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道主义干涉

时间:2024-06-29 08:47:03编辑:coo君

谁知道有关"人道主义干涉"的资料啊?

摘 要:对“人道主义干涉”从正当性和合法性两个角度进行了论述。所谓的“人道主义干涉”既不具有正当性,也找不到能证明其合法性的法律依据,而只会给国际社会带来更多不安定因素,并不能真正实现保护人权的目的。

关键词:人道主义干涉;正当性;合法性

冷战结束后,国际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原来在两极格局掩盖下的民族矛盾、种族冲突和宗教斗争一再涌现,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的不安定因素开始加剧,于是以美国为首的一些西方大国利用这一难得的契机,开始打着所谓的“人道主义干涉”(HumanitarianIntervention)的幌子来随意干涉别国内政。西方学者为了迎合其霸权主义的野心,也大肆渲染“霸权平衡论”及“人道主义干涉合法论”等理论,力图证明“人道主义干涉”的现实正当性和合法性,一时间,“人道主义干涉”问题也成了国际法学界争论的焦点之一。笔者拟就从国际法的原理角度对“人道主义干涉”进行分析,并结合有关国际实践来对“人道主义干涉”的正当性与合法性进行剖析。

一、“人道主义干涉”的界定

早在17世纪,近代国际法学说的奠基人雨果·格老秀斯(Hugo·Grotius)提倡过“爱的万国法律”,即通过武力限制战争,因为“正确的理性原则和社会本质并不禁止一切暴力行动,所禁止的只是那些反社会的暴力行动”。①捷克总统哈维尔在北约对科索沃开战后就是利用格老秀斯的学说来证明“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的,他认为,曾经被视为神圣不可侵犯的“不干预”观念必须寿终正寝,因为它和“国家利益”一样自私,即自私地认为发生在别国的事情与自己无关,无论那里的人权是否受到践踏,因此有西方学者认为:主权者合理而公正地行事有一定的限度,“人道主义干涉”就是为使别国人民免遭超出这种限度的专横和持续的虐待而正当使用的强制。结合当今的国际实际及已经实施了的“人道主义干涉”所具有的特征,笔者认为,所谓“人道主义干涉”是指当一国“对它的国民施行虐待或加以迫害到了否定他们的基本人权和使人类良心震惊的程度”,在未得到被干涉国政府同意的情况下基于人道主义原因对该国实施武力干涉或以武力干涉相威胁。它包括两类行为:一是出于人道主义目的而实施的强制行动,它出现在有大规模侵犯人权发生的情形下,根据《联合国宪章》第7章,由全球性地区或区域性国际组织实施的或由其授权而进行的集体干涉;另一类是没有授权的单方面的或由多国进行的干涉,这种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的行为既没有事先得到联合国有关机构的授权,也没有得到被干涉国合法政府的同意。笔者主要对后者进行论述。

二、对“人道主义干涉”的正当性与否的分析

一种行为,要获得法律的承认,首先应具有正当性(legitimacy),所谓“正当”,指某种行为在伦理上、道德上是可接受的,在实践层面上是必须的、可行的或至少是无需禁止的,同时此种行为还不会危及其他既存的利益,或至少能将危害限制在合理的限度以内。,简而言之,行为的正当性必须具有伦理道德上的可接受性、实践上的必要性、效果上的无害性或最小危害性。

首先,我们从伦理道德角度来考察“人道主义干涉”的正当性问题。就干涉行为本身而言,大规模侵害人权确实违背了人类社会基本的伦理道德观,甚至可能对全人类安全构成威胁,对于这些行为的制止和干预当然是很有必要的,因此限制侵害者的自由并对其进行制裁,在理论上似乎具有伦理道德的可接受性。但从实际看,虽然世界上绝大多数民族都共有某些最根本的伦理信念但也必须肯定它们互相间存在形形色色具体的伦理准则和道德惯例,那么是否所有民族从其固有的伦理准则和道德惯例来对“人道主义干涉”的伦理上之可接受性来进行评价,无疑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其次,从实践上的必要性角度来看,大规模侵犯人权行为波及到一定范围时,为保护基本人权而进行干预当然是必要的。但在现实中,对于基本人权的国际保护存在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真正实质意义上的国际保护,即在联合国体制下的保护,这种方式是在联合国授权下的行动,是符合国际法的行为,是真正出于维护和实现人权的合法行为;另一种是没有经过合法授权的个别国家的所谓人道主义的“干涉”,而后者之中不乏打着“保护人道主义”的旗帜而实质上却是为达到其他目的的干涉的情况。由此我们不难看出,联合国体制下的国际人权保护在实践中当然是必要的,并对实现和平安定的国际秩序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没有经过合法授权的单方面的所谓人道主义干涉的“保护”却对和平稳定的国际秩序具有一定的潜在危害性。实践已经证明,多数方面的人道主义干涉并非真正出于保护人权的目的,而是为少数国家推行霸权主义服务的。

最后,关于“人道主义干涉”在效果上是否具有无害性问题,笔者认为需从两方面来进行考察:既无损于国际秩序,也无害于被干涉国的独立及其国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但在实践中,一些大国往往通过所谓的“人道主义干涉”来获取各种经济、军事及政治利益。在这种复杂的干涉动机之下,要保证效果的无害性也就相当困难了。具体而言,人道主义干涉对国际社会秩序之害可从以下方面分析:其一,人道主义有可能会打破原有国际政治体制的相对平衡格局,会使世界政治格局的一极化发展趋势更加明显,因此,人道主义干涉试图在现有国际安全和争端法律体制外创设一个“超权利”的作法,这对国际社会稳定和秩序无疑会产生消极的影响;其二,人道主义干涉会打破数百年来形成的以国家主权原则为理论基石的国际法体系,使国际法失去原有的公平、正义、安全和秩序价值。同时,人道主义干涉所倡导的“人权高于主权”的法律理念会诱导国际法向有利于大国霸权主义的方向变异。

另外“人道主义干涉”对被干涉国之利益也是有害的,比如,会在国际政治和外交方面孤立被干涉国,扼杀被干涉国的经济发展,在某些情况下,甚至还会加剧被干涉国的灾难,以北约对南联盟的人道主义干涉为例,北约的干涉不但在南联盟地区造成新的直接战争灾难,而且因干涉而扶植的阿族部队又成为在该地区制造灾难的新根源。正如学者所指出,在人权政治的前提下,即使北约在南斯拉夫的人道主义干涉可以有条件地为国际社会所接受,但它在南斯拉夫造成了无辜平民的重大伤亡和生态环境的被破坏,这种不人道的后果事实上瓦解了它起先的人道合理性。

因此,国际上的“人道主义干涉”的实践已经反复证明了“人道主义干涉”的不正当性,忽视“人道主义干涉”所带给人们的痛苦及其对国际秩序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是一种极不负责任的态度;盲目的认为“人道主义干涉”已经被各国文化传统涵纳,或者仅因看到其短期的表面效果就认定其具有正当性,这只是少数为某种目的实施干涉的大国的一面之辞。

三、对“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与否的分析

“人道主义干涉”是否具有合法性也就是指在国际法律体系中能否找到既存的法律依据。依照Reisman所提出的合法性的标准,判断某一单方面行为是否合法,要考虑:1.在有关法律系统中是否有合法的单方面行动之存在可能性;2.如果有,再考虑该具体行动是否符合了合法行为的本质要件。因而,一个合法的单方面行动,需要具备:1.相关的法律制度在一定条件下允许采取单方面行动;2.该单方面行动的环境是适当的;3.尽管存在程序上的瑕疵,该单方面行动的目的符合相关法律规范的本质要求。

从国际法的法律渊源看,为各国所普遍接受的法源有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

首先,我们可以考查“人道主义干涉”是否符合国际习惯。所谓国际习惯是“国家在互相交往中长期实践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②而国际法上习惯的构成,须有两个要素:

一是各国有重复类似行为,二是被各国认为有法律约束力。但从这两方面来看,“人道主义干涉”都不具备国际习惯的要素:首先,尽管人道主义干涉作为一种思潮在西方一些国家学界里较早存在,但并未形成国家在相当长时间内“反复”“持续”和“前后一致”的实践,而且联合国成立以来国际实践表明,很少有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人道主义干涉的例子,因为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人道主义干涉”必须是干涉者没有“相关利益”,单纯的人道主义关心应构成“干涉”最主要的动机,而没有与人道主义同样重要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或意识形态方面的考虑。

其次,人道主义干涉从发端于思潮到形成于实践,一直遭到国际社会的抨击和反对,更不要说“被一致认为这种做法是为现行国际法所要求的或是与现行国际法相符合的观念”;再次,一直以来,人道主义干涉不仅遭到被干涉国的坚强抵抗,而且遭到其他大多数国家的反对,至于其他国家对这种做法的一致默认是无从谈起的,其他国家从未也决不会对这种行为予以认同,这明显地表明国际社会对干涉者的干涉行为缺乏信任。最后,从国际习惯的证据方面看,人道主义干涉无论是在国家之间的条约、宣言、声明等各种外交文书中,还是在国际组织的判决、决议实践中,或者在国内法规、判决、行政命令等形式中,不能找到支持人道主义干涉以成为国际习惯的规则证据。

其次,我们从现存的国际条约中也难以发现“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依据。从现有的国际条约来看,没有任何一条款规定一国可对另一国实行“人道主义干涉”。相反,还有一些条约禁止此类干涉:如《美洲波哥大宪章》就有禁止个别的人道主义干涉的规定。由此看来,在现行的条约体系内,找不到“人道主义干涉”法律上的依据。虽然,一些学者企图从《联合国宪章》中找到“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依据,但是我们可以看到《联合国宪章》也难以为“人道主义干涉”提供充分的合法性依据,比如“人道主义干涉”的支持们援引《联合国宪章》第42条:安理会如认为第41条所规定之办法为不足或已经证明为不足时,得采取必要之陆海空军事行动,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此项行动得包括联合国会员国之陆海空军军事演习、示威、封锁及其其他军事行动。但是很显然,要动用武力必须先得到联合国安理会的批准。如果人道主义干涉在事前获得了安理会的授权或批准,则其合法性无可质疑(比如美国在索马里的军事行动);但如果未经授权,这样的干涉行动至少在字面上肯定违反了《联合国宪章。但一些学者为了论证未经授权的即单方“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提出了“默认说”或事后追认说,认为只要安理会默认或在事后认可了干涉行动,则干涉行动就是合法的。这种观点其实是不科学的,笔者认为,所谓“默认”或“事后追认”恰恰说明了安理会在是否要采取干预行动上在事前并未达成一致,如果意见一致,直接授权有关国家实施即可,也就不必要默认或进行事后追认。由于人道主义干涉行动往往会导致不可避免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因此在认定其是否合法的问题上一定要慎重,不能仅凭安理会的一些涵义不明确的决议、声明就确定其具有合法性。概言之,除非安理会作出了明白无误的意思表示即直接授权有关国家动武,否则不能认定人道主义干涉为合法。总之,参照现有的国际条约及《联合国宪章》,“人道主义干涉”找不到其存在的合法依据。既然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条约法体系和国际习惯中都找不到其存在的法律依据,那么人道主义干涉便不具合法性。

综上所述,“人道主义干涉”的存在既不符合当性的要求,也没有国际法上的合法性依据,在实中它往往成为西方大国借以干涉他国内政,谋取治军事战略利益的一种手段,因此对“人道主义涉”大唱赞歌并企图使其合法化的倾向的观点是分错误的,而种种打着“保护人权”旗帜进行“人道义干涉”的行为,无论是对国际秩序的稳定,还是于被干涉国的利益,都是有着不小的负面影响的,并非对人道主义危机的合法与正当的解决之道。

注释:

①刘全德等《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国政法大出版社,1996第50页。

②朱奇武《中国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法律版社,1998年版第7页。


人道主义干涉理论的含义和实质是什么 ?

共产主义的人性和共产主义社会的文明,是目前最理想、最文明和最科学的一种社会制度体系。共产主义人性张扬和共产主义文明的社会,按照实现的文明程度高低可分为彼此相联的两个大的历史时期,即不完全的共产主义——为共产主义的形成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打基础、创条件、构体系的社会主义社会,完全的共产主义——无阶级、无剥削、无压迫、无国家的共产主义社会。 人道主义,人道主义一词是从拉丁文humanistas(人道精神)引申来的,在古罗马时期引申为一种能够促使个人的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展的、具有人道精神的教育制度。在15世纪新兴资产阶级思想家那里,人道主义是指文艺复兴的精神,即要求通过学习和发扬古希腊和古罗马文化,使人的才能得到充分发展。在资产阶级革命的过程中,人道主义反对封建教会专制,要求充分发展人的个性。直到19世纪,人道主义始终是资产阶级建立和巩固资本主义制度的重要思想武器。随着资产阶级革命性的丧失和无产阶级革命运动的高涨,这种人道主义理论和思潮逐渐失去了其进步的历史作用。在现代,西方的思想家们虽然没有放弃人道主义的旗帜,但他们的人道主义理论,或多或少都具有虚无主义或悲观主义的色彩。 关于人的本质、使命、地位、价值和个性发展等的思潮和理论。它是一个发展变化的哲学范畴。人道思想是随着人类进入文明时期萌发的,但人道主义作为一种时代的思潮和理论,则是在15世纪以后逐渐形成的,最初表现在文学艺术方面,后来逐渐渗透到其他领域。 人道主义一词是从拉丁文humanistas(人道精神)引申来的,在古罗马时期引申为一种能够促使个人的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展的、具有人道精神的教育制度。在15世纪新兴资产阶级思想家那里,人道主义是指文艺复兴的精神,即要求通过学习和发扬古希腊和古罗马文化,使人的才能得到充分发展。在资产阶级革命的过程中,人道主义反对封建教会专制,要求充分发展人的个性。直到19世纪,人道主义始终是资产阶级建立和巩固资本主义制度的重要思想武器。随着资产阶级革命性的丧失和无产阶级革命运动的高涨,这种人道主义理论和思潮逐渐失去了其进步的历史作用。在现代 ,西方的思想家们虽然没有放弃人道主义的旗帜,但他们的人道主义理论,或多或少都具有虚无主义或悲观主义的色彩 。 真正批判继承资产阶级人道主义从而吸取和发展其合理内容的是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不仅重视人的地位和价值,把一切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作为人类解放的目标,而且指出了为实现这一理想目标所需要的具体条件。在中国,对人道主义问题有种种不同的理解。其中一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作为世界观和历史观的人道主义是唯心主义的,马克思主义者所要坚持和发扬的是作为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的革命人道主义、社会主义人道主义。 资产阶级人道主义 这种人道主义继承和发展了古希腊人道精神的精华,冲破了中世纪教会统治下以神为中心的思想束缚,主张人是自然的一部分并支配自然,认为追求快乐是人的天然权利和社会发展的动因。上升时期的资产阶级根据这种理论,无情地批判了封建教会视肉欲和世俗生活为罪恶的禁欲主义,肯定了人拥有享受人间一切快乐的权利,从而使征服自然、寻求人生快乐、进行自由创造、争取个性解放以及建立公正社会制度等等进步思想得到了广泛传播。资产阶级人道主义在当时所起的进步作用,使它成为资产阶级反对封建教会专制的革命的思想武器。 从欧洲文艺复兴到18世纪启蒙运动之前的人道主义者 ,大多是艺术家、作家、思想家和科学家,他们在各自不同的领域里提出或宣传资产阶级人道主义思想。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的人道主义理论要求现实的一切都要合乎人的理性 。这种理性的人道主义在政治、经济和意识形态的各个领域内直接抨击封建专制制度,并为即将胜利的资本主义制度描绘蓝图,从而成为资产阶级革命的前奏。在法国大革命胜利以后,作为法国第一部宪法序言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是资产阶级人道主义胜利的记录。但是,资本主义制度并非人类理想的社会制度,早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之前,一些启蒙思想家就已发现人道主义本身的矛盾,并试图寻找解决方法。但是,他们都没有看到资本主义私有制是产生这些矛盾的根源,而他们所主张的人道主义恰恰是维护这种制度的,所以靠资产阶级人道主义本身不可能找到真正解决矛盾的出路 。从理论实质上看,资产阶级人道主义在考察人时,完全脱离了社会关系,把人只看作自然人,并以此为出发点论证人的追求和向往。这就使它陷入抽象的人性论,具有超阶级、超时代的假相。然而,在这种抽象人性论中追求的自由和享乐权利及公正的社会制度等等并不抽象,它们以私有制为基础,以个人主义为核心,鲜明地表明了资产阶级人道主义的虚伪性。 随着资本主义发展到帝国主义阶段,相应出现了公开抛弃人道主义旗帜的理论。在20世纪上半叶发生的两次世界大战中,德国、意大利、日本等国的法西斯主义集团所推行的种种灭绝人性的政策,集中反映了垄断资产阶级反人道的本质。但是,在世界上有一大批正直的公众,包括一些著名的学者、科学家、艺术家、作家等等,仍然信奉传统的资产阶级人道主义,并从这个原则出发抨击资本主义世界种种反人道的罪恶,反对侵略战争,维护世界和平。 现代西方哲学中的人道主义 在现代西方哲学中,人道主义仍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现代西方哲学中的许多流派 ,如存在主义、新托马斯主义、人格主义、实用主义、法兰克福学派等等,往往自命要褒扬人的价值,捍卫人的尊严,提高人的地位,以现代眼光研究人的状况、特点、前途和利益。这些流派的代表人物尽管在一些重大问题上立场相忤,却大都称自己是人道主义者,至少是人道主义的拥护者。他们共同关心的问题主要有:人的本质、人格、人与科学技术以及实现人道的设想等等。 在现代西方哲学中,有不少流派及其代表人物提出了各自的拯救人类的设想。萨特把超越性和主观性视作实现人道的手段。在他看来,人要成为人,需要超出自身,寻求人生的更高目的。超越的方向总是指向未来,而“投向未来”的选择是由个体的主观决定的,人道也只能实现于一系列的自由选择之中。在雅斯贝尔斯看来,超越的目的是上帝,通向真正人的存在之路就是天启宗教和哲学,恢复人的本性要依靠爱的力量、理性的敞开性和同超越的存在交流的愿望。 马里旦试图以神道作为实现人道的手段,并用灵性的东西和宗教信仰鼓动人们创造人道化的社会环境。他指出,基督教的人生哲学指导着基督徒的社会,这是一个享有人的权利和人的尊严的社会,在此社会中,不同种族、不同文化传统的人同心协力,以完成人世间的人道事业。 法兰克福学派的思想家们大都把爱当作实现人道的杠杆。弗罗姆认为,人的苦难是由于缺乏爱引起的。缺少爱虽不能引起生理意义上的死亡,但却是促使人走向坟墓的根源。然而,生命的意志深深扎根在人身上,作为生物的本能,它表现在肉体和精神中。这是对生命的渴望,也是爱的基础。马尔库塞设想在一种无抑制的文明中,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可以充分爱欲化,人的自由和幸福能在此获得充分的实现。施密特认为,借助爱就能实现人道化。因为,爱是幸福的状态,而获得这种状态又依赖于对某人或某物的爱。而且,爱改善人的状况,提供人生的意义,使人充分发展。 社会主义人道主义 中国理论界在关于人道主义的讨论中,形成了一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即把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定义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组成部分,是在伦理道德领域中调整人们之间相互关系的准则之一。它要求社会对个人以及人们相互之间的关心和同情,尊重个人对社会作出的贡献 ,尊重人格,维护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并促进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的全面发展。 社会主义人道主义作为社会主义社会人们的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建立在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之上,同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相适应,以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历史观为理论基础。社会主义人道主义是“革命人道主义”的继续和发展。“革命人道主义”是同无产阶级、劳动人民的革命斗争相联系的人道主义。 社会主义人道主义是真诚的、具体的、现实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确立,使个人和社会的基本利益归于一致。这种人道主义,从伦理方面体现出社会主义国家和社会对绝大多数人的权利、利益、人格的尊重和关心,体现出绝大多数人对共同利益的关心以及人民之间的相互尊重和关心。但是,社会主义人道主义不是自发实现的。这就需要大力加强以共产主义思想为核心包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伦理道德准则在内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从根本上说,人与人之间的人道关系,也只有在无产阶级的革命运动中和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才能得到真正的体现 。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是受社会发展规律制约的,全部社会生活包括若干层次和诸多侧面,道德关系和道德生活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因此,人道主义代替不了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客观经济规律、阶级斗争规律、科学和文化发展规律,它不是支配全部社会生活的最高准则。社会主义人道主义与资产阶级人道主义的根本区别在于,后者从抽象的人出发,以个人主义为核心,诉诸人性,乞求剥削者和压迫者的怜悯和慈悲,反对阶级斗争和革命暴力,它充其量只能对社会不公平现象提出抗议,或者在不触动资本主义根本制度的前提下寻找某种暂时的满足和安慰。所以,它在最积极的意义上,也只能成为空想社会主义的思想根据。社会主义人道主义以唯物地揭示社会矛盾及其运动规律为基础,以推翻一切剥削制度为前提,以人民革命和人民民主专政为实现条件,坚持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相统一的集体主义,这就使它成为符合绝大多数人的利益的现实的人道主义.


“人道主义”的含义和范围

人与人之间的人道关系,也只有在无产阶级的革命运动中和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才能得到真正的体现 。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是受社会发展规律制约的,全部社会生活包括若干层次和诸多侧面,道德关系和道德生活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因此,人道主义代替不了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客观经济规律、阶级斗争规律、科学和文化发展规律,它不是支配全部社会生活的最高准则。社会主义人道主义与资产阶级人道主义的根本区别在于,后者从抽象的人出发,以个人主义为核心,诉诸人性,乞求剥削者和压迫者的怜悯和慈悲,反对阶级斗争和革命暴力,它充其量只能对社会不公平现象提出抗议,或者在不触动资本主义根本制度的前提下寻找某种暂时的满足和安慰。所以,它在最积极的意义上,也只能成为空想社会主义的思想根据。社会主义人道主义以唯物地揭示社会矛盾及其运动规律为基础,以推翻一切剥削制度为前提,以人民革命和人民民主专政为实现条件,坚持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相统一的集体主义,这就使它成为符合绝大多数人的利益的现实的人道主义。


奥苏伯尔的意义学习的实质与条件是什么?

  奥苏泊尔有意义学习过程的实质,就是使符号所代表的新知识与学习者认知结构中已有的适当概念建立非人为的和实质性的联系; 有意义的学习必须具有以下条件:1. 新的学习材料本身具有逻辑意义。2. 学习者认知结构种具有同化新材料的适当知识基础(固定点),便于与新知识进行联系,也就是具有必要的起点。3. 学习者还必须具有进行有意义学习的心向,即积极地将新旧知识关联起来的倾向。4. 学习者必学积极主动地使这种具有潜在意义的新知识与认识结构中的旧知识发生相互作用;
  皮亚杰将儿童思维的发展划分为四个大的年龄阶段。这四个阶段分别是:1.感知运动阶段(sensorimotor stage,0-2岁),2.前运算阶段(preoperational stage,2-7岁),3.具体运算阶段(concrete operational stage,7-12岁),4.形式运算阶段(formal operational stage,12岁至成人)。皮亚杰在概括他的认知发展阶段的理论时强调,各阶段出现的一般年龄虽因各人智慧程度或社会环境不同可能会有差异,但各个阶段出现的先后顺序不会变。而且,各个阶段作为一个整体结构,它们之间不能彼此互换(皮亚杰,1980年);
  柯尔伯格的理论认为道德判断作为道德行为的基础,可以区分出6个发展阶段,这6个阶段属于3种水平:前习俗水平(1. 服从与惩罚定向;2. 利己主义定向 )、习俗水平(3. 人际和谐与一致 ,即好孩子定向;4. 维护权威与社会秩序定向即法律与秩序定向)和后习俗水平(5. 社会契约定向;6. 普遍伦理原则 即 原则与良心定向)。 ,每一个阶段都比前一个阶段对伦理困境的回应更为适当。 也宣称逻辑与道德发展贯穿各建构的阶段。 柯尔伯格认为道德经验重于道德环境。


人道主义干涉的界定

早在17世纪,近代国际法学说的奠基人雨果·格老秀斯(Hugo?Grotius)提倡过“爱的万国法律”,即通过武力限制战争,因为“正确的理性原则和社会本质并不禁止一切暴力行动,所禁止的只是那些反社会的暴力行动”。①捷克总统哈维尔在北约对科索沃开战后就是利用格老秀斯的学说来证明“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性的,他认为,曾经被视为神圣不可侵犯的“不干预”观念必须寿终正寝,因为它和“国家利益”一样自私,即自私地认为发生在别国的事情与自己无关,无论那里的人权是否受到践踏,因此有西方学者认为:主权者合理而公正地行事有一定的限度,“人道主义干涉”就是为使别国人民免遭超出这种限度的专横和持续的虐待而正当使用的强制。结合当今的国际实际及已经实施了的“人道主义干涉”所具有的特征,所谓“人道主义干涉”是指当一国“对它的国民施行虐待或加以迫害到了否定他们的基本人权和使人类良心震惊的程度”,在未得到被干涉国政府同意的情况下基于人道主义原因对该国实施武力干涉或以武力干涉相威胁。它包括两类行为:一是出于人道主义目的而实施的强制行动,它出现在有大规模侵犯人权发生的情形下,根据《联合国宪章》第7章,由全球性地区或区域性国际组织实施的或由其授权而进行的集体干涉;另一类是没有授权的单方面的或由多国进行的干涉,这种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的行为既没有事先得到联合国有关机构的授权,也没有得到被干涉国合法政府的同意。笔者主要对后者进行论述。

人道主义干涉的正当性分析

一种行为,要获得法律的承认,首先应具有正当性(legitimacy),所谓“正当”,指某种行为在伦理上、道德上是可接受的,在实践层面上是必须的、可行的或至少是无需禁止的,同时此种行为还不会危及其他既存的利益,或至少能将危害限制在合理的限度以内。简而言之,行为的正当性必须具有伦理道德上的可接受性、实践上的必要性、效果上的无害性或最小危害性。首先,从伦理道德角度来考察“人道主义干涉”的正当性问题。就干涉行为本身而言,大规模侵害人权确实违背了人类社会基本的伦理道德观,甚至可能对全人类安全构成威胁,对于这些行为的制止和干预当然是很有必要的,因此限制侵害者的自由并对其进行制裁,在理论上似乎具有伦理道德的可接受性。但从实际看,虽然世界上绝大多数民族都共有某些最根本的伦理信念但也必须肯定它们互相间存在形形色色具体的伦理准则和道德惯例,那么是否所有民族从其固有的伦理准则和道德惯例来对“人道主义干涉”的伦理上之可接受性来进行评价,无疑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其次,从实践上的必要性角度来看,大规模侵犯人权行为波及到一定范围时,为保护基本人权而进行干预当然是必要的。但在现实中,对于基本人权的国际保护存在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真正实质意义上的国际保护,即在联合国体制下的保护,这种方式是在联合国授权下的行动,是符合国际法的行为,是真正出于维护和实现人权的合法行为;另一种是没有经过合法授权的个别国家的所谓人道主义的“干涉”,而后者之中不乏打着“保护人道主义”的旗帜而实质上却是为达到其他目的的干涉的情况。联合国体制下的国际人权保护在实践中当然是必要的,并对实现和平安定的国际秩序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没有经过合法授权的单方面的所谓人道主义干涉的“保护”却对和平稳定的国际秩序具有一定的潜在危害性。实践已经证明,多数方面的人道主义干涉并非真正出于保护人权的目的,而是为少数国家推行霸权主义服务的。最后,关于“人道主义干涉”在效果上是否具有无害性问题,需从两方面来进行考察:既无损于国际秩序,也无害于被干涉国的独立及其国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但在实践中,一些大国往往通过所谓的“人道主义干涉”来获取各种经济、军事及政治利益。在这种复杂的干涉动机之下,要保证效果的无害性也就相当困难了。具体而言,人道主义干涉对国际社会秩序之害可从以下方面分析:其一,人道主义有可能会打破原有国际政治体制的相对平衡格局,会使世界政治格局的一极化发展趋势更加明显,因此,人道主义干涉试图在现有国际安全和争端法律体制外创设一个“超权利”的作法,这对国际社会稳定和秩序无疑会产生消极的影响;其二,人道主义干涉会打破数百年来形成的以国家主权原则为理论基石的国际法体系,使国际法失去原有的公平、正义、安全和秩序价值。同时,人道主义干涉所倡导的“人权高于主权”的法律理念会诱导国际法向有利于大国霸权主义的方向变异。另外“人道主义干涉”对被干涉国之利益也是有害的,比如,会在国际政治和外交方面孤立被干涉国,扼杀被干涉国的经济发展,在某些情况下,甚至还会加剧被干涉国的灾难,以北约对南联盟的人道主义干涉为例,北约的干涉不但在南联盟地区造成新的直接战争灾难,而且因干涉而扶植的阿族部队又成为在该地区制造灾难的新根源。正如学者所指出,在人权政治的前提下,即使北约在南斯拉夫的人道主义干涉可以有条件地为国际社会所接受,但它在南斯拉夫造成了无辜平民的重大伤亡和生态环境的被破坏,这种不人道的后果事实上瓦解了它起先的人道合理性。因此,国际上的“人道主义干涉”的实践已经反复证明了“人道主义干涉”的不正当性,忽视“人道主义干涉”所带给人们的痛苦及其对国际秩序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是一种极不负责任的态度;盲目的认为“人道主义干涉”已经被各国文化传统涵纳,或者仅因看到其短期的表面效果就认定其具有正当性,这只是少数为某种目的实施干涉的大国的一面之辞。

主权和人权的关系?

1、人权与主权并不是一对相互冲突,甚至相互对立的概念。2、恰恰相反,在它们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同一性和统一性。3、在当代的国际人权保护制度中,人权与主权也是并存的,而且都拥有应有的地位,共同地为着世界和平和正常的国际秩序,为增进人权的正义事业发挥着积极作用。扩展资料:主权原则主权原则是现代国际法所确立的重要原则,其要求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要尊重对方的主权,尊重对方的国际人格,不得有任何形式的侵犯。换言之,国家是独立的、平等的,各国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的权利应当受到尊重,各国自行决定自己的命运、自由选择自己的社会、政治制度和国家形式的权利应该得到保障,其他国家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侵略和干涉。现代国际法确认上述内容为整个国际关系的基础和现代国际法的基础。在国际实践中,只有互相尊重国家主权,才能使国家主权原则得到切实的保障。相反,如果各国可以互相干涉,可以恣意侵犯,可以借口主权性质不同而兵戎相见,国际关系就要混乱,国际法也就无法存在了。因此,将国家主权原则比作各国保护自己生存,反对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法律盾牌,是完全正确的。国家主权原则对国家、对国际法都有重要意义。国家主权原则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承认。特别是二战之后,几乎所有的国际文献都确认了这一原则,包括《联合国宪章》。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将此原则列为首位,也说明了这一原则的重要性。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学网-论人权与主权的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主权

历史上影响中国的十大事件有哪些??

1. 秦始皇灭六国统一天下,建立封建王朝

2. 黄帝击败炎帝形成华夏族

3. 董仲叔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4. 隋文帝开创科举制度

5. 东汉时期佛教传入中国

6. 蒙古族军队统治整个亚洲

7. 安禄山叛乱导致唐朝由盛转衰

8. 吴三桂放清兵入关

9. 刘邦灭项羽建立西汉王朝

10. 孙文领导辛亥革命结束中国封建社会制度


人道主义干预是什么?

当一个国家不愿或无力保护其国民的生命安全,或给予其人民极不人道的待遇,其严重程度超出了人类理性和正义所能容忍的地步,他国为了人道主义的目的,而对该国单方面地使用武力进行干涉的情况。 (法律词语)

“人道主义干预”在理论上是不能成立的。“人道主义干预”的理论前提是人权比主权重要;而人权比主权重要的理论前提,一个是世界潮流的全球化,另一个是“人权高于主权”。但事实上这两者都难以成立


大学生如何看待当前国际关系

当前国际关系调整中若干趋向国际关系当前处于深刻调整期。美国外交向强化单边主义调整,对国际关系的影响和冲击最大。世界面临国际安全体系遭受重创、国际集体决策体制弱化、国际法体制受到冲击、全球化负面影响突出等严峻挑战。大国关系出现积极调整,总体趋于改善和稳定。国际地缘政治发生新变化,欧洲和亚太两大板块相对平稳,处于其间的中东、中亚、南亚地区是动荡、冲突不断的脆弱链条。国际战略格局之争更加尖锐,当前是单极和多极之争的相持阶段,从长远看,多极化趋势将逐渐胜出。 一、美国国际战略出现重大调整
美国对外政策的调整是对当前国际关系冲击最大的因素。从其性质特点、动因和影响看,美这次政策调整的力度和深度异乎寻常,超过了冷战结束以来的任何一次政策变化。第一,这次调整有比较系统的思想作为理论基础,主要体现在美国务院政策规划司长哈斯提出的“整合主义”和布什今年六月一日在西点军校发表的演讲。整合主义是布什上台以来美官方人士首次提出的系统对外战略构想,融合了美国国家安全事务助理赖斯等重要政界人物的思想。布什在西点军校的讲话被视为布什主义形成的标志,实质体现了整合主义在美对外战略的具体应用和发挥。第二,战略目标明确。美政要人士公开提出,要以美国利益和价值观为核心,对国际体制和行为规范进行全面而不是局部的调整,建立美国主导的国际秩序,将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整合到美主导的世界秩序中来。冷战结束后,如此毫不隐讳地鼓吹和谋求单极国际秩序,对美国来说尚属首次。第三,有通盘策略考虑,将美国对外战略目标的实现同三类基本因素联系起来:实力因素、制度因素和价值观因素。实力因素被视为实现美战略目标的前提。赖斯在霍普金斯大学的一次演讲中,认为美在当前国际形势中所面临的机遇大于挑战,美国要凭借强大的实力,促使国际格局形成对美更加有利的新力量平衡。制度因素则被看成美战略目标的重要保障。布什和赖斯等人均强调要按新的规则和准则处理国际关系,提出美国的安全不能再单纯依靠威慑和遏制理论,还要有“先发制人”新思维和与此相适应的国际规范,要在主权问题和国际干预等问题上重新制定国际准则。价值观因素则被视为推行新的国际规范和准则的基础。布什等提出要参照二战后改造德、日的经验,用经济自由和政治民主等“共同的价值观”来团结美国的盟友和改造俄、中等国家,在此基础上争取“建立牢固的大国关系”,但美国要保持在必要时单独行动的权利和能力。第四,政策调整跟进快。美废弃反导条约,重塑美俄关系,加大对中亚、中东和南亚地区的渗透与控制,拒绝接受京都议定书和国际常设刑事法庭,均不同程度地体现出布什主义的烙印。美国防部今年五月出台的《防务规划指导》,提出“提前威慑”战略,更是对“先发制人”思想的直接运用 布什主义的出台与美国对外战略的这次调整,是国际国内一系列因素的产物,其中最根本的是国际力量对比严重失衡。冷战结束十载有余,美国不仅保持了一超地位,在某些方面还进一步扩大了对世界其他主要力量的优势:20世纪90年代的超长经济繁荣期使美国恢复了在世界经济中的竞争优势和火车头地位,美国利用海湾战争、科索沃战争和最近的阿富汗战争,强化了其在世界军事上的绝对优势,并使其在国际地缘政治中占据了更加有利的位置。这一切一方面助长了美国的霸气,同时也促使世界其他主要国家努力避免与美对抗,韬光养晦,以争取时机,发展自己。
美战略调整特别注重制度因素,反映了国际力量对比与国际关系基础框架之间的结构性矛盾。现有国际机制和行为规范体系的主体结构是在二战后期和冷战时期成形的,冷战结束后虽有新的发展,但基础框架未变。二战后期形成的国际机制以维护大国集体主导下的国际稳定为出发点,最典型的是以安理会五常国为核心的联合国体制。冷战时期形成的国际机制,则以保持美苏两强之间的战略稳定为出发点,如与美苏《反导条约》有关的国际军控机制。这两类体系的共同特点是排斥一国主宰国际关系。这同美国一超独大的状况格格不入。布什上台时,美经冷战后十年高速增长,正值国力鼎盛时期,这种结构性矛盾愈显突出,故布什对于如何解决这种矛盾,比其前任显得更加关注和迫切。
“9•11”事件进一步加速了美战略调整。“9•11”袭击固然对美本土安全和社会心理带来巨大冲击,但没有撼动美国的实力地位,反而助长了美大国沙文主义和极端民族主义的抬头。布什上台通过的是一次美国历史上最有争议的选举,而“9•11”后布什的国内支持率一度陡增到百分之九十几。这种反差表明,“9•11”后美国内背景变化,有利于拉姆斯菲尔德等鹰派势力主导美对外政策。

二、国际秩序面临严峻考验
由于美对外战略调整注重制度因素,当前国际秩序面临四大问题:国际安全体系濒于崩溃,国际集体决策体制软弱无力,国际法体系面临重大挑战,全球化负面问题更加突出。
国际安全机制近来连受重创。美国退出1972年美苏《反导条约》,抽掉国际战略稳定一重要基石,对国际安全引发雪崩效应。一位美国观察家指出:“随着反导条约的消失,一切军控条约都名存实亡。”(注:罗伯特•巴特利的文章:“外交新时代的发端”,新华社联合国2002年6月17日电。)此话并非言过其实。近来受美单边主义和其他国际因素影响,国际安全体系日趋脆弱。美国国会拒绝批准《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对印巴挑战《不扩散核武器条约》采取双重标准,动摇了国际社会对核不扩散体系的信心。美国对《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和《化学武器公约》持消极态度,拒绝接受《禁止杀伤地雷国际条约》,使生化武器和常规武器限制受阻。在此背景下,废弃《反导条约》必然加重国际安全局势的混乱。日本在这方面的动向尤其值得注意。日本利用“9•11”后的国际形势,不断加强其参与国际安全事务的力度,并欲突破“无核三原则”。日内阁官房长官福田康夫今年5月3日公开表示:“如果是用于专守防卫,日本可以拥有小型原子弹”。日本外相川口顺子称福田上述说法“没有错”。目前,国际安全的战略均衡与稳定框架已被打破,国际安全无序可循、无规可遵的状态将日益严重。

国际关系面临的另外一个主要问题是,美单边主义对国际集体决策体制冲击严重。近来,联合国在处理重大国际问题上的作用遭到美国的不断削弱。美发动阿富汗战争绕过了联合国批准程序。联合国对于阻止巴以冲突持续升级亦显无力,主要原因是美控制了中东问题的主导权。美在向伊拉克发起战争的问题上,同样我行我素,不把联合国的权威放在眼里。与此同时,许多应由联合国决定的问题,却被美国提到它主导的国际多边机制中,越俎代庖。美国试图在八国峰会上定夺巴勒斯坦未来政治领导人问题。美国的单边主义使国际政治秩序陷入困境,传统权威机制缺乏效力,而美国主导的机制却在觊觎权威。在未来一段时期,这种矛盾还会有新的发展,美国和伊拉克之间一触即发的战争将是重要考验。如果与这场战争有关的国际态势不是按照美国的单边意志发展,而是受国际社会的共同愿望支配,联合国对事态能发挥实质性影响,则将有利于重振联合国和国际集体决策机制的权威,遏制美单边主义势头。相反,若美单边主义在事态的变化过程中始终占据支配地位并再次顺利赢得这场战争,对以联合国为基础的传统国际政治秩序来说,则无异于雪上加霜,美单边主义在国际关系中的影响力将进一步膨胀。
美对国际法体系的挑战是当前国际秩序面临的又一问题。布什提出的“先发制人”理论,是对“新干涉主义”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布什主义和新干涉主义的共同之处是都强调“有限主权论”,但从法理上看,布什主义比新干涉主义走得更远。一方面,布什主义不仅在理论上否定现行国际法体系赋予主权国家的平等地位,而且还进一步固化到具体国家,用布什的话说,美国要“点邪恶者的名”。凡是被点到名的,特别是被列在“邪恶轴心”黑名单上的国家,都被视为美国的敌人而应予铲除。这意味着这些国家的主权可以不被承认、不受尊重。另一方面,布什所强调的“先发制人的行动”,以主动发起军事进攻为特征。这不仅在性质上与新干涉主义主张的人道主义干预行动有别,而且超越了联合国宪章赋予主权国家的“自卫权”,甚至也超越了一般国际法“先行自卫”概念所指的行动范围。这使国际社会面临双重问题:首先,美试图凌驾于现行国际体系之上,把自己作为法律的准绳,自定国际规则。其次,“先发制人”战略若成为各国普遍效仿的国际规则,国际形势将更加动荡不安。
全球化中的负面因素日益突出,也是当前国际秩序面临的严重问题。全球化的根本问题是各国如何在利益与风险、权力和义务之间选择平衡。在这方面,全球化的有关规则存在许多不公正因素。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在全球化进程中始终保持主导地位,而发展中国家总体上则明显处于不利地位。通过主导和控制全球化的游戏规则,美国在全球化中占尽先机,成为最大受益者,使美在世界上比历史上许多有形帝国更具影响力。近来,全球化中的这种矛盾又有新的发展。一方面,全球化不公正因素使南北分化更加严重。“9•11”恐怖袭击事件的深层国际背景,与此有直接关系。另一方面,对于全球化中权力与义务的平衡问题,美国和部分发达国家采取了更加自私的态度。美国拒绝接受京都议定书和国际常设刑事法庭,违反国际贸易规则,向欧、日、中、韩等二十个国家挑起钢铁贸易大战,都会加剧全球化已有的矛盾和不平衡性。受极端民族主义思潮和极右排外势力抬头影响,欧洲和日本的全球化政策也更加趋于保守。
三、大国关系同向调整
近来国际关系也出现一些积极动向,最突出的是大国关系同时出现不同程度的改善,总体趋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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