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房产,甲以乙的名义购房,甲为实际出资人,到底房子归谁?
究竟归谁所有不能一概而论,司法实务中“谁主张谁举证”,相同的案件,可能因举证能力、诉讼策略、应对经验等因素不同,或同一案件因法官的认知水平不同,出现截然相反的结果。
如果甲和乙没有另立协议的情况下,房屋产权归乙,房屋的确权是以房产证为准,
甲以乙的名义购房自然产权人就是乙。
房产登记人与实际购房人不一致,即人们常说的“借名买房”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是登记机关发给权利人作为其享有权利的证明,但不动产权属证书只具有“推定的证据效力”,不具有“绝对”的证据力。
租房和买房哪个更划算
到底是一次性花笔大钱买下一套自己的屋子,还是每月花个小钱过着租房的生活。 每个人对此的理解与想法是不同的。
认为买房更好的认为,虽然花了大钱,但是房子是自己的,而租房虽然看似前期花销比较少,但是生活太不稳定。同时如今类似在黄山租房生活,算算租金成本也不是很低,房价在上涨的同时,租金水平亦没有比之低多少,所以相比之下,何不缩紧裤腰带买套属于自己的房子呢! 而且也不会遇到生活不稳定情况,毕竟租的房子是房东,房东说不准哪天就要卖房,你的房子就得被收回,你又该踏上苦恼的寻租之路。
而选择租房的人认为,如今连国家政策已经开始鼓励租房,面对高房价,租房也能使得人们提前住进宽敞、实用的理想房屋,享受生活,还能节约出家庭的大笔资金,去投资理财,去购物旅游,去提高生活质量。
买房还是租房,得看每个人所处的环境而定。而具体到某一个城市和某一个生存状态,那么还有区别。这里要考虑的因素非常多,包括但不限于:婚姻状况(单身,已婚),户口类型(无本地户口,本地集体户口,或本地户口),子女状况(无孩子,有孩子),生活规划(短期居住,还是安家)。
哪些情况下法律规定购房者可以退房
房产交易需要相当长一段时间来办理各种手续,中间过程某个环节很可能出现意外,导致退房情形的出现。有时候即使是卖房者的原因,买房者往往也因为担心遭受损失而不敢轻易退房,其实法律规定的合理退房情形有很多,下面重点介绍这六种。 情形一、售卖方未告知买方而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项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行为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情形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存在欺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情形三、售卖方故意隐瞒房屋存在抵押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2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情形四、存在一房两卖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项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情形五、售卖方故意隐瞒交易房屋已出售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3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情形六、售卖方故意隐瞒交易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3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以上六种情况为退房的相关法规,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