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时间:2024-05-17 07:22:49编辑:coo君

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及流程

一.申请处理:
1.相关部门填写《不合格品处理单》申请对不合格品
处理。
二.确认不良项目:
1.检验员收到《不合格品处理单》后再对不良品做确
认和认真填写不良现象及判定。
三.分析原因:
1.由负责人分析不合格品产生原因,及处理措施。
2.在《不合格品处理单》上如实填写。
四.预防对策:
1.由负责人提出预防对策及实施方案、日期。并在
《不合格品处理单》上填写。
五.处理建议:
1.由品质主管确认不良后在《不合格品处理单》上提
出处理建议。
六.批准:
1.总经理核准后才能做处理。
七.与客户沟通:
1.有任何部门对处理方式有异议,用《内部联络函》。
联系业务和客户沟通,如可接受则可出货。


还有不合格食品处置管理制度?

不合格食品处置管理制度

一、目的
对工作中的不合格产品进行识别,以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出所造成的影响,避免工作上的疏忽造成重大损失。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原粮验收,产品生产过程和使用现场不合格品反成品检验不合格的控制。
三、职责
1、不合格产品的处置由质检部负责。
2、公司授权质检部负责本厂内不合格产品的检验评审。
3、质检部检验出不合格产品,及时做出书面的处置方案,以及仓管部,生产部对不合格产品进行科学处置。
四、工作程序
1、原料收购过程中的质量问题由收购人员根据国家规定的技术指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原料禁止收购。
2、原料储存过程中发生质量不合格,由仓管部将不合格原料与合格原料分离,单存单放并设立红色标识,上报公司领导进行处理。
3、产品生产过程中不合格产品判断由生产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评判,发现不合格品,应单存单放,设立红色标识,并通知质检部及公司领导进行处理。
4、成品存储过程中发现不合格产品,由仓管部会同质检部进行检验评审,确定为不合格品后,应将不合格产品与合格产品分离,单存单放,设立红色标识,分析原因,做好记录并上报公司领导处理
五、处置
1、收购原料发现不合格的,由供方自行处置。
2、原料和成品在存储过程中发生的不合格品,由仓管部处置,应做出相应的处置报告。处置报告应注明:产品的原因分析,处置方法,处置的数量等。
3、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品,若返工后可生产为合格品,由生产部负责返工,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若不能返工,应单独存放,单独处置。
4、已经外销的不合格品由公司委派的人员与客户协商并负责召回,做好记录,并写出书面报告交质检部。
5、质检部对不合格品粘贴“不合格”标记,并填写“不合格产品通知单”及注明不合格原因。仓管部应将不合格产品隔离单独存放并设立红色标识。公司研究出处置方案后根据方案处置,并做好处置记录。


混凝土搅拌站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工作职责
一、 沥青混凝土拌和站站长职责
1、负责搅拌站内全面工作,根据生产任务,结合站的实际情况,制定工作计划和各阶段具体任务。
2、负责沥青混凝土拌和站全面技术质量管理工作。
3、负责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研究落实体系标准与实际工作相统一,不断改进和提高运行质量。
4、确保质量方针的落实和质量目标的实现,积极贯彻质量体系的标准,实现各项技术指标的完成。
5、熟悉沥青混凝土国家技术规范、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应用于实际工作中。
6、及时掌握工程的技术要求,做好技术交底,制定技术方案, 确保工程质量。
7、协助材料部签定材料采购合同,监督材料的质量。
8、负责对生产过程中的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9、负责定期组织召开沥青混凝土质量分析会,汇总各部门意见,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试验室主任岗位职责
1、负责沥青混凝土的试验检测管理工作,负责沥青混凝土拌和站混凝土配合比管理工作,对沥青混凝土质量负责。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文件,负责质量体系在本部门的具体实施。
3、建立健全试验岗位的岗位责任制。
4、负责按规定对原材料进行测试,出具相应的试验报告和各种资料,确保试验数据、检测结果的准确性,资料内容的齐全。
5、参与新产品的研制和开发,推广新技术,应用新工艺,降低生产成本。
6、负责检试设备、仪器的正常使用和日常保养,提高利用率和完好率。
7、参与、指导各种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三、试验员岗位职责
1、在试验室主任领导下,按规定要求开展工作。
2、熟悉沥青混凝土有关国家技术规范、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
3、根据沥青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情况和工程技术要求,及时调整理论配合比,保证沥青混凝土质量。
4、做好材料取样复试工作,熟悉沥青混凝土常用材料的技术性能,掌握原材料的批量试验,及时标识。
5、据生产任务单和理论配合比开具施工配料单,及时传送至拌和站操作人员。
6、及时掌握沥青混凝土的施工情况,在规范允许的情况下,及时调整沥青混凝土施工配合比,满足施工要求。
7、负责试验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8、如发现原材料或沥青混凝土有质量问题,应立即通知试验室主任,以便妥善处理。
9、负责技术资料收集、整理、编目和归档。
四、质检员岗位职责
1、熟悉沥青混凝土国家技术规范、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
2、对原材料进行时时抽查,监督并掌握原材料的质量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相关领导,以控制不合格原材料的进场和使用。
3、监督操作工配合比的输入,检查原材料计量和配合比的一致性,及时反馈质量信息,出现问题随时在允许范围内进行调整,遇到疑难问题应及时告知有关领导,妥善处理。
5、做好原材料、大气、沥青混凝土出机温度的测温和记录工作。
五、生产调度员岗位职责
1、在沥青混凝土拌和站站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坚守岗位,随时掌握工程进度和用量,精心安排方量,杜绝浪费。
2、认真填写沥青混凝土运输单和生产调度日志,坚持交接班制度,下班前将票证进行分类统计后送交负责人处。
3、负责生产过程中的劳动力管理协调工作,对不听从指挥的生产人员、司机,有权给以处罚或建议领导予以辞退。
4、生产中的异常情况,要及时解决,不得无故耽误生产。
5、妥善安排生产人员和车辆,发挥最大效率。
6、掌握物资储备的品种、规格、质量和数量情况,督促材料人员搞好材料供应,以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
六、 操作工岗位职责
1、 开机前,确保机械周边无人,注意安全。
2、工作期间如离开操作室必须锁门,无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操作室。
3、搅拌机和大小皮带维修时必须拉闸断电,严禁带电操作,严禁各类机械在运转时修理。
4、操作时,听从质检员的指挥,不得随意更改配合比。严格按国家规范和站技术规定操作。
5、发现机械或沥青混凝土质量异常情况,及时通知调度,以便妥善处理。
6、熟悉计量系统的性能,确保沥青混凝土计量数据的准确。
7、注意进、出搅拌车的情况,不得浪费沥青混凝土。
8、严禁在操作间做与生产无关的事。
9、认真填写搅拌记录和值班记录,做好交接班,及时将实际配合比送交成本会计。
七、物资设备部主管职责
1、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质量体系在本部门的具体落实。
2、建立健全物资设备岗位责任制。
3、掌握控制生产供应主要原材料及设备备品、备件的储备、采购、催发、消耗使用等环节,确保生产所需。
4、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遵循有关程序。
5、严把材料质量关,结合技术部门要求,货比三家。
6、组织月底沥青混凝土用材料及设备、备品备件的盘点,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报表。
7、掌握材料欠款和付款情况,向相关领导反馈供料单位情况。
八、收料员岗位职责
1、在物资设备部主管的领导下,按规定要求做好本职工作。
2、对原材料严格按照行业和国家标准进行验收。
3、认真履行收发料制度,做好月底库存盘点工作,掌握所管材料的亏盈情况。
4、掌握原材料的储备情况,随时向主管领导汇报,便于尽早联系进料,防止影响生产。
5、不同厂家、品种、规格的材料不得混放。
6、严把原材料质量关,防止不合格材料和“三无产品”进场。
7、材料入库时要认真填写验收记录,并及时通知试验室取样试验。
8、负责进料车辆数量和安全的记录,指挥进料车辆顺利卸料。

第一章 工作要求
一、 沥青混凝土拌和站
1、负责搅拌站内全面工作,根据生产任务,结合站的实际情况,制定工作计划和各阶段具体任务。
2、确保沥青混凝土拌和站全面技术质量管理工作,并完成生产任务。
3、协助材料部签定材料采购合同,监督材料的质量。
4、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二、试验室主任
1、完成沥青混凝土的试验检测管理工作,沥青混凝土拌和站混凝土配合比管理工作,对沥青混凝土质量负责。
2、按规定对原材料进行测试,出具相应的试验报告和各种资料,确保试验数据、检测结果的准确性,资料内容的齐全。
3、参与新产品的研制和开发,推广新技术,应用新工艺,降低生产成本。
4、检试设备、仪器的正常使用和日常保养,提高利用率和完好率。
5、参与、指导各种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三、试验员
1、根据沥青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情况和工程技术要求,及时调整理论配合比,保证沥青混凝土质量。
2、做好材料取样复试工作,熟悉沥青混凝土常用材料的技术性能,掌握原材料的批量试验,及时标识。
3、据生产任务单和理论配合比开具施工配料单,及时传送至拌和站操作人员。
4、掌握沥青混凝土的施工情况,在规范允许的情况下,及时调整沥青混凝土施工配合比,满足施工要求。
5、负责试验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6、负责技术资料收集、整理、编目和归档。
四、质检员
1、定期对原材料进行抽查,监督并掌握原材料的质量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相关领导,以控制不合格原材料的进场和使用。
2、监督操作工配合比的输入,检查原材料计量和配合比的一致性,及时反馈质量信息,出现问题随时在允许范围内进行调整,遇到疑难问题应及时告知有关领导,妥善处理。
3、做好原材料、大气、沥青混凝土出机温度的测温和记录工作。
五、生产调度员
1、随时掌握工程进度和用量,精心安排方量,杜绝浪费。
2、认真填写沥青混凝土运输单和生产调度日志,坚持交接班制度,下班前将票证进行分类统计后送交负责人处。
3、负责生产过程中的劳动力管理协调工作,对不听从指挥的生产人员、司机,有权给以处罚或建议领导予以辞退。
4、妥善安排生产人员和车辆,发挥最大效率。
5、掌握物资储备的品种、规格、质量和数量情况,督促材料人员搞好材料供应,以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
六、 操作工
1、 开机前,确保机械周边无人,注意安全。
2、工作期间如离开操作室必须锁门,无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操作室。
3、搅拌机和大小皮带维修时必须拉闸断电,严禁带电操作,严禁各类机械在运转时修理。
4、操作时,听从质检员的指挥,不得随意更改配合比。严格按国家规范和站技术规定操作。
5、发现机械或沥青混凝土质量异常情况,及时通知调度,以便妥善处理。
6、熟悉计量系统的性能,确保沥青混凝土计量数据的准确。
7、注意进、出搅拌车的情况,不得浪费沥青混凝土。
8、严禁在操作间做与生产无关的事。
9、认真填写搅拌记录和值班记录,做好交接班,及时将实际配合比送交成本会计。
七、物资设备部主管
1、控制生产供应主要原材料及设备备品、备件的储备、采购、催发、消耗使用等环节,确保生产所需。
2、严把材料质量关,结合技术部门要求,货比三家。
3、月底沥青混凝土用材料及设备、备品备件的盘点,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报表。
八、收料员
1、对原材料严格按照行业和国家标准进行验收。
2、认真履行收发料制度,做好月底库存盘点工作,掌握所管材料的亏盈情况。
3、掌握原材料的储备情况,随时向主管领导汇报,便于尽早联系进料,防止影响生产。
4、不同厂家、品种、规格的材料不得混放。
5、严把原材料质量关,防止不合格材料和“三无产品”进场。
6、材料入库时要认真填写验收记录,并及时通知试验室取样试验。
7、负责进料车辆数量和安全的记录,指挥进料车辆顺利卸料。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什么制度?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的制度可以分为20个。
一、食品原辅料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安全法》)
1、进货查验制度
进货查验制度是指食品生产者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采购时,对购进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质量状况进行检查,对经检查确认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方可予以购进的进货质量保证制度。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添加剂、相关产品是关系食品安全的源头。采购的这些物料品质、来源、安全状况如何,直接决定了其生产的食品是否安全。食品生产者在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如同批次产品检验合格证明、产品生产许可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进口卫生证书等。对于不能提供证明文件的物料,食品生产者不得采购。
2、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查验记录制度是食品生产企业建立追溯体系的具体手段,一方面有利于食品可追溯,确保监管链条不断,另一方面也可以保护生产经营企业自身的权益。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相关信息。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具体包括采购索证方面、进货验收方面和台账记录方面。一、采购索证方面。食品生产企业采购时,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或市场采购,索取销售者或者市场管理者出具的购物凭证并留存备查,要查验证件,以备溯源。二、进货验收方面。食品生产企业应有专人负责验收。原则上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对不符合标准的食品不得采购。三、在台账记录方面。食品生产企业应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供货者及其联络方式等内容。
二、食品原辅料的运输和贮存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
根据食品的特点和卫生需要选择适宜的贮存和运输条件,必要时应配备保温、冷藏、保鲜等设施。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或有异味的物品一同贮存运输。应建立和执行适当的仓储制度,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器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降低食品污染的风险。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日光直射、雨淋、显著的温湿度变化和剧烈撞击等,防止食品受到不良影响。
三、食品生产过程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1、原料控制制度
食品原料的采购、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是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有效的管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等物料的采购和使用,确保原料合格是保证最终食品产品安全的先决条件。食品生产企业按照要求采购原料,根据企业自身的监控重点采取适当措施保证原料合格。
2、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制度
在生产工序上,应当按照生产工艺的次序和产品的特点,分开设置,分在操作,防止交叉污染;生产设施、设备要清洗、消毒;贮存、包装时应当注意环境卫生以及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卫生安全,防止污染食品等。在贮存物料时,应依照物料的特性分类存放,对温度、湿度等要求的物料,应配置必要的设备设施。物料的贮存仓库应由专人管理,并制定有效的防潮、防虫害、清洁卫生等管理措施,及时清理过期或变质的物料,超过保质期的物料不得用于生产。
3、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制度
检验是验证食品生产过程管理措施有效性、确保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通过检验,企业可及时了解食品生产安全控制措施上存在的问题,及时排查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企业应妥善保存记录,以备查询。
4、运输和交付控制制度
食品运输、交付也是食品流通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对控制运输和交付过程中的风险制定相应的措施。要求运输工具、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根据食品种类不同特殊要求保证相应的温度和湿度,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等。交付是生产者最终保障食品安全的控制阶段,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交付过程中做好防护措施、台账记录等。
四、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的使用制度(《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
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食品添加剂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运输食品添加剂的工具和容器应保持清洁、维护良好,并能提供必要的保护,避免污染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贮藏应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仓库出货顺序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必要时应根据食品添加剂的特性确定出货顺序。
五、防止化学污染和异物污染的管理制度(《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
1、防止化学污染的管理制度
应建立防止化学污染的管理制度,分析可能的污染源和污染途径,制定适当的控制计划和控制程序。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的使用制度,按照GB 2760的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加工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非食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设备上可能直接或间接接触食品的活动部件若需润滑,应当使用食用油脂或能保证食品安全要求的其他油脂。建立清洁剂、消毒剂等化学品的使用制度。除清洁消毒必需和工艺需要,不应在生产场所使用和存放可能污染食品的化学制剂。食品添加剂、清洁剂、消毒剂等均应采用适宜的容器妥善保存,且应明显标示、分类贮存;领用时应准确计量、作好使用记录。应当关注食品在加工过程中可能产生有害物质的情况,鼓励采取有效措施减低其风险。
2、防止异物污染的管理制度
应建立防止异物污染的管理制度,分析可能的污染源和污染途径,并制定相应的控制计划和控制程序。应通过采取设备维护、卫生管理、现场管理、外来人员管理及加工过程监督等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食品受到玻璃、金属、塑胶等异物污染的风险。应采取设置筛网、捕集器、磁铁、金属检查器等有效措施降低金属或其他异物污染食品的风险。当进行现场维修、维护及施工等工作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异物、异味、碎屑等污染食品。
六、食品的贮存管理制度(仓库管理制度、仓储制度)(《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
仓储设施应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的数量、贮存要求相适应的仓储设施。仓库应以无毒、坚固的材料建成;仓库地面应平整,便于通风换气。仓库的设计应能易于维护和清洁,防止虫害藏匿,并应有防止虫害侵入的装置。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应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贮存场所、或分区域码放,并有明确标识,防止交叉污染。必要时仓库应设有温、湿度控制设施。贮存物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以利于空气流通及物品搬运。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润滑剂、燃料等物质应分别安全包装,明确标识,并应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
七、不合格品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原料检验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由收购检验人员根据合同规定的相应技术标准和补充要求作出评审,做好记录,不合格原料不予收购。产品生产过程中不合格品判定由生产技术人员根据标准作出评审,做好质量记录,并通知质管科。现场不合格由负责人前往用户现场,对标有本厂标识的成品进行调查、评审、记录,并写出书面报告。原料收购检验时发现的不合格品,一律拒收。储存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由负责人作出标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品,由负责人根据技术规程规定作出相应标识,有条件时,应与合格品隔离。不符合规定检验标准的产品,不允许包装入库。生产过程中,结于标准允许返工的不合格品,生产人员应按相应标准和技术规程的操作工艺,予以返工,并经检验员重新验证合格后方可放行。对已判定不合格的成品或经返工仍不合格的产品另行堆放,并做好标识。原料/成品储存过程中发生的不合格品,由负责人进行处置。
八、食品出厂检验制度(含产品留样制度)(《食品安全法》)
1、出厂检验制度
出厂检验,是指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对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是生产活动中的最后一道工序。企业通过对出厂食品进行检验,及时发现不合格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防止流入社会,损害消费者健康。同时也可以及时了解食品安全控制措施上存在的问题,及时排查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者既是对消费者健康的负责,也是对食品生产企业自身的品牌和信誉负责。
2、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可以及时发现没有食品检验合格证的不合格食品,或者虽有检验合格证但安全状况有显著问题的食品,防止将不合格食品作为合格食品上市销售,损害公众身体健康。另外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也是是食品召回制度的基础和前提,当发现食品出现问题时,通过查找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实施食品召回。最后当食品生产企业日后如果与购货者因为食品安全、质量等发生法律纠纷,食品出厂检验记录是重要证据。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食品生产企业不得凭空捏造、涂改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其应如实记录出厂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九、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有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义务。为了降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危险,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尽早发现,将事故危害控制在可控范围。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有义务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确定食品安全事故易发点、薄弱环节,明确科学、完备的防范措施;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的控制措施、报告义务等。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当发现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存在其他不适于食用的情况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对被召回的食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应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且便于重新销售时向消费者明示的补救措施。应合理划分记录生产批次,采用产品批号等方式进行标识,便于产品追溯。
十、食品加工人员和食品生产卫生管理制度(《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
应制定食品加工人员和食品生产卫生管理制度以及相应的考核标准,明确岗位职责,实行岗位责任制。应根据食品的特点以及生产、贮存过程的卫生要求,建立对保证食品安全具有显著意义的关键控制环节的监控制度,良好实施并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十一、针对生产环境、设备及设施等的卫生监控制度(《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
应制定针对生产环境、设备及设施等的卫生监控制度,确立内部监控的范围、对象和频率。记录并存档监控结果,定期对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1、生产环境
应考虑环境给食品生产带来的潜在污染风险,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将其降至最低水平。厂区应合理布局,各功能区域划分明显,并有适当的分离或分隔措施,防止交叉污染。厂区内的道路应铺设混凝土、沥青、或者其他硬质材料;空地应采取必要措施,如铺设水泥、地砖或铺设草坪等方式,保持环境清洁,防止正常天气下扬尘和积水等现象的发生。厂区绿化应与生产车间保持适当距离,植被应定期维护,以防止虫害的孳生。厂区应有适当的排水系统。宿舍、食堂、职工娱乐设施等生活区应与生产区保持适当距离或分隔。
2、设备设施
厂房内各项设施应保持清洁,出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新;厂房地面、屋顶、天花板及墙壁有破损时,应及时修补。生产、包装、贮存等设备及工器具、生产用管道、裸露食品接触表面等应定期清洁消毒。
十二、废弃物存放和清除制度(《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
应制定废弃物存放和清除制度,有特殊要求的废弃物其处理方式应符合有关规定。废弃物应定期清除;易腐败的废弃物应尽快清除;必要时应及时清除废弃物。车间外废弃物放置场所应与食品加工场所隔离防止污染;应防止不良气味或有害有毒气体溢出;应防止虫害孽生。应配备设计合理、防止渗漏、易于清洁的存放废弃物的专用设施;车间内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容器应标识清晰。必要时应在适当地点设置废弃物临时存放设施,并依废弃物特性分类存放。
十三、工作服的清洗保洁制度(《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
进入作业区域应穿着工作服。应根据食品的特点及生产工艺的要求配备专用工作服,如衣、裤、鞋靴、帽和发网等,必要时还可配备口罩、围裙、套袖、手套等。应制定工作服的清洗保洁制度,必要时应及时更换;生产中应注意保持工作服干净完好。工作服的设计、选材和制作应适应不同作业区的要求,降低交叉污染食品的风险;应合理选择工作服口袋的位置、使用的连接扣件等,降低内容物或扣件掉落污染食品的风险。
十四、清洁消毒制度(包括清洁剂、消毒剂等化学品的使用;以及清洁消毒用具管理等)《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
应建立清洁消毒制度和清洁消毒用具管理制度。清洁消毒前后的设备和工器具应分开放置妥善保管,避免交叉污染。应配备足够的食品、工器具和设备的专用清洁设施,必要时应配备适宜的消毒设施。应采取措施避免清洁、消毒工器具带来的交叉污染。
十五、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包括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管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
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主要是为了防止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因其所患疾病污染食品。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直接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健康。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很容易受到病原体的污染,从而成为食源性疾病,特别是肠道传染疾病的媒介。如果这些人患有传染病或者是带菌者,就容易通过被污染的食品造成传染病传播和流行,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威胁。因此食品从业人员除应做好个人卫生外,食品生产经营者还要加强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
应建立并执行食品加工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加工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上岗前应接受卫生培训。食品加工人员如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或有明显皮肤损伤未愈合的,应当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十六、食品生产相关岗位培训制度(《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
应建立食品生产相关岗位的培训制度,对食品加工人员以及相关岗位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应通过培训促进各岗位从业人员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执行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意识和责任,提高相应的知识水平。应根据食品生产不同岗位的实际需求,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年度培训计划并进行考核,做好培训记录。当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更新时,应及时开展培训。应定期审核和修订培训计划,评估培训效果,并进行常规检查,以确保培训计划的有效实施。
十七、设备管理制度(涵盖设备保养和维修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应建立设备保养和维修制度,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定期检修,及时记录。与原料、半成品、成品接触的设备与用具,应使用无毒、无味、抗腐蚀、不易脱落的材料制作,并应易于清洁和保养。设备、工器具等与食品接触的表面应使用光滑、无吸收性、易于清洁保养和消毒的材料制成,在正常生产条件下不会与食品、清洁剂和消毒剂发生反应,并应保持完好无损。所有生产设备应从设计和结构上避免零件、金属碎屑、润滑油、或其他污染因素混入食品,并应易于清洁消毒、易于检查和维护。设备应不留空隙地固定在墙壁或地板上,或在安装时与地面和墙壁间保留足够空间,以便清洁和维护。
十八、检验室管理制度(《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
应通过自行检验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原料和产品进行检验,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自行检验应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人员按规定的检验方法检验;检验仪器设备应按期检定。检验室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各项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应建立产品留样制度,及时保留样品。应综合考虑产品特性、工艺特点、原料控制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检验项目和检验频次以有效验证生产过程中的控制措施。净含量、感官要求以及其他容易受生产过程影响而变化的检验项目的检验频次应大于其他检验项目。同一品种不同包装的产品,不受包装规格和包装形式影响的检验项目可以一并检验。
十九、记录制度(《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
应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应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应如实记录食品的加工过程(包括工艺参数、环境监测等)、产品贮存情况及产品的检验批号、检验日期、检验人员、检验方法、检验结果等内容。应如实记录出厂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检验合格单、销售日期等内容。应如实记录发生召回的食品名称、批次、规格、数量、发生召回的原因及后续整改方案等内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由记录和审核人员复核签名,记录内容应完整。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应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对客户提出的书面或口头意见、投诉,企业相关管理部门应作记录并查找原因,妥善处理。
二十、文件管理制度(《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
应建立文件的管理制度,对文件进行有效管理,确保各相关场所使用的文件均为有效版本。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如电子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记录和文件管理。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及档案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
一,食品生产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二,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 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
三,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 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 理.
四,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 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
五,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 的防护措施: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 热;呕吐.
六、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 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 戴手饰、涂指甲油、不穿洁净工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 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
七、对食品从业人员实行德、能、勤、纪综合考核,具优者给予表扬 或奖励;对综合考核成绩欠佳者进行批评教育使其改正;对不改者劝 其离岗或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八、 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和健康管理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档案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更好地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维护广大职业人群的身体健康,保证健 康监护档案和职业病诊断档案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更好地为我厂员工服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及《职 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二、档案资料的归档范围:
1. 健康监护档案内容 (1)健康监护档案册。 (2)职业健康体检结果报告。 (3)健康体检综合分析报告。 (4)职业健康体检复查人员名单及复查结果报告。 (5)职业病观察对象和职业禁忌症处理意见书。 (6)丛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 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 情况;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2. 职业病诊断档案 管理部应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并永久保存,档案内容应当包括: (1)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2)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 (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诊断用所有资料; (4)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结果报告单; (5)现场调查笔录及分析评价报告。
三、借阅: 1. 各有关部门、单位到管理部查阅档案资料者,须持单位介绍信或征得管 理部主管领导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对所查内容、利用目的作详细登记。 2. 管理部为所需借、调资料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复印材料。 3. 档案原始材料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方 可。 4. 借阅档案材料必须履行登记、签字手续,一般情况下,外借期限不超过 一周。 5. 对借阅的档案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不得在档案资料上标记、 涂改或撕页、拆卷等。归还时档案人员要进行检查,保证档案完整无损。
四、保管: 1. 档案室切实做好七防,即防潮、防虫、防火、防盗、防尘、防鼠、防晒。 2. 档案室严禁吸烟及存放易爆、易燃等易于导致火灾的危险品。 3. 档案室要保持清洁卫生,档案资料摆放整齐,便于资料的管理和使用。 4. 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业务,准确、及时地为使用者提供方便服务。 5. 对所保管的档案资料,要经常查看,发现破损和字迹不清的,要及时进 行修补、复制,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6. 档案室严禁无关人员随意进入。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什么制度

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1、制定本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2、制定本单位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3、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流通经营。4、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5、执行食品安全标准。6、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扩展资料:食品安全并不只是要求食品本身的质量达到安全标准,其整个的生产过程都应该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够真正地保证食品的安全。《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对食品生产经营场所条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生产者在生产食品的过程中必须保持生产场所的清洁,且除了食品的加工场所外,食品的包装、贮存场所也需要保持清洁。食品的生产经营应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生产不合格食品如何处罚

法律咨询:生产经营不符合标准食品和标签不符合要求食品如何查处
黄璞琳


网友问题:
最近,本人在研究《食品安全法》相关处罚条款时发现个问题,即食品检验实际质量(不包括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二)、(三)所指内容)与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该如何适用法律。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就要处罚。也就是说,食品无标签、标签标注不全,虚假标注、不正当竞争表示,以及检验结果与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等行为都要处罚。
而该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第四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该法第八十五条第(十)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给予处罚。据此,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只有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才能处罚,否则就不能处罚。
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其情形的很多:无标签,标注事项不全,虚假标注、不正当竞争表示,以及检验结果与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等等,自主发现及被动告知均属发现。根据该法第八十五条第(十)项规定,只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后才能处罚,这是否与该项法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矛盾?求答!
还有,检验实际质量结果与标签所载明的执行标准相不符,可否适用《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查处?食品标签标注事项内容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之外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其他标准要求,的能否适用《标准法化》和《标准法化实施条例》处罚?一道求答!

个人看法: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十)项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行为,设定行政处罚,并不表示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后自觉履行召回或停止经营义务的,就无需对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就无需受到行政处罚。这是两回事:“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这是一个违法行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这是另一个违法行为。两个违法行为之间,有吸收关系,如果两个违法行为都尚未得到处理的,按一个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如果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是执法机关查获的,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被告知后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召回;执法机关在调查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以及实施行政处罚后,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停止生产经营或者召回已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除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外,还可依《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四款责令当事人召回或停止经营;如果当事人拒不召回或停止经营的,执法机关应当对当事人拒不召回或停止经营的行为,依《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十)项实施行政处罚。如果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己发现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主动自觉地立即停止经营、立即召回,并按规定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消费者,报告相关执法机关,记录相关情况,对此类生产经营者,执法机关应当视其造成的危害后果、主观过错、纠错情况等因素,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直至免予处罚。
对于食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或者不符合食品标签标注内容的,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所规定情形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进行查处;若不符合以上法条,但食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构成不合格产品的,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进行查处;若食品质量不符合现行有效的有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食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属存在缺陷的不合格食品,但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所规定情形的,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进行查处。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属于食品安全标准的一项内容。因此,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应当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有关基本要求及强制标示的内容,认定为应当执行的相当于食品安全标准的标准。据此,对食品标签不符合该《通则》要求的食品,应当依《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六条第(二)项实施行政处罚。
如果还有其他现行有效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对食品有强制性要求,但这些要求与食品的安全、营养无关,不符合这些标准的食品不能认定为不合格产品的,则对相关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标准化法》进行查处。
黄璞琳2010/01/24


一个教育培训公司内部各种管理制度等应包括哪些方面?

第一,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要有自己公司的规章制度主要包括:考勤的规定。员工外出的规定。员工请假轮休的规定。办公的行为准则。第二,奖惩制度。除了员工完成招生任务以后拿的提成,还应该有以下的方式进行奖励:通报表扬记功奖。每次奖励奖金XX--XX元不等。优秀员工奖。奖状+奖金。惩罚分三种:警告。罚XX元-xxx元不等。记过。罚XX元--XX元不等。辞退。第三,晋升制度。以工作业绩为导向。年分4次加薪机会,2次晋升机会。谈到晋升制度就不得不提下,绩效考核。奖惩制度就涉及到监察审计了!第四,学员的管理规定涉及到1,单位的介绍,2,师资的介绍3,课堂纪律4,开课时间及教学管理规定啊。第五,教师的管理规定:主要涉及到:教务考务的教师,班主任以及招生咨询的教师等等。拓展资料:管理制度是对一定的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它是实施一定的管理行为的依据,是社会再生产过程顺利进行的保证。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以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它具有如下特点:权威性。管理制度由具有权威的管理部门制定,在其适用范围内具有强制约束力,一旦形成,不得随意修改和违犯; 排它性。某种管理原则或管理方法一旦形成制度,与之相抵触的其他做法均不能实行; 特定范围内的普遍适用性。各种管理制度都有自己特定的适用范围,在这个范围内,所有同类事情,均需按此制度办理; 相对稳定性。管理制度一旦制定,在一般时间内不能轻易变更,否则无法保证其权威性。这种稳定性是相对的,当现行制度不符合变化了的实际情况时,又需要及时修订。管理制度具有社会属性。因而,社会主义的管理制度总是为维护全体劳动者的利益而制定的。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管理制度

检测试验管理制度应包括哪些内容?

试验室管理规定,试验质量保证制度,项目试验室主任岗位职责,试验检测员岗位职责,项目试验室计量管理员岗位职责,原始记录及试验报告的填写、保管及检查制度,仪器设备管理制度,仪器设备、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制度,工地试验室专用章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样品管理制度,保密制度,项目试验室安全守则,各类仪器设备的操作方法,规程。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特殊试验操作制度,紧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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