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时间:2024-04-28 23:07:43编辑:coo君

造价师注销后怎样注册

被注销注册的人员,自注销之日起三年后,重新具备注册条件,符合“150号部令”的有关规定且满足中价协有关继续教育的要求,方可重新申请注册。重新申请注册的按初始注册的程序办理,填写《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并提交有关材料。

造价师被注销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失效:
  (一)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被其他单位聘用的;
  (二)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三)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注册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造价师为什么注销注册

被注销注册的人员,自注销之日起三年后,重新具备注册条件,符合“150号部令”的有关规定且满足中价协有关继续教育的要求,方可重新申请注册。重新申请注册的按初始注册的程序办理,填写《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并提交有关材料。

造价师被注销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失效:
  (一)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被其他单位聘用的;
  (二)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三)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注册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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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造价员怎么注销以前注册过的那个公司?

造价员变更办理流程:一、变更具体程序 1、造价员登陆河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网站,输入身份证号码、密码(初始密码)进入“造价管理系统”。2、点击“造价管理系统”中的“日常管理”模块,选择“变更申请”,按要求填写变更事项,核实无误后提交申请并打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变更申请表》。3、携带变更申请表(原单位、现单位盖章)和相关资料到当地市造价站审核盖章。4、按要求到省造价员管理机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质安处)办理变更手续。二、市造价站审核所需资料1、造价员资格证书。2、《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变更申请表》。3、原从业单位解聘证明。4、现从业单位劳动合同。5、其他资料。三、其他注意事项1、从业单位如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还需提供:单位资质证书、申请人人事档案存档证明和社保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缴费证明。2、现单位为中介机构,还需提交:现执业单位的资质证书、当地(县级以上)人才服务中心提供的人事档案合同及养老保险金手册。3、跨区(省、直辖市)调入的造价员,还需提供工作单位所在省级行业管理机构出具的转出证明。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造价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北省建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造价,是指建筑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以及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应当计入的费用。第三条 从事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第六条 建筑工程造价计价是指对建筑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决算;

  (二)合同价款的约定和调整;

  (三)工程计量、工程价款支付;

  (四)工程费用索赔和签证变更计价;

  (五)工程造价的鉴定和争议处理。第七条 建筑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是指用来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筑工程造价的标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及其基价;

  (二)预算定额或者消耗量定额及其基价;

  (三)费用定额、工期定额、劳动定额;

  (四)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程;

  (五)工程量计算规范、规则以及计价办法;

  (六)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

  (七)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

  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编制、发布;其他计价依据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编制、发布。第八条 编制建筑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标准,并与经济社会和工程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市场状况相适应。

  编制建筑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并听取工程建设各方以及有关专家的意见。第九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集和整理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和工程造价指标、价格变化趋势等信息,定期向社会发布。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库,及时更新工程造价信息。第十条 鼓励开发、应用建筑工程造价软件。

  软件开发单位销售的建筑工程造价软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并经过有关专家评审。第三章 工程造价确定第十一条 建设、施工等单位及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工程建设不同阶段分别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和决算等建筑工程造价计价文件。

  编制建筑工程造价计价文件,应当依据工程条件、设计文件、计价依据以及有关资料,并考虑工程建设期间的市场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因素。第十二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经批准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是控制工程造价的主要依据,不得随意突破;确需调整且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比例或者数额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加强审计监督。第十三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并在招标时设立和发布最高投标限价。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在招标时可以设立和发布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建筑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筑工程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建筑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实施对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包括建筑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审核及建筑工程项目经济评价;建筑工程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招标标底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调整;建筑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建筑工程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建筑工程计价依据的制定等与建筑工程造价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设区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计价依据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全省统一的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建筑工程项目划分规则和计价办法,编制并发布建筑工程定额。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定期采集、整理和发布有关建筑工程的材料、人工、机械台班价格和建筑市场参考价、技术经济指标、造价指数等造价信息。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施工企业可以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企业自身技术和管理水平,制定本企业定额,作为企业投标报价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建筑工程计价依据包括:
(一)建筑工程投资估算、概算指标;
(二)全省统一的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建筑工程项目划分规则和计价办法;
(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四)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
(五)建筑工程费用标准;
(六)与建筑工程有关的材料、人工、机械台班价格等市场价格信息;
(七)其他有关建筑工程的计价依据。
第三章工程造价的确定
第八条建筑工程的投资估算、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最高限价、竣工结算、决算应当由具有编制能力的发包人或承包人编制,或者由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招标标底和工程量清单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发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企业编制。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第九条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和工程最高限价由成本、利润、规费和税金构成,其编制可以采用下列计价方法。
(一)工料单价法,是指以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费。直接费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确定。间接费、利润、税金按照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二)综合单价法,是指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
招标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所采用的计价方法。
第十条确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制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建筑工程项目划分规则和计价办法,并参考建筑工程投资估算和概算指标、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建筑工程费用标准、建筑工程有关的材料、人工、机械台班价格等市场价格信息等;
招标标底、工程最高限价还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施工现场情况编制。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第四章合同价款
第十二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发包双方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
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承包方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基础上,由承发包双方协商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
第十三条合同价款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确定合同价款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
(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
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
第十四条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形式的建筑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及程度。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应当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第十五条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形式的建筑工程,调整因素包括:
(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调整;
(二)建筑工程有关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调整;
(三)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四)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更改造成费用增加,但修正错误除外;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施工过程中不可抗力的种类、程度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或者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
第五章工程价款结算
第十七条建筑工程实行预付款结算的,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方式,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的比例。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七日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十日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十四日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四)没有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名义转移资金。
第十八条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
1、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建筑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二)工程量计算
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成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应当自接到报告后十四日内对已完成工程量核实完毕,并在核实前一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当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的,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未按规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的,核实结果无效。
2、发包人自收到承包人已完成工程量的报告之日起十四日内未完成工程量核实的,从第十五日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三)工程进度款支付
1、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发包人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四日内,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书面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书面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十五日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工程竣工结算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为基础,结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编制或审核。
第二十条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当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时,应当书面签收。
第二十一条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当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核实,并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确认或未提出意见的,竣工结算报告视为认可。根据经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当自收到申请后十五日内支付结算价款,到期未支付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发包人愈期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十三条承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或因失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受损方可按合同约定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索赔费用按合同约定支付。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的造价实施监督管理,工程最高限价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央托管项目和省重点项目应当由工程最高限价编制单位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它工程项目应当由工程最高限价编制单位报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七日内出具工程最高限价备案书。
第二十五条工程最高限价备案时,应当同时向备案主管部门提供招标文件和工程最高限价编制成果文件。
第二十六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十八日内,将竣工结算资料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其中,中央托管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结算资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结算备案资料七日内出具工程结算备案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竣工结算备案书的要求整改。
第二十七条竣工结算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筑施工合同;
(二)承包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三)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造价咨询企业给予确认的意见或审核意见;
(四)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支付清单。
第二十八条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未办清工程竣工结算的建筑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房屋权属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第二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一、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工程范围。
2、建设工期。
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一项整体的建设工程,往往由许多的中间工程组成,中间工程的完工时间,影响着后续工程的开工,制约着整个工程的顺利完成,在施工合同中需对中间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作明确约定。
4、工程质量。
5、工程造价。工程造价因采用不同的定额计算方法,会产生巨大的价款差额。在以招标投标方式签订的合同中,应以中标时确定的金额为准;如按初步设计总概算投资包干时,应以经审批的概算投资中与承包内容相应部分的投资(包括相应的不可预见费)为工程价款;如按施工图预算包干,则应以审查后的施工图总预算或综合预算为准。
在建筑、安装合同中,能准确确定工程价款的,需予明确规定。如在合同签订当时尚不能准确计算出工程价款的,尤其是按施工图预算加现场签证和按时结算的工程,在合同中需明确规定工程价款的计算原则,具体约定执行的定额、计算标准,以及工程价款的审定方式等。
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工程的技术资料,如勘察、设计资料等,是进行建筑施工的依据和基础,发包方必须将工程的有关技术资料全面、客观、及时地交付给施工人,才能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7、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
8、拨款和结算。施工合同中,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和付款方式因采用不同的合同形式而有所不同。在一项建筑安装合同中,采用何种方式进行结算,需双方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于工程款的拨付,需根据付款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确定,具体有如下四项: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保修扣留金。
9、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的验收方法、程序和标准,国家制定了相应的行政法规予以规范。
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施工工程在办理移交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因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要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更换。国家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保证期限一般都有明确要求。
11、相互协作条款。施工合同与勘察、设计合同一样,不仅需要当事人各自积极履行义务,还需要当事人相互协作,协助对方履行义务,如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提交相关技术资料、通报工程情况,在完工时,及时检查验收等。


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应体现的三个原则有哪些

工程造价有效控制的三个原则:1、以设计阶段为重点的建设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造价控制的关键在于前期决策和设计阶段,而在项目投资决策完成后,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就在于设计。2、实施主动控制,以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3、技术与经济相结合,是控制工程造价最有效的手段。从工程造价控制的基本原理上来看,所谓控制就是指行为主体为保证在变化的条件下实现其目标,按照事先拟定的计划和标准,通过采用各种方法,对被控对象在实施中发生的各种实际值与计划值进行对比、检查、监督、引导和纠正的过程。控制包括三个步骤:即确定目标标准、检查实施状态和纠正偏差。全过程控制分为三个阶段:即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三个阶段应以事前控制为主,即在项目投入阶段就开始,可以起到事半功倍作用。控制要素包括人力、物力、财力、信息、技术、组织和时间等。控制的状态是动态控制。要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必须把重点转移到前期阶段上来。

建设工程各阶段要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关键应把握的环节

所谓全过程建设工程造价控制,就是在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建设项目发包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把建设工程造价控制在批准的限额以内,随时纠正发生的偏差,以保证项目管理投资目标的实现,并在各个建设项目中能合理使用人力、物力、财力,取得较好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实施方案应根据委托合同的要求,结合项目的特点,编制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实施方案,主要内容有工程概况;造价控制组织机构;造价控制流程;各阶段咨询内容;可行的工作计划等。合理有序地安排造价工程师进驻现场咨询服务。监理部根据工程特点,配备相应专业造价工程师。建设工程是指为人类生活、生产提供物质技术基础的各类建筑物和工程设施的统称。建设工程是人类有组织、有目的、大规模的经济活动。建设工程按照自然属性可分为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和机电工程三类。建设工程是人类有组织、有目的、大规模的经济活动。是固定资产再生产过程中形成综合生产能力或发挥工程效益的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是指建造新的或改造原有的固定资产。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建设工程

简述工程造价管理的目的

工程造价管理的目的:工程造价管理的目的不仅在于控制项目投资不超过批准的造价限额,更在于坚持倡导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合理使用人力、物力、财力,取得最大投资效益。程造价特点:工程造价大额性要发挥工程项目的投资效用,其工程造价都非常昂贵,动辄数百万、数千万,特大的工程项目造价可达百亿人民币。工程造价个别性、差异性任何一项工程都有特定的用途、功能和规模。因此,对每一项工程的结构、造型、空间分割、设备配置和内外装饰都有具体的要求,所以工程内容和实物形态都具有个别性、差异性。产品的差异性决定了工程造价的个别性差异。工程造价动态性任何一项工程从决策到竣工交付使用,都有一个较长的建设期间,在建设期内,往往由于不可控制因素的原因,造成许多影响工程造价的动态因素。如设计变更、材料、设备价格、工资标准以及取费费率的调整,贷款利率、汇率的变化,都必然会影响到工程造价的变动。所以,工程造价在整个建设期处于不确定状态,直至竣工决算后才能最终确定工程的实际造价。

阐述工程造价计价的基本原理?

阐述工程造价计价的基本原理?

正确答案:

工程造价计价的基本原理是:

建筑安装工程造价=Σ[单位工程基本构造要素(分项工程)工程量×相应单价]式中:

(1)单位工程基本构造要素即分项工程项目,定额计价时,是按工程建设定额划分的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计价时是指清单项目。

(2)工程量是指根据工程建设定额的项目划分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分项工程实物量。

目前,工程量计算规则包括两大类:

①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各附录中规定的计算规则;

②各类工程建设定额规定的计算规则。

(3)相应单价是指与分项工程相对应的单价。定额计价时是指定额基价,即包括人工、材料、机械台班费用;清单计价时是指综合单价,除包括人工、材料、机械台班费以外,还包括企业管理费、利润和风险因素。

(4)定额分项工程单价是定额消耗量与其相应单价的乘积。用公式表示:定额分项工程单价=Σ(定额消耗量×相应单价)

①定额消耗量:包括人工消耗量、各种材料消耗量、各类机械台班消耗量。消耗量的大小决定定额水平。

定额水平的高低,只有在两种及两种以上的定额相比较的情况下,才能区别。对于消耗相同生产要素的同一分项工程,消耗量越大,定额水平越低,反之则越高。但是,有些工程项目(单位工程或分项工程),因为在编制定额时采用的施工方法、技术装备不同,而使不同定额分析出来的消耗量之间没有可比性,则以同一水平的生产要素单价分别乘以不同定额的消耗量,经比较确定。

②生产要素单价:是指某一时点上的人、材、机单价。同一时点上的人、材、机单价的高低,反映出不同的管理水平在同一时期内,人、材、机单价越高,则表明该企业的管理技术水平越低;人、材、机单价越低,则表明该企业的管理技术水平越高。


如何申请工程造价咨询司法鉴定资格?

造价咨询企业的执业范围就包括了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没有单独的司法鉴定资质,你只要与各级法院的技术科联系,进入他们的鉴定单位库就可以了。  住建部149号令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  (二)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  (三)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  (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条件

一、工程造价 司法鉴定 业务须书面委托,委托书应写明鉴定项目名称、范围、要求、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 工程施工合同 、补充合同、协议等(如 招标 工程,还应提供招标文件);  三、委托鉴定范围内涉及的施工图纸(包括设计修改、变更通知单、现场签证单等,由建设单位或业主供应的建筑材料和设备的,还应提供其材料、设备清单);  四、原、被告的 起诉状 、答辩词、庭审笔录或申请人、被申请人的申请书、答辩书等(以了解和掌握纠纷中争议的焦点等);  五、开工报告、竣工工程验收证明,或明确该工程的实际开、竣工时间;  六、委托方转交的 证据 材料应分为双方当事人确认部分和未确认部分,以便客观、及时地提供工程造价鉴定结果;  七、涉及该工程造价鉴定的相关证据材料等。


管道埋设的最小覆土厚度是多少?

根据《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第9.2.1条中规定,给水管道,在无冰冻地区,埋地敷设时,管顶的覆土厚度不得小于500mm,穿越道路部位的埋深不得小于700mm。为提高工程建设科学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工期,节能、节水、节材、节地,促进技术进步,建设资源友好型社会,所有工程施工须按照相关建筑施工规范严格执行,满足标准,做好安全监管。厚度地下燃气管道埋设的最小覆土厚度:1、埋设在车行道下时,不得小于0.9m。2、埋设在非机动车车道(含人行道)下时,不得小于0.6m。3、埋设在机动车不可能到达的地方时,不得小于0.3m。4、埋设在水田下时,不得小于0.8m。注:当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时,应采取行之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管线埋设深度

室外给水管最小覆土深度是多少?

这个问题需要具体管道具体对待了。
1,给水管:
根据《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第3.5.3条规定
“室外给水管道的覆土厚度,应根据土壤冰冻深度、车辆荷载、管道材质及管道交叉等因素确定。管顶最小覆土不得小于土壤冰冻线以下0.15m,行车道下的管线覆土深度不宜小于0.70m。”

2,排水管:
根据《室外排水设计规范》第4.3.7条规定
管顶最小覆土深度,应根据管材强度、外部荷载、土壤冰冻深度和土壤性质等条件,结合当地埋管经验确定。管顶最小覆土深度宜为:人行道下0.6m,车行道下0.7m。

3,燃气管:
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6.3.4条规定
地下燃气管道埋设的最小覆土厚度(路面至管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埋设在车行道下时,不得小于 0.9m;
2 埋设在非车行道(含人行道)下时,不得小于 0.6m;
3 埋设在庭院(指绿化地及载货汽车不能进入之地)内时,不得小于0.3m;
4 埋设在水田下时,不得小于 0.8m。
同时要兼顾各地方燃气公司的规定。

4,电力管:
根据《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第5.3.3 规定
直埋敷设于非冻土地区时,电缆埋置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外皮至地下构筑物基础,不得小于0.3m。
2 电缆外皮至地面深度,不得小于0.7m;当位于行车道或耕地下时,应适当加深,且不宜小于1.0m。
第5.3.4 规定
直埋敷设于冻土地区时,宜埋入冻土层以下,当无法深埋时可埋设在土壤排水性好的干燥冻土层或回填土中,也可采取其他防止电缆受到损伤的措施。
同时要兼顾各地方电力公司的规定。


原造价员可以直接转二级造价工程师吗

原造价员是否可以直接转二级造价工程师,国家还没有出台具体的政策,所以还需要观望一段时间。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将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Level1CostEngineer)和二级造价工程师(Level2CostEngineer);在原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两专业基础上,增加了交通运输工程和水利工程。1、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协助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开展相关工作,并可独立开展的具体工作内容:(一)建设工程工料分析、计划、组织与成本管理,施工图预算、设计概算编制;(二)建设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编制;(三)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和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解读:二级造价师与一级造价师区别不大,更注重具体工作。2、有效地域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二级)》,该证书原则上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解读:各省定额统一后,二级造价工程师才能取消地域限制,全国统一。3、报考条件从事工程造价工作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一)取得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或高等职业教育),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取得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二)取得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取得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取得其他专业类(门类)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解读:二级造价师报名门槛不高。4、有效周期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解读:有效周期与原造价员相同。5、考试科目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2个半天:《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考试时间为2.5小时;《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考试时间为3小时。解读:《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书全国通用;《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书各省不同(各省定额不同)6、原造价员相关内容本规定发布之前取得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以及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效用不变。解读:没有提到原造价员是否转二级造价师注册,原造价员继续教育是否延续等事宜。扩展资料:造价员是指通过造价员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并经登记注册取得从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原指概预算人员。最主要的是专业过关,能熟悉图纸,对现行的价目表、综合及各种定额、建材的价格必须熟悉,另外对工程量的计算公式、工程的结构做法、隐蔽工程、变更等专业要熟悉运用,分析材料及计算工程材料;对定额中的子目,套项熟悉,能够与甲方、监理、审计等部门进行沟通;投标时能够综合的对工程的概算及投标的规则掌握;决算不漏项,如何的在工程量、取费、子目等方面的控制最为关键。并掌握相关专业的知识像审计、会计、材料、设计等方面;即是要求能力比较全面。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此前分四批取消211项职业资格的基础上,再取消6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位列其中之一。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造价员

原造价员可以直接转二级造价师吗

原造价员不可以直接转二级造价工程师。但可重新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并且根据2018年新发布的《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中第九条规定,已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可免考基础科目。2016年国务院取消造价员考试,使得造价工程师刚性需求增加,市场缺口加大。同时国家规定,一个造价工程师只能接受一个单位的聘请,市场需求存在严重缺口。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造价工作岗位配备造价工程师。市场缺口大,众多从事建设工程领域的公司,纷纷以高薪酬,高福利争夺造价工程师这一高级人才。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快速发展和造价咨询、项目管理等相关市场的不断扩大,社会各行业如房地产公司、建筑安装企业、咨询公司等对造价人才的需求不断增加,造价行业发展十分迅速。在项目投资多元化、提倡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的今天,无疑造价工程师的作用和地位日趋重要。扩展资料二级注册造价师的执业范围: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范围主要是协助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开展相关工作,并可独立开展的具体工作内容:(一)建设工程工料分析、计划、组织与成本管理,施工图预算、设计概算编制;(二)建设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编制;(三)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和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建部-《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百度百科-二级造价工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证书哪里查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证书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方网站查询。具体网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事大厅-受理发证信息查询

除此之外,还可以电话咨询,受理办咨询电话为010-58933470,咨询时间为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可咨询企业资质受理材料清单、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材料清单以及资质证书领取材料方面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南配楼104,邮政编码为100835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郑重声明,我办在受理企业资质申请、接收陈述材料、发放资质证书以及证书信息变更等所有业务办理中,均不收取任何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收取费用;不举办任何有关企业的宣传展示,也未委托任何单位开展企业展示、收费等活动。【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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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还可以电话咨询,受理办咨询电话为010-58933470,咨询时间为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可咨询企业资质受理材料清单、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材料清单以及资质证书领取材料方面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南配楼104,邮政编码为100835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郑重声明,我办在受理企业资质申请、接收陈述材料、发放资质证书以及证书信息变更等所有业务办理中,均不收取任何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收取费用;不举办任何有关企业的宣传展示,也未委托任何单位开展企业展示、收费等活动。【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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