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法规

时间:2024-06-04 21:44:55编辑:coo君

美国法典与美国联邦法规有啥区别

《美国法典(United
States
Code)》是一部书。美国任何一部法律的产生程序是:首先由美国国会议员提出法案,当这个法案获得国会通过后,将被提交给美国总统给予批准,一旦该法案被总统批准(有可能被否决)就成为法律(Act)。当一部法律通过后,国会众议院就把法律的内容公布在《美国法典》上。
该法典根据法律规范所涉及的领域和调整对象,划分为50个主题或卷(Title)。它们依次是:总则、国会、总统、国旗,国玺,政府部门和联邦各州、政府组织与雇员、担保债务(现已废除)、农业、外国人与国籍、仲裁、武装力量、破产、银行与金融、人口普查、海岸警卫、商业与贸易、资源保护、版权、犯罪与刑事程序、关税、教育、食品与药品、对外关系、公路、医院与收容所、印第安人、财政收入、麻醉性酒精、司法和司法程序、劳工、矿藏和采矿、货币与财政、国民警卫、航运与可航水域、海军(现已废除)、专利、宗教习俗、规制行业薪金与津贴、退伍军人救济金、邮政事业、公共建筑、公共合同、公共卫生与福利、公共土地、国家印刷品与文献、铁路、航运、电报,电话和无线电报,领土与岛屿所有权、交通、战争与国防。(除前六个总领性主题外,其余主题均按照A、B、C、D……的字母顺序依次排列)
法典50个主题又分别按卷、章、部分、节(ξ,或按中国法律习惯称“条”)、款(*,按美国习惯用小写字母)、项(句)排列,法典最大的组成单位是卷,每一个主题对应一卷。每卷、章、部分、节、条等都用简短的文字作题注。每条均用编号标注其来源,即哪一届国会通过的哪一部法律的哪一条,或者哪一届国会进行的修改。
美国联邦法规汇编》(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简称CFR)的编纂工作始于1936年。为美国政府参照《美国法典》的模式对联邦法规进行的编撰。
(1)《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的结构与分类
联邦法规的编纂也按照法律规范所涉及的领域和调整对象,分为50个主题。其内容是按照联邦机构管理的内容作为分类标准的。
《美国联邦法规汇编》与《美国法典》一样,每个主题之下也分卷、章、部分、节,每卷根据发布的部门分为不同的章,每章再根据法规的特定内容分为不同的部分。它的题注、编号、索引、指引等做法与《美国法典》的做法是一样的。


美国的宪法,联邦法律,州法,他们具体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正在自学美国法律,哪位大虾能帮我解释下

您好!这是一个比较难以用一言半语解释清楚的问题。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曾经是邦联制),其国家构成体系相当于每个州有相对独立的政府,但还有一个将这些州联结起来的联邦政府。美国法律体系是一种双轨制的法律体系。既有联邦法律,又有州法律,两者并行(各州也有自己的宪法),法院系统也是既有各级联邦法院,又有各级州法院。

联邦宪法是美国的最高法律,规定国家的构成、分权制衡机制、公民基本权利等,同时限定联邦法律和联邦政府所能立法或管辖的领域和范围(如果州法律与这些联邦宪法所授权给联邦政府管辖的范围发生冲突,则州法律必须在联邦宪法的限度内,不能与联邦法律冲突)。对于联邦宪法没有授权联邦法律和联邦政府有权管辖和立法的领域,则完全“保留”给州政府,州政府对这些领域有完全的立法和管理权,不必受联邦法律的限制。这就是为什么你如果在美国会看到各个州所发放的驾照、各类职业资格证书(比如律师执照、公证人资格、护士执照等)、出生证等都各不相同,各个州的结婚、离婚、公司注册等程序也都各不相同。

大体来说,联邦宪法和其他联邦法律使用于美国领土,而各州法律适用于各州范围内。在有一些领域,比如破产法、移民法、知识产权法等等,基本上是完全属于联邦法律的范围;有一些领域,比如侵权法、房地产法、婚姻法等,基本上完全是依各州法律;但是还有一些领域,比如刑法、合同法、劳动法等等,通常是同时受联邦法律和州法律的约束。

无论联邦法律还是州法律,都既有成文法也有普通法(即判例法)。有一些案件既可归联邦法院管辖又可归州法院管辖,而在联邦法院审理时在实体法适用方面并不限于联邦法律(可能同时适用州法律),在州法院审理时在实体法适用方面也可能适用联邦法律。

总之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您最好查阅多种文献进行研究,最好找到一些英文原版的读物或法律教材,关于美国联邦宪法方面的,会对你的问题有非常详细和准确的解答。


美国联邦和美国警察有什么区别?

美国联邦党 成立时间:十八世纪九十年代创始人:亚历山大·汉密尔顿 历史沿革:美国联邦党是美国历史上最早出现的政党之一。

美国警察体制是当今世界最复杂最独特的.分为四种类型:联邦警察机构,州警察机构,县警察机构和城市警察机构.此外,许多政府机构和地方部门都有自己的专门警察机构,还有一支庞大的私人警察队伍.联邦警察机构是联邦政府直属的各个警察部门,联邦警察除了参与全国50个州的警务工作外,还要负责与国际警察组织的联系和合作,以打击那些在国家间流窜作案的犯罪分子.其中联邦调查局是最大的部门和最重要执法机构.州警察机构属于一种自治体警察,是在县,市等地方警察机构中最庞大,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目前,在美国,每四个职业警察中就有三个是被此机构雇用的.私人警察机构是一些公民自己出钱开办的,属于商业性组织,人权与经费和国家警察不相上下,也是执法力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为什么说在CFR术语成交的合同中,卖方及时发出装船通知是一项重要的责任?

CFR和FOB术语成交保险是买方购买的,所以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必须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能及时投保,并安排其他事宜。如果因为卖方没有发出装船通知或者装船通知不及时而导致买方没有及时办理投保,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风险,那卖方肯定是要承担责任的。当然,在实际操作中,一般都是客人指定货代,或者客人安排船期,所以不存在客人不知道货物何时装船而错过投保的问题。但是严格来说,装船通知还是必要的,以免以后发生问题双方扯皮。


中国现在共颁布多少部法律呢?

我国建国以来一共颁布过892部法律
其中现行有效的是243部
根据这些法律的调整范围不同,我国现行法律可以分为九大部门法:
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法。
每一部单行法律和相关的法律规范,都可以归到这几个大的法律部门当中,比如说,宪法部门,就包括了宪法,立法法,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等;诉讼法部门就包括了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
我们的国家制定了许多法律、特别是近些年,立法速度加快,每年都有不少法律、法规颁布实行。
首先是宪法,它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我国一切法律、法规的母法。其他法律、法规是宪法的子法。子法如与母法的内容相违背,子法则无效。除了母法——宪法之外,我们可以把其余一切法律、法规分为以下四大部门。即:(1)刑事;(2)民事;(3)经济;(4)行政。打官司的人可以根据自己所打的官司,侧重学习其中的一个部门法律、法规。
  (1)刑事方面。它又分两类,一类是实体法,即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的,犯了什么罪,将要受到怎样的处罚等。如:刑法、惩法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有关决定、通知、补充规定等。另一类是程序法,即规定办理刑事案件程序、步骤的法律。如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有关补充规定等。
  (2)民事方面。它也分两类,一类是实体法,如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著作权法物权法等等,以及有关的补充规定。另一类是程序法,如民事诉讼法、仲裁条例等,也包括各种有关的补充规定、暂行规定等。
  (3)经济方面。实体法主要有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税法、产品质量法等。程序法与民事方面的程序法相同或基本相同。
  (4)行政方面。实体法有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程序法有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和其他有关补充规定等。


截止2018年我国共有多少部法律法规?

有以下几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上。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
九,常见犯罪量刑标准。
十,盗窃案件司法解释。
十一,寻衅滋事案件司法解释。
十一,毒品案件司法解释。
十二,非法集资案件司法解释。
十三,交通肇事案件司法解释。
十四,醉酒驾驶案件法律意见。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十六,贪污贿赂案件司法解释。
十七,经济犯罪案件若干规定。
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二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二十二,夫妻债务司法解释
二十三,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二十四,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二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十六,交通事故赔偿司法解释
二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二十八,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
二十九,物业管理条例
三十,中华人民劳动法
三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带动今同法
三十二,工伤保险条例。执行工作规定大全。民事作公证据规定。人体损伤致残分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居民身份证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大全。


美国一共颁布了多少部法律法规?

一:美国有宪法、 民法、契约法、侵权法、 财产法、 继承法、婚姻法、 商法、 公司法、 刑法、诉讼法、司法管辖、 残疾人法、 国防教育法。
二:美国法来源于英国法,又根据美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作了较多的改变。美国建国初期就制定了成文的联邦宪法,但联邦和各州都自成法律体系。联邦除在国防、外交和州际商业等方面外,无统一的立法权;刑事和民商事方面的立法权基本上属于各州
三:由美国宪法授权美国政府所制定颁布的成文法。当议案在国会两院以简单多数的得票通过,接著再由总统签署後即完成立法,并正式成为联邦法律。在颁布成为联邦法律之前,议案必须通过参众两院的半数投票同意後,再经总统签署。
四:在美国宪法的规定中,若总统在时限内未对议案或决议文表示意见并交还国会,议案将自动成为法律;然而,若国会在这段期间内休会,那议案便会被废弃且无法发起再审(参见:口袋否决)。此外,若总统在国会会期间否决了议案或决议文,再审成功的条件需要获得国会两院三分之二以上的投票支持。
五:所有国会法案都不得违反宪法,也不得超越宪法赋予国会的权力。否则美国最高法院将能够宣布法案违宪。


美国大约有多少部法律

美国有宪法、 民法、契约法、侵权法、 财产法、 继承法、婚姻法、 商法、 公司法、 刑法、诉讼法、司法管辖、 残疾人法、 国防教育法。 美国法来源于英国法,又根据美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作了较多的改变。美国建国初期就制定了成文的联邦宪法,但联邦和各州都自成法律体系。联邦除在国防、外交和州际商业等方面外,无统一的立法权;刑事和民商事方面的立法权基本上属于各州。扩展资料三权分立是一个政治学说,其主张政府的行政、立法与司法职权范围要分明,以免滥用权力。此学说起源可追溯至古希腊,而其後被英国与法国的哲学家进一步发展。在美国宪法里,三权分立这词从未出现,但其有著清晰的指示。其指出「所有立法权力皆由美国国会所有」、「行政权力则由美国总统所有」、「司法权力由一个美国最高法院和一些可以由国会随时下令设立的次级法院所有」。其通过将政府权力一分为三,以达至权力制衡,防止权力集中与滥权。虽然美国宪法并没有规定各州政府也需要将权力三分,而只须为共和政体即可,但是大部份州政府均奉行三权分立,有著州立法会、行政机关与州法院。

怎么评价《寂静的春天》一书的价值

1.
  1962 年,蕾切尔.卡逊(Rachel Carson)通过波士顿霍顿米夫林出版公司 出版了“Silent Spring”一书,中文译名为《寂静的春天》。
  在这一版图书的书封和扉页上,卡逊是作为一位知名科学作家介绍给读者的。
  在《寂静的春天》之前,她以《我们周围的海洋》(The Sea Around Us)一书而闻名全美。《我们周围的海洋》(1951)由剑桥大学出版社出版,曾获得 1952 年美国图书奖和伯洛兹奖,由其改编的同名纪录片获得 1953 年奥斯卡最佳纪录片奖。卡逊同时著有“《海风之下》(Under the Sea-wind)”,“《海洋的边缘》(The Edge of The Sea)”等畅销科学书籍。
  事实上,卡逊在宾夕法尼亚女子学院(现 Chatham University)最早攻读的是文学专业,1929 年以优等成绩(magna cum laude)毕业。同年秋天,她进入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学习,于 1932 年获得动物学硕士学位。
  1935 年,出于经济压力,本该继续攻读博士学位的卡逊开始兼职为美国渔业局( U.S. Bureau of Fisheries)工作,撰写“水下罗曼史”为题的系列科学通讯。1936 年,卡逊通过考试,成为美国渔业局聘用的第二位全职女性工作人员,从此开始了她作为海洋生态学家兼作家的职业人生。到了 1949 年,她晋升为美国鱼类与野生动物管理署(U.S. Fish and Wildlife Service,前身为美国渔业局)的出版物总编。1952 年,由于《我们周围的海洋》一书成功所带来的经济条件改善,她辞去了管理署的工作,成为一名全职作家。
  从卡逊的教育背景和工作经历中,我们可以看到,海洋生态学家或作家这样的头衔都不足以完全说明她的工作,更适合她的头衔,或许是海洋生态科学作家。应该说,卡逊或许是一个“海洋生态学家中最会写文章的,作家中最了解海洋生态学的”复合型学者。
  如果了解了这点,那么,我们对于《寂静的春天》中,作者会用优美的甚至被一些人认为有些煽情的文字来陈述一些科学原理和事实的情形,就应该不用那么奇怪了。
  2.
  1940 年代中期开始,卡逊就开始关注以 DDT(知乎日报注:化学名为双对氯苯基三氯乙烷 Dichlorodiphenyltrichloroethane,有机氯类杀虫剂)为代表的化学杀虫剂滥用问题。
  到了 1958 年,卡逊决定为这一问题专门写一本书。可以说,从这一年开始,卡逊就公开明确了自己的立场,只是此时公众尚未意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1959 年,美国农业部农业研究所(Agricultural Research Service,USDA)公布了科普影片《火蚁测试》(Fire Ants on Trial)。这使 Carson 公开发表了自己的指责,称如此喷洒化学杀虫剂的行为具有罔顾人类与野生动物利益的风险。
  在收集和整理相关的科学素材后,《寂静的春天》主要部分于 1960 年完成,但由于卡逊的疾病拖延了完成书稿的进程,直至 1962 年才得以付梓出版。在此之前,卡逊已经参与了一部分关于化学杀虫剂的科学与政策讨论,并把自己的观点发表在诸如《华盛顿邮报》之类的公开媒体上。与其说《寂静的春天》是一部蓄谋已久的重磅炸弹,不如说是作者对于自己观点的系统性论述。在 368 页的书稿中,第 301 页至 368 页是参考文献。除了第一章《明日的寓言》(A Fable for Tomorrow)属于文学性的虚构描写外,第二章至第十七章的科学内容均有引用的出处。在优雅的文辞修饰之下,我想,卡逊是在力图撰写一部严肃而认真的科学作品,以面对来自于反对者的无数质疑。
  3.
  《寂静的春天》出版后所取得的巨大社会反响,一大部分应当归功于诸如杜邦公司这样的化学工业巨头的激烈反应。
  事实上,在出版前,关于该书的争议就已经引发了公众的关注。
  在出版之前,卡逊预先考虑了可能遭遇到的批评甚至是法律官司,并和出版商一起进行了事先的公关,包括向在白宫参加自然保育会议的代表赠送书稿小样,以及提前在《纽约客》上连载删减版的《寂静的春天》。彼时,《纽约客》有约 50 万名订阅读者。
  DDT 的主要生产商杜邦公司和生产氯丹、七氯的维尔斯科尔化学公司闻讯后,反应十分强烈,用一系列的报告和文章来反驳卡逊的观点,甚至以法律诉讼来威胁出版商霍顿米夫林公司取消出版计划。
  一些知名的科学家也被卷入这场讨论,自然而然地分成了不同的阵营并深化了这一科学问题的矛盾。
  此前的 1957 年至 1959 年,美国发生了所谓的蔓越橘丑闻(Great Cranberry Scandal)。这三年里,在蔓越橘作物中发现了高浓度的除草剂“杀草强(氨基)”,而这已在实验中被证明是一种致癌物。现在,一方面是 Carson 在《纽约客》上连载精简版的关于 DDT 滥用的《寂静的春天》,一方面是知名化学巨头的强力反击,这自然引发了公众的强烈兴趣。
  在反对者的质疑声中,《寂静的春天》最终如期于 1962 年 9 月 27 日问世。
  由于学术界对《寂静的春天》一书科学性的正面支持和化学工业界的过激反应,促使公众最终倒向了卡逊的一边。一年多以后,针对该书和作者本人的批评基本上消声匿迹了。
  出于身体的原因,《寂静的春天》出版后,卡逊很难大量参与政治活动和媒体宣传 -- 虽然她或许很想尽量推广自己的观点。在该书出版十八个月后的 1964 年春天,与乳腺癌抗争多年的卡逊 n 因为突发心肌梗塞而离开了人间。
  4.
  《寂静的春天》,到底有什么意义?
  教科书上曾经介绍过工业化以来世界著名的环境公害事件,其中最早的是 1930 年的比利时马斯河谷烟雾事件。在 1962 年之前,按年代排序,还有 1948 年的美国多诺拉烟雾事件,1952 年的英国伦敦烟雾事件,1952 年和 1955 年重复发生的美国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1961 年的日本四日市哮喘事件。
  在《寂静的春天》出版之前,工业化和城市化背景下的环境问题已经在世界各地反复出现,但是,它们以一种简单粗暴的形式出现在公众的面前。工厂的烟囱或者汽车排出了有毒的烟雾,被人体吸入后导致明显的呼吸系统损伤甚至是死亡。看得见的污染,看得见的疾病,两者之间的逻辑就像喝脏水会拉肚子一样简洁明了。
  然后,在晴朗有风的天气,空气的问题解决了。这就是发达国家也经历过的“环保基本靠风”的黑历史。
  可以说,Rachel Carson 改变了公众对环境问题的认识。
  《寂静的春天》描写的是“看不见”的污染,看得见的问题。
  曾经被认为是安全无害的杀虫剂,诸如用飞机大范围喷洒这样的滥用,不仅会杀灭害虫,同时也会杀灭其他的有益昆虫、小型动物和植物。其中部分种类的化学杀虫剂通过食物链的作用进行富集,最终将积聚在处于食物链顶端的人类体内,为人类带来重大的健康风险。
  在蕾切尔卡逊通过《寂静的春天》强调这种事实上的污染之前,它们看不见。虽然在书中也描写了部分受害者通过直接接触部分有毒化学杀虫剂而患病甚至死亡的案例,但相信无论是当事人还是读者,都会认为那是少数而极端的“误用”而已。
  如果说《寂静的春天》最基本的贡献,那就是她简洁明了地把人类活动和狭义的“环境”问题同广泛的生态系统影响联系起来。环境问题不是简单的有毒 - 损害响应,它与我们人类的每一种行为,每一寸赖以生存的土地息息相关。这是美国的生态学家们正在关注的科学事实,作者用优美的文字把这一信息传递给了公众。
  在书中,作家用许多地区的案例证明,虽然“污染”看不见,但是听得见、看得见的问题发生了。加利福尼亚清水湖(第四章)中使用的 DDD 在很短时间内“离奇”地消失了,但是水鸟大量死亡,再也没有小鸟被孵化。食物链的富集作用“神奇”地“净化”了水体中的 DDD,但同时也将它们积累到水鸟的体内。
  鸟儿如此,那么其他的物种呢?还有我们人类呢?
  1968 年,水俣病被日本政府正式确认。水俣病,包括熊本水俣病和新潟水俣病,是由无机汞进入自然界后,通过贝类等低级生物作用形成以甲基汞为代表的有机汞,经过生物富集作用而影响人类或猫、鸟等高级生物神经系统的恶性疾病。熊本国立大学医学研究院于 1956 年确认了该病的病因,但日本政府一直掩盖事实,并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污染企业排污,更没有进行全国性的预防措施,导致 1965 年在新潟县再次出现水俣病。直到 1968 年,水俣病的公开震惊世界。
  同年,日本厚生省确认了由重金属镉中毒导致的富山“痛痛病”。“痛痛病”患者最早出现于 1931 年,是由矿山冶金工厂的污水长期污染下游水体和土壤,居民长期食用当地“镉米”、“镉水”和其他含镉农产品引起的恶性疾病。
  依然是 1968 年,日本爆发了由多氯联苯污染造成的“米糠油事件”。多氯联苯(PCBs)是一类具有致癌性的含氯有机物,化学性质稳定并易溶于脂肪,意味着它易于累积在人体脂肪内,并造成持久伤害。多氯联苯和 DDT,氯丹,二恶英等拥有同一个标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
  如果站在 1968 年的日本,回顾 1962 年的《寂静的春天》,或许更能体会到 Rachel Carson 的工作之贡献。
  5.
  很多人对蕾切尔卡逊和《寂静的春天》评价非常之高。
  比如美国前副总统阿尔伯特戈尔(Albert Gore)说,“(《寂静的春天》种下了新运动的种子,而后它成为了一股有史以来最伟大的力量“(Silent Spring planted the seeds of a new activism that has grown into one of the great popular forces of all time)。
  我认为,Rachel Carson 的成功,一部分在于她本人的杰出工作,《寂静的春天》确实是一部语言优美而表述简洁的著作;另一部分,多少有点“时势造英雄”。
  美国不是伊甸园,它也曾经历过严重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
  和伦敦烟雾事件类似,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多次反复发生,受害者人数以千计。五大湖的污染可以与沦为欧洲下水道的莱茵河相比。直到 21 世纪,伊利湖的水华依然严重影响着周围居民的自来水水质。
  在 1962 年《寂静的春天》出版之前,包括美国在内的各先行工业国家已经开始尝试控制污染,特别是那些“看得见”的污染。
  事实上,在 19 世纪末、20 世纪初,约翰缪尔(John Muir),吉福特平肖(Gifford Pinchot )和西德罗罗斯福(Theodore Rooseveit)等人已经发起过一场环境保护运动。(经网友 @qjjyanlei 指教,这次运动是美国环保运动的第一个高峰。)
  1936 年,英国《公共卫生法》已经赋予了地方政府控制烟雾的权力。1955 年《清洁空气条例》文本问世。同年,1955 年,美国通过了《清洁空气法》。
  1950 年,莱茵河沿岸各国(及卢森堡)成立了保护莱茵河国际委员会(ICPR),1963 年签署了整治莱茵河框架协议。
  到蕾切尔卡逊借助于生物学家、生态学家们的学术成果撰写《寂静的春天》书稿时,一些其他学术领域的专家已经或正在思考人与环境之间的相处之道。
  比如“生态伦理之父”Aldo Leopold 的《沙乡年鉴》(1949),以及新制度经济学鼻祖 Ronald Coase 的《社会成本问题》(1960)。
  《寂静的春天》出版时,社会上的环保思潮已经得到预热,而借助着该书的争议,越来越多的人开始系统性地了解生态与环境问题。人们开始反思“人类中心主义”。
  《寂静的春天》一书的主要直接贡献,是推动了 DDT 的限制使用。1967 年,环境保护基金( Environmental Defense Fund)的成立标志着抵制 DDT 运动的初步成功。
  然而,我认为,《寂静的春天》的出版,既不是各国进一步推进环境治理的主因,也没能成功阻碍各国环境的进一步恶化。
  在 1962 年以后,还发生了什么?
  以 1968 年这个日本的多事之秋为例,同一年,英国修订了《清洁空气法》,对 1956 年的版本做了极大完善,直接推动了英国空气污染治理的进程;还是在 1968 年,德国曾经的煤炭和钢铁城市鲁尔区开始转型。
  1969 年,流入伊利湖的凯霍家河(Cuyahoga River)上再次燃烧起熊熊大火。这一事件引发了美国全社会的关注,尼克松总统成立了一个特别委员会来研究政府设置环境机构方面的问题。同年,美国出台了《国家环境政策法》。
  1970 年,美国成立联邦环境保护署(EPA),日本内阁设立公害对策本部。4 月 22 日确立为世界地球日。
  1972 年,罗马俱乐部发表了《增长的极限》,同一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在斯德哥尔摩召开。6 月 5 日确立为世界环境日。
  《寂静的春天》出版整整十年后,才开启了公认的全球环境保护的时代,但讽刺的是,1984 年,设在印度博帕尔的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Union Carbide Co. )农药厂发生严重的化学品泄漏事故;1986 年,莱茵河发生剧毒化学品污染。
  我们必须肯定蕾切尔卡逊在警示化学杀虫剂滥用风险,普及生态学知识等方面的贡献;我们必须肯定蕾切尔卡逊的精神鼓舞始终着人们加入到环境保护的努力中来;但是,我们没有必要把她过度神化。她和《寂静的春天》是环境保护浪潮中一朵漂亮的大浪花,她的身前,平静的水面已经荡漾着涟漪;她的身后,大大小小的浪花汹涌而来,直到如今。
  6.
  有人说蕾切尔卡逊“是恶魔,是导致非洲数十万人死于疟疾的罪魁祸首,比希特勒杀的人还要多。”
  这种观点,在我看来简直不可思议。
  爱因斯坦、海森伯格和奥本海默为什么不为广岛和长崎数十万死于原子弹的平民受害者负责?
  威尔勃兰德和诺贝尔为什么不为死于 TNT 炸药和油炸药的无数平民受害者负责?
  是的,他们都没有必要负责。
  科学和科学家可以影响世界发展,但决策权,在民众和政治家的手中。生态学和环境科学,当然是科学的一种。
  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生态学家和环境学家,包括理论学派和应用学派,大家所作的,不过是向司机警示着爆胎的风险,并努力地探索着修理轮胎和制造备胎的技术,当然,全部轮胎都换成新的,或许能让车跑得好。
  反对者把数以万计的非洲疟疾患者生命的代价“归功”到 Rachel Carson 的身上,其实也是高度肯定她影响力的一种表示吧?
  7.
  环境保护的内核,一点也不极端。
  1987 年《我们共同的未来》说的好,“可持续发展”。
  要发展,要可持续地发展。我们要发展,子孙后代也要发展。回到游牧农耕时代的“桃花源”不是发展。烟熏火燎的大烟囱不是发展。
  人类有史以来的发展历程,就是在不断地适应环境,改变环境,再适应环境。
  桑基鱼塘的江南和像画一样美的梯田农庄是经历了长期的,高度的人工改造后的人工 - 半自然生态系统,并且是无数竞争中脱颖而出的优胜者。
  天知道多少人 Duang 地一声就挂在游牧文明和农耕文明发展的道路上。
  比如那个悲催的复活节岛。没有化工厂,没有原子弹,他们还是挂了。
  平衡的核心是适量,是“势均力敌"。
  资源开发利用这把刀切下去的力度要适量。
  生态环境保护这面盾往上顶的力度也要适量。
  当然,鉴于对“公地的悲剧”这样的社会事实的认知,以及目前攻守双方力量悬殊的现实,我个人认为,全社会还需要多多为环境保护这棵绿色的小苗培土施肥。
  (就像影视作品里的腹黑邪恶大 boss,拆散一对双胞胎把他们往死里练,他们越强越势均力敌,这戏就越精彩,不是吗?)(大误...)
  每一块木板都够长,水桶才能装越多的水,是吧?
  8.
  培土施肥,不等于“矫枉必须过正”。
  在 DDT 的问题上,让我们看看蕾切尔卡逊是怎么说的吧。
  以下是 1962 年版"Silent Spring"第二章“The Obligation to Endure”的最后几段话(P12-13)。鄙人手录,有误见谅。
  It is not my contention that chemical insecticides must never be used. I do contend that we have put poisonous and biologicallly potent chemicals indiscriminately into the hands of persons largely or wholly ignorant of their potentials for harm. We have subjected enormous numbers of people to contact with these poisons, without their consent and often without their knowledge. If the Bill of Rights contains no guarantee that a citizen shall be secure against lethal poisons distributed either by private individuals or by public offcials, it is surely only because our forefathers, despite their considerable wisdom and foresight, could conceive of no such problem.
  I contend, furthermore, that we have allowed these chemicals to be used with little or no advance investigation of their effect on soil, water, wildlife, and man himself. Future generations are unlikely to condone our lack of prudent concern for the integrity of the natural world that supports all life.
  There is still very limited awareness of the nature of the threat. This is an era of specialists, each of whom sees his own problem and is unaware of or intolerant of the larger frame into which it fits. It is also an era dominated by industry, in which the right to make a dollar at whatever cost is seldom challenged. When the public protests, confronted with some obvious evidence of damaging results of pesticide applications, it is fed little tranquilizing pills of half truth. We urgently need an end to these false assurances, to the sugar coating of unpalatable facts. It is the public that is being asked to assume the risks that the insect controllers calculate. The public must decide whether it wishes to continue on the present road, and it can do so only when in full possession of the facts. In the words of Jean Rostand, "The obligation to endure gives us the right to know."
  试译如下,水平见谅。
  “我的观点不是说化学杀虫剂完全不能使用。我的论点是我们把有毒和对生物有效的化学品不加区分地、大量地、完全地交到人们手中,并且对它潜在的危害一无所知。我们让许多人去和接触这些有毒物质,却没有征得他们的同意,甚至经常不让他们知道。如果说,《权利法案》(鸣谢 @万世尘 )没有条例提到公民有权保证免受由私人或公共部门播洒的致命毒药的危险的话,那确实只是因为我们的先辈在他们的智慧和预见能力下,不能想象到这样的问题。
  我想进一步强调的是,我们己经允许这些化学品使用,然而却很少或完全没有对它们对土壤、水、野生生物和人类自身的作用进行调查。未来的人们未必乐意宽恕我们,自然界是所有生命的支撑,但我们却对它的完整性疏于关注。
  我们对自然所受的威胁依然所知寥寥。这是一个专家的时代,他们中的每一个都只看到自己的问题,却不会意识到,也无法容忍问题所属的那个更大的框架。这也是一个由工业统治的时代,不管用什么代价来换取每一个美元的权力很少受到质疑。面对着一些由使用杀虫剂造成破坏性结果的鲜明证据,当民众们开始抗议时,得到的是一颗小小的只有一半真话的镇静药丸。我们急需结束这些虚假的保证,急需剥开包裹在苦涩真相之外的糖衣。是公众而不是别人在被要求去承担昆虫控制者们所估计的风险。公众应该自己决定是否愿意继续这样的道路,而只有在知道全部事实的情况下,公众才能去做出这样的决定。就如让.罗斯坦德所说,‘忍耐的义务赋予我们知道的权利'。”
  生态环境学家们只是那个告诉我们,行驶着的车胎或许有条缝的那个人。
  是不管这个消息继续走,还是停下来补一补,或者彻底换个备胎,一切取决于我们每一个人。
  蕾切尔卡逊生前和身后的故事,都很好地解释了上面的这两句话。
  这或许是她和《寂静的春天》在抵制 DDT 滥用之外的更大贡献。
  补充:
  蕾切尔卡逊的原文,指责的是 DDT 这样的化学品的“飞机喷撒”式的滥用。从批评滥用到完全禁用,这种矫枉过正的态度,不是卡逊所支持的,也不是她所能预料的。这个锅,我觉得不能扣给她背。
  在反对者的故事里,蕾切尔卡逊说,DDT 是有害的;然后有人说,那我们完全禁用 DDT、氯丹之类的持久性有机物吧;然后非洲因为 DDT 全部禁用而导致疟疾流行;然而非洲数以万计的人因为疟疾死亡...
  你咋不批评屠呦呦先生不早点发现青蒿素早点让它被全球推广呢?
  你咋不批评先是全部禁用然后又自己打脸的决策者“脑残”呢?
  你咋不批评 DDT 生产商在禁止化学品的政治游说中败下阵来呢?
  从《寂静的春天》,到非洲疟疾导致大量人口死亡,中间隔了一百个美国总统环境质量委员会和世界卫生组织。


环境保护论文5000字的

  论文关键词:公民环境权利;环境保护;法律确认

  论文摘要:公民环境权利是环境保护的基础,同时也是环境保护的目的和手段。公民环境权利问题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理论关注,而且不少国家的法律做出积极回应。倚重行政环境权力而轻视公民环境权利是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律体制的基本特点,这很不利于我国的环境保护。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应当确立公民在环境保护中的主体地位,并且具体确认公民的环境权利。法律确认公民环境权利应当两条进路并行:与环境保护的公权力结合和与传统私权利融合。


  公民的环境权利(或称为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拥有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通常包括环境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和请求权。它区别于: (1)公民、集体或国家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2)国家在环境保护过程中拥有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权力;(3)私法上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所有权、人身权和相邻权;(4)传统人权理论中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在当今国际社会,公民的环境权利作为一项新兴的基本人权而受到广泛关注。本文试图说明,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律体制存在倚重行政环境权力而轻视公民环境权利的弊端;为实现我国环境的有效保护,我国法律应当具体确认公民的环境权利;法律确认进路应两路并行:与环境保护的公权力结合和与传统私权利融合。

  1环境保护中公民环境权利问题的提出

  立法出于技术考虑,并不必然在法律规则中既对要素(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做出规定又对所要保护的权利内容进行宣称。如我国《民法通则》(文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均为简称)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该规则就并未对国家、集体和公民享有财产权及其内容进行表述。一般地,这样简洁的表述在司法实践中并不会产生理解上的困难,因为这样的表述不言自明或者是在另外的法律条文中对所要保护的权利及其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这些法律规则的背后,存在着一张清晰的权利谱系。然而在权利规定比较模糊的时候,法律规则实现对权利的保护则无疑会受到一定的影响,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正面临着这样的问题。

  我国从1978年首次在宪法中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以来,经过近30年的发展,我国形成了包括宪法、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资源法、环境保护专项法、环境保护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环境标准、国际环境保护公约以及刑法、民法相关规定在内的庞大灼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并从“国家保护环境”出发,衍生出了与环境保护相关的一系列行政权力和义务。在我国实行的是各级政府对当地环境质量负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的环境管理体制。环境保护方式呈现出了以政府管制为主的特征。在政府管制的模式下,政府对于环境保护享有广泛的权力,宏观上包括制定和完善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引导经济结构调整,制定环境保护的规划、目标和计划,制定环境保护的标准并监督执行,进行跨行业、跨部门、跨区域的协调等。微观领域包括环境行政许可权,环境行政处罚权等等。政府通过行使环境权力,对环境违法主体科以相应义务,从而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此外,国家公权力还通过刑事手段介人环境保护,我国97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罪”的规定就是重要的体现。

  在政府控制的模式下,相对于国家的环境权力而言,我国公民环境权利的规定则显得薄弱并且模糊不清。政府权力介人环保领域,并没有明确以保护环境权利为目的。如《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业化建设的发展”(第1条)。这里的“保护环境”和“保护环境权利”虽然密切相关但是并不相同,前者从实用主义出发,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的,而后者以价值目标为导向,事实上是环境保护的基础,也是目的和手段。我国从宪法到具体的行政法规,没有专门对环境实体权利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有学者认为我国对于公民环境实体权利的规定是“隐形规定”。对于程序性权利,除了受到环境侵害的诉权以外,我国《环境保护法》还规定有检举控告权,《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在一定条件下享有知情权和建议权④,但都并不完善。此外,尽管有一些权利与环境保护密切相关,并在实践中发挥着保护环境的作用,如所有权、人身权及相邻权等的正面规定,但这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环境权利,因为其主旨并不是保护环境法益。传统民事权利制度对于环境保护力不从心,尽管现代民法理论中的财产权、人格权及侵权理论都在发展,但它们离环境保护的要求相去甚远。如北京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在施工中因产生大量噪声、震动和粉尘,严重影响了周边四户村民的正常生活,四户村民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但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不属民事审判范围”为由,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

  2公民环境权利对于环境保护的意义

  环境权利为人类一直自然地享有,并不随着法律的改变而改变,因此也可称为一项自然权利或基本人权,其正当性是不证自明的。随着工业革命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人类开发利用环境的财产权与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产生冲突,才引起了现代意义上公民环境权利的关注和讨论。即便是在这种冲突中,公民环境权利的正当性也是不容质疑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这种冲突中各种权利的位阶关系和如何协调冲突。美国当代著名学者彼得·S}温茨( PeterS. Wenz) 教授在《环境正义论》一书中写到,“倘若发生冲突,财产权至少在某些时候应该做出让步”,“人权如此重要,不能为了更小的目标而妥协。例如,人们不应该为了他能够拥有更廉价的电力而遭受癌症的痛苦”。

  就公民环境权利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来说,公民环境权利是环境保护的基础,同时也是目的和手段。政府权力对环境保护的广泛介人,有着深刻的合理性,环境外部的不经济性⑤和为避免环境的公地悲剧⑥都需要政府权力的介人才能予以克服。在宪政国家,环境保护的行政权力固然来源于宪法的授权,但最终来源于民众的授权。可以说,权力都是直接或间接源于公民权利。英国早期启蒙思想家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在论及国家的起源时认为,人类是为了避免“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的自然状态才“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付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见转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这个个人或集体就是主权者,即霍布斯所说的“利维坦”。继后的英国政治思想家约翰·洛克 (John Locke) 同样认为,“开始组织并实际组成政治社会的,不过是一些能够服从大多数而进行结合并组成这种社会的自由人的同意。这样,而且只有这样,才会或才能创立世界上任何合法的政府”。这些思想后来为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所采纳,《独立宣言》宣称“我们认为以下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统治者的同意而产生的”。时至今日,各国宪法基本都确立了“主权在民”,这是各国政府及公权力存在的合法性依据。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在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上,权利是权力的来源和基础,权力为保护权利而存在。环境保护的行政权力,同样地来源于公民所具有的环境权利,公民环境权利是环境权力存在的正当性所在。从这个意义上讲,公民环境权利为政府参与环境保护提供合法性的基础,环境保护应以保护公民环境权利为目的。

  公民环境权利不仅为政府参与环境保护提供合法性的基础,也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合法性基础。近年来,我国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以年均29%的速度递增,人民群众改善环境的迫切性与环境治理长期性的矛盾突出,环境问题已成为引发社会矛盾的“焦点”问题。这种非制度化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属于公众参与的非常态,由于非常态的公众参与表现为组织的非程序性,动机的多层次性,性质的复杂性,行为的非理性以及后果的消极性,对国家的稳定和社会发展有诸多的消极影响。公民有了法律上确认的环境权利,就可以依据环境保护的权利实施相关行为,可以要求义务主体为或不为一定的环境行为,在受到侵害时可以获得法律上的救济,同时也明确了公众环境保护行为正当性的边界。因此,公民环境权利的确立对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公民环境权利不仅是主体参与环境保护的合法性基础,而且在实际运行中起着对公权力的制约作用。在公共选择理论看来,政府在提供大多数 (包括清洁环境在内的)共用品和服务方面是低效的,表现为浪费、冗员和低生产率,在行政权力介人市场的时候,可能还存在权力寻租的问题。政府低效的原因在于,政府是有自身利益的社会主体。在公共选择中,实际上并不存在“根据公共利益进行选择”的过程,而只存在各种特殊利益之间的“缔约”过程,社会上并不存在所谓的政府所追求的公共利益。从公共选择理论上讲,权力需要制约。从政治文明的发展来看,权力的制约问题可分为三个阶段,即以权力制约权利阶段、以权力制约权力阶段和以权利制约权力阶段。以权利制约权力,是指公民用自己的法律权利制约政府权力,以防止政府权力的变异和滥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环境保护是利益冲突比较集中的领域,政府可能会为了地方经济发展而不顾环境保护,也可能会为利益集团的利益而牺牲环境利益,加上政府行为的低效性,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以权利制约权力就显得尤为重要。

  3域外公民环境权利考察

  公民环境权利主要是由各类国际会议和文献倡导的。1970年国际社会科学评议会在东京发表的《东京宣言》提出,“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环境的权利和当代传给后代的遗产应是一种有富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1972年6月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该宣言表达了这样一种信念:人类有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1973年在维也纳欧洲环境部长会议上制定的《欧洲自然资源人权草案》中,环境权被认为是新的人权并将其作为《世界人权宣言》的补充。1986年作为地区性人权文件的《人类与人民权利非洲宪章》第24条规定,所有人民应该享有能够适合他们发展的一般的令人满意的环境权利。1987年2月国际环境法专家组拟订的《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原则建议》指出:全人类对能满足其健康和福利的环境拥有基本的权利。1989年《哥斯达黎加促进和平与可持续发展的人类责任宣言》在序言中写到:认识到国际社会确认人类有在保障尊严和福利的环境中生活的基本权利。1991年《关于国际环境法的海牙建议》确立了这样一个原则:国家应该承认对于确保健康、安全和可持续生存与精神福利的个体与集体的基本环境人权。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宣称,人类享有以与自然相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的权利。1995年国际自然保护同盟起草的《环境与发展国际公约草案》第十二条规定:缔约方努力逐渐全部实现任何人对环境的权利以及为了其健康、福利和尊严的足够的发展水平。

  在全球化的对环境权的呼吁中,部分国家以宪法的形式确立了公民的环境权利。如1980年《智利共和国宪法》第3章第19条规定:“所有的人都有权生活在一个无污染的环境中”。1980年《秘鲁政治宪法》第2章第123条规定:“公民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生活在一个有利于健康、生态平衡、生命繁衍的环境的权利”。1987年《菲律宾宪法》规定:

  “国家保障和促进人民根据自然规律及和谐的要求,享有平衡的健康的环境的权利”。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第42条规定:“每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环境和获得关于环境状况的信息的权利,都有要求因生态破坏导致其健康或财产受到损失而要求赔偿的权利”。1993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12条规定:“共和国公民有享受有益于生活和健康的环境的权利”。据统计,全球有四十多个国家即全球五分之一的国家通过的宪法或法律中都规定了环境权。其中,20世纪70年代以后通过的宪法和宪法修正案都没有忽视这一权利。

  除了宪法的规定外,部分国家还在环境保护的法律或法规中确立了公民环境权。如1979年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国会认为,每个人都应当享受健康的环境,同时每个人也有责任参与对环境的改善和保护”。1998年《法国环境法典》规定:“有关的法律和法规明确规定每位公民均有权拥有一个有益于健康的良好环境,并且由他们确保城市和乡村地区之间的平衡与协调发展”。2002年《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第11条第1款规定:“每个公民都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环境免受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自然的和生产性的紧急状态引起的不良影响的权利,有获得可靠的环境状况信息和得到环境损害赔偿的权利”。

  综观国外公民环境权利的文献,我们可以发现:(1)非官方领域对于公民权利的呼吁或宣称对于公民环境权利在法律上的确立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这既反映了现代工业社会环境问题的严峻态势,也反映出了公众对于环境保护所蕴含着的巨大热情和力量。(2)公民环境权利是一项基本权利,这一过去自然就获得和享有的利益在受到侵害过后,开始寻求法律的保护,在传统的人权内容不能涵盖环境权利内容的情况下,不少国家直接将公民的环境权利明确写人了宪法当中,丰富了基本权利的内容。公民环境权利也主要是被规范在宪法当中,是作为一项基础性权利而存在的。(3)环境权的表述上各个界定并不相同,反映出了内涵的丰富性,但其权利主体上并不包括国家,权利内容并不包括主体对环境的开发和利用。因为国家对于环境保护具有的是权力和职责,与环境权利相去甚远,而对环境的开发和利用属于传统财产权规定的范围,环境权利是与环境保护的需要相联系的。

  4我国公民环境权利的法律确认进路

  环境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一权利在现实地受到威胁和侵害的时候,需要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我国面临的环境保护的形势是严峻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流经城市的河段普遍受到污染,许多城市空气污染严重,酸雨污染加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开始显现,土壤污染面积扩大,近岸海域污染加剧,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存在隐患。生态破坏严重,水土流失量大面广,石漠化、草原退化加剧,生物多样性减少,生态系统功能退化。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近20多年来集中出现,呈现结构型、复合型、压缩型的特点”。环境保护面临的严峻形势与制度层面公民环境权利的缺失有关,公民环境权利是环境保护的基础、目的和手段。在相对单一的环境行政管制方式下,公民的环境权利诉求未能充分实现,环境保护组织不发达,司法权力保护环境的成效不明显 (环境公益诉讼难以得到支持)。因此,我国确立公民环境权利,既是正本清源明确环境保护的真谛,也是环境保护的现实需求。

  公民环境权利的确认是一项系统工程,要达到有效调动社会力量以及司法权力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切实实现公民环境权利的有效保护,我们认为,在宪法确认以公民享有良好环境为内容的公民环境权后,可沿着两条进路对公民环境权利进行细化。一是与环境保护的公权力相结合,在以权力保护环境的立法中注人公民环境权利的内容。这些权利主要包括:(1)环境知情权。即公民对环境状况、国家的环境管理状况以及自身的环境状况等有关信息获得的权利。(2)环境参与权。即公民拥有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预测和决策过程,组成环保的团体,实施公益性环境保护行为等权利。(3)环境行政请求权。即公民的环境权益受到侵害后可以向环境行政部门请求保护的权利。对公民环境权利进行细化的另一进路是与传统私权相融合,将公民环境权利在私法上进行规定。这一类公民环境权利主要包括: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清洁产品权、环境审美权、环境文化权、户外休闲权、避免噪声污染权等。

  法律确认公民环境权利的两条进路并不意味着公民环境权的性质具有公私两重属性。公民的环境权利与环境保护的公权力相结合,即便是在保护公共环境利益的情况下,也并不意味着公民的环境权利具有公权力的性质。在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框架内,公权力不能放弃,也不能通过协议而变更,而私权则可由作为权利主体的个人自行处分。公民环境权是法律确认并授予公民对自身的环境利益进行判断和做出处分的权利,因此本质上属于私权。同时由于环境具有的公共物品属性,公民的环境权又区别于传统个体意义上的私权,具有公益性,因此公民环境权是一种具有特殊性质的私权—公益性的私权。正是公民环境权的这一特有属性,使得传统的私法救济和单纯依赖公权力的介人都不能实现有效的保护。法律既需要承认其公益性,也需要承认其私权性质,这正是我们主张法律通过与环境保护的公权力相结合和与传统私权利相融合这两条进路来确认公民环境权利的根据所在。

  法律确认公民环境权利的两条进路对于环境保护分别具有内在的推动机理。第一,公民环境权利与环境保护的公权力结合的进路,能够通过公民环境权利与环境行政权力的互动实现环境保护。首先,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环境行政请求权制约了政府环境权力的行使,能够有效地防治个别政府官员在行使环境权力过程中的寻租和暗箱操作,使得政府在环境保护过程中不能背离公民的环境利益。其次,这些权利还能引起权力对权力的制约,公民的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环境行政请求权在受到侵害的时候,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从而通过司法权实现对环境行政权力的制约。再次,要实现对环境更为有效的保护,权力对权利的制约是必须的。公民环境权利是法律授予公民对自身的环境利益进行判断并做出处分的权利,但由于环境公共物品的属性,公民个人可能会为了个人的利益而滥用权利,从而牺牲公共的环境利益。此时,政府环境权力就能够对公民环境权利进行干预或制约。如此,公民环境权利与政府环境权力的双向制约与互动,推动着环境保护在法制轨道上良性推进,从而实现对于环境的有力保护。第二,公民环境权利与传统私权相融合的进路,能够通过充分发挥公民的主动性实现环境保护。虽然传统私法的财产权、人身权以及相邻权的规定对于环境保护的作用仍不能忽视(特别是在对这些权利的侵害发生现实的损害时,对这些权利的救济能简洁地起到环境保护的作用),但是,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环境审美权等公民环境权利的明确赋予,是直接针对公民的环境利益而做出的。相对于传统私权而言,这不但大大丰富了公民私权的内容,而且大大提高了环境保护的标准,可以有效弥补传统私法对于环境保护的不足。公民在私法上有了明确的环境权利,就能更加关注自身的环境利益和对于环境利益的自觉维护。公民环境权利作为一种私权的发达,进而能促进民间环保组织的繁荣,使社会力量能有序地参与到环境保护过程之中,从而形成良好的环境保护的社会氛围。此外,对于那些破坏环境利益的行为,公民或环保组织能有效地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就先,更为充分地调动司法力量进行遏制,这不但能实现对公民环境权利的维护,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能实现对整个社会的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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