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行政许可

时间:2024-05-10 22:40:21编辑:coo君

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区别是什么?

1、行政许可,即通常说的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
(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为。以申请为起始,无申请即无许可。
(2)行政许可是管理性行为。主要体现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的单方面性。不具有管理性特征的行为,即使冠以审批、登记的名称,也不属于行政许可。
(3)行政许可是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外部行为。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对机关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则属于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
(4)行政许可是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实施行政许可的结果是,相对人获得了人事特定活动的权利或者资格。
2、审批:是指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进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为。审批有三个基本要素:一是指标额度限制;二是审批机关有选择决定权;三是一般都是终审。审批最主要特点是审批机关有选择决定权,即使符合规定的条件,也可以不批准。
核准:是指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依法进行确认的行为。因此,在批准相对人的申请时,只是按照有关条件进行确认。只要符合条件,一般都予以准许。核准的条件都比较明确具体,便于确认。
审核:是指由本机关审查核实,报上级机关或其他机关审批的行为。
备案:是指相对人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相关性文件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制定的或完成的事项的行为。


什么叫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行政许可项目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事项。如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目前财政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主要是对一些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确定其是否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是指由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实施的,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等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外的审批事项。 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指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行政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内部审批(即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政府行使产权人对有关资产管理的审批、政府财政优惠待遇审批(主要是政府基金使用、税费减免、进入政府产业园区等事项)、授予荣誉称号审批和宗教民族政策性事项审批等。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6)

一、深圳市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人员监察暂行规定(1993年10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二、深圳市国家公职人员出国出境中违纪处分暂行规定(1993年10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三、深圳市行政监察申诉案件处理办法(2007年10月3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77号发布)四、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经1994年1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确认为政府规章1999年1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修改)五、深圳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若干规定(2006年5月3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发布)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行政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服务的设定和提供,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服务型政府建设,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服务,是指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要求,为其提供帮助或者办理有关事务的行为。但行政机关的下列行为除外:

  (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的行政审批(含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登记,下同)、行政复议、行政赔偿;

  (二)根据法定职责为不特定对象提供的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服务项目的设定以及行政服务的提供、监督、检查。

  鼓励行政机关提供更多的行政服务。行政机关在法定职责之外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要求自愿为其提供相关服务,可以不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设定和提供行政服务应当贯彻以民为本的宗旨,遵循便民、优质、高效原则,符合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第五条 行政机关提供行政服务应当简化办事程序,不得作为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对符合规定的行政服务要求,应当予以提供。第二章 行政服务项目的设定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设定行政服务项目:

  (一)提供政府信息的;

  (二)提供临时性社会救助的;

  (三)提供就业及再就业培训指导的;

  (四)提供不属于行政审批的备案或者登记的;

  (五)提供获得行政审批或者行业认证所必要的行政协助的;

  (六)出具有关证明或者补发、换发有关证件以及注销依法无需审批的有关证件的;

  (七)提供司法文书或者仲裁裁决执行协助的;

  (八)其他依法需要行政机关提供帮助的。第七条 行政服务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设定。

  市、区政府部门制定设定行政服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经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区政府制定设定行政服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按照有关规定公布。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审批,增加行政服务。可以设定为行政审批也可以设定为行政服务的事项,应当设定为行政服务。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法定程序取消的行政审批,根据社会的需要,可以设定为行政服务。第九条 行政机关起草法规、制定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在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过程中,对社会公众提出的设定行政服务建议,应当认真研究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说明理由。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法定职责提出本机关拟提供的行政服务项目,按照本条规定的程序提请审定和公布。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部门拟提供的行政服务项目,提交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报市政府审定。深圳市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部门拟提供的行政服务项目提交区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报区政府审定。区政府在审定行政服务项目前应当征求市政府法制机构的意见,市政府法制机构对各区政府部门拟提供的行政服务项目提出统一协调的意见。政府法制机构在审查行政服务项目时应当征求本级政府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

  行政机关应当将经审定后的行政服务项目及时在本级政府公报登载公布,同时在本级政府及本机关公众信息网公布。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拟增加、取消或者调整行政服务项目,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二条 政府法制机构根据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实际情况,认为需要增加或者取消、调整行政服务项目的,应当会同本级政府机构编制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依照有关法律程序处理。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对行政服务的设定和提供向行政服务设定机关、提供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三章 行政服务的提供机关及方式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依照本规定提供行政服务。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提供行政服务。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规定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行业协会、非营利性民间组织(以下简称受委托单位)提供行政服务(以下简称委托提供行政服务)。

  鼓励行政机关委托基层组织提供行政服务。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取消和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的决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5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取消和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的决定》已经2008年8月28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市长:葛红林

二○○八年八月三十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
取消和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有关转变政府职能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要求,根据《成都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规定》(市政府令第149号)的规定,成都市政府对市级各部门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进行了集中清理。经依法审核论证,市政府决定公布继续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37项,登记14项;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91项;调整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33项,其中,调整为受上级行政机关委托实施审查的19项;下放管理层级、调整为区(市)县部门实施的22项,调整为不需要行政机关审查的告知性备案的15项,调整为监管措施的21项,调整为根据当事人要求提供服务的26项,调整为其他行政审批实施中的环节、不单独作为审批项目的30项。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根据《成都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规定》,对公布继续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要逐项进行规范;对取消的项目,要按照取消后的处理办法做好衔接工作;对调整为受上级行政机关委托实施审查的项目,要严格按要求实施;对下放管理层级、调整为区(市)县部门实施的项目,要加强指导、监督;对调整为不需要行政机关审查的告知性备案、监管措施的项目,要创新管理方式,依法实施监管;对调整为根据当事人要求提供服务的项目,要切实提高服务品质和效能;对调整为其他行政审批实施中的环节、不单独作为审批的项目,有关审查应在所纳入的项目中实施。

  凡没有进入目录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各部门不得组织实施。

  附件: 1.继续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

  2.继续实施的登记项目目录

  3.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目录

  4.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目录

  附件1
  继续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
  (共137项)
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实施单位1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市发改委2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市发改委3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39号)市发改委4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核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川办发〔2005〕17号)市经委5市级审批权限内技改项目招投标核准、技改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新增所得税确认手续审核和技改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手续审核《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市经委6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设立前置审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市经委、市民宗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口计生委、市环保局、市交委、市国土局、市信息办、市文化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质监局、市林业园林局、市房管局、市体育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司法局、市规划局7普通高中招生计划、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审核教育部《关于印发和的通知》(教职成〔2000〕8号)市教育局8普通话水平二级甲等(含甲等)及其以下等级测试发证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决定》(国语〔1994〕43号)市教育局9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考试录取审核教育部《关于统筹管理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职成〔2005〕3号)市教育局10成都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成都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成办发〔2007〕72号)市科技局11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专利奖评审《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令第84号) 市科技局12市级科技计划申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科委《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政部财工字〔1996〕44号)市科技局13科技风险投资项目审批《科技进步法》市科技局14成都市技术标准研制资助项目、新药成果转化资助审查、专利资助(专利扶持专项)和国家、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助审查《科技进步法》市科技局15科技成果鉴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国家科委令第19号)市科技局16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市民宗局17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后备案、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和宗教教职人员跨行政区域举行或主持宗教活动备案《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3号)、《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4号)、《四川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2号)市民宗局18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暂住证核发《居民身份证法》市公安局19福利企业资格审核认定民政部《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发〔2007〕103号)市民政局20民办福利机构审核《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市民政局21城区建筑物名称备案《成都市地名管理规定》(成人发〔2002〕11号)市民政局22建设项目管理费用支出、财务关系划转和资产核销处理审核、财政性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批复《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市财政局23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核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一、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章
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成都市环境噪声(震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号2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行政规章程序的规定市政府令第6号3成都市除四害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6号4成都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27号5成都市公厕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28号6成都市市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9号7成都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50号8成都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3号9成都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0号10成都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3号11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市政府令第64号12成都市城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0号13成都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75号14成都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6号15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78号16成都市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办法市政府令第79号17成都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80号18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86号19成都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令第87号20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88号21成都市防止和处置停工工程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89号22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决定市政府令第90号2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二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决定市政府令第92号24成都市“五路一桥”机动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94号25成都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95号26成都市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97号27成都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8号28成都市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99号29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03号30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07号31成都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08号32成都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09号33成都市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1号34成都市外地驻蓉机构备案登记办法市政府令第112号35成都市农村药品监督供应网络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13号36成都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6号37成都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17号38成都市门(楼)牌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9号39成都市城乡规划监督规定市政府令第120号40成都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22号41成都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市政府令第123号42成都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4号43成都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5号44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26号45成都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7号46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29号47成都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市政府令第130号48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31号49成都市社会旅馆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2号50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33号51成都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6号52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8号53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0号5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41号55成都市测绘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2号56成都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4号57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45号58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市政府令第146号59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7号60成都市企业登记并联审批办法市政府令第148号61成都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规定市政府令第149号62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取消部分收费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50号6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取消和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51号64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53号65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54号66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55号67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58号68成都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59号69成都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市政府令第160号70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61号71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部分规范性文件失效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62号72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4号73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66号74成都市道路货运站(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7号75成都市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8号76成都市居住证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70号77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71号78成都市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72号79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73号80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74号81成都市排污权交易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75号82成都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76号83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令第177号84成都市大遗址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78号85成都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79号86成都市查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规定市政府令第180号


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区别是什么?

  1、行政许可,即通常说的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
(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为。以申请为起始,无申请即无许可。
(2)行政许可是管理性行为。主要体现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的单方面性。不具有管理性特征的行为,即使冠以审批、登记的名称,也不属于行政许可。
(3)行政许可是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外部行为。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对机关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则属于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
(4)行政许可是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实施行政许可的结果是,相对人获得了人事特定活动的权利或者资格。

2、审批:是指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进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为。审批有三个基本要素:一是指标额度限制;二是审批机关有选择决定权;三是一般都是终审。审批最主要特点是审批机关有选择决定权,即使符合规定的条件,也可以不批准。
核准:是指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依法进行确认的行为。因此,在批准相对人的申请时,只是按照有关条件进行确认。只要符合条件,一般都予以准许。核准的条件都比较明确具体,便于确认。
审核:是指由本机关审查核实,报上级机关或其他机关审批的行为。
备案:是指相对人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相关性文件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制定的或完成的事项的行为。


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有何区别

其实这二者都是政府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查,在实际操作上没啥区别,但要说区别也有,主要是在法理上。
国家2003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内里对政府部门的行政审查事项设立了前置条件,即“第二章 行政许可的设立”,也就是说符合这些前置条件,政府部门才可以实施行政审查,即行政许可。但这部法律也是中国第一部《行政许可法》,自颁布起,就带来了一些现实的矛盾,因为那时全国中央及地方的所有行政审查的事项,有相当一部分按《行政许可法》的设立条件是不达标的,所以要撤消,但是这里面有些事项如果都撤消后又不能满足现实管理需要,要予以保留,但《行政许可法》刚颁布,又不好立即予以修改,所以为了解决这个矛盾,国务院办公厅就于2004年8月,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简称“国办发[2004]62号”文件,提出了非行政许可的说法,各地也多有仿效。这就是行政许可与非行政许可的区别所在。即“行政许可”依托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而“非行政许可”依托的是"l国办发【[2004】62号"文件。


什么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指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行政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内容: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内部审批(即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政府行使产权人对有关资产管理的审批、政府财政优惠待遇审批(主要是政府基金使用、税费减免、进入政府产业园区等事项)、授予荣誉称号审批和宗教民族政策性事项审批等。
  2014年4月22日,国务院下发《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通知》要求,清理工作要按照统一要求,分类处理,分步实施,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坚决调整,最终将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或依法调整为行政许可,将面向地方政府等方面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或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非行政许可管理权限事项、属行政许可管理权限事项的区别。最好有例子

行政许可:1、直接以国家法律法规作为设置依据;2、是外部行政行为;3、相关收费必须有法律法规作为依据;4、必须由行政机关实施,不可以转交由事业单位实施;5、申请人可以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国有土地使用许可》等。

非行政许可:1、以国家法律法规、政府出台的条例、政府的管理规定作为设置依据;2、是内部行政行为;3、相关收费可以是发改、物价部门的文件依据;4、可以委托事业单位实施;5、申请人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属行政许可管理权限事项:申请人即使不经许可也可以自行作为,但事后要受到处罚,一但许可后,行政机关要进行后继管理监督的事项,比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申请人不经许可也能开办黑诊所,只不过是黑的事后要受罚。

非行政许可管理权限事项:申请人不经许可就无法作为的事项,比如:户口迁移、机关工作人员病故抚恤审核、政府采购审批等。
当然,这只作为一般性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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