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楼越盖越高,高空抛物砸伤路人的案例屡见不鲜。高空抛物为何屡禁不止?
我感觉这种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是因为人们没有重视起来这个现象。在以前楼房低的时候,可能就养成了随手从窗口往下丢垃圾的习惯,但是当他搬到高楼大厦上之后,在保持着以前的习惯向下抛之垃圾,那么这个垃圾不管有多种,经过这么高楼层的加速度之后,它冲击速度也是非常的高,对于人体的伤害非常的大,而且现在高楼大厦所见到的地方都是人群比较密集的,往下随意扔垃圾可能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者是死亡。我觉得这件事情完全是一种人自身行为礼貌的体现,从窗口向下乱丢东西是不文明的,这个大家都知道,因此想要制止这种现象的发生,就要去不断地进行教育,可以在某栋高楼上贴上广告纸,禁止高空抛物或者是其他能够提醒到人们的提示语或者是提示物。对于那种屡教不改者就要去实施措施,我们要用法律的手段去对他进行裁决,像这种屡教不改者就属于那种对什么都毫不在意的事情,但是随手扔垃圾是小事,但是造成了人员死亡就成了大事,因此这种事情绝对不能姑息放任,要拿出硬手段。对于已经造成人员伤亡的事件,肯定是那个投掷者的全部责任,应该让他对受害人进行慰问和赔偿,这样才能长记性,自己的无心之举在别人看来可能是有心之举,所以尽量不要去表现出这样的行为。
急求校园高空抛物案例!!!!!!因为要写征文!!!!!急求!!!
对于高空抛物这种陋习,道德约束始终是软性的,想要引起人们对此种行为的足够重视,最好是有刚性的手段———制度保障。这方面,国外有众多值得我们借鉴的经验。
日本:从小就教育强调严禁乱扔垃圾。日本是一个高楼林立、人口密度极大的国家,禁止高空抛物的教育非常严格。日本人从小在家庭教育及学校教育中就强调严禁乱扔垃圾,人为高空抛物致人伤害或亡的事件极少。日本民法规定,有关建筑物的附属物如玻璃等(非人为故意)落下致人伤害或亡,建筑物的占有者对被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占有者对损害的发生采取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建筑物所有人应对被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香港:在香港,高空抛物主要依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进行处理。该法规定“如有人自建筑物掉下任何东西,或容许任何东西自建筑物坠下,以致对在公众地方之内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险或损伤者,则掉下该东西或容许该东西坠下的人,即属犯罪,可处罚款一万港币及监禁6个月。如在任何建筑物或其部分进行兴建、修葺或粉饰工程的过程中,有人自该建筑物掉下任何东西,或容许任何东西自该建筑物坠下,以致对公众地方之内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险或损伤者,则该地盘的主要承建商以及进行有关兴建、修葺或粉饰工程的承建商,即属犯罪,可处罚款5万港币及监禁1年。”香港房屋署将高空抛物行为分为两类:一是对公众卫生造成损害的物件(如纸巾、卫生巾、水、垃圾及熟食等),另一种是可能引致他们亡或受伤的物件(如木板、玻璃瓶、菜刀等)。对于这两类行为分别有详细的处罚办法。房屋署还于2003年成立了“侦查高空掷物特别任务队”,聘请3名警察在不同案发地点巡逻及部署。特别任务队成立18个月来,利用摄像机、望远镜及夜视望远镜,在空置单位内不分昼夜监视,搜集证据,共侦破12宗高空掷物案。
新加坡:新加坡法律对高空掷物行为予以明确法律认定,只要对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潜在威胁的行为,都必须予以约束和管制。新加坡有关部门还专门制定了相关法规,高楼抛物肇事者不仅要坐牢、罚款,而且根据情节的轻重,新加坡国家建屋局还可按原来的售房价格或建屋局规定的价格强行收购肇事家庭的住宅。
美国:在美国,高空抛物属于侵权法范畴。在“高空坠物”案件中,美国法官经常使用的一个词叫“注意义务”(Duty of Care)。法官们认为,如果一个人由于过失或疏忽而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他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按照纽约州的法律,业主对某些由于自然或天气等情况导致的侵权事故是免责的,如业主不需要为栖居在建筑物旁树木上的黄蜂蜇伤人承担责任,也不需要为建筑物旁人行道上自然结成的冰导致行人滑倒而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因为过失或疏忽而使得从其屋顶流下的水在人行道上结成冰而造成人员伤亡,那么就可能要承担相关责任了,更不用说掉下其他致命的物件了。
中国的现在只是停留教育上
追问:
那请问、中国对此有什么法律吗?
回答:
每个地方不一样,主是罚款
你是如何看待成都高空抛物入刑首案宣判的处理结果的?
我们都知道,从高空抛物是一种十分危险的行为,万一砸到人,那就是一场悲剧的发生,我国在2019年11月14日发布了关于《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意见发布后不久,成都某女子和自己的男友吵架后,从高空抛下一把菜刀,随后菜刀掉落在地,这起案件是成都办理的高空抛物入刑后的首案,判决结果是该名女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高空抛物无疑是一种非常危险的行为,我们一定遵守法律要求,不随意高空抛物。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如果你正在公交站牌前等公车,突然一把锃亮的菜刀落到你的身边,你的心情是怎样的?恐惧,后怕,万幸的是这把菜刀并没有给别人造成伤害,否则后果不堪设想,我们身为一个守法的好公民,一定不要违反法律规定,去做一些违反法律的事情,这次的审判结果宣判这名女子一年十个月,这个刑期还是在没有给他人造成伤害的情况下宣判,倘若伤害到别人,刑期一定会更加严重,当然,法律的审判一定是最公平公正的,不存在不公平的现象,所以我们一定要尊重法律所做出的审判。我们身为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一定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做一个尊重法律,并且不去触犯法律的底线的好公民,虽然这是成都首例高空抛物案判决,但并不能因为是第一次就轻判,法律就是法律,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一定不要去触犯法律,并告诫身边的人不去触犯法律,及时制止身边的人去触犯法律,当身边的人有触犯法律的现象,我们也要及时制止他们并劝解他们,让他们及时迷途知返,我们始终要做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成都14岁少女坠亡犯罪嫌疑人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有关记者从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获悉,法院已批准依法以涉嫌强奸罪逮捕邱吉林。当天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局执行。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然后,秋季,成都一名14岁女孩被捕,是犯罪嫌疑人!调查的真相让人生气!让我们一起看看发生了什么!秋季,成都一名14岁女孩被捕,是犯罪嫌疑人!调查的真相让人生气!七月二十八日,相关记者从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获悉,法院已依法以强奸罪逮捕犯罪嫌疑人邱吉林。当天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局执行。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有关新闻媒体先前的报道说:“成都的一名14岁女孩被强奸引诱自杀后自杀,所涉企业的老板被保释后涉嫌在西藏旅行。”据报道,现年46岁的邱吉林一直在成都做生意。自2019年8月起,邱吉林通过胁迫与未满14岁的女孩发生性关系。今年6月28日晚上,小潇在自己的家中结束了自己的生活。他的母亲告诉媒体,小肖被强奸和流产后患有轻度抑郁症。与14岁以下的女孩通奸的,将受到强奸的严厉惩处。强奸妇女或与未成年女孩通奸的人将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强奸妇女,强奸未成年女孩有不好的情节。许多人强奸妇女,强奸年轻女孩。在公开场合强奸妇女。轮奸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造成受害者重伤或死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任何侮辱或侮辱妇女的人将被判处不超过五年的有期徒刑或刑事拘留。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公共场所聚集群众或在公共场所犯前款规定的犯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关于成都市或四川省青少年犯罪具体的事例
【案例一】少年不知“罚”滋味
父母离异,家庭破裂,使邛崃市天台山镇天水村15岁的少年小曾(化名)对亲情失去信心,讨厌亲人,甚至讨厌老师和身边的同学。
小曾经常逃课,每次逃课后就去镇上的小录像馆看怪录像。2005年的一天,他又逃课了,这次,他没有去录像馆,而是去了离学校不远的山里。在树林里,他突然看见了临队的小女孩刘梅(化名)。他想起了过去看过的那些怪录像中的镜头,于是以和刘梅玩游戏为借口,将她带进密林,先是用石头将刘梅砸晕,然后强奸了她。为了灭口,他又残忍地将其推下20多米深的悬崖。
一年后,小曾因强奸和故意谋杀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点评】
小曾在犯罪时根本不知道自己是在犯罪,也并不知道会导致坐12年牢的结果,因为他是未成年人,这还是轻判。真是少年不知“罚”滋味。历来党和政府都十分重视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也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目前仍有许多未成年人还没有建立起“犯罪成本”的意识。这不得不使我们反思,过去的教育方式是否太表面化?根据未成年人新的犯罪特点,传统的法制教育应该进行创新了。
【案例二】反正不够判死刑
2005年2月5日,资中县鱼溪镇中学15岁的学生何某与同校的韦某争当“大哥”,约定单挑。打斗中,何某处于下风,他摸出事先准备好的匕首,将韦某刺成重伤后扬长而去。血流不止的韦某被一过路司机发现送往医院抢救,因救治不及时死亡。当公安人员赶到何某家中时,他满不在乎地对伤心的母亲吼道:“哭啥子嘛!反正我还不够年龄,法院判不了我死刑!”
【点评】
小何并不是不懂法。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不判死刑,不满16岁要从轻处罚,不满14岁只能教育。但如何让法律既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又能形成足够的威慑力,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难题。为此,建议应该随着社会的发展,青少年成熟期的提前,专门制定未成年人的刑法。特别是对未满14岁的青少年犯罪行为如何处置,更应及早提上议事日程。
【案例三】子眼中的法制教育
76岁的唐国兴是平昌县汉王庙农民,去年春节前夕,他惨死在家里,而凶手竟然是自己的亲外孙。到底是什么原因,让一个品学兼优的18岁少年王建波莫视亲情,竟然杀死了自己的外公?
王建波念初中时,就察觉到外公与父母之间有难以化解的矛盾,这使当时只有15岁的他心中充满压抑。2002年,汉王庙一带的土地逐渐建起了楼房,外公分到了一套70平方米的房子,找了一个带着儿子、儿媳同来的女人准备结婚。王建波的父亲王奉鼎担心唐国兴再婚后,不能继承唐国兴的遗产,随即将唐国兴新找的女人及儿子、儿媳全部赶走。对此,唐国兴怀恨在心,想投毒杀人。之后,王奉鼎报案,因证据不足,唐国兴被公安局放回家监视居住,这令王奉鼎一家人如临大敌。每天做饭时分外谨慎、小心,随时防范着唐国兴可能再次投毒。家中的紧张气氛令王建波几乎透不过来气,这也彻底抹去了外公在王建波心目中亲人的感觉。最终,王建波采取残忍的手段将外公毒死。
在狱中,王建波说:“我不知道什么是刑法,初二下半期政治书只有《森林法》、《水土法》等等,只有干条条,没有内容,像电影广告一样。学校不讲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感觉法律离我们太远、太渺茫,与我们没有多大关系。而宣判大会,杀鸡儆猴,像是在吓唬人,但又吓不住我们。我建议学校应该每周开一次法制课,以身边同学的事参照法律讲,比如偷东西后,对照刑法告知是如何量刑等等,而现在的老师只知道说要杀头或写检讨。老师对我们根本不了解。”
【点评】
成人社会与未成年人沟通较少,或者是沟通不畅,这是一种普遍现象。可是,当成人社会不知道未成年人在想什么、做什么、他们需要什么时,我们如何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要进行有效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必须懂孩子们需要什么,由此才能进行“有效的供给”。王建波的建议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应该重新审视过去传统的法制教育及法制宣传的内容和形式,从而更好地预防青少年犯罪。
补充:三鹿奶粉的具体事例不属青少年犯罪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