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私家车车体广告

时间:2024-05-31 00:09:29编辑:coo君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机动车车身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

一、将第四条第四款中的“工商”修改为“市场监督”。二、将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市辖县”修改为“蓝田县、周至县”。三、删去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四、将第九条作为第五条,并修改为:“车身广告设置的具体标准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制定,并征得市交通运输、公安等相关管理部门同意,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五、将第十四条作为第八条,其中的“设置权人”修改为“设置人”。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置的车身广告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由城市管理、市场监督、公安、交通运输等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机动车车身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西安市机动车车身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19修改)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动车车身广告设置活动,改善城市景观风貌,维护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车身广告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机动车车身广告的发布、内容审查及其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车身广告设置,是指利用机动车车身,采取安装、悬挂、张贴、喷涂、绘制等形式,设立广告的行为。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机动车车身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机动车车身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和蓝田县、周至县的户外广告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机动车车身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市城市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开发区范围内的机动车车身广告设置进行管理。

  市场监督、公安、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车身广告设置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车身广告设置的具体标准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制定,并征得市交通运输、公安等相关管理部门同意,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六条 在车身外侧进行广告设置,禁止以下行为:

  (一)使用反光材料设置车身广告;

  (二)改变车辆技术参数和车辆主体颜色;

  (三)设置音响、照明设备;

  (四)设置实物广告;

  (五)影响行车安全;

  (六)覆盖、遮挡发动机散热口、进风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七条 设置的车身广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整洁、美观,其色彩应与车体原有颜色相协调;

  (二)画面稳定、完整,且画面与文字比例相协调;

  (三)内容要真实合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八条 车身广告的文字、图案显示不全或者出现破损、污浊、褪色、变形等影响城市容貌的情况时,设置人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新。第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置的车身广告,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改正。第十条 长期在本市使用的外地车辆和在本市有固定线路或者站点的外地长途客车,应当遵守本办法。

  临时进入本市(十五日以内)的外地机动车,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向执法人员说明情况。情况属实的,免予处罚。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车身广告的文字、图案显示不全或者出现破损、污浊、褪色、变形等情况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置的车身广告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由城市管理、市场监督、公安、交通运输等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第十三条 西咸新区范围内的机动车车身广告设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24日正式施行。


车身广告需要备案吗

车体广告是要提前备案的。根据《车体广告登记管理规定》,不论是私家车还是公用车,只要做广告宣传都要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和《车体车体广告登记许可证》,办许可证需要提供营业执照、车辆行驶证和车身广告样件。私家车身贴广告只允许在车窗玻璃以外的车身两侧位置上粘贴广告,汽车的前后风挡、前引擎盖和后备厢盖不允许粘贴广告,而且不能改变车体的主体颜色,在车辆两侧(不含玻璃)保留一定面积的车身原颜色,广告面积不得超过车体的2/3。拓展资料:车身广告又称车体广告,近10年的高速发展,公交车是中国城市里最重要的交通工具,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这就使公交车身,成为一种渗透力极强的户外广告媒体,同时公交车身广告又是固定户外广告的延伸,它具有固定户外广告的优点——广告画面冲击力大,广告影响持续不断,能有效地向特定地区特定阶层进行广告诉求的特点。同时,交车身广告流动性使车身广告的受众层面更为广泛广告到达率更高,凭借自身的特点公交车身媒体日益成为众多品牌投放广告的媒体形式之一。车身广告发布目的一般非常明确,归纳起来有以下4点:1、以品牌形象为主要诉求目的。2、以产品推广为主要目的。3、以配合电视广告为主要目的。4、以配合产品促销为主要目的。广告策略的配合有效配合电波媒体的广告落地工作(高空+地面的广告投放模式)。对于在全国性媒体上投放广告的产品来讲,车身广告能够帮助其进行广告信息在各地域的落地工作。投放组合媒体的广告效果要远远大于单一媒体的广告效果,高空有电波媒体覆盖(电视),地面有车身广告配合,同时可以连接终端售点(卖场、超市、饭店、酒家等),提示消费者购买,以配合当地的销售。当车身广告的主画面和电视广告中的主诉求点相同时,可以让目标受众在强干扰的环境之下接受到电视广告后,再通过车身广告进行品牌识别,就可以大大加强电视广告的效果。广告排期的配合1、长期车身广告配合间歇式投放的电视广告,以达到长期维持品牌的知名度的目的。2、在没有电视广告投放的情况下,用间歇式车身广告投放来维持产品知名度。3、车身广告作为电视广告的延续,用最低的成本最长时间的延长产品的知名度。4、长期电视广告与车身广告同时叠加投放,以期一定时间内达到最大的广告效果。广告位置的配合1、两侧或单车尾发布。广告发布面积小,发布价格低廉,适合诉求与品牌形象相关性较低的简单广告信息和促销等信息告知,同时,其广告覆盖面及发布辆月次方面应做相应增加 。2、全车发布。广告发布面积大,广告信息传播完整美观,视觉效果良好,适合主流品牌的营造及品牌维护推广工作,因发布费用相对较高,故在线路覆盖范围、发布辆月次等方面会相应被减缩。


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汽车作为一种普通的交通工具已走进千家万户.(1)汽车发动机一般是柴

(1)由课本基础知识可知:内燃机工作时将内能转化为机械能;汽油的热值q=4.6×10 7 J/kg,完全燃烧的汽油质量m=1kg,所以其放出的能量:Q=mq=1kg×4.6×10 7 J/kg=4.6×10 7 J.(2)水的比热容最大,相同质量的水和其它物质相比,吸收相同的热量后,温度升高的最小,所以发动机里用水来做冷却剂.(3)由图示的能流图可知,总能量占1,损耗的能量占70%,所以汽油机的效率为30%.由题意知:汽车行驶时发动机产生的牵引力是F,燃烧汽油的质量为m,汽油的热值是q,汽油机的效率为30%,汽车通过的距离设为S.由此可以得到完全燃烧质量为m的汽油产生的总能量:Q=mq,有效利用的能量:Q 有 =Qη=30%mq ①,有效利用的能量对汽车做功,即W=Q 有 ②,牵引力对汽车做的功W=FS ③,联立①②③式解得:S= m×q×30% F .故答案为:(1)内;4.6×10 7 ;(2)比热容;(3)30; m×q×30% F .


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汽车作为一种普通的交通工具已走进千家万户. (1)汽车发动机一般是柴

内,4.6×107,30 分析:(1)内燃机是将内能转化为机械能的机械,知道汽油的质量和热值,利用燃料完全燃烧放热公式求汽油完全燃烧放出的热量;(2)由能流图得出转化为有用功的能量占总能量的比值,得出内燃机的效率.(1)汽车发动机把燃料燃烧放出的内能转化为机械能;Q 放 =mq=1kg×4.6×10 7 J/kg=4.6×10 7 J;(2)由图可知,有用功的能量:100%-33%-30%-7%=30%,∴η=30%.故答案为:(1)内,4.6×10 7 ;(2)30%.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一、修改19件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
  (一)《西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1990年3月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2000年4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
  1.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狄寨乡和洪庆镇”修改为“狄寨街道办事处和洪庆街道办事处”。
  2.将第六条第一款中的“擅自在公墓以外地区埋葬者,一经发现,由村民委员会责令丧主就地平毁”删除。
  3.将第十二条中的“火葬地区内遗体运送业务由殡仪馆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承揽遗体运送业务”删除。
  4.将第十三条中的“平毁”修改为“深埋”,并将“逾期未迁者,由殡葬行政管理部门督促有关部门就地平毁”删除。
  5.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禁止生产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严禁在火葬区内出售棺木等土葬用品。”
  6.将第十五条修改为:“经营性骨灰公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建立。”
  7.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8.将第十八条删除。
  9.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生产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处以生产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10.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11.将第二十三条删除。
  12.将第二十六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西安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1992年9月1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1999年11月2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8年3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
  将第十三条中的“应当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定的、具有相应维修资格的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删除。
  (三)《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办法》(1994年5月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1999年11月2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
  1.将第十五条中的“劳动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2.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建筑行业劳动保险统筹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减免,各建设单位必须按本规定标准缴纳。对拒不缴纳者,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以依法加处滞纳金。”
  (四)《西安市城镇危险房屋管理办法》(1994年9月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1999年11月2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城镇危险房屋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
  1.将第八条第二款删除。
  2.将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删除。
  3.将第二十五条删除。
  (五)《西安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1996年4月2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1999年11月2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8年3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
  1.将第五条中的“从事建筑经营的单位、个人的登记注册工作和建筑经营活动中的合同鉴证工作”删除。
  2.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经审定的”删除。
  3.将第二十条中的“编制的标底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后,方能作为正式标底”删除。
  4.将第二十一条第四款修改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应当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六)《西安市建设项目城建费统一征收办法》(1996年12月2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1.将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的“西安市建设委员会”修改为“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2.将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城建费用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修改为“城建费用纳入预算资金管理”。
  3.将第六条第二款删除。
  4.将第七条删除。
  5.将第九条中的“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曲江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修改为“开发区管委会”,并将“市建设委员会”修改为“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6.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西安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10月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2002年4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
  1.将第一条中的“《陕西省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规定》”修改为“《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2.将第四条修改为:“河道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河道工程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畅通。
  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滩地。城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编制和审查沿河城镇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3.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水工程和跨河、穿河、临河、穿堤的建设项目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有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并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4.将第十条第一款中的“水、”删除,并将第二款中的“按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管理机关批准,取得取水许可证后”修改为“应当在取得取水许可证后”。
  5.将第十六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砍伐堤岸防护林。采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应当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完成规定的更新补种任务。”
  (八)《西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1999年4月1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
  1.将第二十二条删除。
  2.将第二十九条中的“强制执行或者”删除。
  (九)《西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9年5月1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
  1.将第九条修改为:“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2.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3.将第十五条删除。
  4.将第十六条修改为:“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实行承包或招标的,合同或标书中应当包括水土保持内容,并按规定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
  5.将第十八条修改为:“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十)《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1999年9月2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
  1.将第四十二条中的“除补缴所欠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修改为“除补缴所欠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依法加收滞纳金”。
  2.将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外”修改为“依法加收滞纳金外”。
  3.将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的“物价”修改为“价格”;将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中“劳动”修改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
  (十一)《西安市社会保险费地税征缴管理办法》(2000年4月2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
  1.将第二十二条中的“逾期未缴的,税务机关向缴费单位开户银行开具《西安市社会保险费扣缴通知书》,从缴费单位账户中直接划转”删除。
  2.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分别并入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修改为“依法加收滞纳金”。
  (十二)《西安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2000年12月2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公布 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
  将第十五条中的“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修改为“依法加收滞纳金”。
  (十三)《西安市禁止运送有毒化学物品车辆经108国道黑河流域段通行规定》(2001年5月1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公布 根据2008年3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禁止运送有毒化学物品车辆经108国道黑河流域段通行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
  将第九条中的“对违禁车辆予以扣留,并”删除。
  (十四)《西安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2003年4月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公布 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
  将第八条删除。
  (十五)《西安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规定》(2005年1月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公布 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
  将第十二条中的“电信服务单位应当依法中止为其非法活动提供电信服务”修改为“电信服务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将“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劳动教养;”删除。
  (十六)《西安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2005年6月11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公布 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
  1.将第十九条中的“暂扣非法采砂机具”删除。
  2.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不按时缴纳砂石资源费的,可以依法收取滞纳金。”
  (十七)《西安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2005年8月2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公布)
  将第九条修改为:“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组织,应当取得组织资格证。申领组织资格证应当向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市气象主管机构按规定的程序报请省气象主管机构核发。”
  (十八)《西安市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2007年2月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公布 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手续前,按照不超过建筑工程造价2%的比例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具体比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建筑工程造价和使用农民工情况确定。”
  (十九)《西安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缆落地管理办法》(2010年7月2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公布)
  将第二十二条中的“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线缆权属单位承担”修改为“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外,对上述相关政府规章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17)

一、修改53件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

  (一)西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1990年3月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2000年4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4年1月27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1.将第二条中的“卫生、市容、交通、土地”修改为“卫生计生、城市管理、交通、国土”。

  2.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划定碑林区、新城区、莲湖区、灞桥区、雁塔区、未央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庞光镇和草堂镇为我市火葬区。”

  将第二款修改为:“蓝田县、周至县的火葬区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县具体情况划定。”

  3.删除第八条中的“乡”,其中的“外事、侨务等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外事侨务行政管理部门”。

  4.将第九条修改为:“遗体火化前,殡葬服务部门必须检查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在医院死亡的,由医院出具证明;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部门出具证明;居(村)民在家死亡的,由所在社区医院或者镇卫生院出具证明。”

  5.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在公墓、公益性墓地安葬骨灰的单人墓或者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

  “公墓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期限以20年为周期。期满需继续保留的,应当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6.将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的“土地”修改为“国土”。

  (二)关于在对外公务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1994年4月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

  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一条中的“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三)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办法(1994年5月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1999年11月2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4年1月27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1.将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市辖县(含阎良区、长安区、临潼区,下同)”修改为“市辖县(含阎良区、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区、鄠邑区,下同)”。

  2.将第七条修改为:“统筹机构应与缴纳劳保统筹基金的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在办理工程项目开工手续前,按规定一次性预收应缴劳保费用。在工程项目竣工备案前清算劳保费用,多退少补。”

  3.将第九条第四项修改为:“实行总分包的工程项目,其劳保统筹基金由统筹机构直接拨付给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得的劳保基金由总包单位按分包工程计价所占总包工程计价的比例从其劳保基金总额中划拨。”

  4.将第十条修改为:“劳保基金统筹的支付项目:

  “(一)施工企业为从业人员(含农民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和支付离休人员离休费用;

  “(二)六十年代精简职工的生活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困难职工生活补助;

  “(三)统筹机构工作经费以及按规定在劳保基金列支的其他费用。”

  5.删除第十一条。

  6.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其中的“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修改为“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四)西安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4月2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1999年11月22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1.将第四条修改为:“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的主管部门。”

  2.将第六条修改为:“综合开发用地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改、国土、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将第七条中的“由市开发办负责会同市计划、土地”修改为“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市发改、国土”。

  4.将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四项中的“市开发办”修改为“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5.删除第十条。

  6.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开发单位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7.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删除第二项。

  将第三项改为第二项,修改为:“受让方应当在项目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土地使用权转让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8.删除第二十六条。

  9.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其中的“市建设委员会”修改为“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将第一项中的“交验”修改为“报送”。

  删除第六项。

  10.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及市辖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五)西安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1996年4月2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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