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主要领导
1、朱斌,男,汉族,中共党员,1968年7月生,安徽凤阳人,1990年7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高级工商管理硕士。2015年8月任安徽省工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主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日常工作。2、刘昭玉:男,汉族,中共党员,1953年7月生,安徽凤台人,2010年12月任省工商局党组成员、巡视员。协助局长分管市场规范管理处、合同监督管理处;联系分管合同协会工作;完成局党组、局长委托交办的其他工作。3、沈基明:男,汉族,中共党员,1954年12月生,安徽和县人,2010年1月任省工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协助局长分管公平交易局(直销监督管理局)、个体私营企业监督管理处、消费者权益保护处;联系分管消费者协会、个体私营协会工作;完成局党组、局长委托交办的其他工作。4、黄家华:女,彝族,中共党员,1955年8月生,贵州大方人,2005年9月任安徽省工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协助局长分管财务装备处、商标管理局、企业注册局;联系分管商标协会工作;完成局党组、局长委托交办的其他工作。5、孔凡杰:男,汉族,中共党员,1953年3月生,安徽阜南人,2005年1月任省纪委派驻省工商局纪检组长、党组成员。负责全省工商系统纪检监察工作。完成局党组、局长委托交办的其他工作。6、程 胤:男,汉族,中共党员,1966年1月生,安徽岳西人,2010年12月任安徽省工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协助局长分管外资企业注册处、企业监督管理处、政策法规处、机关党委;联系分管经纪人协会工作;完成局党组、局长委托交办的其他工作。7、徐礼国:男,汉族,中共党员,1967年10月生,安徽桐城人,2011年2月任安徽省工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协助局长分管办公室、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处、广告监督管理处、江北集中区直属局、江南集中区直属局。联系分管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机关服务中心、宣传策划中心、广告协会工作;完成局党组、局长委托交办的其他工作。8、闵义山:男,汉族,中共党员,1962年4月生,安徽无为人,2010年11任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政治部主任、党组成员(副厅级)。联系分管工商干校工作;完成局党组、局长委托交办的其他工作。9、刘存俊: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10、杭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巡视员。扩展资料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2)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3)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4)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与处理、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5)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6)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7)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8)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9)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10)依法对商标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组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商标专用权;组织开展安徽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负责驰名商标的审核申报工作;依法保护有关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保护。(11)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12)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13)负责全省工商系统领导班子建设、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工商系统财务预决算、基本建设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14)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合肥市庐阳区工商局电话
合肥市工商局庐阳区分局办公电话
分局机关 沿河路106号糖酒大厦五楼 5539785
办公室 5539785
财务科 5541634
政工科、监察室 5548753
合同科 5533481
法制科 5534315
市场科 5541154
商广科 5539882
个私科、企业科 5525916
“12315”分中心 5668679
市场管理公司 5520971
逍遥津工商所 宿州路258号三、四楼 2628637 2659051
安庆路工商所 宿州路258号五楼 2640114
长江中路工商所 长江中路414号 2849879
庐阳产业园工商所 阜阳北路荣凤苑小区物管公司二楼 5661038
亳州路工商所 亳州路农贸市场内 5520734
城西工商所 濉溪路337号 5539646
城北工商所 嘉山路与砀山路交叉口(望城店社居委内) 5531569
双岗工商所 五河路双岗农贸市场东头院内 5669639
经济检查大队 五河路双岗农贸市场东头院内 5668541
市场监察队 五河路双岗农贸市场东头院内 5668461
庐阳区个私协 五河路双岗农贸市场东头院内 5668451
庐阳区消协 五河路双岗农贸市场东头院内 5669196
合肥蜀山营业执照在哪里办
蜀山区市场监管局登记大厅办理,地址:习友路翠庭园56号商铺一楼,咨询电话:63530902。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其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规定。其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营业执照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扩展资料:办理流程第一步 核准名称时间:1-3个工作日操作:确定公司类型、名字、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比例后,可以去工商局现场或线上提交核名申请。结果:核名通过,失败则需重新核名。第二步 提交资料时间:5-15个工作日核名通过后,确认地址信息、高管信息、经营范围,在线提交预申请。在线预审通过之后,按照预约时间去工商局递交申请材料。结果:收到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第三步 领取执照时间:预约当天操作:携带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正、副本。结果:领取营业执照。参考资料: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政府-办理个体营业执照需要什么材料
合肥市蜀山区办理企业营业执照地点在哪里
1、凡注册资金3000万元(含)以下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业务的,请到蜀山区市场监管局登记大厅。地址:政务区习友路翠庭园56号商铺一楼(合肥市八中向东500米处),电话63530902。
*注册资金3000万元以上的业务仍到合肥市登记大厅办理。地址:蜀山区东流路100号市府大楼东侧8号窗口。
2、凡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以及企业信用监管等业务的,请到局机关科室办理。地址:蜀山区霍山路82号奥林大厦综合楼北三楼。电话:6519132(市场规范科) 62823239(药品科)。
3、由于小庙镇距市区太远,个体工商户办证照业务仍在小庙市场监管所办理,地址:小庙镇庙塘路,电话:68501407。
(2018年4月24日/最新)
合肥市城市建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管理,确保城市规划实施,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的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城市规划是一定时期内城市发展的计划和城市建设的蓝图,是建设城市、管理城市的依据。凡是城市建筑,都应按照市总体规划执行。第三条 城市建设应节约用地,严格控制征用土地。凡有条件结合旧城改造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旧城改造的规划,合理安排。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建筑管理的主管部门。市辖各区、县人民政府的建设管理部门,按其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筑管理工作。第五条 凡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军用、民用、集体、个人,市区、郊区,生产、生活,院内、院外,地上、地下,永久性、半永久性和临时性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均由建筑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第六条 市区内所有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的一切建筑工程,都必须向建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建筑执照,方可施工。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筑执照时,应填写建筑施工申请表,报送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上级批准文件或抄件;
(二)平面布置图,比例1/500~1/2000;
(三)建筑设计图。
所有设计图纸,必须经国家勘测设计单位设计或经国家建筑设计部门批准,并应密切结合周围环境,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第八条 建筑管理部门在审批建筑执照时,应认真审查有关文件和建筑设计图纸。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核发建筑执照:
(一)建筑设计图纸与上级有关批准文件不符的;
(二)报来设计图纸无设计部门技术总负责人签字或图纸不全的;
(三)拟建建筑物对周围单位和居民住宅的通风、日照、 消防、 环保等有影响的;
(四)住宅标准超过规定的;
(五)建筑物体量、造型、层数和使用性质,对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公用实施有影响的;
(六)未按规定办理征、拨土地手续,或土地使用权有纠纷的。第九条 在市中心和主要街道、区段的临街及名胜古迹或风景区附近的建筑工程,建筑单位必须事先向建筑管理部门报送设计方案,由市建筑管理部门,根据规划要求,对建筑物的布局、层数、立面造型、色彩等提出审查意见,再交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第十条 建筑管理部门在审查同意的设计图纸和建筑执照中注明的有关事项,建筑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不得任意改变。如因特殊情况必须改变时,应由设计单位或建筑单位提出更改的理由,报建筑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凡涉及环境保护、消防、人防、抗震,文物古迹、园林绿化、电讯、电力、卫生等问题,应由建筑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批。第十二条 凡承包建筑工程的施工企业,必须持有建筑业证书和工商管理部门的管理执照,并根据等级,决定其承包任务。第十三条 城郊结合部干道两侧五十公尺范围内,不准建造临时建筑物,如果确实需要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永久性或半永久性的工程,应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办理领取建筑执照。第十四条 各项建筑工程,必须组织文明施工,保持施工场地整洁。工程竣工后,应在限期内拆除临时设施,清除垃圾残土。第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各项建筑工程,均应采用城市的统一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测绘单位设置的测量标志要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毁坏。第十六条 集市贸易市场、菜场或其它临时性的摊棚、售货亭等,由建筑管理部门会同公安、工商管理等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统一安排。第十七条 城市所有建筑物和各种设施要经常保持完好、整洁,不准在临街墙面上任意扒堵门窗。
宣传栏、标语牌、广告栏、画廊等设置地点,由城市建筑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合理安排,并应经常保持整洁、美观。第十八条 各种有价值的古建筑,必须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拆除或损坏。建筑工程施工中如发现地下文物,应立即停止施工,不得破坏,并报告文物管理部门。第十九条 各种建筑物、构筑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属违章建筑:
(一)未领取建筑执照,擅自施工的;
(二)未按建筑执照批准的内容,擅自挪动位置、变更设计、增加建筑面积的;
(三)擅自改变原有建筑的立面、造型、结构和使用性质,严重影响市容观瞻或危及安全的;
(四)建筑施工中搭盖的临时工棚、料库、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拆除、改作他用或转让的;
(五)擅自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规划道路的总宽度)内、公共绿地或国家已征用的土地上圈墙占地、挖沟埋管、架设杆线和搭设售货亭、棚以及其他生活、生产用房的。
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2修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培育、发展和规范本省建筑市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保护建筑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一)土木建筑,线路管道敷设、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
(二)建筑构配件、非标准件的生产经营;
(三)建筑市场中介服务;
(四)建筑市场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建筑市场管理的规章制度,规范完善市场交易行为;
(三)负责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工作;
(四)监督管理工程建设的发包、承包及招标、投标工作;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管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五)负责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和施工安全的管理工作;
(六)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发承包合同的签订;
(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市场管理工作。第五条 建筑市场实行公平竞争和合法交易的原则,禁止分割、封锁或者垄断建筑市场等不正当的竞争行为。第六条 在建筑市场管理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资质管理第七条 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下列企业必须通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一)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企业;
(二)建筑构配件生产企业;
(三)工程建设监理机构;
(四)工程建设质量检验机构。第八条 中央部署驻皖勘察、设计、施工企业及中介服务、工程质量检验机构,由其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审定资质等级,并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外省勘察、设计、施工企业来本省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应当持资质证书到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经济组织或个人来本省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十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必须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企业撤销或分立、合并的,应及时办理注销或重新审定资质等级手续。禁止伪造、涂改、买卖或借用资质等级证书和设计图签。第十一条 实行资质等级年检制度。持证企业须按期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验。符合资质升级条件的,晋升资质等级;不符合资质等级的,予以降级或吊销资质证书;逾期未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原资质证书无效。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下列人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考核、考试,颁发资格证证件:
(一)施工企业项目经理;
(二)监理工程师;
(三)工程建设质量检查员,安全检查员及其他专业人员。第三章 发承包和招投标管理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建设单位具备下列条件的,可自行发包;不具备的,应委托建设监理、咨询机构代理发包。
(一)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或公民;
(二)有与发包的建设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三)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第十四条 由国家、集体投资的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或投资额为5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发包必须实行招标、投标。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
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或与外商共同投资的工程建设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抗灾和省人民政府确认的科研保密等特殊工程建设,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第十五条 建筑构配件、非标准件的加工生产,必须发包给具备相应条件的生产企业。承包企业必须保证产品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