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法,法的分类

时间:2024-08-26 15:32:52编辑:coo君

法的分类

1、根本法和普通法这是按照法的效力、内容、地位和制定程序所做的分类。根本法即宪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设置和职权等内容,在一个国家中占据最高法律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它是其他法律制定的根据,也称之为“母法”。普通法即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它规定国家的某项制度或调整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如刑法调整的是犯罪和刑罚的关系,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等等。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这是按照法的创制和表达形式的不同所做的分类。成文法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制定并公布的,并以法典为表现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故又称制定法。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的不具有明确的法典化、条文化的法,主要是习惯法。我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3、实体法与程序法这是按照法规定的内容的不同所做的分类。实体法主是有关实体权利和义务的法。程序法是指为保障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规定的程序方面的法。如《刑法》主要规定了什么是犯罪,以及犯罪要受到何种处罚的实体法,而《刑事诉讼法》则是关于如何追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刑事责任的程序法。4、一般法与特别法这是按照法的效力范围和适用对象的不同所做的分类。一般法是指在一国范围内,对一般的人和事所适用法。特别法是指在一国的特定地区、特定期间或对特定事件、特定公民所适用的法。如《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一般情况下,法律适用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5、国内法与国际法这是按照法的创制与适用主体的不同所做的分类。国内法是由特定国家创制并适用于该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法,强调一国内部创制和适用。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由不同的主权国家通过协议制定或确认的,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多表现为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适用主体为主权国家和国际组织。

法的分类

1、根本法和普通法这是按照法的效力、内容、地位和制定程序所做的分类。根本法即宪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设置和职权等内容,在一个国家中占据最高法律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它是其他法律制定的根据,也称之为“母法”。普通法即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它规定国家的某项制度或调整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如刑法调整的是犯罪和刑罚的关系,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等等。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这是按照法的创制和表达形式的不同所做的分类。成文法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制定并公布的,并以法典为表现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故又称制定法。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的不具有明确的法典化、条文化的法,主要是习惯法。我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3、实体法与程序法这是按照法规定的内容的不同所做的分类。实体法主是有关实体权利和义务的法。程序法是指为保障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规定的程序方面的法。如《刑法》主要规定了什么是犯罪,以及犯罪要受到何种处罚的实体法,而《刑事诉讼法》则是关于如何追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刑事责任的程序法。4、一般法与特别法这是按照法的效力范围和适用对象的不同所做的分类。一般法是指在一国范围内,对一般的人和事所适用法。特别法是指在一国的特定地区、特定期间或对特定事件、特定公民所适用的法。如《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一般情况下,法律适用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5、国内法与国际法这是按照法的创制与适用主体的不同所做的分类。国内法是由特定国家创制并适用于该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法,强调一国内部创制和适用。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由不同的主权国家通过协议制定或确认的,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多表现为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适用主体为主权国家和国际组织。

宪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是什么

宪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是,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其它法律的制订都是以其作为标准的。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的发展相继经过了三个时期(警察国家时期、自由法治国家时期、社会法治国家时期)逐渐得到了完善,宪法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是其他一切法律的“母法”,其他法律是宪法的“子法”,一切法律都是要以宪法为根本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法律和宪法的关系

法律分析:宪法是其他一切法律的母法,一切法律的制定都要以宪法为根本依据。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其他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化,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我国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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