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请问合肥公证处在什么地方?办理房产公证需要带什么东西?
合肥市中安公证处地址:合肥市屯溪路239号富广大厦20楼2012室(南一环路与徽州大道交口东南角)咨询电话:0551-62651442传真:0551-64635631《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名称;(四)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五)申请的日期;(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或者盖章,不能签名、盖章的由本人捺指印。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三)申请公证的文书;(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扩展资料出具公证书的要求:《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五条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本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第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具有从事该行为的资格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三)该行为的内容和形式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德;(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同的民事法律行为公证的办证规则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七条 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者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该事实或者文书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二)事实或者文书真实无误;(三)事实或者文书的内容和形式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德;(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同的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者文书公证的办证规则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参考资料来源:合肥市司法局-公证程序规则参考资料来源:合肥市司法局-合肥市中安公证处简介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合肥市贯彻<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
(〔2007〕130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合肥市贯彻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已经2007年9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吴存荣
二00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合肥市贯彻
〈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现决定废止《合肥市贯彻<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等20件规章:
一、合肥市贯彻《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修改)
二、合肥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定(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修改)
三、合肥市鲜牛奶质量管理监督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修改)
四、合肥市测绘管理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发布,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109号修改)
五、合肥市文化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发布)
六、合肥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发布,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修改)
七、合肥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发布,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修改)
八、合肥市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发布,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修改)
九、合肥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暂行规定(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发布)
十、合肥市公证若干规定(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发布)
十一、合肥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暂行规定(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发布)
十二、合肥市职工超计划生育行政处分规定(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发布)
十三、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办法实施细则(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发布)
十四、合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收入实行银行代收制暂行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发布)
十五、合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发布)
十六、合肥市旧机动车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发布,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修改)
十七、合肥市房屋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发布)
十八、合肥市长江中路综合管理暂行规定(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发布)
十九、合肥市正三轮机动车交通管理若干规定(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发布)
二十、合肥市制止和拆除违法建设规定(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发布)
另外,对《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814水产项目区渔政管理的通告》等4件规章宣布失效:
一、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814水产项目区渔政管理的通告(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修改)
二、合肥市新产品开发管理暂行规定、合肥市优秀新产品奖励暂行规定(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发布)
三、合肥市禁止销售和使用含铅汽油管理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发布)
四、合肥市收容遣送管理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合肥市司法局的下设机构
合肥市法律援助中心合肥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1996年12月,是安徽省首批成立的法律援助机构,隶属于合肥市司法局,为财政全额拨款的正科级事业单位。其职责为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市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审查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面向社会提供法律咨询。合肥市法律援助中心现有工作人员10名,其中专职律师四名,律师助理五名,内勤人员一名,均毕业于法律院校。合肥市法律援助中心现任主任是刘滔律师。合肥市法律援助中心的业务范围是:刑事法律援助,包括盲、聋、哑等残疾人或者未成年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案件;民事法律援助,包括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以及其他确需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免费代书和面向社会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合肥市法律援助中心自成立以来始终把为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的维权工作放在第一位,积极探索各项便民利民措施,方便老百姓咨询和申请法律援助,千方百计满足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2004年5月,合肥市法律援助中心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和《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制定了《合肥市法律援助中心援助案件受理范围》。该《援助案件受理范围》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一方面便于接待人员快速高效的依法审查当事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另一方面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法律援助的范围作了适度的扩大,使更多的特困群众能够受惠于法律援助。为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合肥市法律援助中心还在合肥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合肥市残联、合肥市义城监狱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处),并安排律师定期驻点值班,便于特定的弱势群体咨询法律和申请法律援助。2004年6月, 合肥市法律援助中心还与国际司法桥梁(基金会)开展合作,加强国际法律援助交流,并在我市建立全国首家市级刑事示范法律援助中心。自成立以来,合肥市法律援助中心累计共办理刑事、民事、经济、行政、非诉讼等各类法律援助案件1500余件,其中,接受人民法院刑事指定辩护案件800余件,接受当事人申请,办理各类民事法律援助案件近700件,接待来电、来访咨询28000余人次,免费代写法律文书1000余件,开展街头义务法律咨询30场次,有效的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司法公正。截至目前,合肥市法律援助中心未接到过一起受援人的举报电话、投诉信件,也没有发现过一起违法、违纪的人或事。群众的支持和鼓励、社会各界的关心和监督,让合肥市法律援助中心获得了一个又一个进步和荣誉:1998年荣获“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称号;1999年年度考核被评为“先进集体”;2001年1月荣获首届“全省法律援助先进集体”称号;2001年3月又喜获司法部“全国法律援助先进集体”称号;2001年11月,市残联授予了“全市扶残助残先进集体” 称号;2002年4月荣获“合肥市青年文明号” 称号;2004年荣获“合肥市青年文明号标兵” 称号;2005年4月荣获“合肥市2002-2004年度先进集体”的光荣称号;2006年元月,被安徽省司法厅记“全省司法行政系统集体二等功”; 2006年4月,被安徽省司法厅、安徽省残联联合授予“全省残疾人维权工作先进集体”称号。合肥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宗旨是以一流的法律援助队伍为每一个受援人提供高效、廉洁、优质的法律服务,为合肥市司法行政系统打造一个最亮丽的文明法律服务窗口。
合肥市司法局的机构简介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政策、规章、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二)负责全市的监狱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三)负责全市的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四)制定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市各县区、各行业的依法治理普法教育工作;组织实施法治合肥创建工作。(五)负责公证、法律援助机构的管理;指导、监督县区司法局公证管理、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六)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县区司法局律师业务工作。(七)指导、监督全市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八)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九)负责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协助县、区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负责局系统的警务工作。(十)负责全市司法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指导、管理全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十一)负责“148”法律服务热线工作,并指导、监督县、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指挥中心业务工作。(十二)组织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2016)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协调、审议、公布、备案、解释、评估、清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二、将第三条修改为: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二)坚持民主公开;
“(三)符合本市实际情况;
“(四)合理界定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
“(五)保障和促进改革。”三、将第四条和第五条合并,作为第四条。四、将第六条改为第五条,并修改为:
“市政府统一领导规章的制定工作,将规章制定工作完成情况纳入依法行政工作考核。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办)是规章制定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拟定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指导督促规章起草单位做好起草工作;
“(三)负责规章草案送审稿的审查工作;
“(四)负责规章的备案和汇编工作;
“(五)组织开展规章的定期清理、实施情况跟踪问效以及立法后评估工作;
“(六)有关规章制定的其他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积极配合做好政府规章的起草审查等工作。”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建立规章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和立法协商制度,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建立规章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及反馈制度,听取社会公众对规章草案的意见和建议。”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听取社会公众对政府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政府规章草案和政府规章实施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八、将第七条改为第十条,并修改为:“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在每年11月30日前向市政府报请下一年度的立项。
“报请立项前,报请单位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可行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进行充分调研、论证。”九、将第八条改为第十二条,并修改为:
“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
“本市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市政府提出制定规章的建议。
“市政府法制办对制定规章的建议,应当组织研究。对可行的建议,按照立项程序报请立项。”十、将第九条改为第十一条,并修改为:
“报请规章立项的,应当向市政府法制办提供下列材料:
“(一)规章立项前的调研论证报告;
“(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
“(三)规章起草的具体承办机构和工作进度安排;
“(四)其他需说明的事项。”十一、将第十条第一款改为第十三条,并修改为:
“市政府法制办应当根据国家、省立法情况,以及市政府年度工作的总体部署,对规章立项申请和建议进行汇总研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拟定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按照程序报市委批准实施。”十二、将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改为第十四条,并修改为:
“编制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应当明确规章起草单位和报送草案送审稿时间。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规章项目分为正式项目和预备项目。立法条件和时机成熟的,列入正式项目。确有立法必要且立法前调研论证较为充分、但立法条件或者时机暂不成熟的,列入预备项目。有关部门应当对预备项目开展调查研究,并可以视情况启动立法工作。”十三、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并修改为:
“第十六条 规章由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确定的起草单位负责起草。专业性较强的,起草单位可以邀请有关专家、行业组织参与,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行业组织起草。
“涉及重要行政管理事项或者全局性、综合性较强的规章,经市政府批准可以由市政府法制办组织起草。
“第十七条 起草单位应当成立规章起草小组,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起草工作,制定起草计划、确定工作人员、工作期限和工作经费,确保按计划完成起草任务并报送草案送审稿。”十四、将第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并修改为“规章草案涉及重大改革或重大行政措施的,起草单位应当按照程序报市委决定。”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调整市政府规章等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相关问题的决定
一、市政府规章规定行政机关的职责,《哈尔滨市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市政府规章规定尚未修改、废止之前,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承担该职责的原行政机关继续承担。二、市政府规章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负有监督指导等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调整到位、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机构改革后确定承担该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监督指导等职责。三、实施《哈尔滨市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修改、废止市政府规章的,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由起草单位提出具体修改、废止意见,依照程序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对涉及划出和划入职责的,划出和划入职责的部门要分别提出修改、废止意见。对涉及新组建部门的,由组建之前的部门分别研究提出修改、废止建议,由新组建部门研究后提出修改、废止意见。四、实施《哈尔滨市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修改、废止部门起草、组织实施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和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部门要抓紧清理,及时提出修改、废止意见,并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程序。相关职责已经调整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尚未修改、废止的,由承接该职责的行政机关履行。五、各部门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划出、划入职责的部门要主动衔接,加强协作,防止工作断档、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合肥南站到胸科医院多少公里
驾车路线:全程约323.6公里起点:合肥高铁南站北广场1.合肥市内驾车方案1) 从起点向正东方向出发,沿龙川路行驶420米,右前方转弯进入庐州大道2) 沿庐州大道行驶320米,左前方转弯进入高铁路3) 沿高铁路行驶1.1公里,右转进入包河大道4) 沿包河大道行驶40米,右前方转弯上匝道2.沿匝道行驶1.5公里,直行进入合肥绕城高速公路3.沿合肥绕城高速公路行驶29.9公里,过合蚌路立交桥,朝蚌埠/徐州/洛阳方向,稍向左转进入京台高速公路4.沿京台高速公路行驶640米,过路口枢纽约1.0公里后,直行进入京台高速公路5.沿京台高速公路行驶262.8公里,朝郑州/徐州/连云港/北京方向,稍向右转进入朱圩子枢纽6.沿朱圩子枢纽行驶1.3公里,直行进入连霍高速公路7.徐州市内驾车方案1) 沿连霍高速公路行驶5.7公里,朝徐州(西)/济南/G3方向,稍向右转进入罗岗枢纽2) 沿罗岗枢纽行驶860米,过罗岗枢纽,直行进入西北绕城高速公路3) 沿西北绕城高速公路行驶3.4公里,在汉王/铜山新区出口,稍向右转上匝道4) 沿匝道行驶1.1公里,过杜沃桥,右转进入刘铜线5) 沿刘铜线行驶1.9公里,左转进入大学路6) 沿大学路行驶5.0公里,直行进入金山南路7) 沿金山南路行驶1.2公里,直行进入湖东路8) 沿湖东路行驶2.4公里,直行进入中山南路9) 沿中山南路行驶2.2公里,过右侧的中央百货徐州百货大楼约60米后,直行进入中山北路10) 沿中山北路行驶300米,调头进入中山北路11) 沿中山北路行驶110米,右转12) 行驶,过左侧的盛佳大厦北楼约170米后,到达终点(在道路右侧)终点:徐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合肥市司法局到合肥南站
公交线路:131路,全程约12.3公里1、从合肥市司法局步行约390米,到达蒙城路桥站2、乘坐131路,经过17站, 到达合肥南站3、步行约1.6公里,到达合肥南站驾车路线:全程约12.0公里起点:合肥市司法局1.从起点向正东方向出发,沿沿河路行驶920米,过杏花桥约60米后,进入寿春路2.沿寿春路行驶2.2公里,过寿春路桥约130米后,直行进入长江东路3.沿长江东路行驶260米,过时雍门桥,左前方转弯进入马鞍山路4.沿马鞍山路行驶370米,过流芳桥,朝南北一号高架/南二环路方向,稍向右转进入南北一号高架5.沿南北一号高架行驶4.7公里,直行进入包河大道6.沿包河大道行驶1.3公里,朝南北一号高架/庐州大道/合肥南站(东)/长途汽车站方向,稍向右转上匝道7.沿匝道行驶710米,直行进入高铁路8.沿高铁路行驶1.2公里,左转9.行驶80米,到达终点(在道路右侧)终点:合肥南站
合肥市司法局到合肥市南站有多少公里
驾车路线:全程约12.0公里起点:合肥市司法局1.从起点向正东方向出发,沿沿河路行驶920米,过杏花桥约60米后,进入寿春路2.沿寿春路行驶2.2公里,过寿春路桥约130米后,直行进入长江东路3.沿长江东路行驶260米,过时雍门桥,左前方转弯进入马鞍山路4.沿马鞍山路行驶370米,过流芳桥,朝南北一号高架/南二环路方向,稍向右转进入南北一号高架5.沿南北一号高架行驶4.7公里,直行进入包河大道6.沿包河大道行驶1.3公里,朝南北一号高架/庐州大道/合肥南站(东)/长途汽车站方向,稍向右转上匝道7.沿匝道行驶710米,直行进入高铁路8.沿高铁路行驶1.2公里,左转9.行驶80米,到达终点(在道路右侧)终点:合肥南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