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易经协会

时间:2024-06-14 09:50:41编辑:coo君

中国周易协会的周易简介

《周易》被誉为群经之首,是中华民族文化和中国哲学的源头,被称为东方文化瑰宝。简单的讲易学包含了理、象、数,三方面的学问。理、是以哲学的方式解释宇宙间的万事万物;象:是以理论和科学方式解释宇宙间事物现象。数:是每个现象都有数在其中。汉易偏重于象数,宋易偏重于理。《周易》是一部以哲学、社会学、自然科学融为一体的巨著。其本质是阴阳辨证学说及阴阳平衡学说,对中国的传统文化、科学产生着巨大的影响。《四库全书·易类》曰:“易道广大,无所不包,旁及天文地理、乐理、兵法、韵学、算数,以逮方外之炉火皆可援《易》以为说”。《庄子·天下》云“易以道阴阳”。司马迁曰:“易以道化。”此抓住了《周易》的哲学本质,特别是变易及阴阳对立的哲学内涵。“周”的解释:东汉郑玄《易论》中解析,“周”是“周普”的意思,即无所不备,周而复始。宇宙万物变化的规律。“易”的解释:1、易由蜥蜴而得名,为一象形字,此说自许慎《说文解字》;而蜥蜴能够变色,俗称“变色龙”,所以“易”的变易义,为蜥蜴的引申义。2、必须指出,理解西周之“易”,理当以西周礼乐制度的变革为条件。礼指从容之节,易即雅乐,都是统治阶级驾驭黎民百姓,维护宗法制度的手段和工具。《周易》保存了西周钟鼓“交响乐”的框架规制,钟鸣鼎食在西周的底层社会是难以想象的。3、日月为易,象征阴阳,提示阴阳循环交替之理。4、日出为易。陈鼓应认为这个意思,也是“干”的本义。5、易是占卜之名。6、变易、变化的意思,指天下万物是常变的,故此《周易》是教导人面对变易的书。7、交易,亦即阴消阳长、阳长阴消的相互变化。如一般的太极图所显示的一样。

中国周易协会的介绍

中国周易协会由中国周易学者前辈发起于1989年3月,并召开了中国周易协会第一次常务理事会议,确定中国周易协会是团结全国周易研究者开展学术活动的专门学术团体组织机构,并拟定协会组织机构、制度、章程等事宜。1991年6月召开中国周易协会第三次常务理事会决定协会注册事宜,并于1991年12月注册批复成立,是一所集周易文化研究、应用、推广、培训为一体的具有独立法团资格的全国性、公益性、学术型的文化研究机构。中国周易协会作为权威的学术学会,为中国周易学术的研究、改革和创新走出了一条发展之路。中国周易协会作为中国周易学术研究领域的领航者,将继续乘改革之风扬帆领航于世界文化之巅,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梦而努力奋斗!

真的有中国易经学会吗?

我国确实有此协会.


易经文化系统是东方文明的精华,文字可考就有约五千年的历史,是中华文化百家学说的思想宝库。而与西方的两千多年的圣经文化系统比较,东方的易经文化系统显然要悠久而绵厚的多。可以说,源远流长丰厚华美的中华文化,其最初源头正是古老而博大精华的《易经》
《易经》内容广博宏大,无所不备,既有天道规律,地道法则,也有做人的准则!经数千年来的大圣先贤们的精研阐述,易经文化今天已经内涵丰富,精思善辩,包含东方哲学,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美学,军事学,伦理学,修辞学,人才学,决策学,管理学,旅游学,中医学,植物学,养生学,有机建筑学(风水学)武术学,气功学等在内的大文化系统
总而言之 《易经》是古圣先贤经邦济世之书是故古人说:“不读《易》,不可为将相”《易经》是智慧的源泉,汲之不尽,用之不竭!


中国周易学会会长真的没换过吗?

截止至2019年7月19日,中国周易学会会长没有换过,是刘大钧教授。中国周易学会的前身,是1984年于山东大学哲学系成立的“周易研究室”。1988年3月,在“周易研究室”的基础上,正式成立了直属学校的独立学术研究机构“山东大学周易研究中心”。2000年9月,中心正式更名为“山东大学易学与中国古代哲学研究中心”。中心的前身及中心自创立以来,其主任皆为著名易学专家刘大钧教授。该中心是经国家民政部批准成立的一级学会中国周易学会所在地,会长也是刘大钧教授。扩展资料理论研究会长刘大钧教授发表的《今、帛、竹书〈周易〉疑难卦爻辞及今、古文辨析》(《周易研究》2004年第5期与6期)对今本、帛本、及楚竹书本《周易》中的疑难卦爻辞进行了详细考辨,对今人研究《周易》卦爻辞的发展、衍变、及各版本之异同,起到了“正本清源”的作用。学会秘书长林忠军教授发表的《从战国楚简看通行〈周易〉版本的价值》(《周易研究》2004年第3期)对今本与楚竹书本《周易》进行了比较研究,肯定了通行本《周易》的价值。学会理事李尚信教授的《楚竹书〈周易〉中的特殊符号与卦序问题》(《周易研究》2004年第3期)对楚竹书《周易》中卦与卦之间的特殊黑、红符号进行了研究,提出许多富含哲理性的见解。学会理事刘玉建教授发表的《周易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源头》(《光明日报·理论周刊》2004年2月4日)对《周易》在中国传统文化发生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进行了阐述,对我们正确认识易学在祖国传统文化中的根柢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学会理事张文智教授发表的《易学的现代价值》(《光明日报·理论周刊》2004年2月17日)从易学与“与时俱进”、易学与生态平衡、易学与“以德治国”等方面对《周易》的现代意义进行了阐发。

中华易经协会章程有哪些?

中华易经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华易经协会(China Yi Jing Association , 简写CYJA).第二条 本会性质中华易经协会是全球华人中志愿弘扬中华传统文化或对易学爱好并科学研究的人自愿组成,具备正式注册资格的国际性学术机构,属非牟利、非政治性、志愿性、国际性、服务性为一体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中华文化,促进易学科学创新发展,为人类和平和进步尽绵薄之力。第四条 本会遵从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监督和指导。第五条 积极抵制一切不利于祖国的言行,维护我们祖国的尊严和形象,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第二章 职业范围第六条 本会职业范围(一) 完全执行国家关于传统文化发展的方针政略。(二) 科学的、积极的研究和发展传统文化易学学术,宏观了解国内外易学动态,搜集、整理易学书刊和文献资料,认真分析并收集对现代社会发展有实效的易学成果。(三) 不定期的在国内外组织中国易学学术讨论或报告会等非盈利的学术活动,旨在传播中华智慧文明,弘扬祖国易学博诣。(四) 资助有易学成就、科学弘扬易学的人士,帮助有实际困难的科学研易者解决难题,并不定期向社会提供捐助。(五) 正确引导周易科学发展,破除封建迷信,使祖国易学确有实效的为现代社会的发展作出贡献。(六) 通过本会的综合实力平台,义务免费的向国内外各界推荐优秀易学人才,使易学人才有发挥的博大空间。(七) 设立对外服务性机构、使中华易学真正科学实效地服务现代社会。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二) 有自愿加入本会的意愿。(三) 热爱祖国,热爱中华传统文化,科学研究易学的各界人士。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二) 批准后由协会颁发给中华易经协会会员或其他职务精美钢印证书。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三) 获得本会各种传播途径的国内外免费宣传。(四) 本会工作的检控权。(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协会机构和职位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表决权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 修订章程;(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三) 决定终止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需会员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理事会实行理事长负责制。(二) 可以临时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五) 决议设立办事机构。(六)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各分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七)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简便方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热爱祖国,热爱祖国传统文化,率先遵守本会章程。(二) 在易学科学研究上有较大影响,并成绩显著者。(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无限制,秘书长为专职。(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 没有触犯过法律且没有受到过刑事处罚。(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至两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协会组委会召集顾问团直接任命或免去会长职务。第二十六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本协会投资顾问团及总监决定。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 中华易经协会投资顾问团的不定期注资;(二) 各界包括协会人士对协会的捐赠; (三) 利息。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易学弘扬和易学研究,以及对外的赞助,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资信制度,保证会计事务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出现问题将诉讼。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四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政府部门的监督。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审查同意,并报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成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有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香港特别行政区主管部门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政略规定,将全部捐献社会福利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7年8月3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中国信息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信息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 Inform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CIIA。第二条 中国信息协会是由经济、科技、社会等领域从事信息工作的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注册登记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是信息行业的非营利性中介服务组织。第三条中国信息协会的宗旨是:(略)第四条 中国信息协会的任务是:以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为中心,以促进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信息服务业的发展为重点,搭建政府与企事业单位、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桥梁,发挥沟通、咨询、中介、服务作用,努力为会员服务、为政府服务、为企事业单位服务,努力使中国信息协会成为独立公正、按市场化原则规范运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和自律性组织。第五条 中国信息协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管,社会活动接受民政部的管理和监督,业务工作接受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和信息产业部的指导,办事机构依托国家信息中心。第六条 中国信息协会的会址设在北京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略)第三章 会 员第十七条 中国信息协会会员分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一)团体会员。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批准成立的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承认本章程者,可以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二)个人会员。在信息行业有一定专长的个人,承认本章程,经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推荐,可以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三)名誉会员。主要授予在信息行业的学术研究和工作实践中有重大贡献的国内外知名专家和学者。(四)为方便团体会员与中国信息协会的联系,团体会员单位可设联络员。第十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协会领导机构讨论通过;(三)由中国信息协会颁发会员证。第十九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参加本会的活动;3.获得本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4.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二)会员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2.执行本会决议;3.维护本会合法权益;4.完成本会委托的有关工作;5.按规定交纳会费;6.向本会反映情况,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两年以上不交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按规定程序,可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二十一条 中国信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协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核准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多不超过1年。第二十四条 中国信息协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副会长;(三)选举和罢免秘书长;(四)推举名誉会长;(五)聘请顾问;(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七)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两年或三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八条 中国信息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三、四、五、七项的职权。选举副会长。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三十条 中国信息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特约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会长、副会长、特约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秘书长为专职。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的会长办公会议,是协会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协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执行会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处理协会的日常事务。特约副会长由会长从大型信息企业或相关企业负责人及具有学术、业务专长的领导干部中提名,经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特约副会长参与协会有关重大决策与咨询活动,并对协会工作给予支持。第三十一条 中国信息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特约副会长和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信息行业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执行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三十二条 中国信息协会会长、副会长如有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三十三条 中国信息协会的会长是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和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中国信息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对外合作协议。第三十四条 由会长主持的会长办公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审定中国信息协会发展战略和工作规划;(二)审定中国信息协会工作准则、管理制度和财务预决算报告;(三)审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四)聘任相关机构负责人;(五)主持讨论其他重要事项并作出决议。第三十五条 中国信息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协会秘书处日常工作;(二)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贯彻落实;(三)组织编制协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财务预算报告,并负责组织实施;(四)拟定协会各项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五)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六)负责组织协会副秘书长、相关机构负责人、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的聘任工作;(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六条 中国信息协会的行业分会和专业委员会不是独立法人,其工作应接受中国信息协会的管理和监督。第三十七条 地方信息协会是独立的社团法人。中国信息协会同地方信息协会保持经常的业务联系和合作。第五章 经费及其管理第三十八条 中国信息协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有:(一)会费收入;(二)国内外有关单位、团体及个人的捐赠;(三)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关部门的资助(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应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各项收入的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九条 中国信息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四十条 中国信息协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第四十一条 中国信息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第四十二条 中国信息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需经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三条 中国信息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第四十四条 中国信息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五条 中国信息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六条 中国信息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七条 对中国信息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八条 修改后的中国信息协会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九条 中国信息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五十条 中国信息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第五十一条 中国信息协会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二条 中国信息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五十三条 中国信息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5年 1月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信息协会理事会。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易经协会 是真的吗

  搞周易研究的并没有什么权威的组织,在民政部备案的也就一个学术性的组织,其他的都是以周易之名行牟利之事,大都是醉翁之意,挂羊头卖狗肉而已,很多人在网上看到的以中国、中华、世界、国际等等开头的周易协会组织基本上要么在境外注册,要么根本就没有登记,也根本不是什么正规的社团组织,他们这样的机构基本上是为了提高自己的名气,渲染自己的权威性,迷惑公众视听,谋取公众利益而已,更有甚者,还以此作为评奖的资本,为易学界的一小部分伪君子们提供一个谋取功名、提高声价的机会,更多的榨取百姓的利益,所以,凡是看到一些以什么什么协会、研究会、研究院等等看似名头不小的名人、机构、协会组织时,一定要提高警惕,以免上当受骗。
  其实,真正搞周易研究的高人们,大可不必靠名声和机构来提高自己的身价,很多高人和大师大多数都隐居在民间,默默的从事着自己热爱的行业,哪有心思搞一些三教九流的伎俩来滥竽充数,蒙骗公众,大凡一些谋财之心过头的人往往经受不住心理和道德的考验,作此龌龊的勾当,不仅慢慢害了自己,也糟蹋的周易神圣的名声,厉害得失,不言自明。
  对于真假的问题,我是这样的看法,名字不一定名副其实,但是也不必杞人忧天,过分渲染,一致人心惶惶,毕竟,有的人到了一定程度,对名誉和金钱的追求很是很正常不过的事情,所以,你若要加入什么组织,请先正己,才能正人,周易之道,一阴一阳之间,蕴藏天地人无穷之道理,这些东西还要靠自己体悟,置于加不加入什么组织,并不是很重要,就像人的信仰一样,心中有佛,何在于是否剃度修行呢,做个俗家弟子也未尝不可,你说呢?


怎样加入中国易经协会

第条:总则
1、提高易研究事员整体素质科、客观、公评价易员知识水平实践水平维护易行业良秩序促进易文化进步发展制定本条例
2、本条例实施目标易行业全面推行专业资格评定制度促进易专业才评价标准与社需求衔接
3、资格评定工作原则:依据德才兼备针按照理论与能力、实践经验并重原则理论水平职业道德等面易专业员进行综合评定依照本办取资格认定易员权威资格认定

第二条:评审委员组员
1、评委务委员主要由全各高等院校易专家教授及社著名易专家组每届任期
2、评委评审委员主要由与期间全各代表团参照比例提名经选举产每届任期

第三条:参评基本原则
1、关于机构及:
1)需遵守律违反外交民族宗教政策
2)良易道德社具相名望与声誉富社与历史责任
3)较高易专业理论水准发表或版关易面论文或论著
2、关于论文与论著:
1)题材需符合律违反外交民族宗教政策
2)内容新锐具较强社探讨价值论文与论著第作者

第四条:资格认定与评比程序
所组织推荐 → 申报材料提交 → 参评资格审定 → 申报材料公示 → 评委委式提名 → 评委集体投票通 → 领导核定 →秘书处备案 → 资格认定名单公布登易经网站及刊登《亚洲名》杂志发证
关于展评级认证工作通知
使广易员通寒窗苦读使其真才实获相应确认证社及同行认同易更序化层化提高易社位使其良性发展使民族文化发扬光齐协力共同打造古易品牌由于本汇聚全世界易各领域顶尖专家具际流水平组合能力易所科进行考核评审经本领导团决定广易员进行资格认证使易员知其自水平承接其相应业务同净化易市场使易文化产业向健康向发展
广易员自已擅某项专业进行评级认证自擅几项专业进行项评级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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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周易学会的主要职责

本中心及其前身自成立以来,在倡导和推动《周易》经传、易学、易学与中国古代哲学、易学与中国哲学的现代化及世界化的研究方面,作了大量工作。(1)笃实为学,勤于科研。本中心作为一专职的易学研究机构,以承担国家和省部级研究课题及自选研究课题为主要任务。自1996年以来,承担了各类研究课题17项,其中省部级以上即占10项。经过10余年的辛勤耕耘,本中心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1996年起,中心人员发表论文110余篇,出版学术专著31部,均产生了一定的学术影响,部分论著填补了国内外学术研究的空白。以上著述中,共获各类国家奖励11项,其中,省部级一等奖3项,二等奖4项,三等奖1项。针对易学为一高度哲学性的专门之学的实际,依据象数、义理合一的易学独特理论模式,中心人员在兼顾象数、义理的同时,尤致力于作为易学之根的象数之学的研究,并在此领域取得了为海内外学界所公认的突出成就,从而为澄清人们对易学的各种误见,尤其是对象数易学的误见,正确揭示易学这一专门之学之所是与所以是,发挥了其他研究机构所不可替代的作用。(2)学术研究队伍的培植。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本中心已经形成了一支年龄结构合理、布局协调、研究方向相对齐全、素质相对较高的年轻化学术研究梯队。在现有的由8人所组成的专职研究队伍中,博士生导师占3人,教授6人,副教授2人,45岁以下的教授4人。(3)创办《周易研究》学刊。1988年,本中心由主任刘大钧教授通过自筹经费的方式,创办了《周易研究》这份目前大陆唯一向海内外公开发行的易学研究专刊。该刊从易学这一专门之学的实际出发,并广泛考虑到易学对于古今各门学术的重大影响力,贯彻“双百”方针,提倡学术自由,主张《周易》与易学史的研究,应坚持义理与象数兼顾的原则,并提倡多学科、多层次、多渠道、多角度的综合交叉研究,在注重本身的研究之外,还大力提倡易学与哲学、易学与其他人文学科、易学与自然科学、易学与现代管理科学、易学与环保科学等的交叉研究,成为学术品位颇高的刊物,在学界赢得了办刊严肃、学术严谨的“二严”声誉。该刊已发行到28个国家和地区,发行量长期稳定在两万份左右,为弘扬易学、培植易学研究的力量、把握易学研究的导向、推动易学研究的健康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1998年被评为山东省优秀期刊,现已被北京大学图书馆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分别列为“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和“全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该刊已由中国周易学会与本中心合办,成为中国周易学会的会刊。(4)举办学术会议。为推动易学研究的深入开展,加强海内外学术界的联系,提高中心及大陆易学研究的水平,本中心先后四次主办、一次协办大型国际、国内学术会议。其中,1987年12月由当时的山东大学周易研究室主办的“首届国际周易学术研讨会”,正式拉开了大陆易学研究高潮的序幕。1993年、1995年、1997年、1999年本中心与台湾相关学术团体一道,先后四次举办了“海峡两岸周易学术研讨会”,在两岸乃至国际上都产生了重大影响,为加强两岸的学术交流,促进祖国的和平统一,做出了重要贡献。2000年10月末,由本中心所主办的“百年易学回顾与前瞻国际学术研讨会”,适逢世纪之交,会议所涉及的“回顾”和“前瞻”两个主要方面,对于今后海内外的易学研究,必将起到重要的启迪与导向作用。(5)积极开展对外学术文化交流。中心努力拓宽学术空间,加大与海外学术文化交流的力度,先后接待日、韩、美、德、新加坡及台、港等国家和地区的访问学者近百人,同时,中心人员也多次前往日、美、德、英、法、比、新加坡及台、港参加学术会议或进行学术访问。通过这些活动,开阔了中心的学术视野,扩大了中心的影响,增进了与海内外学界朋友的友谊。经过以上的努力,中心与本校哲学系联合,已于1998年取得中国哲学的博士点,1999年正式招生,其中,易学哲学为第一专业方向;世纪之交的千禧之年,中心又被国家教育部正式批准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百所重点研究基地”之一。

中国易经协会的组织章程

总 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中国易经协会第二条本会性质中国易经协会是经注册成立的专业从事传统中国易学文化科学理论与应用领域研究的非营利性学术研究机构。第三条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中华文化,促进我国易学文化的创新和发展,为人类和平作出贡献。第四条本会遵从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监督和指导。第五条积极抵制一切不利于祖国的言行,维护祖国的尊严和形象,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第六条协会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思想,联合国内外(尤其是国内和港澳台地区)热爱易学文化和从事易学研究及应用的专家学者、巨匠宗师、奇人异士,共同对中华传统易学风水文化遗产进行深入、细致的挖掘、整理、归纳、研究,从而实现去伪存真、去粗取精、不断充实和完善风水文化的内涵,不断提高风水学的科学价值。宗旨是:正本清源,传承文明,弘扬科学,造福人类。第七条协会遵循“百家齐放、百家争鸣”的原则,不排除不同学术观点和流派,不限定民族和国界,不分性别和年龄,只要热爱中国易学文化的学者均可参加,旨在共同把中国易学文化推向现代化、科学化、国际化。职业范围第八条本会职业范围(一) 完全执行国家关于传承发展传统文化的方针政策。(二) 科学地、积极地研究和发展中国传统易学文化学术,宏观了解国内外易学学术动态,搜集、整理风水书刊和文献资料,认真分析并收集对现代社会发展有实效的易学成果。(三) 不定期地在国内外组织易学学术讨论或报告会等非盈利的学术活动,旨在传播中华智慧文明,弘扬祖国易学文化。(四) 理顺易学理论研究与应用的关系,遵循“理”、“数”结合,“学”、“术”并重的原则,开展协会各项工作。(五) 纠正社会上人们对易经科学概念不清、误认为易学就是封建迷信的模糊认识,打击“江湖骗子”以易学为名行封建迷信和骗人财物之实的各种不法行为,重新确立中国易学为科学文化,树立中国风水工作者的“专家学者”形象。(六)积极从事中国易学科学文化的教学、交流和传播活动,定期、不定期举办各种学术报告、培训、讲座、函授咨询等服务活动,以推广普及风水文化,使其更好地服务社会。(七)研究课题:以中国易学理论及其实践应用为主体,促进中国易学科学文化领域的全面研究。(八)资助在中国易学学术上取得成就、积极弘扬中国易学文化的人士,帮助暂时有困难的科学研究者解决难题,并不定期向社会提供捐助。(九)正确引导中国易学的科学发展,破除封建迷信,使中国风水学术切实有效地为现代社会的发展服务。(十) 编辑出版中国风水研究成果论文书刊及易学名人录,并免费或象征性收取成本费向世界各地赠阅、发行。(十一) 通过本会的综合实力平台,免费向国内外各界推荐优秀易学人才,使易学风水人才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十二) 设立对外服务性机构、使中国易学文化真正科学实效地服务现代社会。最终目的在于传承中华智慧文明,弘扬祖国传统风水文化。  会 员第九条本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第十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二) 有自愿加入本会的意愿。(三) 热爱祖国,热爱中华传统文化,具有一定的学习、研究和实践能力,科学研究中国风水的各界人士。(四) 无任何犯罪历史。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二) 批准后由协会颁发给中国易学文化协会会员及其学术职称,职务精美钢印证书。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三) 获得本会各种传播途径的国内外免费宣传、免费入选向世界各地发行的《中国易学名师名人录》。(四) 本会工作的检控权。(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会员要按时交纳会费。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第十五条(一)会员不按时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二)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三)会员两年内不参加协会任何活动者,则视为自动退会。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中国易经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机构第十七条理事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协会初建时,会长由倡议发起单位委派,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由组成单位委派代表选举产生。第十八条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会长、副会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或由常务理事会考核任命。第十九条本协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会长负责制。本协会设顾问、名誉会长若干人,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顾问、名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秘书长由秘书长和会长研究决定。协会下设秘书处,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特殊情况下秘书长可代行会长职权。第五章 常务理事与会长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制定、执行、修订协会章程;二、制定协会长期发展规划;三、监审协会财务及财务预算与决算;四、决策协会重大事情;五、决定协会秘书长(含秘书长)以上职位的人事任免;八、协会运作资金的组织、使用、管理;九、承担协会经济、民事、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会长的职权和义务一、负责协会的全面工作,主持召开定期(不定期)的协会会议。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由会长授权一名副会长代行职权;二、督促组织检查常务理事会有关决定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向理事会通报;三、定期公布协会的财务及分配情况,并解释每一位成员所提出的质疑;四、协调解决协会运作进程中所出现的资金及其它问题;五、与秘书长共同决定协会副秘书长职位的人事任免;六、有权制裁不遵守协会章程、制度的成员;七、有权分派协会成员研究课题;八、与协会领导各成员共同承担协会的经济、民事、法律责任;九、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经费第二十二条经费来源一、最初经费由发起人和有关人士赞助。二、资料、书籍、教学、刊物、研究成果的转化等一切合法收入。第二十三条经费支出:协会活动的开支,学术交流的开支,奖励成员的开支和秘书处日常开支等。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二十四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第二十五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审查同意,并报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自2006年7月1日起生效,解释权属于“中国易经协会。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可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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