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幸福誉物业回应“野蛮催收”将登门道歉,从此事中透露出了哪些问题?
野蛮催收不可取!!!广州万科幸福誉物业服务中心两名员工“野蛮催收”事件引发广泛的关注。万科物业就此发声明致歉,劝退涉事员工,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下面,我们一起来具体了解一下。 万科物业声明称,对直接做出不当言行的员工,万科物业予以劝退,在现场的责任主管免职处分并调离对客服务岗位,万科幸福誉物业服务中心负责人予以免职处罚,广州公司总经理予以降薪处罚。此前,有业主投诉称,其对水电费存疑延迟缴费,被物管咆哮式催缴,“叫喊不要脸,疯狂按门铃砸门”。 这也从另一个角度体现出了中国物业方面的一些潜在问题,没有搞清主顾关系,物业没有为业主服务,这确实是物业方面的失职。其实野蛮催收在我们生活中还有不少网贷机构也在进行。这些不良网贷也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不少麻烦。那我们应该如何反抗“野蛮催收“呢?1、催收电话。催收人太多频繁对欠债人打电话,即有可能认定为暴力催收。当然,现在催收一般都使用网络电话 ,很难确定电话来源。2、催收时间。我国有明确的文件规定,催收电话只能在早上的8点到晚上的9点这个时间段内拨打!不在这个时间段的催收电话,都可以认作为骚扰。3、爆通讯录。这一点对于欠债者是最头疼的,也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催收后果。当然,这就要求大家收集证据,表明对方在没有得到授权的情况下获取了你的通讯录信息。4、冒充律师、法院,发送伪律师函,法院诉讼状。这种行为其实已经涉及到诈骗嫌疑,遇到这样的情况在搜集好证据以后进行起诉维权。这类行为严重的情况下会触犯刑法规定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将猫吊尸示众的物业公司公开致歉,从此事件中反映出了什么问题?
首先反映出了物业公司对于幼小动物生命的不尊重;其次是反映出了对应的物业公司在与业主的日常沟通过程中,处于非常强势的态度;最后可以反映出对应的物业公司在遭到社会各界的舆论之后,懂得识趣地承认自身的错误。笔者认为主要反映出以下三方面的问题。一、反映出了物业公司对于幼小动物生命的不尊重首先可以反映出物业公司对于幼小动物生命的不尊重,因为物业公司并没有将小区内部的猫咪放置在安全的场所,并且出于人道主义的对其进行饲养,反而是选择将小猫咪幼小的生命残忍杀害,不仅仅表现出了对幼小动物生命的不尊重,也同步表现出了物业公司在处理事务上面的极端思想。二、反映出了物业公司在日常与业主的相处过程中,处于非常高调强势的态度 其次可以反映出物业公司在日常与业主的相处过程中,处于一个非常高调强势的态度,因为物业公司会选择将被其杀害后的猫咪的尸体吊起来在小区内公之于众,就足以说明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平时在与业主相处的过程中,不仅仅不会将小区业主的利益放在首要位置,更是会在一些特定的场合与一些小区业主发生不必要的争执,盛气凌人。三、物业公司懂得及时止损,在遭受社会各界的谴责后,懂得及时承认自身存在的错误物业公司在遭受到社会各界人士对此的强烈谴责后,而主动选择及时承认自身所存在的错误,说明物业公司还是相对识趣的,懂得及时止损的道理,因为物业公司也深知,如果继续将此事传播蔓延下去,可能物业公司在该小区的地位将会被撤销。注意事项:不少物业公司在管理小区事物方面所在一定的问题,业主平时应该留心注意观察,以便在发现相应问题时可以及时地向社区居委会举报投诉。
“杀猫吊尸示众”涉事物业公开致歉,这家物业人员为何如此残忍?
很多人都很喜欢养猫,因为猫的性格比较温顺,而且特别喜欢撒娇。一些人养的猫,而且还价值不菲。对于养猫的人来说,猫就相当于是他们的孩子,他们对猫就像对人一样宠爱。然而9月10日,在湖北孝感,一名廖女士爆料称自家养的加菲猫被小区物业打死,并且打死之后还被吊尸示众。廖女士称,当时物业人员将自己猫咪当做怀孕的野猫,所以当场拿棍棒将其活活打死。将猫打死之后,物业人员迷信猫有九条命,如果不挂起来的话,它就会复活。所以物业人员将猫咪的尸体挂在小区侧门上示众,这让廖女士难以接受。自家养的宠物猫咪被物业打死,最后反而还被挂在小区门口,作为主人廖女士内心何其难受。其实刘女士家的加菲猫,平时一般都在待在自己家中。但事发当天猫咪随着自家主人出门,家人却没有发现。因为家门口旁边就是安全通道,所以猫咪很有可能当时直接冲入安全通道。后来小区的物业接到投诉楼梯间有猫,所以他们才会拿着棍子走进楼道里,然后将猫给打死。后来物业得知猫咪是家养宠物,已经向廖女士致歉,并且还表示愿意承担责任,给廖女士进行经济补偿。作为猫咪的主人,廖女士并不想要经济补偿。只是想还原猫咪死亡过程,并且让涉事保安出面道歉,还死亡的猫咪一个公道。但是双方的意见未能达成一致,所以廖女士准备起诉物业。物业追赶野猫这样的行为虽然能够理解,但是至少物业应该先了解这只猫是是否是业主家所养的宠物猫咪,其次,物业可以用网兜将猫咪抓起来,不应该直接将猫咪打死,更不应该将猫咪尸体吊在大门上示众。
你如何看待湖北一物业将猫吊尸示众这件事?
湖北这个物业公司的做法既不人性又不合理。一、事件概述小区内的两名业主因为家养宠物加菲猫发生矛盾,物业得知后竟然直接将宠物猫乱棍打死并且吊尸在小区的侧门示众。这样残忍又可怕的一幕是很多人不敢想象的,但却真实的发生在了湖北某小区内。1.宠物猫喜宝被打死的宠物猫是一只加菲猫,胖嘟嘟十分可爱,有着一双大大的、像黑宝石一样的双眼,今年刚刚6岁。这只加菲猫名叫喜宝,它的主人是廖女士,是该小区23楼的一名业主。据廖女士讲述,小喜宝十分听话,从来不挠人,而且十分聪明,是他们全家的宝贝。2.事由今年暑假,因为家里孩子经常进出门,所以有段时间廖女士家里的入户门没有关闭,于是家里的宠物猫喜宝有时候会偷跑出家里去过道内玩耍。可能是喜宝的叫声影响到了邻居还是其他原因,廖女士的邻居向物业投诉了这一情况。3.结果让人意想不到的是,物业收到业主的投诉后居然派了人用棍子将廖女士家里的宠物猫乱棍打死,并且还将猫咪的尸体悬挂在小区侧门“以儆效尤”。爱猫被残忍打死而且还被这样野蛮处理,廖女士十分生气,于是上网曝光了小区物业这一做法。网友们得知这一事件后,纷纷指责物业不合理而且野蛮残忍的做法。最终,小区物业迫于压力将小猫咪的尸体还给了廖女士安葬,并道歉认错。二、物业是否可以直接打死猫咪小区业主间因为宠物猫闹矛盾,小区物业是否有直接将猫咪打死的权利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物业作为小区的管家,承担有维护小区设备设施、管理小区内环境卫生、调解小区业主间矛盾的义务。小区业主因为宠物猫产生了矛盾,物业正确的做法是进行干预调解,如果调解无效的,应该由业主自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小区物业没有权利直接将业主家的猫咪打死,这是不道德而且违法的。宠物猫是主人所有的,属于个人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能未经同意随意处理或者侵害,否则其所有人可以主张要求侵权方赔偿经济损失。三、直接打死猫咪十分残忍猫咪也是这个地球上的生灵,是一条活生生的生命,尤其是宠物猫咪,还有主人呵护宠爱着,将猫打死既对猫是残忍的又对主人是残忍的。将一只活生生的猫咪乱棍打死,手段极其残忍、恶毒,施暴者简直是缺乏人性。人相较于猫咪,是强大的,要打死一只猫咪易如反掌,但我们不能因为自己的强大就忽视猫咪生命的意义,直接野蛮将它杀害。四、将猫咪尸体悬挂示众不合理将猫咪活生生打死已经十分过分,将猫咪尸体悬挂示众更是一错再错。1.不利于其他业主心理健康相信任何一个正常的人都不会希望自己每天经过的小区门口挂着一只血淋淋的猫咪尸体,物业这样的做法是不尊重其他业主的。小区内有那么多小朋友,年纪小的小朋友看到血淋淋的猫咪尸体是很容易受到惊吓的。2.影响环境卫生猫咪被打死后,如果尸体不及时处理反而悬挂示众,容易腐烂发臭,尤其是近段时间天气炎热,尸体腐烂速度更快。再者猫咪的尸体不及时处理还容易滋生细菌,影响环境卫生,不利于小区业主身体健康。综上所述,该小区物业的做法既不人性又不合理,简直是荒谬至极。如果你还有其他看法欢迎在下方评论区留言探讨!欢迎关注我,带你领略社会百态!如果你也喜欢我的文章,欢迎多多评论、点赞、转发哦!
在小区里被流浪猫抓伤,物业有责任吗
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物业责任:偶然进入小区的流浪猫,具有很大的偶然性,物业不可能随时随地关注流浪猫进入小区的情况、且随时随地关注,也不可能百分百能注意到,所以这种情况的流浪猫伤人,一般不认为物业需要负责;长期滞留在小区的流浪猫,物业作为小区管理者,一般认定为物业对这类流浪猫的滞留情况是知情的,并且应当做好管理防范措施,如果这种情况的流浪猫伤人,一般认为需要负一定的责任;长期滞留在小区的流浪猫,如果是因为某住户长期投喂导致,由于该住户长期投喂流浪猫的行为,既不是规范救助行为,又未采取任何措施控制伤人等危险事件的发生,对这种情况,一般认定该住户的投喂行为与流浪猫伤人事件有因果关系,该住户应该负责任。不论是物业还是投喂的住户,我偶然看到过的案例,大概算了下,责任一般占到30%到70%的样子。
在小区里被流浪猫抓伤,物业有责任吗?
视情况而定,如果流浪猫已经在小区里长时间滞留同时许多居民已经向物业反馈过此类情况,但物业没有采取措施去处理,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保证居民的安全而导致的居民被流浪猫抓伤,那么物业是有很大责任的。如果物业处理了此类问题,居民是由于自身原因去逗弄流浪猫而被抓伤等,物业则只负相应责任。法律分析物业的职责是:1、负责各责任区内公共场所的治安防范管理;2、管理进入责任区的车辆,保持道路畅通;3、负责责任区内的清洁、绿化以及公共设施设备的检查;4、负责责任区内装修施工人员管理;5、负责接受业主投诉,收集业主意见。物业的义务有:1、履行物业管理合同;2、接受管理委员会和小区居民的监督;3、重大管理措施应当提交管理委员会审议,并经管理委员会认可;4、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的监督指导。所以居民在小区内被流浪猫抓伤,物业是需要负一定的责任的,因为居民在小区内被流浪猫抓伤是属于物业的职业范围内,只是说物业的责任大小,是由各种不同的因素来决定的,责任大小的分配由业主和物业的主观和客观问题原因来进行判断。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