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9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第四条 本市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规范化管理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第五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网约车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网约车经营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直接对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的网约车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督。
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增城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网约车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经营活动实施相关监督管理。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并取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应当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提交网约车经营许可申请材料。其中,企业注册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注册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第七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准予许可的,应当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中载明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有效期为5年;不予许可的,应当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被许可人可以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第八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二)车辆符合国家、省、市有关环保、节能等规定,具体技术标准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三)取得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且初次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行驶证之日至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之日未满1年。
(四)不得与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的外观颜色和车辆标识相同或者相近似,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车服务设施设备。
(五)按政府监管平台的接入技术要求,将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直接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六)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第九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其所有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车辆所有者为企业法人的,近1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二)车辆所有者为个人的,已取得本市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名下无尚在经营使用期内的网约车,且近3年不存在网约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A级以下等级的情形。第十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已在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的,提交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未在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的,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等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三)车辆彩色照片2张以及照片电子文档。
(四)车辆所有者为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近1年无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说明。
(五)车辆所有者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车辆所有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复印件。
(六)车辆所有者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
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供核查。
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9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的经营服务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规定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 本市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根据有关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工信、商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通信、网信及人民银行驻深机构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管理。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出行需求和网约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环境保护等因素,建立网约车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机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发布网约车经营者数量、运力规模、从业人员数量等信息,引导网约车市场健康发展。第二章 网约车经营者第六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第七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中非本市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二)在本市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人员;
(三)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网络服务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公安、税务、通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四)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
(五)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七)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八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申请人在取得企业法人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公安、税务、通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后,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申请人为非本市企业法人的还应当提供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申请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当提交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四)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材料;
(五)数据库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的情况说明;
(六)办公场所、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人员证明材料;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符合条件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事项,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第十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有效期为5年,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被许可人需要申请延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提交材料。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是法律吗
狭义上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并颁布的文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是由交通运输部、工信部等7部委联合发布的,属于部门规章。效力比法律要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是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由交通运输部、工信部等7部委联合于2016年7月27日发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交通部网约车管理办法
交通部网约车管理办法如下:1、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2、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3、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二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第十四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三)无暴力犯罪记录;(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网约车管理新政
法律分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是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由交通运输部、工信部等7部委于2016年7月27日联合发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2019年12月2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修正。法律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网约车管理新规出台-11月1日起实施
网约车管理新规出台-11月1日起实施 今天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将开始实施。 网约车纳入监管泄露乘客隐私最高罚1万元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11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网约车司机应当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有3年以上驾龄,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和暴力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由公安、网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巡游出租车拒载、绕道等最高罚2000元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将于11月1日起施行。规章名称由《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修改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其中明确规定拒载、议价、甩客、绕道、不按规定出具票据等行为的罚款标准从原规定的50元以上200元以下提高至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各地细则恐难有大范围调整 10月里,北、上、广、深等地网约车征求意见稿陆续出台。其中,各地细则最大的差异就在于对驾驶员户籍、车辆牌照、车辆排量与轴距等的限制性条款要求不一。 以北京为例,其要求网约车驾驶员需为本市户籍,车辆为本市号牌车辆。仅这两个要求,绝大多数正在当地运行的网约车就已被排除在外。相比之下,一些城市的'网约车政策则相对温和。比如成都发布的细则并未对驾驶员的户籍设限,同时对车辆的要求也更为宽松,只要求“车辆排气量不小于1.6L或者1.4T”,并没有像很多城市那样规定要求轴距达到2700毫米。 北京等地的意见稿一经发布,在社会上引起巨大反响。工信部电信研究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副总工程师何霞认为,网约车领域更要注意审慎监管、包容性监管。交通部的政策体现出发展政策的倾向性,地方监管的属性在加强。但是,网约车是区域性市场,各地新政要兼顾满足公共出行的需求和缓解交通拥堵之间的关系。 尽管争议不断,但是业内普遍认为,各地细则恐难进行大范围的调整。“这个问题的复杂性以及涉及的利益面并不容易得到平衡。”独立电商分析师鲁振旺认为,目前来看,本地牌照要求不可能改变,户口和居住证门槛调整空间极小,只有在车辆大小、网约车牌照发放、驾龄等问题上或有调整空间。 ;
广州市2021年取消油车网约车吗
您好,当然不会了,2021年广州市是不会取消油车网约车的,至少这两年是不会有这种政策发布的。因为没有必要的。一般广州网约车驾驶员须具有本市户籍或取得本市居住证,“拼车”一天只能接两单。
还有《广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网约车管理办法》)要求,车龄须为1年以内的新车,驾驶员须本地户籍或持有本地居住证,且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所以都没有相关取消,油车网约车的政策【摘要】
广州市2021年取消油车网约车吗【提问】
马上就好【回答】
好的【提问】
好的【提问】
稍等【回答】
您好,当然不会了,2021年广州市是不会取消油车网约车的,至少这两年是不会有这种政策发布的。因为没有必要的。一般广州网约车驾驶员须具有本市户籍或取得本市居住证,“拼车”一天只能接两单。
还有《广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网约车管理办法》)要求,车龄须为1年以内的新车,驾驶员须本地户籍或持有本地居住证,且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所以都没有相关取消,油车网约车的政策【回答】
希望能帮到你 谢谢亲【回答】
确定现在还可以申请网约车参加营运吗【提问】
可以【回答】
刚查了2018年10月开始网约车必须是纯电动车是什么回事呢【提问】
刚查了2018年10月开始网约车必须是纯电动车是什么回事呢【提问】
那个是19年深圳发布的一个跟广州市没有关系【回答】
今天听做网约车的司机说燃油车不能上平台【提问】
是的【回答】
2021年网约车新规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依据】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受理申请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第七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八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第九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网约车2021新规定
法律分析:网约车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简称。在构建多样化服务体系方面,出租车将分为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交通运输部联合公安部等七部门公布《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这两个文件的出台,确立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即本文所指的“网约车”)的合法地位,两文件被称为“网约车新规”。自此,满足规定条件的私家车可按一定程序转化为网约车,从事专车运营;传统的巡游出租车也可以转化为网约车。具体来说,新规既加强了对网约车平台的监管,也加强了对网约车驾驶员的管理,以期解决网约车管理混乱局面。此外,新规技励拼车、解决兼职司机后顾之忧、保障驾驶员权益、鼓励巡游车与网约车融合,并坚持各城市自行设计本地管理模式。法律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