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权编司法解释
法律解析:民法典 的司法解释: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 彩礼 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 手续; (二)双方办理 结婚 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民法典物权编司法解释
民法典物权编司法解释,是为正确审理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的。
根据该解释规定,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综上所述,你的问题有得到解答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物权法解释:有权占有法律适用
物权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有权占有法律适用】
第二百四十一条 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解释】本条是关于有权占有法律适用的规定。
导致占有发生的法律关系多种多样:一种是有权占有,主要指基于合同等债的关系而产生的占有,如根据运输或者保管合同,承运人或者保管人对托运或者寄存货物发生的占有;另一种是无权占有,主要发生在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占有无正当法律关系,或者原法律关系被撤销或无效时占有人对占有物的占有,包括误将他人之物认为己有或者借用他人之物到期不还等。以上两种占有发生的原因虽然各不相同,但法律后果的处理不外乎两类情形:其一是在占有过程中,被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以及损害赔偿责任该如何确定;其二是当被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遭到第三方侵夺或者妨害时,占有人能够行使哪些权利保护自己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占有。
首先来看第一个问题,占有过程中,被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以及损害赔偿责任该如何确定。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因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的区别而存在差别。对于因合同等债的关系而产生的占有,本法明确规定,有关被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关于无权占有情形下,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及损害赔偿责任等,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至第二百四十四条做了具体规定,无权占有是本编规定的重点。
其次,被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夺的,该如何处理?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不因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的区别而有不同,它们都可适用本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即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夺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还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全文
法律分析:《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全文共22个条文,主要对六方面内容作出规定:关于不动产登记与物权确认或基础关系争议;关于预告登记的效力;关于特殊动产转让中的“善意第三人”;关于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的范围;关于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司法保护;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法律依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第三条: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 一、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按份共有 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直接法律效果就是在优先购买权人与转让人之间成立转让 合同 ,合同于该按份共有人作出以符合法律规定的同等条件购买该共有财产份额的意思表示到达转让人时成立并生效。 二、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合理期限 (一)按份共有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此处的“有约定”要求对具体的行使期间有约定,包括期间的起算点、具体期间的长短、是否存在其他例外情形等。但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应当符合公序良俗,具有合理性。(二)以通知中载明的行权期间为合理期限。通知的内容通常包括转让价格、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通知内容也应包括其他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行权期限。(三)推定为15 日。如果通知中没有载明优先权的行权期间。(四)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6个月。三、 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 生效怎么认定 第一,从合同成立的角度看,根据一般交易流程,按份共有人转让其共有财产份额,要与他人订立转让合同。转让人在转让过程中可能与第三人经过多轮要约——反要约,形成双方均可接受的转让条件并最终通过合同确定下来。第二,从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性质角度看,其性质为附有条件的形成权。根据形成权的法律特点,按份共有人可以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这一单方法律行为而产生法律关系,从而形成以转让人与第三人同等条件为内容的转让关系,而无须转让人另为其他意思表示。当然,这种形成权是附条件的,也即其转让条件与第三人的条件是同等的。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物权共有人之间是否存在优先购买权问题
你好,共有人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一般是以下几种: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2、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应该提前15日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3、共有人处分自己享有的份额的,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4、知识产权法上的优先购买权。
物权法解释:所有权人设定他物权
物权法解释:第四十条【所有权人设定他物权】
第四十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解释】本条是关于所有权人设定他物权的规定。
所有权人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是所有权人行使其所有权的具体体现。所有权人的各项所有权权能可以与所有权相分离。因而可以为他人设定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由于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都是对他人的物享有的权利,因此都称为“他物权”,与此相对应,所有权称为“自物权”。现代各国民法贯彻效益原则,已逐渐放弃了传统民法注重对物的实物支配、注重财产归属的做法,转而注重财产价值形态的支配和利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这两大法系有关财产的现代法律,都充分体现了以“利用”为中心的物权观念。传统的以物的“所有”为中心的物权观念,已经被以物的“利用”为中心的物权观念所取代。
但是,所有权是他物权的本源和基础。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设定,源于所有权人对其所有权的行使。让渡对物的占有、使用,或者以物的价值为他人设定担保,正是所有权人对其所有权中诸项权能的行使。所有权人根据法律和合同,可以将使用权转移给非所有权人行使,非所有权人取得使用权、行使使用权,必须依据法律与合同的规定进行。所以,非所有人享有的使用权,不过是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权能。所有权人根据法律或者合同用自己的物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是对其物所有权中处分权的行使,非所有权人取得担保物权、行使担保物权,必须依据法律与合同的规定进行。所以,他人享有的担保权利,同样也是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权能。因此,设定他物权,是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的结果。也正因如此,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必须依据法律或者合同的约定进行,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土地为他人设定权利。在我国,土地实行公有制,土地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这与西方土地私有的情况有很大不同。对于土地承包、宅基地和建设用地,国家有大量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法规和规章,要求政府部门严格依法办事,不能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也要依据法律和合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
用益物权中有一项是地役权。“地役权”是指,在相邻关系以外,权利人按照合同约定处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在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产生的各种关系,以提高自己的生产或者生活水平。比如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借用乙公司的道路通行,以便利甲公司员工的出入。在我国,设立地役权的情况较为特殊。在国有土地上设定地役权的,通常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而不是作为所有权人的国家,在集体土地上设定地役权的通常是承包土地的农户而不是作为土地所有权人的集体经济组织。
留置权为担保物权的一种。“留置权”是法律规定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一种担保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比如顾客不支付洗衣费,洗衣店依法有权留置衣物,在法定期限内顾客还不支付洗衣费,洗衣店依法有权就变卖衣物的价款中获取洗衣费。留置权是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动产,留置权的设定由债权人依法进行,而非动产的所有权人设定,但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债权人必须遵守约定,不得违背合同规定留置约定不得留置的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动产、行使留置权必须依法进行,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物权法关于占有权的规定
法律主观:在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中,有一物一权原则,一物就是指的一个完整的、独立物而不是指它的某一部分,一权就是在这个物上只能设一个所有权,也就是一物不能有二主。物权法关于共有的规定以下条文均取自我国《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九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第八章共有第九十三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第九十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第九十五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第九十六条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九十八条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第九十九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第一百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第一百零一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第一百零二条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第一百零三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第一百零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第一百零五条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规定。以上就是物权法关于共有的规定,在物权法中,第八章整章都是关于共有的规定。如果您对物权法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相关专业律师。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民法典《物权法》
您好亲亲~~民法典《物权法》如下的哦亲亲;《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内容和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我国物权领域的基本法律,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定了物权的种类、取得方式、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种,内容包括权利的取得、内容、行使、转让、限制、保护等方面的规定。还规定了物权的保护措施,包括侵权责任、追认权利、优先受偿权、留置权的哦。【摘要】
民法典《物权法》【提问】
您好亲亲~~民法典《物权法》如下的哦亲亲;《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内容和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我国物权领域的基本法律,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定了物权的种类、取得方式、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种,内容包括权利的取得、内容、行使、转让、限制、保护等方面的规定。还规定了物权的保护措施,包括侵权责任、追认权利、优先受偿权、留置权的哦。【回答】
亲亲,物权法所保护的“物”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有形物(如房屋、土地、汽车),也包括无形物(如知识产权、股权等)以及财产权(如债权)。物权法规定的损害赔偿范围是比较广泛的,包括实际损失,还包括因侵权给当事人造成的利润损失和精神损害的哦。【回答】
您好,我家窗下有一小棚,该小棚我们已经使用十年(但是无产权),期间自费维护小棚内小区总水泵,并且小棚挡我家阳光(我家一楼),现小区改造拆小棚 ,政府已经发放拆迁款,产权应该怎样界定,我主张挡光补偿是否合理,要求返还自费维护的总水泵钱是否合理【提问】
亲亲,小棚属于公共区域,产权应该属于物业或者小区所有人;小棚是您私自搭建的,产权应该属于您个人。这个需要您查看规定或者咨询物业公司哦亲亲。小棚确实挡了您家的阳光,您可以提出合理的补偿要求。但是补偿金额需要协商确定,会依据当地的政策和实际情况进行测算。返还自费维护的总水泵钱,如果您有证明材料证明是您自费购买和维护的,您是可以向政府提出要求的哦。【回答】
小棚不是私建的,是以前的公共水房,因在我家窗下遮挡我家阳光,才一直由我家使用【提问】
那您现在的诉求是什么呢亲亲【回答】
1、小棚产权问题界定。2、遮光补偿是否合理,3、返还自费修总水泵钱【提问】
亲亲小棚是指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的农村自建房屋,产权归属可以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界定。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但不得转让或者抵押,也不能作为投资性建设用地。小棚所在的土地权属归农业用地承包经营权,小棚产权应该属于承包经营权人。小棚所在的土地已经划拨或者出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是需按照程序办理相关产权手续的哦亲亲。【回答】
好的,其它问题呢【提问】
亲亲遮光补偿是针对农业种植光照不足的问题,是政府或者农业部门进行的一种经济补偿措施的哦亲亲。补偿金额和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种植情况、市场行情因素进行确定,可以通过当地县级以上政府、农业部门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相关协商来确定的哦【回答】
遮光补偿和返还水泵钱也是合理的吧【提问】
是的呢亲亲。是属于合理的哦亲亲【回答】
民法典《物权法》
亲,您好,《物权法》是中国民法典的组成部分之一,共分为八章,涵盖了物权的基本概念、获取、保护、制度等内容。第三章主要规定了物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合法取得和不当取得。其中,合法取得方式包括合同订立、依法追认、继承、赠与、发现遗失物等;不当取得方式包括偷盗、抢夺、敲诈勒索、以非法手段占有等。此外,第三章还规定了物权人享有的物权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以及物权的范围、物权的保护等。这些规定对于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摘要】
民法典《物权法》【提问】
亲,您好,《物权法》是中国民法典的组成部分之一,共分为八章,涵盖了物权的基本概念、获取、保护、制度等内容。第三章主要规定了物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合法取得和不当取得。其中,合法取得方式包括合同订立、依法追认、继承、赠与、发现遗失物等;不当取得方式包括偷盗、抢夺、敲诈勒索、以非法手段占有等。此外,第三章还规定了物权人享有的物权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以及物权的范围、物权的保护等。这些规定对于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回答】
该小棚我们已经使用十年,期间自费维护小棚内小区总水泵,并且小棚挡我家阳光(我家一楼),现小区改造拆小棚小棚产权应该怎样界定,我主张挡光补偿是否合理【提问】
您好,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小棚的产权应该属于小区业主集体所有,而不是单独属于某个业主。因此,在小区改造拆除小棚时,需要经过业主大会的决定,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拆除和产权的划分。【回答】
小棚挡我家阳光,主张挡光补偿是否合理【提问】
至于小棚挡住了您家的阳光问题,如果您认为该情况影响了您的正常生活和权益,您可以与物业、业主委员会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您可以向有关部门或者法院进行投诉或者起诉。至于是否需要进行挡光补偿,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回答】
您好,要求补偿是合理的,【回答】
那自费维护的小区总水泵钱款是否可以主张返还【提问】
您好,这也可以不过您要先出证据出来。【回答】
质权人放弃部分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如何承担责任
放弃质权是质权人对自己权利处分的一种形态,其有权放弃质权。质权人放弃质权,因此可能对其他担保人造成影响,其他担保人要根据质权人放弃质权的情形决定是否免除担保责任。
质权人放弃质权,是指质权人放弃其因享有质权而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就质物受清偿的权利的行为。质权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质权,当质权人以放弃质权的方式处分质权时,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质权人放弃质权应当明示,质权人不行使质权或者怠于行使质权的,不能推定为质权人放弃质权。质权人放弃质权,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是质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无须取得出质人的同意。质权因质权人放弃质权而消灭。
一、为什么质权是意定担保物权而留置权却是法定担保物权
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5、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二、什么是质权人和出质人
释义:在质押行为中,提供财产的人称为出质人。
出质人资格:出质人既可能是主合同中的债务人,也可能是主合同之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但是,无论是主合同之债务人还是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都必须是依法享有有效专利权的人。
权利:出质人在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出质人如果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该第三人代为清偿债权或因质权实行丧失质物的所有权时,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予以赔偿。
质权人,释义:又叫质权人,是指占有财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
他们指的是不同的两种人,也可以说是相对应的身份,出质人是将财物提供出去的人,给自己的债务做担保,质权人是接受占有财物的人,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以将该财产变卖、拍卖等方式获得自己的钱财,保障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