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4-05-12 03:12:12编辑:coo君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有哪些内容

  就是企业对电气焊、使用明火、吸烟等和使用临时用电、用电设备、用电器具等方面安全所规定的制度。如;
  动火安全消防管理规定(试行)

  根据国家安全消防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鉴于公司多数单位都属于消防重点单位,消防不安全因素多等潜在的危险因素,安全生产难度较大,尤其在生产、抢修、检维修过程中,如有丝毫防范措施不到位,就极容易发生火灾和爆炸引起群体伤害事故。
  因此,安全动火(各类火源)是我们选煤企业最重要的安全消防管理内容之一。为了加强管理和有效防止不安全动火而引起火灾和爆炸群体伤害等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此规定。
  1、安全动火的基本原则
  1.1 各类动火应严格执行安全消防相关技术要求;做到“三不动火”,即没有批准的动火许可证不动火,安全监护人不在作业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1.2 在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凡是可动可不动火的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律拆下来,移到安全区域动火。
  1.3 凡在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好盲板、关闭阀门,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并经分析合格后,才可动火。
  1.4 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动火证。一张动火许可证只限当日一处作业地点有效,不得涂改。
  1.5 动火操作人和安全监护人在接到动火许可证后,应逐项检查防火措施落实情况,防火措施不落实或监护人不在场,操作人有权拒绝动火。
  1.6 生产设备(装置)进行大、中修时,因动火工作量大,对于易燃易爆等危险物质都应彻底清除,按规定进行处置并管道加盲板隔离。
  1.7 厂区内禁止流动吸烟;吸烟者可到指定吸烟处。
  1.8 生产作业场所一律禁止吸烟;吸烟者必须到指定地点吸烟。
  2、动火分级管理
  根据动火部位的危险程度,将动火分为三级进行管理。
  2.1 一级动火(禁火区):
  2.1.1 变电所、配电室、空压机室、集控室、捕收罐区域、燃油炉锅、药剂库区(泵房)及所属设备设施,乙炔和氧气存放处,原煤准备(返煤地道)、原煤至筛分破碎栈桥及筛分破碎工房内,矸石、煤泥、中煤和精煤栈桥等危险性大的设施设备动火。
  2.1.2 仓库等场所动火。
  2.1.3 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动火项目。
  2.2 二级动火:
  2.2.1 除一、三级动火以外的临时动火,均属于二级动火。
  2.3 三级动火:
  2.3.1 没有火灾、爆炸、伤害(中毒)等危险项目的动火。
  2.3.2 固定动火区设在机修工房内指定位置,可不办理《动火许可证》。。
  2.4 凡可拆卸并有条件移到动火区焊补的物件,必须在固定动火区焊补,尽可能减少在禁火区动火次数。
  2.5 动火区内应设有数量足够的灭火器具,并设置明显的标识。
  3、动火审批的管理
  3.1 一级动火:由申请动火单位负责人牵头组织动火地点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动火操作人、安全监护人、安全部、设备部人员等,共同拟定、并现场落实安全防火措施。申请动火作业单位负责填写动火许可证,报公司设备部、安全部、厂主管领导或总经理审批;并在公司安全部登记备案。
  3.2 二级动火:由申请动火单位负责人牵头组织相关人员、动火操作人、安全监护人、安全部设备部人员等,动火单位负责拟定、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单位负责填写动火许可证,报公司设备部安全部审批;并在公司安全部备案。
  3.3 三级动火:由动火人员负责制定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填报动火许可证;并报本单位负责人审批;公司安全部备案。
  4、常见事故的原因
  4.1 动火设备内部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没有进行全面吹扫、置换、蒸煮、清洗等程序处理,或虽经处理而达不到动火条件。
  4.2 气焊气割动火所用的乙炔氧气都是易燃易爆气体,焊炬、胶带、减压阀、回火防止器等器具不完好,出现泄漏。
  4.3 在动火作业时,无论是气割、气焊或是电焊,都要使金属在高温下熔化,熔化的金属熔液易到处飞溅,引燃周围的可燃物质、煤尘、电缆槽内电缆等发生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
  4.4 气焊气割时所使用的氧气瓶、乙炔瓶都是压力容器,如果使用不当,或离动火点的安全距离不够10米,或氧气瓶与乙炔瓶之间安全距离不够5米,当乙炔瓶、氧气瓶受热或漏气时,都易发生着火、爆炸事故。
  4.5 电焊时,焊机不完好或地线、把线绝缘不好,造成与在用设备、管线发生打火现象,甚至有的焊工在附近其它设备、管线上引弧,造成设备、管线击穿,或是设备管线损伤,留下隐患。
  4.6 电焊作业时,工具绝缘不好发生漏电,或焊工不穿绝缘鞋,在容器内部或潮湿环境作业,造成人员触电。
  4.7 监护人员脱离岗位或没有人监护。
  5、作业前的主要准备工作
  5.1 焊割人员、接线电工必须持证上岗。
  5.2 检维修或危险性大的动火项目,要制定出完整的安全作业方案。要向参与作业人员进行“五交”,即交作业任务、交安全措施、交安全检维修方法、交安全注意事项、交应遵守的有关安全规定。
  5.3 要落实项目负责人、监护人,落实各种防范措施。
  5.4 动火前必须办理动火申请手续,并经审批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动火。要做到“三不动火”即没有动火许可证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
  5.5 动火人拿到批准的动火证后,应检查动火部位和防火措施是否落实,如果没有落实,动火执行人应拒绝动火。
  6、作业现场的检查及管理要点
  6.1 审批人员检查要点:
  6.1.1 动火执行人所使用的工具、设备是否处于完好状态。
  6.1.2 动火设备本身是否残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监测结果是否合格,是否加好了盲板等进行了有效隔离。
  6.1.3 动火周围的可燃物、暗沟、煤尘等环境是否按要求采取了清理封堵等安全消防措施。
  6.1.4 审批人员必须亲临动火现场查看,确认无火险后方可批准。
  6.2 管理要点:
  6.2.1 安全监护人的资格、职责和权限
  6.2.1.1资格:必须由动火单位(一级动火:动火单位同时)指派一名了解动火区域或者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应付突发事故的能力,会使用灭火器材、防毒器材的人员担任监护人。
  6.2.1.2职责:动火前要按照动火许可证逐项检查并落实防火措施,检查动火现场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他工作,必须坚守岗位,不得私自离开现场。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其他人清理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6.2.1.3权限:对动火部位与动火证不符、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有权制止动火;发生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的,可以收回动火许可证,并向领导报告。
  6.2.2 电焊作业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
  6.2.2.1 电焊工所用焊把必须绝缘良好;电缆线、地线、把线必须绝缘良好,防止受外界高温烘烤。
  6.2.2.2 过路要加保护套管,防止被过往的车辆轧坏;在金属容器内或潮湿环境作业,应采用绝缘垫以保证焊工与焊件绝缘。
  6.2.2.3 电焊工不应携带焊把进出金属设备;禁止将接地线连接于在用管线、设备及钢结构上,以防产生静电;禁止在设备和无关的管线上引弧。
  6.2.3气割和气焊时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
  6.2.3.1要注意氧气瓶及器具不得沾上油脂、沥青等物质,避免与高压氧气接触发生燃烧。
  6.2.3.2严禁乙炔与铜、银、汞类物质接触,以防发生爆炸。
  6.2.4 必须杜绝本规定第4项所述的常见事故原因的情况发生。
  6.2.5进入受限空间内部动火,必须遵守相应安全消防要求。
  6.2.6临时用电必须由电工进行安装与拆除;并符合国家《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标准》要求。重点注意:电源线绝缘必须良好;其接线头处不许与厂房金属部位接触,防止漏电。
  6.2.7食堂用液化气罐、灶,应经常检查是否有漏气现象。
  6.2.8其它动火项目,应符合相应安全消防技术要求和规定。
  7、奖罚
  7.1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应说服教育或停职培训(减发工资),待培训合格后重新上岗;同时根据违章情况,给予一次性50——300元处罚。
  7.2违反本规定酿成事故的单位及领导,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经济处罚。
  7.3厂内危险区域流动吸烟者,给予50元/次处罚。
  7.4任何员工都有权制止违章动火行为。对有效制止非法动火的人员,给予相应奖励。
  8、附则
  8.1本规定与上级相关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8.2安全动火管理范围:各种焊接、切割作业、危险场所内其它产生火花的作业,电炉子、火炉、液化气罐灶,喷灯,流动吸烟等易造成火灾危险的一切火源。
  8.3本规定未尽事宜和有争议事项,根据实际情况由安全部设备部裁定。


安全用电有哪些管理规定

安全用电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用电管理,保障电力设施安全运行,保证电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电力行业技术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用电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企业(以下称供电企业)和电力使用者(以下称用户)以及与电力供应使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用电管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用电管理的工作部门。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制止危害用电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安全用电管理职责第五条 电力管理部门安全用电管理职责(一)宣传、普及电力法律法规和安全用电常识。
(二)监督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政策、方针的执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监督供电企业和用户制定与完善安全用电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
(三)对用户进行用电安全检查,加强电气设备安全用电管理,督促用户消除用电不安全因素,提高安全用电水平。
(四)依法查处危害电力安全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并作出行政处罚或限期整改。
第六条 供电企业安全用电管理职责(一)执行国家及电力管理部门颁布的电力法律、法规、政策和电力技术规程、行业管理标准中有关安全用电工作的规定。
(二)接受电力管理部门对安全用电的监督和管理。协助电力管理部门制订安全用电管理规章制度及宣传、普及安全用电知识。
(三)依法开展安全用电检查工作,限期整改事故隐患。
(四)建立健全安全用电工作的基础资料、用户档案和保障安全用电的工作制度。
第七条 用户安全用电管理职责(一)执行国家及电力管理部门的电力法律、法规、政策和电力技术规程、行业管理标准以及有关安全用电工作的规定。
(二)接受和配合电力管理部门对安全用电的监督管理,接受和配合供电企业依法开展的用电检查和对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的验收。
(三)做好预防事故工作,制定并落实反事故措施。若发生事故必须保护事故现场,配合做好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四)在用户的受电装置或送电装置上从事电气安装、试验、检修、运行等作业的人员,必须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关证件。
(五)用户应加强对用电设备的安全管理,严格按有关安全用电的规定进行设计、安装、试验、检修和运行管理,以保证用电的安全。
第三章 受电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第八条 本章中所称受电工程是指用户自行投资建设并与电力系统有直接电联系的电力设施工程。
第九条 新装、增容和改建的用户必须向供电企业进行申请,按规定办理手续,经审核同意后,方能组织施工,经中间检查、竣工验收合格后方能接入配电网。
第十条 接入供电企业电网的供电设计和安装委托应报供电企业认可。受用户委托进行受电工程设计和安装的单位应具备规定的等级资质,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电力工程设 计资质证书,安装单位应具备《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受用户委托的承装(修、试)单位在办理工程委托时应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给 供电企业核对。
第十一条 用户办理新装申请时,涉及有新建建筑物的施工临时用电,应提交项目批准文件、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环保部门颁发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等证明;正式用电,应提交项目批准文件和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
第十二条 对于住宅小区等配网规划应与城市规划相符,并报行政规划部门审批。经批准后的线路走向和供电设施位置不能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并进 行公示。严禁将临时基建用电转供给住宅用电户使用。为防止烂尾楼转供电现象的出现,应同时落实住宅小区的临时基建供电方案和永久供电方案,对临时基建用电 进行严格管理,供电企业可视情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停止转供电。
第十三条 受电设备装置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适合电网和用户用电发展的需要,选用技术先进、质量可靠、维护方便、经济适用、节能的设备和产品,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产品。
为确保安全生产,受电工程的技术标准及设备选型应符合江门供电营业区的电网运行要求以及规划、建设、消防和环保等部门要求。结合江门实际,受电工程的设计标准不宜低于省电力行业协会制定的典型设计标准。
用户应健全受电设备管理制度,制定运行管理规定,包括现场操作规定,设备日常巡视检查规定,设备运行维护检修规定等。定期进行电气设备的检验、维护和消缺,确保设备健康。
第十四条 在供电企业拥有产权或维护管理的电气设施(设备)上进行作业的,按国家规程规定办理工作票和操作票(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须经供电企业认定方为有效),严禁无票作业。
第十五条 受电工程施工单位应有施工组织方案(含组织措施和安全措施),施工过程中应按市政要求设置围栏和警告标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作业。
第十六条 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应随时对受电工程作业现场进行抽查。当检查发现有事故隐患的、无证上岗的或不按规程操作的,检查人员应及时向电力管理部门报告,要求施工单位纠正。
凡隐蔽工程部分,必须提出中间查验,且中间查验合格后才能进行后续工程施工。否则,供电企业不予对竣工工程查验。
用户受电工程施工、试验完工后,应向供电企业提出工程竣工报告,报告除条文规定的以外,还应包括: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的验收证明、试验单位的承试资 质、试验人员的资格证书、试验设备的年检合格证书;现场作业人员的作业证书;承装(修、试)单位与业主签订的工程保修合同;工程监理资料。如有不符合规定 的,改正后予以检验,直至合格。
查验时,要根据规划、建设、环保和消防等部门的要求进行综合查验。
第十七条 供电单位要统筹安排受电工程接入电网时间,以减少停电对广大用户的影响。装表接电业务由供电企业的用电营业机构统一归口办理。
第四章 电力设施保护和安全运行第十八条 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应增强社会公德和法制观念,提高安全意识,共同维护本市电力设施,确保安全运行。
第十九条 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在电力设施上发生人身触电损害事故和遭受外力破坏。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保证电力线廊道畅通,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规划院基、建筑房屋、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树木,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易燃物、易爆物,不得倾倒酸、碱、盐及其它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不得烧窑、烧荒。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为: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22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施工中需开挖路面的,应事先知会供电企业,并采取安全措施,确保地下电缆管线不受损坏。
第二十二条 输(配)电线路附近的建筑工地应严格做好安全监护工作,在靠近导线侧安装严密的防护设施,悬挂警示牌,防止触碰导线、杆塔而发生事故。
大型车辆、吊车、吊机在线路下通过或在线路附近进行搬运作业时,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做好安全预防措施,防止触碰导线、杆塔而发生事故。
第二十三条 行驶在江河的船只应严格按航道行驶,避免触碰过河架空输电线,不得在有过江电缆的河面上抛锚,船只通过跨河电力线路时,应及早放下桅栏杆;机动车辆行驶或田间作业时,不得碰撞电杆和拉线。
第二十四条 有关管理机构或经营单位,应对本机构或本单位在电力高压线经过的道路两旁设置的各类广告牌进行安全检查,避免发生倒塌而损坏电力线路。不得以广告牌等装修物覆盖低压电力线路。
第二十五条 电力高压线附近的蔬菜及植物的遮盖物和薄膜类物件应绑扎牢固,防止脱落后被风卷至导线上引起事故。
第二十六条 广播线路、电讯网络线、电视天线等不得与电力线同杆架设或混线。为避免人身触电、财产损坏等事故,已同杆架设者应拆除。通信线、广播线和电力线进户时要明显分开。
第二十七条 为保障电力设施安全运行,严禁下列行为:(一)在输电线路附近放风筝和航空模型等;在输电线路附近售卖、飘放氢气球或飘挂彩带等可能危及线路安全的物品。
(二)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或抛掷物体。
(三)在距电力设施周围水平距离500米以内的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
(四)靠近电杆挖坑或取土,在电杆上栓牲畜。
(五)在电力线路上挂晒衣物。
(六)攀爬、跨越电力设施的保护围墙或遮栏。擅自攀爬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或安装广播喇叭。
(七)利用杆塔、拉线作重牵引地锚。
(八)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第二十八条 严禁盗窃和破坏电力设施,危及电力安全运行和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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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用电管理制度规定

安全用电常识:禁止用手移动运转的家用电器,如台扇、洗衣机、电视机等。禁止赤手赤脚修理家中带电的线路或设备。禁止用湿手、湿布接触灯具、开关等电器用具。禁止随意将三眼插头改成两眼插头。禁止乱拉、乱接电线。禁止私自在原有的线路上增加用电器具。禁止使用不合格的用电设备。电是一种自然现象,指静止或移动的电荷所产生的物理现象,是像电子和质子这样的亚原子粒子之间产生的排斥力和吸引力的一种属性。自然界的闪电就是一种电现象。电磁力是自然界四种基本相互作用之一。电子运动现象有两种:缺少电子的原子称为带正电荷,有多余电子的原子称为带负电荷。电发展出了现代电力工业和电子科技。在现实生活中,电的机制给出了很多众所周知的效应,例如闪电、摩擦起电、静电感应、电磁感应等等。人们利用它来使电灯发光,带动机械转动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条 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第四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第五条 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应当依法保护环境,采用新技术,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企业用电管理制度

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ZY.C-05-6.4-05

1. 电气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1.1电工必须年满十八周岁以上,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1.2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工作认真负责,具有本专业所需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1.3必须经过有关部门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者,方可独立进行作业。
2. 电气管理
2.1一切电器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零或接地,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并且需对各种保护装置(接地、避雷装置等)进行定期检查。在同一个电网中不得既有接地设备又的接零设备。
2.2使用的手持电动器具,要配备触电保护装置。
2.3严格执行电气安装规程,变配电站应编制安全检查表,使之符合安全用电的规定,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
2.4操作电气装置应熟悉其性能和使用方法,不得任意开动电气装置,严禁在电器设备附近堆放易燃、易爆、潮湿和其它影响操作的物品。
2.5保持电气设备整洁完好,防止受潮,禁止用脚踢开关或用湿手扳开关。
2.6电器设备维修时,必须严格执行停电送电和验电制度,未经有关人员批准,一律不准带电作业,在特殊情况下,应有可靠的安全保护措施。
2.7工作位置及能够摸到的电器装备和线路,必须有可靠的绝缘保护,若发现电器故障(漏电、保险丝熔断、电线绝缘损坏、控制失灵、电机损坏等),应立即切断电源通知电工检修,非电工人员一律不得拆修。
2.8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在潮湿地方,金属容器内部(锅炉、筒体等)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
2.9动力配电箱的闸刀严禁带负荷操作,电气设施附近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电器设备开关装置应有专人负责。
2.10对易产生静电的设施,要采取适当的控制方法(如接地、中和方法等)。
2.11电气发生故障或人身触电,应立即切断电源,采取最有效的措施进行抢救,同时尽可能保护好现场,报告设备科,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处理。
3.架空线路
3.1凡因生产、工作急需架接临时性线路,电压在380V以下,使用期为一月内者,均由使用部门提出,经设备科审批后,方可施工。使用期超过一个月者,应安装正式线路。
3.2架接临时线路时,必须由持操作证的电工按安全操作规程要求进行。
3.3架接临时线路,一般不得超过使用期限,使用完毕后,由原架接负责人拆除,如未经同意,超期不拆者,应追究原使用部门的责任。
3.4架接临时线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3.4.1架接临时线路不得有裸露线,电气和电源相接处应设开关、插销,露天的开关应装在箱匣内保持牢固,防止漏电串电,并且均需安装熔断器,守工后应交使用部门检查确认,如不符合安全要求,使用部门可拒绝使用。
3.4.2临时线路必须保证绝缘性良好,使用负荷正确。
3.4.3采用悬架或沿墙架设时,房内不得低于2.5米,房外不得低于米,严禁在高压线、易燃、易爆、刺割、腐蚀、浇铸、辗压等场地铺设临时线路。
3.4.4临时线与设备、水管、暖气管、门窗及金属架等安全距离,应保持0.3米以外,交通处高度不得低于5米,且应该用杆和瓷瓶固定。
3.4.5临时线一般不得任意拖地,如果确实需要必须加装可靠的套管,防止移动磨损割断电线。
3.4.6临时线装置,必须有一个总开关,每一分路都须有熔断器。
3.4.7安装好的临时线路,未经铸造部设备科同意,其它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更动或搭接临时线使用。
4.考核
对违背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和造成事故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对情节恶劣,造成事故后果严重者,加倍惩处,直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关于用电方面的制度,

为加强公司成本管理,节支降耗,杜绝浪费,提高用电管理,降低用电方面的费用,经公司研究,制定本办法。
  一、用电管理
公司范围内生产、生活用电由维修部负责,并对公司的供用电设施进行维护维修,经常不断地对公司范围内的用电情况监督检查,负责日常的用电管理和线路维修,确保用电安全,降低用电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二、维修员的职责
  1.维修部要对公司范围内每日用电情况进行台帐登记,分析每日电量增减情况原因,从而达到合理安排生产用电。
  2.为了确保生产车间的用电安全,维修部要对电源线路经常不断地检查,对电源与机器接触处必须上有保护措施,杜绝漏电事故发生,下班时要切断总电源。
  3.根据生产的需要,合理调整用电设备,严禁出现设备空运转和大马拉小车现象。
  4.严格杜绝长明灯,即:宿舍、公司楼道、门岗、自行车棚、食堂、车库、厕所,在无人情况下,各部严格按照管辖范围及时将照明灯关闭。
  5.公司内的职工宿舍,杜绝用电炉子烧饭和冬季取暖,夏季宿舍无人时,不准电扇空运转。办公室白天办公原则上不开灯,特殊情况除外。各种饮水设备要做到下班后关闭。
  6.对耗电量较高的设备,原则上不再使用。
  三、奖罚办法
  1.对执行用电管理规定较好的部门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由罚款中解决。
  2.对违犯用电管理规定给予以下处罚。
  (1)发现一处长明灯一次罚款_________元。(责任区:维修部)
  (2)发现宿舍电扇空运转一次罚款_________元。(责任区:维修部)
  (3)私自烧电炉子的一次罚款_________元。(责任区:维修部)
  (4)对食堂长明灯,由食堂负责。对自行车棚、院内照明由门岗负责。


生产型企业 电气安全管理方法?

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随着公司生产不断扩大,用电设施、设备数量快速增大,公司用电费用不断上升,同时,各部门临时用电作业部位增多,不规范现象增多,给公司用电安全带来很大隐患,为了统一管理用电,进一步节能降耗、消除隐患,制定公司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一、安全管理
1、公司设立用电安全管理组,负责各部门安全用电管理,每月检查各部门用电是否符合规范,对不符合规范的用电行为要及时纠正,检查用电设施是否存有安全隐患,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消除。
2、各部门如需进行供电线路改造,必须先向用电安全管理组提出正式申请,经核实、批准后由专业人员予以实施。
3、各部门(含住厂单位)有临时用电需求时,必须按临时用电申请程序进行申请,申请批准后,由专业电工进行线路作业,临时用电现场要有明显的标志,用电方要有安全负责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用电完成后及时通知临时用电管理人员,由专业电工进行拆除。
严禁各部门私自更改用电线路,严禁私拉临时用电线路,严禁使用大功率用电器,否则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二、用电考核
1、公司对各用电户安装用电计量表,制定电量考核指标,每月对各用户进行统计、分析,以便合理用电,减少浪费。
2、各住厂单位用电需要跟公司签订用电合同,临时用电必须按程序申请,工程施工用电是否收费需要在合同中注明,否则应安装电度表,公司按照规定收取费用。
3、处罚
各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用电管理制度,对违反管理制度者,按照公司处罚条例进行处罚,造成责任事故的,责任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办公区、生活区用电管理规定
一、管理原则:
1、合理用电、计划用电、节约用电。
2、公司用电装表计量。
3、分配用电指标保证全公司职工工作、生活的基本需要和用电费用的节约。
4、公司按每度电 元计算。
A、(5-10月)空调按每天运行6小时计算,电脑、复印机按每天运行8小时计算,传真机按24小时计算,电灯按每天阳面4小时、阴面每天6小时计算。
B、(11-4月)空调禁止使用,电脑、复印机、传真机同上,电灯按每天阳面6小时计算,阴面每天按8小时计算。
二、管理职责:
1、后勤部负责制定办公室、生活区用电额度、制定相关的制度交纳电费。
2、设备动力组负责全公司内的电器安装、检修、抄表工作。
3、财务部负责收取双职工平房的电费,相关金额见《关于职工住宿收费标准的管理程序》和各部门 的额外电量电费。
4、后勤部负责对其职责部门的用电情况进行监督。
三、规定内容与要求;
1、办公楼用电量由各部门领导严格掌握、大型用电设备应严格分配开关时间,做到合理安排。
2、办公楼所核定电量内不包括各部门自行添置的生活用电设施(如:电水壶、饮水机、音响等)。
3、办公楼各部门在规定时间内,用电量超标的部分,月底由后勤部与设备动力组共同核实,由后勤部出超出电量数据单转财务部门,由财务部根据超出电量数据单从该办公室使用人工资中扣除超额电费。
4、各办公室电量由各办公室使用人确认,部门经理签字。
5、凡有出差任务的同志,公司月底根据人事出差证明按天数扣除相应电费(用电量超出时)。
6、宿舍区每间宿舍由后勤部核定电量指标,此电量只供基本照明,如有超标现象,由宿舍人员平均分担额外电量电费。
7、宿舍内不得使用电炉、电取暖器等高耗电自备电器,以免线路超负荷。
8、住宿人员个人添置电器应征得同住人同意,如未征得他人同意,造成房间用电超标,所超用电费用由电器所有人支付。
9、宿舍内如造成他人不能用电的,由宿舍管理员出罚单,后勤部确认后交财务部并在责任人工资中扣除相应款项用于购买用电。
10、用电人在离开房间时一定要关闭电灯、空调、电脑等用电设施、设备,如未关闭以上电器造成火灾事故的由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
处罚:
1、如有私接电源者,按设备功率3个月的用量交纳电费,私接电线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私拉电线者承担全部责任。
2、损坏电路设备按价赔偿工料费,并处以50元罚款。
3、拒绝交纳额外电量费用者,按额外电量的3-6倍进行处罚,并处以50元罚款。


施工用电安全管理规定有哪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用电管理,保障电力设施安全运行,保证电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电力行业技术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用电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企业(以下称供电企业)和电力使用者(以下称用户)以及与电力供应使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用电管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用电管理的工作部门。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制止危害用电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安全用电管理职责
第五条 电力管理部门安全用电管理职责
(一)宣传、普及电力法律法规和安全用电常识。
(二)监督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政策、方针的执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监督供电企业和用户制定与完善安全用电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
(三)对用户进行用电安全检查,加强电气设备安全用电管理,督促用户消除用电不安全因素,提高安全用电水平。
(四)依法查处危害电力安全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并作出行政处罚或限期整改。
第六条 供电企业安全用电管理职责
(一)执行国家及电力管理部门颁布的电力法律、法规、政策和电力技术规程、行业管理标准中有关安全用电工作的规定。
(二)接受电力管理部门对安全用电的监督和管理。协助电力管理部门制订安全用电管理规章制度及宣传、普及安全用电知识。
(三)依法开展安全用电检查工作,限期整改事故隐患。
(四)建立健全安全用电工作的基础资料、用户档案和保障安全用电的工作制度。
第七条 用户安全用电管理职责
(一)执行国家及电力管理部门的电力法律、法规、政策和电力技术规程、行业管理标准以及有关安全用电工作的规定。
(二)接受和配合电力管理部门对安全用电的监督管理,接受和配合供电企业依法开展的用电检查和对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的验收。
(三)做好预防事故工作,制定并落实反事故措施。若发生事故必须保护事故现场,配合做好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四)在用户的受电装置或送电装置上从事电气安装、试验、检修、运行等作业的人员,必须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关证件。
(五)用户应加强对用电设备的安全管理,严格按有关安全用电的规定进行设计、安装、试验、检修和运行管理,以保证用电的安全。
第三章 受电工程安全质量管理
第八条 本章中所称受电工程是指用户自行投资建设并与电力系统有直接电联系的电力设施工程。
第九条 新装、增容和改建的用户必须向供电企业进行申请,按规定办理手续,经审核同意后,方能组织施工,经中间检查、竣工验收合格后方能接入配电网。
第十条 接入供电企业电网的供电设计和安装委托应报供电企业认可。受用户委托进行受电工程设计和安装的单位应具备规定的等级资质,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电力工程设 计资质证书,安装单位应具备《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受用户委托的承装(修、试)单位在办理工程委托时应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给 供电企业核对。
第十一条 用户办理新装申请时,涉及有新建建筑物的施工临时用电,应提交项目批准文件、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环保部门颁发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等证明;正式用电,应提交项目批准文件和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
第十二条 对于住宅小区等配网规划应与城市规划相符,并报行政规划部门审批。经批准后的线路走向和供电设施位置不能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应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并进 行公示。严禁将临时基建用电转供给住宅用电户使用。为防止烂尾楼转供电现象的出现,应同时落实住宅小区的临时基建供电方案和永久供电方案,对临时基建用电 进行严格管理,供电企业可视情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停止转供电。
第十三条 受电设备装置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适合电网和用户用电发展的需要,选用技术先进、质量可靠、维护方便、经济适用、节能的设备和产品,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产品。
为确保安全生产,受电工程的技术标准及设备选型应符合江门供电营业区的电网运行要求以及规划、建设、消防和环保等部门要求。结合江门实际,受电工程的设计标准不宜低于省电力行业协会制定的典型设计标准。
用户应健全受电设备管理制度,制定运行管理规定,包括现场操作规定,设备日常巡视检查规定,设备运行维护检修规定等。定期进行电气设备的检验、维护和消缺,确保设备健康。
第十四条 在供电企业拥有产权或维护管理的电气设施(设备)上进行作业的,按国家规程规定办理工作票和操作票(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须经供电企业认定方为有效),严禁无票作业。
第十五条 受电工程施工单位应有施工组织方案(含组织措施和安全措施),施工过程中应按市政要求设置围栏和警告标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作业。
第十六条 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应随时对受电工程作业现场进行抽查。当检查发现有事故隐患的、无证上岗的或不按规程操作的,检查人员应及时向电力管理部门报告,要求施工单位纠正。
凡隐蔽工程部分,必须提出中间查验,且中间查验合格后才能进行后续工程施工。否则,供电企业不予对竣工工程查验。
用户受电工程施工、试验完工后,应向供电企业提出工程竣工报告,报告除条文规定的以外,还应包括: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的验收证明、试验单位的承试资 质、试验人员的资格证书、试验设备的年检合格证书;现场作业人员的作业证书;承装(修、试)单位与业主签订的工程保修合同;工程监理资料。如有不符合规定 的,改正后予以检验,直至合格。
查验时,要根据规划、建设、环保和消防等部门的要求进行综合查验。
第十七条 供电单位要统筹安排受电工程接入电网时间,以减少停电对广大用户的影响。装表接电业务由供电企业的用电营业机构统一归口办理。
第四章 电力设施保护和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 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应增强社会公德和法制观念,提高安全意识,共同维护本市电力设施,确保安全运行。
第十九条 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在电力设施上发生人身触电损害事故和遭受外力破坏。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保证电力线廊道畅通,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规划院基、建筑房屋、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树木,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易燃物、易爆物,不得倾倒酸、碱、盐及其它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不得烧窑、烧荒。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为: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22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施工中需开挖路面的,应事先知会供电企业,并采取安全措施,确保地下电缆管线不受损坏。
第二十二条 输(配)电线路附近的建筑工地应严格做好安全监护工作,在靠近导线侧安装严密的防护设施,悬挂警示牌,防止触碰导线、杆塔而发生事故。
大型车辆、吊车、吊机在线路下通过或在线路附近进行搬运作业时,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做好安全预防措施,防止触碰导线、杆塔而发生事故。
第二十三条 行驶在江河的船只应严格按航道行驶,避免触碰过河架空输电线,不得在有过江电缆的河面上抛锚,船只通过跨河电力线路时,应及早放下桅栏杆;机动车辆行驶或田间作业时,不得碰撞电杆和拉线。
第二十四条 有关管理机构或经营单位,应对本机构或本单位在电力高压线经过的道路两旁设置的各类广告牌进行安全检查,避免发生倒塌而损坏电力线路。不得以广告牌等装修物覆盖低压电力线路。
第二十五条 电力高压线附近的蔬菜及植物的遮盖物和薄膜类物件应绑扎牢固,防止脱落后被风卷至导线上引起事故。
第二十六条 广播线路、电讯网络线、电视天线等不得与电力线同杆架设或混线。为避免人身触电、财产损坏等事故,已同杆架设者应拆除。通信线、广播线和电力线进户时要明显分开。
第二十七条 为保障电力设施安全运行,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输电线路附近放风筝和航空模型等;在输电线路附近售卖、飘放氢气球或飘挂彩带等可能危及线路安全的物品。
(二)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或抛掷物体。
(三)在距电力设施周围水平距离500米以内的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
(四)靠近电杆挖坑或取土,在电杆上栓牲畜。
(五)在电力线路上挂晒衣物。
(六)攀爬、跨越电力设施的保护围墙或遮栏。擅自攀爬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或安装广播喇叭。
(七)利用杆塔、拉线作重牵引地锚。
(八)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第二十八条 严禁盗窃和破坏电力设施,危及电力安全运行和公共安全。


安全用电有哪些常识规范

l、认识了解电源总开关,学会在紧急情况下关断总电源。
2、不用手或导电物(如铁丝、钉子、别针等金属制品)去接触、探试电源插座内部。
3、不用湿手触摸电器,不用湿布擦拭电器。
4、电器使用完毕后应拔掉电源插头;插拔电源插头时不要用力拉拽电线,以防止电线的绝缘层受损造成触电;电线的绝缘皮剥落,要及时更换新线或者用绝缘胶布包好。
5、发现有人触电要设法及时关断电源;或者用干燥的木棍等物将触电者与带电的电器分开,不要用手去直接救人;年龄小的同学遇到这种情况,应呼喊成年人相助,不要自己处理,以防触电。
6、不随意拆卸、安装电源线路、插座、插头等。哪怕安装灯泡等简单的事情,也要先关断电源,并在家长的指导下进行。


安全用电注意事项有哪些

1.禁止用手去移动运转的家用电器,如台扇、洗衣机、电视机等等。
2.禁止赤手赤脚去修理家中带电的线路或设备。
3.禁止用湿手摸、湿布擦灯具、开关等电器用具。
4.禁止随意将三眼插头改成两眼插头。
5.禁止乱拉、乱接电线。
6.禁止私自在原有的线路上增加用电器具。
7.禁止使用不合格的用电设备。
8.禁止无人看管的情况下使用电熨斗、电吹风、电炉等电器。
9.禁止私设电网捕鱼、防盗、狩猎等。
10.禁止用铅线、铜线等替代熔线用作保险丝。等等。


安全用电管理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1)施工现场一切电气安装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2014)和建设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要求执行。(2)施工现场一切电气设备必须由有上岗操作证的电工进行安装管理,认真做好班前班后检查,及时排除不安全因素,并做好每日检查登记。(3)电线残旧要及时更换,电气设备和电线不准超过安全负荷。(4)不准使用铜丝及其他不合规范的金属丝作照明电路保险丝。(5)照明必须做到一灯一制一保险。(6)加强对碘钨灯、卤化物灯的使用管理。(7)室内、外电线架设应有瓷管或瓷瓶与其他物体隔离,室内电线不得直接敷设在金属物、可燃物上,要套防火绝缘线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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