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少一宽”废除了吗?
没有。“两少一宽”,即中共中央1984年第5号文件提出的:“对少数民族的犯罪分子要坚持‘少捕少杀’,在处理上一般要从宽”。“两少一宽”等政策在出台时用心良苦,它们考虑到少数民族与民族地区的社会、历史与现实状况,对于化解矛盾纠纷、巩固边疆和民族地区的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具有充分的历史合理性,我们没有必要从根源上去否定它们。但同时,上述政策并非恒久不变的法律原则,甚至并非长期性政策,当政策的使命完成,社会条件发生改变之后,就应当根据政策适用的现状,重新对其合理性基础加以评估。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必须对“两少一宽”等民族刑事政策,尤其是这些政策长期以来构筑的解决问题的思路进行反思,只有在反思的基础之上,才能树立解决民族因素矛盾纠纷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思维。扩展资料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民族工作“法治化”的新形势下,有必要在反思“两少一宽”等政策的基础上,捋清涉及民族因素矛盾纠纷的解决思路。涉及少数民族群众的民事和刑事问题、发生在民族地区的一般矛盾纠纷虽有“民族因素”,但并非“民族问题”,认识到这一点,才能建立妥善处理相关事件的正确思路。追本溯源,以“特殊”的方式解决涉及民族因素矛盾纠纷的思路,与“两少一宽”以及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处理民族纠纷的一些相关政策具有直接联系。参考资料:人民网 - 论新形势下涉及民族因素矛盾纠纷的解决思路
什么是二少一宽
对少数民族公民犯罪的“两少一宽”政策,是《中发〔1984〕第5号文件》规定的,即:“对少数民族中的犯罪分子要坚持‘少杀少捕’,在处理上一般要从宽。”怎样理解这项刑事政策呢?我们认为:(1)所谓少捕,是指少数民族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外附加刑时,根据具体案情如果在可处徒刑也可适用更轻刑罚时,就应当坚持不适用徒刑,因此“少捕”仅指轻罪而言——这是从《刑事诉讼法》第40条关于逮捕人犯条件的规定中引导出来的;(2)所谓少杀,是指少数民族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罚有死刑,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坚决适用“死缓”,因此少杀仅指性质和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3)所谓从宽,是指在法定刑范围内和法定刑基础上处罚从宽,不是宽大无边;(4)这项政策的要求是少杀少捕和一般从宽,不能理解为不捕不杀,也不是一律从宽。因此,对于那些罪大恶极,顽抗到底,或者罪行虽轻但拒不悔改的少数民族犯罪分子,该捕则捕,该杀则杀,也是这项政策的要求。
两少一宽是什么
二少一宽即两少一宽,是对少数民族公民犯罪的“两少一宽”政策。是《中发〔1984〕第5号文件》规定的,即:“对少数民族中的犯罪分子要坚持‘少杀少捕’,在处理上一般要从宽。”少杀少捕解说(1)所谓少捕,是指少数民族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外附加刑时,根据具体案情如果在可处徒刑也可适用更轻刑罚时,就应当坚持不适用徒刑,因此“少捕”仅指轻罪而言——这是从《刑事诉讼法》第40条关于逮捕人犯条件的规定中引导出来的;(2)所谓少杀,是指少数民族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罚有死刑,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坚决适用“死缓”,因此少杀仅指性质和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3)所谓从宽,是指在法定刑范围内和法定刑基础上处罚从宽,不是宽大无边;(4)这项政策的要求是少杀少捕和一般从宽,不能理解为不捕不杀,也不是一律从宽。因此,对于那些罪大恶极,顽抗到底,或者罪行虽轻但拒不悔改的少数民族犯罪分子,该捕则捕,该杀则杀,也是这项政策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