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 销售食品需要哪些相关证件 都是在哪些地方申请?谢谢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肉制品是指以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经选料、修整、腌制、调味、成型、熟化(或不熟化)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肉类加工食品。 肉制品的申证单元为5个: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发酵肉制品。腌腊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咸肉类、腊肉类、风干肉类、中国腊肠类、中国火腿类、生培根类和生香肠类等;酱卤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白煮肉类、酱卤肉类、肉糕类、肉冻类、油炸肉类、肉松类和肉干类等;熏烧烤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熏烧烤肉类、肉脯类和熟培根类等;熏煮香肠火腿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熏煮香肠类和熏煮火腿类等;发酵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发酵香肠类和发酵肉类等。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肉制品及申证单元名称,即肉制品(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发酵肉制品)。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4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申证单元名称基本生产流程关键控制环节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腌腊肉制品选料→修整→配料→腌制→灌装→晾晒→烘烤→包装 注:中国腊肠类、生香肠类需经灌装工序。1.原辅料质量,2.加工过程的温度控制,3.添加剂,4.产品包装和贮运食品添加剂超量,产品氧化,酸败及污染 酱卤肉制品选料→修整→配料→煮制→(炒松→烘干→)冷却→包装 注:肉松类需经炒松、擦松、跳松和拣松工序;肉干类需经烘干工序;肉糕、肉冻等需经成型工序。油炸肉类需油炸工序。1.原辅料质量,2.添加剂,3.热加工温度和时间,4.产品包装和贮运食品添加剂超量及微生物污染。 熏烧烤肉制品选料→修整→配料→腌制→熏烤→冷却→包装1.原辅料质量,2.添加剂,3.热加工温度和时间,4.产品包装和贮运食品添加剂超量、苯并(a)芘及微生物污染。 熏煮香肠火腿制品选料→修整→配料→腌制→灌装(或成型)→熏烤→蒸煮→冷却→包装 1.原辅料质量,2.添加剂,3.热加工温度和时间,4.产品包装和贮运食品添加剂超量及微生物污染。 发酵肉制品选料→修整→配料→腌制→灌装(或成型)→发酵→晾挂→包装 1.原辅料质量,2.添加剂,3.发酵温度和时间,4.产品包装和贮运食品添加剂超量及微生物污染。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厂区应有良好的给、排水系统,厂区内不得有臭水沟、垃圾堆、坑式厕所或其他有碍卫生的场所。 厂房设计应符合从原料进入到成品出厂的生产工艺流程要求,避免交叉污染。原辅材料和成品的存放场所必须分开设置。厂房地面和墙壁应使用防水、防潮、可冲洗、无毒的材料,地面应平整,无大面积积水,明地沟应保持清洁,排水口须设网罩防鼠。地面、墙壁、门窗及天花板不得有污物聚集。加工场所应有防蝇虫设施,废弃物存放设施应便于清洗消毒,防止害虫孳生。车间人员入口应设有与人数相适应的更衣室、手清洗消毒设施和工作靴(鞋)消毒池。生产车间的厕所应设置在车间外侧,并一律为水冲式,备有手清洗消毒设施和排臭装置,其出入口不得正对车间门,要避开通道,其排污管道应与车间排水管道分设。原料冷库的温度应能保持原料肉冻结,成品库的温度应符合产品明示的保存条件。 1. 腌腊肉制品 应具有原料冷库、辅料库,有原料解冻、选料、修整、配料、腌制车间、包装车间和成品库。 生产生香肠类的企业,还应具有灌装(或成型)车间。 生产中国腊肠类的企业,还应具有灌装(或成型)、晾晒及烘烤车间。 生产中国火腿类的企业,还应具有发酵及晾晒车间。 2. 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应具有原料冷库、辅料库、生料加工间(原料解冻、选料、修整和配料等)、热加工间、熟料加工区(冷却间、包装车间和成品库等)。加工车间布局应避免生熟交叉污染,热加工车间应为生熟加工区的分界线,热加工车间应有生料入口和熟料出口,分别通往生料加工区和熟料加工区。生料加工区和熟料加工区应分别设置工作人员入口、更衣室和手清洗消毒设施。 生产熏煮香肠火腿制品的企业,还应具有灌装(或成型)、滚揉或腌制间。 3. 发酵肉制品 应具有原料冷库、辅料库、生料加工间(原料解冻、选料、修整和配料等)、发酵间、晾挂间、包装车间和成品库等。加工车间布局应避免生熟交叉污染,发酵间应为生熟加工区的分界线,发酵间应有生料入口和熟料出口,分别通往生料加工区和熟料加工区。生料加工区和熟料加工区应分别设置工作人员入口、更衣室和手清洗消毒设施。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厂房应有温度控制设施,能满足不同加工工序的要求。直接用于生产加工的设备、设施及用具均应采用无毒、无害、耐腐蚀、不生锈、易清洗消毒,不易于微生物滋生的材料制成。应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包装设备和运输工具。 1. 腌腊肉制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腌制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生产腊肉类还应具有晾晒及烘烤设备或设施;生产生香肠还应具有灌装设备或设施;生产中国腊肠类还应具有灌装、晾晒及烘烤设备或设施;生产中国火腿类还应具有发酵及晾晒设备或设施。 2. 酱卤肉制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煮制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生产肉松类还应具有炒松设备或设施;生产肉干类还应具有烘烤设备或设施;生产肉糕、肉冻类还应具有成型设备或设施;生产油炸肉类还应具有油炸设备或设施。 3. 熏烧烤肉制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腌制、熏烤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 4. 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搅拌(或滚揉)、腌制、绞肉(或斩拌)、灌装(填充或成型)、蒸煮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 5. 发酵肉制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腌制、发酵、晾挂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 生产发酵香肠还应具有搅拌(或滚揉)、绞肉(或斩拌)和灌装等设备或设施。 四、产品相关标准 单元 名称产品种类名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腌腊肉制品咸肉类GB2730-2005《腌腊肉制品卫生标准》 SB/T10294-1998《腌猪肉》 腊肉类 风干肉类 生培根类 生香肠类 中国腊肠类SB/T10003-1992《广式腊肠》、SB/T10278-1997《中式香肠》 中国火腿类GB2730-2005《腌腊肉制品卫生标准》,GB18357-2001《宣威火腿》,GB19088-2003《金华火腿》SB/T10004-1992《中国火腿》 酱卤肉制品白煮肉类GB2726-2005《熟肉制品卫生标准》 酱卤肉类 肉松类(肉松、油酥肉松、肉粉松)SB/T10281-1997《肉松》 肉干类SB/T10282-1997《肉干》 油炸肉类 肉糕类 肉冻类 熏烧烤肉制品熏烤肉类GB2726-2005《熟肉制品卫生标准》 烧烤肉类 肉脯类(肉脯、肉糜脯)SB/T10283-1997《肉脯》 熟培根类 熏煮香肠火腿制品熏煮香肠类GB2726-2005《熟肉制品卫生标准》SB/T10279-1997《熏煮香肠》、SB10251-2000《火腿肠》 熏煮火腿类SB/T10280-1997《熏煮火腿》 发酵肉制品发酵香肠类 发酵肉类 发酵肉制品按“发酵肉制品检验方案”执行。 上述标准均不能覆盖的产品可执行地方标准或经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畜禽肉等应经兽医卫生检验检疫,并有合格证明。猪肉必须选用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产品。进口原料肉必须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合格证明材料。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不得使用非经屠宰死亡的畜禽肉及非食用性原料。不得使用回收的食品做原料加工食品。 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建立原辅材料采购明细记录并妥善保存。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腌腊肉制品。 1. 分析天平(0.1mg); 2. 干燥箱;3. 分光光度计(生产中国火腿类产品应具备)。 (二)酱卤肉制品。 1. 天平(0.1g);2. 灭菌锅;3. 微生物培养箱;4. 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5. 生物显微镜;6. 干燥箱(生产肉松及肉干产品应具备);7. 分析天平(0.1mg,生产肉松及肉干产品应具备)。 (三)熏烧烤肉制品。 1. 天平(0.1g);2. 灭菌锅;3. 微生物培养箱;4. 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5. 生物显微镜;6. 干燥箱;7. 分析天平(0.1mg,生产肉脯产品应具备)。 (四)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1. 天平(0.1g);2. 灭菌锅;3. 微生物培养箱;4. 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5. 生物显微镜。 (五)发酵肉制品。 1. 天平(0.1g);2. 灭菌锅;3. 微生物培养箱;4. 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5. 生物显微镜;6. 分析天平(0.1mg)。 七、检验项目 肉制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企业的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一)腌腊肉制品。 1. 咸肉类 序号检验项目发证监督出厂备注 1感官√√√ 2酸价√√√ 3挥发性盐基氮√√√腌猪肉检验此项目 4过氧化值√√√ 5铅√√* 6无机砷√√* 7镉√√* 8总汞√√* 9亚硝酸钠√√* 10食品添加剂(山梨酸、苯甲酸)√√* 11净含量√√√定量包装产品检验此项目 12标签√√ 注:依据GB2730、SB/T10294、GB2760、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等 2. 腊肉类 序号检验项目发证监督出厂备注 1感官√√√ 2酸价√√√ 4过氧化值√√√ 5铅√√* 6无机砷√√* 7镉√√* 8总汞√√* 9亚硝酸盐√√* 10食品添加剂(山梨酸、苯甲酸、胭脂红)√√* 11净含量√√√定量包装产品检验此项目 12标签√√ 注:依据GB2730、GB2760、企业标准等 3. 中国腊肠类 序号检验项目发证监督出厂备注 1感官√√√ 2水分√√√ 3食盐√√* 4蛋白质√√*香肚不检验此项目 5酸价√√√ 6过氧化值√√√ 7铅√√* 8无机砷√√* 9镉√√* 10总汞√√* 11亚硝酸盐√√* 12食品添加剂(山梨酸、苯甲酸、胭脂红)√√* 13净含量√√√定量包装产品检验此项目 14标签√√ 注:依据GB2730、SB/T10003、SB/T10278和GB2760等 4. 中国火腿类 序号检验项目发证监督出厂备注 1感官√√√ 2过氧化值√√√ 3三甲胺氮√√√ 4铅√√* 5无机砷√√* 6镉√√* 7总汞√√* 8亚硝酸盐√√√ 9瘦肉比率√√√宣威火腿和金华火腿检验此项目 10水分√√√宣威火腿和金华火腿检验此项目 11盐分√√√宣威火腿和金华火腿检验此项目 12质量√√√金华火腿检验此项目 13食品添加剂(山梨酸、苯甲酸)√√* 14净含量√√√定量包装产品检验此项目 15标签√√ 注:依据GB2730、 SB/T10004、GB18357、GB19088和GB2760等 5. 其他产品 序号检验项目发证监督出厂备注 1感官√√√ 2酸价√√√ 4过氧化值√√√ 5铅√√* 6无机砷√√* 7镉√√* 8总汞√√* 9亚硝酸钠√√* 10食品添加剂(山梨酸、苯甲酸)√√* 11净含量√√√定量包装产品检验此项目 12标签√√ 注:依据GB2730、GB2760、企业标准等 (二)酱卤肉制品。 1. 白煮肉类、酱卤肉类、肉糕类、肉冻类、油炸肉类和其他产品。 序号检验项目发证监督出厂备注 1感官√√√ 2铅√√* 3无机砷√√* 4镉√√* 5总汞√√* 6菌落总数√√√ 7大肠菌群√√√ 8致病菌√√* 9亚硝酸钠√√* 10食品添加剂(山梨酸、苯甲酸)√√* 11净含量√√√定量包装产品检验此项目 12标签√√ 注:依据GB2726、GB2760、企业标准等 2.肉松类和肉干类。 序号检验项目发证监督出厂备注 1感官√√√ 2铅√√* 3无机砷√√* 4镉√√* 5总汞√√* 6菌落总数√√√ 7大肠菌群√√√ 8致病菌√√* 9水分√√√ 10脂肪√√* 11蛋白质√√* 12氯化物√√* 13总糖√√* 14淀粉√√* 15食品添加剂(山梨酸、苯甲酸)√√* 16净含量√√√定量包装产品检验此项目 17标签√√ 注:依据GB2726、SB/T10281、SB/T10282和GB2760等。 (三)熏烧烤肉制品。 序号检验项目发证监督出厂备注 1感官√√√ 2铅√√* 3无机砷√√* 4镉√√* 5总汞√√* 6细菌总数√√√ 7大肠菌群√√√ 8致病菌√√* 9苯并(a)芘√√*烧烤产品检验此项目 10亚硝酸钠√√* 11食品添加剂(山梨酸、苯甲酸)√√* 12水分√√√肉脯类检验此项目 12脂肪√√*肉脯类检验此项目 13蛋白质√√*肉脯类检验此项目 14氯化物√√*肉脯类检验此项目 15总糖√√*肉脯类检验此项目 16净含量√√√定量包装产品检验此项目 17标签√√ 注:依据GB2726、SB/T10283、GB2760、企业标准等。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细则最新版
亲,以下是最新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肉制品是指以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经选料、修整、腌制、调味、成型、熟化(或不熟化)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肉类加工食品。
肉制品的申证单元为5个: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发酵肉制品。腌腊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咸肉类、腊肉类、风干肉类、中国腊肠类、中国火腿类、生培根类和生香肠类等;酱卤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白煮肉类、酱卤肉类、肉糕类、肉冻类、油炸肉类、肉松类和肉干类等;熏烧烤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熏烧烤肉类、肉脯类和熟培根类等;熏煮香肠火腿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熏煮香肠类和熏煮火腿类等;发酵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发酵香肠类和发酵肉类等。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肉制品及申证单元名称,即肉制品(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发酵肉制品)。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4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申证单元名称
基本生产流程
关键控制环节
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腌腊肉制品
选料→修整→配料→腌制→灌装→晾晒→烘烤→包装
注:中国腊肠类、生香肠类需经灌装工序。
1.原辅料质量,2.加工过程的温度控制,3.添加剂,4.产品包装和贮运
食品添加剂超量,产品氧化,酸败及污染
酱卤肉制品
选料→修整→配料→煮制→(炒松→烘干→)冷却→包装
注:肉松类需经炒松、擦松、跳松和拣松工序;肉干类需经烘干工序;肉糕、肉冻等需经成型工序。油炸肉类需油炸工序。
1.原辅料质量,2.添加剂,3.热加工温度和时间,4.产品包装和贮运
食品添加剂超量及微生物污染。
熏烧烤肉制品
选料→修整→配料→腌制→熏烤→冷却→包装
1.原辅料质量,2.添加剂,3.热加工温度和时间,4.产品包装和贮运
食品添加剂超量、苯并(a)芘及微生物污染。
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选料→修整→配料→腌制→灌装(或成型)→熏烤→蒸煮→冷却→包装
1.原辅料质量,2.添加剂,3.热加工温度和时间,4.产品包装和贮运
食品添加剂超量及微生物污染。
发酵肉制品
选料→修整→配料→腌制→灌装(或成型)→发酵→晾挂→包装
1.原辅料质量,2.添加剂,3.发酵温度和时间,4.产品包装和贮运
食品添加剂超量及微生物污染。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厂区应有良好的给、排水系统,厂区内不得有臭水沟、垃圾堆、坑式厕所或其他有碍卫生的场所。
厂房设计应符合从原料进入到成品出厂的生产工艺流程要求,避免交叉污染。原辅材料和成品的存放场所必须分开设置。厂房地面和墙壁应使用防水、防潮、可冲洗、无毒的材料,地面应平整,无大面积积水,明地沟应保持清洁,排水口须设网罩防鼠。地面、墙壁、门窗及天花板不得有污物聚集。加工场所应有防蝇虫设施,废弃物存放设施应便于清洗消毒,防止害虫孳生。车间人员入口应设有与人数相适应的更衣室、手清洗消毒设施和工作靴(鞋)消毒池。生产车间的厕所应设置在车间外侧,并一律为水冲式,备有手清洗消毒设施和排臭装置,其出入口不得正对车间门,要避开通道,其排污管道应与车间排水管道分设。原料冷库的温度应能保持原料肉冻结,成品库的温度应符合产品明示的保存条件。
1. 腌腊肉制品
应具有原料冷库、辅料库,有原料解冻、选料、修整、配料、腌制车间、包装车间和成品库。
生产生香肠类的企业,还应具有灌装(或成型)车间。
生产中国腊肠类的企业,还应具有灌装(或成型)、晾晒及烘烤车间。
生产中国火腿类的企业,还应具有发酵及晾晒车间。
2. 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应具有原料冷库、辅料库、生料加工间(原料解冻、选料、修整和配料等)、热加工间、熟料加工区(冷却间、包装车间和成品库等)。加工车间布局应避免生熟交叉污染,热加工车间应为生熟加工区的分界线,热加工车间应有生料入口和熟料出口,分别通往生料加工区和熟料加工区。生料加工区和熟料加工区应分别设置工作人员入口、更衣室和手清洗消毒设施。
生产熏煮香肠火腿制品的企业,还应具有灌装(或成型)、滚揉或腌制间。
3. 发酵肉制品
应具有原料冷库、辅料库、生料加工间(原料解冻、选料、修整和配料等)、发酵间、晾挂间、包装车间和成品库等。加工车间布局应避免生熟交叉污染,发酵间应为生熟加工区的分界线,发酵间应有生料入口和熟料出口,分别通往生料加工区和熟料加工区。生料加工区和熟料加工区应分别设置工作人员入口、更衣室和手清洗消毒设施。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厂房应有温度控制设施,能满足不同加工工序的要求。直接用于生产加工的设备、设施及用具均应采用无毒、无害、耐腐蚀、不生锈、易清洗消毒,不易于微生物滋生的材料制成。应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包装设备和运输工具。
1. 腌腊肉制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腌制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生产腊肉类还应具有晾晒及烘烤设备或设施;生产生香肠还应具有灌装设备或设施;生产中国腊肠类还应具有灌装、晾晒及烘烤设备或设施;生产中国火腿类还应具有发酵及晾晒设备或设施。
2. 酱卤肉制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煮制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生产肉松类还应具有炒松设备或设施;生产肉干类还应具有烘烤设备或设施;生产肉糕、肉冻类还应具有成型设备或设施;生产油炸肉类还应具有油炸设备或设施。
3. 熏烧烤肉制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腌制、熏烤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
4. 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搅拌(或滚揉)、腌制、绞肉(或斩拌)、灌装(填充或成型)、蒸煮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
5. 发酵肉制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腌制、发酵、晾挂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
生产发酵香肠还应具有搅拌(或滚揉)、绞肉(或斩拌)和灌装等设备或设施。
四、产品相关标准
单元
名称
产品种类名称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腌腊肉制品
咸肉类
GB2730-2005《腌腊肉制品卫生标准》
SB/T10294-1998《腌猪肉》
腊肉类
风干肉类
生培根类
生香肠类
中国腊肠类
SB/T10003-1992《广式腊肠》、SB/T10278-1997《中式香肠》
中国火腿类
GB2730-2005《腌腊肉制品卫生标准》,GB18357-2001《宣威火腿》,GB19088-2003《金华火腿》
SB/T10004-1992《中国火腿》
酱卤肉制品
白煮肉类
GB2726-2005《熟肉制品卫生标准》
酱卤肉类
肉松类(肉松、油酥肉松、肉粉松)
SB/T10281-1997《肉松》
肉干类
SB/T10282-1997《肉干》
油炸肉类
肉糕类
肉冻类
熏烧烤肉制品
熏烤肉类
GB2726-2005《熟肉制品卫生标准》
烧烤肉类
肉脯类(肉脯、肉糜脯)
SB/T10283-1997《肉脯》
熟培根类
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熏煮香肠类
GB2726-2005《熟肉制品卫生标准》
SB/T10279-1997《熏煮香肠》、SB10251-2000《火腿肠》
熏煮火腿类
SB/T10280-1997《熏煮火腿》
发酵肉制品
发酵香肠类
发酵肉类
发酵肉制品按“发酵肉制品检验方案”执行。
上述标准均不能覆盖的产品可执行地方标准或经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畜禽肉等应经兽医卫生检验检疫,并有合格证明。猪肉必须选用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产品。进口原料肉必须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合格证明材料。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不得使用非经屠宰死亡的畜禽肉及非食用性原料。不得使用回收的食品做原料加工食品。
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建立原辅材料采购明细记录并妥善保存。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腌腊肉制品。
1. 分析天平(0.1mg); 2. 干燥箱;3. 分光光度计(生产中国火腿类产品应具备)。
(二)酱卤肉制品。
1. 天平(0.1g);2. 灭菌锅;3. 微生物培养箱;4. 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5. 生物显微镜;6. 干燥箱(生产肉松及肉干产品应具备);7. 分析天平(0.1mg,生产肉松及肉干产品应具备)。
(三)熏烧烤肉制品。
1. 天平(0.1g);2. 灭菌锅;3. 微生物培养箱;4. 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5. 生物显微镜;6. 干燥箱;7. 分析天平(0.1mg,生产肉脯产品应具备)。
(四)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1. 天平(0.1g);2. 灭菌锅;3. 微生物培养箱;4. 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5. 生物显微镜。
(五)发酵肉制品。
1. 天平(0.1g);2. 灭菌锅;3. 微生物培养箱;4. 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5. 生物显微镜;6. 分析天平(0.1mg)。
七、检验项目
肉制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企业的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一)腌腊肉制品。
1. 咸肉类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感官
√
√
√
2
酸价
√
√
√
3
挥发性盐基氮
√
√
√
腌猪肉检验此项目
4
过氧化值
√
√
√
5
铅
√
√
*
6
无机砷
√
√
*
7
镉
√
√
*
8
总汞
√
√
*
9
亚硝酸钠
√
√
*
10
食品添加剂(山梨酸、苯甲酸)
√
√
*
11
净含量
√
√
√
定量包装产品检验此项目
12
标签
√
√
注:依据GB2730、SB/T10294、GB2760、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等
2. 腊肉类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感官
√
√
√
2
酸价
√
√
√
4
过氧化值
√
√
√
5
铅
√
√
*
6
无机砷
√
√
*
7
镉
√
√
*
8
总汞
√
√
*
9
亚硝酸盐
√
√
*
10
食品添加剂(山梨酸、苯甲酸、胭脂红)
√
√
*
11
净含量
√
√
√
定量包装产品检验此项目
12
标签
√
√
注:依据GB2730、GB2760、企业标准等
3. 中国腊肠类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感官
√
√
√
2
水分
√
√
√
3
食盐
√
√
*
4
蛋白质
√
√
*
香肚不检验此项目
5
酸价
√
√
√
6
过氧化值
√
√
√
7
铅
√
√
*
8
无机砷
√
√
*
9
镉
√
√
*
10
总汞
√
√
*
11
亚硝酸盐
√
√
*
12
食品添加剂(山梨酸、苯甲酸、胭脂红)
√
√
*
13
净含量
√
√
√
定量包装产品检验此项目
14
标签
√
√
注:依据GB2730、SB/T10003、SB/T10278和GB2760等
4. 中国火腿类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感官
√
√
√
2
过氧化值
√
√
√
3
三甲胺氮
√
√
√
4
铅
√
√
*
5
无机砷
√
√
*
6
镉
√
√
*
7
总汞
√
√
*
8
亚硝酸盐
√
√
√
9
瘦肉比率
√
√
√
宣威火腿和金华火腿检验此项目
10
水分
√
√
√
宣威火腿和金华火腿检验此项目
11
盐分
√
√
√
宣威火腿和金华火腿检验此项目
12
质量
√
√
√
金华火腿检验此项目
13
食品添加剂(山梨酸、苯甲酸)
√
√
*
14
净含量
√
√
√
定量包装产品检验此项目
15
标签
√
√
注:依据GB2730、 SB/T10004、GB18357、GB19088和GB2760等
5. 其他产品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感官
√
√
√
2
酸价
√
√
√
4
过氧化值
√
√
√
5
铅
√
√
*
6
无机砷
√
√
*
7
镉
√
√
*
8
总汞
√
√
*
9
亚硝酸钠
√
√
*
10
食品添加剂(山梨酸、苯甲酸)
√
√
*
11
净含量
√
√
√
定量包装产品检验此项目
12
标签
√
√
注:依据GB2730、GB2760、企业标准等
(二)酱卤肉制品。
1. 白煮肉类、酱卤肉类、肉糕类、肉冻类、油炸肉类和其他产品。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感官
√
√
√
2
铅
√
√
*
3
无机砷
√
√
*
4
镉
√
√
*
5
总汞
√
√
*
6
菌落总数
√
√
√
7
大肠菌群
√
√
√
8
致病菌
√
√
*
9
亚硝酸钠
√
√
*
10
食品添加剂(山梨酸、苯甲酸)
√
√
*
11
净含量
√
√
√
定量包装产品检验此项目
12
标签
√
√
注:依据GB2726、GB2760、企业标准等
2.肉松类和肉干类。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感官
√
√
√
2
铅
√
√
*
3
无机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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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镉
√
√
*
5
总汞
√
√
*
6
菌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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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
大肠菌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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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
致病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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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法律分析: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三、必备的生产资源。四、产品相关标准。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七、检验项目。八、抽样方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一)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二)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三)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四)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五)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法律分析:2016年8月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食药监食监一〔2016〕103号印发《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该《通则》分总则、材料审查、现场核查、审查结果与检查整改、附则5章56条,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一步优化许可流程,提高许可效率,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现予印发,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速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法律分析:本细则适用于企业申请使用粮食、畜禽肉、水产品、果蔬等为主要原料,采用热加工后快速冷却工艺生产,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者预先定量制作在密封的包装材料或容器中,并在低温条件下贮存、运输及销售的提供给消费者的经加热后可直接食用的冷链食品(包括主食菜肴类、其他类)。已纳入餐饮服务环节管理的盒饭不适用本细则。法律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具体品种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食品经营项目类别进行调整。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SBT10379标准内容
法律分析:SBT10379标准就是速冻调制食品标准法律依据:《速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SB/T10379执行标准为《速冻调制食品》。SB 商业行业标准。执行标准中序列号41,行业标准名称商业,行业标准代号SB,主管部门国家国内贸易局。执行标准是指反映质量特性的全方位产品标准,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标签上标示的产品标准代号和顺序号也是监督检查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