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围挡,临时围挡搭设要求

时间:2024-08-24 10:37:08编辑:coo君

临时围挡搭设要求

建设工程工地四周应按规定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栏;建造多层、高层建筑的还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在市区主要路段和市容景观道路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设置的围栏其高度不得低于2.5m,在其他路段设置的围栏,其高度不得低于1.8m。围挡使用的材料应保证围栏稳固、整洁、美观。1.固定围挡的立柱必须深入地面下大于 0.5 米,立柱间距不得超 过 3 米。每个立柱必须有斜撑,斜撑尾部必须用钢筋固定,固定钢筋 必须牢固可靠,深入.2.固定围挡板的水平钢管用管扣固定在立柱钢管上,上部和下部 各一根;围挡板用 12#或 13#铁丝固定在水平钢管上,每块围挡板不 少于 4 处,即上下.3.临时围挡施工完毕必须请监理或安全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 准使用。临时围挡是为了减少施工期间对该区域周围的影响达到降尘降噪的效果,提高文明施工水平,需按要求进行施工。工地施工围挡应设置严密稳定,围挡设置朝应以妨碍过往交通和行人为原则,还要陆续封闭工地,确保工地对外,还应设置交通诱导标志和警示,施工时设专人保护维持交通秩序。禁止在工地施工围挡区域附近堆积土壤、施工材料等杂物。施工围挡场地的选择首要就是考虑安全功能,很多人认为工地施工围挡是临时作用,所以不太中式,以致在施工时,不按相关规范施工。甚至还有一些施工单位,为了省钱和省钱,用粘土建造,但是到施工结束后,拆除墙体不方便,也必方便回收利用。并且这二次使用,其质量无法,稳定性和自身强度也不是很好,严重的是会出现歪斜或塌象的现象。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临时围挡的规定

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封闭管理,设置进出口大门,制定门卫制度,严格执行外来人员的进场登记制度。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围挡,市区主要路段和其它设计市容景观路段的工地设置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其它工地的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围挡材质要求坚固、稳定、统一、整洁、美观。建筑临时施工围墙建筑工程开工前,需要三通一平(具体指:水通、电通、路通和场地平整),并且施工区域应形成封闭施工,必须能先建设临时围挡作为施工场地的临时围墙。法律依据: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临时围挡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一条集美区范围内的在建工程(包括且不限于房屋建筑工程、道路交通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一切建设工程,下同)、市政工程(包括且不限于道路、桥梁等及其相关配套设施及其他水、电、燃气、电信等公用事业工程,以及前述工程的维护等一切市政相关工程,下同)及其相关需临时占道(包括占用或挖掘道路、人行道,盲道、斑马线等,下同)工程、待建(含土地房屋征用拆迁,下同)地块、收储用地等临时围挡的设置、维护、管理及监管,均应按本意见执行。第二条临时围挡设置、维护、管理义务。建筑施工现场围挡的设置、维护、管理的义务由施工单位承担;市政工程及其相关需临时占道工程的围挡设置、维护、管理的义务由施工单位承担建地块围挡设置、维护、管理的义务由产权单位承担,属于土地房屋征收地块围挡的设置、维护、管理的义务由征收部门或者其委托拆除的单位承担;收储用地围挡的设置、维护、管理的义务由其管理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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