坠楼女子砸中路人,醒来后说是路人,灵魂互换真实存在吗?
首先,灵魂本身就是人类的一种想象,根本没有任何科学证明,就不要说什么灵魂互换了——你那纯粹是人格模仿——然而不管你学不学人家,人家肯定是不学你的,所以无论如何都不会产生什么互换。你有成为别人人格的欲望和想象,然而别人并没有这种需求和想象,别人连发生了什么都没有感觉。模仿他人本身是人类的一种能力,算不上什么病态——但是你要是相信什么乱七八糟的伪科学和迷信理论,那就可能发展成心理疾病——比如说,职业演员也是能完美演绎和代入各种角色的,包括各种死人,请问他们是从哪里接触到这些死人的尸骨和灵魂的呢——根本不需要,需要的只是观察和模仿。人家演完戏就收工了,不会觉得自己还是这个角色。模仿他人需要的只是观察和模仿——需要身体接触,这不过是你的心理创伤加上电影的影响给你造成的错觉和自我暗示。模仿本身不是问题,怕的是你经由这种模仿,产生了错觉——那就是自己不再是自己,而变成了别人,甚至想要取代别人的位置,这就变成人格认知障碍,会变成对自我的人格的否定,严重的甚至会想要消灭模仿对象以占据对方的位置(只要真货在,我就永远成不了真货,已经互换了,现在该我做你了,之类之类的)你这其实是因为家人受创带来的心理压力造成的一种倾向——我不够好,所以我必须变成别人。这其中其实隐含着对自己的否定。但是自我怀疑和否定也是人类常有的,如果没有明显的认知错乱的话,还算不上心理疾病,最多只能说是心理压力,误解和错误知识而已。所以记住,模仿本身只是能力,不是病,但是错误的认知会通往病,相信错误的知识,会让你给自己施加错误的自我暗示,最终使你对事物的认知和世界的真实之间产生偏差,一旦这种偏差大到周围的人都能发现的时候,你就会被当成神经病了。比如你硬要说你就是你朋友、你闺密的时候,这就事情大条了。
女孩跳楼砸死路人,这怎么算
根据我国刑法,跳楼砸死人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承担什么刑事责任,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倘若跳楼者是意外坠楼,此事件则应认定为意外事件,而不应当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倘若行为人是故意跳楼,且跳楼时明确知道楼下有人活动,可以预见自己跳下去可能砸中他人并致其死亡的结果,此时放任结果的发生,则是间接故意的杀人罪或伤害罪。
而如果跳楼者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砸死他人的结果的发生,则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此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认定可以从下面四个方面分析:1、客体。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的一种,它是人们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权利。在上述事件中,跳楼者均造成了吆喝生意男子或李老太或某女生的死亡结果,严重侵害了他们的生命权。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具有社会危害性,都违反了法律规定,都应受到法律的惩罚。2、客观方面。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具有因行为人的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客观上发生了致人死亡的结果。上述事件中,吆喝生意男子或李老太或某女生均因跳楼者的跳楼行为而死亡,具备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客观方面要件。如果事件中的受害人没有死亡或因及时抢救而生还,则跳楼行为人邓某、魏某等就不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而应按照《刑法》第234条的规定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论处。3、主体。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上述事件中,邓某、魏某等均已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体要件。4、主观方面。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正如前文所述,在上述事件中,跳楼者邓某、魏某等与受害者李老太、女生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对她们的死亡主观上既无伤害的故意又无杀人的故意,但跳楼者邓某、魏某等应当预见自己的跳楼行为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却因自己的情绪而没有预见到。其主观上出于过失,故对跳楼者邓某、魏某和李某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法院应根据其有无从轻、减轻的情节等具体情况,对跳楼砸死人的行为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跳楼者追究事刑事责任。无论跳楼者是否死亡,能预见而未预见到自己的跳楼行为可能对他人造成死亡,在法律上均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日常生活中应该如何预防避免高空坠物呢?
近年来,高空坠物,砸伤人甚至造成死亡的事件屡有发生,这已成为当今社会不容忽视的不良现象。 但是,由于刑事侦查部门的能力有限,在这种情况下通常很难确定具体行为的侵权者。 各地法院的判决结果不尽相同。 大多数的判决引起了许多争议,媒体争相报道。对于此,我们关注的是在日常生活中应该如何预防避免高空坠物呢?我们应该做好以下几点。首先,注意警示牌,尽量远离高层建筑。我们在日常的行走中,必须注意自己的安全。要避免高空抛物的话,尽量避免在高层下面停留。注意高层的一些设施情况。如果高层有墙皮脱落或者其他现象,我们一定不要靠近,以免有东西掉下来砸伤自己。高处掉下来的物品砸到人非死即伤, 我们一定要保护好自己。在行走过程中要注意警示牌,对于高空抛物的高发路段,要绕开行走。同时在高楼下行走的时候,要注意力集中。听到一些异响后及时躲开。其次,做好自己,在高层不像楼下抛物。对于高空抛物,我们要做到以身作则。在高层入住时,不向楼下扔任何物品,因为再轻的东西,也有可能因为重力加速度而导致人的伤亡。如果家中有小孩的话,我们要对小孩进行教育,对小孩讲清高空抛物的危险。避免发生小孩高空抛物伤人的事。最后,对于日常生活中一些可能掉落的物体做好检查,日常生活中,我们的一些设施难免会老化。对于此我们要勤加检查,对于可能掉落的物品,要及时维修。防止因为自己的疏忽而伤害别人。了解自己阳台悬挂的物品,花盆儿的摆放。对于快要掉落的墙砖等,要及时报告物业,以免砸伤路人。
患癌女子医院跳楼,医院的高楼层该如何管控?
我觉得作为医院的管理高层应该是在医院高层设立安全防范措施,比如那些患有重症病症的病人所在的楼层,应该在他们能够跳下去的地方设立防护栅栏。如果有条件的话,应该给他们每一个人配一个专人看着,因为他们这个时候心里比较脆弱,身体上也比较难受,很容易想不开。8月19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哈医大医院1号楼发生一起女患者坠楼事件。监控视频显示,该女子从楼上坠落时正好砸中楼下一名男子,二人鞋子瞬间被砸飞随即倒地。记者从一知情者处获悉,坠楼女子得了肺癌晚期,做出了轻生的举动。对待这样的事情,其实大家心里都很难受,因为对于这样的事情,大家好像又理解她,但是又很惋惜这一条人命。其实这些年来医院里跳楼的事件屡见不鲜,主要可能也是因为高额的医疗费用让整个家庭背上沉重的负担,所以他们不想拖累自己的家人,又觉得自己的病没有办法可以医治,所以就会选择这一条道路,我觉得应该对此做出一些措施。对于他们这样的人,应该嘱咐他们的家属或者是给他们雇一个专人看着他们,因为他们本来就容易想很多。而且我觉得这个时候是最脆弱的时候,也是最需要陪伴的时候。同时我觉得在一定程度上也应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因为对于很多人来说,患上大病以后家庭真的是拿不出那么多费用去治病,所以他们才会选择这条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