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时间:2024-06-25 18:32:31编辑:coo君

东莞的住房公积金怎么查

您先登陆http://www.dggjj.cn/ 后,在左中位有“公积金查询”,点击进入,输入存折帐号和密码就可以了。
提示: 1、存折帐号长度为8位或者10位。如公积金存折上帐号为“1-1234567890”这种格式,则输入帐号为:1234567890,即横线后面的10位;如果公积金存折上帐号为8位或者10位,则直接输入帐号进行查询。注意:如公积金存折上的帐号为本人身份证号码的,请到建设银行更换新的存折帐号。
2、初始密码为身份证号码的最后6位。首次登录后直接进入修改密码页面,修改密码;以后登录直接进入查询主页面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哪里?

地址:东莞市东城区罗沙路岗贝路口银盈楼3、5、6楼。3楼:公积金办事大厅。5楼:归集管理科、综合科。6楼:资金运作科、核算科。建造本市或户籍所在地的自住住房的,提交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其中,房屋已建造完成的,另应提交县级或以上职能部门核发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可申请提取发证当月账户余额;房屋在建的,另应提交土地权属证明、县级或以上职能部门出具的用地批复和报建批复,可申请提取相关部门批准建造当月账户余额。第三章提取条件:第六条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一)项,可申请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款;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或户籍所在地的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不超过发票所载支出,且不超过计算单价20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的预(决)算金额。购买自住住房的,已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可申请提取发证当月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以下简称“当月账户余额”);未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当地职能部门登记备案后,申请提取房产备案当月账户余额,待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后,可申请提取发证当月账户余额。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哪里?

地址:
东莞市东城区罗沙路岗贝路口银盈楼3、5、6楼
3楼:公积金办事大厅
5楼:归集管理科、综合科
6楼:资金运作科、核算科
联系方式:
公积金缴存咨询电话:
0769-22337172
公积金提取咨询电话:
0769-22337072
22337076
公积金贷款咨询电话:
0769-22337072
22337076
效能投诉电话:
0769-22337073
 
传真:
0769-22337074
建设银行咨询电话:
0769-22333201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电话是多少

12329、12345东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查询电话:12329、12345,同时可以咨询人住房公积金查询、公积金贷款利率、住房公积金贷款等问题。温馨提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销售中介机构不得拒绝或变相拒绝缴存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东莞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科室电话东莞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电话较多,其可以按照科室划分,提取管理科电话为0769-22337072,归集管理科电话为0769-22337172,贷款管理科电话为0769-22337076。同时自2014年1月末开始,中心正式开通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第一期,其属于24小时自助语音服务,常见业务包括咨询服务、工作时间转接人工咨询服务、效能投诉与建议。但需补充说明一点的是,在异地拨打东莞市公积金服务热线需加拨区号“0769”,同时由于技术方面的原因,中国移动用户暂时还无法拨打 “12329”热线号码,需另行拨打固话号码“0769-22333700”自动转接“12329”热线号码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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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担保机构、代办机构、评估机构对接2.开发商楼盘绿色通道项目对接3.保证金缴交登记、申请退回4.贷款档案对接5.东安花园权证领取6.骗提套取公积金职工账户解冻7.协助核查申请保障房、低保待遇家庭成员公积金缴存情况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东莞公积金贷款银行可以办理什么业务

法律分析:发放公积金贷款、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及担保合同》、提前结清、提前部分还款、扣款账户变更、缩期办理、抵押办理及注销、未放款合同注销、打印还款计划表、打印贷款对账单、打印(贷款)结清证明。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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