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三天卖出130万元假口红

时间:2024-05-11 21:51:48编辑:coo君

直播带货三天卖出130万元假口红,这些假货的货源来自哪?

近些年来,直播带货让很多人都找到了自己的职业,很多时候人们对于直播带货也都保持着一定的看法,近段时间以来,直播带货的假货也让很多人都觉得十分震惊,在直播过程当中卖出130万元的假口红让很多人都非常质疑他们到底是在哪里获得的。其实假口红的获得方式有很多,无论各个地方都可以获取到假口红,只要和一定的厂商有一定的合作,便可以获得这些口红。各种加工厂都可以实现现在很多化妆品的代工厂都有很多在这些代工厂的合作过程当中都会产出这样的夹口红。所以很多时候任何合作方都可以与工厂进行合作,来产出化妆品或者是口红。对于这样的合作方来说,他们的利润很大。原材料的基础很少,所以对于他们的利润来说是非常可观的,当然带货三天获得130万的利润也是十分常见的,对于现在的带货直播来说,有很多真假难辨的品牌也让很多顾客都非常的头疼。上层商家提供其实有很多人在带货直播的时候,并不是自己先拿到货源,而是由上层的商家给自己提供货源,当然很多人直播的过程当中认为这批货源是正常且是正品,但是它其实并不是。所以很多时候带货直播并没有我们想象中的真实,同时这些带货直播的主播或许也会从中受到伤害,当然不论怎样自己在购买物品的时候只购买自己所需要的,认真辨别是否是真正自己能够购买的才可以进行购买。现在的购物十分方便,无论是网络购物还是线下购物,只需要让自己更加甄别是否是自己想要的物品,是否是正品便可以不能够一味的贪图便宜而让自己选择不适合自己且不是正品的物品。

犯罪团伙以直播带货三天卖出130万元假口红,该团伙将会面临什么刑法?

这是欺诈,也是非法获得财务,所以要承担法律责任,大多数男人不了解女人对口红的偏执,他们认为,口红有太多的红色,女人为什么可以区分这么多深浅不一的红色,即使颜色相同,但为什么购买许多,每个人在购买口红时都必须注意,不要为小便宜而贪婪,如果你讨价还价,结果可能只是你自己的损失。南京市的当地警察摧毁了一个假冒团伙这个造假团伙他们在卖大牌口红,当然这些大牌口红是假货。同时为了吸引其他人下订单,他们将价格定得很低,显然这是非常有效的,在短短三天内,售出了一万五千支口红,当女士观看直播时,她发现直播室里的“大牌口红”仅售49.9元,专柜价在300元左右,这样的白菜使众多女士的心着迷,果断下订单。结果当货物到达时发现购买的口红的质量一点也不好,第一个是总体重量相对较轻,第二个是口红的底部没有色号,最后一个是口红糊,可以说是粗糙的并且可以用眼睛看到。在逮捕了犯罪团伙后,警方通过审讯得知,他们的售价在三天内达到了130万元以上,而这些所谓的大牌口红,实际上最低的购买价格仅为5元,而最昂贵的仅为20元。这个价格怎么可能是真的大品牌是大品牌的原因自然有其风格,并且肯定会控制价格。如果你卖出的价格低,他们会与你联系以更改价格,否则他们不会让你卖出,我希望这里有这个例子,将来每个人都必须小心,现在网络购物混合了,不要相信他们的保证,这是毫无价值的,如果你想购买正品,可以从可靠的渠道购买,有时似乎是一个价格便宜的选择,但实际上是假冒的。

直播带货三天卖出130万元假口红,进价多少钱一支?

直播带货三天卖出130万元假口红,进价5元-20元不等。据悉,南京市民陈女士在某直播平台发现,某品牌口红在做直播促销,主播声称货物积压,清仓大甩卖。市场价300多元的口红只要49.9元。陈女士被优惠的价格打动了,立即下单购买。收到口红后,陈女士发现,口红和平时在商场里买的不一样。随后,办案民警抓获了造假团伙的四名成员。经查犯罪嫌疑人周某原本在购物平台做美妆生意,但觉得利润微薄,便从其他渠道购买假冒品牌口红,再通过中介找网络主播带货。他们从一些渠道买进大牌口红,进价在5元-20元不等,售出的价格在40-50元不等。三天带货时间里,嫌疑人交代,他们的销售金额高达130多万元。低价拿货再高价抛售,嫌疑人利用的就是直播间观众的捡漏心态。扩展资料直播购物需谨慎:如今几乎是全民直播带货的状态,但是辛巴直播将糖水当燕窝,头部主播被点名等等也都是因为直播带货,在低价、供不应求的巨大吸引力下不少人会冲动消费。无论是出于低价刺激还是盲目跟风,建议大家要把注意力放在商品品质上,便宜实惠的产品是有,但是直播购物往往是没有什么保障的,一是货源你不清楚,二是售后和商品质量得不到保障,等了半天等来一个假货还不能退,那真是得不偿失。

直播带货三天卖出130万元假口红,这种直播乱象该如何根治?

现在的购物方式从过去的实体店购物转变成网络购物,而近几年又从网络购物转变为网络直播带货购物。在网络购物刚刚兴起来的时候,网络上的假货横行,很难治理,在网络平台的努力之下,网店的假货慢慢的消失,越来越正规,很多网店也走上了比较正确的销售模式。在网络直播带货的新兴产业链中也出现了同样的问题,假货很多。直播带货三天卖出130万元假口红,这种直播乱象应该用法律的手段来遏制,可以参考网店的模式来对直播带货进行一定的审核。接下来我就来分析一下具体方法。一、将网络直播带货,规范化现在的网络直播带货基本上是一个人都可以做,并没有什么规范化的流程,规范化的要求,规范化的门槛。在一个混乱的市场当中就会出现很多比较混乱的平台,这也是必然的现象。所以想要将这些混乱的市场根治,就需要将市场先规范化起来。二、将网络直播带货,资质化网络直播带货的很多大货人员都是遇到自己网红的名气来卖货的,并没有什么实质的资格控制。想要控制这种网络直播乱象,我们可以出台一个关于网络直播带货的资格证,在这个资格证的规范下才可以网络直播带货,并且对自己的货源负责,这样就可以根治网络直播带货的乱象,因为有责任。三、将网络直播带货中的假货加强惩罚网络直播带货,买到假货的人很少会投诉或者要求赔偿,因为他们都是冲着网络带货的直播人员去买的这个货物,买到之后也不一定用,所以他们不知道真假,他们只相信直播人员。只要我们加强对直播人员的惩罚力度,就可以让直播人员更谨慎。

有关网络犯罪的法律啥时候写入刑法

  核心内容:网络犯罪是一类利用网络进行的犯罪,其表现形式之多样,可能触犯的法律也是很多的,但是,我国主要有刑法、相关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等专门立法对网络犯罪进行规范。以下将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我国针对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三个层面:

  一、有关互联网安全和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颁布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2012年颁布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以及国务院2000年制定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其中,《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一至第五条从不同层面规定了网络犯罪的刑法问题,规定了五类网络犯罪的刑事责任。

  《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重点关注的是网络信息安全保护问题。如第一条规定,不得窃取或以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主要针对的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信息服务规范问题。

  二、刑法有关网络犯罪的专门性规定

  第285条: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第286条:规定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287条:对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其它犯罪的提示性规定。

  第363条:制作、复制、出版、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364条: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它淫秽物品的规定。
三、有关网络犯罪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
  主要包括: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1年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高分别于2004和2010年颁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及《解释(二)》,两高2003年出台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2013年颁布的《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等等。
  有关网络犯罪的立法已经越来越规范、越来越专业和全面,企图钻法律空子,以身试法的行为是非常不理智的。


我国现行刑法对受贿犯罪的法律规定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相关立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现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四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询私枉法、殉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0.4.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解释如下: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得,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现予公告。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三)受贿案(第385条、第386条,第388条,第163条第3款,第184条第2款)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l.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四、附则
  (二)本规定中有关犯罪数额“不满”,是指接近该数额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三)本规定中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包括失去的在正常情况下可能获法得的利益和为恢复正常的管理活动或者挽回所造成的损失所支付的律各种开支、费用等。
  (四)本规定中有关贿赂罪案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据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1989.11.6 法〔研〕发〔1989〕35号)
  三、关于贿赂罪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受贿罪的主体问题
  《补充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受贿罪主体,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以外的依照法律从事公务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关于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如何理解的问题。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权,但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国家工作人员不是直接利用本人职权,而是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的,应以受贿论处。对于单纯利用亲友关系,为请托人办事,从中收受财物的,不应以受贿论处。
  (三)已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问题,已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四)关于构成受贿罪的行为如何掌握的问题根据《补充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受贿罪的行为应当掌握:
  l.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据贿罪。
  2.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才能构成受贿罪。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犯罪活动的通知》(1996.2.17法发〔1996〕5号)
  四、要注意依法追究税务、海关、银行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犯罪的刑事责任。对上述人员与其他犯罪分子内外勾结或参与金融、财税领域犯罪活动的,要以共犯从重处罚。其中有贪污、受贿的,要数罪并罚,从重判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6.6.26法发〔1996〕21号)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审判工作实际,现对审理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件适用缓刑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情节较轻,能主动坦白,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适用缓刑。
  二、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等法定减轻情节的之外,一般不适用缓刑。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对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积极退赃的,且在重大生产、科研项目中起关键性作用,有特殊需要,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适用缓刑,但必须从严掌握。
  三、对下列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
  (一)犯罪行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没有退赃,无悔改表现的;
  (三)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者将赃款用于投机倒把、走私、赌博等非法活动的;
  (四)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或者犯有数罪的;
  (五)曾因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六)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项和物资,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2000.6.30 法释(2000〕21号自2000年7月21日起施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1999〕65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为他人谋利,离退休后收受财物是否构成受贿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7〕22号)
  为依法惩治受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受贿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
  二、关于收受干股问题
  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三、关于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为请托人给国家工作人员的出资额。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以受贿论处。
  四、关于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前一情形,以“收益”额计算;后一情形,以“收益”额与出资应得收益额的差额计算。
  五、关于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的认定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构成受贿。
  实践中应注意区分贿赂与赌博活动、娱乐活动的界限。具体认定时,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1)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次数;(2)赌资来源;(3)其他赌博参与者有无事先通谋;(4)输赢钱物的具体情况和金额大小。
  六、关于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
  七、关于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
  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八、关于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认定以房屋、汽车等物品为对象的受贿,应注意与借用的区分。具体认定时,除双方交代或者书面协议之外,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1)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2)是否实际使用;(3)借用时间的长短;(4)有无归还的条件;(5)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九、关于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十、关于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受贿数额。
  十一、关于“特定关系人”的范围
  本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十二、关于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问题
  依照本意见办理受贿刑事案件,要根据刑法关于受贿罪的有关规定和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惩处少数,教育多数。在从严惩处受贿犯罪的同时,对于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直播带货三天卖出 1.5 万支假口红,主播、售货方、平台等应相应承担什么责任?

直播带货三天,卖出去1.5万只假口红主播和销售方平台都负有相关的责任,主播和销售方存在虚假宣传,而平台是监管不力的责任。直播带货三天,卖出去1.5万只假口红主播和销售方平台都负有相关的责任,主播和销售方存在虚假宣传,而平台是监管不力的责任。直播带货三天,卖出去1.5万只假口红主播和销售方平台都负有相关的责任,主播和销售方存在虚假宣传,而平台是监管不力的责任。直播带货三天,卖出去1.5万只假口红主播和销售方平台都负有相关的责任,主播和销售方存在虚假宣传,而平台是监管不力的责任。直播带货三天,卖出去1.5万只假口红主播和销售方平台都负有相关的责任,主播和销售方存在虚假宣传,而平台是监管不力的责任。直播带货三天,卖出去1.5万只假口红主播和销售方平台都负有相关的责任,主播和销售方存在虚假宣传,而平台是监管不力的责任。

一团伙直播带货三天卖出130万元假口红!为何现在假货这么多?

江苏南京警方捣毁一个售假团伙,这个团伙以直播带货的方式,在三天内就卖了130多万的假口红。据悉,他们仿冒的正品口红市场售价在300多元,而他们销售的口红售价是49.9。而他们的制造成本就只要几块钱。如此巨大的利润,难怪有些人会铤而走险售卖假货。一、卖假货不需要怎么宣传,就会大批的人购买。售假的行为这么多是因为假货有市场。有些人喜欢一些大品牌的东西,但是看到那些大品牌东西的价格让他们望而却步,他们舍不得花钱买那些大品牌的东西。但是看到其他地方用比较少的价钱就可以买到“同样"的东西的时候,他们就会选择购买。例如新闻事件当中的那些人,正品的口红要花300多块钱购买,而在直播间他们花四十多元就可以买到”同品牌的东西“。对比之下他们就会觉得捡到了大便宜,因此他们就会纷纷购买那些假货,虽然他们不知道那是假货。那些犯罪分子也正是因为瞄准了人们这种贪便宜的心理,所以制假售假。而且卖假货不需要经过多么大的宣传,因为这些品牌效应原本就存在,他们只要把自己的产品包装成那个品牌的样子,就会有很多的消费者进行购买。二、卖假货可以获得比较多的利润。售假行为这么多的另一个原因是售价的利润非常大,例如事件当中的假口红成本只要几块钱,而卖价高达49块9。一支口红就可以净赚几十块钱,在巨大的利益面前,很多人就会铤而走险,走上制假售假的道路。你是如何看待那些售卖假货的行为的呢?你觉得该如何做才能避免自己上当受骗呢?欢迎在下方留言说说您的看法!

辛巴假燕窝事件被立案调查,带货人也会因此受罚吗?

网络主播卖假货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还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是违法行为,销售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很多主播都有选品团队,负责商品选择和品质把控,他们是有产品审核的义务。如果主播推荐的商品是虚假广告,对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的,主播要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如果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应该三倍赔偿消费者,而且金额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计算。比如辛巴直播间卖过的燕窝就引起了热议,厂家在给主播的宣传资料里夸大了产品的成分,把燕窝味饮品包装成了小罐燕窝,众多消费者不知真相拍了上万单。后来有消费者收到货后对产品产生质疑,认为买来的燕窝实际就是高价白糖水。事情愈演愈烈,辛巴团队出面回应,态度比较强硬,他们认为团队完全是按照已有的资料宣传,秉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本不可能作假。辛巴回应后有打假博主拿问题燕窝做了成分检测,结果显示辛巴团队确实夸大了产品作用,属于虚假宣传。证据确凿,辛巴团队也知道自己被厂家坑了,又重新发了声明。新一篇声明态度比较诚恳,指出厂家自事情发生后一直逃避问题,所以辛选团队承担起消费者退货退款的事情,用退一赔三的方式解决问题。他们还找了高校研究所合作,承诺以后一定严格把控品质,请求大家监督。网络主播是新兴职业,直播带货也对经济的恢复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我国对于主播的税收以及带货的规定还不够完善,直播平台多、用户多,监管起来也比较麻烦。作为消费者一定要学法、懂法会用法,一旦权益受到损害,一定要勇于维护自己的权益。

辛巴因燕窝事件被立案调查,他是否应担全责?

辛巴肯定要承担全部责任的。辛巴作为一名主播在每次直播带货之前,都应该检查好产品的质量,同时他作为公司的老板,也要对公司负全责。一、作为卖货主播,肯定要对商品负责人。抛开辛巴老板的身份不看,他每次在直播前肯定要了解这款商品的全部信息。他在介绍的时候也要提前准备好销售说辞,刺激粉丝们购买。所以我认为辛巴在卖这款燕窝之前肯定知道这是一款风味饮料,她在宣传的时候也能意识到自己是在夸大宣传。他这样的行为明显,就是在为了增加自己的销量欺骗粉丝。这些粉丝们也正是因为相信辛巴,所以才会在他的直播间中纷纷下单,他有如此高的销售额,也是因为他的宣传,所以辛巴作为这一次直播带货的负责人,就应该为今天事情负起全部责任。 二、在直播前,肯定知道商品的全部问题。这些主播在直播之前,都会先去了解这款商品,才知道该用如何的销售话术让消费者购买。辛巴做为这家公司的老板,他每带货一款产品都会去当地的工厂查看,因为他每次销售都是巨大的,想要和他合作的商家肯定排了好长的队才等到了这个机会。辛巴也有专业筛选产品的团队,经过层层筛选这一款假的燕窝还是进入到了直播间,可见辛巴明显就是在欺骗消费者。辛巴一次有消费者在网络上说这款燕窝问题的时候,还很愤怒的对这件事情做出了回应,还说要用法律的手段制裁那些说自己燕窝有问题的人。他身为公司的老板,公司的每一项业务都要经过层层的筛查,这一次出现这么严重的事情,不管他指责谁的问题都是无力的,因为商家在和他签合约的时候,他肯定知道这款商品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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