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取证工作站

时间:2024-06-09 09:25:17编辑:coo君

计算机取证的计算机取证的方式

从技术角度看,计算机取证是分析硬盘,光盘,软盘,Zip磁盘,U盘,内存缓冲和其他形式的储存介质以发现犯罪证据的过程,即计算机取证包括了对以磁介质编码信息方式存储的计算机证据的保护、确认、提取和归档。取证的方法通常是使用软件和工具,按照一些预先定义的程序,全面地检查计算机系统,以提取和保护有关计算机犯罪的证据。计算机取证主要是围绕电子证据进行的。电子证据也称为计算机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多媒体技术的发展,电子证据综合了文本、图形、图像、动画、音频及视频等多种类型的信息。与传统证据一样,电子证据必须是可信、准确、完整、符合法律法规的,是法庭所能够接受的。同时,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不同,具有高科技性、无形性和易破坏性等特点。高科技性是指电子证据的产生、储存和传输,都必须借助于计算机技术、存储技术、网络技术等,离开了相应技术设备,电子证据就无法保存和传输。无形性是指电子证据肉眼不能够直接可见的,必须借助适当的工具。易破坏性是指电子证据很容易被篡改、删除而不留任何痕迹。计算机取证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是电子物证如何收集、如何保护、如何分析和如何展示。可以用做计算机取证的信息源很多,如系统日志,防火墙与入侵检测系统的工作记录、反病毒软件日志、系统审计记录、网络监控流量、电子邮件、操作系统文件、数据库文件和操作记录、硬盘交换分区、软件设置参数和文件、完成特定功能的脚本文件、Web浏览器数据缓冲、书签、历史记录或会话日志、实时聊天记录等。为了防止被侦查到,具备高科技作案技能犯罪嫌疑人,往往在犯罪活动结束后将自己残留在受害方系统中的“痕迹”擦除掉,如尽量删除或修改日志文件及其他有关记录。但是,一般的删除文件操作,即使在清空了回收站后,如果不是对硬盘进行低级格式化处理或将硬盘空间装满,仍有可能恢复已经删除的文件。

计算机取证的如何进行计算机取证

根据电子证据的特点,在进行计算机取证时,首先要尽早搜集证据,并保证其没有受到任何破坏。在取证时必须保证证据连续性,即在证据被正式提交给法庭时,必须能够说明在证据从最初的获取状态到在法庭上出现状态之间的任何变化,当然最好是没有任何变化。特别重要的是,计算机取证的全部过程必须是受到监督的,即由原告委派的专家进行的所有取证工作,都应该受到由其他方委派的专家的监督。计算机取证的通常步骤如下。(1)保护目标计算机系统。计算机取证时首先必须冻结目标计算机系统,不给犯罪嫌疑人破坏证据的机会。避免出现任何更改系统设置、损坏硬件、破坏数据或病毒感染的情况。(2)确定电子证据。在计算机存储介质容量越来越大的情况下,必须根据系统的破坏程度,在海量数据中区分哪些是电子证据,哪些是无用数据。要寻找那些由犯罪嫌疑人留下的活动记录作为电子证据,确定这些记录的存放位置和存储方式。(3)收集电子证据。记录系统的硬件配置和硬件连接情况,以便将计算机系统转移到安全的地方进行分析。对目标系统磁盘中的所有数据进行镜像备份。备份后可对计算机证据进行处理,如果将来出现对收集的电子证据发生疑问时,可通过镜像备份的数据将目标系统恢复到原始状态。 用取证工具收集的电子证据,对系统的日期和时间进行记录归档,对可能作为证据的数据进行分析。对关键的证据数据用光盘备份,也可直接将电子证据打印成文件证据。 利用程序的自动搜索功能,将可疑为电子证据的文件或数据列表,确认后发送给取证服务器。 对网络防火墙和入侵检测系统的日志数据,由于数据量特别大,可先进行光盘备份,保全原始数据,然后进行犯罪信息挖掘。 各类电子证据汇集时,将相关的文件证据存入取证服务器的特定目录,将存放目录、文件类型、证据来源等信息存入取证服务器的数据库。  (4)保护电子证据对调查取证的数据镜像备份介质加封条存放在安全的地方。对获取的电子证据采用安全措施保护,无关人员不得操作存放电子证据的计算机。不轻易删除或修改文件以免引起有价值的证据文件的永久丢失。

通常进行计算机系统犯罪取证的方法有哪几种

一、计算机犯罪的定义
  我国公安部定义:计算机犯罪是以计算机为工具或以计算机资源位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四个罪名:一是非法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二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三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应用程序罪,四是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罪。具体为《刑法》第285条和第286条。以上是典型性计算机犯罪,另外还有非典型计算机犯罪,即利用计算机进行的其他犯罪或准计算机犯罪,就是指既可以用信息科学技术实施也可以用其他方法实施的犯罪,在《刑法》第287条中举例并规定的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
  二、计算机犯罪的主要手段
  计算机的犯罪手段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不断推陈出新,技术含量越来越高,案件的侦破难度越来越大,计算机犯罪常用的手段如下:
  1.意大利香肠术
  这种计算机犯罪是采用不易被察觉的方法,使对方自动做出一连串的细小让步,最后达到犯罪的目的,这是典型的金融系统计算机犯罪。
  2.盗窃身份
  盗窃身份主要是指通过某种方法窃取用户身份,享用用户身份的权限,从而可以以授权用户的身份进入计算机操作系统,进行各种破话操作。破解用户密码是盗用用户身份的最常用方法。
  3.活动天窗
  所谓活动天窗就是指程序设计者为了对软件进行调试和维护,在设计程序时设置在计算机软件中的“后门”程序,通过“后门”黑客可以绕过程序提供的正常安全性检查而进入计算机软件系统,并且可能法制木马程序,达到其入侵的目的。
  4.计算机病毒
  计算机病毒的破坏能力是绝对不可小觑的,轻则导致应用程序无法正常使用,丢失尚未保存的临时数据,严重的可能导致系统瘫痪,并且丢失所有数据,甚至可以损坏计算机硬件。
  5.数据欺骗
  数据欺骗是指非法篡改计算机输入、处理和输出过程中的数据或者输入虚假数据,以这样的方法实现犯罪目的,这是一种相对简单的计算机犯罪手段。
  三、计算机取证的定义和步骤
  关于计算机取证的定义还没有权威组织给出确切的定义。著名的计算机专家Judd Robbins对计算机取证的定义是:“计算机取证不过是将计算机调查和分析技术应用于潜在的、有法律效力的证据的确定与获取”。计算机取证实际上就是对计算机犯罪的证据进行获取、保存、分析和出示的法律规范和科学技术,即对计算机证据的保护、提取和归档的过程。
  在司法鉴定的实施过程中的计算机取证的基本步骤如下:
  1.案件受理
  案件受理是调查机关了解案情、发现证据的重要途径,是调查活动的起点,是依法开展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受理案件时,要记录案情,全面的了解潜在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电子证据。
  2.保护现场
  首先要冻案件现场的计算机系统,保护目标计算机,及时地维持计算网络环境的状态,保护数码设备和计算机设备等作案工具中的线索痕迹,在操作过程中必须避免发生任何更改系统设置、硬件损坏、数据破坏或病毒感染的情况发生,避免电子证据遭到破坏或丢失。
  3.收集证据
  主要收集以下数据信息:计算机审核记录(包括使用者账号、IP地址、使用和起止时间等)、客户登录资料(包括申请账号时填写的姓名、电话、地址等基本资料)、犯罪事实资料(证明该犯罪事实存在的数据资料,包括文本文件、屏幕截屏、原始程序等)。
  4.固定证据
  固定证据可以保证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和客观性。首先对电子证据的存储要选用适当的存储介质,并且要进行原始的镜像备份。因为电子证据的实质是电磁信号,如果消磁便无法挽回,所以电子证据在运输和保管的过程中不应靠近磁性物质,不可放置在有无线电接收设备的汽车内,不能放置在高温或低温的环境中,要放置在防潮、干燥的地方,非相关人员不得操作存放电子证据的设备。
  5.分析证据
  在进行数据分析之前要将数据资料备份以保证数据的完整性,要对硬盘、U盘、PDA内存、存储卡等存储介质进行镜像备份,必要时还要重新制作数据备份材料,分析电子证据时应该对备份资料进行非破坏性分析,使用数据恢复的方法将删除、修改、隐藏的电子证据尽可能的进行恢复,然后再在恢复的资料中分析查找证据。
  6.证据归档
  应当把电子证据的鉴定结果进行分类归档保存,以供法庭诉讼时使用,主要包括对电子证据的检查内容:涉及计算机犯罪的时间、硬盘的分区情况、操作系统和版本;取证时,数据信息和操作系统的完整性、计算机病毒评估情况、文件属性、电子证据的分析结果和评估报告等信息。
  四、计算机取证的主要技术
  如今犯罪分子所采用的技术手段越来越多样,相对的计算机取证技术也在不断的提升,也加入了很多的先进技术。
  1.主机取证技术
  研究计算机犯罪发生后主机取证的有关技术,如计算机硬盘高速拷贝技术,就是主要研究读写硬盘数据的相关协议、高速接口技术、数据容错技术、CRC-32签名校验技术等。文档碎片分析技术主要是研究根据已经获得的数据编写风格推断出作者的分析技术、根据文件的碎片推断出其格式的技术。数据恢复技术主要研究把遭到破坏的数据或由于硬件原因丢失的数据或因误操作丢失的数据还原成正常数据。
  2.网络数据取证技术
  主要是研究对网络信息数据流进行实时捕获,通过数据挖掘技术把隐藏在网络数据中的有用数据分析并剥离出来,从而有效定位攻击源。因为网络传输的数据包能被共享信道的所有主机接收,因此可以捕捉到整个局域网内的数据包,一般从链路层捕获数据,按照TCP/IP的结构进行分析数据。无线网络的数据分析和一般以太网一样,逐层进行剥离。另外网络追踪技术是指发现攻击者后如何对其进行定位,研究快速定位和跟踪技术。
  3.主动取证技术
  主动取证技术是当前取证技术研究的重点内容,如入侵取证系统可以对所监听网段的数据进行高效、完整的记录,记录被取证主机的系统日志,防止篡改,保证数据的原始性和不可更改性,达到对网络上发生的事件完全记录。入侵取证系统在网络中是透明的,它就像摄像机一样完整记录并提供有效的网络信息证据。
  随着计算机及网络的不断发展,我们的工作生活都逐步趋向网络化、无纸化、数字化,在享受这些便利的同时,滋生了越来越多的计算机犯罪。计算机犯罪在我国已呈现逐年上升的势头,并且智力难度越来越大,令人欣慰的是国家法律法规正在逐步完善,计算机犯罪取证技术不断提高,从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计算机犯罪的发展。


计算机网络应用要学什么?

专业任选课程:软件工程、多媒体技术、程序设计方法学、电子商务技术、密钥学、编译原理、语言程序设计、分布式计算技术、并行式计算技术等。计算机应用技术比较偏向软件方向,培养掌握计算机应用专业必要的基础理论、常用计算机软件操作和编程语言,培养目标是具有较强实践技能的高级计算机应用型人才。专业课主要有: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基础、Linux操作系统等等,可以看出来,主要是偏向计算机软件的编程和应用的。扩展资料:1、计算机网络技术专业就业范围比较广计算机网络技术专业毕业生可以通过参加公司企业举报的计算机网络技术人才招聘,从事计算机系统维护、网络管理、程序设计、网站建设、网络设备调试、网络构架工程师、网络集成工程师、网络安全工程师、数据恢复工程师、网络安全分析师等岗位工作。2、有计算机网络技术专业本科以上文凭的毕业生的其他工作选择有计算机网络技术专业本科以上文凭的毕业生可以选择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参加事业单位编制考试;如果有教师资格证,可以通过中小学教师竞聘,到学校做信息技术教师;可以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还可以自主创业。

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专业课程与就业方向有哪些?

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专业课程:组网技术与网络管理、网络操作系统、网络数据库、网页制作、计算机网络与应用、网络通信技术、网络应用软件、JAVA编程基础、服务器配置与调试、网络硬件的配置与调试、计算机网络软件实训等,以及各校的主要特色课程和实践环节。就业方向:计算机系统维护、网络管理、程序设计、网站建设、网络设备调试、网络构架工程师、网络集成工程师、网络安全工程师、数据恢复工程师、网络安全分析师等岗位。专业简介计算机网络技术专业培养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掌握计算机网络技术基础知识,具备良好的个人、人际交往能力, 具备计算机网络系统设计、实施、运维能力的高级技术应用型专门人才。专业方向网络工程能够根据企业需求为企业完成网络设计、组建,完成网络设备的选购、安装和配置,完成服务器的选购和配置等。掌握网络设计、组建的方法;掌握网络设备的选购、安装和配置方法;掌握服务器的配置和选购方法。包括计算机网络产品的销售、安装、维护与用户培训工作。熟练掌握各种网络设备的性能特征;掌握市场营销的策略。能够对企业网络进行安全性分析和设计,并能熟练的解决网络安全事件。掌握企业网络安全性分析方法,掌握常见网络安全事件解决方法。网站建设管理管理各种网站的正常工作,包括网页的内容更新,网站的形象策划,营销,以及网站虚拟空间的管理和网站后台服务器数据库的管理。从事该岗位工作需要掌握WEB服务器的运行管理,数据库服务器的运行管理,熟悉网页制作的相关知识,掌握一定网络安全知识。此外,还要有较快的打字速度,较强的沟通能力,并应掌握一定的营销策略。网络管理管理各种企业、事业单位的网络的正常运行,出现各种网络故障能及时诊断及恢复,能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网络的正常工作。该岗位需要有较强的动手能力,掌握各种常用的组网技术,掌握网络系统的管理技能,熟悉常见的网络设备,有一定网络安全知识。另外,由于内地企业网络通常还包含WEB站点,因此,要懂得一些网页设计知识。核心能力计算机网络系统构建能力、网络操作系统管理能力。

计算机取证技术的局限性是怎样的?

从计算机取证软件和工具实现过程的分析中可以发现,当前国内外计算机取证技术的局限性表现在两方面:(1)计算机取证所面临的入侵者的犯罪手段和犯罪技术的变化。这主要是指反取证技术的发展。反取证技术就是删除或隐藏证据使取证调查失效,包括数据擦除、数据隐藏和数据加密等3类,这些都给取证工作带来新的挑战。(2)计算机取证技术是一个新的研究领域,致力于专业技术和取证设备研发的机构还比较少。据我了解在计算机取证设备研发机构包括中北京瑞源文德科技、厦门美亚柏科及成都效率源科技等。


计算机取证的计算机取证的取证步骤

在保证以上几项基本原则的情况下,计算机取证工作一般按照下面步骤进行:第一, 在取证检查中,保护目标计算机系统,避免发生任何的改变、伤害、数据破坏或病毒感染;第二, 搜索目标系统中的所有文件。包括现存的正常文件,已经被删除但仍存在于磁盘上(即还没有被新文件覆盖)的文件,隐藏文件,受到密码保护的文件和加密文件;第三, 全部(或尽可能)恢复发现的已删除文件;第四, 最大程度地显示操作系统或应用程序使用的隐藏文件、临时文件和交换文件的内容;第五, 如果可能并且如果法律允许,访问被保护或加密文件的内容;第六,分析在磁盘的特殊区域中发现的所有相关数据。特殊区域至少包括下面两类:①所谓的未分配磁盘空间——虽然目前没有被使用,但可能包含有先前的数据残留;② 文件中的“slack”空间——如果文件的长度不是簇长度的整数倍,那么分配给文件的最后一簇中,会有未被当前文件使用的剩余空间,其中可能包含了先前文件遗留下来的信息,可能是有用的证据;第七,打印对目标计算机系统的全面分析结果,然后给出分析结论:系统的整体情况,发现的文件结构、数据、和作者的信息,对信息的任何隐藏、删除、保护、加密企图,以及在调查中发现的其它的相关信息;第八,给出必需的专家证明。上面提到的计算机取证原则及步骤都是基于一种静态的视点,即事件发生后对目标系统的静态分析。随着计算机犯罪技术手段的提高,这种静态的视点已经无法满足要求,发展趋势是将计算机取证结合到入侵检测等网络安全工具和网络体系结构中,进行动态取证。整个取证过程将更加系统并具有智能性,也将更加灵活多样。

计算机取证技术的意义

计算机取证技术发展不到20年,其中美国取证技术的发展最具有代表。计算机取证的定义由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Computer Specialists (IACIS)在 1991年美国举行的国际计算机专家会议上首次提出。计算机取证也称数字取证、电子取证,是指对取证人员如何按照符合法律规范的方式,对能够成为合法、可靠、可信的,存在于计算机、相关外设和网络中的电子证据的识别、获取、传输、保存、分析和提交数字证据的过程。数字证据一般情况下是指关键的文件、图片和邮件,有时候则应要求重现计算机在过去工作中的细节,比如入侵取证,网络活动状态取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的职能

(一)负责全国检察机关技术和信息化工作的管理与指导,负责制订检察技术和信息化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全国检察机关技术设施建设和信息化网络系统建设的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设计、统一实施工作。负责建设高检院国家级司法鉴定实验室和国家检察信息数据中心。(三)负责研究制定全国检察机关勘验取证、文证审查、检验鉴定工作的细则、规范。(四)承担高检院及下级人民检察院送检的重特大案件和疑难案件的检验鉴定和文证审查工作,组织相关重大疑难案件的“会检”。(五)负责全国检察机关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与指导,组织制定检察机关鉴定机构、鉴定人资格的管理规则。(六)负责全国检察机关司法鉴定实验室建设的规划、指导。(七)负责高检院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八)负责组织全国检察机关通信、计算机网络、智能会议、信息安全、信息化应用、国家检察信息数据中心、侦查指挥中心、高检院互联网门户网站的日常管理、维护和保障工作。(九)负责制订全国检察信息化应用软件和检察技术仪器设备标准,并组织统一实施。(十)负责检察技术和信息化专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工作。(十一)承担全国检察机关信息安全工作,组织落实国家有关信息安全政策与法规。(十二)负责应由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承办的其他事项。 下设办公室、人事财务处、科研管理处、检察信息化一处、检察信息化二处、检察技术管理处和司法鉴定中心。(目前网上没有详细各处室介绍,下面三个处室是历史资料,仅供参考。)(一)办公室(挂人事处、科研管理处的牌子,并使用相应的印章)负责检察技术信息工作的调研。负责起草文件,综合、处理有关检察技术信息工作的情况资料,编发情况反映、工作简报等内部文件;检查会议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承办中心人员的职称、工资、奖励、福利、考核、 任免、调配等相关事宜;负责检察系统检验鉴定人员的资格考核、审查、认证工作,负责迭检的重特大案件和疑难案件的检验、鉴定和文证审查的受理登记工作;负责科研项目的立项申请、科研经费的使用与分配以及科研成果的开发、推广;负责中心财务管理工作和车辆管理工作;负责文档管理与保密工作。(二)检察信息技术处(挂高检院信息化办公室的牌子,使用相应印章)承办国家检察信息系统的总体规划,组织进行总体设计;制订相关技术指标和技术规范;制订网络管理、网络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措施;承担检察信息系统应用软件的研制、开发、推广、维护和修改升级工作;承担国家检察信息系统和高检院机关网络核心设备的论证、选型及相关工程的组织实施;负责高检院机关网络的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负责高检院和检察机关的通信网络系统的管理,承担一级专线网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国家检察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体系的建立、建设和技术保障工作;承担对检察机关、试点单位信息化建设的指导;负责组织对检察系统计算机和通信人员的岗位和技术培训,组织检察工作人员的信息技术应用培训;承担计算机犯罪案件的检验鉴定工作。检察信息技术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办事机构。(三)检察技术处承办对检察系统技术鉴定工作的指导的相关事项;制订检察技术工作规划和建设方案;组织并承担全国检察系统重特大疑难案件的技术取证、检验鉴定和文证审查工作;参加有关的“会检”鉴定;协助有关部门对承担受理的重特大疑难案件中有关视听证据的收集、保全和运用工作;承担有关科研项目的研究与攻关;研制开发适合检察技术工作特点的仪器设备;开展检察技术学术研讨;组织承办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的相关事项。 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全额拨款的事业编制5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办公室编制1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检察信息技术处编制21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3名,总工程师1名;检察技术处编制20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4名。

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的地址

1、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2、目前“国家级”司法鉴定中心有10家(机构按部门顺序,排名不分先后),分别是: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上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广东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司法鉴定中心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 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3、以下资料供你参考: (1)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 前身是1985年设立的高检院办公厅刑事技术室,1988年刑事技术室升格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局,同期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科学研究所。2000年高检院合并检察技术局、检察技术科学研究所和办公厅信息技术室,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2007年登记为司法鉴定中心。 中心目前开展的鉴定项目包括法医病理、法医临床、法医毒物、文书鉴定、声像资料、电子证据、司法会计等,现有鉴定人43名,其中45%具有高级职称,硕士以上学历16人,拥有一批国内同行业中最先进的仪器设备。 中心主要承担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下级检察院送检的重特大和疑难案件的检验鉴定、文证审查等。坚持“办案、科研、培训”的功能定位,立足服务于检察机关办案,着眼于提高解决重大疑难案件的能力,基础建设、专业人才、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显著增强。2008年12月,中心有6类23项通过实验室认可。 (2)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始建于上世纪70年代初,原名公安部126所,后更名为公安部第二研究所。1996年以公安部第二研究所为基础成立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中心专业机构和专业特长涉及法医病理损伤鉴定、法医物证鉴定、DNA鉴定、毒物检验鉴定、毒品检验鉴定、微量物证鉴定、痕迹鉴定、指纹鉴定、枪弹物证检验鉴定、爆炸物证检验鉴定、视听技术检验、文件鉴定、电子物证检验鉴定、书写材料和书写时间的检验等方面。中心在职人员300余人,有一批高科技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中国工程院院士1人,研究员38人,副研究员86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28人,新世纪百千万工程国家级人选3人,博士26人,硕士60人。 中心主要负责中央和公安部交办的物证检验鉴定和现场勘验工作,以及省级公安机关提交或其他相关机关委托的各类案件的物证鉴定及复核工作。自中心成立以来,已检验鉴定各类案件13万余起,参与了不同时期我国很多有影响的重特大案(事)件的现场勘验或检验鉴定工作。 2006年10月中心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实验室认可,成为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领域第一个整体通过实验室认可的物证鉴定机构。 (3)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隶属于北京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总队,是集办案、科研、培训与教学于一体的刑事科学技术部门。 中心设有16个专业技术科室:现场勘验室、痕迹检验室、现场图像室、理化检验室、爆炸检验室、文件检验室、指纹检验室、心理测试室、计算机和数字声纹检验室、电子物证检验室、法医病理检验室、法医临床检验室、毒物毒品检验室、DNA检验室、影像技术室和法医二部。建有全国第一批公安部重点实验室——“法庭毒物分析公安部重点实验室”,中心共有专业技术人员178名,其中5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中心自成立以来,立足实战和专案攻坚,近10年每年检验鉴定各类案件两万多起,在许多重特大疑难案件、重大突发事件以及群死群伤类案(事)件的侦破工作中发挥了关键或重要作用,为侦查破案和法庭诉讼提供了准确线索和科学证据。自2003年通过实验室认可以来,至今已有痕迹、理化、文检、指纹、电子物证、声像资料、法医病理、法医临床、法医毒物、法医物证等10个专业92个检验项目通过认可,基本涵盖了目前中心所开展的日常工作。 (4)上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隶属于上海市公安局。 中心具有健全的组织结构、完善的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和专业化的技术队伍。设有法医室、毒化室、声像室、痕检室(含文检专业)、指纹室、理化室(含心理测试专业)、生物物证室、警犬队和综合室9个科室。目前共有技术人员176人,管理人员18人,文职人员50人;技术人员中高级职称68人(有7人获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中级职称50人。 中心在现场勘验、法医病理学检验、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检验、理化分析检验和痕迹检验鉴定等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优势,并具备重大疑难案件和重大事件的现场取证和研判能力、检验鉴定各类疑难物证的能力和为其他鉴定机构复核疑难案件的能力。 2007年6月以来,中心已有65类165项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系全国省厅级公安机关第一个全专业获得认可的单位。中心建有全国第一批公安部重点实验室——“法医物证学现场应用技术公安部重点实验室”,并在2010年2月获科技部批准建立上海市现场物证重点实验室——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 (5)广东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隶属于广东省公安厅,前身为广东省公安厅刑侦处技术科,成立于1979年6月。1996年升格为正处级单位,2008年正式挂牌。 中心设有技术管理、法医病理、法医临床、法医人类学、法医物证、DNA检验、手印、足迹、工具痕迹、枪弹及其他痕迹检验、排爆、化验、毒化、理化、毒品、微量物证、文件、声纹、电子物证检验、影像、画像、测谎、指纹、警犬技术等专业。中心现有工作人员124人,其中博士研究生1人,硕士研究生19人,大学本科43人;具有高级职称的35人,中级职称的27人;具有鉴定资格的有79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3人,全国刑事科学技术青年人才23人。 作为中南和华南地区规模最大、专业最齐全的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中心利用技术手段破获了一大批大案要案,在影响重大的一系列部、省督办案件侦破中发挥了关键作用。 2008年8月,中心通过了实验室国家认可,成为全国首家国家认可的省级公安司法鉴定机构。同时,中心也是公安部和香港特区政府确定的国内唯一一家承担香港居民内地非婚生子女赴港定居亲权鉴定的机构。 (6)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司法鉴定中心 该中心是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并已在当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了备案登记。 中心主要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的鉴定工作,具有工作所需的高素质专家型鉴定人队伍,以及先进、可靠的检测、检查设备和设施,工作场所、工作环境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7)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 依托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设立。始建于1932年,是我国近代法医和司法鉴定的发源地。 中心是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面向全国公、检、法、司以及社会、公民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核定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微量鉴定和声像资料鉴定、计算机鉴定等。中心现有专职鉴定人员70名,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司法鉴定人35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鉴定人10名。 中心与研究所一体,围绕司法鉴定实践的重大需求,重点开展司法鉴定新技术、新方法、新标准的研究工作,形成多项具有国内领先水平和国际影响的标志性成果,为司法鉴定提供科技支撑。首创了覆盖ISO/IEC17025和ISO/IEC17020国际标准要求的司法鉴定质量管理体系,在全国司法鉴定行业率先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检查机构/实验室认可的基础上,于2009年再次通过国家实验室/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实验室/检查机构和能力验证计划提供者认可的“五合一”评审,具备国际行业认可的“提供可靠数据和司法证明”的能力。 (8)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 依托中国政法大学设立,前身系1986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室,1995年成立“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为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经调整转制后,于2006年并入中国政法大学并更名。 该所是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核定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微量鉴定和声像资料类鉴定。现有执业司法鉴定人38名,具有正高级职称16名、副高级职称16名,取得硕士以上学位21人,其中24人在专业领域工作10年以上。 该所累计完成各类鉴定6万余件,每年各类咨询1.5万人次,服务范围辐射全国各省、市、区,承办大量反复缠诉、上访和疑难复杂的案件,为各级司法机关解决纠纷提供了科学依据,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2008年4月,该所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实验室认可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国家级资质认定。 (9)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 依托中山大学设立。1953年成立法医鉴定组,1998年成立法医鉴定中心,2000年被广东省政府指定为唯一的法医学专业类复核鉴定机构。 中心是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核定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现有鉴定工作人员46名,其中司法鉴定人23名,鉴定辅助人员23名。高级职称司法鉴定人20名,占司法鉴定人的87.0%,司法鉴定人中有博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学士学位的人员分别占69.6%、26.1%和4.3%,拥有高素质的专家型司法鉴定人团队。 中心长期以来为全国的公、检、法、司和个人的民事及刑事案件提供法医鉴定工作。各专业迄今共受理和鉴定6万余例案件,法医病理、法医临床和法医物证等三个主干专业的年检案总量大于5000例,检案数量大,疑难案件多,重复鉴定案件比例高,在一些疑难和敏感案件的鉴定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008年7月,中心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实验室/检查机构认可。 (10)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依托西南政法大学设立。西南政法大学从上世纪50年代中期即从事刑事侦查和司法鉴定教学、科研活动,具有较好的教学和实践的基础。1986年经司法部批准成立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中心是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核定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微量鉴定和声像资料(电子证据)鉴定。中心拥有一支人数达73人的学缘、年龄和职称结构合理的鉴定专家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队伍,具有几十年的司法鉴定实践经验和丰富的人才资源。 中心开展以物证类鉴定为主、鉴定种类基本齐全的司法鉴定活动,其中,笔迹和文书检验有多位知名专家教授,文件形成时间鉴定是其特色。 中心已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的实验室/检查机构认可,以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国家级资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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