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宪政网

时间:2024-05-04 16:31:33编辑:coo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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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法学
3、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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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当代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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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依宪治国"和西方宪政的区别

首先,制度基础不同。西方宪政建立在资本主义宪法基础上,本质上是资产阶级统治的工具,是以保护个人基本权利的名义,保障资产阶级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从而确保资产阶级在国家经济、政治生活中的统治地位。我国宪法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我们党依据这样的宪法治国理政,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
其次,领导力量不同。资产阶级政党在本质上并无实质区别,都是资本和资产阶级利益的代言人,他们都是极力通过竞选、大选谋取议席来控制国家机器,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最基本的特征,就是旗帜鲜明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根据宪法,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工人阶级的领导主要通过党的领导来实现。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是否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区分我国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与西方宪政的分水岭。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通过尊重宪法权威、维护宪法尊严、推进宪法实施、加强宪法监督,实现党治国理政和管党治党的各项政策和目标。
第三,权力主体不同。西方宪政民主背后真正起决定作用的是各种资本力量、利益集团或少数精英群体力量,广大民众根本无法决定国家和社会生活重大事项,选票无法真正有效地反映选民意愿。我国宪法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样的制度安排,有利于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第四,权力行使方式不同。西方资本主义宪政民主实行“三权分立”,其主要功能就是基于宪法规定,通过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分权制衡方式来维护资本和资产阶级利益,维持资本主义统治。我国在权力结构上,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一种不同于横向平行模式的纵向权力结构模式,有利于形成治国理政的强大合力,切实防止出现相互掣肘、内耗严重的现象。
最后,具体历史条件不同。我们所坚持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产物,是基于中国国情,基于我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总结中华文明5000年的历史经验和新中国60多年来的法治经验,同时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而成功探索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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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重大历史事件都是什么时候发生的?

一 、原始社会(约170万年前到约公元前21世纪)

约170万年前 元谋人生活在云南元谋一带
约70-20万年前 北京人生活在北京周口店一带
约1.8万年前 山顶洞人开始氏族公社的生活
约0.5-0.7万年前 河姆渡、半坡母系氏族公社
约0.4-0.5万年前 大汶口文化中晚期,父系氏族公社
约4000多年前 传说中的炎帝、黄帝、尧、舜、禹时期

二、 奴隶社会(公元前2070年到公元前476年)

夏 公元前2070年到公元前1600年
公元前2070年 禹传予启,夏朝建立
商 公元前1600 年到公元前1046年
公元前1600年 商汤灭夏,商朝建立
公元前1300年 商王盘庚迁都殷
西周 公元前1046年到公元前771年
公元前1046年 周武王灭商,西周开始
公元前841年 国人暴动
公元前771年 犬戎攻入镐京,西周结束
春秋 公元前770年到公元前476年
公元前770年 周平王迁都洛邑,东周开始

三、 封建社会(公元前475年到公元1840年)

战国(公元前475年到公元前221年)
公元前356年 商鞅开始变法
秦(公元前221年到公元前206年)
公元前221年 秦统一,秦始皇确立郡县制,统一货币、度量衡和文字
公元前209年 陈胜、吴广起义爆发
公元前207年 巨鹿之战
公元前206年 刘邦攻入咸阳,秦亡
公元前206年—公元前202年 楚汉之争
西汉(公元前202年到公元8年)
公元前202年 西汉建立
公元前138年 张骞第一次出使西域
公元8年 王莽夺取西汉政权,改国号新
东汉(25年到220年)
25年 东汉建立
73年 班超出使西域
105年 蔡伦改进造纸术
132年 张衡发明地动仪
166年 大秦王安敦派使臣到中国
184年 张角领导黄巾起义
200年 官渡之战
208年 赤避之战
三国(220年到280年)
220年 魏国建立
221年 蜀国建立
222年 吴国建立
230年 吴派卫温等率军队到台湾
263年 魏灭蜀
265年 西晋建立,魏亡
西晋(265年到316年)
280年 东晋灭吴
316年 匈奴攻占长安,西晋结束
东晋(317年到420年)
317年 东晋建立
383年 淝水之战
南北朝(420年到589年)
420年 南朝宋建立
494年年到 北魏孝文帝迁都洛阳
隋(581年到618)
581年 隋朝建立
589年 隋统一南北方
605年 开始开通大运河
611年 隋末农民起义开始,山东长白山农民起义爆发
唐(618年到907年)
618年 唐朝建立,隋朝灭亡
627年-649年 贞观之治
713年-741年 开元盛世
755年-763年 安史之乱
875年-884年 唐末农民战争
五代(907年到960年)
907年 后梁建立,唐亡,五代开始
916年 阿保机建立契丹国
北宋(960年到1127年)
960年 北宋建立
1005年 宋、辽澶渊之盟
1038年 元昊建立西夏
11世纪中期 毕升发明活字印刷术
1069年 王安石开始变法
1115年 阿骨打建立金
1125年 金灭辽
南宋(1127年到1276年)
1127年 金灭北宋,南宋开始
1140年 宋、金郾城大战
1206年 成吉思汗建立蒙古政权
元(1271年到1368年)
1271年 忽必烈定国号元
1276年 元灭南宋
明(1368年到1644年)
1368年 明朝建立,元朝结束
1405年-1433年 郑和七次下西洋
16世纪中期 戚继光抗日倭
1553年 葡萄牙攫取澳门居住权
1616年 努尔哈赤建立后金
1628年 明末农民战争爆发
清(1636年到1911年)
1636年 后金改国号为清
1644年 李自成建立大顺政权,农民军攻占北京,明亡
1662年 郑成功收复台湾
1673年 三藩叛乱开始
1684年 清朝设置台湾府
1689年 中俄签订《尼布楚条约》
1771年 土尔扈特部重返祖国
1839年 林则徐虎门销烟
1840年-1842年 鸦片战争
1842年 中英《南京条约》签订
19世纪四五十年代 中国无产阶级产生
1851年 金田起义、太平天国建立
1856年-1860年 第二次鸦片战争
1858年 《爱珲条约》《天津条约》的签订
19世纪六七十年代 中国民族资产阶级产生
1860年 《北京条约》的签订
19世纪60到90年代 洋务运动
1864年 天京陷落、太平天国运动失败
1883年-1885年 中法战争
1894年-1895年 甲午中日战争
1895年 中日《马关条约》签订
19世纪90年代 帝国主义在中国强占“租借地”划分“势力范围”
1898年 戊戌变法
1900年 义和团运动高潮,八国联军侵略中国
1901年 《辛丑条约》签订
1905年 中国同盟会成立
1911年 黄花岗起义、保路运动、武昌起义

四、 近代史

民国(1912年到1949年)
1912年 中华民国建立
1913年 二次革命
1915年 新文化运动、护国运动开始
1916年 袁世凯恢复帝制失败
1919年 五四运动爆发
1921年 中国共产党成立
1923年 京汉铁路工人大罢工
1925年 五卅惨案、五卅反帝运动爆发
1926年 国民革命军出师北伐
1927年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南昌起义
1928年 井冈山会师
1931年 九·一八事变
1934年 红军长征开始
1936年 西安事变
1937年 卢沟桥事变,日军南京大屠杀
1940年 百团大战
1941年 皖南事变
1947年 发动“反饥饿、反内战、反迫害”的爱国运动


中国近代史的开端是什么历史事件

标志着中国近代史的开端的事件是:第一次鸦片战争。第一次鸦片战争是中国近代史的开端。“闭关锁国”后的中国落后于世界大潮。为了扭转对华贸易逆差,英国开始向中国走私鸦片,来获取暴利。为打开中国市场大门,英国借口1839年六月林则徐的虎门销烟,而发动的侵略战争。后因战事不利道光帝派直隶总督琦善与英国议和,签订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不平等条约《南京条约》。中国第一次向外国割地、赔款、商定关税,严重危害中国主权。使中国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并促进了自然经济的解体。扩展资料第一次鸦片战争的历史背景:1、战前清国19世纪初,英国成为世界资本主义最强大的国家,并且建立了“日不落”帝国。而它在亚洲下一个主要的侵略目标就是中国。自清朝初期到鸦片战争前夕,清朝仍然是一个独立的封建国家,曾经的国势,从乾隆末年就呈现出江河日下之势。封建制度已严重地阻碍着新的现代经济的发展。明代中叶产生的资本主义萌芽发展非常缓慢。到鸦片战争前,以小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始终占据中国社会经济的主导地位。土地兼并日趋严重,在全国成为普遍现象。吏治败坏,封建专制发展到了极点。清政府用“四书”、“五经”将人们的思想禁锢起来,对不满情绪或评议时政者,实行残酷镇压。国防空虚,军备废弛。对外关系上,清朝长期实行闭关政策,严重地阻碍着中国对外贸易和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随着清朝统治的日趋腐败和对人民剥削压迫的加重,国内阶级矛盾日益激化,人民群众的反抗斗争此起彼伏。清王朝的统治面临深刻的危机,中国封建社会已经走到了它的尽头。2、列强扩张正当清王朝日趋衰落的时候,英、法、美各国的资本主义却在迅速发展。18世纪60年代起英国开始了工业革命,到19世纪三四十年代,大机器工业逐渐代替了工场手工业。英国工业的发展,工业产量急剧上升,“不断扩大产品销路的需要,驱使资产阶级奔走于全球各地”,努力寻找新的资源及产品生存空间。法国是仅次于英国的资本主义国家,到鸦片战争前夕,法国工业产量居世界第二位。美国在鸦片战争前夕资本主义工业并不发达,但它正处于上升阶段。19世纪30年代,美国资产阶级正向南部劫掠印第安人和墨西哥人的土地,排除欧洲资本主义在拉丁美洲的势力,全面控制市场,因此,美国在19世纪中叶没有足够的力量侵犯中国。美国充当了英国侵略者的帮手,追随英国侵入中国。俄国1861年农奴制改革后,资本主义工商业迅速发展。俄国从北面虎视眈眈注视着中国,随时准备夺取中国的领土。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第一次鸦片战争

中国近代制宪史启示

从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至今,中国宪政走过了百年风雨历程.百年宪政一路走来,确实是峰回路转、跌宕起伏.由于从传统体制到宪政的进化必须经过制度和文化上的双重变迁,中国宪政之路的曲折和艰辛其实是不值得大惊小怪的.在这个过程中,宪政制度屡建屡废;一次次令人激动的希望接踵而至,但又迅速令人沮丧地破灭.在纷乱不定的权力格局中,不同派别的政治斗争与妥协也曾产生过类似西方的宪法制度,但是都因为欠缺宪政文化的支持而很快成为过眼云烟.对于许多知识分子来说,西方宪政制度和理想或许是令人向往的,但是距离中国现实却总是如此遥远.
中国百年历史昭示了宪政改革的难度,而改革困难的最终原因在于制度和文化之间的复杂互动关系.一般来说,宪政改革必须在制度和文化两个层次上同步推进.没有制度实践,宪政文化很难推广;没有文化的支持,宪法制度再先进也只能停留在条文层次,很难得到落实,最后或者名存实亡或者索性倒退到旧体制.这就决定了宪政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在一夜之间获得成功,而必然是一个十分漫长和曲折的渐进过程.在理想情况下,要从传统体制和平进化到宪政状态,致力改革的知识分子必须首先从国外引进或创造新的思想,其中某些思想获得开明政府官员的认同和支持,并开始制度实践;老百姓从制度实践中获得了实在的好处,例如通过行政诉讼保护了自己的权益,因而普遍拥护一开始可能极其有限的制度改革,新制度及其所依托的新理念成为不可逆转的社会共识和主流.例如,在行政诉讼实施十年之后,“依法行政”和“法治国家”被作为普遍拥护的理念进入中国宪法;在这个基础上,政府、学者和民众开始新一轮的互动,逐步将宪政改革推向深入,直至到达各方都认为满意的宪政状态.改革开放近三十年来,中国基本上是按照这种渐进路线走过来的.
在过去一个世纪的制度和文化交替进化过程中,中国从传统专制逐步走向当今世界普遍接受的民主宪政 .现代各宪政国家采取的具体制度各不相同,但是普遍共享四个基本要素———民主、法治、人权以及合理的中央和地方分权;它们构成了现代宪政的核心价值,也是各宪政国家普遍践行的基本制度.我们可以设想,民主、法治、人权和(纵向)分权共同构成一个四维坐标系,任何国家可按其在这四个方面的成就,在这个四维空间找到自己的位置.在走向宪政的漫长过程中,中国借鉴和吸收上述四项宪政价值的程度和速度都不尽相同.
本文从制度和文化的交互作用出发,探讨中国宪政在民主、法治、人权和分权四个维度上的百年进化历程.百年宪政之路清楚表明,中国宪政要取得进步,必须首先克服“国情论”和“本土论”的误区,虚心吸取和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制度经验.只有人民自觉起来维护宪政理念并主动产生制度建设的诉求,中国宪政才能真正走向世界并成为世界宪政文明大家庭中的一员.
一、民主:知难行易还是知易行难?
毫无疑问的是,民主是宪政的第一要素.没有民主的国家即便有宪政,也只能是恩赐的,因而必然极不可靠;更何况除了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不对人民负责的统治者是不会如此“慈悲”的.英国宪政传统的源头——《大宪章》——是英国贵族和国王斗争得来的成果,约翰王是在屡战屡败后实在无奈的处境下才在《大宪章》上签了字.以后的国王仍不甘心失败,屡次翻悔,而英国的宪政总是在民主战胜专制之后才取得进步.1689年的“光荣革命”和《权利法案》标志着议会对国王的最终胜利,英国宪政才以其独特的方式没有间断、没有悬念地发展至今.美国宪政则是在民主基础上对民主的反制,以防发生“多数人的暴政”.在这个意义上,美国民主不仅是宪政的基础,也是宪政的制约对象;没有民主与法治,美国联邦宪政就会无的放矢.由此可见,宪政从来离不开民主,两者从来是同步发展的,在某些国家(例如英国)甚至是一回事.
(一)新民主意识的萌发及其局限
(二)西式民主———文化沙滩上的制度大厦
二、法治———阻力最小的“西化”?
在今天看来显而易见的是,法治是宪政的基础.依法治国的最高阶段就是依宪治国,而没有法治,宪政反而成了无本之末.因此,宪政和法治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世界上至今还没有哪个国家可以在人治的环境下率先实行宪政,所有国家的宪政都是民主和法治发展到一定程度后水到渠成的结果.当然,没有民主的法治可能是相当可怕的,先秦及其以后的中国历史上法家当政时期之所以民怨沸腾,主要是因为那些铁面无情的酷吏可以为所欲为而不需要对社会负责,而儒家却误以为这是法治本身惹的祸.长期以来,儒家虽然并非绝对否定法治,但是重视德治、轻视法治(“德主刑辅”)的传统却是不争的事实,以至中国法治和西方无论在制度上还是文化上都存在很大差距.因此,虽然中国法家早在战国时期就发展了相当发达的法治理论,但中国现代法治仍然是西方“舶来品”.
尤其重要的是,政府法治的一个前提条件是分权 ,因而分权成为宪政与法治国家的一项共同原则.虽然法治国家不见得非要采取美国或法国或任何特定国家的“三权分立”,但至少是某种形式的分权.这是因为和德治不同,法治的核心是“他律”而不是“自律”;它所强调的不是官员对自己的道德约束,而是人民对官员的控制与官员之间的相互控制.因此,它要求在政府内部建立相对分散与独立的权力中心,以实现不同部门之间的相互制衡.人员、财政、权力等各方面的独立性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如果不独立,有效的制衡就无法实现:如果议员就是执行官,那就至少不能指望这个议员能有效监督自己的行政活动;如果法官的命运和福利掌握在行政官员手中,那也不能期望他们能有效地保证行政法治.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论证了分权对保障自由的作用,其实同样的论点也完全适用于分权对法治的保障.由于任何政府都具有立法、执法与司法三大主要职能,因而把这三个机构分开并保证其相应的独立地位,是法治的一个基本前提.这就是为什么早在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16条就宣称:“只要没有保障权利并规定三权分立,那么社会就缺乏一部宪法.”如果没有分权,就不能保障法治,当然也就谈不上宪政;这样即便有一部“宪法”,也必然只是充数的“门面宪法”而已.
然而,在集权传统浓厚的中国,不仅中央和地方没有分权,而且政府内部不同职能也没有分权.集地方决策权、行政权与司法权于一身的县官升堂判案,早已成了中国传统法治状态的一副“标准像”.可想而知,这种高度集权状态下的“法治”和现代法治的差距是何其之大.
(一)法治理念的确立
(二)法治实践的有限成就
三、人权———从手段成为目的?
在以义务为主导的儒家传统中,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显然没有太大的发展空间.当然,这并不必然意味着儒家伦理和现代人权观念格格不入;在某种意义上,我对你的义务就是你的权利.况且儒家从来高扬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因而可以被认为是“集体权利”的捍卫者.尽管如此,不争的事实是,现代人权观念是以个人为出发点的,“集体权利”最终也要落实到个人身上.虽然儒家不仅强调“为人臣,止于敬”、“为人子,止于孝”,而且也主张“为人君,止于仁”、“为人父,止于慈”,但是臣不“敬”、“子不孝”的后果很严重,而如果君不“仁”、父不“慈”,似乎除了道德说教之外并没有什么其他办法.相比之下,现代宪法权利在本质上是一种“制度化”的权利———也就是说,是具有实实在在的法律救济的,而这一切对儒家传统来说无疑是很陌生的.无论在制度上还是文化上,中国对个人权利的“本土资源”实在不多,而似乎可以预料西方自由主义学说的传播和其他领域相比将遭遇更大的阻力.
一般认为,严复是中国第一个“真正”的自由主义者,也是将西方自由主义学说引进中国的第一人.他在《原强》中主张“民之自由,天所界也”,且西方之所以强于中国,正是因为“以自由为体,以民主为用”.但是,事实上,严复并不是一位严格意义的自由主义者.在骨子里,他仍然摆脱不了以集体为本位的儒家文化影响,因而他的主张实际上更接近社会功利主义者( utilitarian) .当然,社会功利主义和自由主义并不发生必然的矛盾;集体利益是个体利益之和,因而在大多数情况下两者不仅没有冲突,而且是相辅相成的.然而,功利主义和自由主义毕竟是两种不同的学说,个体或少数人的利益和多数人的利益确实是可能发生冲突的,而在这种情况下,严复毫无疑问主张“两害相权:己轻,群重”;如果个人自由与社会自由发生冲突,则每个人都有义务“舍己为群”.既然连中国自由主义的“鼻祖”都这么认为,权利观念在中国的境遇就可想而知了.
从这个角度看,中国适应乃至吸收西方人权观念的速度是相当惊人的.虽然清政府显然对“臣民”的权利不感兴趣,但是《钦定宪法大纲》还是“附”上了9条“臣民权利义务”,其中有6条是关于“臣民”的权利,包括担任公职的权利、表达自由、罪行法定、获得法官审判的权利、财产权和居住权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二章则专门规定14条“人民”的权利,第5条和第6条还十分科学地区分了平等权和自由权.以后的“天坛宪草”、“袁记约法”、“贿选宪法”也都在国家结构条款之前规定了人民或国民的权利, 1936年的“五五宪草”和1946年颁布的《中华民国宪法》则在“总纲”之后就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义务.到民国时期,人权在中国似乎已经从功利主义的手段转变成自身值得追求的目的.
当然,宪法规定是一回事,权利保障的具体实施是另一回事.尤其是因为缺乏司法审查制度,侵犯人权的事例自然是屡见不鲜的.1929年4月20日,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保障人权命令.胡适等人借此在自由主义杂志《新月》上发表文章,列举了许多国民党政府侵犯人权的例子,公开提出保障人权、制定约法、实行民主政治的要求,进而发动了一场人权运动.胡适本人因此受到当局警告,甚至被迫辞了校长职务;杂志总编罗隆基则受到拘捕,《新月》也不断遭到查禁而无法按时出版.由此可见,民主、法治尤其是司法审查保障机制的环境下,保障人权的宪法或法令是完全空洞的.
但是,即便如此,这些事件仍然表明中国当时对自由的理解已经达到相当的水平.例如,罗隆基曾精辟地指出:“压迫言论自由的危险,比言论自由的危险更危险.”或许可以不夸张地说,中国当时自由派知识分子对言论自由重要性的把握基本达到了同时期美国最高法院的少数杰出法官的水平,而且和美国相对宽松的言论环境相比,中国少数知识分子在政治高压下仍然针锋相对、直言不讳的精神尤其难能可贵.胡适曾将矛头直指国民党的最高领袖,其对国民党鞭辟入里的批判可以说超越了当代学者的境界:一党专制“造成了一个绝对专制主义的局面,思想言论完全失去了自由.上帝可以否认,而孙中山不许批评.礼拜可以不做,但总理遗嘱不可不读,纪念周不可不做”.同时,他准确地预见到:“现在的国民党所以大失人心,一半固然是政治上的设施不能满足人民的期望,一半却是因为思想的僵化不能吸引前进的思想界的同情.前进的思想界的完全失掉之日,便是国民党油干灯草尽之时.”
国民党政府漠视人权、弹压言论的行为,使其丧失人民和知识分子的支持,最终丧失了政权.一个政府可以压制人民对它的批评,却不可能强行获得人民的拥戴.当然,这些尖刻的言论当时仍能公诸于世,确实表明言论自由并非完全丧失了公共空间,只是发表政治言论将承担巨大的政治风险.由于国民党政权对外面临日本侵略,对内受到共产党的制衡,党内也各路派系林立,因而无暇顾及所有对其不利的言论.但是,正像没有制度化的地方割据不是“联邦制”一样,没有制度保障的言论自由或其他任何权利也配不上“权利”的称号.如同民主与法治一样,民国宪法文本中的公民基本权利只是不能兑现的“口惠”( lip service) .事实上,在欠缺民主和法治的非常环境下,权利也不可能受到切实保障.
四、中央与地方分权———难以摆脱的集权传统
自秦始皇统一六国以来,中国在两千多年的历史中一直实行中央集权专制.和其他宪政要素相比,中央集权可以说是中国最为根深蒂固的传统.固然,由于中国地域巨大、地方差异显著,在交通和交流技术不发达的时代,中央集权必然有力不能及的地方,从而为地方自治留下了有限的空间,但是,这种有限的自治只是中央恩赐或疏漏的结果,当然谈不上任何意义上的“制度”.虽然中国古代思想家也曾提倡中央和地方的职能分工,例如,乾隆年间秦蕙田提出:“设官分职,内外相维,体统相制”,但是,只有到近代才真正认识到地方自治的重要性; 也只有到近代,有关中央和地方分权的讨论才真正展开.
(一)联邦作为制度博弈的工具
(二)联邦试验的兴衰与启示
五、代结论:中国“国情”与普世价值
余英时教授认为,中国人的思想是激进的,“进步”代表着整个近代史上压倒一切的主旋律.但从“中体西用”等不同版本的“国情论”来看,中国对西方理念的接受和吸收显然不是无条件的.事实上,不仅传统卫道士抵制现代西方的宪政理念和制度,即便民国时期造访中国的外国法律专家同样认为先进的西方理念不合乎落后的中国现实,因而屡屡建议中国采取更符合中国“国情”的制度.因此,虽然日本宪法学家有贺长雄明知“超然内阁”在法国以至其本国试验失败,却仍然建议中国研究这项制度.美国行政法学权威古德诺先是认为英国内阁制不如大总统制更适用于中国, 后来又主张民选总统制不如立宪君主制,结果直接为袁世凯恢复帝制所利用.哈佛法学院的庞德院长则更明确主张中国宪法“本土论”:“中国需要一种具有中国性格,合乎中国国情之中国宪法,不必抄袭外国.制定宪法时最应注意之点,乃使宪法之内容配合一国之历史与文化背景及社会环境.?立宪政府必须出一国之人民原有之文化制度及传统之理想中逐步形成发展,决非一种长成后可任意由一国移诸他国之物.”
根据这种理论,中国既不需要采取分权制度,也不应采取联邦制;至于是否应该像美国那样实行司法审查制度,对违宪的法律提供司法救济,还得“视中国之环境而定”.问题在于,形形色色的“国情论”并没有为中国的社会发展提供任何建设性方案,反而往往成为阻碍改革的借口.至于究竟什么才符合中国“国情”,国情论者一般也是自说自话,凡是自己不喜欢的东西便统统斥之为“不合国情”.这种主张在今天听起来何其熟悉,对于社会进步的作用又何其渺小.其实审视百年来中国法治的历程,几乎没有哪一项成就不是在克服“国情论”或“本土论”的保守和惰性之后才取得的.保守理论固然有助于避免盲目照抄外国经验,但是更容易助长夜郎自大并成为既得利益阻碍社会变革的工具.正是在超越“国情论”的封闭和狭隘的基础上,中国宪政不断走向世界并逐渐融入世界宪政的大家庭中.
中国宪政已经走过百年,最终要到达什么状态? 虽然中国宪政和西方相比还有很大的距离,中国显然是不需要照搬西方宪政的.毫无疑问的是,每个民族都有自由决定自己的主流价值观念及其所对应的政治和法律制度.不论西方宪政制度和理念对中国产生了什么程度的影响,中国和任何国家一样都注定有自己的特殊性,因而完全可以采用不同的宪法制度,各国宪法制度最终也确实是各国在特定政治与文化环境下自我决定的产物.但另一方面,百年宪政之路清楚表明,中国只是世界文明大家庭中的一员,和其他民族与人种分享同样的人性需要和追求.这就决定了中国宪政必然具有世界各国宪政的某些共同特点,并为了共同的人性目的而遵循某些共同的价值理念和统治规律.改革开放近三十年的历程尤其表明,中国宪政并不是世界宪政的例外,而是日益融入世界宪政大家庭并成为其重要组成部分.
事实上,在经过2004年修宪之后,中国宪法所表达的理念和西方乃至世界各国宪法是相当接近的,而且中国宪政对西方宪政的借鉴和吸收过程仍在继续并还将继续下去.和百年前截然不同的是,很难想象今日中国还有任何人反对民主、法治或人权,而这些也正是世界各国普遍拥护的基本宪法价值.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盲目乐观地相信,中国宪政必然会通过渐进改革自动达到理想状态.在改革进行到一定阶段之后,不排除统治集团和社会的利益发生根本的冲突,以至难以达成双赢安排.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统治集团患得患失,那么很容易致使改革半途而废;和平渐进的制度改革是否能够持续进行下去,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政者的觉悟、意愿和能力.更重要的是,人民需要更普遍、更自觉、更强烈地拥护宪政理念并主动产生制度建设的诉求.只有这样,中国宪政才能融入世界并为世界宪政文明贡献独特的“中国经验”.

摘自百度网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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