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条款

时间:2024-06-30 11:09:09编辑:coo君

信用证支付方式与其他常用支付方式的异同

你是要做作业吗?好像老师上课有说过。。忘记了
信用证是付款赎单的,你把提单交到银行审查合格了就能拿到货款
单证相符的话银行是一定要付钱的,开证行、付款行什么的是有连带责任
但是开信用是要钱的,银行收了钱就要负责属于银行信用
电汇那种的,风险比较大。买家不愿意先给钱,卖家不愿意先交货。一般熟客才能电汇吧
托收的话银行既没有检查货运单据正确与否或是否完整的义务,也没有承担付款人必须付款的责任。是商业信用


列举信用证中常见的软条款(15条)

你的15分不是很容易赚。。。。。。。

常见的软条款大致可归纳为4种:
1 变相可撤销信用证条款;当开证银行在某种条件得不到满足时(如未收到对方的汇款、信用证或保函等),可利用条款随时单方面解除其保证付款责任。
2 暂不生效条款:信用证开出后并不生效,要待开证行另行通知或以修改书通知方可生效;
3 开证申请人说了算条款:信用证中规定一些非经开证申请人指示而不能按正常程序进行的条款。如发货需等申请人通知,运输工具和起运港或目的港,需申请人确认等。
4 无金额信用证(zero letter of credit);信用证开出时无金额,通过修改增额或只能记账,而不发生实际现汇支付。 那种比较典型的带有未生效条款的软条款信用证。通常还可以用几个“不”字来概括。即开证行不通知生效,不发修改书,开证人不出具证书或收据,不来验货,不通知船公司船名等,并常常伴有要求出口商提前支付5%甚至更高履约金的字样,其中有不少是在证外合同中早就规定好了的。


信用证的条款

第二十七条空运单据
a.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供空运单据,除非信用证另有相反规定,否则,银行将接受下列单据,不论其称谓如何:Ⅰ.表面注明承运人名称并由下列人员签字或以其它方式证实:--承运人;或--作为承运人的具名代理或代表。
承运人的任何签字或证实,亦须表明他承运人的身份。代理人代表承运人签字或证实亦须表明所代表的委托人的名称和身份,即表明代理人是代表承运人签字或证实者,及Ⅱ.注明货物已收妥待运,及Ⅲ.如信用证要求注明实际发运日期,则应对此日期作出专项批注。在空运单据上如此表示的发运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
就本条款而言,在空运单据的方格(标明“仅供承运人使用”或类似说明)内所表示的有关航班号和起飞日的信息不能视为发运日期的专项批注。
在所有其它情况下,空运单据的签发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及Ⅳ.空运单上注明信用证规定的发运机场及目的地机场,及Ⅴ.空运单上开给委托人/发货人的正本空运单据,即使信用证规定全套正本,或有类似意义的词语,及Ⅵ.空运单上含有全部承运条件,或其中某些承运条件须参阅空运单以外的某一出处或文件。银行对此类承运条件的内容将不予审核,及Ⅶ.所有其它方面均符合信用证规定。
b.就本条款而言,转运指在信用证规定的起飞机场到目的地机场的运输过程中,将货物从一架飞机上卸下再装到另一架飞机上的运输。
c.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银行也将接受上面注明将发生或可能发生转运的空运单据,只要是同一空运单据包括运输全程即可。
第二十八条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单据
a.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供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单据,除非信用证另有相反规定,否则银行将接受所要求的类型的运输单据,不认其称谓如何:Ⅰ.单上注明承运人的名称并且已由承运人或作为承运人的具名代理或代表签字或以其它方式证实,及/或载有承运人或作为承运人的具名代理或代表的货物收货印章或其它收妥的标志。
承运人的任何签字、证实、收货印章或其它收货标志,表面须表明承运人的身份。代表承运人签字或证实,亦须表明其所代表的委托人的名称和身份,即注明代理人是代表承运人签字或证实的,及Ⅱ.单上注明货物已收妥待运、发运或承运或类似意义的词语,除非运输单据上盖有收妥印章,否则运输单据的出具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在加盖收妥印章的情况下,盖章的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及Ⅲ.单上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地和目的地,及Ⅳ.所有其它方面均符合信用证规定。
b.如运输单据未注明出具份数,银行将接受所提交的运输单据,并视之为全套正本。不论运输单据上是否注明为正本,银行将作为正本予以接受。
c.就本条款而言,转运指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地到目的地之间的运输过程中,以不同的运输方式,从一种运输工具卸下再装至另一种运输工具的运输。
d.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银行也将接受单据上注明货物将转运或可能发生转运的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单据,只要运输的全过程包括在同一运输单据内,并使用同一运输方式即可。
第二十九条专递及邮政收据
a.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供邮政收据或投递证明,除非信用证另有相反规定,银行将接受下述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Ⅰ.正面有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地或发运地戳记或以其它方式证实并加注日期者,该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或发运日期,及Ⅱ.所有其它各方面均符合信用证规定。
b.如信用证要求由专递或快递机构出具证明收到待运货物的单据,除非信用证另有相反规定,否则银行将接受下列单据,不论其称谓如何:Ⅰ.正面注明专递/快递机构的名称,并由该具名的专递/快递机构盖戳、签字或以其它方式证实的单据(除非信用证特别规定由指定的专递/快递机构出具单据,否则银行将接受由任何专递/快递机构出具的单据),及Ⅱ.上面注明取件或收件日期或同义词语者,此日期即视为装运或发运日期,Ⅲ.所有其它各方面均符合信用证规定。
第三十条运输行出具的运输单据
除非信用证另有授权,否则银行仅接受运输行出具的具有注明下列内容的运输单据:Ⅰ.注明作为承运人或多式运输营运人的运输行的名称,并由作为承运人或多式运输营运人的运输行签字或以其它方式证实,或Ⅱ.注明承运人或多式运输营运人的名称并由作为承运人或多式运输营运人的具名代理或代表的运输行签字或以其它方式证实。
第三十一条“货装舱面”,“发货人装载并计数”,发货人名称除非信用证另有相反规定,否则银行将接受下列运输单据:Ⅰ.海运或包括海运在内的一种以上运输方式,未注明货物已装舱面或将装于舱面。然而,运输单据内有货物可能装于舱面的规定,如果未特别注明货物已装舱面或将装舱面,银行对该种运输单据予以接受,及/或Ⅱ.含有“发货人装载并计数”或“内容据发货人报称”或类似文字的条款的运输单据,及/或Ⅲ.表明以信用证受益人以外的一方为发货人的运输单据。
第三十二条清洁运输单据
a.清洁运输单据系指未载有明确宣称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的运输单据。
b.除非信用证明确规定可以接受上述条款或批注,否则银行将不接受会有此类条款或批注的运输单据。
c.运输单据如符合本条款和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或三十条的规定,银行即视为符合信用证中规定在运输单据上载明“清洁已装船”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运费到付/运费预付的运输单据a.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或与信用证项下所提交的任何单据相抵触,否则,银行将接受表明运费或运输费用(以下统称“运费”)待付的运输单据。
b.如信用证规定运输单据中必须表明运费付讫或已预付,银行将接受以戳记或以其它方式清楚地表明运费付讫或已预付的词语,或用其它方法表明运费付讫的运输单据。如信用证要求专递费用付讫或预付时,银行也将接受专递或快递机构出具的注明专递费用由收货人以外的一方承担的运输单据。
c.运输单据上如出现“运费可预付”或“运费应预付”或类似意义的词句,不能视为运费付讫的证明,这种单据将不予接受。
d.银行将接受以戳记或其它方式提及运费以外的附加费用,诸如有关装卸或其它类似作业所发生的费用或开支的运输单据,除非信用证条款明确禁止接受此类运输单据,则不能接受。
第三十四条保险单据
a.保险单据从其字面上看,必须是由保险公司或承保人或他们的代理人开立并签署的。
b.如保险单据上表明所出具的正本系一份以上者,除非信用证另有授权,必须提交全部正本保险单据。
c.除非信用证有特别授权,否则银行不接受由保险经纪人签发的暂保单。
d.除非信用证另有相反规定,否则银行将接受由保险公司或承保人或他们的代理人预签的保险证明或预保单项下的保险声明。尽管信用证特别要求提供的保险证明或预保单项下的保险声明,但银行仍可接受保险单以取代保险证明或和保险声明。
e.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或除非保险单据表明保险责任最迟于装船或发运或接受监管日起生效,否则银行对载明签发日期迟于运输单据上注明的装船或发运或接受监管日期的保险单据将不予接受。
f.
Ⅰ.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否则保险单据上的货币,必须与信用证上的货币相同。
Ⅱ.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保险单据必须表明的最低投保金额,应为货物的CIF价(成本、保费和运费(……“指定的目的港”))或CIP价(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之金额加10%。但这仅限于能从货运单据上确定CIF或CIP价值的情况。否则,银行将接受的最低投保金额为信用证要求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金额的110%,或发票毛值的110%,两者之中取金额较大者。
第三十五条投保险别
a.信用证应规定需要投保的险别,以及必要的附加险别。诸如“通常险别”或“惯常险别”一类意义不明确的用语不应使用。如已使用,银行当按照所提交的保险单据予以接受,但对未经投保的任何险种不予负责。
b.如信用证无特别规定,银行当按照所提交的保险单据予以接受,对未经投保的任何险别不予负责。
c.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否则银行将接受表明有受免赔率或免赔额约束的保险单据。
第三十六条投保一切险
当信用证规定“投保一切险”时,银行将接受含有任何“一切险”批注或条文的保险单据,不论其有无“一切险”标题,甚至表明不包括某种险别。银行对未经投保的任何险别不予负责。
第三十七条商业发票
a.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商业发票上:Ⅰ.应当在表面上表明:发票系由信用证中指定的受益人出具(第四十八条所规定者除外),及Ⅱ.必须做成以申请人的名称为抬头(第四十八条(h)款所规定者除外),及Ⅲ.发票无须签字。
b.除非信用证另有相反规定,否则银行可拒绝接受金额超过信用证所允许的金额的商业发票。但是,如信用证项下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的银行,一旦接受此类发票,只要该银行所作出的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已承兑汇票或已议付的金额没有超过信用证所允许的金额,则该银行的决定对各有关方均具有约束力。
c.商业发票中的货物描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的相符。其它一切单据则可使用货物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描述有抵触。
第三十八条其它单据
在采用除海运以外的运输方式的情况下,如信用证要求提交重量证明,除非信用证明确规定此项重量证明必须另行提供单据外,银行将接受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加盖于运输单据上的重量戳记或重量声明。
E、杂项规定
第三十九条信用证金额、货物数量和单价的增减幅度a.凡“约”“大概”、“大约”或类似的词语用于信用证金额、货物、数量和单价时,应解释为有关金额、数量或单价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b.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指定数量不得有增减外,在所支付的款项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准许有5%的增减幅度。但是,当信用证上规定的数量是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时,此项增减幅度则不适用。
c.除非禁止分批装运的信用证上另有规定或除非已适用本条(b)款者,当信用证对货物的数量有规定,且货物已全数装运,以及当信用证对单价有规定,而此单价又末降低的条件下,允许支取的金额有5%的减幅。如信和证已利用本条(a)款提到的词语,则本规定不适用。
第四十条分批装运/分批支款
a.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允许分批支款及/或分批装运。
b.运输单据上表面注明货物系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同一路线运输的,即使每套运输单据注明的装运日期不同及/或装货港、接受监管地、发运地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的目的地相同,也不视为分批装运。
c.货物经邮寄或专递发运,如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或专递收据或发运通知,是在信用证规定的发货地加盖戳记、或签署或以其它方式证实并且日期相同,则不视为分批装运。
第四十一条分期装运/分期支款
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不同期限人分期支款及/或分期装运,如其中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所规定的期限支款及/或装运,则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失效。但信用证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四十二条到期日及交单地点
a.所有信用证均须规定一个到期日及一个付款、承兑交单地。议付信用证尚须规定一个议付交单地,但自由议付信用证除外。所规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到期日,将视为提交单据的到期日。
b.除第四十四条(a)款规定外,必须于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交单。
c.如开证行注明信用证的有效期限为“一个月”、“六个月”或类似规定,但未指明自何日起算者,开证行开证日即视为起算日。银行应避免用此种方式注明信用证的到期日。
第四十三条对到期日的限制
a.凡要求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除规定一个交单到期日外,尚须规定一个在装运日后按信用证条款规定必须交单的特定期限。如未规定该期限,银行将不予接受迟于装运日期后二十一天提交的单据。但无论如何,交单不得迟于信用证的到期日。
b.如第四十条(b)款适用,所提交的运输单据上的最迟装运日期即视为装运日期。
第四十四第到期日的顺延
a.如信用证的到期日及/或按本惯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所适用的交单的期限最后一天,适逢接受单据银行因第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原因而停止营业,则规定的到期日及/或装运日后一定期限内必须交单的最后一天,将顺延至该银行恢复营业后的第一个营业日。
b.但最迟装运日期不得按照本条(a)款对到期日及/或装运日后交单期限的顺延为由而顺延。如信用证或修改书中未规定最迟装运日期,银行将不接受表明装运日期迟于信用证或修改书规定的到期日的运输单据。
c.于顺延后的第一个营业日接受单据的银行,必须申明单据系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第四十四条(a)款规定的顺延期限内所提交。
第四十五条交单时间
银行在其营业时间以外,无接受单据的义务。第四十六条对装运日期的一般用语a.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凡用于规定最早及/或最迟装运日期的“装运”一词,其意义应理解为包括诸如“装船”、“发运”、“接收备运”、“邮政收据日期”、“取件日期”和类似表述,如信用证要求多式运输单据时,还包括“接受监管”这一涵义。
b.不应使用诸如“迅速”、“立即”、“尽快”之类词语,如已使用,银行将不予置理。
c.如使用“于或约于”之类词语来限定装运日期者,银行将视为在所述日期前后各五天内装运,起迄日包括在内。
第四十七条装运期限的日期用语
a.诸如“×月×日止”、“至×月×日”、“直至×月×日”、“从×月×日”及类似意义的词语用于限定信用证中有关装运的任何日期或期限时,应理解为包括所述日期。
b.“×月×日以后”应理解为不包括所述日期。
c.“上半月”和“下半月”应分别理解为自每月“1日至15日”和“16日至月末最后一天”,包括起迄日。
d.“月初”、“月中”和“月末”应分别理解为每月1日至10日、11日至20日和21日至月末最后一天,包括起迄日期。
F、可转让信用证
第四十八条可转让信用证
a.可转让信用证系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对汇票、承兑或议付的银行(统称“转让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该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b.只有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明确注明“可转让”时,信用证方可转让。使用诸如:“可分割”、“可分开”、“可让渡”和“可转移”之类措词,并不能使信用证成为可以转让的信用证。如已使用此类措词,可不予以置理。
c.除经非转让银行明确同意转让范围和转让方式,否则它无义务办理转让。
d.在申请转让时并在信用证转出之前,第一受益人必须不可撤销地指示转让银行,说明它是否保留拒绝允许转让行将修改通知给第二受益人的权利。如转让行同意按此条件办理转让,它必须在办理转让时,将第一受益人关于修改事项的指示通知第二受益人。
e.如信用证转让给一个以上的第二受益人,其中一个或几个第二受益人拒绝接受信用证的修改,此举并不影响其它第二受益人接受修改。对拒绝接受修改的第二受益人而言,该信用证视作未被修改。
f.除非另有约定,转让行所涉及转让的费用,包括手续费、费用、成本费或其它开支等,应由第一受益人支付。如果转让行同意转让信用证,在付清此类费用之前,转让行没有办理转让的义务。
g.除非信用证另有说明,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因此,第二受益人不得要求将信用证转让给其后的第三受益人。就本条文而言,再转让给第一受益人,不属被禁止转让的范畴。
只要不禁止分批装运/分批支款,可转让信用证可以分为若干部分予以分别转让(但总和不超过信用证金额),这些转让的总和将被认为该证只转让了一次。
h.信用证只能按原证中规定的条款转让,但下列项目除外:--信用证金额--信用证中规定的货物的任何单价,--到期日--根据本惯例第四十三条确定的最后交单日期,--装运期限以上任何一项或全部项目均可减少或缩短。
必须投保的保险金额比例可以增加,以满足原信用证或本惯例规定的保额。
此外,可以用第一受益人的名称替代原信用证申请人的名称。但是,原证中如明确要求原申请人的名称应在除发票以外的单据上出现时,该项要求应予做到。
i.第一受益人有权用自己的发票(和汇票)替换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发票(和汇票),其金额不得超过原信用证金额,如信用证对单价有规定,应按原单价出具发票。经过替换发票(和汇票),第一受益人可以在信用证项下支取其发票金额与第二受益人发票金额间的的差额。
当信用证已经转让,并且第一受益人要提供自己的发票(和汇票)以替换第二受益人的发票(和汇票),但第一受益人未能在有关方首次要求他这样做时按此办理,则转让行有权将所收到的已转让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包括第二受益人的发票(和汇票)交给开证行,并不再对第一受益人负责。
j.除非原信用证明确表明不得在原信用证规定以外的地方办理付款或议付,否则,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在信用证的受让地,并在信用证到期日内,对第二受益人履行付款或议付。这样做并不损害第一受益人以自己的发票(和汇票)替换第二受益人的发票(和汇票)并索取两者间应得差额的权利。
G、款项让渡
第四十九条款项让渡
信用证虽未表明可转让,但并不影响受益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将信用证项下应得的款项让渡给他人的权利。本条款所涉及的仅是款项的让渡,而不是信用证项下执行权利的让渡。


信用证的几种付款方式分别是什么意思?

1. 即期付款(1) 受益人将单据送交付款行。(2) 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后付款给受益人。(3) 该银行如不是开证行的话,以事先议定的方式将单据寄交开证行索赔。2. 延期付款(1) 受益人把单据送交承担延期付款的银行。(2) 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后,依据信用证所能确定的到期日付款。(3) 该银行如不是开证行的话,以事先议定的方式将单据寄交开证行索赔。3. 承兑汇票(1) 受益人把单据和向银行出具的远期汇票送交办理该信用证的银行(承兑行)。(2) 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条件相符后,承兑汇票并退还给受益人。4. 议付(1) 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将单据连同向信用证规定的付款人开出的即期或延期汇票送交议付银行。(2) 议付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后,可买入单据和汇票。(3) 该议付银行如非开证行,则以事先议定的形式将单据和汇票交开证行索赔。

什么叫信用证软条款?国际贸易中常见的软条款有哪些

信用证软条款,是指不可撤销信用证中规定有信用证附条件生效的条款,或者规定要求信用证受益人提交某些难以取得的单证,使受益人处于不利和被动地位,导致受益人履约和结汇存在风险隐患的条款。常见的软条款如下:a.开证申请人(买方)通知船公司、船名、装船日期、目的港、验货人等,受益人才能装船。此条款使卖方装船完全由买方控制。b.信用证开出后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通知生效,或待货样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此类条款使出口货物能否装运,完全取决于进口商,出口商则处于被动地位。出口商见信用证才能投产,生产难安排,装期紧,出运有困难。c.1/3正本提单迳(直)寄开证申请人。买方可能持此单先行将货提走。d.记名提单,承运人可凭收货人合法身份证明交货,不必提交正本提单。e.信用证到期地点在开证行所在国,有效期在开证行所在国,使卖方延误寄单,单据寄到开证行时已过议付有效期。f.信用证限制运输船只、船龄或航线等条款。g.含空运提单的条款,提货人签字就可提货,不需交单,货权难以控制。有的信用证规定提单发货人为开证申请人或客户,可能被不法商人利用此特殊条款进行无单提货。h.品质检验证书须由开证申请人或其授权者签发,由开证行核实,并与开证行印签相符。采用买方国商品检验标准,此条款使得卖方由于采用本国标准,而无法达到买方国标准,使信用证失效。i.收货收据须由开证申请人签发或核实。此条款使买方托延验货,使信用证失效。j.自相矛盾,即规定允许提交联运提单,又规定禁止转船。k.规定受益人不易提交的单据,如要求使用CMR运输单据(我国没有参加《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所以我国的承运人无法开出“CMR”运输单据。l.一票货物,信用证要求就每个包装单位分别缮制提单。m.设置质量检验证书障碍,伪造质检证书。n.本证经当局(进口国当局)审批才生效,未生效前,不许装运。o.易腐货物要求受益人先寄一份提单,持此单可先行提货。p.货款须于货物运抵目的地经外汇管理局核准后付款。q.卖方议付时需提交买方在目的港的收货证明。r.产地证书签发日晚于提单日期,这会被怀疑未经检验,先装船,装船后再检验。s.延期付款信用证下受益人交单在先,银行付款在后,风险大,应加具保兑。t.不接受联合发票,进口国家拒绝接受联合单据。u.信用证规定指定货代出具联运提单,当一程海运后,二程境外改空运,容易被收货人不凭正本联运提单提货。v.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在货物装运后如不及时寄1/3提单,开证申请人将不寄客检证,使受益人难以议付单据。


理工类包括哪些专业

理工科专业分为理、工、农、医四个学科门类,各学科专业设置如下:一、理学1. 数学类 :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2. 物理学类:物理学;应用物理学3.化学:化学;应用化学4. 生物科学类:生物科学;生物技术5.天文学类:天文学6. 地质学类:地质学;地球化学7. 地理科学类:地理科学;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地理信息系统8. 地球物理学类:地球物理学9. 大气科学类:大气科学;应用气象学10. 海洋科学类:海洋科学;海洋技术. 海洋学11. 力学类:理论与应用力学12. 电子信息科学类: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微电子学;光信息科学与技术13. 材料科学类:材料物理;材料化学扩展资料:理工类专业是指研究理学和工学两大学科门类的专业。理工,是一个广大的领域包含物理、化学、生物、工程、天文、数学及前面六大类的各种运用与组合。理工事实上是自然、科学、和科技的容合。理学是中国大学教育中重要的一支学科,是指研究自然物质运动基本规律的科学,大学理科毕业后通常即成为理学士。与文学、工学、教育学、历史学等并列,组成了我国的高等教育学科体系。工学研究的是技术,要求研究的越简单,能把生产成本降的越低越好;理科重视的基础科研,工科重视的实际应用。理科培养科学家,工科培养工程师。科学生适合专业:软件行业自然是首选,软件行业每年的人才缺口数以万计,而社会能提供的人才往往无法满足社会的需求,做软件的优势潜在的市场开拓空间巨大,具备无限的商机和利润,其次软件业是高新技术产业,简单的说就是需要高智商才能从事的行业,理科学生从事的最优选择。企业选择员工看到就是专业技术的掌握程度,所以专业就是择业的前奏,选择什么样的专业,那未来很大程度上会从事相应的职业。企业招聘中一些企业明文规定,需要本专业学生,所以专业就是择业踏入职场的敲门砖。怎样在众多人群中脱颖而出,自身的专业技术是关键。其次,理科自身的优势,应该选择高端行业,因为本身具备逻辑分析能力、空间立体感等优势,根据自己的特长来选择专业,轻松应对以后课程的理解和掌握。最后理科选择专业的范围很广,专业最终标准看重的还是未来的发展前景。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理工类专业

信用证内容主要包括的方面?

目前信用证大多采用全电开证,各国银行使用的格式不尽相同,文字语句也有很多差别,但基本内容大致相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信用证本身的说明
·信用证的类型:说明可否撤销、转让;是否经另一家银行保兑;偿付方式等。
·信用证号码和开证日期。
B.信用证的当事人
·必须记载的当事人: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通知行。
·可能记载的当事人:保兑行、指定议付行、付款行、偿付行等。
C.信用证的金额和汇票
·信用证的金额;币别代号、金额、加减百分率。
·汇票条款:汇票的金额、到期日、出票人、付款人。
D.货物条款
包括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包装、单价以及合约号码等。
E.运输条款
包括运输方式、装运地和目的地、最迟装运日期、可否分批装运或转运。
F.单据条款
说明要求提交的单据种类、份数、内容要求等,基本单据包括: 商业发票、运输单据和保险单;其他单据有:检验证书、产地证、装箱单或重量单等。
G.其他规定
·对交单期的说明。  
·银行费用的说明。
·对议付行寄单方式、议付背书和索偿方法的指示。
H.责任文句
通常说明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开立以及开证行保证付款的承诺,但电开信用证可以省略。


信用证 78条款 翻译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是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买方)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受益人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

信用证第78条款:
78: INSTRUCTIONS TO THE PAYING/ACCEPTING/NEGOTIATING BANK :
+ UPON RECEIPT OF CREDIT COMPLIANT DOCUMENTS AT OUR COUNTERS, WE
WILL AUTHORISE THE NEGOTIATING BANK TO CLAIM REIMBURSEMENT FROM
THE REIMBURSING BANK,PROVIDED 5 WORKING DAYS NOTICE IS GIVEN
BY SWIFT ON ICICINBBCTS.REIMBURSEMENT UNDER THIS L/C IS
SUBJECT TO URR 725 OF ICC + WE HEREBY ENGAGE WITH DRAWERS,
ENDORSERS AND BONAFIDE HOLDERS OF DRAFTS UNDER AND IN COMPLIANCE
WITH TERMS OF THIS CREDIT THAT SUCH DRAFTS SHALL BE DULY
HONOURED ON PRESENTATION OR DELIVERY OF DOCUMENTS AS SPECIFIED
ABOVE + EXCEPT AS OTHERWISE EXPRESSLY STATED THIS CREDIT IS
SUBJECT TO THE UCPDC (2007 REVISION) ICC PUB NO.600 ICC RULES.
+ ALL OTHER COMMUNICATIONS UNDER THIS LC MAY BE DIRECTLY SENT TO
US ON SWIFT ICICINBBCTS.REFER FIELD 47A CLAUSE NO.9

这是给议付行的偿付和邮寄单据的指示,大体意思是:一旦我们收到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你们可以向要求我们偿付款项。 你们应该使用快递将单据一批递送给我们。

78:指令,付款/收/议付行:
一旦收到信用证单据柔顺在我们的计数器,我们
WILL是否授权议付银行索回货款FROM
偿付行,只要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发出
由SWIFT在根据本大号ICICINBBCTS.REIMBURSEMENT/ C是
如有URR ICC725+我们担保的抽屉,
汇票下并符合背书人和BONAFIDE持有人
与这样的汇票须妥本证的条款
曾表彰出示或交付文档作为指明
上述+除非另有明确规定本信用证
受UCPDC(2007年修订)ICC PUB600号国际商会仲裁规则。
+所有其他依据本LC通信可直接发送到
我们SWIFT ICICINBBCTS.REFER场47A CLAUSE NO.9


信用证有哪些条款是特别重要,一定要看的?

信用证是开证行开给受益人的一种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常用于国际货物贸易中。对于卖方(受益人)而言,收到信用证后应进行全面审查。应该是其中的所有条款都很重要。信用证的常见条款1.1 信用证本身的说明:编号、种类、申请人、受益人、兑用方式及兑用银行等1.2 货物描述:品名、单价、数量、包装等1.3 对运输的要求:运输路线、最迟装运时间、是否允许分批、转运等1.4 对单据的要求:发票、装箱单、运输单据、保险单据等1.5 附加条件1.6 银行间的指示或授权审查信用证的基本原则2.1 与合同条款是否一致?2.2 信用证本身的条款是否前后一致?2.3 能否满足信用证所设定的付款条件?信用证中“特别重要”条款及常见问题3.1 兑用方式及兑用银行:尽量不要接受available with the issuing bank by (deferred) payment3.2 到期地点:尽量要expiry in China3.3 交单时间是否宽松?3.4 单据条款:所要求的单据是否确定能够获得?比如客检报告;受益人是否有义务提交相应的单据?比如FOB项下的保险单据。3.5 开证行的信用等级、客户和银行是否受制裁?总之,信用证中的每个条款都应认真审查,以确保自身的收款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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