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携带外币有什么规定?
根据《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的规定:出境人员携带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的,无须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应向外汇指定银行申领《携带证》,海关凭加盖外汇指定银行印章的《携带证》验放;出境人员原则上不得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对属于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出境人员可以向外汇局申领《携带证》:1、人数较多的出境团组;2、出境时间较长或旅途较长的科学考察团组;3、政府领导人出访;4、出境人员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或金融动乱的国家;5、其他特殊情况。扩展资料对携带外汇进出境管理规定是为加强对携带外币现钞、外币支付凭证进出境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于1996年12月31日联合制定,自1997年2月10日起实施的关于对携带外汇进出境管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五)其他外汇资产。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
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超过多少向海关申报
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超过5000美元以上向海关申报。携带大量现金入境超过限额的,一律不予放行。限额管理具体规定为:1、入境携带外币没有限额,但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应当在海关查验(过X光机)前主动向海关书面申报,或者选择旅客红色通道主动向海关人员口头提出申报,并按照海关的要求填具申报材料;2、出境携带外币现钞限额为每人等值5000美元,超过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应向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管理部门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海关凭加盖外汇指定银行印章的携带证验放;3、出入境人员携带人民币现钞的限额为2万元。超过该限额的,一律不予放行。法律依据:《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出境,没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按以下规定验放:(一)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内(含5000美元)的,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当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内多次往返者除外;(二)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应当向银行申领《携带证》。出境时,海关凭加盖银行印章的《携带证》验放。对使用多张《携带证》的,若加盖银行印章的《携带证》累计总额超过等值10000美元,海关不予放行;(三)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10000美元以上的,应当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领《携带证》,海关凭加盖外汇局印章的《携带证》验放。
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海关监管目的
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实施监管的目的,是确保运输工具及其所载货物、物品合法进出境。海关需要通过审核单证,实地实物查验来判断运输工具负责人向海关申报的事项是否属实,从而判断运输工具及所载货物、物品的进出是否符合海关监管规定。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的根本目的,在于体现国家主权、维护国家主权和促进友好往来。拓展资料:进出境物品是指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海关对进出境物品是有严格规定的。首先,进出境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海关对进出境物品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邮政企业进出境邮袋的装卸、转运和过境,也要接受海关监管。邮运进出境的物品,要经海关查验放行后,有关经营单位方可投递或者交付。还有,经海关登记准予暂时免税进境或者暂时免税出境的物品,应当由本人复带出境或者复带进境。过境人员未经海关批准,不得将其所带物品留在境内等。1987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对进出境物品提出明确规定,并要求进出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物品放行前缴纳税款。进出境物品的分类(一)按进出境物品的运输方式分类通常情况,海关按照物品进出境的运输方式把物品分为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三类。(1)行李物品,指的是旅客本人自用行李、旅行消费物品和馈赠亲友的物品。行李物品基本上是以随身携带、托运以及分离运输的方式进境的。(2)邮递物品,是以国际通邮的方式投寄、投递进出境的物品。(3)其他物品,指的是除了上述两种物品以外的其他以货运方式的使领馆公私用物品、外商常驻机构公私用物品、免税店物品、捐赠物资等物品。(二)按进出境物品的管理限制程度分类按照海关对物品的管理限制程度,物品可划分为以下三类:(1)禁止进出境物品:主要指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物品。这类物品,除了某些特殊情况,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发给证明准予放行的外,一律禁止进出境。(2)限制进出境物品: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物品以及依据有关海关法律、法规需要进出限量、限值管理的物品。该类物品的进出必须向海关提交有关证明及单证材料,并向海关办理相应的进出境手续。
进出境运输工具详细资料大全
运载海关监管货物进出境包括船舶、航空器、火车、汽车和其它运输工具。用以载用人员、货物、物品进出境,并在国际间运营的各种境内或境外船舶、车辆、航空器和驮畜。 基本介绍 中文名 :进出境运输工具 货物 :载用人员、货物、物品 监管对象 :船舶、航空器、火车、汽车 目的 :作业监管.物料监管.物品监管 范围,海关监管目的,海关监管程式,海关监管规定, 范围 根据该规定,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对象是: 1.船舶。包括进出关境的海上、国界江河上的来往船舶;转运、驳运进出境客货的船舶;兼营境内外客货运输船舶;装载普通客货的军船。以上船舶包括机动及非机动。 2.车辆。包括进出关境的客车、货车、行李车、邮车、机动车、发电车、轨道车和进出境的汽车、人力车等。 3.航空器。包括所有进出关境的民用航空器。进出关境军用航空器装载普通客货时,也受海关监管。 4.驮畜。包括载运进出境客货的马、驴、牛、骆驼等驮运牲畜。 海关监管目的 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实施监管的目的,是确保运输工具及其所载货物、物品合法进出境。海关需要通过审核单证,实地实物查验来判断运输工具负责人向海关申报的事项是否属实,从而判断运输工具及所载货物、物品的进出是否符合海关监管规定。 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的根本目的,在于体现国家主权、维护国家主权和促进友好往来。监管的具体目的可概括为以下三方面: 1.作业监管 运输工具航行、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旅客,应通知海关,并接受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装卸完毕,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递交反映实际情况的交接单据和记录,海关据此进行征税和统计。 2.物料监管 运输工具在进境前所载和进境后所添装的物料、燃料应当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监管,包括:燃料用油、淡水、蔬菜、食品、船舶小卖部商品及船舶维修用品、零配件等。 3.物品监管 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及其他上下人员所携带的物品,应如实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监管,并依法办理征免税手续;数量大的,应提前通知海关,集中办理。 海关监管程式 监管程式一般是指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的工作步骤和次序。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管理是从有关企业的运输工具的注册登记开始,通过每次进出境的活动及转港、转关运输等活动,实现海关有效管理。 1.前期管理 是指海关对我国经营国际运输的有关企业及有关运输工具在实际营运前采取的注册登记制度。这是维护进出境秩序,加强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管理的有效措施。 按照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法规的规定,我国国内运输企业经国家交通主管部门和经贸部门批准经营国际运输业务后,持有关批件到公司所在地海关办理企业的注册和有关运输工具的注册登记手续,由海关予以注册登记,并核发相应的批件和证书后,方能投入进出境运输。 2.现场管理 根据海关监管法规定,运输工具应在设有海关的地点进出境。进出境时,运输工具负责人须如实申报交验有关单证,接受海关检查。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监管在这个阶段主要分受理申报、检查、放行三个环节进行。 3.后续管理 这一阶段海关主要是依据监管法规的有关规定,对进出境运输工具在境内停留期间、转港、转关运输等活动实施管理。海关针对此阶段海关监管的特点制定了一系列措施,以确保有关监管职能的实现。 海关监管规定 1.进出境运输工具必须经过设有海关的地点进境或出境。 2.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有关单证,并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 停留在设立海关的地点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不得擅自驶离。 进出境运输工具从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驶往另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时,应当遵守海关监管规定,办理海关手续;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不得改驶境外。 3.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和驶离时间,停留地点,停留期间更换地点以及装卸货物、物品时间,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事先通知海关。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上下进出境旅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装卸完毕,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递交反映实际装卸情况的交接单据和记录。上下进出境运输工具的人员所携带的物品,应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检查。 5.海关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到场,并根据海关的要求开启舱室、房间、车门;海关认为有走私嫌疑的,应当开拆可能藏匿走私物品、货物的部位,搬运货物、物料。海关检查完毕,负责人应当在海关检查记录上签字。海关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可以派员随运输工具执行职务,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提供方便。 6.进境运输工具在进境以后向海关申报以前,出境运输工具在办结海关手续以后出境以前,应当按照交通主管机关规定的路线行进;如交通主管机关没有规定,则由海关指定。 7.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和出境的境内运输工具,未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并缴纳关税的,不得转让或移作他用。 8.进出境船舶及航空器等运输工具,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被迫在未设海关的地点停泊、降落或抛掷,起卸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立即报告附近海关。 9.进出境船舶、汽车和航空器兼营境内客、货运输,需经海关同意,并应当符合海关监管的要求。进出境运输工具改营境内运输,需向海关办理手续。 10.沿海运输船舶、渔船和从事海上作业的特种船舶,未经海关同意,不得载运或者换取、买卖、转让进出境货物物品。 11.进出境运输工具在进境前所装载和在进境后所添装的物料、燃料应受海关监管。 12.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需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备案。
旅客指南:进出境旅客的基本管理和相关监管办法
(一)基本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的规定。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必须通过设有海关的地点进境或出境,接受海关监管。旅客应按规定向海关申报。
除法规规定免验者外,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应交由海关按规定查验放行。海关验放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原则,对不同类型的旅客行李物品规定不同范围的征免税限量或限值。
旅客进出境携有需向海关申报的物品,应在申报台向海关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海关规定的其它申报单证,按规定如实申报其很行李物品,报请海关办理物品进境或出境手续。
在实施双通道制的海关现场,上述旅客应选择“申报”通道,携带无需向海关申报的物品的旅客,则可选择“无申报”通道。
下列进境旅客应向海关申报,并将申报单证交由海关办理物品进境手续:
携带需经海关征税或限量免税的《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二、三类物品(不含免税限量内的烟酒)者;
非居民旅客及持有前往国家(地区)再入境签证的居民旅客携带途中必需的旅行自用物品超出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每种一件范围者;
携带人民币现钞6000元以上,或金银及其制品50克以上者;
非居民旅客携带外币现钞折合5000美元以上者;
当天多次往返旅客携带外汇入境者;
短期内多次往返旅客携带外币现钞折合1000美元以上者;
居民旅客携带外币现钞折合2000美元以上者;
携带货物、货样以及携带物品超出旅客个人自用行李物品范围者;
携带中国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须办理其它海关验放手续的物品者。
下列出境旅客应向海关申报,并将申报单证交由海关办理物品出境手续:
携带需复带进境的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等旅行自用物品者;
未将应复带出境物品原物带出或携带进境的暂时免税物品未办结海关手续者;
携带外币、金银及其制品未取得有关出境许可证明或超出本次进境申报数额者;
携带人民币现钞6000元以上者;
携带文物者;
携带货物、货样者;
携带出境物品超出海关规定的限值、限量或其它限制规定范围者;
携带中国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须办理其它海关验放手续的物品者。
经海关验核签章的申报单证请妥善保管,以便回程时或者进境后凭此办理有关手续。
海关加封的行李物品,不得擅自开拆或者损毁海关施加的封志。
(二)旅客行李物品验放规定
根据《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对旅客行李物品的划分,海关对各类物品在验放原则上也有所区别。
1、海关对《分类表》第一类物品,即价值人民币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一般生活用品是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验放原则,一般生活用品虽单价低,不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口的物品,但是,在一定的期限内,有些单价不高的物品,或因境内外差价大或因其在对外贸易中实行“配额”等限制性政策,或因市场短缺,而使得一些人利用海关对旅客携带第一类物品进出境限制较宽的空子,化整为零地大量带进上述敏感性商品,因此海关有必要对其加以限制,以保护我国经济不受损害。
2、第二类物品,即烟酒,属国家高税专卖品。各国海关对旅客携带进境的烟酒都予以严格的限制,我国海关对各类旅客携带进境的烟酒也有明确的限量,并严格按限量验放。
3、第三物品价值较高,一般均属于国家限制进出境的家用电器和耐用消费品,除部分中国籍旅客携带第三类物品进境,海关给予一定的免税优惠外,其它旅客不享受免税进境的优惠。因此,海关在制订各单项法规时,以“自用合理数量”为原则,规定了明确的征免税限量,对旅客携带的进出境物品,严格按照有关“限量表”规定的征税或免税的物品的品种和数量验放。:
(三)中国籍人民旅客行李物品
中国籍旅客指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有效旅行证件出入境的旅客,包括公派出国(境)工作、考察、访问、学习和因私出国(境)探亲、访问、旅游、经商、学习等中国籍居民旅客和华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等中国籍非居民旅客。
中国籍旅客携运进境的行李物品,海关按《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规定的征税或免税物品品种、数量验放。
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
第一类物品 第二类物品 第三类物品
衣料、衣着、鞋、帽、工艺美术品和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其他生活用品 烟草制品
酒精饮料 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生活用品
注:
1、本表所称进境物品价值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值为准,出境物品价值以国内法定商业发票所列价格为准。
2、准许各类旅客携运本表所列物品进出境的具体征、免税限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3、本表第一、二类列名物品不再按值归类,除另有规定者外,超出本表所列限值的物品不视为旅客行李物品。
(四)中国籍旅客行李物品
中国籍旅客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有效旅行证件出入境的旅客,包括公派出国(境)工作、考察、访问、学习和因私出国(境)探亲、访问、旅游、经商、学习等中国籍居民旅客和华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等中国籍非居民旅客。
中国籍旅客携运进境的行李物品,海关按《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规定的征税或免税物品品种、数量验放。
中国籍旅客携带《限量表》第一类物品衣料、衣着、鞋、帽、工艺美术品和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其它生活用品进境,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海关予免税放行,其中价值人民币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物品每种限免税一件;携带《限量表》第二类物品烟草制品、酒精饮料,除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及因私来往香港、澳门地区的内地居民,免税香烟200支,或雪茄50支,或烟丝250克;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1瓶(0.75升以下)外,其他旅客可免税香烟400支,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2瓶(每瓶限0.75升以下),携带《限量表》第三类物品,除享受行李物品免税规定的部分中国籍旅客可按照规定免税进口外,其他旅客每公历年度可任选其中一件征税进口。
享受行李物品免税规定的中国籍旅客
该类旅客包括我常驻境外的外交机构人员(包括其在外交机构工作的配偶)、留学人员、访问学者、赴外劳务人员(包括以研修身份外派的劳务人员)、援外人员和远洋船员。
上述旅客除可带进《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规定免税品种和数量的第一、第二类物品外,还可免税带进规定的“限量表”可免税进口的第三类物品。
1、进境物品征免税限量
我驻境外的外交机构人员(包括其配偶)、我出国留学人员、访问学者、赴外劳务人员和援外人员连续在外每满180天(其中留学人员、访问学者物品验放时间以注册入学之日起算至毕业之日止),可享受免税进口《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第三类物品其中一件。最多连续免税四年,其中经援人员和劳务人员不受连续免税年限限制。
远洋船员连续在外每满120天可享受免税进口《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第三类物品其中一件。
上述类型旅客携带超出海关免税限量的物品,但仍属自用的,经海关核准可予征税放行,但征税的物品数量不能超出免税物品数量。
在外学习进修时间一年以上的、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学成回国工作,准予在本人免税限量内购买免税国产小汽车1辆。
2、验放物品手续
(1)外交机构人员:海关凭其所持外交护照、《进口免税物品登记证》以及所住外交机构出具的“驻外人员身份证明”验放物品。
外交机构人员可委托他人托带物品进境,物品进口时,受托人须向海关提供所在驻外外交机构开具的“托带物品证明”和委托人的《进口免税物品登记证》。港澳地区的外交机构人员不能委托他人托带物品进境。
(2)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海关凭其所持护照、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验放物品,在港澳地区的由新华社香港或澳门分社出具的证明和本人毕(结)业证书验放物品。:
办理购买免税国产汽车手续
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事先确认需购买汽车的牌名、型号及购车地点,再到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填写《自用物品申请表》一式四份,交海关注册备案,同时向海关交验下列单证(正本)
1、本人有效护照;
2、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人员证明》;
3、公安部门出具的内地居留证明;
4、聘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5、进境时经海关签章的有效申报单证;
6、备案地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经海关签章的进境申报单应具有相应的免税限量和本人从境外带进的外汇《含现金和支票》额度,其有效期为6个月。
经海关批准购车的申请人可持备案地海关关封直接到汽车生产厂家(或到生产厂家设在备案海关所在地销售门市部)购车。厂家销售部门收到关封后,须报当地主管海关拆验,经主管海关核实后,方可售车。
免税国产汽车海关监管年限为6年,在监管年限内,购买免税车人员每年第一季度应主动将其车辆报备案地海关进行年审,不按时报海关年审或未经批准私自转让或非法倒卖免税汽车者,海关按《海关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回国服务留学人员购买免税国产小汽车、生产厂家及监管地海关的名称是:
车名 生产厂家 监管地海关
切诺基 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 北京海关
桑塔纳 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上海海关
夏利 天津微型汽车厂 天津海关
奥迪 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长春海关
捷达 一汽车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长春海关
高尔夫 一汽车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长春海关
标致 广州标致汽车公司 黄埔海关
雪铁龙 神龙汽车有限公司 武汉海关
奥拓 国营长安机器制造厂 重庆海关
斯芭鲁 贵州航空工业总公司 贵阳海关
(3)劳务人员:海关凭其所持护照、《进口免税物品登记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派劳务培训合格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派研修生培训合格证》(95年12月31日前出境的,提供我驻外使领馆或新华社港澳分社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驻外人员身份证明”代替“培训合格证”)。
国外的劳务人员委托他人托带物品进境。须向海关提供《进口免税物品登记证》驻国外外交机构出具的“托带物品证明”和《培训合格证》或“驻外人员身份证明”。在港澳地区劳务的人员不能委托他人托带物品进境。
(4)援外人员;海关凭其所护照、《进口免税物品登记证》和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出具的“驻外人员身份证明”(港澳地区的,由新华社香港或澳门分社出具)验放物品。
援外人员委托他人托带物品进境须提供驻外使馆出具有“驻外人员身份证明”、“托带证明”和《进口免税物品登记证》。港澳地区援外人员不能委托他人托带物品进境。
(5)远洋船员:海关凭其所持《海员证》和《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物品登记证》验放物品。
不享受重点物品免税待遇的中国籍旅客
该类旅客包括公派出境短期工作、学习、考察、访问和因私出境探亲、访友、旅游、经商等居民旅客和华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等非居民旅客。
上述旅客可免税带进《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规定免税品种和数量的第一、第二类物品,不能免税带进《限量表》第三类物品,但每公历年度内可任选其中一件征税进口。
具体验放手续
1、公干人员:指公派出国(境)短期工作、学习、考察、访问的人员(包括前往港澳地区的人员)
海关凭其所持公务护照或公务签证的《来往港澳地区通行证》验放物品。
2、因私出国(境)人员:指因私出国(境)探亲、访友、旅游、经商等居民。
海关凭其所持因私护照或《来往港澳地区通行证》验放物品。
3、港澳旅客:指现居住香港和澳门地区的我国同胞。对港澳旅客携带进出境的物品,海关验凭其《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办理物品验放手续。
《回乡证》是港澳旅客向海关申报的单证,《回乡证》上的记事栏供持证人自行登记填写向海关申报需复带出境的贵重物品(如外币等),应在当次入境边检签章的同一项上填报,方为有效申报。
对短期内多次进出境的港澳旅客,海关仅放行其旅途所必须的生活用品,不能享受《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规定的免税限量。
4、华侨:指持有我公安部门(或驻外使领馆)签发的公民护照,并已取得居住国居留权的旅客。华侨携带的行李物品,海关凭其所持的中国护照办理物品验放手续。《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是华侨向海关申报的单证。携带须向海关申报的物品,须填写《申报单》主动向海关申报。
华侨携带进境的《限量表》第三类物品,按规定征税进口一件后,超出部份如仍属自用,经海关认可,准予征税放行,数量以一件为限。
5、台胞:进出境台胞凭《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海关凭此验放台胞携带进境的行李物品。《限量表》第三类物品按规定征税一件后,超出部分如仍属自用,经海关认可,准予征税放行,数量以一件为限。:
办理购买免税国产汽车手续
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事先确认需购买汽车的牌名、型号及购车地点,再到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填写《自用物品申请表》一式四份,交海关注册备案,同时向海关交验下列单证(正本)
1、本人有效护照;
2、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人员证明》;
3、公安部门出具的内地居留证明;
4、聘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5、进境时经海关签章的有效申报单证;
6、备案地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经海关签章的进境申报单应具有相应的免税限量和本人从境外带进的外汇《含现金和支票》额度,其有效期为6个月。
经海关批准购车的申请人可持备案地海关关封直接到汽车生产厂家(或到生产厂家设在备案海关所在地销售门市部)购车。厂家销售部门收到关封后,须报当地主管海关拆验,经主管海关核实后,方可售车。
免税国产汽车海关监管年限为6年,在监管年限内,购买免税车人员每年第一季度应主动将其车辆报备案地海关进行年审,不按时报海关年审或未经批准私自转让或非法倒卖免税汽车者,海关按《海关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回国服务留学人员购买免税国产小汽车、生产厂家及监管地海关的名称是:
车名 生产厂家 监管地海关
切诺基 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 北京海关
桑塔纳 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上海海关
夏利 天津微型汽车厂 天津海关
奥迪 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长春海关
捷达 一汽车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长春海关
高尔夫 一汽车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长春海关
标致 广州标致汽车公司 黄埔海关
雪铁龙 神龙汽车有限公司 武汉海关
奥拓 国营长安机器制造厂 重庆海关
斯芭鲁 贵州航空工业总公司 贵阳海关
(3)劳务人员:海关凭其所持护照、《进口免税物品登记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派劳务培训合格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派研修生培训合格证》(95年12月31日前出境的,提供我驻外使领馆或新华社港澳分社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驻外人员身份证明”代替“培训合格证”)。
国外的劳务人员委托他人托带物品进境。须向海关提供《进口免税物品登记证》驻国外外交机构出具的“托带物品证明”和《培训合格证》或“驻外人员身份证明”。在港澳地区劳务的人员不能委托他人托带物品进境。
(4)援外人员;海关凭其所护照、《进口免税物品登记证》和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出具的“驻外人员身份证明”(港澳地区的,由新华社香港或澳门分社出具)验放物品。
援外人员委托他人托带物品进境须提供驻外使馆出具有“驻外人员身份证明”、“托带证明”和《进口免税物品登记证》。港澳地区援外人员不能委托他人托带物品进境。
(5)远洋船员:海关凭其所持《海员证》和《运输工具服务人员携带物品登记证》验放物品。
不享受重点物品免税待遇的中国籍旅客
该类旅客包括公派出境短期工作、学习、考察、访问和因私出境探亲、访友、旅游、经商等居民旅客和华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等非居民旅客。
上述旅客可免税带进《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规定免税品种和数量的第一、第二类物品,不能免税带进《限量表》第三类物品,但每公历年度内可任选其中一件征税进口。
具体验放手续
1、公干人员:指公派出国(境)短期工作、学习、考察、访问的人员(包括前往港澳地区的人员)
海关凭其所持公务护照或公务签证的《来往港澳地区通行证》验放物品。
2、因私出国(境)人员:指因私出国(境)探亲、访友、旅游、经商等居民。
海关凭其所持因私护照或《来往港澳地区通行证》验放物品。
3、港澳旅客:指现居住香港和澳门地区的我国同胞。对港澳旅客携带进出境的物品,海关验凭其《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办理物品验放手续。
《回乡证》是港澳旅客向海关申报的单证,《回乡证》上的记事栏供持证人自行登记填写向海关申报需复带出境的贵重物品(如外币等),应在当次入境边检签章的同一项上填报,方为有效申报。
对短期内多次进出境的港澳旅客,海关仅放行其旅途所必须的生活用品,不能享受《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规定的免税限量。
4、华侨:指持有我公安部门(或驻外使领馆)签发的公民护照,并已取得居住国居留权的旅客。华侨携带的行李物品,海关凭其所持的中国护照办理物品验放手续。《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是华侨向海关申报的单证。携带须向海关申报的物品,须填写《申报单》主动向海关申报。
华侨携带进境的《限量表》第三类物品,按规定征税进口一件后,超出部份如仍属自用,经海关认可,准予征税放行,数量以一件为限。
5、台胞:进出境台胞凭《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海关凭此验放台胞携带进境的行李物品。《限量表》第三类物品按规定征税一件后,超出部分如仍属自用,经海关认可,准予征税放行,数量以一件为限。:
(五)外国籍旅客行李物品
外国籍旅客分为外国长期旅客和外国短期旅客。外国长期旅客指获准进境连续居留时间在1年以上的旅客;外国短期旅客指获准进境暂时居留不超过1年的旅客。
海关验凭是否有我公安部门签发的长期居留证件作为区分长、短期旅客的依据。
外国短期旅客行李物品验放规定
外国短期旅客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以旅行需用物品为限,对属于旅行需用的一般生活用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予以放行,其中限香烟400支、酒2瓶(每瓶0.75升)对携带进境的旅途自用物品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每种一件的准予暂进境,出境时须复带出境,携带超出旅途自用物品范围的物品,不准进境,予退运。
外国在华常住人员行李物品验放规定
指获准进境并在我国境内居留一年以上的外国公民、华侨和港、澳、台居民(包括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等常驻人员,具体包括:
(一)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贸易及文化等组织在华常驻机构的常住人员;
(二)外国民间经济贸易和文化团体在华常驻机构的常住人员;
(三)外国在华常驻新闻机构的常驻记者;
(四)在华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外方独资企业的外方常住人员;
(五)长期来华工作的外籍专家(含港、澳、台地区专家)和华侨专家;
(六)长期来华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华侨留学生。
上述六类常住人员在华居住一年以上者(即:工作或留学签证有效期超过一年的),在签证有效期内初次来华携带进境的个人自用的家用摄像机、照相机、便携式收录机、便携式激光唱机、便携式计算机,报经所在地主管海关审核,在每个品种一台的数量限制内,予以免征进口税,超出部分照章征税。
对取得《外国专家证明书》的外籍专家(含港、澳、台地区专家)或华侨专家携运进境的图书馆资料、科研仪器、工具、样品、试剂等教学、科研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进口税。
外国来华常住人员携带的其它行李物品除国家规定的电视机、摄录机、录像机等20种商品外,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海关准予免税进出境,20种商品确属在我国境内居留期间自用的,海关予征税放行。
20种商品清单
电视机、摄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照相机、复印机、空调器、电冰箱(柜)、洗衣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电话机、录像机、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算器、灯具、家具、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餐料。
外国来华常住人员在华居留期间临时进出境携带的物品,海关按短期旅客的行李物品验放规定办理,只免税放行旅途需用物品。
外国来华常住人员短期携带出境已经海关征、免税放行的耐用消费品,如果回程时需复带入境,出境时应向海关说明,并在“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上申报,回程时,海关凭“申报单”查核放行。如出境时未向海关申报,带回时海关视为进口物品。
(六)定居旅客行李物品
定居旅客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境s或出境定居证明或批准文件,移居境内或境外的旅客。
海关对定居旅客进口物品的管理
获准进境定居的中国籍旅客报运进境的其在境外拥有并使用过的自用的物品,应在获准定居后三个月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证明(港澳地区旅客由县公安局签发,其他地区的旅客由省公安厅签发)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上述物品中除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机、电冰箱(柜)、洗衣机、照相机、传真机、打印机及文字处理机、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话机、家具、灯具、餐料、小汽车、摩托车18种商品须按章征税外,经海关审核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准予免税进境,其中完税价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物品每种限1件。自用小汽车和摩托车准予每户进境1辆,海关照章征税。旅客应自海关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持主管海关的批准文件到物品进境地海关办理验放手续。
定居旅客自进境之日起,居留时间不满二年,再次出境定居,其免税携运进境的自用物品应复运出境或向海关补缴进口税。
再次出境定居的旅客,在外居留不满二年,重新进境定居的,海关对其携运进境的自用物品另按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海关对出境定居旅客出口物品的管理
获准出境定居的旅客携运出境的安家物品,除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境的物品需按有关规定办理外,均可予以放行。
(七)免验人员行李物品
免验人员
免验人员包括:外交官、领事馆,进出境的重要外宾和知名人士。
1、对外交官领事官及其家属,海关凭其本人所持护照上的我驻外签证机关给予的外交签证(互免签证的凭外交护照)及我外交部、地方外事办公室颁发的外交官证、领事官证,予以免验。
2、对应邀来访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中的知名人士或重要统战对象及他们的随员、家属,海关凭中共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包括部委一级的公司、企业、银行)各直属机构、国务院侨办(或侨办国外司)、港澳办、全国人大常务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或全国政协外事局)、全国性人民团体,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或统战、对台、侨务部门出具的证明,予以免验。
上述免验人员在进出境时,可选择外交人员通道或无申报通道,只需向关员口头申报其随身携带的自用物品,海关将给予免验待遇。如果外交人员携带使领馆公用物品进出境时,则应办理有关报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有效旅行证件出入境的旅客,包括公派出境工作、考察、访问、学习和因私出境探亲、访友、旅游、经商、学习等中国籍居民旅客和华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等中国籍非居民旅客。第三条 中国籍旅客携运进境的行李物品,在本规定所附《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简称《限量表》,见附件1)规定的征税或免税物品品种、限量范围内的,海关准予放行,并分别验凭旅客所持有效出入境旅行证件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办理物品验放手续。
对不满16周岁者,海关只放行其旅途需用的《限量表》第一类物品。第四条 中国籍旅客携运进境物品,超出规定免税限量仍属自用的,经海关核准可征税放行。第五条 中国籍旅客携带旅行自用物品进出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办理验放手续。第六条 获准进境定居的中国籍非居民旅客携运进境其在境外拥有并使用过的自用物品及车辆,应在获准定居后三个月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证明,向定居地主管海关一次性提出申请。上述自用物品中,除本规定所附《定居旅客应税自用及安家物品清单》(见附件2)所列物品需征税外,经海关审核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准予免税进境。其中完税价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物品每种限1件。自用小汽车和摩托车准予每户进境各1辆,海关照章征税。
获准进境的自用物品及车辆,应自海关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从批准的口岸运进,物品进境地海关凭定居地主管海关的批准文件,对共中的机动交通工具,同时凭旅客填具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验放手续。第七条 定居旅客自进境之日起,居留时间不满二年,再次出境定居的,其免税携运进境的自用物品应复运出境,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向海关补缴进口税。
再次出境定居的旅客,在外居留不满二年,重新进境定居者,海关对其携运进境的自用物品均按本规定第三条办理。第八条 进境长期工作、学习的中国籍非居民旅客,在取得长期居留证件之前,海关按照本规定验放其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在取得长期居留证件之后,另按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和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私用物品的规定办理。第九条 对短期内多次来往香港、澳门地区的旅客和经常出入境人员以及边境地区居民,海关只放行其旅途必需物品。具体管理规定授权有关海关制订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批准后公布实施。
前款所述“短期内多次来往”和“经常出入境”指半个月(15日)内进境超过1次。第十条 除国家禁止和限制出境的物品另按有关规定办理外,中国籍旅客携运出境的行李物品,经海关审核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准予出境。
以分离运输方式运出的行李物品,应由本人持有效的出境证件,在本人出境前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海关手续。第十一条 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及规定的限量、限值或品种范围的,除另有规定者外,海关不予放行。除本人声明放弃外,应在三个月内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办理退运手续;逾期不办的,由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理。第十二条 旅客进出境时应遵守本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授权有关海关为实施本规定所公告的其它补充规定。违者,海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6年8月15日起实施。
附件1: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略)
附件2:定居旅客应税自用物品及安家物品清单(略)
废止文件清单
旅客通关应遵循什么基本原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的规定,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必须通过设有海关的地点进境或出境,接受海关监管。旅客应按规定向海关申报。
2. 除法规规定免验者外,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应交由海关按规定查验放行。海关验放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原则,对不同类型的旅客行李物品规定不 同的范围和征免税限量或限值。
3.旅客进出境携有需向海关申报的物品,应在申报台前向海关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 海关规定的其它申报单证,按规定如实申报其行李物品,报请海关办理物品进境或出境手续。其中,携带中国法律和政府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物品,还要向海关交验 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
旅客行李物品,经海关查验征免税放行后才能携离海关监管现场。
4.在实施双通道制的海关现场, 旅客携带有需向海关申报的物品时应选择“申报”通道(亦称“红色通道”)通关;携带无需向海关申报的物品的旅客,则可选择“无申报”通道(亦称“绿色通 道”)通关。
5.经海关验核签章的申报单证请妥善保管,以便回程时或者进境后凭以办理有关手续。
海关加封的行李物品,请不要擅自开拆或者 损毁海关施加的封志。
如何进口暂时进出口物品及报关流程
1、经营单位的出口报关,委托单位只需要提供货物的名称、数量、型号规格、毛重净重、总金额、出口目的地等,如进出口货物属于法定检验之类别或其他各种需要由商检局鉴定出证的,均须在出口前到当地的出入境检疫局行进申报,需加提供报检委托书。2、我司即可代为报关、清关,同时提供报关时所需各类单证。专业处理审单、制单、递单、缴税、查验等相关工作基本程序。 进口报关的主要流程为:申报→审核单证→查验货物→办理征税→结关放行→货物运输。 3、进口报检:外贸合同,invoice,正本报检委托书,提货单;特殊单证:产地证,许可证,批文,检疫,熏蒸证,其他证明等。扩展资料1、提交报关文件:正本运单、报关委托书、报检委托书、发票、箱单、测试协议、测试说明。2、暂时进口货物,按照《海关法》的规定,应于货物进口之日起六个月内全部复运出境,逾期不复运出境的,应由报关人向海关办理正式进口和纳税手续。但对于因故需要延长在境内使用期限的单位,应在暂时进口期限期满前向海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予以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满后,除经海关总署特准者外,不再予以延长。3、暂时进口货物入境时,报关人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海关签注后交货主留存),并随附进口货物清单及国务院主管部委、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主管司、局级以上机关的批准文件向进口地海关申报。对需运至国内其他设关地点办理海关手续的暂时进口货物,报关人应按照海关对转关运输的监管规定办理海关手续。4、经海关核准的暂时进口货物,报关人应向海关交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提供海关接受的书面担保。暂时进口货物到期复运出境时,经海关查明是原进口货物,退还已交保证金或将己提交的书面担保销案。5、经海关核准的暂时进口货物必须符合境外所有和原状复出口两个基本条件,并且只能用于向海关申报的目的。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出售、转让或移作他用。期满后不复运出境,又未办理正式进口手续的,海关将依据海关法规予以处罚。6、暂时进口货物复运出境时,报关人应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同时交验其留存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及货物清单向原进境地办理复运出境手续。如果变更出境口岸,应持凭原进口货物报关单及货物清单向出境地办理复运出境手续。出境地海关在上述单据上批注验放情况后,退交申报人凭此向原入境地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暂时进出口货物
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报关形式
海关对于暂时进出境货物是如何进行通关管理的呢?别着急,带大家来了解。 一、什么是暂时进出境货物 暂时进出境货物通常是指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境内外企事业单位、团体或个人为开展经济、技术、科学、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方面的交流合作,以及进行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项目,经海关批准而暂时运入我国境内或运出境外并需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的货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3号)第三条的规定,暂时进出境货物包括: (一)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以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二)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三)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以及用品; (四)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和用品; (五)在本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以及特种车辆; (六)货样; (七)慈善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以及用品; (八)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以及工具; (九)盛装货物的包装材料; (十)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及其用品; (十一)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以及用品; (十二)测试用产品、设备、车辆; (十三)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 文件对以上货物的范畴有专门规定: 中国-中东欧博览会中东欧国家特色商品馆 “展览会、交易会、会议以及类似活动” 是指: 1. 贸易、工业、农业、工艺展览会,以及交易会、博览会; 2. 因慈善目的而组织的展览会或者会议; 3. 为促进科技、教育、文化、体育交流,开展旅游活动或者民间友谊而组织的展览会或者会议; 4. 国际组织或者国际团体组织代表会议; 5. 政府举办的纪念性代表大会。 提醒注意 :在商店或者其他营业场所以销售国外货物为目的而组织的非公共展览会不属于本办法所称展览会、交易会、会议以及类似活动。 “展览品” 是指: 1. 展览会展示的货物; 2. 为了示范展览会展出机器或者器具所使用的货物; 3. 设置临时展台的建筑材料以及装饰材料; 4. 宣传展示货物的电影片、幻灯片、录像带、录音带、说明书、广告、光盘、显示器材等; 5. 其他用于展览会展示的货物。 “货样” 是指用于展示、操作演示、供订货参考以及被检测、测试的货物样品,但不包括同一收发货人进出口超过合理数量的相同货物。 “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及用品” 是指中外合作项目中,外方自带进境且中方不需要对外支付费用的施工设备、仪器及用品。 “海关批准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 是指海关批准的属于国家重点项目和特殊需要的暂时进出境货物。 “包装材料” 是指按原状用于包装、保护、装填或者分离货物的材料以及用于运输、装卸或者堆放的装置。 海关提醒注意: 在商店或者其他营业场所以销售国外货物为目的而组织的非公共展览会不属于本办法所称展览会、交易会、会议以及类似活动。 二、暂时进出境货物通关流程 暂时进出境货物的主管地海关为境内举办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所在地海关或者货物进出境地海关。通过转关运输方式进出境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主管地海关为转关指运地或启运地海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规定,暂时进出境货物的通关监管流程主要有: (一)申报 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可以在申报前向主管地海关提交《暂时进出境货物确认申请书》,申请对有关货物是否属于暂时进出境货物进行审核确认,并且办理相关手续,也可以在申报环节直接向主管地海关办理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有关手续。 申报时按照海关申报管理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其中,暂时进境货物如属于我国加入的货物暂准进口国际公约中的货物,可使用货物暂准进口单证册(以下称“ATA单证册”),申报进口时应当向海关提交有效的ATA单证册,根据相关规定海关只接受用中文或者英文填写的ATA单证册。 中国国际商会签发的ATA单证册 (二)税款担保和税款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暂时进出境货物在进境或者出境时可以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暂不缴纳税款。 除《关税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以外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海关按照货物申报进出境之日适用的汇率、税率,审核确定其完税价格、按月征收税款,或者在规定期限内货物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时征收税款。 (三)后续监管 暂时进出境货物除因正常使用而产生的折旧或者损耗外,应当按照原状复运出境、复运进境。并应当自进口或者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向主管地海关办理复运出境、复运进境手续,也可以异地办理,并在货物复运出境、复运进境后,向主管地海关办理结案手续。 正在海关监管中的可循环使用的包装用的铁框 海关提醒注意 从境外暂时进境的货物转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不属于复运出境。 暂时进出境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且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申报办理进出口及纳税手续的,海关除按照规定征收应缴纳的税款外,并自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申报纳税之日止按日加收应缴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暂准进出境货物概述
(一)含义 暂准进出境货物是暂准进境货物和暂准出境货物的合称。 暂准进境货物是指为了特定的目的,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按规定的期限原状复运出境的货物。 暂准出境货物是指为了特定的目的,经海关批准暂时出境,安规定的期限原状复运进境的货物。 按照《条例》的表述,暂准进出境货物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暂准进出境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在进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金或者提供其他可以暂不缴纳税款,并按规定的期限复运出境的货物和经海关批准暂时出境,在出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可以暂不缴纳税款,并按规定的期限复运进境的货物。 第二类暂准进出境货物是指第一类以外的暂准进出境货物。第二类暂准进出境货物应当按照该货物的完税价格和其在境内、境外滞留时间与折旧时间的比例计算按月缴纳进、出口税。 (二)范围 第一类暂准进出境货物的范围是: 。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2。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3。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4。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和用品; 5。上述4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6。货样; 7。慈善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8。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及工具; 9。盛装货物的容器; 0。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及其用品; 。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及用品; 2。海关批准的其他暂准进出境货物; (三)特征 。有条件暂时免予缴纳税费 暂准进出境货物(仅限列明的2项)在向海关申报进出境时,不必缴纳进出口税费,但收发货人须向海关提供担保。 2。免予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 暂准进出境货物不是实际进出口货物,只要按照暂准进出境货物的有关法律、办理进出境手续,可以免予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但是,涉及公共道德、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所实施的进出境制度的暂准进出境货物应当凭许可证件进出境。 3。规定期限内按原状复运进出境 暂准进出境货物应当自进境或者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经收发货人申请,海关可以根据规定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期限。 4。按货物实际使用情况办结海关手续 暂准进出境货物都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由货物的收发货人根据货物不同的情况向海关办理核销结关手续。
中国海关关于携带物品出入境的规定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2号(关于在全国各对外开放口岸实行新的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规定:进境旅客携带有下列物品的,应在《申报单》相应栏目内如实填报,并将有关物品交海关验核,办理有关手续:(一)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生物制品、人体组织、血液制品;(二)居民旅客在境外获取的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下同)的自用物品;(三)非居民旅客拟留在中国境内的总值超过2000元的物品;(四)酒精饮料超过1500毫升(酒精含量12度以上),或香烟超过400支,或雪茄超过100支,或烟丝超过500克;(五)人民币现钞超过20000元,或外币现钞折合超过5000美元;(六)分离运输行李,货物、货样、广告品;(七)其它需要向海关申报的物品。出境旅客携带有下列物品的,应在《申报单》相应栏目内如实填报,并将有关物品交海关验核,办理有关手续:(一)文物、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生物物种资源、金银等贵重金属;(二)居民旅客需复带进境的单价超过5000元的照相机、摄像机、手提电脑等旅行自用物品;(三)人民币现钞超过20000元,或外币现钞折合超过5000美元;(四)货物、货样、广告品;(五)其它需要向海关申报的物品。拓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向海关申报物品的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它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申报”,系指进出境旅客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对其所携运物品实际情况,向海关作出的书面或口头申明。第三条进出境旅客向海关的申报,应在海关对有关物品实施查验(包括检查设备查验)之前完成;海关开始检查后,旅客对其所携运物品以任何方式作出的申明,均不视为申报。第四条旅客携带或者分离运输下列物品进出境者,应如实向海关申报物品的品名、数量、牌名、规格、型号、重量、价值等:1、海关征税或限量免税进境的物品;2、进出境旅行自用物品和超出规定的旅行自用物品范围但仍为旅行途中需用的物品;3、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和国家限制进出境的文物、货币、金银及其制品,以及印刷品、音像4、货物、货样和其它超出旅客行李范围的物品。第五条书面申报的旅客应填写《旅客行李申报单》或其它专用申报单证向海关申报。口关申报的旅客应主动向海关说明须申报的内容。对口头申报的旅客或者选择“绿色通道”通关的旅客,海关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其另行书面申报;也可对其口头申报的主要内容进行笔录,并要求其本人签字确认。第六条书面申报的单证应由旅客本人填写,如委托他人代填,应由本人签字。接受委托代理报关手续的代理人应按本规定办理手续并承担各项义务和责任。第七条旅客向海关申报时,应主动出示本人的有效旅行证件和身份证件;并交验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准予有关物品进出境的证明、商业单证及其它必备文件。第八条对经海关签章并由旅客收执的申报单及专用申报单证,在有效期内或在海关监管时限内,旅客应妥善保存。凡进境书面申报的旅客,在报运进境分离运输行李物品和在指定商店购买征、免税外汇商品时,均应提供本次进境申报单证。第九条进出境旅客对其申报行为负有法律责任。对未按本规定办理申报手续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处理。第十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起实施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关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关网
海关对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是什么?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规定:一、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二、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三、有关短期内多次来往旅客行李物品征免税规定、验放标准等事项另行规定。
进出境商品,根据海关监管的要求,分成哪几类监管方式?
进出口货物海关监管方式(以下简称监管方式),即现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监管方式”,是以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交易方式为基础,结合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征税、统计及监管条件综合设定的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方式。由于海关对不同监管方式下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征税、统计作业的要求不尽相同,因此为满足海关管理的要求,H2000通关管理系统的监管方式代码采用四位数字结构.其中前二位是按海关监管要求和计算机管理需要划分的分类代码,后二位为海关统计代码。一、一般贸易是指我国境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单边进口或单边出口的贸易。本监管方式代码为“0110”,简称:一般贸易。二、适用范围(一)本监管方式包括:1.以正常交易方式成交的进出口货物。2.贷款援助的进出口货物。3.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供加工内销产品的料件。4.外商投资企业用国产原材料加工成品出口或采购产品出口。5.供应外国籍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的国产燃料、物料及零配件。6.保税仓库进口供应给中国籍国际航行运输工具使用的燃料、物料等保税货物。7.境内企业在境外投资以实物投资带出的设备、物资。8.来料养殖、来料种植的进出口货物。三、一般贸易方式主要有申报、查验、征税、放行四个环节,海关对其的监管也是由此四个环节展开。(一)进出口申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进口货物为进境之日起十四天内,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前),进出境货物的口岸或关境,采用电子资料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海关以申报资料(商业发票、装箱单等相关单证)对照报关进行审核。进口货物收发货人未按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产生滞报的,由海关按规定征收滞报金。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后,电子资料和纸质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确有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审核批准,可以修改或撤销。(二)配合查验海关为确定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进出口货物的真实相符,或者为确定商品的海关编码、价格、原产地等,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实际核查。通过实际核查,检查报关单位是否伪报、瞒报、申报不实,同时也为海关的征税、统计、后续管理提供可靠的资料。查验的实施一般在海关监管区内执行,也有特殊的原因需要在海关监管区外执行的。海关查验的方法可以彻底查验,也可以抽查;查验的操作分为人工查验和设备查验。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到场配合查验,查验结束后,海关查验人员填写《海关进出境货物查验记录单》现场人员签名确认,查验过程如因查验人员的责任发生损坏,属海关赔偿范围的,海关依法赔偿。(三)缴纳税费货物经过申报、查验环节后,海关核对电脑计算的税费,开具税款缴款书和收费票据,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指定银行办理税费交付手续或通过网路进行电子支付。(四)放行(提取或装运货物)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的申报,审核申报资料及相关单证,并且货物通过上述申报、查验、征税环节后,对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结束海关进出境现场监管,允许进出口货物离开海关监管现场的工作环节。在实行“无纸通关”申报方式的海关,海关做出现场旅行的决定后,通过电脑将资讯发送给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和海关监管货物保管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自行列印海关放行通知书,提取或装运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进出境集装箱的监管办法、打捞进出境货物和沉船的监管办法、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办法,以及本法未具体列明的其他进出境货物的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或者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四十条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的,海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规定实施监管。具体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进出境商品,根据海关监管的要求,分成哪几类监管方式?
进出口货物海关监管方式(以下简称监管方式),即现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监管方式”,是以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交易方式为基础,结合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征税、统计及监管条件综合设定的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方式。由于海关对不同监管方式下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征税、统计作业的要求不尽相同,因此为满足海关管理的要求,H2000通关管理系统的监管方式代码采用四位数字结构.其中前二位是按海关监管要求和计算机管理需要划分的分类代码,后二位为海关统计代码。一、一般贸易是指我国境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单边进口或单边出口的贸易。本监管方式代码为“0110”,简称:一般贸易。二、适用范围(一)本监管方式包括:1.以正常交易方式成交的进出口货物。2.贷款援助的进出口货物。3.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供加工内销产品的料件。4.外商投资企业用国产原材料加工成品出口或采购产品出口。5.供应外国籍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的国产燃料、物料及零配件。6.保税仓库进口供应给中国籍国际航行运输工具使用的燃料、物料等保税货物。7.境内企业在境外投资以实物投资带出的设备、物资。8.来料养殖、来料种植的进出口货物。三、一般贸易方式主要有申报、查验、征税、放行四个环节,海关对其的监管也是由此四个环节展开。(一)进出口申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进口货物为进境之日起十四天内,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前),进出境货物的口岸或关境,采用电子资料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海关以申报资料(商业发票、装箱单等相关单证)对照报关进行审核。进口货物收发货人未按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产生滞报的,由海关按规定征收滞报金。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后,电子资料和纸质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确有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审核批准,可以修改或撤销。(二)配合查验海关为确定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进出口货物的真实相符,或者为确定商品的海关编码、价格、原产地等,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实际核查。通过实际核查,检查报关单位是否伪报、瞒报、申报不实,同时也为海关的征税、统计、后续管理提供可靠的资料。查验的实施一般在海关监管区内执行,也有特殊的原因需要在海关监管区外执行的。海关查验的方法可以彻底查验,也可以抽查;查验的操作分为人工查验和设备查验。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到场配合查验,查验结束后,海关查验人员填写《海关进出境货物查验记录单》现场人员签名确认,查验过程如因查验人员的责任发生损坏,属海关赔偿范围的,海关依法赔偿。(三)缴纳税费货物经过申报、查验环节后,海关核对电脑计算的税费,开具税款缴款书和收费票据,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指定银行办理税费交付手续或通过网路进行电子支付。(四)放行(提取或装运货物)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的申报,审核申报资料及相关单证,并且货物通过上述申报、查验、征税环节后,对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结束海关进出境现场监管,允许进出口货物离开海关监管现场的工作环节。在实行“无纸通关”申报方式的海关,海关做出现场旅行的决定后,通过电脑将资讯发送给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和海关监管货物保管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自行列印海关放行通知书,提取或装运货物。
国际快递进口是怎么报关?清关流程是什么?
一般国际快递有UPS/DHL/FEDEX/TNT/EMS五大快递,一般货到机场,快递公司会电话你给到货通知书,你把到货通知书和运单号、箱单、发票这些给到报关行,报关行报关后,海关出税单,交税,放行就等快递派送就可以啦。一般都是快件在海关那里被扣留清关流程如下1,国际快递是代理清关的但是会联系买方提供清关文件或者是报关资料,并会给到买方清关通知书,2,然后买方如果自己公司有进出权只需做报关资料即可,如果自己公司无单证员找报关行代做即可。3,向国际快递联系人员给到报关资料,让其代理清关,涉及到税金问题让国际快递代付即可。4,清关放行以后货物也就放行了。快件报关是指以快件公司名义向海关递交快件报价单(KJ1,KJ2,KJ3类报关单等),以快件形式进行货物的通关方式。
进出境快件报关的流程是什么
一、快件的报关 1、快件的报关和查验应当在运营人所在地海关办公时间和专门监管场所内进行。如需在海关办公时间以外或专门监管场所以外进行,需事先商得海关同意,并向海关无偿提供必需的办公场所及必备的设施。 2、进境的快件,应当在运输工具申报入境后24小时内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出境的快件,应当在运输工具离境前4小时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3、运营人经营进出境快件业务,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1)及时向海关呈交快件通关所需的单证、资料,并如实申报所承运的快件。 (2)通知收、发件人缴纳或代理收、发件人缴纳快件的进出口税款。并按规定对进出境快件交纳规费、监管手续费等。 (3)除经海关准许的情况外,应当将监管时限内的快件存放于专门设立的海关监管仓库内,并妥善保管。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将监管时限内的快件进行装卸、开拆、重换包装、提取、派送、发运或进行其他作业。“监管时限”是指进境快件自运输工具向海关申报起至办结海关手续止;处境快件自向海关申报起至运输工具离境止。 (4)海关查验快件前,运营人应当对快件进行分类。海关查验快件时,运营人应当派工作人员到场,并负责快件的搬移、开拆、重封包装等。 (5)发现快件中含有禁止处境的物品,不得擅自处理,应当立即通知并协助海关进行处理。 4、除另有规定外,A、B、C三类快件按下列规定报关: A类快件凭KJ1报关单、总运单、每一快件的分运单、发票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B、C两类分别凭KJ2、KJ3报关单、总运单、每一快件的分运单、发票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按上述规定报关的A、B、C三类快件,海关根据情况,可以要求运营人在物品放行前提供与物品有关的详细书面资料。 5、D类快件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货物、物品进出口有关的单证办理报关手续。 6、海关对符合监管要求的快件,可以接受运营人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方式的报关。通过EDI方式向海关报关与通过书面文件方式向海关报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专差快件的报关 1、运营人通过专差方式承运快件进出境,也应当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备案审批手续。经审核批准后,由所在地海关发给《专差快件登记备案证书》,运营人凭海关所发证书办理报关手续。 2、专差快件应当在运营人所在地海关指定的本关区内的口岸进出境,并按上面(一)的规定办理报关手续。 3、运营人应当将专才快件进出境的时间、承运路线、运输工具航(车)次、专差的详细情况等报所在地海关备案。前述情况需要变更的,运营人应当于前15日报请所在地海关核准。 4、专差快件应当使用专门的包装,其总包装上应当标注运营人名称及“专差快件”字样。 三、附注 快件中的下列物品,海关分别按照有关规定验放: (1)个人自用物品。 (2)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人员进出境的公、私用物品。 (3)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人员进出境的公、私用物品。 (4)外商常驻机构及其人员进出境的公、私用物品。
进出境运输工具的
进出境运输工具是指作以载运人员、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各种船舶、车辆、航空器和驮畜。
(一)国际航行船舶
1、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是指进出我国关境在国际间运营的境内船舶和境外船舶。
2、船舶应当通过设有海关的港口进境或出境,应当在设有海关的港口停泊、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并接受海关监管。
3、船舶的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船舶到港和离港的时间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海关,将船舶装卸货物、物品的时间事先通知海关。
4、船舶进境的时候,船舶负责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递交下列单证:
(1)《船舶进口报告书》一份
(2)《进口载货清单》二份(无进口货物的交“无货清单”)
(3)《进境旅客清单》一份(包括通运旅客,无旅客的免交)
(4)《船员清单》一份
(5)《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物品、货币、金银清单》一份
(6)《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烟、酒加封清单》一份
(7)《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境外船舶免交)
(8)海关监管需要的其他单证
5、船舶出境时,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船舶负责人或其他代理人应当向海关递交下列单证:
(1)《出口载货清单》一份(无出口货物的交“无货清单”)
(2)《出境旅客名单》一份(无变动的免交)
(3)《船员名单》一份(无变动的免交)
(4)《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境外船舶免交)
6、海关检查船舶时,船舶负责人应当到场,并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指派人员开启船上的舱室、房间、储存的处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