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苏叶女

时间:2024-07-24 07:07:03编辑:coo君

内蒙古的名人

1、成吉思汗

世界史上杰出的政治家、军事家。

出生在漠北草原斡难河上游地区(今蒙古国肯特省)。

1206年春天建立大蒙古国,此后多次发动对外征服战争,征服地域西达中亚、东欧的黑海海滨。



2、孛儿只斤·忽必烈

元朝的创建者。

忽必烈是成吉思汗之孙,拖雷的第四子,他一生征战,一统天下,建立了幅员辽阔的统一多民族国家——元。



3、周武帝宇文邕

周武帝宇文邕,字祢罗突,鲜卑族,南北朝时期北周第三位皇帝,代表作有《象经》。

武成二年(560年)四月,宇文护立17岁的宇文邕为帝。

4、孝庄文皇后

孝庄文皇后,博尔济吉特氏,名布木布泰,蒙古科尔沁部(在今通辽)人。

贝勒博尔济吉特·布和之次女,孝端文皇后之侄女,敏惠恭和元妃之妹。

5、吕布

字奉先,五原郡九原县(今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麻池镇西北)人。

俗称包头吕布。

吕布作为中国古代十大美男和十大勇将之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成吉思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孛儿只斤·忽必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宇文邕


[create_time]2022-10-14 05:37:03[/create_time]2022-10-28 22:26:24[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承吉凌8580[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3cd1689c.Mb2-siMYrNhlZUPGLNbjbQ.jpg?time=2496&tieba_portrait_time=2496[avatar]TA获得超过9041个赞[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7[view_count]

内蒙古的名人

1、成吉思汗世界史上杰出的政治家、军事家。出生在漠北草原斡难河上游地区(今蒙古国肯特省)。1206年春天建立大蒙古国,此后多次发动对外征服战争,征服地域西达中亚、东欧的黑海海滨。2、孛儿只斤·忽必烈元朝的创建者。忽必烈是成吉思汗之孙,拖雷的第四子,他一生征战,一统天下,建立了幅员辽阔的统一多民族国家——元。3、周武帝宇文邕周武帝宇文邕,字祢罗突,鲜卑族,南北朝时期北周第三位皇帝,代表作有《象经》。武成二年(560年)四月,宇文护立17岁的宇文邕为帝。4、孝庄文皇后孝庄文皇后,博尔济吉特氏,名布木布泰,蒙古科尔沁部(在今通辽)人。贝勒博尔济吉特·布和之次女,孝端文皇后之侄女,敏惠恭和元妃之妹。5、吕布字奉先,五原郡九原县(今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麻池镇西北)人。俗称包头吕布。吕布作为中国古代十大美男和十大勇将之一。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成吉思汗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孛儿只斤·忽必烈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宇文邕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孝庄文皇后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吕布

[create_time]2022-12-19 11:42:38[/create_time]2023-01-03 11:42:38[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乾莱信息咨询[uname]https://pic.rmb.bdstatic.com/bjh/user/62ac8245037c35cef5dd05b07789a9ca.jpeg[avatar]百度认证:内蒙古乾莱科技官方账号[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42[view_count]

鄂尔多斯人的简介

鄂尔多斯人实际上就是河套人,“鄂尔多斯人”这一名词作为学术用语提出大致在2003年,随后几年在学界引起了将“河套人”改为“鄂尔多斯人”的激烈争论。2006年刘云山同志在听取巴彦淖尔市委负责同志关于河套文化节和河套文化研究会工作汇报后指出:河套文化是一个大的区域文化体系,要克服狭隘的区域文化观念。这就为这场旷日持久的学术争论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create_time]2016-06-02 18:08:33[/create_time]2016-06-17 15:21:07[finished_time]1[reply_count]0[alue_good]晴空JW1[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1473a530.tXXRTEMFx-Lqkd8n59yKDQ.jpg?time=3639&tieba_portrait_time=3639[avatar]TA获得超过199个赞[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66[view_count]

求个爆笑的笑话,不要太黄。

1、牛给羊打电话。羊:“喂,你谁呀?”牛:“我bi。”羊:“靠,你谁?”牛:“靠,我bi!”羊:“靠,你他妈的到底是谁?”牛:“靠,我他妈bi,bi,我靠!!”

2、某学生翻围墙出校被校长抓住。校长:“你为什么不走正门?”学生指着上衣说:“美特斯邦威,不走寻常路!”校长又说:“墙那么高,你怎么翻过去的?”学生指着裤子说“李宁,一切皆有可能!”校长讥讽道:“在墙上的滋味如何?”学生指着鞋子说:“特步,飞一般的感觉!”次日,该生从正门出校被校长看见。校长:“你为何不翻墙了?”学生指着全身说:“安踏,我选择,我喜欢!”校长大怒,要记学生大过,学生不服,校长冷笑道:“动感地带,我的地盘听我的!”

3、“喜欢吗?”“喜欢!”“想要吗?”“想要!”“试试吗?”“好啊!”“那你就脱了吧!”“舒服吗?”“舒服!”“痛吗?”“不痛!”“还能再进去点吗?”“可以!”“那好,那我们就买下这双鞋吧!”

4、你向小鸟借双翅膀,向白云借件衣裳,然后骑上拖把箭一般飞到我面前,深情地对我说:“鸟人就是我这个样子!”

5、郁闷吗?想度假吗?请速拨打110免费电话,赢得看守所七天包食宿超越游!现在拨打还送精美手铐,时尚囚衣套装,免费警车接送等!前10名还可以享受免费剃头!赶紧行动吧!

6、江湖上知道你武功厉害,可你不能骄傲。你要不断提升自己的剑法,做到剑中有人,人中有剑。做到了这点,你就不是人,是剑人!剑人!剑人!

7、一天咱俩来到一口许愿井旁。我许了愿,还投了个硬币到井里。你也想许愿,但在弯腰投硬币时不小心翻入井里。我被吓呆了,喃喃道:“还真他妈灵嘿!”

8、你的品质如梅花一般刚强;你的性格像冰川一样含蓄;你有令人折服的内涵;你有让人倾倒的酷!所以我们大家尊称你为“梅川内酷(没穿内裤)!”

9、上帝说能满足我一个愿望。我拿出地球仪说要世界和平。上帝说这个太难了,换一个吧!我又拿出你照片说让此人变聪明点,结果上帝立刻说你把地球仪拿来我再看看。

10、如果你和狗熊赛跑,请选择:1.你比狗熊跑得快 2.跑得一样快 3.你比狗熊跑得慢
答案:1.你比禽兽还禽兽 2.你就是禽兽 3.你禽兽不如
1丈夫:“为什么上帝把女人造得那么,美丽却又那么愚蠢呢?”妻子:“这个道理很简单,把我们造得美丽,你们才会爱我们,把我们造得愚蠢,我们才会爱你们。”

2 第一次见你的时候我就被你深深地吸引!你那可爱的脸庞,还有在沙发上优雅的坐姿都让我心动不已!特别是你说话时慵懒的声音:瞄……

3 我们友谊的旅途上有时你看不到我在你身旁,不是我把你遗忘了,更不是让你一个人走,而是我选择走在你的后面,当你不小心跌倒时我就跑上去多踩两脚。

4 你勤劳得像蜜蜂,漂亮得像蝴蝶,忠诚得像小狗,乖巧得像小猫,憨厚得像老牛,威猛得像老虎,怪不得别人都叫你——禽兽

5 自测体重请携带115斤重的物品,在30层楼上同该物品同时跳下。如该物品先于你落地,则你体重偏轻,需增肥;如你先于该物品落地,则你体重偏重,如你与该物品同时落地,则你体重是标准,刚好115斤。

6 请你相信我的话,这决不会是谎言,我对你是真心的,只是你还不了解,一个深爱你的人,明白爱你有多难,但痴心一生不变! (请看每行第二个字吧)

7 酒吧出售新品“心痛的感觉”1元一杯。好奇者买了一杯,果真有心痛的感觉:就是一杯白开水。

8 一江春水一江涛,一山更比一山高。发个信息给草包,草包准把手机掏,掏出手机低头看,发现自己是笨蛋。

9 都说流星有求必应!如果可以,我愿在星空下等待,等到一颗星星被我感动,为我划破寂静的夜空,然后让它载着我的祝福,落在你熟睡的枕边——砸死你!

1、跟你做了这么久的朋友,你一直都很关心我,我却时常给你添麻烦,真不知该怎么服答你。所以,下辈子你作牛作马,我一定拔草给你吃。

2、如果你是流星我就追定你,如果你是卫星我就等待你,如果你是恒星我就恋上你,可惜你是――猩猩!

3、遇到你,是我心动的开始;爱上你,是我幸福的选择;拥有你,是我最珍贵的财富;踏入红毯,是我永恒的动力。遗憾的是――我传错人了。

4、因为你,我相信命运的安排,也许这一切都是上天注定,冥冥之中牵引着我俩。现在的我想说的是――我上辈子是造了什么孽呀?

5、由明天开始,市里决定清除所有长相丑陋、有损市容的弱智青年!你赶快收拾东西,出去避避风头,千万别跟人说是我通知你的,切记!不必言谢!

6、上帝看见你口渴,创造了水;上帝看见你饿,创造了米;上帝看见你没有可爱的朋友, 创造了我;然而他也看见这世界上没有白痴,顺便也创造你。

7、想你是件快乐的事!爱你是我永远要做的事!把你放在心上是我一直在做的事!不过,骗你是正在发生的事!

8、根据统计,超过99.9%长得像猪头的人都用大拇指来按钮看短信!嘿嘿,不用换手了,已经来不及了啦,猪头!

9、如果长得漂亮是一种错,我已经铸成大错;如果聪明是一种罪,我已经犯下滔天大罪, 做人可真难。但你就好啦,既没错又没罪,我真羡慕你!

10、如果说烧一年的香可以与你相见,烧3年的香可以与你恋,烧10年的香可以与你同床。 所以,为了我下辈子的幸福,我愿意――改信基督


[create_time]2011-03-22 19:09:09[/create_time]2011-04-07 20:21:12[finished_time]6[reply_count]8[alue_good]gfvfghjkjv[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3c25d19a.BJGcucfPk6Jcjf2bCT-9fQ.jpg?time=3219&tieba_portrait_time=3219[avatar]TA获得超过268个赞[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6333[view_count]

爆笑的笑话 要简短的 不要黄色的

在洗枣

阿呆到女友家见客厅没人,便喊道:你在哪?女友:在洗枣,家里没人,快来帮我!阿呆害羞不语。女友不耐烦:还不快来!在干嘛呢?阿呆:我在脱衣服

士象都过河

甲:以前我老和你爸爸下棋。 乙:我怎么不知道? 甲:有一回我们俩下棋,我还剩一士,你爸爸还剩一象。。。 乙:那不和棋了吗? 甲:是啊,依着我也是和棋,可你爸爸不干,非得接着下不可? 乙:啊??说什么 笑话 呢?那怎么可能下呀! 甲:呵呵,你爸爸有主意。 乙:士象都过河!

人生是杯具-完整版

1.0版:人生是杯具。
2.0版:我的人生就像茶几,上面摆满了杯具。
3.0版:人生像茶几,上面摆满了杯具;人生又像茶杯,本身就是个杯具;人生更像茶叶,终究要被浸泡在杯具之中。
4.0版:人生就像牙缸,你可以把它看成杯具,也可以看成洗具。


[create_time]2010-11-17 19:30:03[/create_time]2010-11-17 20:06:25[finished_time]4[reply_count]17[alue_good]胡成杰1[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72adf5b2.Jvam13XYqkHyCha5EVSYag.jpg?time=3205&tieba_portrait_time=3205[avatar][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4255[view_count]

女子涉嫌集资诈骗超12亿死刑改判无期?为什么

  原标题:最高院未核准集资诈骗犯苏叶女死刑鄂尔多斯市中院重审改判其无期徒刑
  新华社呼和浩特1月3日电(记者汤计刘懿德)涉嫌集资诈骗12.29亿多元,实际集资诈骗5.53亿多元的苏叶女,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2013年的一审、二审中判处死刑,但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复核中认定苏叶女有自首情节,将案件发回重审;2017年1月3日上午10时,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被告人苏叶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5日依法作出(2012)鄂刑二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判处苏叶女死刑,被告人苏叶女不服,上诉至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院于2013年10月17日依法作出(2013)内刑二终字第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复核中认定苏叶女有自首情节,于2015年3月30日依法作出(2013)刑二复74503010号不予核准刑事裁定,将苏叶女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高院重新审判。
  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又于2015年10月22日裁定,将苏叶女案发回鄂尔多斯市中院重新审判。鄂尔多斯市中院依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鄂尔多斯市中院重新审理查明,2006年被告人苏叶女开办俏姿美容院后,在没有资金保障的情况下,以投资煤矿为由,以月4-5分的利息为条件,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并将吸收回来的资金融资给了高俊亮。后因高俊亮无法返还本金及利息,造成苏叶女巨额资金亏空。苏叶女为了偿还前面借款人的本金及利息,虚构事实,以投资煤矿、酒店、开发别墅项目、资金周转等名义,以支付月4-5分的高额利息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
  2009年10月至2011年9月,苏叶女向集资参与人王莉琴、高翠娥、柴桂娥等327人非法集资人民币12.29亿多元,扣除退还本金及支付利息数额,实际骗取5.53亿多元。在集资过程中,苏叶女因害怕出事烧毁了2006年至2009年10月间的账目及借款条。
  被告人苏叶女融到巨额集资后,部分用于成立公司、农家乐、养生馆、火锅城,部分用于投资养殖场、煤场,支付苏自来等人还本付息。同时,用巨额集资款为自己购买房产、车辆(大部分抵顶他人)。集资期间还购买各种首饰、手机靓号、福利彩票,参与赌博等。
  2011年9月20日,苏叶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任文祥在明知苏叶女非法集资的情况下,在苏叶女集资过程中,为苏叶女提供银行账户、存取集资款、收取和退还集资款、出具借条、虚假宣传、核对账目,累计帮助苏叶女吸收资金人民币12.29亿多元。其中任文祥从张雪飞、李云等10人处低利息非法吸收5679200元,高利息放给苏叶女,收取利息差价。2011年10月16日被告人任文祥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案发后公安机关查封苏叶女及相关涉案房产22处,部分无手续未查封。扣押汽车三辆,现金140万元及部分黄金首饰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叶女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虚构投资煤炭、开发酒店、别墅等事实,营造其实力雄厚的假象,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采用诈骗方法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苏叶女集资诈骗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集资诈骗的事实,构成自首。被告人任文祥在明知苏叶女非法集资的情况下,为被告人苏叶女提供账号、存取集资款、核对账目、虚假宣传,帮助苏叶女非法集资,同时其从张雪飞等10人处非法吸收资金高息放给苏叶女,收取利息差价,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法院依法以被告人苏叶女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任文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同时依法判处查封、扣押的涉案资产依法退赔各集资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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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叶涉嫌集资诈骗12.29亿多元,实际集资诈骗5.53亿多元?

  原标题:最高院未核准集资诈骗犯苏叶女死刑鄂尔多斯市中院重审改判其无期徒刑
  新华社呼和浩特1月3日电(记者汤计刘懿德)涉嫌集资诈骗12.29亿多元,实际集资诈骗5.53亿多元的苏叶女,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2013年的一审、二审中判处死刑,但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复核中认定苏叶女有自首情节,将案件发回重审;2017年1月3日上午10时,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被告人苏叶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5日依法作出(2012)鄂刑二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判处苏叶女死刑,被告人苏叶女不服,上诉至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院于2013年10月17日依法作出(2013)内刑二终字第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复核中认定苏叶女有自首情节,于2015年3月30日依法作出(2013)刑二复74503010号不予核准刑事裁定,将苏叶女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高院重新审判。
  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又于2015年10月22日裁定,将苏叶女案发回鄂尔多斯市中院重新审判。鄂尔多斯市中院依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鄂尔多斯市中院重新审理查明,2006年被告人苏叶女开办俏姿美容院后,在没有资金保障的情况下,以投资煤矿为由,以月4-5分的利息为条件,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并将吸收回来的资金融资给了高俊亮。后因高俊亮无法返还本金及利息,造成苏叶女巨额资金亏空。苏叶女为了偿还前面借款人的本金及利息,虚构事实,以投资煤矿、酒店、开发别墅项目、资金周转等名义,以支付月4-5分的高额利息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
  2009年10月至2011年9月,苏叶女向集资参与人王莉琴、高翠娥、柴桂娥等327人非法集资人民币12.29亿多元,扣除退还本金及支付利息数额,实际骗取5.53亿多元。在集资过程中,苏叶女因害怕出事烧毁了2006年至2009年10月间的账目及借款条。
  被告人苏叶女融到巨额集资后,部分用于成立公司、农家乐、养生馆、火锅城,部分用于投资养殖场、煤场,支付苏自来等人还本付息。同时,用巨额集资款为自己购买房产、车辆(大部分抵顶他人)。集资期间还购买各种首饰、手机靓号、福利彩票,参与赌博等。
  2011年9月20日,苏叶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任文祥在明知苏叶女非法集资的情况下,在苏叶女集资过程中,为苏叶女提供银行账户、存取集资款、收取和退还集资款、出具借条、虚假宣传、核对账目,累计帮助苏叶女吸收资金人民币12.29亿多元。其中任文祥从张雪飞、李云等10人处低利息非法吸收5679200元,高利息放给苏叶女,收取利息差价。2011年10月16日被告人任文祥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案发后公安机关查封苏叶女及相关涉案房产22处,部分无手续未查封。扣押汽车三辆,现金140万元及部分黄金首饰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叶女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虚构投资煤炭、开发酒店、别墅等事实,营造其实力雄厚的假象,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采用诈骗方法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苏叶女集资诈骗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集资诈骗的事实,构成自首。被告人任文祥在明知苏叶女非法集资的情况下,为被告人苏叶女提供账号、存取集资款、核对账目、虚假宣传,帮助苏叶女非法集资,同时其从张雪飞等10人处非法吸收资金高息放给苏叶女,收取利息差价,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法院依法以被告人苏叶女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任文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同时依法判处查封、扣押的涉案资产依法退赔各集资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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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诈骗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票据诈骗罪】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create_time]2019-09-24 00:35:19[/create_time]2011-03-04 23:17:22[finished_time]10[reply_count]132[alue_good]滴摆的火龙果[uname]https://himg.bdimg.com/sys/portrait/item/wise.1.9a231aa6.CxPJThFv9XF9CxfILkr10w.jpg?time=4372&tieba_portrait_time=4372[avatar]TA获得超过5236个赞[slogan]这个人很懒,什么都没留下![intro]69760[view_count]

诈骗罪的法律条款全文

  一、概念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根据本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 以诈骗罪论处。
  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人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成立诈骗罪。
  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本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但这并不意味着诈骗未遂的,不构成犯罪。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需要研究的是,行为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财物,但同时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时,是否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诈骗罪所造成的损害是指被害人整体财产的减少,故上述行为不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是被害人个别财产的丧失,故上述行为仍然成立诈骗罪;还有人认为诈骗罪是对信义诚实的侵害,不要求发生财产损害。我们认为,诈骗罪是对个别财产的犯罪,而不是对整体财产的犯罪。被害人因被欺诈花3万元人民币购买3万元的物品,虽然财产的整体没有受到损害,但从个别财产来看,如果没有行为人的欺诈,被害人不会花3万元购买该物品,花去3万元便是个别财产的损害。因此,使用欺诈手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骗取财物的,即使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也应认定为诈骗罪。
  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本法第2l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甚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三、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l、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2、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3、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二)本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诈骗罪,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三)本罪与本法规定的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
  本法在其余各章节分别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这些诈骗犯罪与本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表现方面均相同,但在主体、犯罪手段、主体要件与对象上均有差别,较易区分。本条因之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四、处罚
  l、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l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本法第l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原《刑法》第151条或者第l52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五、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 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 解释》(1996.12.16 法发〔1996〕32号)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 简称《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诈骗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 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 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 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 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 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 法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 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 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 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进行诈骗犯罪活动,案发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如果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如果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掌息总额的比例 发还被害人;如果能够确定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掌息不属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无法发还未查明被害人的,应当依法上缴国库。
  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本解释中使用的货币数额是指人民币的数额。审理具体案件涉及外币的,应当依照行为发生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本解释所称“以上”包括本数在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 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199.10.20 法释〔1999〕18号)
  第六条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以各种欺骗手段,收取他人财物的,依照刑法第」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对于邪教组织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 犯罪分子,以各种手段非法聚敛的财物,用于犯罪的工具、宣传品等,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5.12 法释〔2000〕12号)
  第九条 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十条 本解释所称“经营会话业务数额”,是指以行为人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总时长(分钟数)乘以行为人每分钟收取的用户使用费所得的数额。
  本解释所称“电信资费损失数额”,是指以行为人非法经营国际法律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总时长(分钟数)乘以在合法电信业务中我国应当得到的每分钟国际结算价格所得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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