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服务管理办法

时间:2024-08-09 11:45:21编辑:coo君

电子产品国家规定的保修期是多少?

1.“7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2.“15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3.“三包有效期”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在国家发布的第一批实施“三包”的l8种商品中,如彩电、手表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机分别分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为一年至三年。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消费者可凭修理记录和证明,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有关规定退货,“三包”有效期应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4.“90日”规定和“30日”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5. 30日”和“5年”的规定: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6.新三包规定从1995年8月25日起实施,凡在该日以后购买列入三包目录的产品,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三包责任。对1995年8月25日以前购买的产品,只能继续按照1986年发布的《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执行。扩展资料:销售者应履行的义务(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二)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四)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修理者应履行的义务(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生产者应履行的义务(一)明确三包方式。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 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二)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三)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者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参考资料:三包政策百度百科

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工作的管理,促进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行业的发展,提高维修服务质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营商业企业、供销社和商业部系统归口管理的集体商业企业(以下简称商业企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用电器商品系指:
  (一)家用电器商品电子器具类:收音机(包括电子管收音机、晶体管收音机)、录音机(包括普通录音机、单放机、收录机,立体声录音机、放音机、收录机)、扩音机、电唱机(包括普通电唱机、立体声电唱机、激光电唱机)、音响组合、电视机(包括黑白电视机、彩色电视机、监视器)投影电视、录像机(包括录像机、放像机、激光放视盘)、摄像机及其附属产品。
  (二)家用电器商品电气器具类:电风扇(包括台扇、吊扇、落地扇、壁挂扇)、排气风扇、抽油烟机、空调器、电冰箱、冷藏柜、冰柜、冷饮机、制冰机、电磁灶、微波炉、电烤箱、电饭煲、电热水器(包括电热淋浴器、电水壶、电热水杯)、洗衣机、电熨斗、吸尘器、地板打蜡机、电热毯、电暖炉等。
  (三)家用电器商品办公设备类:复印机、传真机、中外文电子打字机、电子油印机等。第二章 维修管理机构第四条 商业部家用电器维修管理中心(亦称中国家用电器维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是商业部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行业的主管机构,负责全国商业系统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行业的组织、监督和管理。
  “部中心”的职责是:
  (一)负责全国商业系统维修服务网的规划和管理,制定管理办法、规章制度,提出有关政策的建议;
  (二)负责全国商业系统维修人员技术等级标准的制定、组织技术培训和技术职称的考核;
  (三)负责全国商业系统经销的家用电器商品售后的维修服务管理;
  (四)负责全国家用电器维修用零部件进口的归口管理;
  (五)负责全国家用电器整机维修零部件、维修仪器、维修工具的组织进口和供应;
  (六)受商业部委托,负责与外商洽谈进口家用电器整机在华的维修服务、建立维修站、零部件供应站、保税仓库等事宜。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家用电器维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负责本地区商业企业的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行业的组织、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中心”的职责是:
  (一)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企业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网点的具体规划和管理;
  (二)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企业维修服务工作的具体管理措施和规章制度;
  (三)会同物价部门制定本地区商业企业家用电器商品维修的收费标准;
  (四)负责对本地区从事家用电器商品维修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技术考核;
  (五)负责组织本地区家用电器商品维修零部件、仪器、工具的进货和供应;
  (六)设立“省中心”的维修服务机构,具体承担本地区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业务,储备必要的零部件,经营有关的批发和零售业务;
  (七)负责处理消费者投诉和开展技术咨询服务;
  (八)及时向当地商业主管部门和“部中心”反映维修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家用电器商品维修管理机构是由“省中心”统一归口管理的,其设置和职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自定。第七条 各级家用电器维修管理机构应协助商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物价部门、技术监督部门、消费者协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和商业系统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行业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解决有关问题。第三章 维修企业和维修人员第八条 从事维修家用电器商品业务的商业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接受“省中心”或“省中心”委托的所在地家用电器维修管理机构的归口管理,执行有关维修服务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及有关政策;
  (二)具有必要的维修场地、维修设备、仪器、工具及维修用零部件;
  (三)经过“省中心”或“省中心”委托的当地家用电器维修管理机构的审核后,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四)按规定张挂营业执照,公布经营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做到明码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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