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电网改造

时间:2024-07-02 04:59:38编辑:coo君

农村农网改造补偿

法律分析: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3、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021年庆阳市庆城县电力农网改造的标准是什么

一、什么是农村电网改造

在我国,为县级区域内的县城、村镇、农垦区及林牧区用户供电的110kV及以下配电网称为农村电网,简称农网。目前,现有农网已经无法满足农牧民的生产生活需求,需要对农村电网进行升级改造。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是指变电站、线路等农村电网设施的新建,以及对已运行农网设施局部或整体就地或异地建设、增容、更换设备等。



二、农村电网改造线路标准

1、在电力系统中,联系发电和用电的设施和设备的统称。属于输送和分配电能的中间环节,它主要由联结成网的送电线路、变电所、配电所和配电线路组成。通常把由输电、变电、配电设备及相应的辅助系统组成的联系发电与用电的统一整体称为电力网。简称电网。一般我们国家都用220伏。

2、农网改造升级应积极采用“三通一标”建设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提高装备水平。坚持绿色发展,拆旧回收的物资经检验合格后,应梯次利用于电网建设与改造。

3、高压线路宜采用架空线路,110kV架空线路导线截面不宜小于150mm2,66kV、35kV不宜小于120mm2。

4、城镇和乡村人口密集地区的低压架空线路宜采用12m及以上混凝土杆,稍径不小于190mm;其他地区宜采用8m及以上混凝土杆,稍径不小于150mm。考虑负荷发展需求,可按10kV线路电杆选型,为10kV线路延伸预留通道。【摘要】
2021年庆阳市庆城县电力农网改造的标准是什么【提问】
一、什么是农村电网改造

在我国,为县级区域内的县城、村镇、农垦区及林牧区用户供电的110kV及以下配电网称为农村电网,简称农网。目前,现有农网已经无法满足农牧民的生产生活需求,需要对农村电网进行升级改造。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是指变电站、线路等农村电网设施的新建,以及对已运行农网设施局部或整体就地或异地建设、增容、更换设备等。



二、农村电网改造线路标准

1、在电力系统中,联系发电和用电的设施和设备的统称。属于输送和分配电能的中间环节,它主要由联结成网的送电线路、变电所、配电所和配电线路组成。通常把由输电、变电、配电设备及相应的辅助系统组成的联系发电与用电的统一整体称为电力网。简称电网。一般我们国家都用220伏。

2、农网改造升级应积极采用“三通一标”建设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提高装备水平。坚持绿色发展,拆旧回收的物资经检验合格后,应梯次利用于电网建设与改造。

3、高压线路宜采用架空线路,110kV架空线路导线截面不宜小于150mm2,66kV、35kV不宜小于120mm2。

4、城镇和乡村人口密集地区的低压架空线路宜采用12m及以上混凝土杆,稍径不小于190mm;其他地区宜采用8m及以上混凝土杆,稍径不小于150mm。考虑负荷发展需求,可按10kV线路电杆选型,为10kV线路延伸预留通道。【回答】
三、农村电网的改造政策

改造农村电网、实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必须与改革农村供电管理体制结合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尽快理顺县级供电企业与省级电力公司的关系,坚决取消各种违反规定加收的基金、附加等费用,在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村供电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力争用三年时间,统一城乡用电价格,实现同网同价。



四、农村电网改造补贴

1、国家电网取消农村的电费附加费,这等于说是在目前每度电的费用下,降低了0.11元。

2、对于农村放弃使用煤气,并且将家中能源改为电力的家庭,将有对应的补贴。

3、在农村安装光伏电后,农村每户人家每年都能拿到600元的收益,持续10年【回答】
我照明电压不够带不起两项侧草机,能否审请网改动力电。【提问】
可以申请【回答】
申请的流程是怎样的【提问】
申请需要什么费用吗【提问】
直接到电力局申请,费用是表箱自己出钱【回答】
申请上去多长时间能解决【提问】
一个月【回答】
申请上去马上有50天了还没消息【提问】
那你可以去问下【回答】


农业电网改造归什么部门管

农业部下设五个部门:农业、林业、水利’渔业、农机,所以归农业部管!农机局的主要职能是贯彻党和国家的农业机械化政策法规,负责全市农业机械化经营管理,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农业机械化年度计划、长远计划和项目计划,依法维护农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打击假冒伪劣农机具产品,推广应用新机具、新技术、新信息,监督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和组织技术培训工作,各种农业机械的上户、发证、检审验等手续。这是农业部对外公布的所有号码。农业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010)64194768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举报受理电话:(010)62122266-4047(010)62131998中国消协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站投诉电话:(010)67347472无公害农产品标志防伪查询:(010)62131998(010)62133119农业部种子案件举报电话:(010)64192079(010)64194511农业部农药案件举报电话:(010)64192810(010)64194066农业部草原案件举报电话和邮箱:(010)64191706cyjlzx@agri.org.cn农业部农业建设项目举报电话:(010)64192564农业安全生产事故和紧急事件举报电话:(010)64192512


农村电网改造

农村电网改造是国家的惠民政策,对广大农村、农民、农业十分有利,农村电网改造主要是针对农村低压电网、变压器台区和农民生活用电,包括安装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统一电价等等,受惠对象是农民。其投资由国家贷款、企业投资、地方筹资和农民少量出资组成。各地物价部门农村电网改造收费有专门文件严格控制,处罚严格。
根据你叙述的情况,你使用的是小型加工厂用电,首先:这不属于农民生活用电,所以也就不是农村电网改造的直接受惠对象。你用电,电网企业要投资,要日常维护,要为你提供供电,因此装表接电也会被收取相应费用,你的用电量越大,收取的费用就越多。其次,你是小型加工厂,按照规定,应该执行加工企业电价,这是国家有严格规定的。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电农[1998])650号

  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管理办法
  国电农[1998]650号


  1998-12-8 17:39:00


  关于印发《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电力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
  为了进一步做好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作,保证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程的顺利实施,加强工程质量和工程投资的监督管理,达到国务院办公厅134号文关于“两改一同价”的要求和目标,国家电力公司制定的《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国家电力公司。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
  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电网(以下简称为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管理,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保证工程顺利进行,达到安全、优质、高效、低耗的目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各网省公司的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其他项目法人依法从事农村电网建设和改造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在国家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国家电力公司负责农网规划、立项审查、协调平衡和监督实施。第四条农网建设与改造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各网、省(市、区)电力公司或具有法人资格的省级电力企业为工程项目法人,负责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全过程管理。第五条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应与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工程同步进行。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六条各网、省(市、区)电力公司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及电网发展规划,根据国家计委批准的农电“两改一同价”方案编制本地区农网建设与改造项目年度计划,经国家电力公司审核,报国家计委批准后下达执行。第七条为保证项目的还贷能力,项目法人应取得省政府关于项目还贷政策的承诺。第八条农网建设与改造的年度计划,纳入电力基本建设项目计划管理。各网、省(市、区)电力公司为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项目法人的,适用《国家电力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第九条农网建设与改造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项目确需调整时,应按原申报渠道履行审批程序,经批准后生效。第十条各网、省(市、区)电力公司应建立农网建设与改造项目报表统计制度,跟踪农网项目的执行情况并按规定时间报国家电力公司。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十一条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由项目法人负责筹措建设资金,并负责还本付息。第十二条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资金主要有以下几种来源: 1.工程项目法人的自有资金、电力建设基金、贴费等其它专项基金; 2.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和地方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 3.国家开发银行、各商业银行及有关金融机构的贷款; 4.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项目法人发行的企业债券; 5.其它资金。第十三条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资本金份额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不应低于20%,其余全部为融资。第十四条农网建设与改造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进行计划外投资,严格财务审计制度。各项目法人要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工程概算不得超过国家计委批复“两改一同价”中的总投资,超过部分不能进造价。 第四章工程管理第十五条各项目法人要建立农网建设与改造项目库;对已批准的工程项目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和项目开工、竣工时间表。对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严格限制非生产性的建设;对工程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实施招投标制,严格审查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第十六条国家电力公司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各省(市、区)工程进展情况发布通报。对项目实施不力或跟踪管理不好的单位,建议有关银行暂停其贷款。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应及时对已竣工的工程进行验收,具体要求按照《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执行。第十八条项目法人对有关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的合同的签订、履行及管理,应遵守《国家电力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第五章技术管理第十九条农网建设与改造工作要遵循“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符合国情”的建设原则,优化设计方案,严格控制设计标准。第二十条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应认真执行《全国农村电网技术改造与技术进步“九五”计划要点》(原电力工业部电水农〔1995」803号文),优化网架结构,改善调度自动化系统,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变电所的建设应优选无人值班设计,因地制宜地选用小型化方案;有条件的可考虑配电网自动化。配电台区的设置亦可按照“小容量、密布点、短半径”的原则进行。第二十一条为确保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质量,项目法人必须选用国产优质设备,严禁无证产品及国家明令淘汰或停止生产的产品入网。第二十二条建设与改造后的农村电网,应达到帕村电气化标准》的技术要求。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各省(市、区)电力公司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及奖惩办法。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电力公司负责解释。


农村电网改造哪个部门管

法律分析:由省级电网经营企业作为项目法人全面负责管理,农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强化监管、提高效益"的原则,实行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指导、监督,省级电网经营企业作为项目法人全面负责的管理体制。法律依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电网是指县级行政区域内,为农村生产生活提供电力服务的 110KV 及以下电网设施(含用户电表)。本办法所称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是指变电站、线路(原则上不含入地电缆)等农村电网设施的新建,以及对已运行农网设施局部或整体就地或异地建设、增容、更换设备等。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享受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国家资本金)和国家农网改造贷款投资偿还政策的农网改造升级项目。第四条 农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强化监管、提高效益"的原则,实行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指导、监督,省级电网经营企业作为项目法人全面负责的管理体制。第五条 农网改造升级项目建设资金按照"企业为主、政府支持"的原则多渠道筹集。中西部地区项目资本金原则上由国家安排,东部地区项目资本金由项目法人自筹。银行贷款由省级项目法人统贷统还,贷款偿还按现行政策执行。第六条 农网改造升级项目实施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第七条 农网改造升级实施重点是农村中低压配电网,兼顾农村电网各电压等级协调发展。农网改造升级项目 35KV 以上以单个项目、35KV 及以下以县为单位统计项目个数。

农村电网改造电线走线规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1、电线的走向要尽量保证衡平竖直,方便后续施工;2、 强电和弱电要分开铺设,间隔在500mm左右;3、 暗装电线需套上绝缘层,再装在抹灰层内;4、厨房和卫生间拉的电线,是要走墙壁,避免出现安全问题。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实现城乡同网同价,是降低农村电价、减轻农民负担的重要举措,对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开拓农村市场,繁荣农村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电气化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当地电力发展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国家电网农[2003]157号文件

国家电网公司文件
国家电网农[2003]157号
《国家电网公司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为了进一步规范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国家电网公司根据近年来农网建设与改造的实际情况,对原国家电力公司制定的有关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的文件重新进行了修订。5月19日,国家电网公司以国家电网农〔2003〕157号文发出通知,印发了修订后的《国家电网公司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电网公司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公司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公司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措施》和《国家电网公司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如下:

国家电网公司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电网(含县城电网,以下简称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管理,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保证工程顺利进行,达到安全、优质、高效、低耗的目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农网建设与改造。

第三条 农网建设与改造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各网、省(市、区)电力公司为工程项目法人,负责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农网建设与改造项目按照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符合国情的原则安排。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五条 农网建设与改造必须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统一规划,纳入电力发展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计划。

第六条 农网建设与改造由国家电网公司负责指导规划编制与计划立项审查、协调平衡和监督实施。各网、省(市、区)电力公司结合农网发展总体规划,认真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七条 农网建设与改造项目实行逐级上报、分级审核、分级管理。

第八条 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要编制单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10千伏及以下工程以县为单位制定规划,编制项目计划。

第九条 农网建设与改造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项目确需调整时,应按原申报渠道履行审批程序,经批准后生效。

第十条 建立农网建设与改造项目报表统计制度,跟踪农网项目的执行情况并按规定时间报国家电网公司。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由项目法人负责筹措建设资金,并负责还本付息。

第十二条 各网、省(市、区)电力公司要建立严格的农网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并认真监督实施。

第十三条 国债资金项目,要实行农网改造资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根据工程计划和工程进度编制资金配置计划,保证资金及时准确拨付。

第十五条 加强工程审计监督,定期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严禁截留、滞留和挪用工程资金。

第十六条 对发生严重质量事故的项目,要停工整顿,暂停拨付工程款;对连续出现严重质量事故的项目单位,要核减下年度投资,并暂停上报新项目。

第十七条 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与审计。加强概预算管理,严格审查工程概预算、竣工决算。严防出现高估冒算,套领资金问题,保证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使用效率。

第四章 工程管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建立完善的组织保证体系,明确工作责任制,制定科学合理的工程实施方案,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设计、开工报告、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遵循先规划、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不得擅自简化建设程序,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十九条 各网、省(市、区)电力公司要严格按照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技术原则,制定各电压等级农网改造的通用或典型设计方案,统一标准,缩短设计周期。根据技术标准和要求,实行限额设计,控制工程造价。

第二十条 农网改造工程新建35千伏及以上单项工程的设计单位直接通过招标方式选择。

第二十一条 农网改造工程10千伏及以下单项工程的设计可由县级电力公司负责,设计责任人应从事电力工作满5年以上,且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第二十二条 各项目法人要建立农网建设与改造项目库;对已批准的工程项目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和项目开工、竣工时间表。

第二十三条 国家电网公司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各网、省(市、区)电力公司工程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各网、省(市、区)电力公司要认真履行项目法人职责,全权负责工程的组织、管理与实施。不断完善工程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配套措施,指导各项目实施单位做好工程实施计划,并按投资计划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工程项目。

第二十五条 对于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的施工,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都要公开招标选择,工程建设必须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全过程监理。

第二十六条 对于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的施工管理办法,由项目法人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但必须要建立切实可行的质量监督和质量保证体系,确保低压电网的施工质量。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要符合资质条件,配备足够、合格的监理人员,认真履行好“四控制”、“两管理”、“一协办”职责(即:控制进度、质量、资金、安全,做好信息资料管理、工程合同管理,组织协调工程实施),监理工作要针对农网改造工程的特点编制监理大纲,监理人员要做好监理记录,特别是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和关键阶段,必要时要进行旁站监理。

第二十八条 实行严格规范的合同管理。要参照电力工程合同范本签订设计、施工、监理和采购等合同,明确质量要求和履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加强资质管理。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具备与工程建设要求相对应的资质等级和业绩,具备足够的技术管理能力和装备水平;严禁无证和越级承揽工程,严禁转包和二次分包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即取消其承包资格。

第五章 招投标的管理

第三十条 招投标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各单位要成立农网改造工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遵照规定对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采购实行招投标。招投标工作要严格执行工作程序,对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实行全过程监督;加强对招标人员的管理,建立招标工作专家库,实行推荐、评标和定标“三分离”,保证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防止暗箱操作、行业保护和地方保护。

第三十一条 在农网改造工程管理方面,严禁“三指定”,即:指定施工单位,指定设备材料生产单位,指定设备材料价格。

第三十二条 各网、省(市、区)电力公司要按有关规定,制定和规范农网建设与改造设备和物质采购的管理办法,农网建设与改造的设备招投标工作,在网省公司的统一管理、指导和监督下,实行分级实施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国债项目的农网改造工程的设备和材料招标采购价格是设备和材料的最终购买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加价。

第三十四条 35千伏及以上工程的主要设备和材料要公开招标采购,其他产品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为缩短招投标周期,保证工程进度,农网工程一般设备和材料可以采用分级管理的办法。

第三十五条 招标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根据工程建设计划,及时组织设备招投标工作,不应因设备招投标不及时影响工程进度。

第三十六条 加强农网工程招投标工作中的廉政建设,加强监管和执法监察。

第六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七条 农网改造工程的质量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和质量终身负责制。要严格执行《农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导则》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导则》,不断完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十八条 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本单位的工程质量履行相应的责任,要实行技术负责人和领导签字制度。如出现质量事故,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九条 实行质量事故责任追溯制度。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代表、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领导和技术负责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工程的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四十条 建立质量报告制度和质量举报制度。要建立质量报告制度,质量报告要如实反映实际情况,工程质量负责人和监理负责人要对报告内容签字负责。要建立质量举报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对重大质量事故,要及时上报国家电网公司。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建立和完善农网改造工程的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对于施工安全工作要做到常抓不懈,警钟常鸣。

第四十二条 严格执行《农网改造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和《农网改造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措施》及相关规定,特别是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及时纠正施工人员的习惯性违章行为,杜绝发生重、特大事故和人员群伤事故。

第四十三条 要根据各类项目施工的不同特点,监督参建单位制定相应的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和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条 要明确参建单位的安全职责,对施工安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发生事故的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户表以下工程

第四十五条 对居民用户出资进行户表以下改造的费用,要按照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严禁借农网改造工程违反规定向农民超标准、超范围收费,向农民收费要规范,开具收据,不得采取停电方式向农民催收户表以下出资费用。

第四十六条 户表以下工程要纳入农网改造工程统一安排。

第四十七条 尽可能利用用户原有合格设备、材料,不搞不切实际的高标准,不能强迫农民更换合格的电能表、漏电保护器等设施,或统一更换指定厂家的电能表和设备材料。县城电网改造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十八条 供电企业在为农民代购电能表、漏电保护器、进户线等设备材料时,要按规定进行招标采购或比价采购,严禁中间环节加价。

第九章 拆旧物资管理

第四十九条 各省要对农网改造工程中的拆旧物资管理制定统一办法,明确各级项目建设单位对拆旧物资的回收、保管、处置方式与权限。

第五十条 农网改造中的拆旧物资,凡质量合格的,应全部用于农网改造。对不能使用的拆旧物资,凡属电力企业资产的,应及时做固定资产清理报废处理;凡属集体资产的,应登记造册,残余价值回收的资金要用于农网改造。

第十章 竣工验收

第五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及时对已竣工的工程进行验收,具体要求按照公司制定的《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验收管理办法》执行。对工程验收工作要做到精心组织,严格程序,严格标准,确保工程验收质量。

第五十二条 认真做好工程决算。按照工程项目种类不同分别编制工程决算,做到“严、细、实”,决算不能超概算,对于个别特殊情况,超概项目要认真核实工程量和取费标准;要制定对工程决算的审查、审批原则和制度,提倡采用计算机管理,规范工程概(预)算和工程决算编制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五十三条 加强新增资产管理,工程竣工后要及时建立工程档案,完善档案材料,为资产移交提供依据。工程验收后要对新增资产并资建账,加强对电网改造工程新增资产的管理和电网运行维护工作。

第十一章 工程审计和执法监察

第五十四条 加强审计监督,认真贯彻和落实国家和公司有关工程建设审计的规定和办法,严格执行原《国家电力公司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审计办法》;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严把开工审计、过程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关。重点审计执行“四制”情况,建设程序、规模及内容,执行国家法规和资金使用情况等,建立相应的年度审计制度。

第五十五条 各级纪检和监察部门要加大对腐败行为的查处力度,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和截留、挤占、挪用和克扣建设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严肃的党纪政纪处分及经济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要联合组织执法监察活动,要制订计划定期检查。

第五十七条 各网、省(市、区)电力公司要积极配合重大项目稽察,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限期整改。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各网、省(市、区)电力公司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六十条本 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负责解释。

《国家电网公司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包括总则、组织机构、职责划分、验收期限、验收申报材料、验收条件、验收依据、验收内容、考核办法、验收程序、有关问题的处理、附则共十二章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所属各项目法人对农网改造工程中涉及到的110千伏及以下单项工程的验收,以及竣工县整体工程的预验收工作。

《办法》指出,农网改造工程实行分级、分批验收。国家电网公司负责检查监督各项目法人对农网改造单项工程的验收工作和竣工县整体工程的预验收工作,同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做好各省(市、区)农网改造工程的验收工作。

各项目法人负责单项工程的验收和竣工县整体工程的预验收,并配合各省(市、区)计委(计经委)做好竣工县整体工程的验收工作。

省级验收组负责新建110千伏、66千伏工程验收;市级验收组负责35千伏工程验收,并报请省级验收组抽查;县级验收组负责10千伏及以下工程验收,并报请省、市级验收组抽查;市级验收组抽查面不能低于30%,省级验收组抽查面不能低于10%,且抽查面不能重复。

单项工程申请验收具备的条件是:

1.单项工程按照项目批复计划和设计要求全部完成,并投入运行;

2.形成工程竣工报告。

竣工县整体工程申请预验收具备的条件是:

1.农网改造全部单项工程要按计划完成,并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

2.完成所有单项工程的总体验收报告和必备资料。

单项工程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单项工程的全部设计文件;

2.单项工程的建设管理情况报告;

3.单项工程的财务分析报告。

竣工县整体工程预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法人对全县农网改造单项工程的验收报告;

2.全县农网改造工程财务分析报告;

3.全县农网改造工程的现场检查报告;

4.全县农网改造工程的审计报告;

5.全县农网改造工程效果分析报告。

《国家电网公司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包括总则、管理机构、责任制、安全措施、安全检查与例行工作、临时工安全管理、事故调查处理、考核与奖惩、附则共九章四十一条。

《办法》说,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安全施工实行分级管理。国家电网公司为全系统施工安全归口管理单位,各建设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工作范围内的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安全施工管理,并负责指导各级建设项目委托管理单位〔地(市)、县(市)供电企业〕的安全施工管理工作。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实行建设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安全队伍共同管理施工现场的原则。

《办法》指出,所有建设与改造工程必须有安全措施。安全措施必须在开工前向全体施工人员交代清楚,否则不得开工。重要的临时设施、重要的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多工种交叉作业、重大起重运输作业、在运行区域内的带电作业等工程,都必须在施工前编制出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落实专责人负责,并经单位领导及有关部门批准后严格执行。执行过程中应有专人把好安全关。技术人员在编制安全施工措施时,必须明确指出该项工程的主要危险点,并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护措施。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措施》。

《国家电网公司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措施》 (以下简称《措施》)提出,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基本要求是:

1.凡参加农网改造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建立现场施工安全管理网络,制定安全管理办法,指定安全总负责人;各作业组均应设置专(兼)职安全员,并经工程业主单位确认,签订相应的安全施工协议。

2.施工单位安排工作应全面考虑人员特点,并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或培训,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没有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3.开工前,工作负责人应根据本措施和具体施工内容,制定和采取可靠的现场安全措施,并向全体施工人员宣读和讲解,在确认施工人员理解后,方可开工。

4.任何个人或单位都有权拒绝执行违反安全规程的任务;发生争议时应由上一级安监部门裁决。

《措施》提出施工现场“十不准”:

1.不准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2.不准无工作票进行停电工作。

3.不准在大雾、雷雨和5级以上大风时登杆。

4.不准在没有确认停电的情况下接近电力设备。

5.不准使用未经检测或已过有效期的安全工器具。

6.不准采取突然剪断导线的方法撤线。

7.不准在高空作业中上下抛掷物品、工具。

8.不准在带电设备周围使用皮卷尺、钢卷尺和线尺(夹有金属丝者)进行测量。

9.不准以约时方式进行停电、送电工作。

10.不准野蛮装卸电杆和其它电力器材。

《国家电网公司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包括总则、基本要求、档案管理的职责与分工、竣工档案的编制要求、竣工档案验收与核查、附则共六章十八条。

《办法》指出,农网建设与改造档案内容,指凡是列入农网建设与改造规划的所有项目,从前期项目提出,到建成投产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全部文件材料。包括:项目的提出、调研、可研、评估、决策、批复、勘测、设计、招投标、物资供应、施工、安装、监理、调试、生产准备、试生产、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会计核算材料、声像及电子文件等各种形式的文件材料和载体。要求各种文件、资料原件齐全。农网建设与改造单位工程档案工作要做到与工程进度同步进行。凡是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涉及的设计、施工、监理、物资供应等单位或部门,要明确档案资料的收集范围和管理职责,做好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移交、归档和保管利用工作。确保工程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


二〇〇三年五月十九日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质量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以下简称农网改造)工程的建设管理,确保农网改造工程质量,在已下发《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计基础〔1999〕382号)的基础上,特制定本补充规定。第二条 各省(区、市)均应成立由政府负责牵头,计委(计经委)、物价、财政、银行和项目法人等参加的农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各省(区、市)农网改造工程有关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工作。第二章 工程设计管理第三条 农网改造工程要实行标准化设计。各项目法人要根据其农网改造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各电压等级工程项目的标准设计、以及配电台区、低压线路和进户线建设标准图,并制定有关技术要求。第四条 农网改造工程要实行限额设计,各项目法人要根据其农网改造工程的实际情况,提各类农网改造工程的投资限额。第五条 农网改造工程35千伏及以上单项工程的设计单位宜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其设计方案和投资应符合项目法人制定的标准设计和限额设计要求,并报项目法人审查批准。第六条 农网改造工程10千伏及以下单项工程的设计可由县级电力公司负责,设计责任人应从事电力工作满5年以上,且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其设计方案和投资应符合项目法人制定的标准设计和限额设计要求,并报项目法人审查批准。第三章 工程监理管理第七条 农网改造工程的建设要认真执行监理制度,监理单位要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严禁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同体”作业。第八条 农网改造工程35千伏及以上新建工程的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度,35千伏工程的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丙级及以上监理资格,110千伏工程的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乙级及以上监理资格。第九条 农网改造工程10千伏及以下单项工程的建设应执行工程监理制度,其监理单位应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专业监理及以上监理资格。
  如执行工程监理制度确有困难的地方,项目法人必须切实负起责任,制定并落实相应的施工质量保证措施。第十条 农网改造工程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监理人员必须持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培训单位培训并取得合格结业证书。严禁监理人员无证上岗。第十一条 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监理单位要按合同要求配置监理人员,编制监理规划,制定监理大纲;监理人员要严格按照监理大纲和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监理。第四章 设备及材料管理第十二条 农网改造工程项目法人必须加强对农网改造设备和材料采购工作的管理,制定详细的设备、材料技术标准和具体要求,确保设备和材料的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并防止盲目追求高标准的倾向。第十三条 农网改造工程35千伏及以上工程的主要设备和材料要公开招标采购;其它产品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
  为缩短招投标周期,保证工程进度,农网工程一般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可以采用分级管理的办法。第十四条 农网改造工程设备和材料的招标采购必须规范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信用”的评标原则,综合技术经济比较,集体评议定标。
  对于公开招标采购的,项目法人必须编制详尽的招标公告,并公开发布,严禁搞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
  对于邀请招标采购产品,项目法人要编制投标邀请书,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招标程序进行。第十五条 农网改造工程中非招标采购的一些零用设备和材料的价格及收费,要严格执行省级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要加强对农网改造工程更改调换下来的设备和材料的管理。对于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产品,一律不得循环再用;经检验合格、且不属上述淘汰禁用的产品,应尽可能加以利用。并应建立相应的废旧物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农户进户及用电设施不应追求不切实际的高标准。电能表、进户线、以及各种室内开关保护等设备,在符合电网改造规划和设计要求、以及电网安全运行的条件下,应尽量利用现有设备、设施,减轻农民负担。
  为保证电能表质量,凡新购电能表,由项目法人统一招标采购。第五章 工程施工管理第十八条 农网改造工程项目法人要加强对农网改造工程施工的管理,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35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施工队伍要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指定施工单位。


福建省贯彻国家计委“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验收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以下简称“农网改造”)工程的质量,确保项目按期投入运行,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验收规定的通知》(计基础〔1999〕383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福建省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验收工作分为单项工程、各县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和全省农网改造工程三个部分。第三条 农网改造工程要在完成后一个月内报请验收,不能按期报请验收的,要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写出报告,说明理由,明确推迟验收的时间,但推迟不得超过三个月。第二章 验收管理第四条 农村电网改造工程实行分级分批验收管理。
  1、项目法人负责对其所实施的农网改造单项工程(110KV、35KV输变电单项工程,以行政村10KV分支线,配变台区及以下低压配电网为一单项工程,独立的10KV主干线为一个单项工程,进行验收,省农网“两改一同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省有关部门对单项工程的验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2、项目法人负责对其所实施的各县农网改造工程完工后进行初(预)验收;
  3、省农网“两改一同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项目法人已组织初(预)验收的基础上对各县农网改造工程进行验收,并接受国家计委的检查和监督;
  4、省农网“两改一同价”领导小组对全省农网改造工程进行预验收;
  5、完成全省农网改造工程预验收后,由省计委报请国家计委会同国家有关部门以我省农网改造工程组织正式验收。第五条 农网改造工程中所有存在问题,都要在报请国家计委验收前完成整改,正式验收后不遗留任何问题。第三章 验收条件第六条 本省农网改造工程按国家计委批复的“两改一同价”方案全部完成各县农网改造工程验收后,可以报请国家验收。第七条 各县农网改造工程达到以下条件,可报请省级验收。
  1、按省计委批复的农网改造方案全部完成,并已通过单项工程验收;
  2、乡镇电管站的改革全部完成;
  3、实现县内城乡生活在用电同价。第八条 农网改造工程的单项工程按批准的设计建成后,可报请项目法人验收。第四章 验收依据第九条 报请国家验收的依据为:
  1、国家计委批复我省的农网改造“两改一同价”方案;
  2、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水利部和国家电力公司下发的有关农网改造文件、通知和规定;
  3、国家计委批准我省农网改造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
  4、省计委批准农网改造工程内容和概算调整文件。第十条 省对各县农网改造工程进行省级验收的依据为:
  1、省计委批复的农网改造方案及物委制定的城乡用电同价分解方案;
  2、国家计委转发国家电力公司的“农村电网建设改造的技术原则”;
  3、各县农网改造的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
  4、各县农网改造工程内容及概算调整的批准文件。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对农网改造工程单项工程验收的依据:
  1、项目法人批准的全部设计文件;
  2、国家计委转发国家电力公司农网改造技术原则及电力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按不同电压等级验收技术规范。第五章 验收内容第十二条 国家对我省农网改造工程验收的内容包括:
  1、省农网“两改一同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农网改造工程的验收报告;
  2、项目法人对单项工程的验收报告;
  3、全省城乡用电同价情况的报告;
  4、全省农网改造工程财务和效益分析报告;
  5、全省农网改造工程的现场检查报告;
  6、全省农网改造工程的审批报告。第十三条 省农网“两改一同价”工作领导小组对全省农网改造工程预验收的内容包括:
  1、省农网“两改一同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省农网改造工程的预验收报告;
  2、省农网“两改一同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农网改造工程的验收报告;
  3、项目法人对单项工程的验收报告;
  4、项目法人对全省城乡用电同价情况的报告;
  5、项目法人对全省农网改造工程财务和效益分析报告;
  6、农网改造专家组对全省农网改造工程的现场检查报告;
  7、全省农网改造工程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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