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代理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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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的第二章 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

委托人提出书面或口头的委托代理意向后,税务师事务所应派人对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及委托事项进行了解。重点应了解委托人的生产经营、销售、纳税以及财务会计制度等情况。第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经过了解,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接受委托:(一)委托的税务代理事项,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委托人能全面、真实地提供税务代理工作所需要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有关的数据、财务账册及文件资料;(三)税务师事务所对委托人委托的事项具备相应的承办能力。 税务师事务所决定接受委托的,应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进行协商。双方达到一致意见后,签订税务代理委托协议。第八条 税务代理委托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人及税务师事务所名称和住址;(二)委托代理项目和范围;(三)委托代理的方式;(四)委托代理的期限;(五)双方的义务及责任;(六)委托代理费用、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七)违约责任及赔偿方式;(八)争议解决方式;(九)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税务代理委托协议中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税务师事务所,税务代理执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直接接受委托。税务代理执业人员承办税务代理业务由税务师事务所委派。第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根据委托事项的复杂难易程度及税务代理执业人员的经验、知识等情况,将受托业务委派给具有胜任能力的税务代理执业人员承担。第十二条 税务代理委托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遇情况变化,需要变更或修改补充的,双方应及时协商议定。第十三条 税务代理委托协议约定的履行期满,双方如有续约意向,应及时协商并另行签订。

税务师《代理实务》:税务代理的范围与规则

税务师《代理实务》:税务代理的范围与规则   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知识点,不管是否已经学习过,都要好好复习一遍哦。相信你们一定会马到成功的~   税务代理的范围与规则   一、税务代理的范围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注册税务师可以承办下列涉税服务业务和涉税鉴证业务:   1.涉税服务业务包括:   (1)代办税务登记;   (2)办理纳税、退税和减免税申报;   (3)建账记账;   (4)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   (5)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6)代为制作涉税文书;   (7)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   2.涉税鉴证业务包括: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   (2)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   (3)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如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鉴证业务)。   二、税务代理中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规则   1.注册税务师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的情形:   (1)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报告或者不当证明的;   (2)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的;   (3)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的要求,致使注册税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涉税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的表述的。   2.注册税务师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2)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3)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4)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有其他不实内容,而不予指明。   3.注册税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重点,掌握)   (1)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的股票、债券;   (2)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3)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4)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贿赂;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扩展阅读税务师考试知识点】   考试科目   现行注册税务师考试共考五个科目[4] :《税法(一)》 、《税法(二)》、《税务代理实务》、《财务与会计》、《税收相关法律》。其中,《税务代理实务》为主观题,在试卷上作答;其余4个科目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考试形式   考试均采用闭卷笔试的办法。《税法(一)》、《税法(二) 》、《财务与会计》、《税收相关法律》均为客观题,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计算题和综合分析题;《税务代理实务》为主观题、 客观题相结合的形式,客观题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主观题为简答题和综合分析题。 ;


注册税务师辅导:税务代理工作底稿

代理工作底稿是注册税务师及助理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所形成的工作记录、书面工作成果和获取的资料,应如实反映代理业务的全部过程和所有事项以及开展业务的专业判断。它既是记录税务代理执业内容的重要资料,也是评价考核工作质量的依据。
  (一)税务代理工作底稿的分类
  1、备查类工作底稿。
  2、业务类工作底稿。
  (二)税务代理工作底稿的编制
  编制税务代理的工作底稿要符合税务代理执业规范的要求,做到内容完整、格式规范、记录清晰、结论准确。
  (三)税务代理工作底稿的审核
  税务代理工作底稿复核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减少误差,避免风险,提高税务代理的执业质量;
  (2)及时发现和解决税务代理工作中存在的失误;
  (3)对注册税务师和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监控和业绩考评。


税务师《代理实务》:注册税务师概述

税务师《代理实务》:注册税务师概述   为了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地进行考试,我特意收集整理了税务师《代理实务》:注册税务师概述,希望能够帮助到你,助你顺利备考!   注册税务师概述   一、注册税务师的概念   注册税务师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专业人员。   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依托于税务师事务所。   【提示】注册税务师个人不得独立执业。   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应当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他执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注册税务师的服务范围   注册税务师的服务范围也是税务代理的范围,主要包括涉税服务业务和涉税鉴证业务。   1.涉税服务业务包括:税务咨询类服务、申报准备类服务、涉税代理类服务和其他涉税服务四种类型。   (1)代办税务登记;   (2)办理纳税、退税和减免税申报;   (3)建账记账;   (4)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   (5)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6)代为制作涉税文书;   (7)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   2.涉税鉴证业务包括:纳税申报类鉴证、涉税审批类鉴证和其他涉税鉴证三种类型。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的鉴证;   (2)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资产损失的鉴证;   (3)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鉴证;   (4)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三、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特点   (一)主体资格的特定性   作为代理人必须是经批准具有税务代理执业资格的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作为被代理人一方必须是负有纳税义务或扣缴税款义务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   (二)代理活动的公正性   (三)法律约束性   (四)执业活动的知识性和专业性   (五)执业内容的确定性   注册税务师不得超越规定的内容从事代理活动。同时,注册税务师不得代理应由税务机关行使的.行政职权。   (六)税收法律责任的不转嫁性   税务代理关系的建立并不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其本身所固有的税收法律责任的承担。在代理过程中产生的税收法律责任,无论出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原因,还是由于注册税务师的原因,其承担者均应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   但是这种法律责任的不转嫁性,并不意味着注册税务师在执业过程中可以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益不负责任,不承担任何代理过错。若因注册税务师工作过失而导致委托方发生损失的,委托方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代理人提出赔偿要求。   (七)执业有偿服务性   四、注册税务师的执业原则   (1)自愿委托原则;   (2)依法代理原则;   (3)独立、公正原则;   (4)维护国家利益和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五、税务代理的含义   税务代理是指注册税务师在国家法律规定的代理范围内,以税务师事务所的名义,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   六、税务代理在税收征纳关系中的作用   1.税务代理有利于促进依法治税;   2.税务代理有利于完善税收征管的监督制约机制;   3.税务代理有利于增强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   4.税务代理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扩展阅读税务师考试知识点】   标准条件   考试成绩为滚动管理,即考5个科目的人员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 通过全部科目方为合格;只考2个科目的(指符合免试条件只考《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的)须当年通过为合格。   具体考试成绩要求如下;   科目名称 试卷满分 合格标准   税法(一) 140 84   税法(二) 140 84   税收相关法律 140 84   财务与会计 140 84   税务代理实务 100 60 ;


2014注册税务师《税务代理实务》第二章基础知识:第2节

第二节 税收征收管理程序及要求

  【知识点】:税务登记管理
  (一)税务登记的概念(了解)
  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就有关纳税事宜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的一种法定手续,它是整个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分为设立、变更、注销税务登记。
  (二)税务登记的内容(考试重点,掌握)
  1.设立税务登记(即开业登记)
  (1)税务登记范围(重要)
  ①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②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注意: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的,不需办理税务登记,但需履行纳税义务。
  (2)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重要)
  ①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成立时,先工商后税务)
  ②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或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③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
  ④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自开立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⑤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银行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银行账户账号。(便于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的资金状况)
  2.变更税务登记(掌握)
  (1)变更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①改变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的;②改变住所、经营地点的(不含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③改变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型的;④改变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的;⑤改变产权关系的;⑥增减注册资金的。
  提示:教材39页,变更登记补充内容: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改变隶属关系;改变生产经营期限;改变开户银行和账号;改变生产经营权属。
  (2)变更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
  ①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按规定纳税人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应当自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注意:时限同设立税务登记)
  ②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按规定纳税人无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向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注意:时限同设立税务登记)
  3.注销税务登记(掌握)
  (1)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①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的;②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③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或产权关系变更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④纳税人发生的其他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情况的。
  (2)注销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
  ①纳税人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注意:开业时,先工商后税务;注销时,先税务后工商。
  ②纳税人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③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④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三)税务登记的管理
  1.税务登记证使用范围(熟悉)
  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1)开立银行账户;
  (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4)领购发票;
  (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办理停业、歇业;
  (7)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2.税务登记的审验(熟悉)
  (1)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1年)和换证制度(3年)。
  (2)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3)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知识点】:账簿、凭证管理
  (一)设置账簿的范围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相关规定设置账簿。(注意: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设立登记)
  2.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4.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使用税控装置。
  (二)对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的管理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注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
  2.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账簿、凭证的保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当保存10年。
【知识点】:纳税申报
  (一)纳税申报的概念(了解)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定期或按次就计算缴纳税款的有关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的书面报告,是税收征收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二)纳税申报的方式(熟悉)
  1.自行申报
  2.邮寄申报(需经税务机关批准方可采用)
  3.电文方式
  数据电文方式是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要按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4.代理申报(委托注册税务师代为办理)
  (三)纳税申报的具体要求(掌握)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论当期是否发生纳税义务,除经税务机关批准外,均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2.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双定)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双简)等申报纳税方式。
  3.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经核准延期申报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
  注意:延期申报不等于延期纳税。
  例如:A企业财务主管生病导致企业不能按期申报,经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并不是说可以延期纳税。A企业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
【知识点】:纳税评估
  (一)纳税评估的概念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二)纳税评估的工作内容
  (三)纳税评估的指标
  (四)纳税评估的对象
  (五)纳税评估的方法
  (六)纳税评估结果的处理
  (七)纳税评估工作的管理【知识点】: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的概念
  税款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组织入库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
  (二)税款征收方式
  1.查账征收:针对账务健全的纳税人。
  2.查定征收:针对账务不全,但能控制其材料、产量或进销货物的纳税单位或个人,由税务机关依据正常条件下的生产能力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销售额并据以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
  3.查验征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应税商品、产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4.定期定额征收:是对小型个体工商户采取的一种征收方式;
  5.代扣代缴:由支付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依法直接扣收税款并代为缴纳。(如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
  6.代收代缴:由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在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法收取税款。(如消费税中的受托加工行为)
  7.委托代征:是指受托的有关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零散税款。(如车船税、车购税)
  (三)税款征收措施(掌握,注意不同于税款征收方式)
  1.由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应纳税额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重点掌握)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关联企业纳税调整(重点):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时,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的调整。
  3.责令缴纳(重点)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提示:注意程序,要按程序执法。
  4.责令提供纳税担保(重点)
  税务机关有根据(注意,不是有证据,在实践中有根据一般是指符合逻辑的判断)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前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应纳税额,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提示:此措施可以有效防范税款流失。
  5.采取税收保全措施(重中之重)
  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提供纳税担保或无力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范围之内。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
  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6.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重中之重)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范围之内。(同保全措施)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提示:保全措施并不是强制执行措施的必经前置程序,实践中,有可能先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然后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也有可能未采取税收保全措施,而是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7.阻止出境(熟悉)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四)税收优先的规定(掌握)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纳税人欠缴税款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
  (五)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税收规定(掌握)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以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知识点】:税务检查
  (一)税务检查的概念(了解)
  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或者扣缴义务及其他有关税务事项进行审查、核实、监督活动的总称。
  (二)税务检查的范围(掌握)
  1.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不能去居住场所检查)
  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6.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法律主观:兼营行为以及混合销售行为纳税有如下方式:一般情况下,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但若该混合销售行为及兼营行为系非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的,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求问税务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有哪些

税务代理业务范围有哪些⑴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税务登记,是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办理书面登记的法律手续,税务登记是纳税人应当履行的义务。《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果发生转业、改组、分设、合并、联营、迁移、歇业、停业、破产以及其他需要改变税务登记的情形时,《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6条规定纳税人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⑵办理发票领购手续。因为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发票的印制和领购都由税务机关负责,而且《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出具、使用、取得发票。所以纳税人需要委托税务代理人办理此事项。⑶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税款报告。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也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有关申报方式,《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6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因此,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人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税款报告业务,就是法律规定中的其他方式的有效体现。⑷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税款退还,就是纳税人缴纳的税款额超过了应纳税额的部分,税务机关应当将其退还给纳税人。而且税务人在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不仅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还可以要求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⑸制作涉税文书。⑹审查纳税情况。税务代理人要协助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查实纳税人是否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纳税人是否存在在委托代理人之前因为自身的计算失误,未缴纳或者少缴纳税款的情况,等等。⑺建账建制,办理帐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十五日之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帐簿。第25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所代扣、代缴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⑻开展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因为税务代理人自身具有相关税收的专业知识,一般纳税人在实际中遇到的难以把握和明白的税务事项都可以向税务代理人求助,以求得到对于外行人而言的专家意见。⑼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在纳税机关和纳税义务人发生征纳税款的法律关系中,双方难免会发生某些纳税争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发生这种争议的时候,纳税义务人就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其进行。⑽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这属于弹性条款,主要是指法律不能尽收其中,但今后实际中出现的,需要税务代理人予以代理的事务。.请各位高手帮个忙


中国税务课程

⑴ 中国税制的内容简介 《中国税制》课程的前身是《国家税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税收的研究基本上是学习和沿用前苏联的那一套理论,税收在经济运行中的地位与作用未能得到足够重视和充分发挥,致使我国税制结构单一、税种偏少且规定简单。反映到高校的教学中来,一门《国家税收》课程就可以较为全面的介绍税收的基本理论和税收制度的内容。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税收成为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方式,更是国家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的重要手段。我国税收理论与税收制度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极大地丰富和充实了税收教学内容,而原有的《国家税收》课程已不能适应理论与实践发展的需要。因此,随着社会对税务人才和税收知识的需求和高校税收专业的设置,许多高校逐步将《国家税收》课程划分为《税收概论》、《中国税制》、《税收管理》等三门课程,尤其是1994年的工商税制全面改革之后,我国初步建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税收制度,其理论依据、立法精神、政策原则、制度设计、执法管理等都需要系统的学习和研究,这使得《中国税制》形成了一门非常成熟的专门介绍中国税收制度原理与制度层面内容的课程。 ⑵ 中国税制(第三版)这门课程第一章税收制度概述的知识点有哪些 中国税制(第三版)这门课第一章税收制度概述的知识点包含章节导引,第一节税收制度的概念,第二节税收制度的组成要素,第三节税制体系。 ⑶ 中国税制 怎么学 中国税制》是一门应用经济学类课程,是为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商企业管理、财务会计和贸易等专业的学员(专科)学习税收知识而开设的一门课程。该课程研究的主要对象,是中国现行税收制度. 我觉得是死记硬背+活学活用。 死记硬背是基础,活学活用是升华。 由点到面,一点一点的学,别急。理解好重要概念。 把一本书读成一条线,再学成一个点,也就是税制。 成功在于知识的积累,知识在于点滴的努力。 ⑷ 中国税务咨询师 这个应该是2010年首次推出的考试 我给一份北京的一个招生简章吧(可以贴到WORD上详细看一下) 官方网站: china-tax 一、【项目背景】 随着企业多元化、国际化经营成为常态,企业纳税事宜日趋复杂,涉税成本日益增加,涉税风险逐渐加大,企业迫切需要一大批既懂税收政策,又具有实践经验的复合型、实战型涉税专业人才,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组织和交易等各项经济活动进行事先计划和统筹安排。同时,是否能够熟练充分运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也已成为企业选聘、考核财税专业人才的新标准。 税务安排作为税务咨询师的主要工作职能之一,在国外已经发展为一个相对成熟的行业,而在国内,尽管早有“四大”事务所在为企业提供相关的服务,但作为一个行业,与国外相比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很多企业的会计人员往往对税务知识一知半解,只知道怎么填写报表,对国家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知之甚少,更谈不上进行税务安排,而更多的小公司连专职的会计人员都没有。由于专业税务咨询师在控制公司税务风险和降低税务成本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以及我国税务专业人才储备少、人才极度紧缺的现状,造成税务咨询人员的薪酬和佣金相当丰厚。据调查,企业内部的税务经理、区域税务经理的基本薪酬为12000-20000元/月;中国区税务经理的基本薪酬为25000-40000元/月;涉税咨询服务的收入一般是为客户直接受益值的15-30%作为佣金。 二、【项目特色】 1、定位于高层次和国际化,目标是培养一批熟悉中国国情、了解国际惯例,掌握先进税务管理技术和方法,擅长于国际合作的高层次财经管理复合型人才。 2、结合国际最新税收政策走向,随时紧跟国内税收政策法规的变化调整培训内容。 3、国际国内业内权威专业人士授课,大量采用案例分析等主观考题,激发学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培养学员的综合分析、判断和决策能力。 4、向用人单位推荐,解决就业问题。 三、【参加对象】 Ø 企业董事会成员、总经理、主管税务的副总经理、税务总监、财务总监、税务经理、税务主管等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 Ø 税务局、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税务机关及税务中介专业人士; Ø 高等院校财务、会计专业的教师及涉税科研人员; Ø 从事税务、财务相关专业人员。 四、【课程设置】考试科目:《税法》、《税务会计》、《纳税筹划》、《国际税收》 五、【参报条件】(达到以下条件之一即可) Ø 大专及以上学历,且从事财会涉税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Ø 具有本科学历,且从事财会涉税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Ø具有会计从业资格,且从事财会涉税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六、【组织方式】 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培训采用面授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集中进行考前辅导、答疑。 七、【证书价值】 1、合格者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CETTIC颁发全国统一的《税务咨询师证书》并加盖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公章。《CETTIC证书》是培训学员从业的凭证、是申请职业技能鉴定时,接受过相关职业资格培训的证明。本证书序列号为唯一编码,证书全国通用、国家认可、上网可查。 2、合格者名单编入中国税务专业人才库,作为向用人单位推荐和用人单位选拔税务专业优秀人才、甄别能力的重要平台。 3、符合条件者可申请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税务专业研究生学位证书,考试成绩优秀者可推荐就业。 八、【收 费】 u统一收费:2600元/人 (含培训、教材、培训课件、考试、阅卷、专家评审、证书、管理与技术服务费); u会员培训5800元/人/年,含6次12天培训、培训讲义、答疑、午餐等。 注:本次报名参加会员的学员可免本次培训认证考务费,会员符合条件者可申请免试。 附件Ⅱ:2010年会员培训课程表及师资 一、课程设置(一) 模块一:税收政策法规与税改动态 最近出台的税收政策法规的解读,流转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及影响解析,增值税转型的主要内容及影响,消费税改革的主要内容及影响,营业税改革的主要内容及影响,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问题,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解读。 模块二:税收筹划实务 1.税收筹划的基本原则和常用筹划技术、方法;2.新企业所得税筹划: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下的税收筹划,最新企业所得税政策(扣除政策、优惠政策及配套政策)的运用及筹划,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应用及筹划,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3.增值税筹划的要点及技巧解析:增值税纳税人的购销关系,增值税纳税人选择购进价格的税务筹划,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税务筹划,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务筹划,组织运输的税务筹划,收购废旧物资与农产品的税务筹划,兼营的税务筹划,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业务往来方式的税务筹划;4.消费税的税务筹划:规避纳税环节的税务筹划,购进已税消费品的税务筹划,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的税务筹划,改变加工方式的税务筹划,非货币 *** 易的税务筹划,适用差别税率的消费品定价的税务筹划;5.营业税的税务筹划:无形资产、不动产出售转为股权转让的税务筹划,商业企业进场费的税务筹划,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筹划,房屋出租的税务筹划;6.地产开发企业,交通(物流)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等重点行业企业的税收筹划与案例分析。7.企业最佳税收筹划方案的选择和设计。 模块三:纳税评估 纳税评估在税源管理中的地位,纳税评估应遵循的原则、特点、程序,纳税评估的主要内容,纳税评估指标的使用与分析,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区别,常用的分析方法,实地核查中常见的涉税问题及核查方法、相关表证单书的填写格式等。 模块四:涉税财务与会计处理 新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分析,税法在会计核算中的应用及实务操作,新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分析及税收优惠政策解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纳税调整,新旧增值税主要差异解析和会计处理技巧(可抵扣增值税的差异分析、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差异分析、税率差异、税收优惠的主要变化、税收管理的差异分析、增值税会计处理技巧、出口退税会计处理技巧)。 模块五:税务稽查风险控制及纳税人权益维护 税务稽查的程序、常用的稽查方法,税务稽查的权限,税务稽查的重点内容,税务处理(处罚)分析,纳税人权利及权益维护。 模块六:国际税收 国际税收发展趋势,国际税收抵免,国际税收筹划的主要方法(利用投资地点的合理选择进行国际税收筹划、选择有利的企业组织方式进行国际税收筹划、利用关联企业交易中的转让定价进行国际税收筹划、通过避免构成常设机构来进行国际税收筹划、通过选择有利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国际税收筹划、通过财务决策和选择适合的会计政策讲行税务筹划、回避税收管辖权的利用),进出口贸易与WTO政策运用。 二、本部分课程拟邀授课专家 为帮助学员全面、准确的掌握国家有关最新税收政策、法规和税改动态,本部分课程除由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知名专家授课外,还将邀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专家亲临授课,就企业纳税过程中的实际问题进行专题讲座、研讨、交流。 拟邀部分客座专家 王晓华: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 史耀斌:财政部税政司司长 刘 佐: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 张培森:国家税务总局政策研究室主任 杨元伟: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 苏晓鲁: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处长 拟邀部分主讲专家 王 进: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泽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理事、北京中鑫瑞税务师事务所副所长、著名纳税筹划实务专家 计金标:原中央财经大学校长助理兼税务学院院长、教授、著名税务及税收筹划专家 刘 桓: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教授、著名税务专家、北京市地方税务学会副会长 北京市国际税收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税务报》专家指导委员会委员 孙海亭: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处长、著名税务征管及稽查专家 汤贡亮: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著名税收法学专家 邢建平: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教授、博士、著名财税专家 杨 虹: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税收教研室主任、副教授、著名税制专家 杨志清: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教授、著名税务专家、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理事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奥运经济研究会理事 高金平:世界税收联合会中国税收研究员、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学院教授、我国著名税收筹划专家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首席讲师、中国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梁俊娇: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院长助理,税务筹划教研室主任 黄 桦: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教授、著名税务专家 蔡 昌: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教授、会计学(中国第一位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研究方向)博士 著名财税专家 三、课程设置(二)(参加本部分课程可申请国际注册内部控制师资格证书) 模块七:内部审计与公司治理 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风险和控制中的作用,内部审计风险与控制,内审与外审的协作等。 模块八: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企业设计内部控制的风险控制(设计内部控制的依据及其准备、设计内部控制的流程、设计内部控制关键环节),内部控制的评价(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及其责任、内部控制评价的总流程和风险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风险管理审计,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案例分析。 模块九:信息系统审计 IT风险管理模型与信息系统审计,信息系统审计准则、指南及程序,IT审计过程及方法,IT治理框架,IT组织结构和人力资源管理,IT政策、标准和程序。 模块十:绩效评价与审计 绩效审计的程序和内容,绩效审计的技术方法,绩效评价标准的选择,后续审计报告的编写,绩效审计案例分析。 模块十一:舞弊审计与控制 舞弊的种类与特征,舞弊审计的特点与趋势,虚假财务报告的分析及识别,舞弊审计的技术与方法。 模块十二:基本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 建设程序合规性检查,工程招投标、施工合同与无效合同的甄别与审查,清单计价下工程造价预、决算审计,工程建设过程中反商业贿赂与基建财务舞弊调查与审计,建设项目绩效审计指标构建与评价,建设项目审计案例分析。 四、本部分课程拟邀授课专家 课程由财政部、审计署、国姿委、证监会、国家会计学院、南京审计学院及国际知名企业等单位具有多年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战经验的领导、专家亲临授课。部分专家如下: 王光远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副会长 福建审计厅副厅长 时 现 南京审计学院副院长 教授 陈丹萍 南京审计学院国际审计学院副院长 教授 崔振龙 审计署重庆特派办 副特派员 李小惠 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副院长 教授 杨雄胜 南京大学商学院会计系主任、教授 陈宋生 北京理工大学会计系主任 教授 ⑸ 中国税收制度未来是怎样的 可能会逐渐提高税率 ⑹ 自考会计本科考试科目有哪些 会计考研都考的科目是:英语、综合能力(包括财数学、语文与逻辑),复试政治,专业课以及英语听力和口语。其中政治,专业课由各校单独组织命题,另两门为全国统考 一、会计学硕士考试初试科目:1.政治100分。2.英语一100分。3.数学三150分。4.会计学或管理学150分(综合考察会计、管理学和经济学方面的知识) 二、会计专业硕士初试考试科目:1.英语二100分。2.管理学联考综合能力200分。其中数学基础(只考察初等数学,无高等数学)75分;逻辑推理60分;写作65分(论证有效性分析30分,论说文35分)。 急速通关计划 ACCA全球私播课 大学生雇主直通车计划 周末面授班 寒暑假冲刺班 其他课程 ⑺ 税收学专业的主修课程是什么 一、培养目标 税务专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基础扎实、知识面宽、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高、富有创新意识和开拓精神,具备税收学、管理学、经济学与法学等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二、主修课程 “会计学原理” 不仅是一门基础性的学科,也是一门理论性的学科,在会计学科的大厦中,它当之无愧是极为重要的基础,可以从下面的两个方面去理解。 1.它是学好中级财务会计、高级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的基础 在会计学分类部分,已介绍了会计学按其研究内容的分类。在这种分类中,会计学原理所阐述的财务会计的基本原理,是中级会计与高级会计学的基础。不掌握会计学原理的知识,很难学懂中级会计学和高级会计学,更不要说管理会计与成本会计了。 2.它可以用来指导会计学的研究和会计工作 “会计学原理”所研究的是人们运用会计来反映和控制经济活动的最一般规律的科学,只要精通和掌握了一般规律的知识,就可以运用它来进行其他会计学的研究。 这三门课程是税务专业最最重要的课程,所以要学习这个专业的同学一定要好好学习这三门学科呀!!!!! ⑻ ACCA中国认可吗 欧洲地区 :英国与爱尔兰共和国、欧洲联盟(EU)、欧洲经济共同体(EEA)、及瑞士、土耳其 、包括塞浦路斯、马耳他、亚美尼亚及格鲁吉亚的当地认可 美洲地区 :美国 、加拿大、中美洲、南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区 大洋洲地区 :澳大利亚、新西兰 非洲地区 :南非、津巴布韦、包括埃及、博茨瓦纳、埃塞俄比亚、莱索托、马拉维、狮子山、斯威士兰、赞比亚、毛里求斯、尼日尔利亚的当地认可 亚洲地区 :中国大陆、香港、台湾、新加坡、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包括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越南、文莱、柬埔寨及老挝的当地认可 急速通关计划 ACCA全球私播课 大学生雇主直通车计划 周末面授班 寒暑假冲刺班 其他课程 ⑼ 中央财经大学哪些专业含金量最高 中财会院学生来答一波~ 另外从就业情况来看, 金融、会计、财政 都是很有优势的专业,我校金融专硕在广大考研学子口中简称“财大金砖”,就可以看出它的就业前景如何,另外无论是本科还是研究生,从金融专业的超高录取分数线也可以看出社会对于这个专业的认可程度,就业方向主要是各大券商、投行,都是非常不错的工作单位了。 会计专业 也是我校的优势专业,会计学院的MPACC(会计专硕)在全国财经类高校会计专硕的建设情况排名中名列第一,拥有非常完善的培养体系,实施双导师制度,很好的指导学生专业知识的学习和就业,一般来说就业渠道主要是大型国企、事业单位、银行等,较为符合题主所说的稳定且收入不错的要求了。 财政 就更不用多说啦,这个专业是我财的老牌专业,毕竟中财的前身叫中央财政学院。在财政方面,不少人才都是从我校毕业的,就业方向主要是事业单位、与财政相关的工作岗位等,如果从事这方面的工作,可能会遇到很多学长学姐哟。

税务实务课讲什么

税务实务课课程特点:
  各税种各行业主要税务实务全面讲解
  本课程针对企业财税业务涉及的各个税种,进行全面系统地阐释和解析。使会计人员在处理涉税业务时能够清晰、明确、快捷。

课程目标:
  全面了解各税种实务操作要点,轻松运用于工作
  会计学员在学完课程后,能够在业务操作的过程中,熟悉了解各税种情况,结合企业自身,进行及时准确的申报和涉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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