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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臭氧和过氧化氢处理污水,过氧化物堆积怎么处理

臭氧在污水处理中应用的注意事项如下,请参考:
1. 水质影响:主要是水中含 COD、NO2-N、悬浮固体、色度对臭氧消毒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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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接触时间:臭氧消毒所需要的接触时间是很短的,但这一过程也受水质因素的影响,另外研究发现在臭氧接触以后的停留时间内,消毒作用仍在继续,在最初停留时间 10min 内臭氧有持续消毒作用,30min后就不在产生持续消毒作用。
4. 接触方式:臭氧与污水的接触方式对消毒效果也会产生影响,如采用鼓泡法,则气泡分散的愈小,臭氧的利用率愈高,消毒效果愈好。气泡大小取决于扩散孔径尺寸 , 水的压力和表面张力等因素 , 机械混合器、反向螺旋固定混合器和水射器均有很好的水气混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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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航空股票是否已经上市?

证券代码:600029 证券简称:南方航空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打印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 2003-07-19
第一节 重要声明和提示
第二节 概览
第三节 绪言
第四节 发行人概况
第五节 股票发行与股本结构
第六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第七节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
第九节 重要事项
第十节 董事会上市承诺
第十一节 上市推荐人及其意见

第一节 重要声明和提示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董事会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全体董事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依法履行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责任。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2003年7月7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摘要,及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第二节 概览

1、股票简称:南方航空

2、沪市股票代码:600029

3、深市代理股票代码:003029

4、总股本:437,417.8万股

5、可流通股本:217,417.8万股,其中H股117,417.8万股

6、本次上市流通股本:100,000万股

7、发行价格:2.70元

8、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9、上市日期:2003年7月25日

10、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1、上市推荐人: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2、对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国家现有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发行字〔2003〕70号文《关于核准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本公司的国家股暂不上市流通。

13、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前第一大股东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

第三节 绪言

本公司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股票上市公告书》的规定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本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本次股票上市的有关资料。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3〕70号文核准,本公司已于2003年7月10日采用全部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的方式发行了每股面值1.00元的人民币普通股100,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2.70元。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上字〔2003〕86号文批准本公司公开发行的100,000万股A股社会公众股将于2003年7月25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股票简称为“南方航空”,沪市股票代码为600029,深市代理股票代码为003029。

本公司已于2003年7月7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了《招股说明书摘要》。招股说明书正文及其附录可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查询。距今不足三个月,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第四节 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发行人名称:(中文)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china southern airlines com pany limited

2、注册资本:4,374,178,000元

3、法定代表人:颜志卿

4、经营范围:一、提供国内、地区和国际定期及不定期航空客、货、邮、行李运输服务;二、提供通用航空服务;三、提供航空器维修服务;四、经营国内外航空公司的代理业务;五、提供航空配餐服务。

4、设立日期:1995年3月25日

5、住所及邮政编码: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国际机场(邮政编码:510405)

6、电话、传真号码:电话:(020)86124737

传真:(020)86659040

7、互联网网址:http://www.cs-air.com

8、电子信箱:ir.cz@cs-air.com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

1、历史沿革及发起人

本公司是由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现更名为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南航集团”)经国家体改委体改生(1994)第139号文批准,按照经民用航空总局和国家体改委确认的《重组报告》,以其相关的航空运输业务资产独家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1995年3月25日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成立,股本总额为22亿股,由南航(集团)公司持有并行使本公司的国家股股权。

2、H股发行情况

经本公司1997年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国家体改委体改生(1997)66号文《关于同意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转为境外募集公司的批复》和体改生(1997)76号文《关于同意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份数额的批复》、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证委发(1997)33号文《关于同意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复》批准,1997年7月—8月本公司在海外发行H股117,317.8万股。此次发行完成后,本公司的总股本为337,417.8万股,其中国家股220,000万股,占总股本的65.2%,H股117,417.8万股,占总股本的34.8%。

3、A股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3〕70号文批准,本公司于2003年7月10日采用全部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的方式成功发行了每股面值1.00元的人民币普通股100,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2.70元。此次发行完成后,本公司的总股本为437,417.8万股;其中国家股220,000万股,占总股本的50.30%;A股流通股100,000万股,占总股本的22.86%;H股117,417.8万股,占总股本的26.84%。本公司将于近期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理变更注册登记手续。

三、发行人主要经营情况

1、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本集团”)主营业务为航空客运、货邮运输,客运收入约占主营业务收入的90%。

2、竞争优势

(1)具有国内最大规模的航机数量及航线网络:本集团经营喷气式民用航空运输飞机122架,其中包括737-200、737-300、737-500、737-700、737-800、757-200、777-200、747-200F、747-400F等波音飞机102架及空中客车320飞机20架;截止2002年12月31日,经营国内、国际航线349条,通航城市88个。

(2)在国内航空运输市场居领先地位:本集团近三年的旅客运输量、每周定期航班数量、飞行小时、航线数目以及机队规模在国内各航空公司中排名第一。本集团按旅客运输量计算的占有率2000年为24.9%,2001年为25.4%,2002年为25.0%,在主要枢纽港广州白云机场占有50%左右的市场份额,在厦门、深圳、海口等基地出港旅客人数、出港货邮量的市场占有率位居前列,在华南地区具有绝对的市场优势。

(3)航空安全优势:本公司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遵循国家民航法律、法规关于飞行安全的规定,实行了安全目标责任制,建立了完善的安全保障体系,并自主开发或引进了SOC(运行控制系统)、QAR(飞行品质监控系统)、发动机性能监控系统,使用科学管理手段,确保了飞行安全。本公司具有良好的飞行安全记录,2000年、2001年、2002年飞行事故征候万时率分别为0.19、0.19、0.42,均低于民航总局规定的标准,为国内民航运输业的领先水平。公司于1995年度、2001年度两次获得中国民航安全最高奖———金鹏杯。

(4)较高的管理水平: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丰富的民航业管理经验,近几年,公司在安全管理、营销管理、成本管理、收益管理、投资管理、绩效管理、企业机制等方面进行了多项改革和制度创新,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造就了一批管理人才,具备了较高的管理水平。

(5)拥有独立、完整的飞行员及乘务员培养体系:本公司是目前国内唯一一家拥有独立培养飞行员能力的航空公司。本公司独立、完整的飞行员培养体系,可以为本公司不断输送训练有素的飞行员,为本公司持续稳定地扩展运输能力提供有力的人员保障。本公司的乘务员培训中心也可以根据公司经营发展所需培养合格的乘务员。本公司对飞行员和乘务员的训练和培训均取得了民航总局的资格认可,本公司可根据自身的特殊要求对飞行员、乘务员进行相应的训练和再培训。

(6)机务维修能力强:本公司的合营子公司广州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了本集团大部分飞机和发动机部件的维修任务,确保了运营飞机的持续适航和较高的可利用水平,为飞机运营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7)拥有国内航空业领先的IT系统:本公司在国内率先引进飞机航班运行控制系统(SOC),通过综合优化与实时调配飞机和机组资源,较大程度提高了飞行安全和航班正点率;最先在国内民航开发电子商务系统,推出网上订票、网上货运订舱及电子客票等服务,增加了收入,降低了运营成本;引进国际先进的收益管理系统,在国内率先全面实施收益管理,使航班收益最大化;开发常旅客系统,提高了市场份额及旅客忠诚度。

(8)品牌服务优势:本公司以“便捷、可靠、准点”作为品牌战略,是国内民航业中较早实施营销战略与策略的航空公司,注重营销理念和服务理念的培育,创立了5个地面服务品牌,向客户推出了十三项服务新举措。本公司在中国民航业率先导入客舱文化,全方位推出了“心系服务”、“绿色客舱”、“银翼天地”、“阳光少年”空中服务品牌系列,品牌服务提高了公司的知名度,树立了本公司良好的企业形象。本集团设立了常旅客计划,会员已超过200万人。

(9)较丰富的资源整合经验:本公司从以往贵州航空公司、中原航空公司的联合重组中获得了丰富的航空资源整合经验,在民航业的重组中更有可能实现整合效益。

3、竞争劣势

(1)较高的汇率风险:本集团的债务主要是购买或融资租赁飞机而形成的外币债务,外汇汇率(尤其是美元及日元汇率)波动对本集团的经营业绩有较大影响。

(2)航线平均航距较短:本集团在全民航航线最多,但主要为国内航线,营运基地主要位于华南、华中地区,因而平均航距较短,导致本集团单位成本相对较高,单位收益相对较低。

(3)货运实力有待提高:货邮运输业务的增长速度高于客运,但本公司货邮运输收入仅占主营业务收入的10%左右,本公司需要进一步加强货运业务。

4、主要财务指标

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财务会计资料”中的相关内容

5、主要知识产权、特许经营权和非专利技术

(1)拥有的商标:

本公司目前拥有4个商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序号 商标 注册证号 有效期
1 明珠俱乐部SKY PEARL CLUB 1442723 2000.9.7—2010.9.6
2 明珠卡SKY PEARL CARD 1442724 2000.9.7—2010.9.6
3 货运5000 标识 1611624 2001.7.28—2011.7.27
4 阳光少年及其标识 1941758 2002.10.21—2012.10.20
1927805 2002.9.7—2012.9.6
1956378 2002.12.21—2012.12.20
1956371 2002.12.21—2012.12.20
1927804 2002.9.7—2012.9.6
1923395 2002.9.7—2012.9.6
1941863 2002.10.21—2012.10.20

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珠海航空有限公司拥有商标注册证号为971666号的图案注册商标。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厦门航空有限公司拥有图案注册商标和“厦门航空”注册商标,图案商标注册号为779315号、853961号、855940号、873837号、859804号,“厦门航空” 商标注册号为915846号。

(2)拥有的专利技术: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3年1月24日授予本公司 “手持数字式机载甚高频电台发射测试仪”实用新型专利。

(3)特许经营权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厦门航空、珠海航空、汕头航空、贵州航空、广西航空均持有民航总局颁发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

本集团的运营航线均拥有航线航班经营许可权,是根据民航总局的相关规定,通过每年两次的全国民航航线航班协调会确定,并经民航总局运输司下文执行,如有需要调整或修改,通过下发传真电报执行。

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广西航空、贵州航空、珠海航空、汕头航空、厦门航空及本公司的各分公司均持有民航总局颁发的维修许可证。本公司合营子公司GAMECO持有CAAC、FAA、JAA、澳门特别行政区民航局及尼泊尔民航局颁发的维修许可证。

(4)非专利技术

本公司拥有常旅客系统、收益管理系统、电子商务系统、SOC系统(运行控制系统)、TDMS系统(南航飞机维修技术资料电子管理系统)、货运的前端应用系统、飞机远程诊断实时跟踪系统、内务保障系统、航空模拟机训练的计算机辅助教学系统等9项非专利技术。

6、享有的主要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1)根据财税〔2003〕113号文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至2003年9月30日本集团的旅客运输业务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2)根据财政部财综明电〔2003〕1号文《财政部关于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的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至2003年9月30日免收本集团的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

(3)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珠海航空有限公司、南航(集团)汕头航空有限公司、厦门航空有限公司位于经济特区经营适用于15%所得税税率。

(4)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南航航空食品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优惠,中央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4%。

(5)本公司合营公司广州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根据《穗国税直发》〔2001〕77号的优惠,广州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自2000年起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根据财税〔2000〕102号文,自2000年1月1日起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采取即征即退的政策。

第五节 股票发行与股本结构

一、本次股票上市前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情况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2、每股面值:1.00元

3、发行数量:100,000万股

发行后总股本:437,417.8万股

发行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22.86%

4、发行价格:2.70元

5、发行市盈率:18.00倍

6、发行方式:全部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

7、发行对象:于招股说明书摘要刊登当日即2003年7月7日收盘时持有沪市或深市的已上市流通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市值达1万元及以上的投资者

8、募集资金净额:2,640,767,180.21元

9、发行费用:59,232,819.79元,包括承销费用43,200,000元,注册会计师费用5,650,000元,律师费用1,000,000元,审核费30,000元,及上网发行手续费9,352,819.79元

10、每股发行费用:0.059元

二、本次股票上市前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承销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100,000万股的配号总数为95080914,中签率为1.05173579%。其中二级市场投资者认购989,716,309股,其余中签投资者放弃认购的部分A股股票共计10,283,691股由主承销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包销。

三、本次股票上市前首次公开发行A股募集资金的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

KPMG-AH(2003)CR No.0017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验了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于二零零三年七月公开发行的100,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增加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协议、章程的要求出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全体股东及贵公司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贵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发表审验意见。我们的审验是依据《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进行的。在审验过程中,我们结合贵公司的实际情况,实施了检查等必要的审验程序。

贵公司于二零零二年五月二十一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和类别股东会通过了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及上市的决议,并于二零零三年获得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70号文批准,同意贵公司发行100,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贵公司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374,178,000元,根据修改后的章程,贵公司拟申请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00,000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374,178,000元

经审验,截至二零零三年七月十六日止,贵公司已收到发行的100,000万股A股的募股资金,其中股本为人民币1,000,000,000元。

同时我们注意到,贵公司本次增资前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374,178,000元,已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于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一九九七年九月十日出具了验资报告。截至二零零三年七月十六日止,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374,178,000元。

本验资报告供贵公司申请工商变更登记及申请A股上市使用,不应将其视为是对贵公司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因使用本验资报告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验资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附件一:验资事项说明

附件二:本次A股发行前后注册资本明细表

附件三:本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复印件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 罗铮、赵奇

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国贸大厦2座16层 二零零三年七月十七日

四、本次A股资金入帐情况

1、 入帐时间:2003年7月16日

2、 入帐金额:2,647,447,180.21元(募集资金扣除发行手续费和承销费后余额)

3、 入帐帐号:800108226608093001

4、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

五、本次股票上市前股权结构和股东持股情况

1、 本公司本次上市前的股本结构

发行前 发行后
股份类别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一、尚未流通股份
国家股 2,200,000,000股 65.2% 2,200,000,000股 50.30%
二、已流通股份
1、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 1,174,178,000股 34.8% 1,174,178,000股 26.84%
2、境内上市普通股(A股) —— —— 1,000,000,000股 22.86%
总股本 3,374,178,000股 100% 4,374,178,000股 100%
2、本次上市前本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数及比例
截至2003年7月15日,本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 2,200,000,000 50.295%
2 HKSCC NOMINEES LIMITED 1,148,403,998 26.254%
3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0,783,691 0.247%
4 ARSENTON NOMINEES LIMITED 4,000,000 0.091%
5 南方证券 2,495,000 0.057%
6 兴和基金 2,156,000 0.049%
7 安顺基金 1,968,000 0.045%
8 同盛基金 1,759,000 0.040%
9 华安创新 1,722,000 0.039%
10 丰和价值 1,671,000 0.038%
合计 3,374,958,689 77.156%

第六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颜志卿先生,本公司董事长,男,1942年出生,毕业于航空管理和飞行管制学校,大学学历,工程师。颜先生在中国民航业工作长达40年,曾于1970年至1981年任民航湖南省局航行处处长;1985年至1992年任民航广西区局局长;1992年至1994年任民航中南管理局局长;1994年至1996年任民航总局政治部主任;1996年至1998年任南航集团党委书记、常务副总经理,1998年至2002年10月任南航集团总裁,2002年10月至今任南航集团总经理及党组副书记。

刘名启先生,本公司副董事长,男,1944年出生,毕业于复旦大学世界经济系,研究生学历。刘先生曾于1988年至1993年任海南省三亚市委书记、市长,1993年至1996年任海南省副省长,1996年至2001年任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副主任,2001年至2002年10月任中央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副主任, 2002年10月至今任南航集团党组书记及副总经理。

王昌顺先生,本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男,1957年出生,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企业管理研究生学历,高级政工师。王先生自1976年参加民航工作,从事空中交通管制专业。历任民航乌鲁木齐管理局航行调度室主任、航行气象安全监察处处长、新疆航空公司副总经理兼民航乌鲁木齐管理局副局长、新疆航空公司党委书记。2000年至今任本公司总经理,2002年10月至今兼任南航集团副总经理。王先生目前还兼任贵州航空有限公司董事长。

彭安发先生,本公司董事,男,1948年出生,大学学历,高级政工师。彭先生曾于1978年至1980年任民航第六大队领航主任,1994年至1998年任本公司飞行部党委书记,1998年至2000年任南航(集团)深圳公司总经理兼党委副书记,2001年至2002年10月任南航集团副总裁,2002年10月至今任南航集团副总经理。彭先生目前还兼任深圳航空食品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王全华先生,本公司董事,男,1954年出生,大学学历,经济师。王先生曾于1992年至1998年任南航集团计划经营处处长,1998年至2001年任本公司规划发展部总经理,2001年至2002年任南航集团总裁助理及规划部部长,2002年3月至10月任南航集团副总裁,2002年10月至今任南航集团副总经理。

赵留安先生,本公司董事,男,1948年出生,大专学历,一级飞行员。赵先生曾于1985年至1992年历任民航乌鲁木齐管理局航行气象安全监察处处长、科教处处长、飞标处处长,1992年至1995年任民航第九飞行大队大队长,1995年至2001年任民航乌鲁木齐管理局局长及新疆航空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2001年至今任新疆航空公司总经理,2002年10月至今任南航集团副总经理。

周永前先生,本公司董事,男,1945年出生,毕业于南京空军气象学院,大学学历,高级政工师。周先生曾于1990年至1994年任民航东北管理局组织部部长,1994年至1995年任沈阳桃仙国际机场党委副书记,1995年至2001年任民航东北管理局党委副书记,2001年至2002年10月任中国北方航空公司党委书记,2002年10月至今任南航集团副总经理。周先生目前还兼任中国北方航空公司总经理。

周用金先生,本公司的董事,男,1943年出生,大学学历。周先生曾于1994年至1995年任南航集团宣传部部长; 1996年至1998年任南航运输部党委书记;1998至2000年任南航(集团)深圳公司党委书记,2000年至今担任本公司工会主席。周先生目前还兼任广州南航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南航(集团)经济发展公司的董事长。

徐杰波先生,本公司的董事、财务总监,男,1965年出生,毕业于天津大学管理工程系,高级会计师。徐先生曾就职于民航广州管理局财务处,任基本建设财务科科长。1992年至1998年历任民航中南管理局财务处副处长、处长,1998年至2000年任本公司财务部总经理,2001年至今任本公司的董事及财务总监。徐先生目前兼任南航(集团)汕头航空有限公司、广西航空有限公司、南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广州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珠海保税区摩天宇航空发动机维修有限公司、广东省南方国际航空旅游公司、南龙旅运(香港)有限公司的董事及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副董事长。

吴荣南先生,本公司董事,男,1941 年出生,大学学历,航行管制工程师。吴先生曾任广州民航局航行处处长。1986年至今任厦门航空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杜志强先生,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男,香港居民,1951 年出生,美国斯坦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杜先生现任和记黄埔(中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广州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并出任多家香港和内地外资公司的董事职务。杜先生早在八十年代初开始主持投资内地的项目,熟悉香港和内地的法规。

乐巩南先生,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男,香港居民,1936 年出生,民航界资深人士。乐先生1956年加入香港民航处,1982年任香港民航处助理处长,1988年任香港民航处副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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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竞争不是从来就有的,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逐渐出现了竞争。“所谓竞争,实质上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在市场上以比较有利的价格、数量、质量或者其他条件争取交易机会的行为。” 我们以法律、道德为标准可以将竞争分为正当竞争和不正当竞争。对于正当竞争可以从两个方面去认识,一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平竞争标准;二是符合社会道德准则。因而正当竞争是一种公平的竞争,是一种诚实信用的竞争。而不正当竞争是与正当竞争相对应的概念。它是违反法律和社会公认商业道德的一种竞争行为,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在工商领域任何与诚实信用商业惯例相违背的竞争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滋生商业腐败,败坏商业道德,侵害诚实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及购买者的正当权益,为维护正常经济秩序,保证经济良性发展,必须有效抑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泛滥。


  1896年德国率先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法典式《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后,各国纷纷效仿制定相关法律。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制度日益丰富和完善起来。随着我国以市场为取向的改革开放政策的推行,市场经济逐步得到发展,竞争在我国经济生活中恢复了其应有的地位,竞争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带来了负面影响。在市场上,出现了种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此我国于1993年9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标志着我国以法治国运用法律手段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在这部法律中列举了法律禁止的种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下列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其中第二项“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不难看出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知名商品,禁止他人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法律依据。那么在司法实践和现实生活中,如何运用现有法律依据保护知名商品抑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呢?下面就知名商品的含义及仿冒知名商品行为的构成要件等问题进行相关的讨论。

  一、知名商品的法律含义及认定

  (一)知名商品的法律含义

  知名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为著名等含义。知名商品作为法律概念一般出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如日本1990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规定“禁止行为人对知名的他人的姓名、商号、商标、商品的容器或者包装或者其他任何用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识作相同或近似的使用,而导致与他人的商品、营业场所或服务产生混同的行为。不难看出日本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各种商业标记的条件就是具有一定知名度。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名商品既没有定义也没有作出解释性规定,只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若干规定》中第三条第三款作出相关规定,即“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按照此项规定就是说:知名商品要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那什么是相关公众呢?相关公众应该是指与该商品有交易关系的特定的购买者。因此判断知名商品不应该以任何人对该商品是否知道为必要,而是以商品在相关的市场领域中有较高的知名度为条件,应该说知名商品是市场竞争的产物,认定知名商品的目的,主要在于保护商品经营者的合法利益而不能孤立的脱离开特定的经营者。

  (二)知名商品的认定

  在现实生活中认定一个具有多年历史,在某一地区为广大消费者所熟悉或必须的商品为知名商品是不成问题的,也易于被消费者及各方面所接受。但是通常情况下,知名商品应符合什么条件或达到什么要求是应该考虑和解决的问题。由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明确知名商品的定义,为此一些地方性法规对此作出了常识性的规定,以试图在某一地域解决这个问题。如《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九条第二款中规定:本条所称的知名商品是指下列商品:(一)在我国有关部门认可的国际评奖活动中获奖的商品;(二)被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行业组织或者消费协会认定为名优的商品;(三)为消费者所公认,在相关市场内久负盛名的商品;(四)其他经广泛宣传,在相关市场内有较高知名度的商品。又如《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中规定:前款所称的知名商品是指:(一)使用经认定的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的商品;(二)经国家有关行政机关、行业总会认可的在国际评奖活动中获奖的商品;(三)为相关消费者所共知的,具有一定市场占有率和较高知名度的商品。从以上规定我们看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相对不明确,地方性法规虽然其效力受一定限制,但作出一定有益探索。在具体实践中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在各种规定中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使相对概括的规定达到进一步明确的目的。

  人民法院则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通过相关判决表明了对知名商品认定的观点,如: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诉哈尔滨圣士丹啤酒反不正当竞争案中,原告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认为,“哈啤”是该商品的特有名称,而被告哈尔滨圣士丹啤酒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其生产的啤酒以“哈啤”的名称在市场销售,给其造成损失,请求法院判令哈尔滨圣士丹啤酒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其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哈啤”及赔偿相关损失等。而哈尔滨圣士丹啤酒有限公司认为将“哈啤”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没有依据。经过法庭调查,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查明如下事实: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成立于1900年是我国最早的啤酒生产企业,哈尔滨啤酒是该公司的主要品牌,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该公司组成以哈尔滨啤酒品牌为首的哈啤集团,目前是东北地区最大的啤酒生产企业,年产量达到150万吨,并在各媒体上投入一亿多元广告费来宣传“哈啤”品牌,其知名度日渐提高。销售地遍布二十多个省,并远销欧、亚二十多个国家和地区,2002年哈尔滨啤酒的单个品牌产销量在全国同业中排第三位,据此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地域、产销量、市场占有率、商品在同类产品中的排名,商家为商品宣传所作的广告投入以及该产品为消费者熟知的程度等情况判断,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啤酒可以认定为知名商品”。

  从以上地方性法规、规章和人民法院的司法判例可以看出,在关于知名商品的认定问题上,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明确规定,各个方面都在为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公平竞争,保护知名商品作着有益的尝试。综合分析各个方面的意见,笔者认为认定知名商品应注重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1、其商品的生产时间;2、商品的销售量;3、商品的市场份额;4、商品的广告宣传;5、商品在消费者中的认知程度;6、商品的获奖情况,在综合考虑这几方面因素的情况,才能对知名商品有种准确的认定。

  在分析知名商品认定的条件同时,我们应该注意到知名商品不是荣誉称号,其认定条件并非许可条件,而是在市场竞争中的产物。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认定知名商品的目的在于保护该商品经营者的合法利益。在现实生活中,商品种类众多,不同商品由于其性质各异,所处市场领域和市场结构各不相同,竞争状况也不尽相同,在认定知名商品过程中如果使用过于严格的具体标准也勉为其难。因而在知名商品的认定上,既要综合考虑上述的各项因素,又要根据具体情况,不拘泥条件的限制。正如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所提出的那样:“怎样掌握什么样的商品是知名商品???可以划个较宽的标准,就是擅自使用或近似使用他人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一般即可以认为他人的商品是知名商品,否则,为什么不用自己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而要去擅自使用或近似使用他人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呢?原因就是他人的商品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比较畅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中第四条第一款中规定: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近似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该商品即可认定为知名商品。”这种“反推原则”的运用,在对知名商品保护上加大了对假冒、仿冒行为打击范围,同时简明易行,更有利于正当经营者,有利于保持正常经济秩序。我们认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名商品没有定义及规定的情况下,各个方面在实际生活中和司法实践进行了探索,对知名商品所需要条件或具备要素有一定的认识,使大家对知名商品有感性的认识,了解知名商品具有的特点,同时“反推原则”克服了其缺点,扩大了保护范围,相互之间互补互利,相辅相成。

  二、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构成要件

  (一)仿冒的对象必须是知名商品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从另一方面讲是法律对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进行保护,换句话讲就是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受到保护,而非知名商品是不受保护的。非知名商品与知名商品的保护问题上,正如王利明先生所讲:“对两者保护程度是不同的,只有后者才能作为假冒侵权的侵犯客体,从而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以获得保护,可见,知名与否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关键” 。因此不论是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行为的角度还是从保护知名商品的角度说,受保护的必须是知名商品。可见,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行为构成要件之一就是仿冒的对象必须是知名商品。

  (二)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构成要件之二是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被仿冒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必须是知名商品所特有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指出“本规定所称特有,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显著的区别性特征”,因而,能否认定为“特有”,就必须清楚地认识到是否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和能否“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特有”是与“通用”相对应的。

  一般来讲,通用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是指在某一领域内已被特定行业普遍使用,为交易者共同承认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从内容讲,那些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成分、功能的商品标识,一般说都是通用的,如啤酒、白酒、汽水等等都是通用的商品名称。通用的名称无法区分经营者或生产者,因而无法且也无必要对特定使用人进行保护,通用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一般都不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而“特有”的名称,按若干规定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因而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是经营者为自己生产的商品独创的名称、包装、装潢,它在市场营销中以其显著的区别性而成为该商品与其他相区别的标志,并与该商品的品牌形象联系一起。“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是经营者独创的,区别于一般通用名称,特有名称是否为一种商品所特有,首先考虑该特有名称是否由商品经营者所创先使用。通用名称不具有区别性特征,它为相关产品普遍使用,是一种公有财富,所以通用名称不应为某个经营者一家独占使用,否则就会妨碍市场的公平竞争,更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该名称在市场上是否为同类所通用和是否具有区别性,同时更注意市场上反映同类经营者认可。特有名称“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和反映了经营者及其知名商品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同时又是其企业形象和其高品质、高声誉商品的象征”。

  例如:北京地坛医院诉江苏爱福特药物保健公司等不正当竞争案件中,1984年地坛医院的前身北京第一传染病医院研制成功能迅速杀灭各类肝炎病毒消毒液,定名为“84”肝炎洗消液,后更名为84消毒液,1984年地坛医院生产84消毒液,地坛医院于1997年3月向全国三十多个生产厂家转让许可使用其技术生产、销售“84”消毒液。地坛医院起诉爱福特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84”消毒液作为其产品名称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爱福特公司不同意其观点,案件经一、二审审理,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此案二审判决书论述到“商品的通用名称不能获得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独占使用权,判断通用名称时,不仅国家或行业标准以及专业工具书、辞典中已经列入的商品名称应当认定为通用名称,而且对于同行业经营者约定俗成也应认定通用名称,而且对于已被同行业经营者约定俗成,普遍使用的表示某类商品的名词,也应认定该商品的通用名称” 。在“84消毒液”一案中,1984年研究成功后被定名为“84消毒液”对一种新产品而言这样的命名具有特殊性,体现了与其他同类产品的区别性特征,而原告所研制出“84消毒液”后,以技术许可证方式许可多家企业生产该产品,全国诉讼生产同类产品的生产厂家已有四五十家,产品大都使用“84消毒液”名称,并经过有关主管部门的的审查核准,这样“84消毒液”实际被作为该类产品的统称而被管理和使用。在“84消毒液”产品10多年的市场过程中,已经成相关产品的含义,应值得注意的是商品名称显著性特征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市场的变化和时间的推移,一个特有的名称也可转化为通用名称,一旦出现这样情况,就失去法律保护的条件。

  又如:上面提到的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诉哈尔滨圣士丹啤酒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一案中,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啤酒是中国最早的啤酒品牌,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原告哈尔滨公司生产的哈尔滨啤酒可以被认定知名商品,“哈啤”作为哈尔滨啤酒的简称,经过哈尔滨公司多年不断的广告宣传,已经深入人心,得到广大消费者的认同,成为哈尔滨啤酒这个知名商品的名称,知名商品特有包装与装潢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一样须是知名商品所特有。

  同时包装与装潢是两个有联系但又不相同的概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包装是指为区别与类似商品以及方便携带储运而使用在商品上的辅助物和容器。而装潢是为区别与类似商品而在商品或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的排列组合。很明显包装具有识别功能和方便携带、储运的功能,而装潢具有识别和美化的功能,它既可附加于商品上,也附加于商品包装上,其基本构成为文字、图案、色彩三个要素,同时还有三个要素的排列组合,二者既有区别又往往紧密地联系。因为商品的装潢既是商品的一部分,有时也是包装的一部分。

  例如:延吉市制药厂自1971年开始研制生产“梅花鹿茸精”其包装、装潢是由上海市广告装潢公司美术师设计,其包装、装潢的主要特点是盒底为烫金梅花鹿茸角。产品自投产以来,畅销省内外,深受广大用户好评。延吉市制药二厂感到“梅花鹿茸精”销路好,便于1993年组成筹划也开始生产“梅花鹿茸精”,延吉市制药二厂把延吉市制药厂的产品的包装、装潢作样板,设计产品包装、装潢。其包装盒的底面、颜色、产品名称及字样,梅花鹿角图案完全抄袭与延吉市制药厂产品的混淆,使购买者发生误认,使购买者误认是延吉市制药厂的“梅花鹿茸精”,其行为受到延吉市工商局的查处。

  (三)作相同或近似的使用

  仿冒行为在什么情况下才会造成侵害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就是对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做相同或近似的使用。只有做相同或近似的使用,才能使仿冒产品与知名商品在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方面产生混淆,近而使仿冒产品和知名商品产生混淆。其根本目的是对生产经营者产生混淆以达到产生市场混同结果。

  一般情况下,这种仿冒行为分为两部分,其一就是对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完全仿冒,即做相同的使用。其表现为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完全一致,从使用的文字、图形到外观形状以及布局、色彩来讲,没有差别。经营者采取这种手段就仿冒以达到混同的结果。在现实生活中,这种仿冒手段一般消费者和使用者极易发生误认导致购买,但这种行为司法实践上的认定相对较易。其二,就是做近似的使用,所谓近似,也就是说对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进行细小和无关大局的改变,保留主要部分使主体风格、显著特点得以保留,一般情况下,以购买者的普遍注意力就会发生误认或混同。对近似使用,在认定过程中难度相对较大。首先,应根据整体结构和主要部分相比较的方法进行对比,如果从整体结构产生的总体印象上看,其主要部分相近似,即附属部分近似或不相同也不妨碍认定仿冒行为,其次认定仿冒是以一般购买者施以普遍注意力是否发生误认或混同,而并非施以特别注意力或以专家的眼光及特别的工具和手段作为依据。

  例如:某某化工工业公司诉某化工厂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一案,原告某化工工业公司成立后,专业生产腻子膏、腻子粉等装饰材料深受用户好评,在市场上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占有率,多次荣获各项荣誉证书,其注册商标被天津市工商局认定为天津市著名商标。2002年原告重新设计、包装、装潢获得外观设计专利。被告某化工厂自2001年4月用与原告包装极为相似的包装装潢销售同类产品。原告请求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出示证据,当庭出示原、被告双方的包装,双方腻子膏包装袋均为尼龙编制袋,袋子正面约三分之一处均有一向上开口弧线,弧线上方均为浅红色,浅红色部分均从左至右书写“精益求精,公认品牌”八个黑体字,其下方为各自注册商标,弧线下方双方底色均为红色,弧线下方从左至右均为条码标记和重量标记。其下方原告包装书写XXX腻子膏,被告包装书写XX腻子膏字体均为白色黑体字,下方均为方形浅红色底色书写:“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等,再下均为厂名,厂址”。法院经审理判决原告生产的XXX腻子膏为知名商品,其包装装潢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被告的行为系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某化工厂不得使用该包装装潢生产、销售腻子膏产品,赔偿原告相应经济损失。

  本案中某化工工业公司,其包装装潢特点突出鲜明,其主调为红色,通过向上开口弧线区分包装醒目两个色块,整体结构清晰,使人过目不忘。而被告的腻子膏包装袋其整体结果与原告的包装完全相同,只是极小部分有不同,但不影响整体的近似,以一般注意力分辨就会发生混淆,从而导致误认,故认定其仿冒行为是完全正确的。

  (四)造成误认

  仿冒知名商品的行为是仿冒者使自己的仿冒商品与知名商品发生混淆,而混淆的发生是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认。因为消费者发生误认,才能达到市场混同的目的,一般来说造成误认,包括两种情况,其一是已发生误认,客观上已发生了购买者对有关商品在认识上混淆;其二就是可能引起误认的情况,即只要仿冒行为有使消费者发生误认的可能,就可以成立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一点对打击仿冒行为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对“造成误认”的要求必须实际出现,对保护知名商品无疑是加大难度,由于各地方市场,购买者人群等因素的不同,采取可能发生误认,对仿冒行为一经出现,即可加以制止,也被仿冒的知名商品的经营竞争加负担,同时促使有关部门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打击。

  (五)擅自使用

  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包含两种方式,一种为经营者通过合法途径,如通过转让或许可使用使经营者获得知名商品的特有标识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其行为为合法行为,并不侵害他人的权益,更谈不上不正当竞争;;另一种行为是经营者在没有经过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权利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其行为构成仿冒行为。擅自使用,严重违背权利人的意志,体现了仿冒行为的主观故意性。

  1986年德国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已有百年历史,而我国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我国于1993年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抑制市场不正当竞争起了很好的作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在知名商品的保护问题上,在现有基础上,深入研究,从立法上明确知名商品的意义和保护各项要件,具体可操作性,在公平竞争的条件下加速经济发展,使诚实信用观点,深入人心,建立诚信、和谐社会。


制药生产设备方面的知识

你这个问题也太大了,我简单说说:
制药生产设备是非常多的,大的分类可以按原料药和制剂分。
原料药,从一定的意义上来说就象精细化工,化工上用的设备大多数都有:
什么反应釜、塔类、过滤、离心、储罐、管道等等,都有,所以一定要学好化工原理及设备。
制剂方面,大多数是制药所特有的,一种剂型就有一种生产流程,就有一类设备。
比如:片剂、胶囊、针剂、油膏、散剂、酊水剂、气雾剂等等。还有中药的,就不说了。这些剂型用的设备有通用的,也有专用的。学这些只有在学校学个概况,到实际工作中再继续学。
我这里就是简单说一下,但是我想,不仅要学好化工原理,机械(制药机械)也得学好,掌握基础比什么都重要。


制药工程的学习内容有哪些?

业务培养目标:  

  业务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备制药工程方面的知识,能在医药、农药、精细化工:和生物化工等部门从事医药产品的生产、科技开发、应用研究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高级工程技术人才。

  业务培养要求: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有机化学、物理化学、化工原理、药物化学、生物化学、毒理学、药理学、制药工艺学和制药专业设备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化学与化工实验技能、工程实践、计算机应用、科学研究与工程设计方法的基本训练,具有对医药产品的生产、工程设计、新药的研制与开发的基本能力。

  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掌握化学制药、生物制药、中药制药、药物制剂技术与工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

  2.掌握药物生产装置工艺与设备设计方法;

  3.具有对药品新资源、新产品、新丁Z进行研究、开发和设计的初步能力;

  4.熟悉国家关于化工与制药生产、设计、研究与开发、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5.了解制药工程与制剂方面的理论前沿,了解新工艺、新技术与新设备的发展动态;

  6.具有创新意识和独立获取新知识的能力。

  


  主干课程: 

  主干学科:化学、化学工程与技术、生物工程。

  主要课程:有机化学、生物化学、物理化学、化工原理、制药工程、药物合成反应、药物化学、药理学、药剂学、天然药物化学、应用光谱解析、制药工艺学、药用高分子材料等。

  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制药工程基础实验、认识实习、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或设计、计算机应用及上机。

  


  修业年限:四年

  授予学位:工学学士

  相近专业:药物制剂 化学工程与工艺 制药工程 化工与制药


杭州明通科技有限公司的明通大事记

2012年4月西湖区委员会常委金承涛莅临兴旺宝明通;2012年4月全国人大原副委员长成思危莅临兴旺宝明通视察指导;2011年7月兴旺宝子公司杭州百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获得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证;2011年6月为打造兴旺宝服务品牌,百站旗下八大网站正式转入兴旺宝运营管理;2011年4月“杭州明通科技有限公司”正式变更为“浙江兴旺宝明通网络有限公司”,完成增资更名;2011年4月明通科技签约西湖云计算“电子商务行业云”服务;2011年1月明通科技获得“十佳最具创新价值电子商务企业”殊荣;2010年11月百站、兴旺宝荣获国家注册商标;2010年8月明通子公司百站网络成功通过CMMI3认证;2010年8月明通公司正式通过注册商标申请,并核发商标注册证;2010年7月明通科技子公司杭州百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获得双软企业认证,享受政府相关政策支持;2010年6月市发改委领导莅临明通指导工作;2010年5月明通被列入2010年杭州市100家重点服务业企业;2010年4月公司主办的“网络平台学术沙龙会议”圆满举行;2010年4月中国化工仪器网荣膺“第五届中国行业电子商务网站TOP100”;2010年1月公司技术人员被授予“西湖区第三届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荣誉称号;2009年12月明通科技获得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2009年11月明通企业科学技术协会成立,推动科技进步和技术交流;2009年10月公司旗下网站中国化工仪器电子商务平台获得杭州市信息办财政资金支持;2009年7月杭州明通科技有限公司成为“商务部信息化司电子商务重点联系企业”;2009年5月明通科技成为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的大学生见习基地;2009年4月 旗下网站中国化工仪器网、中国食品机械设备网均获得“第四届中国行业电子商务网站TOP100”荣誉;2009年4月 杭州明通科技有限公司正式运营“杭州百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站在新的高度引领公司向电子商务行业门户深入扩展;2009年3月 公司荣进互联网协会会员,受到协会高度重视;2009年2月 旗下网站新版正式上线,全新界面,功能强大,满足用户不断增长的信息需求;2008年11月 公司成为杭州市政府首批指定的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商,扶持中小企业开展电子商务;2008年11月 科技局局长孔村光、电子信息管委会科长郑娟等到公司考察指导;2008年10月 公司旗下中国制药机械设备网、中国仪表展览网、工控网(明通)、中华食品商务网、亚洲建材网、国际物流设备技术网、中国安防展览网、中国机床商务网等八站获“2008年度中国行业网站百强”殊荣;2008年9月 公司与国内权威域名服务机构建成“核心合作伙伴”关系,不断提升服务品质和服务资质;2008年7月 公司业务激增,逆势扩张,人员规模扩达到150人,公司总部迁移新址;2008年3月 旗下中国化工仪器网网站荣进第三届中国行业电子商务网站 TOP100;2008年1月 公司入选杭州市电子商务协会会员;2007年10月 公司第10个网站开始盈利;2007年8月 公司成为中国电子商务联盟正式成员,共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2007年5月 旗下五大网站:中国化工仪器网、中国食品机械设备网、中国环保设备展览网、中国包装印刷展览网、中国安防展览网均获百强行业网站荣誉;2007年3月 采用新的明通LOGO;2007年2月 确定五年发展计划;2006年9月 旗下网站中国包装印刷设备展览网荣获“行业品牌网站”称号;2006年7月 公司注册用户首次突破500000位,旗下网站运行状况可喜;2006年4月 公司规模和实力进一步壮大,各个部门大量扩招成员;2005年3月 公司获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2005年2月 公司在已有运营经验和技术实力的积累上,开通食品机械、包装印刷、制药机械、安防、工控、矿冶设备等各领域细分行业网站;2004年5月 中国化工仪器网正式收费运营;2004年4月 建立完善的公司部门运作体系;2003年9月 公司注册成立,核心团队组建;2003年3月 首个行业网站——中国化工仪器网独立开发投入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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