承办领事事务的人员,包括领馆馆长在内。领馆馆长分为总领事、领事、副领事、领事代理人四个等级。领事官员有职业的和名誉的两类。职业领事官员是由派遣国任命的专职从事领事事务的政府公务员,其不从事其他职业。名誉领事官员是执行领事职务的非专职官员,一般是从接受国境内的本国侨民或接受国国民的商人或律师中聘任,执行某些领事职务。领事雇员是受雇担任领馆行政或技术事务的人员,如译员、速记员、办公室助理员、档案员等。服务人员是指受雇担任领馆杂务的人员,如司机、清洁工、传达人员等。
按照领馆馆长的等级,领事馆相应地称为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和领事代理处。
2.领馆人员的派任与职务终止。领馆馆长由派遣国委派,并由接受国承认准予执行职务。委派及承认领馆馆长的手续分别依两国的协约和派遣国及接受国的法律规章办理。
领馆馆长每次奉派任职,应由派遣国发给委任证书。在获接受国准许并颁发领事证书后,领馆馆长方可执行职务。领事证书可以是特别颁发的专门文书,也可以是在领事委任书上予以批准确证。领馆其他人员的委派由派遣国自由决定。但若委派具有接受国国籍的人或第三国国民充任领馆馆员须经接受国明示同意。
领馆人员职务终止一般有以下情况:被派遣国召回;领事证书被撤销;接受国通知派遣国不再承认该员为领事馆人员,即被宣告为不受欢迎的人或不能接受的人;领馆关闭或领事关系断绝等。
接受国可以随时通知派遣国,宣告某一领事官员为不受欢迎人员或任何其他领馆馆员为不能接受人员。遇此事情,派遣国应视情况召回该员或终止其在领馆中的职务。如派遣国拒绝或不在合理期间内召回有关人员,接受国可以撤销有关人员的领事证书或不再承认该人为领馆馆员。
(二)领事职务
领事职务主要包括以下各项:
1.在国际法允许的范围内,在接受国内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个人与法人的利益。
2.增进派遣国与接受国间的商业、经济、文化及科学关系的发展,并促进两国间的友好关系。
3.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商业、经济、文化及科学活动及发展情况,向派遣国政府报告,并向相关人士提供有关资料。
4.处理派遣国国民的护照及旅行证件事项,并向拟赴派遣国旅行的外国人士发给签证及其他适当文件。
5.向派遣国的国民与法人提供帮助和协助。
6.担任公证人、民事登记员及类似的职务,并办理某些行政事务,但这种职务以接受国法律规章没有禁止的规定为限。
7.依接受国法律规章在接受国境内的死亡继承事件中,保护派遣国国民的利益。
8.在接受国法律规章所规定的限度内,保护为派遣国国民的未成年人及其他无完全行为能力人的利益,包括进行监护等有关事项。 9.根据派遣国与接受国的有关法律,如遇派遣国国民因不在当地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于适当期间自行辩护其权利与利益时,在接受国法院及其他机关的面前担任其代表或为其安排适当之代表,依照接受国法律规章取得保全该国民权利的临时措施。
10.依现行协定的规定或以符合接受国法律规章的任何其他方式,转送司法文书、执行嘱托调查书、派遣国法院调查证据委托书或其他文件。
11.对具有派遣国国籍的船舶飞机以及船员或机组人员,行使派遣国法律规章所规定的监督与检查权。
12.对派遣国国籍的船舶与航空器及其航行人员给予协助,包括听取关于船舶航程的陈述,查验船舶文书并加盖印章,在不妨害接受国*权力的情况下调查航行期间发生的事故及在派遣国法律规章所许可的范围内处理船长、船员与水手间的纠纷。
13.执行派遣国责成领馆办理而不为接受国法律规章所禁止或不为接受国所反对,或派遣国与接受国间现行国际协定所规定的其他职务。
领事官员执行上述职务应限于领馆辖区范围内,在领馆辖区外执行职务须经接受国同意。在第三国执行领事职务,或代表第三国在接受国内执行领事职务,应当通知有关国家或接受国,并以有关国家或接受国不反对为限。
二、领事特权与豁免
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接受国为了领事职务的工作需要而给予派遣国以领事特权与豁免。这种特权与豁免分为领馆和领事官员两类。
(一)领馆的特权与豁免
1.领馆馆舍不受侵犯。领馆馆舍的不受侵犯表现为:(1)接受国人员非经领馆馆长或其指定人员或派遣国使馆馆长同意,不得进入领馆馆舍中专供领馆工作之用的部分。但遇火灾或其他灾害须迅速采取保护行动时,可以推定馆长已同意。(2)接受国负有特殊责任,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领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任何扰乱领馆安宁或有损领馆尊严的情事。(3)领馆馆舍、馆舍设备以及领馆的财产与交通工具一般地应免受任何方式的征用。如接受国确有征用的必要时,应采取一切可能步骤以免妨碍领馆执行职务,并应向派遣国作出迅速、充分及有效的补偿。
2.领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领馆的档案包括一切文书、文件、函电、簿籍、胶片、胶带及登记册,以及明密电码、记录卡及供保护或保管这些文卷之用的任何器具,以及单行的文件。领馆的档案和文件无论何时,亦不论位于何处,均不得侵犯。
3.通讯自由。接受国应允许并保护领馆为一切公务目的的自由通讯,包括:(1)领馆有权与派遣国政府及无论何处的该国使馆及其他领馆自由通讯,接受国对此不得干扰或阻碍。领馆为通讯可使用外交或领馆信差、外交或领馆邮袋及明密码电信。但装置及使用无线电发报机须经接受国许可。(2)领馆的来往公文不受侵犯。领馆的邮袋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但如有重大理由可在派遣国授权代表在场下开拆邮袋。若派遣国拒绝开拆,邮袋应退回原发送地。(3)领事信差在执行职务时,应受接受国保护,其人身不受侵犯,不受任何方式的逮捕或拘禁。
4.行动自由。领馆人员在接受国境内有行动自由及旅行自由。但接受国为国家安全而禁止或限制进入的区域除外。
5.免纳关税和捐税。领馆馆舍免纳国家、区域或地方性捐税;领馆执行职务所收的规费和手续费免除捐税;领馆的公务用品免除关税及其他课税,但储存、运送等服务费,以及因提供特定服务而应缴纳的费用不在免除之列。 6.与派遣国国民通讯及联络的权利。领馆可以自由地与其侨民会见和通讯,并有权探视受羁押的其国民。具体的程序及有关事项一般规定在有关的领事协定中。此外,领馆还有使用派遣国的国旗、国徽等国家标志的特权。
(二)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
职业领事的特权与豁免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人身不得侵犯。领事官员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包括接受国对领事官员不得予以逮捕候审或羁押候审,不得监禁或以其他方式拘束领事官员的人身自由,但对犯有严重罪行或司法机关已裁判执行的除外。接受国有关*对领事官员应予尊重,并采取适当的步骤防止其自由或尊严受到侵犯。
2.管辖豁免。领事官员执行职务行为,不受接受国的司法和行政管辖。但有以下例外:(1)因领事官员并未明示或默示以派遣国代表身份而订立契约所发生的诉讼。(2)第三者因车辆船舶或航空器在接受国内所造成的意外事故而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此外,领事官员主动起诉引起的与本诉直接有关的反诉不享受豁免。(3)在与管辖相关的作证义务方面,领事享有一定的豁免。领事官员对其执行职务所涉及的事项没有作证或提供有关公文或文件的义务。除此之外领事官员不得拒绝作证。但如果领事拒绝作证也不得对其施以强制或处罚。另外,要求领事作证的机关应避免妨碍领事执行职务,在可能情况下可以在领事寓所或领馆录取证言或证词。(4)上述特权和管辖豁免的放弃必须由派遣国明示作出,并以书面通知接受国。对民事或行政诉讼程序的管辖豁免的放弃,不得视为对司法判决执行的豁免的默示放弃。执行豁免的放弃也必须分别明确作出。
3.某些方面的免税和免验。领事免纳一切对个人和物的课税,包括国家的、区域的和地方的捐税,但间接税、遗产税、服务费等不在免除之列。领事及其同户家属初到任所需物品和消费品免纳关税;领事行李免受查验,如有重大理由需要查验,应于领事或其家属在场时进行。
4.其他。除上述特权外,领事还被免除外侨登记、居留证、工作证及社会保险办法的适用;免除个人劳务及捐献义务等。
(三)领事特权与豁免的适用范围
领事特权与豁免适用的范围也包括适用的人员范围和适用的时间范围。
1.人员范围。为了执行领事职务工作的需要,职业领事任馆长的领馆的雇员及服务人员及其家属也享有一定的特权与豁免。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领事雇员的职务行为享有与领事官员相同的司法和行政管辖的豁免。领馆雇员和服务人员就其执行职务所涉及的事项无作证或提供有关来往公文或文件的义务,并有权拒绝以特定人身份就派遣国的法律提供证言。领馆雇员免纳初到任时的安家物品及个人消费品的关税以及储存、运送等类似服务费之外的课征。领事官员和雇员及他们的同户家属免除外侨登记和社会保险办法的适用;领事官员家属和领馆雇员及其家属免纳国家、区域或地方性捐税,但间接税和服务费不免除。服务人员就其服务的工资免纳捐税。领事官员的同户家属、领事雇员和服务人员及他们的同户家属免除个人劳务、公共服务和捐献等。
2.时间范围。领馆人员自进入接受国国境前往就任之时起享有特权与豁免,其已在该国国境内者,自其就任领馆职务之时起开始享有。领馆人员的同户家属依其进入接受国国境时起,或自其成为领馆人员的家属之日起享有特权与豁免。领馆人员的职务如已终止,其本人的特权与豁免以及其同户家属的特权与豁免通常应于各该人员离开接受国国境时或其离境之合理期间终了时停止。即使有武装冲突发生,此特权与豁免也应继续有效至该时为止。领馆人员的同户家属于其不为家属时终止其特权与豁免。但如其想在稍后合理期间内离开接受国国境,其特权与豁免应继续有效,至其离境之时为止。如领馆人员死亡,其同户家属应继续享有其原有的特权与豁免至其离开接受国国境时或离境的合理期间终了时为止。
3.领馆及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人员的义务。领馆和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对接受国负有下列义务:
(1)尊重接受国的法律规章。
(2)不得干涉接受国的内政。
(3)不得将领馆馆舍充作任何与执行领事职务不相符合的用途。
(4)职业领事不应在接受国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专业或商业活动。
我国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缔约国,并且于1986年和1990年分别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两个条例的规定与两个公约的规定基本相同,但根据我国的实践,在不违背公约规定的情况下,在某些方面对特权豁免的规定,稍宽于公约的相关规定。如《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规定,持我外交签证或与中国互免签证的国家的外交护照的人,也享有相应的外交特权与豁免。《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未经允许不得进入的领馆范围为整个领馆而不限于领事公约规定的工作区域部分;领事官员的寓所、文书和信件以及财产有不受侵犯的特权,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对此未作规定;对于领事和行政技术人员的职务行为享有司法和行政管辖豁免的规定与公约一致,但同时还规定了领事官员执行职务以外的行为的管辖豁免,按照中国与外国签订的双边条约、协定或者根据对等原则办理。另外,两个条例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实践,对有些问题进行了澄清细化,并规定了某些限制,如把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家属明确限定为“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规定使领馆和其成员携带自用的枪支、子弹入出境,必须经中国政府批准,并且按照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章主要法律规定】
1.宪法
2.我国刑法、民法、诉讼法等法律中的涉及外交领事事务和人员的条款、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
2015年司法考试卷四精选题及答案综合案例分析(9)
点击查看:2015司法考试卷四综合案例分析精选题及答案汇总 【案例】: 瓜农王某在自家田地里种了5亩西瓜。因在西瓜成熟季节经常被盗,王某便在全村喊话:“西瓜打了农药(其实没有打药),偷吃西瓜出了人命我不负责”,但此后西瓜仍然被盗。于是,王某果真在西瓜上打了农药,并用注射器将农药注入瓜田中较大的5个西瓜内,并在西瓜地里插上写有“瓜内有毒,请勿食用”的白旗。邻村李某路过瓜地,虽然看见了白旗,但以为是吓唬人的,仍然摘了一大一小两个西瓜,其中大的西瓜是注入了农药的。回家后,李某先把小的西瓜吃了,然后出门干活。当天,正好家里来了3位客人,李某的妻子赵某见桌子上放着一个大西瓜,以为是李某买的,就用来招待客人,结果导致2个客人死亡,1个重伤。 问题: 1. 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还是属于正当防卫?为什么? 王某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而不是正当防卫,因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 2. 李某的行为触犯了哪些罪名? 李某的行为分别触犯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 3. 李某触犯的数个罪名是否构成数罪?为什么? 李某触犯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不构成数罪,属于想象竞合犯。 4. 李某触犯的数个罪名应当如何处理? 李某触犯的数个罪名应从一重罪处断,即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5. 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案例】: 陈某见熟人赵某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便产生歹意,勾结高某,谎称赵某欠自已10万元货款未还,请高某协助索要,并要回款项后给高某1万元作为酬谢。高某同意。某日,陈某和高某以谈生意为名把赵某诱骗到稻香楼宾馆某房间,共同将赵扣押,并由高某对赵某进行看管。次日,陈某和高某对赵某拳打脚踢,强迫赵某拿钱。赵某迫于无奈给其公司出纳李某打电话,以谈成一笔生意急需10万元现金为由,让李某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一公园交给陈某。陈某指派高某到公园取钱。李某来到约定地点,见来人不认识,就不肯把钱交给高某。高某威胁李某说:“赵某已被我们扣押,不把钱给我,我们就把赵某给杀了”。李某不得已将10万元现金交给高某。高某回到宾馆房间,发现陈某不在,赵某倒在窗前已经断气。见此情形,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司法机关将陈某抓获归案。事后查明,赵某因爬窗逃跑被陈某用木棒猛击脑部,致赵某身亡。 问题: 1.陈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答案:构成抢劫罪而非绑架罪,因为陈某是直接向赵某索取财物,而非向第三者索取财物。 2.高某将赵某扣押向其索要1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答案: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高某并无绑架的故意,而以为是索要债务。 3.陈某与高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答案:构成共同犯罪。因为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陈某的抢劫罪与高某的非法拘禁罪之间成立共同犯罪。 4.高某在公园取得李某10万元的行为是否另行构成敲诈勒索罪?为什么? 答案:不另外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高某的行为属于拘禁他人之后,索取债务的行为,缺乏非法占有的目的。 5.陈某对赵某的死亡,应当如何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答案:不另定故意杀人罪,因为陈某的故意杀人行为包含在抢劫罪当中。 6.高某对赵某的死亡后果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答案:不负刑事责任,因为陈某的杀人行为超出了高某的故意范围。 7.高某的投案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与立功?为什么? 答案:成立自首与重大立功,因为被检举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2014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详解六
2014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详解六
张某,32岁,已婚。1999年10月,张某到石家庄出差时,在火车上结识了女青年刘某,当张某得知刘某大学毕业尚未找到合适的工作时,遂编造自己的名字叫张干,现任三十八军军长,因病先回家疗养。后又谎称自己的亲属中不少人均在部队中任职,吹嘘自己可以帮助刘某解决工作,在交谈中,刘某对张某产生了好感。遂将张某带至自己家中。张某为了骗取刘家的信任,先后在公共电话处假借其任高级领导职务的父亲的名义多次打电话给刘某。使刘对张某的军人身份深信不已。对刘以身相许。后张某在刘家居住一月有余,并伪造身份证与刘某领取了结婚证。后声称部队有紧急任务需马上赶回,以身上所带现金不多为名,找刘某索要现金两万元,而后逃匿。
[问题]
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请说出理由。
[正确答案]
张某冒充军人进行诈骗的行为,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队的良好威信及其正常活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行为,所谓招摇撞骗是指假冒军人的名义,进行炫耀、实施欺骗活动。本罪在主观方面为故意,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本题中,张某见色起意,冒充军人,骗取刘某的好感,而后又采用欺骗的方式与刘某结婚,且骗取刘某两万余元。由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行为犯,所以张某的行为属既遂且为情节严重。考试大收集
张某伪造身份证与刘某结婚的行为属牵连犯,应按一罪处断。所谓牵连犯是指,行为人为实施某种犯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形态。张某为达到与刘某结婚的目的,采用伪造身份证的方法又触犯了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张某已是有妇之夫,又与刘某登记结婚,其行为又构成重婚罪。根据刑法280条第3款的规定,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刑为7年;重婚罪的刑为2年,按照牵连犯的“从一重罪处断”处罚原则,对张某的行为应以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论处。考试大收集
张某骗取刘某两万元而后逃匿的行为属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加重情节。
[考点集成]
关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应当掌握:(一)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区别: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冒充军人,而招摇撞骗罪冒充的其他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行为人在招摇撞骗行为过程中,有时冒充军人,有时冒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应视为一行为触犯了数罪名,按照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二)假冒军人身份的具体情形。假冒军人身份除本案所涉及的非军人冒充军人的情形之外,还包括级别较低的军人假冒级别较高的军人以及一般部门的军人假冒要害部门的军人
2011司法考试现场确认时,需要哪些材料
是的,各种司法考试报名材料,都需要原件和复印件:
(一)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报名人员提供的本人学历证书应属于国民教育序列或者教育部认可的学历。
(三)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且要求享受放宽地方政策的报名人员,须提交居民户口簿(打印版)原件和复印件。
(四)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提交材料的复印件应使用A4纸,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应将身份证正反两面信息复印在同一A4纸上。各地司法考试现场报名信息与地址查询:www.zgsft.info/sk11/
2015年司法考试要现场确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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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往年司法考试报名分为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须经过网上报名,取得网报号,再按网报预约日期到达现场确认,等待、提交报名材料供审核、提交二代身份证或网报号、缴费、领取准考证主证等环节,经过以上两个阶段后取得准考证主、副证才可获得报名资格。而今年司法考试实行网上报名,取消现场确认,网上填报信息、上传照片、网上缴费,网报成功即可取得报名资格。
市司法局司法考试科科长刘家新说:“因取消了现场确认环节,报名人员应如实、准确填报报名信息,对填报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网上确认并做出有效承诺。”网传照片三证用同张照
刘家新说,报名要严格按照规定格式上传本人近期(三个月内)电子证件照片,电子照片须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确认,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更换,否则不能完成报名程序。考生在网上上传电子照片时,除了要按照规定格式上传电子照片外,须注意该照片将作为报名表、准考证及成绩合格后资格证书等的惟一使用照片,即三证用同张照,如果这几个环节中使用了其他任何不同照片,均视为无效,所以报名人员应妥善保管报名时的电子照片,用于资格申请和制作证书。网上缴纳考务费打印准考证
照片上传成功后,待审核机关2至3日初审、复审完成后,报考人员可自行登录报名网站查看是否可以缴费。审核通过,报名人员通过网上支付平台就可完成缴纳260元考务费事项。网上交费截至7月10日。缴费成功后,报名人员不得更改报名地点。因不符合报名条件或个人原因致使报名无效的,缴纳的司法考试费不予退还。需要领取司法考试费收据的人员,凭报名凭证和有效身份证件于8月12日至8月23日(休息日除外)到市司法局领取。
按照以往报名方式,在市司法局现场确认阶段可领取准考证主证,等省司法厅复审后再下载打印准考证副证,考生须持身份证和准考证主、副证三证合一方可进入考场。
而今年报名人员报名成功自行打印报名凭证。根据报名凭证提示,在规定时间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考生打印准考证时间为9月1日至13日。
对网站登录密码、密码保护问题、密码保护答案要牢记,因为网站登录密码涉及到网上报名结束后是否能登录国家司法考试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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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卷二答案:2012年司考卷二行政法答案及解析(版)
司法卷二答案:2012年司考卷二行政法答案及解析(版)
答案 单选 CCDBA DBD 多选 BCD AD BC BC ABD BC AD AB AC BCD 不定项 A BD BD ABC
一、单项选择题
43.关于公务员录用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县公安局经市公安局批准,简化程序录用一名特殊职位的公务员
B.区财政局录用一名曾被开除过公职但业务和能力优秀的人为公务员
C.市环保局以新录用的公务员李某试用期满不合格为由,决定取消录用
《公务员法》第三十二条 [试用期]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D.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公务员录用体检项目和标准,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44.根据行政法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评估行政机构和编制的执行情况。关于此评估,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评估应当定期进行
B.评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C.评估结果是调整机构编制的直接依据
《地方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定期评估机构和编制的执行情况,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机构编制的参考依据。评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制定。
D.评估同样适用于国务院行政机构和编制的调整
45.起草部门将一部重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审查。该送审稿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应报经下列哪一机关同意?
A.起草部门
B.国务院办公厅
C.国务院法制办
D.国务院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九条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将行政法规送审稿或者行政法规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有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反馈的书面意见,应当加盖本单位或者本单位办公厅(室)印章。
重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经报国务院同意,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46.经王某请求,国家专利复审机构宣告授予李某的专利权无效,并于2011年5月20日向李某送达决定书。6月10日李某因交通意外死亡。李某妻子不服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李某妻子应以李某代理人身份起诉
B.法院应当通知王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专利法》第四十六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C.本案原告的起诉期限为60日
D.本案原告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再起诉
47.经传唤调查,某区公安分局以散布谣言,谎报险情为由,决定对孙某处以10日行政拘留,并处500元罚款。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传唤孙某时,某区公安分局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孙某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传唤]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B.传唤后对孙某的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C.孙某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应向市公安局申请
D.如孙某对处罚决定不服直接起诉的,应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
48.某市质监局发现一公司生产劣质产品,查封了公司的生产厂房和设备,之后决定没收全部劣质产品、罚款10万元。该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实施查封时应制作现场笔录
B.对公司的处罚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C.对公司逾期缴纳罚款,质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D.质监局可以通知该公司的开户银行划拨其存款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七条 [划拨]划拨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决定,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划拨。
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划拨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
49.国务院某部对一企业作出罚款50万元的处罚。该企业不服,向该部申请行政复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在行政复议中,不应对罚款决定的适当性进行审查
B.企业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可以口头委托
第十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
C.如在复议过程中企业撤回复议的,即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复议申请
D.如企业对复议决定不服向国务院申请裁决,企业对国务院的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50.县公安局以李某涉嫌盗窃为由将其刑事拘留,并经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县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5年。李某上诉,市中级法院改判李某无罪。李某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县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B.李某申请国家赔偿前应先申请确认刑事拘留和逮捕行为违法
C.李某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自羁押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D.赔偿义务机关可以与李某就赔偿方式进行协商
《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 [行政赔偿决定的作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