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

时间:2024-05-31 21:00:00编辑:coo君

近一段时间以来,火遍网络的灵魂砍价手是谁呢?他们是怎样砍价的呢?

最近一段时间,大家都为一则消息所振奋,那就是国家医保局出手了,针对97种医疗上的特效药实行定量砍价,而且在明年一月份这些药物将实行新药价,而且要比之前便宜很多,真的是福利来了。当然这一实惠的得来,还是要归功于国家医保局的砍价手们,是他们的不懈努力才为我们老百姓换来了新年的福利,他们就是由国家医保局所组建起来的一支砍价队伍,被称为“医保专家团”,网络上的灵魂砍价手就是说这些专家团中的一员,即许伟。这些灵魂砍价手本着以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重,以为人民谋福利为出发点,与一些药个派出的代表团进行谈判,这次对于97种特效药的砍价是采用的“双盲”模式,即医保局的专家团和药企代表团都是进入到房间后才知道被分配的谈判房间及对手,专家们也是在进入房间后才可以知道自己要谈判药品的企业报价和医保局的底价,所以这场谈判游戏玩得更多的就是心理战术。许伟在浙江省是医药管理处的处长,这次灵魂砍价就是参与一款针对治疗糖尿病的特效药物,这款药在国际上的价格是7-8元,而药企为了进入国内的医保,给出的报价是5.62元,但专家组都以差距有些大为理由一再砍价,经过医保局专业组的四次砍价,把这款药的价格已经砍到了每片4.4元,但是我们的灵魂砍价手却说“4.4元中国人觉得有些难听,你再降4分,4.36元行不行”,结果这款药就以4.36元的价格纳入了医保。事后有记者采访这位灵魂砍价手的时候,他说话真的很朴实,如果中国人民有1000万的病人,如果都用这个药的话,如果可以省一分钱,每天就可以省10万块钱如果一年的话就可以省更多。这就是我们可敬可爱的灵魂砍价手的砍价。

山东医药专家药品集采现场灵魂砍价,现场的医药厂家是何反应?

近两日医保局专家采购现场灵魂砍价为主题的系列视频走红网络,根据相关视频显示山东首批药品省级中带量管理的砍价现场,医保局专家现场灵魂砍价抖音话题内的两条视频为山东媒体发布。现场的医药厂家发言:价格绝对可以接受,也可以生产,因为你已经卖了30年了,你原来卖的不是这个钱,你该挣的钱,你投入的研发成本已经挣回来了。该视频货单超过27万也是大红于网络。医保局专家砍价也是为了造福人民,为惠民节约药费,厂家代表发言:我都想急哭了。视频中山东医药专家和厂家激烈的砍价过程,视频画面显示在谈判桌上一名45岁的男性医药专家说:价格绝对可以接受,也可以生产,因为你已经卖了30年了,你原来卖的不是这个钱,你该挣的钱,你投入的研发成本已经挣回来了。这时对面的一位女性厂家代表,回复到:已经是最低最低的价格了,已经是我们的成本价了,我很遗憾。它就是站在厂家的利益角度跟医药代表说的话,男专家听了之后说好,那对不起,请签字确诊吧。然后女女医药专家代表翻着合同,说真的不想签都被你们急哭了。也就是这一次发言大火了,网络大火了。抖音在山东广播电视台另一个抖音号闪电新闻上,发布了一条山东首批药品省级集中带量采购砍价的过程新闻视频。无独有偶的是,视频记录了一专家和珠海某药企负责人的砍价过程,珠海某药企负责人说,现在50毫克的这个价格已经是全国最低价了。专家说10块零5可以保底。这时候药企的负责人说这个成本我们无法接受。专家组回应可以了,我们这么大的量,回款又快,这么有保证快签上。据媒体报道,山东省首批药品经过大量采购开标现场议价专家和药企代表,经过数10回合的拉锯,终于通过竞价和现场竞价,39个药品产生中选结果。

医药专家灵魂砍价,1分钱都要砍,这1分钱意味着什么?

一颗药少一分钱可能是微不足道的。如果是10万颗,100万颗呢。那效果则是完全不一样了,将销售的价格压得更低一点,到老百姓们手中的时候,就可以有更便宜的药。而这些谈了又谈的要往往都是那些用来救命的呀。将这一分钱乘以13亿。那也是一个相当巨大的天文数字,是很多人一生都奋斗不来的金额。所以自然是要能降一点儿就降一点儿,让利于民。往往可能就是因为这微不足道的一分钱能够挽救很多人的生命。隔一段时间, 医保局和制药方都会进行谈判。他们会共同商量药的价格形式。在谈判时候的每一个决定往往都可以改变无数人的命运。所以这场谈判是至关重要的。谈判采用医保局先进行预期估价,然后由企业出价。如果企业出价没有超过预计的15%的话,就会谈判成功。在谈判开始之前,其实双方的谈判人员都是不知道自己的最低底价是多少的。医保局的专家为了让百姓们拿到更低的价格,也是会常常引导企业给出更低的价格。这次谈判可以说是相当的惊心动魄。如果给高了医保局接受不了自己企业的药就卖不出去。如果给低了的话又赚不了什么钱,甚至还会亏本儿。所以说到场谈判对于双方来说都是相当重要的。做生意肯定是要以赚钱为目的的。所以企业给的价格往往都会高一些。这也就导致了常常会出现企业价格过高,然后双方没有谈拢,败兴而归的。现象发生。一个好的谈判专家会给老百姓们带来无穷大的好处。他会一点儿一点儿的把价格砍到公司能够承受的底线。吃的药品的价格大幅度下降,让老百姓们都能够用上好药。我不是药神之所以能够爆火。就是因为电影中的场景引起了人们的共鸣。毕竟不是每个人都腰缠万贯,家底殷实的。一旦患上了绝症,于那些治疗绝症的药品都是贵的吓人。可能会活生生的将一个家给拖垮。活一天少一天那样等死的生活实在是太难受了。不让电影的情节在现。医保局也是尽可能的压低药的价格。

全国各省药品集中招标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

我国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招标采购始于1993年,河南省首开先河,实行了医院药品集中定点采购,医院的药品采购成本3年降了15%。随后,上海浦东也实行了医院药品进场公开采购制度,货比三家,集中交易,医院的药品进价越来越便宜。随着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实施,集中采购和招标开始挂钩,2000年到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卫生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药品监管局陆续出台了大量政策,推行医疗机构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
全国招标采购模式:四川的“挂网”模式、云南的宣威模式、上海的闽行模式、青岛和鹤壁模式、南京医院托管模式、苏州模式、浙江模式、宁夏“三统一”模式等。有代表性的主要有四种,即传统招标模式、竞价模式、挂网模式、医院托管模式


什么是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从1999年实施以来,作为降低过高药价和纠正不正之风的政策手段,得到卫生部、监察部等部门的支持,并加以推广。然而,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中国医药商业协会等13家协会负责人,不久前致函国家有关部门,历数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弊端,要求终止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何去何从,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对此,本版刊出此文予以解读。

  政策目标与手段不匹配,是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陷入困境的原因
  国家医药卫生管理部门制定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的初衷,一是希望通过该制度,以竞价方式解决“药品价格过高”问题;二是希望通过公开的招标程序,实现医院药品采购过程的“阳光化”,纠正药品采购中的不正之风。
  然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由于难以平衡药品生产企业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利益,从实施开始就争议不断。药品生产企业抱怨药品招标次数太多,机构太多,企业不得不各地奔波参加投标,加重了企业负担,甚至出现了药品生产企业中标后医院进货量反而下降的“死标”情况。医疗机构在经过短暂的犹豫后,开始利用集中招标中的有利地位,挤压药品生产和流通企业的利润空间,从而威胁到药品生产行业的发展,使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处于进退两难境地。13家医药企业行业协会上书事件就是这一矛盾的集中反映。
  专家估计,我国药品价格构成中,生产领域仅占30%,批发领域占40%,零售领域占30%。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减少了流通环节,对降低药品价格有一定积极作用。但是药品价格过高的原因不仅仅是流通环节多少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医药体制问题。
  首先,医疗机构药品销售环节缺乏竞争,导致药品价格居高不下。目前,医疗机构是我国药品销售的主要渠道,占80%的份额。大部分药品由医生处方消费,而在医生处方不透明的情况下,患者没有任何选择权,只能接受医疗机构的高价。
  其次,“以药补医”的补偿机制使医疗机构获得药品较高价差的行为“合法化”。由于政府拨款有限,加上我国医疗服务定价普遍偏低,我国政府允许医疗机构采取销售药品获取差价收入的“以药养医”政策,使药品销售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之间就产生了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药品价格越高越好。
  再次,药品消费环节缺乏费用制约机制,使得虚高的药品价格得以实现。随着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入,个人承担部分有所增加,但由于个人缺乏判断药品价格是否合理的必要知识和手段,而保险公司等专业机构目前尚未介入医疗保险药品价格的审核过程,在最终消费环节也难以对过高药品价格产生有效约束。
  最后,由于缺乏基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建设,造成医疗机构尤其是城市大型综合性医疗机构门诊负荷过大,从而形成其药品销售的垄断。而由全科医生为社区患者提供常见病、慢性病的诊疗、预防保健及转诊服务,是打破大型医疗机构垄断的关键之一。
  目前的药品集中招标只能对批发到医疗机构之间的40%药品价格部分产生一定影响,而无法影响从医疗机构到患者之间药品价格的30%部分。由于药品集中招标没有改变医疗机构在药品零售中的垄断地位(相反更加强化),没有改变“以药养医”的补偿机制,没有引入新的医疗费用约束机制和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因此,已经降低的药品价格部分也很难反映到药品销售的最终环节上。这不仅使集中招标采购降低药品价格的效果大打折扣,同时,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存在的大量违规、违法现象也使这一政策正日益走向它的反面。
  取消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只会使改革退回到起点,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加快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是上策
  在我国传统的医药卫生制度背景下,药品生产企业与医疗机构之间已经结成牢固的“利益同盟”:高回扣和高价格成为生产企业与医疗机构的共同选择,而患者的利益在药品价格的形成中没有任何机制给以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集中招标采购制度产生的压力已经使这种“利益同盟”产生了一丝“裂缝”。在强大的社会舆论和医药监管部门的压力下,医疗机构作出了选择:利用在招标采购中的主导地位打压药品的购买价格,最大限度地截留由此获得的好处。药品生产企业则完全处于被动地位,除了仍然要承担各种公关费用和回扣外,还要支付投标的各种成本,同时只能接受医疗机构开出的低价,药品生产企业利润空间日渐萎缩。
  因此,仅仅依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不可能从根本上破除药品生产企业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利益同盟”关系。我们应该充分利用这一时机,在进一步完善目前的药品集中招标制度的基础上,加快相关制度的改革,包括弱化医疗机构在药品销售终端的垄断地位和“以药补医”的补偿机制,强化消费环节的费用审查机制,并出台能够实质性推动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政策等等。
  如果继续单独推进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而无任何配套改革,则这一制度目前有限的降价效果也将逐渐消失殆尽。因为一旦大多数药品生产企业意识到无路可走,便会设法与医疗机构在集中招标的制度安排下达成新的利益均衡。事实上,这种趋势已经开始显现:一些地方出现了中标药品价格高于批发价数倍的现象。有媒体披露,批发商1.5元就可以供应一种注射液,而医院中标进价竟然高达13.46元;同一种葛根素注射液,市场批发商供价为47.58元,而中标进货价格高达127元。这种现象一旦蔓延开来,就意味着,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已经没有任何存在价值了。
  买方主导的药品集中招标制度不符合我国国情,发展方向是第三方电子交易系统
  从欧美国家的实践看,药品的集中采购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买方主导的采购模式;一种是第三方中立的采购模式。根据我国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现行规定,医疗机构是招标采购的行为主体。医疗机构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因此,我国药品集中采购是买方主导的采购模式。而实际上,以卫生主管部门为主导的招标代理机构,使得买方主导模式变得更为复杂和低效。
  从美国的情况看,买方主导的药品集中采购模式能够有效地节约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规范采购行为。但这种买方主导的集中采购模式在我国产生了很多问题,原因在于两国的产业环境与医疗卫生制度不同。美国制药产业是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药品生产企业的市场支配力比较强,同时由于医药分业,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市场的影响相对较小。因此买方主导的集中采购模式能够有效改善医疗机构在交易中的不利地位,有利于药品市场的发展。
  而我国制药产业的特征是企业规模小、数量多、总生产能力过剩,药品生产企业的市场支配力很小,加上医药没有分离,医院垄断了80%的药品市场。采用买方主导的集中采购模式的结果是强者更强,弱者更弱。
  我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的方向是发展独立于买卖双方的第三方电子交易系统。这种第三方电子交易系统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避免由于买方主导模式强化医疗机构垄断地位所导致的问题。电子化方式可以逐渐降低企业参与投标的成本;可以在一定程度弱化医疗机构的垄断地位;电子交易记录提供的数据的安全与稳定性还可以为药品监管提供便利等等。当然,相关的制度变革不跟上,医疗机构的垄断地位不可能彻底打破。从这个意义上讲,无论是目前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还是未来的第三方电子交易系统,其在促进良好流通秩序和合理药品价格形成方面的效果,最终都要取决于医药分离等相关的制度变革。

  莫夸大药品集中招标的作用
  李宪法

  近年来,一些地区在进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政策定位和舆论引导时,忽视了集中招标采购作用范围的有限性,赋予其过多的功能,造成公众对这一制度的认识误区。其主要表现:
  一是误认为集中招标采购可以降低药品虚高价格。不少地区媒体报道的降价幅度是20%以上,个别地区甚至达到40%以上。但是,多数患者普遍认为没有感觉到因此带来的价格下降。这是由于媒体报告的价格降幅是成交药品的算术平均价,反映的是所有成交候选品种的成交价格水平,同患者药品费用支出不能直接挂钩。患者的药品费用是由医疗机构的用药层次和用药习惯决定的。
  二是误认为集中招标采购能够从源头上纠正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事实上,现行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能够起到纠风的作用,但无法从源头上纠风。集中招标采购仅仅实现了成交信息的公开,多年来我国药品购销中不正之风主要发生在药品的使用环节,也不属于采购问题。如果认为现有的集中招标采购是阳光工程的话,那它只不过是刺破药品交易黑幕的一缕阳光,还不能使药品交易过程阳光普照。在集中招标采购的起步阶段对纠风的期望值过高,是不切实际的。
  三是误认为集中招标采购可以减轻患者负担。造成患者负担过重的原因,有价格问题、质量问题、使用问题,但首先是使用问题———处方回扣导致的临床不合理用药是加重患者药品费用负担的主要原因。药品采购行为,影响的都是药品的价格水平,不是临床医生对药品的选择和合理应用。临床用药不合理加重患者负担是一个医疗体制问题,涉及我国医疗行业长期存在的诸多深层次矛盾。在医疗体制改革全面深化,医疗机构补偿机制得以完善之前,集中招标采购的好处将在很大程度上被临床不合理用药所抵消。
  集中招标采购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改革措施,但在坚持这一制度的同时,也要认识到集中招标采购的作用范围是有限的,只能规范采购行为,如果认为对药品流通甚至医疗体制中的一些深层次问题都会“一招就灵”,只会降低集中招标采购政策的社会满意度,增加改革的阻力。有关部门在进行集中招标采购的政策定位和舆论引导时,不应做这种有害无益的事情。


2021年第七批全国药品集采时间

2021年第七批全国药品集采时间是2021年12月21号。一、简介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是指多个医疗机构通过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组织,以招投标的形式购进所需药品的采购方式。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从源头上治理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规范医疗机构药品购销工作,减轻社会医药费用负担。2021年2月3日,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在上海开标,并产生拟中选结果。此次采购产生拟中选企业118家,拟中选产品158个,拟中选产品平均降价52%。二、采购信息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范围一般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服务的临床使用药品。常规使用及用量较大的药品必须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应遵循安全第一、质量优先、兼顾价格、理顺渠道、分步实施、逐步推开的原则,既要符合医药管理的法律法规,又要符合实际,达到规范药品购销行为,服务广大群众的目的。2020年8月,采购规模达数百亿元的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产生拟中选结果,公示时间截止到23日,又有不少明星药品给出了“跳楼价”。该次采购共有189家企业参加,产生拟中选企业125家,拟中选产品191个,拟中选产品平均降价53%,最高降幅95%。从药品种类来看,拟纳入56个品种、涉及300多个品规,治疗疾病种类涉及到恶性肿瘤、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类疾病等。

药品国家集采是什么意思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也简称“国家集采”或者“带量采购”,由国家医保局,从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中,遴选品种和原研药,把全国医疗机构零散的采购量集中“打包”,形成规模团购效应,通过国家层面与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价格谈判。
在严格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实现带量采购,以量换价,大幅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切实减轻患者负担。严格要求药品集采遵循安全第一、质量优先、兼顾价格、理顺渠道、分步实施、逐步推开的原则,使医药集采达到既符合医药管理的法律法规,又符合实际,达到规范药品购销行为,服务广大群众的目的。
法律依据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规定 一、总体思路。按照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总体思路,即国家拟定基本政策、范围和要求,组织试点地区形成联盟,以联盟地区公立医疗机构为集中采购主体,探索跨区域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在总结评估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逐步扩大集中采购的覆盖范围,引导社会形成长期稳定预期。
二、集中采购范围及形式
(一)参加企业。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中国大陆地区上市的集中采购范围内药品的生产企业(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视为生产企业),均可参加。
(二)药品范围。从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对应的通用名药品中遴选试点品种。
(三)入围标准。包括质量入围标准和供应入围标准。质量入围标准主要考虑药品临床疗效、不良反应、批次稳定性等,原则上以通过一致性评价为依据。供应入围标准主要考虑企业的生产能力、供应稳定性等,能够确保供应试点地区采购量的企业可以入围。入围标准的具体指标由联合采购办公室负责拟定。
(四)集中采购形式。根据每种药品入围的生产企业数量分别采取相应的集中采购方式:入围生产企业在3家及以上的,采取招标采购的方式;入围生产企业为2家的,采取议价采购的方式;入围生产企业只有1家的,采取谈判采购的方式。


什么是国家集采药品

法律分析:药品集采是药品集中采购的意思,是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遏制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保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有序进行,而制定的采购规定。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和舆论的监督。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相关法规政策和工作规范。法律依据:《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 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监督,实行监察机关和纠风机构与价格、经贸、卫生、工商、药监、中医药等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联合监督工作机制,并建立相应的监督组织。其职责是协调各职能部门根据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督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当事人的行为,并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全过程依法进行监督,受理当事人的投诉,纠正和查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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